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治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经营治理。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治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治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 (二)发行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治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当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治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资产处置治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治理部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终止时,由财政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VA)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它可以有效地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全球十余个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挪威等都采用了这种政策措施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 自愿协议指的是整个工业部门或单个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提高能源效率与政府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的内容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情况下也是不同的。但—般都包括两个方面: 1)整个工业部门或单个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节能目标; 2)政府给予工业部门或单个企业以某种激励。 自愿协议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它是政府和工业部门在其各自利益的驱动下自愿签订的。也可以看作是在法律规定之外,企业“自愿”承担的节能环保义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自愿协议中的“自愿”并不是绝对的“自愿”。它所指的“自愿”是有条件的。 自愿协议的类型 根据自愿协议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和协商内容,可以把它大致分为两类。而实际实施的协议并非都属于这两类中的一种,也有可能是这两种类型的某种组合。 经磋商达成协议型自愿协议。经磋商达成的自愿协议是指工业界与政府部门就特定的目标达成的协议。谈判时双方有一个约束条件,即假如协议没有达成,政府将会实施某种带有惩罚性的政策措施。 公众自愿参与型自愿协议。在此类型的自愿协议中,政府部门规定了一系列需要企业完全满足的条件,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参加,还是不参加。 另外还有一种类型是单方面承诺的协议,指的是仅由工业部门制定的,没有任何政府机构参加的单方契约。此类型并不常见。 自愿协议的特点 自愿协议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并且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工业部门的欢迎,是因为自愿协议具有其他政策和措施所不能比拟的独特之处。 1.灵活性好 工业部门参与自愿协议的动机通常是规避政府更严厉的政策法规。相对于政策法规的“硬”约束。工业部门更愿意选择“自愿”对政府承诺节能减排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承诺达到一定的节能目标后,政府会给企业提供较宽松的环境,企业可以自主、灵活地选择节能项目和技术以实现目标。企业的自主性大大加强。 自愿协议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各国可以根据本国及每个行业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选择自愿协议的实施形式。包括协议内容,配套的支持政策等都有很大的决策空间。 2.适用性强 自愿协议的灵活性决定了其应用范围广,形式多样,适用性强的特点。各国在引入自愿协议时,都可以在借鉴它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特点研究出适用于本国的自愿协议。 3.低成本 与制定法律法规相比,政府通过自愿协议可以用更低的费用更快地实现国家的节能和环保目标。而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也远比实施自愿协议的成本大得多。经测算,发达国家通过自愿协议实现每吨碳减排的成本约50美元,比采用其他措施,如单纯的补贴政策节约成本90美元/吨碳减排。 4.兼顾节能与环保 在90年代,国际上对于减排二氧化碳的磋商还没有明确的意见时,许多欧洲国家就采用了自愿协议的方式,作为减排二氧化碳的国家政策。目前,欧美的节能自愿协议就是结合到减排温室气体自愿协议中的。 5.有利于发展政府与工业部门的关系 通过自愿协议,政府与工业部门实现了双赢,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断加深,相互信任不断增强,在公众和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为今后实现更大的发展目标奠定了基础。 国外自愿协议的成功经验 关于自愿协议,很多国家都有不少成功经验。这里向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国外自愿协议的签订、实施过程及其取得的成绩,以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自愿协议。 荷兰 1992年,荷兰政府与工业部门签订的自愿协议名为“能效长期协议(LTA)”。在“能效长期协议”中,工业(或服务业、商业)部门承诺在 1989~2000年期间将能效捉高20%。覆盖荷兰工业能耗90%的31个行业上千家公司加入了“能效长期协议”。到2000年实际提高能效22. 3%。超额完成了既定目标。 荷兰自愿协议签订过程 荷兰的自愿协议是由政府、工业部门(公司)、和独立第三方签订的。独立的第三方通常是研究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代理机构,它帮助协调政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与自愿协议相关的技术支持。 在荷兰的自愿协议中,荷兰经济事务部代表政府,行业协会代表工业部门(公司),荷兰能效与环境公司(NOVEM)为独立第三方。 在签订“能效长期协议”前,第三方必须评估协议中目标制定的可行性,并调查有意向的签约者,以核实他们加入协议的诚意。在此基础上,按下列步骤签订协议:①第三方与工业部门对公司进行能效潜力的初步评估;②工业协会编写提高能效的意向书,提交给荷兰经济事务部;③第三方提出经济上可行的节能措施和项目;④经工业协会、经济事务部和第三方共同确认后,签订自愿协议。 荷兰自愿协议各方义务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签约三方各承担其义务和责任。政府经济事务部提供政策(税收)支持、财政支持、能源审计支持等;工业协会编写提高能效意向书,制定达到节能目标的全面计划等;第三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监测评估等。 协议的终止 假如公司不能提供节能计划利年度评审报告,又提供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理由,该公司将被排除在长期协议之外。当整个行业无法实现协议的目标,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时,该行业的长期协议就全面终止。这就意味着这些公司要被现行标准和条例所制约,并被终止享受实施协议期间的优惠政策。 取得的成绩 荷兰的“能效长期协议”,其履行情况良好。到1996年底能效的提高已经达到了12.5%。到2000年,能效的提高完全符合预期目标,没有一个合同被终止,在可比条件下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幅度下降,节能效益已达6亿多美元。目前,荷兰政府已经与大中型工业企业签订了新一轮(2002~2012年)的自愿协议名为“基准自愿协议”。 加拿大 自1975年,加拿大工业界自发地开展了“工业节能活动(CIPEC)”,有近700家公司参与。政府逐渐熟悉到:强制性政策法案并不比市场变化对工业界提高能效影响大,随之加大了“工业节能活动”倡导鼓励政策措施的推行力度,但公司参加自愿协议仍有许多障碍。1990-1992年间,由于全球变暖问题日益加重,耗能工业行业要求新的政策,“工业节能活动”作了大的改革:政府提出了“绿色计划”、“可替代与高效能源计划”,在自然资源部之外设立了国家级秘书处,加强政府与行业间的合作。该活动促进了工业结构的改变,疏通和建立了工业界与政府的合作渠道,使整个工业界可以自愿地参与制定能效和减排目标,确保了工业节能活动的自愿性。有21个行业工作组、31个工业协会和组织的约3000家公司加入了“工业节能活动”。自1990年以来,加拿人GDP增长了17.2%,而能源消费仪增长了10%,工业界年均提高能效0.9%。 美国 美国政府开展了能源之星,气候智星,绿色照明,废物能,电机挑战等许多由公司或公众自愿参加的节能环保项目。联邦一级的长期自愿协议就有40多个。以1994年实行的“气候智星项目”为例,联邦政府提出并组织这一项目,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压力,另一方面是从商业战略的高度出发,促进美国各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占据重要战略位置,共有500多个公司参加了这一项目,其能耗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3%,其中既有通用汽车公司这样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员工不足50人的小公司。到1998年底第一次总结表彰时,该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环保、节能及经济上的效益,初步达到了项目的四个目标: 鼓励通过系统的,有效的方法,提高能效,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通过清洁生产,带来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提升对节能与环保的熟悉和治理水平; 答应公司选择自己认为最合理的技术方案,促进技术创新; 发展有成效的,灵活的政府与工业部门的伙伴关系。 项目中各公司尽管投了一点资,但都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并在最初几年就收回了投资。此外,世界多个国家如澳大利亚、丹麦、法国、荷兰、德国、日本、挪威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能源治理的发展历程,大体都经过了强制性政策,非强制性政策,自愿协议(强制性政策+非强制性政策)三个阶段。各国的自愿协议名称不同、组织各异,但其本质都是由政府倡导,工业行业(企业)自愿做出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方面的承诺,并与政府签订协议,在实现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审计,并将评估经过公之于众,这样不仅实现了节能环保目标,而且使行业(企业)提升了生产、治理、技术水平,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更在公众中、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 中国引入自愿协议 1999至2001年,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亟待探索推进节能的新政策新模式,而此时,自愿协议政策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实践了十年,其效果已受到了国际节能界的广泛关注与肯定。因此,在原国家经贸委资源司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美国能源基金会“中国可持续能源项目”的资助和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的技术支持下,中国节能协会从1999年10月开始对中国的节能法规基础体系进行了研究。2000年3月,在清理了中国节能法规和收集整理国外能效政策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如何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将自愿协议这一政策模式引入中国,并将山东省钢铁行业的两家大企业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为自愿协议政策试点企业。 到2002年底,试点项目的试点框架设计,包括自愿协议的相关方法,如中国自愿协议合同样本,企业节能潜力评估办法,行业(企业)节能目标设定方法,自愿协议的监督和实施治理办法等的研究已基本完成。 2003年4月,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经贸委签订了自愿协议。两家企业承诺三年内节能100万吨标煤,比企业原定的目标多节能14.3万吨标煤。至此中国的自愿协议进入到试点实施阶段。 试点成效 试点实施一年后,2004年6月召开了试点中期评估会,会上,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刘显法副司长强凋:“山东省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取得了初步成功,积累了中国节能自愿协议的丰富和宝贵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这项工作,在冶金行业乃至全国开展自愿协议奠定了基础。”两家企业的主要节能指标都达到了自愿协议中设定的目标,共节能22.4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22吨,二氧化碳12.4万吨,实现节能效益1.22亿元。 试点的初步成功,一方面证实了节能自愿协议在中国是可行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自愿协议由试点到推广还有一段路要走,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如指标体系问题,指标认定问题,政府政策问题等。因此,应进一步对试点进行完善、总结和升华,充分探讨自愿协议的多种形式,加快研究与节能自愿协议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如信息发布、财政和税收优惠等,尽快制定出《中国节能自愿协议实施办法》,争取尽早在全国推广自愿协议。 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试点成效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熟悉到试点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激励政策问题。在试点项目中,对两家企业采取了挂牌、免予能源审计、国债贴息优先考虑等激励政策。这些政策用在试点中很有效,但若要推广自愿协议,仅有这些政策是不够的,应研究出更有力度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与排污费相结合、与EMC相结合等都是研究的方向。 2.指标体系问题。试点项目中,设定了13项指标,而企业有些指标达到了,有的没达到,无法界定企业整体节能目标是否达成。因此在今后的自愿协议项目中,指标的设定宜简不宜繁。 3.自愿协议效果的评价问题。在试点过程中,如何评价由自愿协议带来的节能效果,即如何能将实施节能自愿协议产生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从企业的整体节能效益中分离出来,做一个较准确的测定或估算还是一个较大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在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自愿协议指标的数据库、自愿协议相关报告体系、自愿协议的监督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评估方法。 4.探讨自愿协议的多种形式。山东试点项目中,是政府和企业两个参与方。今后还应探索有第三方参与,或企业单方面发起等多种形式的自愿协议。 5.自愿协议的规范化问题。自愿协议虽然形式多样,但还是有一些基本的构成要件,假如这些要件不具备就不能称之为自愿协议。因此有必要编写一个系统地具有指南性质的手册,保证自愿协议的规范实施。 6.应大力开展节能自愿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以提高全社会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熟悉。 2.推广自愿协议的最新进展 在山东试点的带动下,青岛市已有15家企业与市经委签订了节能自愿协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也针对在钢铁行业深入开展能源自愿协议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世界自然基金会的“企业自愿减排活动”、全球环境基金与农业部合作的“中国乡镇企业节能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等,也都在从不同侧面研究和开展自愿协议。 目前,在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各方的努力配合下,中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发展越来越快: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在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节能自愿协议”列为政府拟推行的节能新机制之—;去年6月,国家发改委/UNDP共同启动的“中国终端能效项目”也把在钢铁、化工、水泥行业开展自愿协议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实施;同时,各省市也积极预备试行自愿协议。 总的来说,自愿协议可以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政府和企业在新形势下找准各自的位置。自愿协议可以为企业实现能源和环境目标提供更大的能动性和灵活性,提高企业节能环保的自觉性。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它比传统的行政治理手段更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且成本较低。 从长远来看,自愿协议将既是政府在转变职能条件下进行能源治理和重点用能单位、千家企业治理的有效方式,也是企业推进节能治理和节能技术进步的方法,还是落实科学发展,促进高耗能行业发展的方式。
什么是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经仲裁庭调解,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的作用 (1)调解是一种仲裁活动,即在仲裁庭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协商的活动,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可能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案件,也可能调解不成。 (2)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案件的方式,即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据该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后,该争议就得到了终局的处理。 仲裁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3)合法原则。 仲裁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首部。在调解书的首部,主要写明仲裁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2)正文。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内容以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3)尾部。主要写明调解书的份数,由仲裁员签名,由合议庭主持调解的,依次由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此外,还应当记载调解书制作的年月日。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注意的是,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却不同。裁决书作出即生效;调解书则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待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是说,既不是一方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注意的是,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表明调解不成,依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主要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而不必再进行仲裁程序,以免久调不决,这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参考文献 仲裁和解 仲裁裁决
什么是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法院为保护商业秘密潜在的披露而引进的禁令救济的原则之一。因为在前雇主获取商业秘密被实际侵占的证据前,商业秘密已经丧失,这是无法弥补的,除非迅速提起诉讼,并获取禁令救济。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一种事前救济方式,主要用于禁止离职雇员在其专业领域内为原雇主的竞争对手工作。由于这些离职雇员掌握了原雇主的商业秘密,若到原雇主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从而,原雇主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该雇员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泄露其商业秘密。这两种制度属于事前救济方式,权利人在其商业秘密还未被公开时,通过提起事前救济申请,能有效地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前雇主在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并在被竞争对手雇佣之前,认为雇员在被竞争对手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并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于是可以基于竞业禁止协议或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时,请求法院发布暂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永久禁止其泄露商业秘密。它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threatened misappropriation)采取的保护方式。 这一原则首先由1919年 Eastman Kodak Co. V. Powers Film、Product,Inc.一案例所确立。柯达胶卷公司在当时拥有一项革命性的技术发明,与保尔胶卷公司属于直接竞争对手。柯达公司一个最有经验的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加入保尔公司。由于缺乏证据表明雇员实际上侵犯了商业秘密,于是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该雇员加入保尔公司。法官在判决意见中解释道:“仅仅禁止雇员向新雇主通过秘密途径泄露前雇主商业秘密是没有作用的,因为雇员在新雇主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运用其商业秘密,因而发布竞业禁止禁令是合法的”。此后,相继有一系列案件根据该原则保护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免受前雇员潜在的侵占行为所害。1995年第七巡回法院在Pepsi Co. Inc. V. Redmond这一经典案例中,根据该原则预防了潜在的侵权行为。该案表明了迅速采取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在美国司法判决中被广泛引用。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性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具有补充性和独立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在有竞业禁止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它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充,起到转移证明责任对象的补充作用。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实际侵权行为,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竞业禁止协议,发布禁令禁止前雇员到竞争对手任职。 另一方面,在没有竞业禁止协议或由于某种原因协议无法执行时,这一原则可以独立存在,从而起到竞业禁止协议替代物的作用。这一性质来源于普通法、衡平法以及大陆法系成文法中雇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一般义务。9 竞业禁止只是约定义务,即使没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特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传统保护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事前救济的保护方式。前雇主可以在其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前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任职。(2)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它所要证明的不是事实侵权行为,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可以认定不可避免,证明对象不同于一般举证责任。(3)不考虑被告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恶意还是善意。即使前雇员有协议保证其不会故意泄露商业秘密,或者竞争企业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其保证不会在工作中侵犯商业秘密,只要原告能证明其在新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运用其商业秘密,原告主张就成立。(4)以禁令救济(Injunction Relief)为救济方式,包括竞业禁止的临时禁令和禁止泄露商业秘密的永久禁令,不涉及损害赔偿。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律限制劳动(雇佣)关系中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保护一直是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它直接限制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甚至危及其基本谋生权,而且与自由贸易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因为它妨碍了人才自由流动。可以说,商业秘密保护程度越高,其间冲突越激烈。因此,法律必须权衡其中利害关系,对这一原则加以严格限制则是必然。从美国判例来看,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主体限制。适用这一原则首先必须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在判例中通常通过严格定义商业秘密来缩小原则适用范围。而且只对高级技术职员和经理阶层适用,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员工。除此之外,判例表明,对于善良员工进行此项推定,显失公平,因此必须证明其有不诚实(dishonesty)或欺诈的记录。 2、 考虑前后工作职责类似程度以及商业秘密性质。要求前雇员在竞争对手的工作职责在性质上基本相同,产品或服务与自己直接竞争;而且商业秘密本身性质足以使其运用会迅速削弱自己的竞争优势,并且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这些商业秘密一般是高科技企业的秘密信息,对于企业成败具有关键意义。 3、 救济方式本身的限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以禁令为救济方式,但法官在发布禁令时都非常谨慎,综合考虑各个因素。11 禁令期限较短,因为在高科技行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期限过长不但显失公平,而且不利于技术创新。因此,期限一般会比竞业禁止协议期限要短,例如在前述Redmond一案中,法官否定原告要求一年期限禁令请求,发布了6个月期限的禁令。 同时,《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4条规定,律师费也可以作为救济方式。如果原告恶意提起侵占诉讼,法院可以判决败诉原告承担被告的律师费,作为对原告滥用这一原则的惩罚。 4、 公共利益限制。《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对于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商业秘密披露没有规定,在法院看来,公共利益属于法院在给予救济时的自由裁量因素。因此,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942条规定:对侵权行为发布禁令时,应当考虑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权衡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私人权利与贸易自由以及促进技术进步等关系,依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适用这一原则。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溯源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明确规定,对商业秘密“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侵占都可以予以禁止”。而早在统一商业秘密法作出上述规定之前,美国法院就创立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阻止对商业秘密的潜在侵占行为,美国著名商业秘密律师海里根先生甚至认为,“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商业秘密法同时产生。 最早提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案例当数1902年哈里森诉格鲁克斯公司案。(注:Harrison v.Glucose Sugar Refining Co.,116F.304(7th Cir.1902).)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在审理哈里森诉格鲁克斯公司案时指出,被告不能仅凭矢口否认向法院证明其在生产葡萄糖时没有采用原告告诉他并要求保密的商业秘密。事实上,他不可能不利用这些商业秘密,原告的竞争对手就是因为被告掌握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才雇佣他的。被告必定会将其供职于原告时所获悉的技术包括知识,悉数带给新雇主,因为他不可能对一方忠诚但又不违反对另一方的信任者义务。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真正发展则始于1963年俄亥俄州法院审理的古德瑞奇诉沃捷姆斯案。沃捷姆斯供职于古德瑞奇并已升任—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部门经理,负责所有产品的研发工作。1964年,沃捷姆斯提出辞呈,准备跳槽到ILC公司,该公司是与古德瑞奇同一领域的竞争者,但在技术上落后古德瑞奇14 年。古德瑞奇即起诉沃捷姆斯以保护其商业秘密。虽然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实际侵占了其任何商业秘密,法院还是据此发布禁令禁止对商业秘密的潜在的侵占。“虽然迄今还没有发生任何侵权事实,但我们毫不怀疑签发禁令防止未来非法行为发生的正当性。”法院进一步指出:“除非发布竞业禁令,古德瑞奇将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 进入90年代之后,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得到进一步发展并趋于成熟。1995年第七巡回法院审理的佩普斯公司诉瑞德蒙特案尤为引人注目,其案情大致如下:1994年11月10日,瑞德蒙特从佩普斯公司辞职并加盟夸克公司(Quaker),而且证据表明,夸克公司实际上是通过佩普斯公司的前雇员将瑞德蒙特挖走的。1994年11月16日,佩普斯起诉请求暂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初审法院审理后发布禁令,禁止夸克公司在1995年5月之前雇佣瑞德蒙特,并永久禁止其披露佩普斯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秘密经营信息。瑞德蒙特提起上诉,第七巡回法院予以驳回。 佩普斯公司和夸克公司是同一行业激烈的竞争对手。资料表明,曾经出任佩普斯公司经理的瑞德蒙特对其1995年的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开拓多种市场的计划了如指掌。尽管夸克公司和瑞德蒙特都保证其没有也不打算使用佩普斯公司的任何秘密信息。夸克公司还指出,瑞德蒙特已经与其签署了不披露以前工作中所掌握的任何商业秘密或秘密信息的协议。但是,第七巡回法院认为,该问题不是一厢情愿的问题,而是保护佩普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潜在侵占的问题。问题在于新的雇佣关系将导致雇员不可避免地披露或使用其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事实上,瑞德蒙特和夸克公司都承认瑞得蒙德在作出决策时可能要受其所知悉的佩普斯公司机密信息的影响。法院指出:“佩普斯公司将会发现自己宛如一个陷入尴尬之境的教练:帐下队员在大赛前夕带着其战术秘笈扬长而去,加入对手的阵营。” 第七巡回法院援引了第五巡回法院在FMC公司诉怀特案 (FMC.v.Varco Int‘l,Inc.)中关于“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论述:“即使假定其是诚信的,怀特也难以防止将其所掌握的FMC的技术渗透于其工作中。”而且,法院认为,“除非瑞德蒙特具有区分信息的特异功能,否则他必然会使用佩普斯公司的商业秘密做决定”。法院的判决还与对下列情形的不信任有关,即瑞德蒙特会信守其不披露佩普斯公司商业秘密的诺言,以及夸克公司会保证绝不使用佩普斯公司的商业秘密。本案中,初审法院基于在就初步禁令举行的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认定,瑞德蒙特在寻求和接受夸克公司新职位过程中的某些行动表明他缺乏公正的品格,而夸克公司则有侵占佩普斯公司商业秘密的意向。第七巡回法院对佩普斯公司诉瑞德蒙特案的判决对商业秘密所有者迅速采取行动防止“潜在的”侵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并使伊利诺斯州和美国其他地方朝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因为伊利诺斯州的商业秘密法允许原告“通过证明被告新的工作将不可避免地使其依靠原告的商业秘密,而证明其侵占商业秘密的请求。”此后,佩普斯公司诉瑞德蒙特案被美国法院频繁引用,该案几乎成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同义语。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法理和现实基础美国著名大法官卡多佐在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时曾经指出,全部问题“仍被包裹在比喻的迷雾中”。(注:Berky v.Third Avenue Ry.,244N.Y.84,94,155N.E.58,61(1926).转引自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4 页。)用这句话来描述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情形也是再恰当不过了。这或许是美国判例法的共同特点,这类制度往往不像大陆法系成文法制度那样,具备确定甚至刚性的适用要件和法律后果,而是表现得更为灵活,具有更强的依个案而定的衡平性。尽管如此,只要我们充分领悟商业秘密的基本法理,结合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产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还是能拨开这层迷雾的。 从功能上看,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知识产权领域早已存在的“即发侵权”制度和物权法中“消除危险”物上请求权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将很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业秘密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及所有权的区别:即商标权人、专利权人或所有权人对其商标、专利或财产享有法定的专有使用权或者垄断权,即使发生侵权,权利人在获得足够的赔偿后,依然能继续拥有其商标、专利或财产;而商业秘密权人只能通过保密的方式来维持对其商业秘密的独占权,一旦泄密,商业秘密就因为变成公知公有的信息而不复存在,商业秘密权人的专有权也必将丧失,其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样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又不无自身的特点,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律师和业主误以为只有在签定了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有具体证据证明前雇员实际披露或使用了(Actual Misappropriation)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提起侵占商业秘密之诉。但不幸的是,在许多情况下,雇主还来不及获取实际侵占的证据,其商业秘密就已经丧失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这是商业秘密法上铁定的公理。业主只有及时起诉获得禁令救济才能防止商业秘密的流失。在实践中,要取得实际侵占商业秘密的证据十分困难,前雇员往往否认其实施了任何不当行为,因此权利人不得不求助于间接证据构筑证据链,但即使是间接证据也不容易获得。如果不能发布禁令禁止“潜在的”侵占行为,商业秘密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商业秘密权又是一种脆弱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保护必须迅速及时,一旦“马儿脱缰”——实际的侵占行为发生,再采取什么措施都为时已晚。 因此,对商业秘密而言,最主要的救济措施就是禁令。商业秘密的价值取决于其秘密性,从法律上讲,对某一商业秘密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或者使用都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是由于一旦其他人或单位未经授权获得了该商业秘密,其价值就会锐减甚至消失。可以说,禁令救济好比商业秘密法的血液,任何商业秘密诉讼的首要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当竞争对手已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一旦泄密,就无法计算竞争对手对商业秘密的使用给权利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失。”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禁令救济”排在第2条,位于第3条“损害赔偿”之前,绝非偶然。目的在于先堵住大堤的决口处,然后再从容计算损失。相比于在实际侵占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法院发布禁令禁止侵权行为再度发生或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或恶化而言,防患于未然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更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它的目的不在于堵住大堤决口而是压根儿就不让大堤决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真正反映和汲取了商业秘密法之精髓的一项制度。因此,不理解该原则,就不能真正理解商业秘密法。 通过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和商业秘密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进行实证研究也不难验证上述结论。虽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却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特别是进入20世纪下半叶之后,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案件呈指数上升,这正好反映了商业秘密法在信息时代的重要性。有人指出,“如果说机器和机械是工业时代的产物,专利法用于保护这类技术的话,那么在信息时代,商业秘密法所提供的保护措施则更适合于公司运营所需要的飞速更新而又不宜申请专利的秘密信息。”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萌芽于20世纪初叶,大量适用则是进入六、七十年代之后的事情,这是由于在此时期,美国硅谷和其他类似地区技术高度集中,雇员流动性很强,因而引发了较多雇主诉前雇员商业秘密侵权的纠纷。进入八、九十年代之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日益缩短,短到几个月甚至几天,仅利用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公布等繁琐手续的专利制度保护厂商或开发者的技术产权已不能满足需求,与此同时,另一类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经营秘密)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而这些信息根本不能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商业秘密法的作用也就更加凸显。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新成员,商业秘密由于其内涵极高的商业利润和市场价值,大有后来居上,超越专利、商标和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重要的商业秘密甚至被美国公司视为企业的生命,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往往被美国企业看成是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注:唐海滨等:《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3页。)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指出:“商业秘密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注:Lorin L.Reisner:“Criminal Prosecution”,New York Law Journal,March 30,1998.转引自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在这样的背景下,防止商业秘密在雇员跳槽或人才流动中被泄露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自然会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商业秘密法的发展同步。因为,从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对商业秘密真正有效的保护是预防,这正好是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精髓所在。 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启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许多地方性法规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了细化。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加大了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因此,从体系上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较为完整的。 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除了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保护方式局限性之外,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仍处于不完整、零散的阶段,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不够,行政色彩较浓,主要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制度不够完备。尤其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经营者与雇员之间的保密关系则没有涉及,而事实表明,雇员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恰恰是最大的危险源。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事后救济,着重对实际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对于潜在侵权行为则缺乏事前救济途径,不能适应高科技信息时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从美国司法判例中抽象出来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克服了传统救济方式的局限性,它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也是针对统一立法的缺陷的补充。这一原则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应该制定统一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可以借鉴国外统一立法的经验,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范围、法律责任制度等作出详细规定。特别注意加强对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保密关系的规定,授权雇主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对竞业禁止的期限,限制的地域、行业以及经济补偿予以法律限制,并且规定违反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以避免雇主滥用经济优势迫使雇员签订不平等协议,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 其次,在统一立法中应该大胆吸收美国判例法中产生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作为竞业禁止制度的一部分,以制止潜在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英美法律发展历史证明,成文法典大都是判例原则的经典表述,外国法律与判例可以作为我国法理也一直为学者所倡导。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缺乏判例对法律发展的推动作用,更应该在立法上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广泛吸收国外法律制度的精华。在具体条文上,应该规定这一原则的概念,适用条件及范围、法律限制以及授予法院发布禁止令的权力。 相关条目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美国法对商业秘密潜在侵占的救济.《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
什么是柔性战略 柔性战略,是指企业为更有效地实现企业目标,在动态的环境下,主动适应变化、利用变化和制造变化以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而制定的一组可选择的行动规则及相应方案。 这里,柔性战略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柔性战略强调战略的博弈性而不是战略的计划性。由于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不稳定,在动态变化的条件下,依靠增强预见性的战略计划是不可能获得竞争主动权的。因此,强调企业在可行的选择中采取行动的规则,是保证企业有效运行的基础。 第二,柔性战略强调直接利用变化和主动制造变化来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适应环境变化。以我为主,通过预测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化趋势,主动利用和制造变化,创设新环境和新的规则,引导消费者和竞争者行为,并从中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是柔性战略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三,柔性战略不仅强调企业家的创新而且强调员工与组织的整体创新。柔性战略是充分发挥人的灵活性以适应环境的战略。它强调企业的累积性学习,强调企业组织的协调能力、整合能力和灵活性。 柔性战略继承了战略能力理论和战略柔性的一些观点:一是柔性战略也是一种基于能力的战略理论,重视企业内部能力对制定战略、形成竞争优势的重要作用,其表现形式是决策反应能力、实现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综合应变能力:二是柔性战略是动态环境中的可选择方案的组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但是,柔性战略虽然脱胎于战略柔性的概念,它又是以另一种新的角度全面地研究战略的柔性,有自身的理论创新。 柔性战略的要点 研究柔性战略的时候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1)柔性战略的适用条件是企业在多变的环境中竞争。柔性战略适应环境的目标要求使得资源与能力的转换过程必须接受外部环境的制约。当企业所生存的经济环境和制度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的经济行为应重新调整,根据环境的变化制定富有弹性的战略、制度、流程,而不是与环境的要求相背离。这就要求企业调整资源积累战略、资源与能力的转化方式和目标,保證公司的资源能力水平和组织氛围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同时要争取跳出被动适应环境的圈子,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影响环境甚至是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企业战略不应局限于被动的适应环境,而应该是主动的适应,在应付各个因素自发产生变化的同时要主动施加影响,使其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并争取将各要素的变化作为杠杆加以利用,制定更加具有主动性的柔性战略。 (2)柔性战略的观点要求企业利用柔性的资源并在协调这些资源的选择性使用中具有柔性:这个观点吸收了潘罗斯(Penrose)的有关思想,她关于企业是一种“生产资源的集合”的思想是战略管理中基于资源的企业观点的基石。一个企业战略转换的柔性取决于企业可获得的、资源所固有的柔性和企业在追求可供选择的行动方向时将那些资源派于不同用场的组织柔性。因此,在战略转换中,战略管理者必须试图识别并获得在战略转换中能够使用的柔性资源以及开发协调资源在战略转换中使用的柔性。 柔性战略的内涵[1] 2.1柔性战略是一种动态的战略观点 战略的核心其实可以用Who(目标用户)、What(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和How(如何有效地进行)来概括,动态的战略观点认为在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是对以上三点一种暂时的有效定位,而环境在变化,竞争者也在不断地模仿或进行新的战略定位,这一切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企业要更注意外部环境的不连续性变化,在行业的变化中必须进行战略定位的转变,创造机会和新的竞争规则,同时注意自身在战略使命、组织效能的动态适应。 在动态的过程中,企业首先要确立自身在行业中不同的有竞争力的战略定位,同时也要寻求新的战略定位的方向,然后确立几种可能的定位来作为现有定位的补充准备,一旦旧定位出现危机,马上转变到一种合适的新定位,然后,又进入一个动态循环过程。总之,柔性的动态过程就是抛弃战略是一种唯一的定位的概念,它本身是一种新旧定位之间的转换过程,柔性战略就是在不断修正和转换的过程中的战略定位。 2.2柔性战略的制定是过程导向 由于柔性战略的核心是处理未知的未来,因此,它涉及的因素太多而无法准确预测,只有从明确的较大范围的战略目标与意图逐步转向具体的战略。因此,战略制定是过程导向为主。 在环境变化剧烈的产业、尤其是一些高科技产业环境中,环境变化的不可预测性令企业的战略愈图和战略行动之间产生不一致,导致战略的矛盾,是组织面临“战略转折点”标志。此时企业战略制定依赖于高层管理者在战略矛盾引起的冲突信息中获得有效信息的能力。企业“战略转折点”的到来是五种动态力童作用的结果,这些力盈是:产业内竟争优势的基础(波特五种竞争力皿确定)、企业核心能力、名义战略、战略行动以及内部选择环境(管理系统,如资源分配和文化)。柔性战略制定的过程导向也正证明柔性战略的动态性。 2.3柔性战略强调战略对环境变化的影响的主动性. 环境的变化必然要引起战略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战略范围、资源使用、竞争优势和协同作用、外部环境和起初的组织变化以及战略内容执行的变化。很多研究战略的分析集中在提高战略对环境的适应性上,忽视了现代竞争条件下环境变化的混沌性和不可预测性,战略在制定和实施上有很大的依赖环境的被动性,拥有的只是暂时性竞争优势。因此,更为主动的方案是以我为主,将变化视为机会,利用变化和制造变化,使变化朝有利于企业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竞争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许多己经在市场营销研究中实行的,例如引导消费、创造需求、顾客满意原则等都是与柔性战略的主动性观点特征相符合。 2.4柔性战略强调超越竟争 以前的战略理论偏重于竞争而忽视合作,而柔性战略的重点是创造未来,超越竞争,使竞争与合作并存是它的观点。在当今产业界限日趋融合的情况下,企业应把自己当作一个经济系统的成员。这个经济系统生产对顾客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其成员包括供应商、主要生产者、竞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随着时间变化,它们常常倾向于围绕其中一个或多个核心企业指引的方向,合作演进各自的能力和角色。这些领导企业的角色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但其发挥的功能对整个共同体有重要价值,因为它使其成员朝着共同前景来配置投资并且相互支持。在这个系统中,企业的投资与回报是建立在网络系统的双方互利和效益递增的基础之上。 2.5强调战略的博弈性 随着技术变化速度的加快及顾客需求的多样化,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不稳定,在动态变化的条件下,仅仅靠增强预见性是难以适应的。另一方面,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包括着与竞争对手竞争的内容,由于各自条件的差异及目标的不同,不同企业对待这种变化的对策是不同的,一个企业准确掌握竞争对手的情况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计划性的战略难以有效反映实际竞争状况,业不可能引导企业形成有效的对策方案。博弈性强调企业在可行的选择中采取行动的规则,以及在由这些规则的不同组合所形成方案之间调整、选择的转换能力和在新规则条件下有效运行能力的形成。 柔性战略强调企业竞争与合作的并存,共同达到双赢的局势,它的制定过程中的博弈是通过把握下面博弈五个要素的变化,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博弈局势(创造机会): 1.参与者的变动.新的参与者能导致博弈局势和规则的变革。 2.变革增加的价值.每个参与者给博弈带来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提高自身的价值、降低参与者的价值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3.变化博弈规则。博弈的规则即通过对一些行动的限制来决定如何进行博弈,为了分析规则对博弈的影响,可以采取逆向思维的方法,展望未来,反推现在,以此来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同时更主动的方法是控制和改变规则。4.策略:改变知觉。我们对自己和对手的行动判断不一定都清楚和准确,企业在制定战略时,一方面要减少自己决策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保持一种不确定性,这也是博弈的策略。 5.改变博弈范围。不同的博弈之间通过时空紧密地联系,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的范围来加强或削弱与其它博弈的联系。 2.6柔性战略是计划和机会导向的结合 由于柔性战略要面对未来变化的不确定,因此,此类战略就必须保证企业有足够的选择来应付各种不确定的情况,创造机会就成为柔性战略的核心内容。它强调机会导向,通过战略规划获取更多的行动机会。它不需要精确的预测和计划,它只希望所制定的一系列机会选择中有些能应付未来的变化。在规划和机会导向的统一上,战略规划注重对自身能力的分析,而机会导向则与未来环境的信息了解有关,战略规划和机会导向的结合,才能获得更大的战略机会空间。 2.7柔性战略是战略创新 由于柔性战略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实施的.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改善和提高自身的能力,进行战略创新。战略创新包括战略思维的创新(如全局、系统的观点和将变化视为机会等),其次进行组织和运行模式的创新,提高组织应付不确定变化冲击的能力和自行运作的高效性。柔性战略的创新要渗入战略的每一个子系统,将柔性的思想自始至终的贯彻在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所有过程中。 2.8柔性战略是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的战略 柔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各方面子系统的协调。首先,柔性战略要求有一个柔性的企业使命和管理思想,刚性的计划是难以准确指导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活动;其次,柔性战略必须有柔性的组织和柔性的管理控制与协调,以使战略能迅速有效地付诸实施,降低转换成本;最后,柔性战略应有先进的柔性生产系统。 柔性战略的相关理论依据[1] 企业柔性战略的理论是管理学科中企业战略理论的最新发展,它的发展跟随着现代学科交叉的趋势.企业环境的变化的新挑战使得柔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融入了其他相关学科,特别是一些面对新环境的挑战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的理论,这些相关理论为柔性战略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1.系统论 所谓系统,就是由若干个相互区别、相互联系而又相互作用和制约的要素(或部件)所组成,并能实现一定整体功能的有机体。系统论认为应从系统的角度来看问题,以下的系统的几个特性对柔性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有指导意义。一是整体性。系统的整体性有两个含义: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于它的组成要素:作为系统中的组成要素与它们独立存在是有质的不同。所以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必须着眼于整体和系统的整体效果。系统的整体性思想还体现在系统的研制中,应先把握整体,再深入研究局部子系统,对每个子系统的技术要求,都首先从实现整个系统技术协调的观点来考虑。 二是目的性。系统都是有目的的,人们必须首先确定系统应达到的目标,然后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反馈作用调节和控制系统,使系统的发展顺利地导向目标。系统目标不能孤立于环境而存在,在确定目标时不仅要具体明确可行,而且要具有弹性和适应性。 三是相关性。系统与环境以及系统内部是通过一种层次结构而相互关联的,如战略管理分战略层、协调层和执行层.在制定一项决策时,要综合考虑一项措施的实现可能引起的多方面后果。要达到良性循环,可以通过优化结构、协调系统间的关系来实现。 四是动态性。系统的状态随着时间而变化,系统的正常运转有赖于系统内部的物质、能t和信息的不断流动。我们要注意的是:系统的变化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变化中求发展:要安排和组织好系统内部各种活动在时间上的配合;要抓住瞬间即逝的有利时机。 此外,系统还有环境适应性、有序性和组合效应等等特性。总之,我们把柔性战略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研究,就必须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根据系统的上述特性来制定和实施柔性战略,将柔性的思想渗透到战略决策、组织结构和生产系统各个子系统中去,实现战略的总目标。 2.行为科学理论 行为科学理论应用于管理学,主要是对工人在生产中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控制和引导人的行为,达到充分发挥人的作用,调动人的积极性。它研究的内容包括:人的本性和需要、行为的动机、非正式组织及人际关系等。 个体行为的研究是行为科学的主体内容,即人的行为是由动机导向的,而动机则是由需要引起的。当人们有了某种需要尚未得到满足前,就会寻找能满足需要的目标,表现出一定的行为。 行为科学重视对非正式组织(群体)的作用,强调群体的动态发展以及群体的沟通以避免冲突。 行为科学还对领导行为进行了研究,认为职工是在一定主管的控制下进行工作的,主管的领导方式必然会对职工的士气和工作表现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型的领导能力在于提高职工满足的程度。 行为科学理论研究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管理重视人的因素,强调人力资源的开发,注意改替企业的人际关系,注意使组织的需要与其成员的需要协调一致。柔性战略强调一种柔性管理,它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管理,也可称之为“人性化管理”。它是在茸重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在提高广大员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与归属感的荃础上,所实行的分权式管理。在当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市场需求多变的环境下,人的智力因素在企业生产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企业要使顾客满意,首先要以员工满意作为基础和条件。我们要在变化中制定、实施并控制柔性战略更要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另外,当今“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已成为行为科学研究的热点。“学习型组织”是一个不断开发适应与变革能力的组织,它通过“双循环”方式实现组织的变革。即当发现组织的缺陷时,不是按照过去的战略政策(如组织目标、管理模式等)来进行修正,而是重构组织,打破等级层次障碍,寻求一种“无边界”的组织状态。它在文化上容忍、鼓励批评和创新,提倡变革型的领导方式。“学习型组织”符合柔性战略的动态的形成和控制实施过程的要求,在变化中学习和演变,它是最善于应付“战略转折点”(的方式。 3.权变管理理论 权变管理理论(Contingency Theory of Management)是本世纪70年代在美国形成的一种管理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力图研究组织的各个系统内部和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组织和它所处的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并确定各种变数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它强调管理技术与方法同环境之间存在一种函数关系,企业管理方式要随环境的变化而发展,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最好的”方法,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外部条件随机应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不同的最适合的管理模式、方案或方法。 权变管理理论的最大特点是:一、它强调根据不同的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和管理机制:二、把一个组织看作是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要求组织各方面的活动都要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三、对人的看法的转变。科学管理将人看作是“经济人”,行为科学视人为“社会人”,而权变管理理论则把人看作是“复杂人”,认为人是有不同的需要类型,不同的人对管理方法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将权变管理理论应用于战略上,就是要针对当今企业所处的动态环境,根据组织的特点和组织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从长远、全面、发展的眼光进行战略规划,柔性战略中提倡的灵活性和满意原则正是权变思想的集中体现。 4.博弈论 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人或组织)的选择受到他人或组织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它人或组织的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结果、均衡等,可以说,博弈论与战略决策有着天然的联系. 在传统经济学所谓的寡头垄断产业中,博弈论的思想在战略制定中的运用已很广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经营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加大,以及竞争的日趋激烈,博弈论在战略中的运用将更广泛。 柔性战略的决策思想正是以博弈论为基础的.以博弈论为基础研究战略问题,特别强调对竞争对手的行动的研究,强调企业的战略的制定要考虑对手的可能反应,要根据对手的反应或可能的反应来不断调整自己的战略和行动,以达到击败对手或至少领先对手的目标。 5.混沌理论 混沌理论是研究非线性动态系统的新理论,由Edward lorenz(1960‘S)最早展示了一种简单的已经被决定的关系是如何能产生可模拟但又无法预测的结果。例如描述微小变化引起复杂不可预测的结果的“蝴蝶效应”,即一只在亚洲的蝴蝶振翅飞行在理论上可以引起大西洋的巨浪。混沌理论致力于探寻在复杂事件背后的基本规律和结构。 为了理解如何把混沌理论运用于战略理论研究,我们把企业所处的行业视为复杂、动态的非线性系统,其中企业和消费者、劳动力、政府、金融机构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和联系,行业机构影响企业行为,同时企业行为也反过来改变行业机构和竞争态势.现有的许多战略理论都是在一种简单线性而无反馈的联系下进行的,,这在现实的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己经没有多大的预测价值。混沌理论的战略分析模型认为在一个复杂的系统中,机会、多变的条件和创新是共存并相互影响,因此除了预测和适应变化外,企业有另一种选择:在变化出现初期就以自身行为影响它的方向。与其被动地做环境的奴隶,不如主动影响环境朝有利的方向变化,这就是柔性战略提倡的制造变化思想的来源。混沌理论不同意博弈论中关于在寻求稳定状态下的平衡的观点,认为企业在动态环境中不可能达到稳定平衡状态,如定价。企业虽然在不可预测和不稳定的系统中无法准确作出初期计划,但作出短期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掌握未来的关键就是对现在环境和自身分析中找出这些因素与未来可能产生的巨大变化之间的联系。 混沌理论另一个重要观点是“混乱中亦有序”,认为复杂系统都是具有趋向稳定的自组织特性,但不排除意外变化的发生。这要求组织的结构具有一种柔性,能吸收未来的意外变化的冲击,使组织保持长远的稳定发展。我们的现实环境并不总处于混饨状态,而是在“混沌的边界”(The Edge of Chaos),能有效的传递和处理信息。所以,柔性战略就是要在有序和混沌、无序和僵化、稳定和动态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在保持战略的一致性和战略变化间取得平衡,以增强企业的创造性和应变能力。 柔性战略的主要内容[1] 企业战略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柔性战略也是从竟争的各种因素出发,将柔性思想自上而下地渗透到战略的各个方面,使企业在动态的、不确定环境中,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更能主动适应变化和创造未来,从而保持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这里将柔性战略具体分解成:文化柔性、资源柔性、能力柔性、组织柔性、决策柔性和生产柔性六个部分。 1、文化柔性 企业战略首要任务是定义企业的使命,它要在一定的企业文化氛围中实现,如价值观、理念和组织的和谐性等。柔性战略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组织对不断变化的内在和外部环境的主动适应能力。因此,企业使命和企业文化既要有其一致稳定性,又要能不断激励创新。所以,文化柔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拥有核心信仰(Core Ideology)和构建企业未来景象(Future Envision). 核心信仰包括核心价值(Coer Value)和核心使命(Core Purpose),用以规定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存在的原因,是企业长久不变的东西。它还规定组织的耐久性,如同把组织戮结起来穿越时间的猫合剂,它的设定是组织自我发现的过程.核心价值是一个组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它具有内在性,被组织内的成员所看重,它独立于环境、竞争要求和管理时尚.核心使命规定了组织存在的理由,它是组织发展的指引,可以通过连续追问来发掘。 未来景象包括企业远景目标和对它的生动描述,它们是企业期望去变成、创造并需要重大改变和进步才能获得的东西。未来景象的作用是激发变革与进步,它的设定要超出组织现有能力和目前环境,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创造。并且要创造各种有形的机制配合核心信仰的保持和激发实现未来景象的各种变革。 2、资源柔性 如果要简单地对柔性战略的内容作一个分类,那么可将柔性战略视为资源柔性和资源协调柔性(包括创新、决策和协调的能力)的组合。从广义上讲,企业的资源包括物、人、组织方式和信息,资源的柔性就是这些有形和无形的各种资源被使用,或作为别的不丰富资源的替代物而被使用的程度。而协调柔性则反映如何利用资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来有效的利用资源。所以说资源柔性是柔性战略的基础. 这里所探讨的资源是指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如研究开发、生产、营销)能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的总称,它可能是自身拥有的,也可能是来自外部.资源柔性除了资源应具有多样性、可选择性和适用性,而且还指那些潜在资源,即现在不是企业资源,但通过采取一些行动会使之成为企业资源的可利用性。因此,强调资源的柔性不仅要保持和增加现有资源的柔性,而且要与企业能力相结合,挖掘新的资源和增强现有资源的价值,使企业发展出一系列独特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源,并将其配置到战略中去. 3、能力柔性 前面已经提到柔性战略是基于能力的战略理论,它的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基本点就是企业能力的分析,企业是一个特殊能力体。哈默将能力解释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市场技能和有机结合各种技术流的学识。”①这里所探讨的能力是有效使用资源,协调资源流程的各个过程的力量,企业能在探索、创新、协调各方面能体现适应性、开拓性和竞争性是能力柔性效果的反映。另外,能力的发挥程度与资源的支持密切相关。因此,能力柔性不仅包括自身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而且涉及资源一一能力的相互促动。 4、组织柔性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经济高增长时代业已结束,市场的变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由斯密、福特和斯隆开创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自顶而下的控制和指令为特征的管理模式,以及部门流水线式的经营过程受到了严峻挑战。企业要在变化迅速的市场中求得发展,必须建立一种柔性的组织。 柔性战略是要求在变化中求发展,它的柔性程度和有效性集中体现在组织结构转换的高效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创新上。为了与柔性战略协调一致,组织柔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有效的组织结构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状况。柔性的组织要能适应组织内部的要求(如结构的弹性和组织成员的应变性等),而且能善于吸收组织外部的变化〔如竞争状况、技术变化及社会变革等)带来的冲击;二是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模式及沟通方式要具有适应变化的灵活性,它要求企业有管理创新的能力。 组织柔性是指一个组织忍受有限变化而不导致组织出现严重混乱现象的能力。所以,组织柔性包括组织结构柔性和组织过程柔性两个方面。组织柔性就是要求外露的组织结构和内在的联系过程相适应,以达到适应多变环境的目的。 5.生产柔性 企业只有生产、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才能实现战略目标,所以尽管生产柔性处于柔性战略的最底层,但它是柔性战略的物质依托和最直接的实施体现。在柔性战略中,生产柔性主要是要求生产系统具有柔性。 生产系统的目标可分为两类:一类产生于市场需要,它与生产系统对顾客服务达到的水平有关;另一类目标与资源生产率有关,与成本的关系密切。对于与市场相关的目标,可引入可靠性的概念,就是如果市场对品种规划、产品质量、交货期和交货质t的要求发生变化,高可靠性的生产系统应当适应这种变化,生产系统的柔性是达到可靠地服务生产这一目标的手段。 6、决策柔性 管理的关键是决策,柔性战略的实施首先体现在决策柔性上.战略与环境的互适是柔性战略的研究主线,决策柔性自然也与环境不确定性密切相关。 家族企业柔性战略的实现途径[2] 鉴于柔性战略既有文化的因素(应变的意识),又有竞争力的因素(应变的能力)。家族企业柔性战略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予以实现: 1.建立柔性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竞争、发展的灵魂,是企业柔性战略的核心。家族企业建立柔性的企业文化,关键在于注重企业文化的整体性及员工的参与性。而柔性战略要求企业的整体都应与动态的外部环境协调一致,因此必须相应调整企业中各利益主体的思想观念,以期形成相应的企业使命和有利于柔性战略实现的良好氛围。实践证明,企业文化柔性越强,就越有利于柔性战略的实现。 2.增强家族企业产品的适应力和缓冲力 产品适应性是指产品具有“以变应变”的能力,以产品的技术创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缓冲性指产品具有“以不变应变”的能力,以产品的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来应对产品市场的变化。家族应根据自身的实力、市场竞争状况、市场需求状况选择开发适宜的产品类型。在企业财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争取改进型和全新型产品的创新。 3.提高家族企业资源柔性及能力柔性 资源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有价值资产,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家族企业拥有稀缺的、有价值的、难以模仿的、难以替代的资源通用性越强,资源柔性越大。一个家族企业,在企业环境变化的情况下,采用探索式的方式发现新资源并整和、配置它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的价值,这个企业具有能力柔性。能力柔性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当然,并没有适合于所有家族企业实现柔性战略的一般途径,当家族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加剧时,更需要以一连串的战略行动回应竞争对手并构筑起持续的竞争优势。 柔性战略的实证研究[1] 1、企业概况 浙江久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是一家有七个主要独立法人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下属有湖州久立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湖州久立耐火电缆有限公司、湖州久立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浙江华能硅微粉有限公司、湖州久立穿孔厂,1999年7月又兼并了破产的国有企业一湖州钢铁集团公司。涉及的业务有不锈钢管(主要是无缝管和工业用焊管)、耐火电缆(主要是PVC电缆和MI矿物绝缘电缆)、不锈钥材、镁金属产品、硅材料及不锈钢管穿孔加工等。在不锈钢管制造和加工以及耐火电缆生产方面,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中,工业用不锈钢焊管和MI电缆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在全国具领先水平.公司现有员工600余人(湖钢除外),工程技术人员近百人,管理人员130名.进几年来,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对内严格管理,对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规模和效益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2.存在的问题 久立集团在取得了近4年的快速发展后,决心在今后五年中向大型企业集团发展,并积极进行资本扩张,产业实现多元化,如兼并破产国有企业“湖州钢铁集团公司”、在河南投资镁业生产、控股华能硅微粉公司等.但是,企业在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管理上的问题。 2.1战略规划缺乏主动性和系统性 集团公司近几年的重大战略决策,如上面提到的几项,均未能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任何支持,反而拖累了原有的优势产业的发展。公司在进行战略决策时没有系统长远的规划和对环境变化的分析,还停留在盲目跟着市场追逐利润的阶段。公司是先进行战略决策,然后才对原有的战略进行修改,要求适应现有的状况。所以,战略无法实现对企业发展的未来的控制和引导。例如,投资镁业和硅微粉加工就是缺乏对投资目标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的分析.河南镁业虽有劳动力成本优势,可当地的人力素质、经济状况和政府的效率低下使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程度加大,对集团的发展没有任何支持。另外,控股华能也是因为只看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对该企业内部经营状况的了解,而盲目担保而不得已造成的“债转股”的恶果,陷入巨额资金,影响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还有今年兼并湖钢,动机是缘于零资产转让的优惠条件,以及为钢管公司提供原料的纵向效应,可是,集团并未事先对自身进行战略定位,拖上一个庞大的劣质资产的负担。兼并后,众多问题开始出现:缺乏盘活资产的资金、原有国有企业文化的抵触、技术设备无法恢复生产等,捡来的湖钢无法为集团公司创造效益,反而占用了集团的大t资源,这是集团在决策前未曾考虑到的变化。 2.2核心能力不明显 公司的业务涉及钥管制造与加工、电缆、有色金属冶炼、不锈钢冶炼、非金属矿加工五大行业,在公司的五大类产品及其他业务(湖钥尚未恢复生产不计)中,销售利润率相差极大。公司传统核心产品钢管和电缆销售t最大,但利润率很低.其中,技术含f商、竟争力强的品种不锈钥焊管(1000万)和MI电缆(700万)的销售只占很小一部分,体现不出核心能力的竟争力.另外一些涉足产品如硅,镁,资源耗费高,利润低,仍在大t生产。 传统产品的利润逐年下降,而新产品的市场开拓不利,这说明公司原有产品技术含t低,在前几年短期效益的驱使下,公司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不重视技术含盘高的新产品开发和创新,只在产品成本和性能上竞争,在当今行业的过度竞争的市场上,价格一下跌,前几年的暂时性优势损耗快,只能被动地依赖市场,公司难以获得长期竞争优势。 2.3管理模式的僵化 集团公司现行的组织结构体系也是适应产权改革的要求设置的,从整个体系图来看是一种直线职能制与事业部制的混合制,直线职能制便于统一领导和协调,而事业部制强调经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就涉及到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当企业所处的环境比较简单,产品品种少,经营规模小时,应偏重于集权制;当今企业所处的环境变得日益复杂,企业逐步走向大型化,业务的多样化,经营管理过程也趋于复杂,分权一授予下层更多的权力,以符合他们所承担的越来越多的责任一己经成为一种必然。而集团公司仍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垂直管理模式,总部职能部门林立,对子公司进行交叉管理,完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以控制和指令为特征的。 既然集团公司已进行了股份制改革,那么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但是,1999年前,总公司却与集团下属的六个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以达到监控和管理的目的。股份制与承包制的混合使集团与子公司的管理关系出现混乱。在承包合同中子公司却无法行使许多独立法人的权力,总公司下加了许多经营约束,决策面基本集中在总部,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不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这样既难以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对环境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而且造成子公司内部人现象,短期行为严重,使集团无法有效地将下属企业纳入集团的总体战略。 总之,集团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比较任化,公司内对如何有效分权思路不甚清晰,上下级法人责权利关系没有充分理顺,集团从根本上没有实现资产经营的一体化,没有完整地建立起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运作模式,限制了组织的运作的效率和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从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效益的体现。 3.柔性战略措施 我们根据久立集团公司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近几年来的战略决策遗留情况(特别是兼并资产超过自身的湖钢后),制定集团今后五年(2000-2004)的战略规划,并将柔性战略的思想渗入战略制定中,以期使集团在今后的五年中能在变化的环境中取得主动地位. 3.1决策柔性 决策的柔性体现在总体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上,见表7.5. 久立集团五年内的战略发展方向为:以不锈钢管、不锈钢材和耐火电缆为主导产品,成为资产和利润均超过五亿的大型企业集团。 对外部的市场分析后发现,不确定程度并不是很大,只处于程度二、三之间,钥管和电缆的价格大幅下跌应是暂时的,行业前景乐观。所以,在对业务的再定义后,久立集团应以不锈钢管、不锈钢材和电缆作为其主导产品,结合自身积景的经验,培育和拓展在钥管和电缆生产上的核心能力,及时抓住生产的发展和变化,加速产品开发,取得长期竞争优势。其它与核心产品和核心能力无关的领域一律放弃和撤出,集中资源,保证行业的主动地位.明确环境的不确定程度后,结合企业兼并后自身的实力,决定在发展步骤上,,所以宜分两步: 1999年末到2001年,企业采取适应的战略态势,以内部资产重组、组织机制调整和管理模式优化为主,将湖钢逐步纳入集团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同时集团也为下一步的发展积蓄力a,努力把握市场机会:2002到2004年,集团将重新进入一个发展的新阶段,在积累了一定实力后,采取控制的战略态势,主动引导行业按企业的擂要方向发展,争取在规模、效益有较大的集约化的扩张。 实现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在当前的重点:一是要调整集团原来的产业结构,集中扶持优势产品(不锈钥管、材和电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真正实现主导产业的集约化发展;二是在实现资产重组,构建企业集团新的组织结构中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科学评估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形成集团的各个组织结构,在科学地安排集团利润中心的运行机制的同时,实现对其的有效控制,同时要重点构建集团的投资中心。在实现产业集中、形成规模优势并科学构筑集团组织结构的基础上,集团业务的发展方向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以不锈钢、电缆为主导产业,强化其核心功能,维持相关产业,提高投资功能及发展其他行业的能力。 第一层次是集团的核心业务,即充分发挥在不锈钢和电缆行业多年积累的各项优势条件,抓住三个主导产品(不锈钢材、不锈钢管和耐火电缆),以技术进步和创新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层次是以使集团内部交易费用最小化为原则,维持或撤出现有的相关产业,提高企业的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三层次则是充分利用我国企业制度改革所形成的产业重组、产权流动等条件,发挥集团投资中心的筹资和投资功能,向跨地区、跨行业的领域渗透,如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向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发展,真正实现集团的多角化经营。 3.2能力柔性一发展核心能力 我们把不锈钢管加工和电缆生产作为集团的核心能力加以发展,而不包括不锈钢冶炼,这是因为久立的创业始从于不锈钢管制造和加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能稳步发展靠得是积爪了多年的生产技术经验和销售渠道,在行业中有相当的品牌效应。电缆生产虽然上马较晚,但由于高起点,生产设备和技术具全国领先水平,特别是斑矿物绝缘电缆这种高技术含t的产品,建有全国最大的示范生产线,产品质f不进色于进口,而价格低20%。而不锈钢冶炼是兼并湖钥后初次涉及的,这种设备落后,规模小的小钢厂在钥铁行业一片萧条的情况下,能维持生存已属不易,在近五年还不能以核心能力加以培育。核心能力是企业战略管理的一种“产品,体现了公司的长期竞争实力,企业要从传统的对产品的经营变为对核心能力的经营。核心能力不同于有形资产,它并不因为使用而老化,相反,在应用中还可以得到发展和增强。久立集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和发展核心能力。 1.将战略重点转移到核心能力层次的竞争上.相对企业竞争的三个层次为:核心能力、核心产品和最终产品,如果将全部的资源和能力用在生产产品上,那么该企业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最终产品也无延续发展能力。久立要成立研究开发部门,依托核心能力开发市场前景好的工业焊管,力争在某几种型号上居领先地位,以走出传统产品无缝管价格不断下滑的被动局面。 2.其次,发挥核心能力的整体功能。将原与钢管生产有关却分散独立的两个厂(材料厂、穿孔厂)集中在钢管公司下统一管理,消除原核心能力分散在内部不同携带者之间的本位主义现象,在公司内部进行资源重新分配,为核心能力的保护和发展扫除组织结构的障碍。 3.电缆公司保护核心能力,主动培育市场。普通电缆竞争激烈,电缆公司要转变思路,避开过度竞争的普通电缆市场,依托自身在MI电缆上的优势,进行结构调整。一方面,在技术上居安思危,盯牢行业前沿,进行技改和管理信息化,牢固确立MI电缆生产的领先地位;另一方面,则主动培育M工电缆这种高性能、安全等级最高的新产品的市场,向设计院和施工单位推广高标准建筑M工电缆的设计使用规范,引导用户使用安全性高的MI电缆,从而争取逐步创造和开拓出高档次电缆的需求市场,确立在这块刚处于成长期的市场的领导变革的主动地位. 3.3组织柔性交革 久立集团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这种内部组织的变化势必影响到企业整个组织结构与运行模式。而且集团的五年战略目标是发展成为大型前沿集团,但是,集团目前仍未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集团管理运行模式,集团组织职能不清,集团对子公司缺乏一种有效的监控模式,还是一种以纵向控制和决策集中于上层的僵化的模式。所以,必须从柔性战略角度来重新定义组织的职能与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见表7.6. 3.3.1资产关系 (1)久立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实体,及控股参股所投资资产全部为久立集团公司资产,全资实体有无法人地位和有法人地位两种,前者资产与集团公司和为一体,后者资产是集团公司的,但由集团委托或分离经营。 (2)集团公司的事业部中各类实体可分两种与集团公司资产联系类型,一种为全资法人单位,即其资产全部为集团所有,如钢管公司和电缆公司等,另一种为控股,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中控股比例部分为集团的。建议集团发展其它事业应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因为当此事业破产时也仅仅就此公司为限,不影响集团公司的整体实力。 (3)集团公司向其它法人单位投资入股(参股),这部分投资的资产所有权为集团公司所有,集团公司并以此作为股东影响这些法人单位的决策,以关心所投资产的增值及红利. (4)凡封闭性实体(全资子公司或厂),其资产形式不论为何,都有自己的排他性使用权,相互之间若要使用对方资产应付报酬,计酬办法按集团公司目标资金利润率推算。 (5)集团公司对各封闭的法人下属实体使用公司资产以公司目标资金利润率为考核主要指标,并以此作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目标的指标。3.3.2运作棋式 久立集团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集团公司,在运作模式上也应与现代公司制的运作相接轨,即以资产为纽带的层级制模式,层级制是一种分权式模式,整个集团管理按责任中心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集团公司(总部)主要由高级经理组成,负责整个集团的资源分配和对下级组织的监督,使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分离。集团公司是投资中心,对第二层次的单位实行控股、参股或协作经营方式。除融资和主要人事权外,使下级单位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第二层次:按业务范围设立三个一级子公司(利润中心),即冶金实业公司、不锈钥管公司、防火电缆公司,划分标准是产品和工艺的独立性。它们对投资者(集团和其它股东)负责,完全拥有产品经营权,同时经总部授权,可以负责对下级单位的投资决策管理。利润中心所需资金分两部分,在分设中心时核定基数的资金无须计息,因扩大经营增加资金时可向总公司借,但需支付利息。第三层次:按产品设立的利润中心(二级子公司),如冶金实业公司下的特钢厂、门窗厂和冶金机械厂。它们以独立产品经营完成利润考核对第二层次的冶金实业负责,没有投资决策权。当然二级子公司可以是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并存,某些条件不成熟的第三层次单位也可以是成本中心,因为利润中心设置过低会产生争夺资源和内部利益化现象。控制成本是成本中心的主要职责,其资金占用计划同利润中心. “一级盯住一级”的层级制的特点就是严格的分权制度,层次之间只能逐级管理,决不能出现越级管理的现象。它在管理上是一种委托一一代理关系,资产的纽带只是一种连接形式,它的目的是减少集团管理中的低效率现象。总部的控制和监任体现在财务监督和人事考核上。利润中心的考核,短期成绩考核以投资利润率为主,而长期考核以综合指标,如市场开拓、质量、技术改造与创新、资产增值、员工培训等。组织控制由集团总部企管部负责实施,企管部制定年度或长期考核指标,并定期考核,及时将反馈信息上报商层管理者,以供离层管理进行协调和及时更改计划。 3.3.3组织结构佣整 为了适应层级管理模式,将集团的组织原有的职能制组织结构(见图7.2)改进为事业部制结构(见下图7.3)a集团公司只保留财务、人力资源和研究开发三个职能部门,其余职能均下放到以核心产品所属业务范围划分的三个子公司中.集团对涉及核心产业的子公司实行完全控股,但控股子企业不宜多,工艺和产品关联度大的企业应进行归并。对无重要相关或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实行参股或放弃。因参股企业无控制权,只能属集团的投资事业,由财务部下的投资中心管理。 在权力分配上,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实体之间的资金筹措、成本核算、预算考核均由集团财务部统一掌握,子公司主要领导的人事和cis的推广由人力资源部控制,产品的研发工作由研发部统筹安排。三个子公司是利润中心,但因兼并的特殊情况,冶金实业公司经集团投资中心授权可以对合资特钢厂进行投资决策。另外,因现阶段企业规模有限,二级子公司不宜都采取利润中心的形式,产品关联度大、产品结构简单的厂宜保留为成本中心为好,以利于控制和资源分配。 3.4柔性品牌策略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自商品经济以来经历了产品经营型、资本经营型、品牌经营型三个阶段.品牌运营的目的不同于资木运营,他的目的不是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是提升产品和企业形象,最终目的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对于目前尚处于产品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发展阶段的久立集团,如不能同时进行品牌经营,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其战略增长目标很可能难以实现。但进行品牌经营需要大量的投入,以集团现有的实力自然有其风险.为了在提高市场占有率过程中降低风险,在未来的产品竞争中取得主动,这里建议采取柔性的品牌策略。其思路是:久立集团进行品牌运营要依靠核心产业(钢管和电缆)多年积累的优势,依托积累cis推广活动,根据集团内部个企业的实际状况和集团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差异选择不同的品牌运营策略。 1.钢管公司和电缆公司实行单一品牌策略。虽然性质完全不同的产品实行单一品牌策略有很大的风险,但这两个主导行业在国内市场都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而且久立品牌的内涵同时适合两类产品的品牌定位,所以,集团应在两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使用单一品牌“久立”。同时,集团要进行品牌总体协调,即在设计开发、产品质量、包装、定价、分销渠道和促销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以统一的品牌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 在实行单一品牌的过程中,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可以进行企业外援协作。利用久立在行业中的品牌效应,将行业内规模小、竞争力弱的企业以外援合作的方式参与久立的品牌运营。久立集团只要抓住自身的核心业务,而把低附加值、成本高的非优势业务交于协作企业,在符合集团制定的品牌统一标准后,以久立品牌形象投入市场。这样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扩大规模,在市场变化难以预测的情况下,使生产和投资柔性化,回避市场风险。而且有利于集团集中于优势项目(研究开发和市场开发),只要抓住了市场就可以控制其他企业的生产,反过来又可提升品牌效应,取得主动。 2.适时适地实行品牌反向策略,主要是“非品牌”和“放弃品牌”。品牌的竞争与其市场竟争力和产品性质有关,象难以形成明显差别化特性,以及价格和质盆是用户唯一感兴趣的要素的产品(如钢坯)可以实行“非品牌化”策略。它的目的是要节省品牌化过程中的广告和包装费用,降低成本与价格,增强竞争力。这适合象特钢厂这样受自身财力与规模制约的小型冶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另外,当集团的产品为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时,可以考虑采取“放弃品牌”策略。当久立的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而又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无法支付扶持自身品牌所需的促销费用,就不能扩大市场份额时,也得不到中间商的支持时,可以与国外中间商进行国际经济合作。久立可以放弃自身品牌的所有权,而使用中间商已建立的市场声誉与广泛稳固的销售渠道,使自己的产品迅速打入国际市场,在短时间内提高占有率。待实力雄厚后再扶持自身的品牌.同时,借助国际合作,获得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后就能进一步组织国内小企业为久立品牌进行外援协作,提升久立在国内市场的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徐巍巍.企业柔性战略研究[J] ↑ 侯宝珍.论家族企业的柔性战略
什么是主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就双务合同产生的主给付义务而言,因为主给付义务相互之间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解除合同。 主给付义务的特点1、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3、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 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能够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则相反。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非线性回归预测法概述 非线性回归分析是线性回归分析的扩展,也是传统计量经济学的结构模型法分析。 在社会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现象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线性关系,对这种类型现象的分析预测一般要应用非线性回归预测,通过变量代换,可以将很多的非线性回归转化为线性回归。因而,可以用线性回归方法解决非线性回归预测问题。 选择合适的曲线类型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工作,主要依靠专业知识和经验。常用的曲线类型有幂函数,指数函数,抛物线函数,对数函数和S型函数。 非线性回归分析的意义 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的线性经济变量关系只是经济变量关系中的特例,现实中的多数经济变量关系是非线性的。 对于无法通过初等数学变换转化为线性回归模型的非线性经济变量关系,必须直接用非线性变量关系进行分析。 即使非线性变量关系可以通过初等数学变换转化为线性模型,也可能造成模型随机误差项性质的改变,这种情况下,常常也是直接作为非线性模型进行分析比较有利。 非线性模型计量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与线性模型是相似的,仍然可以以回归分析为核心,称为“非线性回归分析”。 非线性函数形式的确定 选择回归函数的具体形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函数形式应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相一致; 如:生产函数常采用幂函数的形式;成本函数常采用多项式方程的形式等。 第二,方程有较高的拟合优度;说明了函数形式选取较为适当。 第三,函数的形式尽可能简单。 非线性回归预测模型的种类 非线性回归预测模型有很多,其中除“直线回归方程(LIN)”外的对数曲线方程(LOG)、反函数曲线方程(INV)、二次曲线方程(抛物线)(QUA)、三次曲线方程(CUB)、复合曲线方程(COM)、幂函数曲线方程(POW)、S形曲线方程(S)、生长曲线方程(GRO)、指数曲线方程(EXP)与logistic曲线方程(LGS)等均为非线性回归方程。当然还有双曲线回归方程、超指数曲线方程等许多非线性回归方程,可用于预测预报。 常见的非线性函数形式 1、抛物线函数: Y = a + bX + cX2 2、双曲线函数: Y=a+b(1/X) 3、幂函数: 4、指数函数: Y = abX 5、对数函数: Y=a+bln(X) 6、S形曲线函数: 其中:L,a, b>0, 称该函数为逻辑曲线 7、多项式方程: 非线性回归函数模型常常采用将其线性化后,采用线性方程形式进行估计的。常用的变换方法有如下几种: (1)、倒数变换 如,对双曲线函数,设Z=1/X,则原函数化为如下线性形式: Y=a+bZ (2)、半对数变换 如,对对数函数,设Z=lnX,则原函数变换为: Y=a+bZ 化非线性回归为线性回归 在实际问题中,当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不是线性相关关系时,不能用线性回归方程描述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需要进行非线性回归分析,然而,非线性回归方程一般很难求,因此,把非线性回归化为线性回归应该说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 首先,所研究对象的物理背景或散点图可帮助我们选择适当的非线性回归方程 其中a及b为未知参数(在此仅讨论含两个参数的非线性回归方程) ,为求参数a及b的估计值,往往可以先通过变量置换,把非线性回归化为线性回归,再利用线性回归的方法确定参数及b的估计值。 下面列出常用的曲线方程及其图形,并给出相应的化为线性方程的变量置换公式。以帮助我们观察散点图确定回归方程的类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散点图毕竟只是相关关系的粗略表示,有时散点图可能与几种曲线都很接近,这时建立相应的回归方程可能都是合理的,但一个非线性回归问题,由于选择不同的非线性回归,得到同一个问题的多个不同回归方程,哪一个回归方程最优呢? 对于能化为一元线性回归的问题,可通过计算样本相关系数的办法来解决,样本相关系数的绝对值最大的对应最优的回归方程。 曲线方程变换公式变换后的线性方程曲线图形 Y=a+bX y = axbX=ln x Y=ln yY=a‘+bX(a‘=ln x) y=a+b ln xX=ln xY=yY=a+bX y = aebxX=xY=ln yY=a‘+bX(a‘=ln x) Y=ln yY=a‘+bX(a‘=ln x) 例:在彩色显影中,析出银的光学密度ξ与形成染料η的光学密度的试验数据如下: xiyixiyixiyi 0.050.100.140.590.381.19 0.060.140.200.790.431.25 0.070.230.251.000.471.29 0.100.370.311.12 求η关于ξ的回归方程. 解:由散点图(右图)知可设回归方程为(b<0)其中A及b为参数,两边取对数,得, 作变量代换, 并设a=ln A,得, 则由试验数据(xi,yi),(i=1,2,...,11)求出对应数据(Xi,Yi)(i=1,2,...,11)如下 XiYiXiYiXiYi 20.000-2.3037.143-0.5282.6320.174 16.667-1.9665.000-0.2362.3260.223 14.286-1.4704.00002.1280.255 10.000-0.9943.2260.113 计算得 样本相关系数 查相关系数显著性检验表,当n-2-9时,r0.05(9) = 0.602,r0.001(9) = 0.0735 因为, | r | > r0.01(9) = 0.735所以,认为Y与X之间的线性相关关系特别显著. 再求a及b的估计值 则Y关于X的线性回归方程为 换回原变量,得,即 所以,η关于ξ的回归方程为
什么是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调解制度是具有东方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许多西方国家都对此进行借鉴。西方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兴起简称ADR(Alter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