险种说明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又称“单独海损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货物的损失。 具体来说还分为是海水浸渍还是雨水浸渍。有的是不赔雨水浸渍的。就算有水浸渍,还要看那水是引起的货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间接原因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解释与平安险的不同: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较平安险大,多出了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范围: 必须是有水淹没到货物并引起货物损坏。 举例:平安和水渍的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船仓漏水,海水浸泡皮革,皮革变臭,导致同在一起的烟草变臭而不能销售。水渍不赔烟草损失,可是平安有可能会赔。水渍险与淡水雨淋险有何区别 水渍险与淡水雨淋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水渍险是海运货物的基本险之一,而淡水雨淋险是一般附加险之一,不能单独投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如投保一切险包括在内。(2)与平安险一样,水渍险只负责咸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淡水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而淡水雨淋险负责由于淡水(包括船上饮用水、水管漏水、船杆滴水等)、雨水以及雪溶水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平安险责任范围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比例计算法 (Average) 保持十足的投保额,使承保人能收取足够的保费是极为重要的,如投保额不足,保险公司会采用「比例制度」。这个制度乃为投保额不足的情况而设,让投保人需要承担不足部分的风险。现时大部分财物和财务方面的保险都采用比例制度来计算赔偿。
概念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种类 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死亡保险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 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当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以存在身体不适或有较大风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保险。为的控制风险责任,保证经营的稳定,保险公司往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核保,例如,对高额保险的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对从事危险工作或身体状况略差的被保险人适用较高费率。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通常被保险人的年龄以100岁或105岁为限,若被保险人在100岁或105岁时仍生存,也可以领取终身保险金。终身死亡保险的最大优点是使被保险人得到永久性的保障。 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又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也称终身交费终身寿险。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通常为按年交纳,也可按每半年或每季、月交纳),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一种终身寿险。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交费期间约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交纳是限定为被保险人年满60岁或65岁时止。在同一保险金额下,交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费越少,反之亦然。在终身保险中,投保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人较多。 趸交终身寿险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费。趸交终身寿险可以避免因停交费而致保单失效的情况发生,但由于保费需一次交清,因此金额较大。综述 无论定期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人并非对所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保险内容人的死亡都承担给付。保单中对不承担给付责任的除外责任作了明确说明,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杀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内容一、死亡保险包括两部分 1、 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 2、 为保障死者生前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二、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标准可以按照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额,也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定期人寿保险(term life insurance)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定期死亡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定期人寿保险有以下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终身死亡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措施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终身人寿保险(whole life insurance) 终身人寿保险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额。终身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终身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并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人寿保险的费率较高。为解决不同年龄阶层的人支付能力的差距,往往采取均衡保费的费率制定方法。赔偿 一、死亡保险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所需材料。1.医院死亡证明 2.尸检报告 3.户籍注销证明 4.火化证明5.事故现场照片 三、计算方式。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保险赔偿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四、注意事项。1.审核法医的尸检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同时能体现死者户口性质 2.对单证有疑问的,应及时到出证单位进行核实 3.死亡人员身份或死亡原因可疑的应到相关的部门调查,并通过走访死亡人员周围人员进行核实情况。投保人 保险法第55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死亡保险作出了特别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受此规定所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没有父母的孤儿,或是因父母无力抚养而由他人抚养的(为叙述便利,下文将此类未成年人称为“孤儿”),则其必定无法成为死亡险的被保险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既有悖于法理,又不利于孤儿权益之保护,应当予以修订,从而扩大孤儿的投保人范围。 主要理由如下: 一、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人的寿命”是可保利益,第53条规定:投保人除对子女有保险利益外,还可对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现在的55条与上述规定明显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二、我国婚姻法同样坚持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原则,该法第28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保险法第55保险法条的规定与婚姻法确立的保护原则不能契合。而且,依《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除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外,还可以是与孤儿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保险法第55条将这些监护人全部排除在投保人之外,不利于监护人积极完整地履行监护义务,对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存有消极影响。 三、保险法对投保人作出限制目的是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因为按常理,父母是不会用子女的寿命来换取保险金的。在审判实践中,以谋取保险金为目的杀害被保险人的案件是比较罕见的。保险法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上实是片面地依赖于对投保人范围的限制,实有“矫枉过正”之嫌。 四、有调查数据显示,在不完全统计情况下,我国目前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近60万人。鉴于这个弱势群体数量是如此之大,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允许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基层组织、民政部门为孤儿投保死亡险不仅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显然有利于提高他们抚养和监护孤儿的积极性,亦有利于实现保险法“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死亡险投保人范围,应当扩大到履行抚养或监护义务的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核保的定义】 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核保”。LOMA又称之为风险选择或选择风险,就是对准被保险人或团体所存在的风险进行选择和分类,并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结论的过程。 【核保的基本原则】 •指导保险人风险选择和分类的原则。通常反映了保险人的策略业务目标; 又称为核保目标,是指导核保员行为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影响着公司的战略目标、产品定价和公司安全。 •不同的保险公司都有其自己的核保原则,但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 【核保的目的及意义】 合适的核保结论(sound underwriting) 对客户公平 维护各被保险个体之间的公平 •实现的前提:必须依据保险公司指定的核保原理及规则进行核保。 • 核保必须遵循:“持续性风险选择原则” - 核保员所作出的核保决定持续一致 - 公司所有的核保员对核保政策的掌握保持一致 对公司公平 基本符合精算要求 安全性 维护保险公司的健全经营 和良好竞争力 【核保在人寿保险中的地位】 核保在人寿保险中的地位,换言之就是指核保在人寿保险运行过程中扮演著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核保在人寿保险的业务流程上起着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核保是寿险公司盈利的重要保障。 •核保也是建立寿险业务秩序的保障。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等。 但是,学生的故意行为,如学生自伤、自杀,学生在学校参与打架(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等,不在理赔范围。学校领导如果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也不在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 “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最高赔偿额30万元,不过每次赔付都有200元的免赔额。 作为一种公益性保险,“校方责任险”保费低、保障高,每名学生5元保费最高可保障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和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校方不得将购买保险费用转嫁给学生。
公司简介 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STANDARD LIFE)于1825年成立于苏格兰首府爱丁堡,是欧洲最大的相互型保险公司。公司管理下的总资产逾1200亿美元,业务遍及英国、加拿大、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和德国,并在印度和中国的香港开设了合资公司。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向个人和团体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寿险、储金、养老金、年金、医疗健康保险、投资与基金管理、银行与抵押融资等业务。除向顾客提供一流的服务外,公司还长期保持稳定的投资表现和出色的财政实力。标准人寿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家同时获得穆迪和标准普尔最高级(AAA级)财政实力评定的寿险公司之一。 标准人寿是在中国展业的最早的英国保险公司,首家代理机构于1847年在上海成立,后曾在中国20多个城市展业。1996年 4月,标准人寿回到中国,在上海开设了首家代表处。第二家代表处于1997年8月在北京成立。这两家代表处是我们进行市场调研的基地,也是中国同行了解标准人寿的一个窗口。公司信息 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于1825年成立,总部设在爱丁堡,在英国的30个城市中设有办事处。其总资产为650亿英镑,市场占有份强为6%-7%,包括海外公司在内共有员工10000人,是英国第二大寿险公司,也是欧洲最大的相互型保险公司,还是世界上少数几家同时荣获世界两大权威信用评估机构穆迪和标准普尔公司的最高评级――AAA级的保险公司。 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类型包括: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长期投资产品。目前,该公司拥有400多万保户,这些保户从相互型保险中不断获益,享受着该公司提供的高水平的服务和保障,并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目前,国际上银行与保险业兼营已成为一种趋势,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在注重发展保险业务的同时,也不失时机地向银行领域拓展。1998年,该公司开设了一家银行,其利率优惠,以吸引保户在保费到期后,仍将这笔资金存入由该公司开设的银行中,使资金不外流。 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充分认识到,满足客户需要,最重要的是选用最优秀的工作人员,给其最好的培训,为此,1994年发起并实施了“全方位客户满意计划”。为促进这项培训计划的实施,该公司于1996年投资750万英镑。占业务收入的0.4%;1997年投资1100万英镑,占业务收入的0.5%;1998年已投资1350万英镑。通过该项培训计划的实施,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从1995年的5.6%上升至1997年的7%,提高了该公司的客户服务声誉,保证了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稳步拓展国际市场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横贯英伦三岛,并已稳执英国人寿保险及退休计划保障市场之牛耳,在金融服务业中占有主导性地位。自19世纪30年代起,标准人寿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目前,该公司23%的业务来自于海外市场。其全球范围内的新保费收入为33亿英镑。拓展加拿大市场 自1833年在加拿大设立分公司以来,目前在加拿大已设有25个分支机构。1997年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的新业务增长超过了50%,而其加拿大分公司的新业务就占集团新业务总数的20%之多,其在加拿大市场的实力可见一斑。拓展西班牙市场 1993年在西班牙设立分公司。目前在西班牙共设有30个分支机构。1997年在西班牙还建立了专门提供健康及意外事故保险的公司,其业务在市场中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拓展德国市场 1996年在德国设立分公司,并与德国最大的代理机构--MLP有很好的合作关系,其业务源于MLP及德国其他的150个代理机构。计划拓展的新市场 目前,标准人寿保险路司正积极争取早日拿到奥地利、印度和中国保险市场的入场券。 1900年到1937年间,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曾在我国上海经营人寿保险业务;1996年4月重返上海设立了代表处;1997年3月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并通过在上海开办培训课程;支持我国保险业务人员去英国培训;资助我国学员去英国进行精算师的浏试和学习,以及接待我国专业代表团去该公司访问等形式,加强与我国保险业间的合作。业务发展概况 1997年,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额为2l亿英镑(指有效保单),每天的保费收入为1000万英镑,每个月的银行存款超过1亿英镑。该公司开办的人寿保险在记录中的就有100多种,实际卖出的也有25种,每年卖出 50万人次。其中,养老金占全部业务的60%;年金业务占10%;各种其他寿险业务占30%,这个比田每年根据实际倩况也会逐渐发生变化。 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渠道主要有两个,即独立金融顾问(1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ors,简称IFA)和直销。IFA决定其销售四家公司产品的条件是:该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客户的需要;该公司的投资业绩、客户服务质量、财政实力、产品价格及产品的弹性如何。由于这些条件都是以对客户负责为宗旨的,因此,IFA很受客户信任,标难人寿保险公司85%的业务都是来自于IFA, 15%的业务来自于直销。主要寿险产品 1.去世过早类保险(Dying too soon)。该类保险的特点是核保和理赔程序简单,只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进行正确评估,其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吸烟情况厘订的。 (1)定期寿险。由企业付费,确定退休年龄。 (2)终生寿险。这种保险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都给付保险金,而且这笔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享受免税优待,因此,该险种很受老年人欢迎。 (3)混合寿险。这个险种灵活性较强,但付费较多,多用于按揭抵押。因为英国有65%的房地产为个人拥有,这些人都是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地产的,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可用这笔保险金继续付房费。 2.生病或残疾类保险(Becoming ill or disabled)。这类保险推出不到10年,深受顾客的欢迎,因为它是在被保险人还活着时便可享受的一类保险。它根据被保险人疾病的诊断结果支付保险金。这类保险具有三种保障作用 (1)对因疾病或残疾而不能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进行补偿。 (2)具有储蓄功能,在被保险人得重病后,其保险金可以用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3)具有豁免保费,即满足被保险人生病时需要继续储蓄的功能。这主要是针对个人养老金而言的,被保险人因生病不能工作后,可通过这笔个人投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养老金费用。 3.活得太久类保险(Living too long)该类保险具有强制性,规定平均每个人要购买4―5万镑的养老金。购买该类保险的人一般身体状况都比较好,因此不需要核保,其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确定的,不需考虑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 (1)年金保险。这个险种的特点是每年将资金运作起来,使其不断增值。 (2)养老金保险。英国的养老金保险包括三部分: 第一,国家养老金,由基本数和额外收入构成。基本数的多少是以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为标准,根据国民保险费分配方案确定的,英国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65 岁,女60岁,被保险人在满65岁退休后,每月可领取64.70英镑的养老金。额外收入的多少与被保险人为国家工作年限的长短有关,被保险人为国家工作 40年即有20%的额外收入。这部分养老金由国家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 第二,职业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纳。雇员交纳的比例一般为工资的5%一9%。这部分资金由第三者负责运营。 第三,个人养老金,由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主要投保对象是私有企业和没有公司养老金计划的企业。 (3)长期照顾保险。这是从美国引进的一个险种,其投保对象主要是年老、病重、需要长期得到照顾的人。在中国发展状况 标准人寿是在中国展业的最早的英国保险公司,首家代理机构于1847年在上海成立,后曾在中国20多个城市展业。1996年4月,标准人寿回到中国,在上海开设了首家代表处。第二家代表处于1997年8月在北京成立。这两家代表处是我们进行市场调研的基地,也是中国同行了解标准人寿的一个窗口。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世界500强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商誉卓著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创立,总部设在天津,注册资本金13.02亿元人民币。 恒安标准人寿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注册成立,在国内首创职员制销售模式,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销售队伍,在天津保险市场推出了第一张通俗化保单。 2004年12月31日,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增项团体保险业务,成为天津第一家获得从事团体保险业务资格的合资寿险公司。2005年7月 20日,恒安标准人寿第一家分公司在青岛开业。 精湛的产品研发技术是恒安标准人寿的核心战略优势。恒安标准人寿拥有来自英国标准人寿资深寿险精算师领衔的强大精算队伍以及海内外投资精英组成的投资团队,充分利用英国标准人寿在寿险领域的丰富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的特点,积极开发创新保险产品,使中国的消费者得以与欧洲消费者共享成熟的保险理财计划。 恒安标准人寿致力于创建一个强大的寿险品牌,旨在让中国每个拥有梦想的家庭体验到恒安标准人寿专业化的财务规划服务。公司全面采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业务模式,通过国际上先进的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技术,功能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严谨、人性化的客户服务流程,高素质的保险理财顾问,协助客户“整理”财务,规划人生,规避风险,稳健理财。 恒安标准人寿将秉承英国标准人寿近200年的寿险管理经验,结合泰达控股卓著的商誉和创新精神,从而实现世界现代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并以她雄厚的资本和知识资源为基础,通过可靠的产品、优化的流程和高素质的员工协助客户实现长期稳定的理财规划,并与业界同仁一起,为整个保险行业创建一个崭新的未来。
1教授林帆,1930年生,广东中山人,原名林祖深,1950年从香港回大陆升学,195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新闻专业(原燕京大学新闻系),随即分配到复旦大学任教。曾分别出任复旦大学新闻系副主任,新闻学院常务副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复旦学报》(文科报)编辑委员等职。现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作家协会理事、上海市(第七、八届)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特邀研究员、燕京大学上海校友总干事。在全国省市一级报刊发表过散文杂文累计逾千篇。成为国内知名杂文家。公开出版过的著作有:《新闻写作纵横谈》、《门内门外文谈》(文章结集)、《杂文与杂文写作》、《杂文九讲》,以及杂文散文自选集《老马咏叹调》、《老马咏叹调·续调》和《杂文写作论》等。 从事写作数十年,发表过杂文、散文等篇什逾千篇。与此同时,还注重对杂文写作的理论研究,新著《论文写作论》即对杂文的渊源、类别以及立意、笔法、风格、语言和形式作了全面的论述和探讨。2中国保险集团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注册地在香港的国有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最近完成了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新老交替”。冯晓增因年龄问题不再担任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其职务已由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林帆接任。集团原副总经理宋曙光则升任总经理。 林帆,拥有近30年金融从业经验以及海外工作经历。他生于1959年,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1999年起担任香港中保集团常务董事、副总经理。在本次履职之前,林帆任香港中保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民安保险董事长等职。林帆 (1904-1950),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桥头尖村人。1949年秋参加革命斗争,时任南靖县第二区靖城村农会代表。积极参加支援前线、清匪反霸和保卫新生人民政权的斗争。1950年4月在在敌军土匪袭击桥头尖时被土匪杀害,壮烈牺牲。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权利代位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权利代位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权利代位实现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适用范围 (1)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