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的规定 一、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应收账款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权利质押的法定原则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权利质押登记问题 1、股权质押 关于股权质押登记,按照《担保法》第78条的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股权类型众多,既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又有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果出现有些股权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设定质权时应当到哪个登记机关登记,不够明晰,有待在法律上澄清。 另外,从实践来看,担保法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方式确定为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因为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不具有明显的公开性,公示效果不强,不便于第三人查询。此外,也容易出现伪造和篡改登记的问题。有鉴于此,物权法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之所以规定其他股权设质时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考虑到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司都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所以将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确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很好地落实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能够让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到股权上存在的负担。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接受股权质押,或银行自身的股权被股东用于质押时,应当按照上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即股权质押登记的生效要件是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控制操作风险。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物权法》第224条在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物权法》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并没有解决无权利凭证质押问题,《物权法》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明确规定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汇票、支票、本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担保法解释规定未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物权法》没有背书规定。 3、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与《担保法》相比有扩大了可质押的范围,《担保法》仅列举了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物权法》在列举了这三项之后用了个兜底性词语即“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依法质押。 注意事项 针对上述规定,银行在接受出质的新型权利,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书面质押合同仍然是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必经环节。不能因为有登记手续而疏忽书面质押合同。 2、对于新型权利质押的登记,必须确定适格的登记机关,否则登记将无效。尤其是在“其他股权”的登记问题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还会结合新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具体登记管辖及操作的细则。银行在办理手续时,应确保程序上合法合规,防范利害关系人抗辩登记的合法有效性。 3、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建立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格式质押合同,因为此类权利的质押的合法有效和足值问题与其他权利的担保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因为这里的“应收账款”既有具有物权属性的各类收费权,也包括了“债权”类的应收账款,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银行不仅应当关心这些应收账款自身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应该合理地评估其价值,以确保未来担保权益实现中变现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基于此,银行适当审查应收账款背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信誉都关系到应收账款担保的可执行性。 4、对出质权利的转让问题,建立配套的风险防控机制。由于《物权法》肯定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应收账款、基金份额或股权,银行在操作中应重点防范该项规定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防止应收相关出质权利转让价款的流失。 5、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时,如果无权利凭证,则银行应注意选择适当的登记部门。显然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其登记部门无法统一,这也是立法未做出明确的原因,而且从这些不同类型权利的性质来看,一般的部门规章也难于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当明确则颇具现实意义。
独立房产经纪人 与传统中介业务员相对照而言,独立经纪人无底薪,但提成比例高达70%—80%,并且专职、兼职均可,还可拥有全方面房源及求购信息,并不局限在某区域。在美国,有85%的房屋交易是通过独立经纪人来完成的。 自主的工作方式:工作的时间与方式都是由独立房产经纪人自由自主安排的,让每位独立房产经纪人都可以合理安排个人的生活与工作时间,相比原有中介模式而言更具人性化、合理化,给所有想要在房产经纪行业中有所作为的创业者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 无底薪:独立房产经纪人每天的经纪活动(收集信息,联系客户、带看房屋、签约等等……)都是在花费个人成本,而这些成本也无形中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当然成功是离不开压力的,压力会让人不断地自我总结,不断朝着前进的方向制订出更高目标。 70%的高额提成:高收益是吸引众多房产精英加入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独立房产经纪人的模式将一些有理想、有抱负、有创业志向的房产精英们聚集在筑巢独立房产经纪人联盟体系中,互相学习,互相扶持,共同努力,共同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房产之路。
境外借款 目录 1、 什么是境外借款 2、 境外借款的组成 3、 境外借款的发展 4、 境外借款的优缺点 什么是境外借款 ...... 境外借款是指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含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币承担契约性还款义务的款项。 除了在本国货币市场上去的借款之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筹资来补充银行资金的不足。这就发生了境外借款。 境外借款的组成 国际资金借贷市场由期限1年以下的短期资金存款市场、期限在1至5年间的中期资金存款市场以及期限多在5年以上的长期债券市场组成。商业银行主要是从前两个市场上获得境外借款。 境外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固定利率的定期存单、固定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浮动利率的欧洲美元存单以及本票等。欧洲美元是指外国银行或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持有的以美元为面额的存款。由于欧洲美元存单占了境外的大部分,欧洲美元借款有时成了境外借款的代名词。 境外借款的发展 欧洲美元存单市场源于1966年。当时,美国存在“Q法规”的利率上限,而美国国内利率又高于此上限,美国商业银行的国内存款锐减,鉴于借入欧洲美元无利率上限,美国的大银行纷纷发行欧洲美元存单借入欧洲美元资金来抵补国内存款的流失。以后,美国国内银根有较强紧缩时,大银行就涉入欧洲美元市场借入欧洲美元。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银行的海外分行发行的定期欧洲美元存单占了伦敦欧洲美元存单市场的六成。欧洲美元存单的期限多为1至6个月,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利率,一般稍高于美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发行的存单,这个差额就是为了弥补欧洲存单持有人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国家风险。 境外借款的优缺点 境外借款与境内借款相比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商业银行不必承受国内金融当局在利率、储备金、税收等方面的诸多管制,借款机动灵活;坏处是筹资风险大于国内借款,商业银行若无相应经验常遭失败。
基础利率 目录 1、什么是基础利率 什么是基础利率...... 基础利率是债券定价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证券的价值投资分析中,基础利率一般是指无风险证券利率。一般来说,短期政府债券风险最小,可以近似看做无风险,其收益率可被用作确定基础利率的参照物。此外,银行的信用度高,这就使得银行存款的风险较小,况且银行利率应用广泛,因此基础利率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利率。 基础利率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基准风险 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目录 1、 什么是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2、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 3、 相关条目 什么是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通过美国联邦电子划拨系统(FED WIRE)与清算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等进行的,主要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及商业银行用以处理批发业务。在国际支付中主要涉及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涉及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和中间银行五个当事方。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 (一)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①发端人(originator),即向银行签发最初支付命令的人。该人是付款人,往往也就是债务人;②发端银行(originator’s bank),即发端人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③受益人(beneficiary),即发端人在支付命令中指定的收款人,往往就是债权人;④受益人银行(beneficiary’s bank),即受益人在该行的帐户根据支付命令被贷记的银行;或支付命令没有规定贷记受益人帐户时,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⑤中间银行(intermediary bank),即既非发端人银行,又非受益人银行的接收银行。 另外,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中,还有发送人(sender)与接收银行(receiving bank)。发送人是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人,而接收银行是发送人指令发往的银行。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及中间银行都可以是接收银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的过程,就是发送人签发支付命令、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与执行支付命令的过程。 (二)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1.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产生的时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发送人与接收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于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支付命令之时。一旦接收银行接受了发送人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就都受支付命令的约束,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接收银行的种类不同,做出接受的方式也不同。 2.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当支付命令被接受时,接收银行的种类不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接收银行承担对发送人的义务;受益人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受益人银行承担对受益人的义务。 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支付命令的发送人的基本义务,是向接收银行支付该命令的金额。接收银行的基本权利是要求发送人支付被接受的支付命令的金额。而发送人的权利是使其支付命令在正确的时间、按正确的金额、向正确的地方得到执行。 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的义务,是向中间银行或受益人银行签发一项自己的支付命令,以执行收到的支付命令。受益人银行的义务是,向受益人支付,即受益人银行在接受支付命令以后,有义务按支付命令付款,从而使受益人有权利得到付款。 (三)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当事人义务履行 当受益人银行代表受益人的利益接受了支付命令时,一项电子划拨就完成了。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发端人履行了对受益人的基础合同债务。而根据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规定,受益人银行对受益人的债务取代了发端人对受益人的基础债务。 相关条目 电子资金划拨
大连商业银行 目录 1、 大连商业银行简介 大连商业银行(Dalian City Commercial Bank) 大连商业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dlccb.com.cn/ 大连商业银行简介 ...... 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8日,其前身是由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有83家支行,其中治理支行19家,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保险业务和相关外汇业务及资信调查、咨询、见证等业务。 截止2004年末,大连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340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312亿元,占全市同业市场份额的12.75%。贷款余额173.6亿元占全市同业市场份额的10.21%。连续两年存款增量和增幅都居全市各大银行之首;从资产规模上看,大连市商业银行已成为大连市的第二大银行,也是东北地区规模最大、效益最好、发展速度最快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在全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我行资产规模居第7位(京、津、沪除外)。在全国各类银行总体排名中,我行进入50强,位居第25位。 2003年,在新一届董事会的决策下,银行进行了大幅度的机构改革和人员整编,治理支行由29家减至19家,全行员工由2,200人减少至1,390人,在岗人员平均年龄33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市行中层治理人员平均年龄36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占1/3。 在此基础上银行开始在上海、香港等地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并在国内、外广泛招聘人才。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累计发行北方明珠卡100多万张,为大连明珠卡公用有限公司的唯一代理行,现已累计代理发行公交IC卡80多万张。银行正积极拓展北方明珠卡服务功能,扩大其业务平台,短期内,我行电子银行业务将迈上一个新台阶。 银行业务功能不断增强,各营业网点已全部实现储蓄通存通兑;银行卡已加入银联网,实现了全国通存通兑;科技系统最近投入5000万元升级换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已达全市同行业一流水平;银行已参加上海资金清算中心,实现了全国异地结算。 银行还获得多种业务资格。被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成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全年债券结算量居东北地区商业银行首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债券结算代理行。 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拓展,2002年12月份正式对外开办国际业务,标志着我行在本外币一体化的进程中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巴西伊塔乌投资银行 目录 1、 巴西伊塔乌投资银行简介 巴西伊塔乌投资银行(Itausa-Investimentos Itau) 巴西伊塔乌投资银行网站:http://www.itau.com.br/ 英文 巴西伊塔乌投资银行简介 ...... 巴西第二大银行Itau,银行总部位于巴西圣保罗市。 伊塔乌银行是巴西第二大私人商业银行,拥有1800家办事处,500多万客户。它率先在巴西推出“大账户”业务,即客户每月交纳固定 的手续费,所有银行账目往来即可全部免费。该银行还推出由银行派人直接向客户面交现金、支票和接受存款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