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区内部贸易 地区内部贸易是指同一个市场空间内部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贸易以及这个市场空间内部所包括的各个小的市场空间之间的贸易。地区内部贸易的基础 (1)地区内部的社会分工,表现为彼此独立的行业的数量,是生产资料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的决定因素。 (2)地区的人口因素,表现为消费者的数量,是生活资料市场的决定因素。地区内部贸易的类型 地区内部贸易主要贸易包括: (1)市郊与市区的贸易。 (2)城区与城区的贸易。 (3)农业区与农业区的贸易。地区内部贸易中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之间的比较 (1)批发贸易与当地工农业的再生产关系密切,而零售贸易则是直接为当地居民服务的。 (2)零售贸易进行的是小额的交易,批发贸易的交易量相对要大,甚至大到难以比拟。 (3)一个地区的零售贸易设计的品种比较广泛、全面,而批发贸易所涉及的少些,特别是大批发就更少。 (4)在地区内部贸易中,批发贸易流明显的存在着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倾向。 (5)在地区内部贸易中,零售贸易的意义较批发贸易更为重要。相关条目地区间贸易国际贸易区际贸易
什么是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非贸易结算实质以货币结算国际间进出口贸易货款以外的债权和债务。国际贸易结算的对称。国际非贸易结算的内容 国际非贸易结算内容包括贸易交往中的各项从属费用,如运输、保险、银行手续费等,以及其他与贸易无关的属于劳务性质的非实物收支,如出国旅游费用、侨民汇款、外币收兑、国外投资和贷款的利润、利息收益、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企业的经费、专利权收入、馈赠等,又称无形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的特点 国际非贸易结算的特点是不需要组织商品出口,主要以相互提供服务换取外汇,单方面转移通常也是非贸易结算的重要内容。国际非贸易结算方式 非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人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1.非贸易汇款结算方式 非贸易汇款是国际汇款业务的一部分,是与贸易项下汇款相对而言的,也是债务人或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境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一种委托银行付款结算方式,主要用于资本借贷、清偿债务、划拨资金、无偿赠送和私人汇款等。 非贸易汇款也有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汇款方式,各种汇款方式的汇出、汇人,与贸易汇款的业务做法基本相同。 2.非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 非贸易信用证,是相对于贸易项下信用证而言,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申请人所到地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开立的用于结算非贸易款项的光票信用证,主要有外事机构使用的光票信用证和旅游者使用的旅行信用证及环球旅行信用证。 3.旅行支票结算方式 旅行支票,是由银行或旅行社为使旅行者减少和避免携带现金的麻烦而发行的一种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支票。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后,可以随身携带,用于支付在饭店、商店等的费用和在银行取现。 4.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在国际非贸易结算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最初的非贸易结算是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后来发展成市场票据,开始以光票的收据进行非贸易结算。现在国际非贸易收支是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主要通过银行对票据进行清算。小量非贸易外汇,也可采取携带自由兑换的货币,到国外兑成当地货币的办法。国际非贸易结算在两国或多国以双边或多边方式进行。不论使用何国的货币,支付时一般均折付当地货币,或将资金存入有关货币的中心地点的帐户。例如汇至伦敦的美元存入收款人在美国开立的银行帐户。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来自提供劳务、各种服务,不需要出口商品,所以多数国家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多收汇。中国在争取华侨汇款、旅游外汇和调回私人存在国外资金等方面,订有各种优待办法。非贸易结算可用即期或远期方式。即期票据在提示时即付款。远期票据在提示时先办理承兑,待票据到期时付款。相关条目国际贸易结算
什么是国际运输服务贸易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主要是指以国际运输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运输服务,以实现货物或旅客在空间上的跨国境位移,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交易活动。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分类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按其所运输的对象可分为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和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贸易两大类。然而无论是货物运输,还是旅客运输,国际运输服务均表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或乘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为承运人(船公司、铁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国际运输服务合同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承运人将乘客或托运人的货物在约定的期间内运抵约定的地点(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还要将货物交付给特定的收货人);乘客或托运人按约定的方式向承运人支付约定的费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除了可以由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如合同法、海商法等)以及相关国家的判例法调整外,还可由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来调整。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特点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运输服务贸易派生于商品贸易。 2.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就无产品可以贮存,能贮存的只有运输能力。 3.在运输服务贸易中,中介人或代理人的活动非常活跃,对贸易的开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主体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通常是拥有运输工具,负责将货物由一国的某一地点运送到目的地的承运人。而运输服务的消费者则往往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或卖方,他们需要借助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通过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将其出售或购买的货物由起运地送到目的地,他们一般被称为托运人。除了托运人与承运人之外,还会涉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辅助工作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主要包括各种代理人。其中主要有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货方代理和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接揽运输服务业务或帮助办理承运人委托之其他事务的代理人。除了代理人之外,还会涉及运输服务所需的各种基础设施、辅助设施的管理人,如港口、车站、码头、机场、仓库、堆场等设施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他们不是货物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但他们却是在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 国际货物运输的客体是运输服务,而不是所运输的货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运输服务这一客体展开,而不是以货物为对象的。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根据运输服务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海上货物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国际多式联运服务等。但在以上各种方式中,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是最重要的方式,它占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国际贸易理论概述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古典、新古典、新贸易理论以及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四大阶段。 古典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以完全竞争市场等假设为前提,强调贸易的互利性,主要解释了产业间贸易。 二战后,以全球贸易的新态势为契机,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从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等角度解释了新的贸易现象。 新兴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则以专业化分工来解释贸易,力图将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统一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框架之内。 一、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古典的国际贸易理论产生于18世纪中叶,是在批判重商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古典贸易理论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说明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结构和利益分配。 (一)重商主义 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出现了重商主义(Mercantilism)的国际贸易观点,也称贸易差额论(晚期重商主义),其核心是追求贸易顺差,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托马斯·孟(Thomas Mun)。 重商主义认为,财富的唯一形式即金银,金银的多少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唯一尺度,而获得金银的主要渠道就是国际贸易。通过奖出限入求得顺差,使金银流入,国家就会富裕。 (二)重农学派 17世纪下半期,在法国出现了反对重商主义,主张经济自由和重视农业的思想,形成了重农学派(physiocratic school),其创始人是弗朗斯瓦·魁奈(F.Quesnay)。 重农学派的核心思想是主张自由经济,包括自由贸易,他们认为“自然秩序”(包括自由贸易)是保证市场均衡和物价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绝对优势理论 18世纪末,重商主义的贸易观点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挑战,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生产分工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贸易的绝对优势理论。 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的研究》(国富论)中,斯密指出国际贸易的基础,在于各国商品之间存在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而这种差异来源于自然禀赋和后天的生产条件。 亚当·斯密认为在国际分工中,每个国家应该专门生产自己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并用其中一部分交换其具有绝对劣势的产品,这样就会使各国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更好地促进分工和交换,使每个国家都获得最大利益。 (四)比较优势理论 鉴于绝对优势理论的局限性,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继承和发展了斯密的理论。 李嘉图认为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即使一国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中劳动生产率都处于全面优势或全面劣势的地位,只要有利或不利的程度有所不同,该国就可以通过生产劳动生产率差异较小的产品参加国际贸易,从而获得比较利益。 比较优势理论遵循“两优取其重,两劣取其轻”的原则,认为国家间技术水平的相对差异产生了比较成本的差异,构成国际贸易的原因,并决定着国际贸易的模式。 (五)保护贸易理论 1841年,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Friedrich List)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提出基于国家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理论,指出保护制度要与国家工业的发展程度相适应,又称幼稚产业保护论。 与重商主义不同的是,他从保护生产力的高度把贸易和国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形成以国家主义为基调的贸易保护理论,在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方面也更加客观实际。 (六)相互需求理论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只论证了建立在各国专业化生产前提下的互利贸易基础和利益所在,没有说明总的贸易利益如何在贸易双方进行分配。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从相互需求角度出发,确定了国际间商品交换的价格问题,以解释两国间贸易利益是如何分配的。 相互需求理论实质上是指由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完善和补充。该理论用两国商品交换比例的上下限解释双方获利的范围;用贸易条件说明在利益的分配中双方各占的比例;用相互需求强度来解释贸易条件的变动。 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古典经济学逐渐形成,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对国际贸易进行分析的新古典贸易理论也随之产生。 (一)要素禀赋理论 1919年,瑞典经济学家埃利·赫克歇尔(Eil F Heckscher)提出了要素禀赋论的基本观点,指出产生比较优势差异必备的两个条件。 1930年代,这一论点被他的学生伯尔蒂尔·俄林(Beltil G Ohlin)所充实论证,其代表作《地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了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又称为H-O理论。 与古典贸易模型的单要素投入不同,H-O模型以比较优势为贸易基础并有所发展,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生产要素框架下分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总体均衡的方法探讨国际贸易与要素变动的相互影响。 其核心内容为:在两国技术水平相等的前提下,产生比较成本的差异有两个原因:一是两国间的要素充裕度不同;二是商品生产的要素密集度不同。 各国应该集中生产并出口那些充分利用本国充裕要素的产品,以换取那些密集使用其稀缺要素的产品。这样的贸易模式使参与国的福利都得到改善。 20世纪40年代,保罗·萨缪尔森(Palua A Samuelson)用数学方式演绎了H-O模型,指出国际贸易对各国收入差距的影响,将必然使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相对价格和绝对价格均等化,这也称为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或H-O-S定理(赫克谢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 这一定理潜在地认为,在没有要素跨国流动的条件下,仅通过商品的自由贸易也能实现世界范围内生产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和这一理论相关的还有另外两个基本定理。 国际贸易对本国生产要素收益的长期影响,由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归纳为:出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本国充裕要素)的报酬提高;进口产品生产中密集使用的要素(本国稀缺要素)的报酬降低;不论这些要素在哪个行业中使用。 罗勃津斯基定理认为,在两种商品世界中,如果相对价格固定不变,一种生产要素增长会减少另一种商品产量。表明要素禀赋的变化决定着资源配置的变化。 这些定理均对H-O理论进行了重要拓展。 (二)里昂惕夫悖论 按照H-O理论,美国是一个资本丰裕而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国家,其对外贸易结构应该是出口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 20世纪50年代初,美籍苏联经济学家里昂惕夫(Leontief)根据H-O理论,用美国1947年200个行业的统计数据对其进出口贸易结构进行验证时,结果却得出了与H-O理论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一难题称为里昂惕夫悖论。 里昂惕夫悖论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观点,但它对原有国际分工和贸易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引发了对国际贸易主流思想的反思,推动了二战后新的国际贸易理论的诞生。 三、国际贸易的当代理论——新贸易理论 二战后,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和地理结构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 同类产品之间以及发达工业国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领先地位不断转移,跨国公司内部化和对外直接投资兴起,这与传统比较优势理论认为的贸易只会发生在劳动生产率或资源禀赋不同的国家间的经典理论是相悖的。 古典与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都假定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与当代国际贸易的现实也不相吻合,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一)新生产要素理论 新生产要素理论赋予了生产要素除了土地、劳动和资本以外更丰富的内涵,认为它还包括自然资源、技术、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信息、管理等新型生产要素,从新要素的角度说明国际贸易的基础和贸易格局的变化。 1、自然资源理论 1959年,美国学者凡涅克(J. Vanek)提出了以自然资源的稀缺解释里昂惕夫悖论的观点,认为美国进口自然资源的开发或提炼是耗费大量资本的,会使进口替代产品中的资本密集度上升。扣除资源的影响,美国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就会小于其出口。 2、人力资本理论 人力资本理论以基辛(D. B. Keesing)、凯南(P. B. Kenen)、舒尔茨(T. W. Schultz)为代表,对H-O理论作了进一步扩展,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引入。 通过对劳动力进行投资,提高其素质和技能,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人力资本充裕的国家在贸易结构和流向上,往往趋于出口人力资本或人力技能要素密集的产品。 3、研究与开发学说 格鲁伯(W. Gruber)、维农(R. Vernon)认为研究与开发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一个国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和该种产品中的研究与开发要素密集度之间存在着很高的正相关关系。 各国研究与开发能力的大小,可以改变它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进而改变国际贸易格局。 4、信息要素 信息虽然是一种无形资源,但它能够创造价值。现代信息技术对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强,对信息的利用状况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从而改变一国的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地位。 (二)偏好相似理论 1961年林德(S. B. Linder)在《论贸易和转变》一书中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第一次从需求方面寻找贸易的原因。 他认为,要素禀赋学说只适用于解释初级产品贸易,工业品双向贸易的发生是由相互重叠的需求决定的。 偏好相似理论的基本观点有:产品出口的可能性决定于它的国内需求;两国的贸易流向、流量取决于两国需求偏好相似的程度,需求结构越相似则贸易量越大;平均收入水平是影响需求结构的最主要因素。 (三)动态贸易理论 动态贸易理论主要从动态角度分析国际贸易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1、技术差距理论 技术差距理论又称创新与模仿理论,M·V·波斯纳(Michael V. Posner)和胡弗鲍尔(G. G. Hufbauer)将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侧重从技术进步、创新、传播的角度分析国际分工的基础,扩展了资源禀赋论中要素的范围。技术差距指一国以技术创新和控制技术外流而形成的一种动态贸易格局,会对各国要素禀赋的比率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贸易格局的变动。 2、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将市场营销学中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与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阐述国际贸易的形成和发展。1966年他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一文中指出,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产品生命周期有密切关系。 这一产品生产的国家转移理论,假设国家间信息传递受到一定的限制、生产函数可变以及各国的消费结构不同,指出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生产要素的需要是不同的,而不同国家具有的生产要素富饶程度决定了该国的产品生产阶段和出口状况。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比较优势论与资源禀赋论动态化,很好地解释了战后一些国家从某些产品的出口国变为进口国的现象。 3、“技术外溢”与“干中学”学说 这种观点将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罗默提出的“干中学”式的技术进步,大部分是从技术外溢中获得的,即从贸易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输入了技术。 经克鲁格曼(Krugman)论证,若引进国将外溢国的技术用于比较优势产业,则对两国均有利;反之对两国均不利。 假设国内技术外溢的速度高于国际技术外溢,国家原先的领先产业有加速发展的可能,原有的比较优势会增强。技术的传播使各国的差异不断扩大,强调了技术变动对国际贸易的动态影响。 4、动态比较优势理论 林毅夫等提出,一个国家的产业和技术结构从根本上取决于国内要素禀赋,其升级是产业结构升级的基础。 资本存量的变化对一国要素禀赋的影响最大。 资本存量的增加来自于积累,积累取决于储蓄倾向和经济剩余的规模。 制度性决定的储蓄倾向是固定的,因而影响资本存量的关键是经济剩余的规模。 如果一国的产业和技术结构能够充分利用其资源禀赋的优势,则其生产成本就较低,竞争能力就较强,进而创造更多的经济剩余,积累量也就越大。 因此,通过发挥比较优势能够较快地实现资源结构的升级,从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四)产业内贸易理论 产业内贸易理论又称差异化产品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市场和规模经济为前提,从动态角度出发考虑需求情况,更符合实际。由于产业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80年代以来许多经济学家陆续建立模型对这一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1、新张伯伦模型 在产业内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克鲁格曼(Krugman)的模型具有开创性作用,他将迪克西特(Dixit)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提出的将差异产品和内部规模经济考虑在内的垄断竞争模型推广到开放条件下,创立了“新张伯伦模型”。 模型证明了当市场结构从完全竞争变为不完全竞争,达到规模报酬递增阶段的时候,即使两国间没有技术和要素禀赋差异,产品水平差异性和规模经济也可推动国际贸易,增加两国的福利。 2、兰卡斯特模型 这一基于简单的水平差异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模型,以产品特性和消费者偏好的唯一占优选择性为基础解释两国贸易。 兰卡斯特(Lancaster)认为,在具有相同特点的经济体之间,如果不存在贸易壁垒和运输成本,在规模收益最大化和消费偏好差异的影响下,两个经济体间仍能进行产业内分工和贸易。 3、新赫克歇尔—俄林模型 新赫克歇尔—俄林模型基于垂直产品差异,弗尔维(Falvey)等人通过对H-O模型假设前提的调整,将产品差异与劳动和资本等要素的不同组合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但仍用要素禀赋来预测贸易,因而又称为“新要素比例学说”。 这一理论认为,资本相对充裕的国家出口同种产品中资本密集的高质量品种,劳动力相对充裕的国家则出口劳动密集的低质量品种,由此形成的产业内贸易实质上还是垂直分工的结果,在对传统贸易理论的最小偏离下,同时解释了产业间和产业内的贸易模式。 4、布兰德—克鲁格曼模型 为解释标准化产品产业内贸易现象,布兰德(Brander)和克鲁格曼构造了一个“相互倾销模型”(差别垄断模型)。 模型指出各国开展贸易的原因只在于垄断或寡头垄断企业的市场销售战略,国际贸易的结构既不受要素禀赋、产品成本差别的限制,也不受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差异产品追求的限制。 此模型表明,贸易是扩大竞争的一种方式,不完全竞争的企业可以通过贸易向别国的国内市场倾销以扩大销售,即使存在运输成本,也会存在双向贸易,并由两国间需求弹性的预期差异决定贸易量。 这就为两国相互倾销的行为提供了解释途径。 5、垂直差异产业内贸易模型 与新H-O模型所不同的是,垂直差异产业内贸易模型以寡头垄断市场假定为前提。弗尔维研究认为,一个产业包括依质量高低排列的一个“产品链”,即垂直差异性产品。 弗尔维(Falvey)和凯克斯基(H. Kierzkowski)建立的F-K模型表明,在完全的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与完全没有这类贸易之间有许多过渡类型,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的程度与特性依赖于要素禀赋、技术和收入分配情况对不同国家的相对影响。 费莱姆(Flamand)和赫尔普曼(Helpman)建立的费—赫模型提出了另一种观点。假设有两国均生产某种产品,生产效率不同,劳动是唯一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以产品差异性的形式体现,一国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另一国相反,决定产品质量的是劳动投入,这里指“人力资本”。如果两国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不吻合,就可能发生产业内贸易。 (五)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Michel E. Porter)提出的这一理论,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这一微观角度解释国际贸易,弥补了比较优势理论在有关问题论述中的不足。 波特认为,一国的竞争优势就是企业与行业的竞争优势,一国兴衰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否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竞争优势。 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有赖于主导产业具有优势,关键在于能否提高劳动生产率,其源泉就是国家是否具有适宜的创新机制和充分的创新能力。 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四基本因素、两辅助因素模型”中,生产要素、需求状况、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企业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政府、机遇都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 波特根据以上各大要素建立了钻石模型,说明了各个因素间如何相互促进或阻碍一个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 从发展阶段来看,一个国家优势产业的发展可分为四个不同阶段,即生产要素推动阶段、投资推动阶段、创新推动阶段,财富推动阶段。 该理论对当今世界的经济和贸易格局进行了理论上的归纳总结。 四、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新兴古典经济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兴的经济学流派.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依托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新框架,将贸易的起因归结为分工带来的专业化经济与交易费用两难冲突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而对贸易的原因给出了新的解释思路,使贸易理论的核心重新回到分工引起的规模报酬递增,是一种内生动态优势模型,是贸易理论和贸易政策统一的模型,是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统一的模型,能够整合各种贸易理论,是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杨小凯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用超边际分析法将古典经济学中关于分工和专业化的经济思想形式化,将消费者和生产者合二为一,发展成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该理论使研究对象由给定经济组织结构下的最优资源配置问题,转向技术与经济组织的互动关系及其演进过程,力图将外生的比较利益因素引入到基于规模报酬递增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的贸易理论模型中,把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统一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框架之内。 此理论的内生分工和专业化新兴古典贸易模型(Sachs, Yang and Zhang,1999)表明,随着交易效率从一个很低的水平增加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均衡的国际和国内分工水平从两国都完全自给自足增加到两国均完全分工,在转型阶段,两种类型的二元结构可能出现。 经济发展、贸易和市场结构变化等现象都是劳动分工演进过程的不同侧面,贸易在交易效率的改进过程中产生并从国内贸易发展到国际贸易,两者之间有一个内在一致的核心。
什么是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历史概况 历史沿革国际贸易法关系,原属涉外民法关系。其基础是国际间的经济交往。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发展。至12世纪前后,在欧洲的海上贸易中出现了专门调整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习惯,是国际贸易法的雏形。以后由于冲突法(见国际私法)的形成,国际贸易法关系在长时期中主要根据冲突规范(见抵触规则),适用一般国家的民法或商法处理。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贸易法关系日益频繁,用冲突规范引用某一国法调整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其发展,于是直接规定这种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习惯进一步发展。以此为基础,出现了专门调整这种关系的条约和对习惯的统一解释。1926年在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在罗马设立了国际统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法。这些都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过程的国际化进一步增长,国际贸易法关系的数量与复杂性也随之发展和增加,为适应这种关系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直接调整它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实体法性质的条约,加强了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供了条件。1962年9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律科学协会主持,在伦敦召开了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会议为国际贸易法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础。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决定成立一个大会下属的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为通过推动制定公约、惯例及商业条款法典化的办法,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从此国际贸易法的制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国际贸易法已经形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①贸易的自由化原则; 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规范 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 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提议,以及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支持,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已经被订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序言中,可概括为: ①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③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这些是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贸易法规范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贯彻了这些原则,国际贸易法这个年轻的独立法律部门便能不断发展,日趋完善,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调整的范围 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③国际许可证贸易; ④国际商品制度; 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约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围有所不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 ①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②国际双边协定; ③国际贸易惯例; ④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 ⑤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 ⑥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 国际条约是主要渊源,在缔约国之间生效。载有国际贸易法规范的条约有世界性的、区域性的和双边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等等。这类公约的作用范围大,是国际贸易法渊源的发展方向。区域性的,如1980年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交货共同条件,其作用范围有限。双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调整两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指有确定内容,在国际上反复使用的贸易惯例,如对外贸易价格条件,它在当事人引用或认可时生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 牛津规则》和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订的《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后经1967、1976、1980年三次补充),统一解释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中,如国际商会1958年草拟、1967年公布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修订、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和1930年拟订、 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订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74年再次修订),对国际托收及跟单信用证等付款方法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确定性的统一规定,在有关的银行承认后,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作用。
国际贸易不完全竞争说概述 国际贸易不完全竞争说是用国际贸易渠道是否通畅,是否存在贸易保护政策来解释的,其主要提出者是特拉维斯和鲍德温等人。 他们认为,赫克歇尔一俄林原理只有在国际间贸易渠道畅通无阻以及不存在保护关税等贸易障碍的情况下才有效。比如,一个国家本来可以按自己生产要素相对丰裕程度出口甲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和进口乙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但由于种种原因,甲种生产要素密集商品难以出口,于是只好改换成另一种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出口。或者,所需进口的乙种生产要素密集的商品,由于受到本国的关税限制或进口额的阻碍,或出口国家限制其出口,也难实现此类商品的进口。所以贸易中人为阻碍使赫克歇尔一俄林原理失去作用。国际贸易不完全竞争说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在内容上,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跨国流动、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管制、关于外汇的兑换与交易、关于各种国际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离开了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种国际经济活动将难以顺利进行;同时,一国所适用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着该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效率。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这种关系最初表现为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15世纪后,地中海地区逐步成为世界贸易中心,随之出现了跨国界的信用关系。美洲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开辟后,伴随着欧洲列强对外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进程,欧洲各国的银行逐步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银行网络。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大量的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便应运而生。 早期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从17到19世纪,英、法、德等国先后颁布了一些金融法规,对国际间的货币兑换、支付关系和信用关系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曾有力地促进了国际金融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英国制定的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关系及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货币金融法规的制定始于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会议,该会议建立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世界性货币金融法律制度,首次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借贷和国际担保等作了有效的国际安排。此后,地区间的国际货币金融协议、多边和双边国际货币金融协定大量产生,形成了内容丰富多彩的国际货币金融法体系。 严格地讲,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性质有别但又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和汇率方面的法律规则。它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容,但它在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简要地说,国际货币法构成国际金融法的基础,而国际金融法则表明了国际货币法的目的和欲规范的交易的内容。从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一国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实际上建立在该国所采用的国际货币法制度的基础上,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币法体系下,其国际支付和国际金融交易将有不同的含义和特点,其国际金融法也将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一国所采取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又服务于其国际金融法制度,该国际货币法制度或者体现了其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要求,或者体现了其国际金融交易制度的要求,或者综合体现了其经常性贸易支付和资本项下交易制度的共同要求。应当说,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协调发展反映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密切联系的客观特征。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特征 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相比较,国际货币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性。 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就是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现代各国所采用的涉外货币金融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货币秩序和国际间共同接受的准则的制约,因而在国际间实际上存在着各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相互协调的问题,这使其有别于一般的国内法制度;此外,在国际金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对于跨国金融交易当事人还具有直接适用意义。 2.基础性。 国际货币金融法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它是直接针对国际货币兑换、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规则而不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这使之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相区别。 3.实践性。 国际货币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它实际上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在于保障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与效率。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金融实践在原有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际金融法已成为创新迭出的重要领域,实践中多将依其运用而形成的金融法律结构称为“金融工具”。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与法律渊源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经过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即成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参与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个人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等。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国际借贷法律关系;国际结算法律关系;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关系;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关系等。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律渊源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借以表现的形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其中前两种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后一种为其国内渊源。 1.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间调整货币金融关系的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等,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认为是维系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除上述国际条约与协定外,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某些规则、决议或规范性文件也被认为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他们往往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具有解释意义。当然,国际货币金融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仍有待于发展,其中大多数仅起到协调和引导成员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的作用,仅有少数国际条约对成员国和国际金融关系当事人有直接适用意义。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交往中形成的稳定的、共同的作法,特别是由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国际惯例只对同意该项国际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它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从国际金融的实践来看,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行为规则是国际金融惯例,其作用极为重要。目前国际上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国际金融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由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概括的国际贷款合同惯例、由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概括的国际信贷惯例、国际融资实践中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贷款协议共同条款、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上被普遍采用的市场规则等等。应当说,在目前的国际金融惯例适用中,各国法律所普遍确认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讲,国际金融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确认的;但从实践来看,国际融资的供求关系和跨国特征往往又决定了接受此类惯例实质上是实现国际融资的前提,这使得国际金融法实践具有了复杂性质与合同性质。 3.国内法律。 除上述之外,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也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订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如英国和美国的国内法就对国际金融法有重要意义。由于对国际货币的管理实质上为国家行为,各国基于主权原则对于涉外货币关系的法律调整均采取国内法形式和强行法形式,有关国际货币条约仅对成员国政府具有协调和约束作用;而国际金融活动则是一种跨国性的金融交易行为,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调整首先要涉及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在有关国际协定或国际惯例适用时也要考虑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限制性制度。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通常包括涉外货币兑换和跨国流动的制度、汇率制度、财政货币政策、关于涉外货币金融机构和监管的制度、关于外汇和黄金国际交易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法制、国际证券融资法制、关于涉外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法制等。其中,多数发达国家的此类法律制度采取民商法形式或市场化规则形式,并且对国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活动不作性质有别的规定。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对于外汇兑换流通制度、汇率制度采取管制法形式,而且对于国际贸易融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制度和国际证券融资制度也都采取管制法的形式,相关的民商法规则不甚发展,并且通常对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法律采取有别于国内法制的特别法形式。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中有关涉外金融关系的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也构成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什么是国际结算电子化 在电子商贸方兴未艾的今天,国际贸易网上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初露端倪,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环节的国际结算无纸化革命随之浮出水面。国际结算电子化,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国际结算电子化(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因而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和UCP500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提单。 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通过了《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我国交通部颁布了《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管理办法》,为我国有关电子提单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 。 国际结算电子化背景 电子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国际贸易近两年来迈向了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网上运作。经过5年多的筹备,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BOLERO网已建立并开始运作。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 CLUB (THROUGH 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BORELO 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的运作以互联网为支持,以一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国际结算电子化操作 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BOLERO.NET试验性地小范围操作成功,该试验处理了提单、海关报关单、信用证、保险单等电子单据。BOLERO的主要成员银行在为进出口商提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服务中进入了无纸化在线操作。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系列信用证操作。 电子化国际结算带来的革新有:一是大大缩短了贸易结算流程时间。对以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将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二是单据处理简单化,减少操作差错。由于电子单据具备统一的格式与标准,银行的单据审核与制作大为简化。三是风险控制更有力。BOLERO为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在全球范围在线联接的、高度安全的以电子形式存储、传递贸易单据的途径,它的高度安全特性确保了欺诈风险几乎为零。四是降低成本。据三和银行测算,国际结算在线操作可缩减管理费用30%以上。四是实现数据与货币的同向流动。在线实时的电子单据、数据交割使预付款结算方式向跟单结算成为可能。 国际结算电子化的优势 电子商务的来临对国际贸易中依托信用证和其他传统纸化基础的金融工具的低效性交易的威胁已有一段时间,它将引发对传统的柜台国际结算方式的强烈冲击。虽然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飞速,纸化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还待制定统一规范,如国际商会的电子化贸易与结算指导规则还处于制定阶段,UCP关于引入电子信用证的修订也待以时日,但是签署加入BOLERO或其它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在今天高度前进的商业社会已成必然,我国国内银行应紧跟潮流,及早做好准备。 原有的纸张提单存在着以下问题:手工编制,误差难以完全避免;形式简单,故易仿冒;倒签、预借提单等提单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流转速度满足不了海运发展的需要,影响了正常的提货结汇等程序。电子提单的出现弥补了这些缺陷。 首先从安全性角度来看,电子提单的收发不存在先天的风险,且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 其次是高效性,采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繁琐的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 再次是正确性。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EDI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另外,运用电子提单还可减少费用。根据国际商会的资料,纸张单据在贸易过程中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其费用为货价的确10%,且手续繁琐复杂,若该用计算机操作在费用上可以削减 50%左右。 综合来说,电子提单的安全性、正确性、高效率、快速度等优越性能,是人工操作的纸张单据所无法比拟的。电子提单的应用不仅能节约费用、减少人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贸易程序进行结构性的变革,使国际货物的流通速度有一个飞跃的发展。 但是由于电子提单大大有别于纸张提单,必然需要克服原来纸张单证所遗留下来的各种障碍,同时还要解决电子提单所引发的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问题。 国际结算电子化的运用 1、国际结算电子化的法律适用。国际结算电子化规则规定,强制调整传统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同样适用于国际结算电子化。2、国际结算电子化的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结算电子化规则的规定,应当将在电脑存储器中存储的,可以以人类语言在电脑屏幕上显示,或者由电脑打印出来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3、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使用国际结算电子化时,只需将特定的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转化为电子数据进行传输。4、密码。各持有人持有不同的密码,该密码不得转让。各个持有人和承运人应当各自保持密码的安全性。5、交付货物。承运人应将货物的预期交付地点和日期通知给有关的密码持有人,由密码持有人指定收货人。6、要求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根据国际结算电子化规则的规定,在交货前的任何时候,密码持有人有权选择向承运人索取书面提单,承运人也有权选择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 无纸化国际结算进程 BOLERO新系统的引进使银行能为进出口客户提供进入一个更高效率、更安全可靠的贸易环境,帮助贸易链中的各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已加入BOLERO系统,成为先导,他们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各大银行致力于推广使用,新加坡华侨银行成立专门部门,计划运行的第一年内使其4000余家贸易客户的15-20%使用该电子化服务。国民西敏寺银行将BOLERO与其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结合,BOLERO用于核查物权单据,银行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用于开立信用证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