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一样,都属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险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颁布日期】19981214 【实施日期】19981214 【颁布单位】国务院)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概念问:你喜欢我哪一点?答:我喜欢你离我远一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基本养老保险的演变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以1992年以后、1998年前参加工作的人为例,根据国家现行的社保养老制度,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由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指退休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则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情况单独计算,比较复杂,费用也比较少,此处忽略不计。 这里有几个数字需要先加以说明,根据有关部门的核算,北京市2004年的职工平均工资是28348元,因此,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就按照2362元计算。另外,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因此,再计算用其工资乘以8%,就是其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费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过节费、旅游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伙食补助、住房、租房补贴以及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房水电费等。享受条件以及待遇 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A、 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 、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养老保险若出现缴费中断现象,可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均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账户管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相关法规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计算举例 以三位年龄、收入不同,都在60岁退休的人为例,他们每个人退休后每个月可以从社保中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如下: 李,25岁,月收入2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004年北京社平工资)×20%=47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8%=160(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160×12=1920(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 1920×35=67200(从现在至退休,3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67200÷120=560(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472(基础养老金)+560(个人账户养老金)=1032(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李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为1032元。 用李退休后的养老金除以其现在每月的工资,得到的数字称作“替代率”,也就是退休时和在职时的收入比。 1032÷2000=51.6%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情况,李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相对于在职时工资的替代率为51.6%。 在上面的计算中,其实有很多是变量,如个人月收入、社平工资,以及20%、8%等,都有可能根据个人自身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改变,所以最后计算出的李退休后每月领取1032元养老金,可能在35年后,会有很大变化。但是替代率变化不会很大,不同人计算出的不同替代率,基本可以反映其在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能替代多少现在的收入。 陈,30岁,月收入4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0%=47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4000×8%=320元(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320×12=3840元(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3840×30=115200元(从现在至退休,30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115200÷120=96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472+960=1432元(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1432÷4000=35.8%(替代率) 吴,35岁,月收入10000元: 基础养老金:2362×20%=472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10000×8%=800元(一个月个人上缴社保养老费用),800×12=9600元(一年上缴社保养老费用),9600×25=240000元(从现在至退休,25年个人所缴纳的全部社保养老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累计余额),240000÷120=2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472+2000=2472元(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2472÷10000=24.72%(替代率) ■缴费三十年养老金可达在职收入六成 从上面的计算,不难看出,收入越高,替代率越低;也就是说,在职时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后“钱不够花”的感觉会越强烈。有意思的是,与很多30来岁就开始担心“老了会活成什么样,生活品质会下降多少”的人相比,有些“月光族”、“啃老族”对未来却挺坦然:“等我老了,退休了,花销自然就没有了,拿着养老金够活的了。” 专家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对外经贸大学韩老师认为,很多“月光族”已经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而这个习惯是很难因为收入突然降低而改变。而且目前的“月光族”一般收入还不算少,一旦支出大幅度减少,他们的生活会有很大变化。不仅是对于“月光族”,对于绝大多数靠工资生活的人,特别是收入较高的,社会保险只能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很难继续保证在职时的生活水准。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也就是说,我们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可以达到在职时收入的六成。那么,对于那些追求生活品质的人来说,缺口的四成,就需要或是丰厚的存款,或是能够保本生钱的投资。
职业风险是 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受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如因职业暴露产生的各种职业损伤、高负荷工作带来的精神压力、工作过失导致的法律责任等都 属于职业风险的范畴。
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产生的现象所导致危害经济活动,物质生产或生命安全的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虫灾以及各种瘟疫等自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发生的.在各类风险中,自然风险是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 自然风险的特征是:自然风险形成的不可控性,自然风险形成的周期性,自然风险事故引起后果的共沾性,即自燃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其涉及的对象往往很广.
简介 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学者们对其分类有不同的看法自杀。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所自杀预防研究中心分类为“完全性自杀(CS)、自杀企图(SA)、自杀观念(SI)“Bowsell(1963)把自杀分为“自杀姿态、矛盾的自杀企图、严重的自杀企图、完全性自杀“。其他分类有:习俗性自杀、慢性自杀、疏忽性自杀、不完全放意性自杀、精神病性自杀等。根据自杀的结果,一般分为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和自杀成功三种形态。 19世纪末,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因其对自杀原因的解释和分类信受学者的重视。涂尔干认为,自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对正在解体的社会的反应。由于社会的动乱和衰退造成了社会一文化的不稳定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因而就削弱了人们生存的能力、信心和意志,这时往往导致自杀率的明显增高。涂尔干还依社会对个人关系及控制力的强弱,把自杀分为四种类型。类型利他性自杀 利他性自杀指在社会习俗或群体压力下,或为追求某种目标而自杀。常常是为了负责任,牺牲小我而完成大我。如屈原投身汩罗江,以死唤起民众的觉醒;孟姜女哭长城,殉夫自杀;疾病缠身的人为避免连累家人或社会而自杀等。这类自杀者的共同心理是死是有价值的,是唯一的选择。涂尔干认为在原始社会和军队里这类自杀较多。在现代社会里越来越少。自我性自杀 自我性自杀与利他性自杀正好相反。指因个人失去社会之约束与联系,对身处的社会及群体毫不关心,孤独而自杀。如离婚者、无子女者。涂尔干认为这类自杀在家庭气氛浓厚的社会发生机会较低。失调性自杀 失调性自杀指个人与社会固有的关系被破坏。例如,失去工作、亲人死亡、失恋等,令人访惶不知所措而难以控制而自杀。宿命性自杀 宿命性自杀指个人因种种原因,受外界过分控制及指挥,感到命运完全非自己可以控制时而自杀。如监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徒为主而献身。 中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两类。 情绪型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 理智性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地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自杀措施。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自杀的传染性 在有关自杀的研究中,自杀的传染性是一个受重视的现象。不少研究都介绍过因影视、广播等媒体详尽报道一些自杀事件,而使社会上自杀或企图自杀者增加的事实。日本曾出现一位走红女演星跳楼自杀事件,此后的几个月中,连续不断出现采用类似方式而自杀的事件,其中女学生居多;筑波大学发生过一男性教师从理工大楼7层跳楼自杀,一年中在同一地方先后以同样的方式自杀3人。 研究表明,自杀的模仿性现象及潜意识引导确实存在。对1973年~1979年美国电视报道自杀事件的研究报告指出,电视报道自杀事件确能导致青少年自杀率上升,越多媒体报道,内容越详尽,则引致自杀率上升幅度也越大。青少年女性自杀率上升约13%,男性上升5%. 学者们认为最容易引发模仿性自杀的新闻报道有以下特征:详细报道自杀方法;对自杀而引致的身体伤残很少提及;忽略了自杀者生前长期有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将引发自杀的原因简单化;自杀者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使人误认为自杀会带来好处等。 为减低自杀的传染现象,学者们强调大众传播媒介注意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该持谨慎态度,应尽量指出自杀者实际有很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途径,自杀不是唯一出路,以便尽量减少那些有自杀意念的人认为自杀是一种正确处理困难的方法,自杀是一种可以理解的选择。自杀的过程 自杀不是突然发生的,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日本学者长冈利贞指出,自杀过程一般经历:产生自杀意念~下决心自杀~行为出现变化+思考自杀的方式~选择自杀的地点与时间~采取自杀行为。对于不同年龄、不同个性、不同情境下的人,自杀过程有长有短。 我国学者一般把自杀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自杀动机或自杀意念形成阶段 表现为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想逃避现实,为解脱自己而准备把自杀当作解决问题的手段。 2.矛盾冲突阶段 产生了自杀意念后,由于求生的本能会使打算自杀的人陷入生与死的矛盾冲突之中,从而表现出谈论自杀,暗示自杀等直接或间接表现自杀企图的信号。 3.自杀行为选择阶段 从矛盾冲突中解脱出来,决死意志坚定,情绪逐渐恢复,表现出异常平静,考虑自杀方式,做自杀准备。如买绳子,搜集安眠药等。等待时机一到,即采取结束生命的行为。自杀的三级预防 自杀的干预主要在预防,预防自杀可分为三级,即一级预防,二级预防和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主要是指预防个体自杀倾向的发展。一级预防的主要措施有管理好农药、毒药、危险药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监控有自杀可能的高危人群,积极治疗自杀高危人群的精神疾病或躯体疾病,广泛宣传心理卫生知识,提高人群应付困难的技巧。 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主要是指对处于自杀边缘的个体进行危机干预。通过心理热线咨询或面对面咨询服务帮助有轻生念头的人摆脱困境,打消自杀念头。 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主要是指采取措施预防曾经有过自杀未遂的人再次发生自杀。自杀动机与目的 失恋 情绪低落或无倾诉对象 与重要的人关系破裂 家庭破碎、失去家人 患了重病、失去健康 被判坐牢、失去自由 工作或学校的过大压力 失去工作、金钱、地位、自尊、重要的人、事、物 酗酒及滥用药物 厌恶自己或这个世界 处在被折磨或极度痛苦的环境 处在濒临死亡的危机中 绝望、发生无法避免、挽回的事(被性骚扰、强暴(强奸)、性侵害、性虐待、性操控)有自杀倾向的初期警号 想自杀的人可能会在自杀前数天、数星期或数月有以下的征状: 表示自己一事无成、没有希望或感到绝望 感到极度挫败、羞耻或内疚 曾经写出或说出想自杀 谈及“死亡”、“离开”及在不寻常情况下说“再见” 将至爱的物品送走 避开朋友或亲人、不想和人沟通或希望独处 性格或仪容剧变 作出一些失去理性或怪异的行为 情绪反覆不定,由沮丧或低落变得异常平静开心自杀救助 对自缢自杀者的救助 自缢就是民间说的上吊。对此类自杀者的捡救措施是: 1. 脱开缢套:即发现自杀者吊于高处,应马上抱住她的身体向上抬高,解除绳套。如自杀者是平卧的,也应立即解开绳套; 2..抢救:即将自杀者平放取仰卧位进行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方法为:双手向下重叠放于自杀者胸骨左侧心前区用力下压,每压四次做一次口对口的人工呼吸(一只手捏住自杀者双侧面颊使其口张开,另一只手捏住自杀者的鼻子,用力向口内吹气),反复进行,直至恢复心跳; 3. 加强护理:即自给者复生后应注意观察具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的变化,在其清醒之后要应给予心理安慰。 对切刺自杀者的救助 切刺自杀就是用刀子等锐器自杀。对这类自杀者应迅速止血。较大的出血可往伤口内填塞无菌纱布,再将侧上肢高举过头部做支架,施行单侧加压包扎。四肢较大的出血可用结扎止血带止血。 使用止血带止血要注意:动脉出血或动脉静脉混合出血,止血带要扎在受伤肢体的近心端,单纯静脉出血,止血带要扎在肢体的远心端;每30分钟松解止血带一次,以防出现肢体坏死。还可用指压止血法,即按压受伤动脉的近心端,阻止血流。如前额及头皮出血,应压迫应于耳前下领关节处的颠动脉;如颜面部出血,应按压下领角前方1.2厘米处;上肢出血,应压迫锁骨下动脉位于锁骨上凹内1/3处,或压迫股动脉;下肢出血,应压迫位于腰股沟韧带中点搏动处的股动脉。初步止血后应送医院作进一步处理。 对头部撞击自杀者的急救 发现这类自杀者应迅速送医院。医生应检查有无颅脑损伤及急性颅内血肿,瞳孔是不是等大等圆,伤口渗出物中有无脑脊液,脑组织是否膨出,目、鼻腔有无出血或脑脊液流出,颅骨有无凹陷性骨折,病人有无喷射性呕吐、头痛等颅内压增高症状,有无意识障碍等,进行针对性治疗。遇有开放性骨折,不可将露出伤口的骨端复位,以免造成神经、血管的损伤。条件不允许处理伤口时,要先用无菌纱布覆盖伤口。如需搬运或转送,必须先行固定、止痛。 对农药自杀者的救助 农药自杀的常见类型: 急性有机磷农药自杀这类农药有剧毒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 (甲基1605)等;中等毒性的敌敌畏、乐果、甲基内吸磷(甲基1059、4044)等:低毒性的敌百虫、马拉硫磷(4049)等。一般口服中毒者在0.5小时出现症状,轻者表现为头晕、头疼、出汗、恶心呕吐、腹痛、呼吸困难、面色青紫、视力模糊、瞳孔缩小、流口水等;中度者表现为四肢、面部肌肉颤动、呼吸减弱、气短、全身动作不灵活、脉搏加快、血压升高,可出现胡言乱语,部分中毒者会有轻度的意识障碍;重度者表现为头晕痛、发烧、烦躁不安、全身无力、抽搐、大小便失禁、昏迷。 急性有机氯农药中自杀 这类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氯丹等。一般口服中毒者在短时间内出现轻度中毒,表现为头晕、头痛、全身无力、出汗、恶心、留口水,偶有视物不清及肌肉震颤;中度中毒表现为呕吐、肚子疼、全身抽搐震颤、视物模糊及呼吸困难;重度中毒表现为舌唇麻木、面部麻木、发烧、多汗、血压下降、心律不齐、心动过速、全身青紫、呼吸极度困难,还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晚期可出现无力性麻痹、强直性痉挛,严重中毒者可在1一2小时内死亡。 除草剂中毒常见的除草剂有氯菊脂、漠哦氢菊脂、环菊脂等。 对农药自杀者应采取以下抢救措施: 判断中毒物的种类 早期发现中毒者的人在将其送医院前应尽量发现、查找并带上中毒农药的包装瓶或有关容器,另可根据中毒者口中的气味辨别中毒物的种类,如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中毒者口中有大蒜味。 清除毒物,防止继续吸收 可让轻度中毒且有意识者喝淡肥皂冰催吐。对有机磷中毒者应灌服500-1500毫升1%-5%浓度的碳酸氢钠水(注:对敌百虫中毒者不可灌服碳酸氢钠冰)。各类中毒者均应在4小时内送医院洗胃(但不包括强酸强碱或其它腐蚀剂中毒者),然后进行解毒处理。 应用解毒剂解毒 解毒剂的作用主要为中和、吸附,与毒物结合而去除毒性。解毒剂有中和剂、吸附剂、通用解毒剂3种。中和剂主要有醋酸、食醋等,食入强碱中毒者可口服1%的醋酸或稀释的食醋以中和酸碱度(但碳酸盐中毒者禁用),还可服用氧化镁、氢氧化铝凝胶等弱碱性药物进行中和。吸附剂主要有药用炭、植物炭(即一般的草木灰),用于吸附食入的有机和无机毒物。可以15-30克植物炭倒入一碗温开水中,搅拌混匀后让中毒者喝下或用胃管灌入胃内,随后用催吐药或洗胃法将吸附毒物的植物炭排出体外,或再给一些盐类泻药促使已进入肠内的其余毒物瓜肠道排出。通用解毒剂有干草、绿豆、大黄、茅根等,将其煎液用于毒物不明又不能洗胃但能接受催吐药的患者。 对灭鼠药物自杀者的抢救 灭鼠药物自杀的类型: 氟乙酰胺灭鼠药自杀 氟乙酷胺又称厂1081。为有机氟灭鼠药。口服30-120分钟后出现症状,主要表现为头痛、恶心、呕吐,严重中毒者出现烦躁不安、全身肌肉强直性痉挛、抽搐、血压下降、昏迷,可于2-4小时内死亡,多死于为心力衰竭。 磷化锌灭鼠药中毒自杀 磷化锌又称磷化二锌。主要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胸闷、咳嗽等,严重者表现为抽搐、呼吸困难、肺水肿、昏迷,多死于呼吸衰竭。 氟类灭鼠药中毒 氰类灭鼠药因含氰(cN-)而有剧毒。中毒后表现为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口角流涎、呼吸短促、神志不清、全身痉挛、角弓反张、大小便失禁及昏迷等。多死于呼吸麻痹,心跳骤停。 氯化苦灭鼠药自杀 氯化苦又称三氯硝基甲烷,可经呼吸道或消化道中毒。由于具有强烈的刺激气味,经口服中毒者不太多见。中毒后表现为气急、胸闷、头痛、头晕、腹痛、腹泻,严重者土现肺水肿、呼吸困难、昏迷及休克等,多死于呼吸衰竭。 对灭鼠药物自杀者应采取以下抢救措施: 食入中毒者应用0.5%硫酸铜溶液洗胃,或用硫酸钠导泻。可用糖皮质激素防止肺水肿(忌用脂肪类食物和油类泻药,以免增加毒物吸收)。控制出血可用静脉注射维生素K1,每次10-20mg,每日3次,持续3~5日,饱可用糖皮质激素。 对催眠及镇静药物自杀者的抢救 这类药物主要分苯二氮卓类(安定及安定的化合物)、氯丙嗪类(氯丙嗪、奋乃静)两类。过量服用这类药物可引起中毒死亡。遇到这类中毒者应正确判断毒物的种类、数量、服毒的时间,及时抢救。 抢救要有针对性:精神药物、镇静催眠约中毒可给中枢兴奋剂及复苏剂,氯丙嗪中毒应及时给抗癫痫药物,三环抗抑韶药物中毒可注射毒扁豆碱治疗 (此种治疗应防止癫痫发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循环及呼吸衰弱、合并感染、血压升高等。同时应进行洗胃或导泻,洗胃的溶液应视毒物的种类而定。最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肾脏排涂、保肝治疗。 对跳楼自杀者的救助 拯救关键:止血、骨折固定、维持正常呼吸 拯救方法: 查看落下地点有助于判断伤势的严重程度,小树丛、雪地、草坪、车辆、锌皮屋顶甚至路灯等缓冲物都有可能减轻伤势。 确认骨折:如果局部红肿,起“大包”,疼痛剧烈,尤其是移动或触摸伤肢时,伤处似能听见“咔嚓”的响声,腿无法站立,上肢无法提起物体,便有骨折怀疑,应先按骨折包扎处理,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简易固定:用夹板、绷带、棉花垫和三角巾合理包扎,固定伤处。书刊、纸板、木棍、树枝等皆可作为固定骨折所用的夹板,绷带和三角巾则可用破旧衣服、床单撕成条状代替。 脊椎骨折应极其小心:脊椎骨折往往病情严重,严禁不经固定而随意搬动。应在保持脊柱稳定的情况下,将病人轻巧平稳地移至硬板担架,用三角巾固定。切忌扶持伤者走动或躺在软担架上。颈椎骨折最好用颈托固定头、颈部,防止骨折移位压迫中枢神经造成终生截瘫。 安全搬运:如果没有担架,可用绳索、被服制成结实的临时担架。由3~4人合成一组,将病人移上担架,病人头部在后,脚在前,抬担架的人脚步、行动要一致,使病人保持在水平状态。 未遂后遗症:四肢、骨盆可因粉碎性骨折、严重关节损伤而致残。脑外伤后遗症等。 死亡原因:多发性骨折、颅脑损伤、内脏损伤 对触电自杀者的救助 对此类自杀者的抢救措施是: 1.脱离电源。即尽快切断电源,如关闭电门、拉下电闸、用干燥的木棒或竹竿将电线挑开、用干燥的绳子套在触电者身上将其拉离电源。不可用手直接接触带电者的身体; 2.现场抢救。即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使其仰卧,触电者心跳、呼吸变慢、弱或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及体外帅脏按摩; 3.复生后应进一步进行治疗。 对煤气中毒自杀者的救助 拯救关键:及时有效给氧 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天然气不是一氧化碳,毒性并不高,所以不会出现一氧化碳中毒。高浓度天然气使人昏迷的原因,是空气中氧含量过低产生的窒息。但天然气泄漏有着相当大的危险,那就是爆炸。 拯救方法: 1.立即打开房间所有门窗。进入厨房关掉煤气开关。 2.发现煤气泄漏,不能开灯,不能打开抽油烟机,因为按动开关可能会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 3.冬天应该先摸一摸暖气片或者自来水管再进入厨房,因为衣服可能有静电,产生电火花。 4.将病人脱离中毒环境,给予吸氧或呼吸新鲜空气,但要注意保暖。中毒轻者在空气新鲜的地方休息2~3小时就会好转。 5.呼吸停止应就地进行口对口吹气或人工呼吸。有条件时给予注射呼吸兴奋剂。 6.中、重度中毒病人在急救后,及早送到有条件的医院做高压氧舱治疗,以防止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发生。 对溺水自杀者的救助 拯救关键:恢复心跳呼吸 人入水后,会本能屏气,避免水进入呼吸道。由于缺氧,被迫进行深吸吸而使水进入呼吸道和肺泡,一般4~5分钟或6~7分钟就可因呼吸心跳停止而导致死亡。 另外,投水和溺死不仅限于江河湖海,也有把头伸到脸盆或洗衣机自杀的例子。 拯救方法: 1. 迅速游至溺水者附近,从其后方前进,用左手握其右手或拖住头部用仰泳方式拖向岸边,也可从其背部抓住腋窝推出。 2.救出水后,立即清除口鼻内的污泥、呕吐物,保持呼吸道通畅。牙关紧闭者按捏两侧面颊用力启开。呼吸微弱或已停止时,立即口对口呼吸和心脏挤压。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的时间要长,不要轻易放弃,并可给予吸氧和保暖。 3.不要强调“控水”,头置于侧位时口腔中的水即能流出。大多数溺水者并非是喝大量的水而窒息,而是因气管呛入少量的水呈“假死”状态。所以“让患者吐水”没什么实际意义。 4.如需“控水”,溺水者应取俯卧位,用衣物将其腹部垫高或横放在救护人员屈曲的膝上(救护人员一腿屈膝),让溺水者的头尽量低垂,轻轻拍打其背部,使进入呼吸道和胃中的水迅速排出,然后帮助其平卧,头侧向一边,等待进一步抢救。 5. 恢复心跳呼吸后,可用干毛巾擦遍全身,自四肢、躯干向心脏方面摩擦,以促进血液循环。重者送医院进一步诊治。 未遂后遗症:肺水肿、脑水肿等。 死亡原因:呼吸受阻,发生窒息世界预防自杀日 2003年9月10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自杀预防协会共同确定的全球第一个“预防自杀日”。中国现状 关注生命:都市三大人群容易自杀 据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调查显示,有精神障碍者、有夫妻矛盾者和经济困难者是最容易自杀的三大人群。 中国自杀者呈现四大特点 根据专家对中国自杀者进行心理解剖分析,发现中国自杀者有以下特点: 一、农村自杀率明显高于城市,女性多于男性; 二、58%的自杀者为服用农药或鼠药,75%的死者家中存放有上述毒药,62%的自杀者曾寻求医疗帮助; 三、27%的自杀死亡者曾有自杀未遂史,其亲朋好友中47%曾出现过自杀行为; 四、63%的自杀死亡者曾患有各种精神疾病,但接受过精神科医生诊治的不到10%。(中新社) 中国每年至少25万人自杀 自杀成青少年头号死因 据统计,中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中国青年报昨天援引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的调查分析称,自杀已成为15至34岁人群的首位死因。 据报道,在中国,青少年人群和女性人群是自杀的主要群体。著名青少年心理研究专家、北京高校心理素质研究会副秘书长聂振伟副教授说,青少年自杀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压力比较大,而他们在学校和家庭都缺乏必要的挫折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这就造成了他们的心理素质不高,面对压力缺乏相应的应对能力。聂教授说,预防青少年自杀决不是青少年的个人行为,除了要提高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素质和自控能力外,学校和家庭在预防青少年自杀方面做到“共同参与”至关重要。 现代妇女身兼多职,给她们带来了不同的压力,而可能导致抑郁症 关于我国妇女自杀比较多的问题,著名妇女问题专家、红枫女性心理咨询中心的林亚男女士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妇女整体面临的压力比较大,又容易受情绪影响。妇女除了要在工作中接受和男士一样的社会竞争压力之外,还要做好家庭主妇,她们过得特别累,有许多妇女还常常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此外,妇女还受到来自子女方面的压力,一旦子女学习、生活遇到问题,做母亲的就很容易自责,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 在林亚男女士看来,减少女性自杀事件的发生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妇女应当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及时寻求社会的支持,比如在感到比较压抑的时候,她们应当多寻求亲友、家人的支持与帮助。第二,应当扩大自己的兴趣爱好,多参加一些社会介入多的活动,不能太孤僻,把自己束缚在丈夫和孩子身上。 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主任、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曹连元坦言,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尚未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降低自杀率的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许多积极的因素可以预防人们产生自杀的想法和行为。这些因素包括:良好的自信心、足够的社会支持(特别是与家人和朋友的联系)、稳定而幸福的婚姻。 目前,预防自杀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精神疾病的早期诊断与及时治疗。另外,成立专门机构提供电话咨询,或进行专业干预,也是防范措施之一。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成立9个月以来,已迫切感受到人们对于危机干预服务的巨大需求。该中心有时一天接到800多个电话,每周都有学校、医院、妇联等机构要求提供帮助。但根据目前现状,该中心还缺乏足够的人员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建立健全一个预防自杀服务机构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汪文 刘尧飞(新华网)自杀的社会心理分析 1.自杀是中国一个极其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基于相对保守的估计,自杀是中国第五位重要的死亡原因,是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这些结果说明自杀是中国一个极其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 尽管对自杀率及自杀的绝对数字有争议,但对中国自杀的独特性几乎没有任何疑义。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3倍(50岁以下人群中农村是城市的2.8倍,50岁以上人群中农村是城市的4.9倍)。一些其它国家(如澳大利亚)报告农村自杀率稍微高于城市,特别是男性,但是这些差异不大,不象中国这样有巨大的差异。农村与城市的巨大差别提示这是两组相对不同的亚群;这样直接比较中国与其它国家的自杀率会引起一些误解:例如,1995-1999年中国城市的校正自杀率低于美国1997年的自杀率(8.3/10万比11.4/10万),但是全国的校正自杀率是美国的两倍(23.3/10万比11.4/10万)。 由于农村自杀率高,造成中国自杀状况的另一个特点是:中国是非常少数几个报道女性自杀率高于男性的国家之一(其它国家有科威特和巴林)。国外,发达国家女性企图自杀者是男性的3倍,男性自杀死亡率至少是女性的3倍。人们认为这种差异可能是与女性获得社会心理支持的机会少,比较容易产生挫折感有关;而男性采取的自杀手段往往比较激烈,因此自杀致死的可能性较大。我国总的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这一差异主要是因为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非常高所致: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比年轻男性高66%,但是在其他亚人群中男女的自杀率接近。根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自杀人数为16,631人,农村为257,264人,即90%以上的自杀发生在农村,其中大多为农村年轻女性。许多媒体关注的是中国男女自杀率的比例与西方国家相反,在西方国家男女自杀率的比例通常为2:1,有时为3:1。通常所说的中国男女自杀率比例(为0.81:1)的倒置实际上是印度(1.10:1)和其它亚洲国家(1.48:1)男女自杀比例较低的一种延伸。由于亚洲人口在世界人口中所占比例大,中国自杀率的男女性别比例与世界平均水平(1990年为1.37:1)接近。 2. 自杀的心理与社会原因 心理和社会因素在自杀死亡原因中的重要性相当,但在自杀未遂原因中社会因素相对更为重要。与国外研究结果相似,情感障碍——主要为抑郁症——是与自杀密切相关的精神疾病;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家庭矛盾是与自杀相关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 这些结果对于了解与预防中国的自杀有着重要意义。 1)抑郁严重程度比存在一种精神科诊断(被从logsitic回归模型中剔除)更为重要,这提示其它诊断的抑郁成份(精神分裂症、物质滥用等)更直接与自杀有关。如果其它研究也可以证实这一点,针对各种类型精神疾病患者的预防工作应着重于治疗这些疾病的抑郁症状。 2)研究发现1/3的自杀死亡者和2/3的自杀未遂者没有精神疾病,这一结果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一种假设——几乎所有的有自杀行为的人有精神障碍——提出挑战,并强调预防自杀计划需要有助于预防或减少剧烈的人际矛盾的发生。 3)最后的模型中包含急性应激强度和慢性心理压力,这一点证实了在自杀行为发生的理论模型中近期和远期因素相互作用的重要性,从而说明需要针对两种不同的危险因素制定不同的预防措施。 4)研究没有发现特殊导致自杀的生活事件,因此预防自杀工作应着重于降低负性生活事件导致的心理的累加效应,而不是仅仅致力于处理某个具体的生活事件。 5)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增加自杀的危险性,而不是某一个因素单独造成的独特结果,因此针对自杀的研究工作应少着重于寻找独立的危险因素,多着重于确定各个危险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机制。着重于单一因素(如精神疾病)的社区预防工作不可能从根本上降低自杀率;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预防工作应着重于高危人群——那些同时暴露于多个危险因素的个体。 6)在农村地区控制农药的方便易得和提高医务人员急救水平可以显著降低中国的自杀率。 3。 自杀造成的社会和经济损失:卫生负担与亲友社会影响 中国目前尚无确切的数字来说明自杀所造成的直接经济、社会和心理损失。但评估自杀和自杀未遂所造成的损失的一个间接指标是根据自杀和自杀未遂所造成的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S)的多少来评估其卫生负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中国1998年自杀及自伤造成883.7万DALYs损失,占全部疾病负担的4.2%。根据这一指标进行排序,自杀成为我国第4位重要的卫生问题,前三位分别是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占所有DALYS损失的8.1%)、重性抑郁症(占所有DALYS损失的6.9%)、脑血管疾病(占所有DALYS损失的5.7%)。自杀和自杀未遂造成如此高的卫生负担,这是因为自杀与其它疾病不同(如癌症和心血管疾病),大多数自杀死亡者和自杀未遂者年富力强。(我们估计中国每年有112,983个15-34岁的人死于自杀。) 但是,DALY这个指标仅仅评估了个体死亡或自伤所造成的直接卫生负担,(如果不考虑对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和朋友或大的社会所造成的影响的话)。与疾病或其它意外死亡不同的是,自杀给受害者的亲友造成严重的、持久的负面心理影响。 多数国际专家发现:每出现1例自杀,平均至少对6个人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在中国没有这方面的资料,但通过我们访谈全国1000余例自杀死亡者的家属的经验,在中国每个自杀者会对6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数字可能是准确的。当然,影响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有所不同,但相当比例的人随后会一直生活在这种负性心理影响中。(我们估计每年有135,000个不满17岁的孩子经历父亲或母亲死于自杀这样的创痛;父母的自杀会使大多数孩子的心理健康发育受到严重影响。)在一些情况下,自杀死亡者的家人或好友随后会得抑郁症或自杀死亡。我们也估计每出现1例自杀未遂,平均会使2个亲友受到严重伤害,尽管这种伤害持续的时间通常要比自杀死亡所造成的影响稍短。 根据保守估计的数字推算,即每年有25万人自杀死亡、200万人自杀未遂,1例自杀死亡可使6个人受到严重影响,1例自杀未遂可使2个人受到严重影响,自杀死亡给他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持续10年,自杀未遂持续6个月;那么每年有150万人遭受到亲友自杀死亡所带来的严重心理创伤,400万人遭受到亲友自杀未遂所带来的严重伤害。基于如上假设,我国每年有1700万人的心理和社会功能因他们所爱的人的自杀死亡或自杀未遂受到严重损害。目前尚无办法来准确地评估由此而产生的“负担”大小,但如果进行保守的估计,即所爱的人的自杀会使亲友的心理、社会和职业功能降低20%,那么自杀每年会使卫生负担增加340万DALYs;这会使自杀所造成的总的卫生负担增加38%。 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向这1700万自杀“幸存者”提供社会或心理服务。向这些个体提供社会和心理支持能显著减轻自杀给他们造成的心理负担,并因此显著降低自杀所造成的疾病负担。
含义 自我保险,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该形式下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基金来支付损失,因为它具备足够多的风险单位用以降低风险同时预测损失。其他种类的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保险,也可以被称作:政策性保险。它是国家管理部门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手段进行实施和管理的保险。凡是参加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成年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它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范围内的经济保障。因为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所以它带有强制性的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不为雇员办理社保,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向当地媒体求助,揭露那些不良老板的违法行为。 个体人员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保(至少目前的政策是这样的),之后要履行按时、足额、连续缴费的义务。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缴费中断,都会影响到个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参保人员在遇到以上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和生育保险问题时,可以得到相关方面的经济保障。 社保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参保人员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保障是保而不包。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满足个人需求的,于是,就需要商业保险来做补充了。 商业保险:是集社会(参保人员)力量为少部分被保险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健康 …… 等)人身风险时提供应有经济保障的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它应该根据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来购买的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它就带有强烈的商业色彩,它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购买,买的多,保障多,买的少,保障少,不买就没有保障),它的定位应该是:社会保险的补充。购买原则是:自愿原则。注意事项 买保险买的是保障,而保障是人人都需要的。所以,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是保险?为什么要买保险?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障?我需要多少这样的保障?就我现有的能力能买多少我需要的保险产品?如果你真想给自己和家人买一些保险,建议你: 1、首先学习和了解一些保险知识; 2、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3、明确自己对保险的需求; 4、按自己的实际需要和经济能力进行投保。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踏踏实实享受。不然的话,由于自己一时的无知,换来的可能是今后无限的烦恼。 对于成年人来说,买保险应该先买社保,之后,可以选择买一些商业保险进行补充。因为,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买商业保险有一些基本原则,如:先大人,后孩子;先基本,后完善;先近后远 …… 等等。了解并遵循这些原则,应该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到保险网上去看一看。或者找一位有责任感、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保险业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咨询。 人生处处有风险,意外伤害、健康问题和养老问题是每一个人随时可能遇到的人生最大风险,一旦遇到这样的风险,它有可能直接影响到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命运。所以,这三个风险应该是每个人必保的。 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终身或定期健康险。如果孩子年龄太小,想给孩子买的某些保险产品可能会受到一些政策性规定的限制,所以,可以先给孩子少买一点健康险,如果有可能,可以再附加一份住院津贴险或住院医疗险。 另外,还可以考虑在社保局或街道办给孩子买一份少儿住院互助金(大约是40-50元左右/份/年),这样,孩子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会提高一些。待孩子年龄稍大一些,再给他买一些适合他需要的险种。 不少的人买商业保险之前,只有购买的欲望和冲动,而没有认真地去了解一下相关的保险知识,听业务员三说两说的就买了。拿到保单后也不再认真地看一看其中条款的内容,事后跟别人聊起来,才慢慢感觉到自己对已经买的保险到底保的是什么都不清楚,或者发现自己买的保险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产品。那个时候的懊悔将是追悔莫及的。有鉴于此,建议你还是先学习、了解,再决定购买。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 一般来说:每个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终身健康险应不低于30万元;意外伤害险应不低于20万元/年;养老险应不低于10万元。商业保险并不是有一份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也要量力而行。 对于工薪族来说,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应该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可能会显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会对你的日常生活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有一些要求,即:一、被保险人必须是健康体。二、投保人应该有稳定的收入和缴费能力。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赔付金额不超过5万元。 买商业保险(无论什么险种),肯定是:越早买越好。因为它有一个规律:在保障度一样的情况下,所交保费是随参保年龄的增长而增长的。 保险是一门学问,买商业保险需要的是:要有一个有周密的统筹计划安排和循序渐进的心理准备,不要设想一次投入就能解决一生的保障需求。或者,买一份保险就想为自己提供多方面的保障问题。 正确的投保做法应该是: 1、买保险前的学习和了解非常重要。尽量多学习一点保险知识,正确认识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2、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公司; 3、选择一个有责任感、诚实可信、业务精通、从业五年以上能为你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高素质业务员为你提供服务,这一点很重要; 4、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险种组合; 5、收到保单后,应在7天内多次认真仔细阅读每一条款,如遇不解或疑问,应随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进行咨询。如对所投险种不满意,10日之内可以无条件退保,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选择非常重要。最后要说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中长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必须首先保障一家之主,如果家庭主要的财富创造者都没有保障,那么保费?生活费?等家庭开支费用都是没有保证的。 (五)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大人就是小孩子最好的保障。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特点 第一,自愿保险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根据投保人意愿决定; 自愿保险第二,自愿保险责任期限明确,保险责任不是自动产生的,如果保险期限届满,而投保人未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确定。区别 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主要区别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自愿保险(1)两者的保险关系建立的根据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是根据国家法规建立的。 (2)两者涉及的危险性质不同。自愿保险所保的危险损失,一般仅以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法定保险所保的危险一般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带有一定的社会性。 (3)第三,实施的目标不同。自愿保险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单位或个人对于灾害损失补偿的需要;法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某个领域里的特殊危险,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或政策目标而实施的。 (4)第四,保障的水平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障水平较充分。异化 自愿保险异化的实现途径有 保险代理人的不告知 自愿保险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以捆绑销售方式为主强行推销保险 指示与指标的下达特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预计不久即可出台。然而,目前人们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强制三者险”)没有完整的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这必将影响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制三者险与自愿三者险具有以下几点区别:一、目的、功能不同 自愿三者险属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其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即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强制三者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补偿,而不在于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因此,除具有一般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由此决定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具体差别。二、性质不同 自愿三者险是一般的商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以营利为目的。强制三者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基本上是不赔不赚,在性质上属于政策保险,有人甚至认为其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业务一般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轻投保人的负担。但我国《条例草案》对此未作规定。三、实施方式不同 对于自愿三者险,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汽车所有人是否投保、保险人是否承保纯属自愿,因而是通过投保人、保险人自愿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强制三者险的实施则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承保。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4条规定了汽车所有人的投保义务,第1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汽车保有人的投保义务,第5条规定了除特殊情形外,保险公司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另外,强制三者险一般单独销售,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四、责任范围不同 自愿三者险是纯粹的责任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而自愿三者险条款一般均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旦,为防范道德风险,自愿三者险条款中还包含了诸多除外条款,如对于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故意撞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承保。 基于强制三者险特有的价值功能,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不再探究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无论致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而且自愿三者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几乎都不再适用,也就是说,即使是对于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故意撞人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有赔付的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草案》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5条也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五、责任限额不同 自愿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高,而且分为若干个档次,投保人可以选择,如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三者险条款就将责任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供投保人选择,且每个档次的限额一般不再区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强制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低,最低限额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投保人不可进行选择,并且在最低限额内再区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在附录中对最低保险金额作了规定,人身损害为100万马克,物的损害为40万马克,其间接纯财产损害为4万马克,多数人死伤者,人身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为150万马克。另外,该法还在第4条中规定联邦司法部长可与联邦交通部长及经济部长协商对此进行修改。六、索赔主体不同 索赔主体不同主要体现在受害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在自愿三者险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而受害人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只有在保险合同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向保险人请求索赔。 在强制三者险中,为减少纷争,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时地得到补偿,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受害人对致害人的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规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来看,可以理解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人有直接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条例草案》第31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只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目的。人民保险网收集整理七、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 各国对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不同,总的来说,对自愿三者险的监管较松,而对强制三者险的监管则较为严格。自愿三者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批。强制三者险虽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但其经营实质上并不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其条款和费率应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或核准公布,各保险公司统一使用。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必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或公布的条款,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主管监督机关核准的一般保险条款。由此来看,《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的“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可能难以保证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统一,是不妥当的。
简介 P. & I. Clubs 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船东互保协会规定承保范围,它由船东组成,意图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金融保障。作为船东面临同类性质风险的结果,船东互保协会在风险放在同类业务量这一互助的基础上运作;每年度102保险费的溢价将汇入根据风险暴露程度确定的共同基金,而损失将从该共同基金对外补偿。 每一成员每年度缴纳费用的定价根据他希望承保的灾难情况、所选择的绝对免配额(deductibles)和他所提示披露的特别风险(individual risk)确定。这个基准定价(包括维持协会运作开支每一成员承担的份额和再保险费(reinsurance premiums)),乘以保单年度中输入的总吨数,从而产生“预付保险费(advance call)”。在保单年度终结后,年度余额为预付保险费收入减去已付和应付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在保险费用和代理费用。如果各类费用超支,将向各成员按预付保险费的比例(一次或数次)征收补充保险费(supplementary calls)。如果收入多于各类开支,将按同样基础做出返还。 换言之,协会成员分摊各自的责任,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目前有近20家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运作。大多数协会已加入保障和赔款俱乐部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 of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 ,该集团是出于再保险目的和解决大多数成员关心问题而组成的联营体。主要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瑞典、挪威、丹麦、冰岛的泛称)、日本和美国。国际集团的俱乐部有 The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 [ http://www.american-club.com/ ] 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Gjensidig) [ http://www.gard.no/ ] Assuranceforeningen Skuld (Gjensidig) [ http://www.skuld.com/ ] Britannia Steam Ship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 Japan 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 http://www.piclub.or.jp/ ] Liverpool and London Steamship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lsso.com/ ] North of England P. & I. Association [ http://www.nepia.com/ ] 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St. Clare House Standard Steamship Owners' Protection & Indemnity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standard-club.com/ ] Steamship Mutu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ssmua.com/ ] Sveriges Angfartygs Assurans Forening (The Swedish Club) United Kingdom Mutual Steam-Ship As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 [ http://www.ukpandi.com/ ] West of England 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Services Limted [ http://www.westpandi.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