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产需率 产需率是与产销率密切相关的一个指标,它从另一个角度衡量了供应链系统的整体运营状况。产需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已生产的产品数量与其用户对该产品的需求量的比值。 产需率的指标[1] 具体分为如下二个指标: 1、供应链节点企业产需率 供应链节点企业产需率=一定时间内节点企业已生产的产品数量/一定时间内上层节点企业对该产品的需求量 该指标反映上、下层节点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产需率越接近1,说明上、下层节点企业之间的供需关系协调,准时交货率高,反之,则说明下层节点企业准时交货率低或者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较低。 2、供应链核心企业产需率 供应链核心企业产需率=一定时间内核心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一定时间内用户对该产品的需求量 该指标反映供应链整体生产能力和快速响应市场能力。若该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1,说明供应链整体生产能力较强,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若该指标数值小于1,则说明供应链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 林玲玲.《供应链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担保权益(Security Interest) 什么是担保权益 担保权益是指对债务进行担保后产生的担保权人享有的权益。 美国担保权益的类型 在美国,担保法属于州法。各州有关担保的立法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当中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很多,由此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1972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颁布了修正后的《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该法后来逐渐为多数州所采用。UCC第9章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化和统一众多的担保形式,从而使担保程序的成本更低,稳定性更强。由于受到普通法传统和法典化趋势的双重影响,美国担保法中的许多内容十分独特,担保权益的种类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一例。 美国的担保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担保权益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占有的担保权益、非占有的担保权益和价款担保权益;依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依据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协议担保、法定担保和判决担保。每一种类的担保都具有特别的含义,不同种类的担保要遵守不同的规则,并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带来不同的后果。…每一种类的担保又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担保类型,每一具体类型的担保又因为设计的目的、产生的环境、程序的先决条件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一、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 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是担保权益的最基本分类,主要是依据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进行的划分。 (一)协议担保 协议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立的担保。依据普通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并且担保的设立还要符合制定法或普通法关于设立担保的具体规则。只有在符合以上要求的条件下,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才可以设立相应的担保。一般说来,约定担保的设立需要3个条件: 1.担保权人必须支付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担保权人拥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债权可能基于货物买卖、借贷、提供服务等众多原因产生。 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物享有相应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是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但是,债务人也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求债务人对该财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债务人对担保物的提供不能是非法的。 3.担保协议必须是可以执行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要求担保协议:(1)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担保协议对债务人没有强制执行力。(2)债务人必须对担保协议签字。债权人对担保协议的签字则不是必须的。(3)协议当中必须对担保物进行明确说明,并且说明应当达到能够确定担保物的程度。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担保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了相应的完善程序,即占有或者登记,才能针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为担保的生效规定一些附属条件和要求。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担保中的常态,其他许多担保的设立都是以此为基础的。 (二)判决担保 判决担保是债权人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获得的担保。判决担保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是作为诉讼中一个特别法律程序的后果而强加于债务人财产上的。对于大多数判决担保来说,设立程序和完善程序是不必要的,因为判决本身就可以完成对担保的设立和完善。判决担保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在债务产生的时候,判决担保是不可能存在的。判决担保的债权人实际上无非是通过判决能够对财产行使担保权益或者对财产行使执行权利的无担保债权人。判决担保的获得是包含有运气成分的。这是因为:首先,债权人有可能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即使债权人获得判决担保并且实际取得了该财产,如果债务人不久就破产了,那么破产托管人就可能把债权人取得的财产作为偏颇性清偿予以撤销。 (三)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指担保权益的产生既不是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也不是源于法院判决,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型,法定担保还可以分为制定法担保、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 1.普通法担保。普通法担保是根据普通法产生的,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普通法担保仅适用于动产,并且为了设立担保要求债权人持续有效的占有财产。只有占有动产才可能获得担保,占有一旦不存在,担保就不可能获得。传统普通法担保种类包括:手艺人通过对修理物实施扣押来担保修理费用、律师费用;地主或旅店业主可以对进入其房产内的财产实施扣押以担保拖欠的租金或房费;仓库的所有人或货物运输者可以对保管的或运输的货物实施扣押以担保保管费或运输费。但是,随着制定法的出现和发展,许多普通法担保都在制定法中作出了规定,普通法担保出现的机率大大减少。在把普通法纳入制定法的过程当中,立法机关对普通法担保出台了一些新的解释,设立了一些新的规则,所以制定法中规定的担保与传统的普通法担保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2.衡平法担保。衡平法担保是指法官依据衡平法通过审判程序所设定的担保。虽然衡平法担保和判决担保一样来源于审判程序,但是他们产生的条件和实现的目的是不同的。衡平法担保的传统作用是在案件适用的法律所提供的救济不能给予债权人充分保护时才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因此,申请衡平法救济的债权人通常要表明其它法律救济是不能代替衡平法救济的。然而,仅有其它法律救济是不充分或者不可用的事实对于衡平法救济案件来说是不充分的,在适用衡平法救济时,法院必须协调各种衡平法上的权利。例如,一个原告只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能得到该法的担保救济,但是,如果他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结果导致失去了该法的担保救济,那么他就不能以该法提供的救济是不能适用的为理由从而申请法院设立一个衡平法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给予衡平法救济就会鼓励原告的不法行为,并且会损害法律对程序的要求。衡平法担保可以用一个例子来演示:一个雇员用盗窃雇主的钱作为购买汽车价款的一部分,作为恢复原状的诉讼,法院可能判决在汽车上设立一个衡平法担保,使雇主能够通过对汽车的占有和出售收回被盗窃的钱。 3.制定法担保。制定法担保是指担保的产生是源于制定法的规定。制定法担保是伴随着法律的法典化才逐渐出现的。许多制定法担保实际上就是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的法典化,但是立法机关在规定这些担保时往往会进行一些限制性或者扩张性的解释。制定法担保包括许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有它们各自的规则和要求。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共同的特征和要求: (1)任何一种制定法担保都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制定法担保无论是由州法还是由联邦法规定的,一般都详细地规定了债务的种类、可以享受担保利益的债权人的种类、能够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种类。交易、债权人、财产都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应规定。 (2)制定法担保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制定法担保必须符合法律对程序的详细规定,并且通常要求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步骤提出请求。法院在正常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审查制定法担保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 (3)制定法担保的设立和完善有些特别的规定。大部分制定法担保的设立(attachment)和完善(perfection)都要受一定规则的制约,如担保对债务人生效要求一些特定形式的通知和占有,担保对第三人生效要求对财产的一些特定的控制形式和公示形式等。 (4)制定法担保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基础性的关系。尽管制定法担保是无需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然而,制定法担保明显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某种基础性关系为前提的。在一些情况下,这一基础性关系实质上是合同性质的,但是担保也可以是基于其它基础的,例如,默示的代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不当得利等。当对一个特定的债权人赋予制定法担保时,立法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此举会对债权人有益,因此法律才向债权人提供此保护,即使债权人永远都不会向债务人提出担保请求。 二、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是根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对担保所作的分类。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当使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数额等同,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护,又不至于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担保物的价值大大超过了所担保债权的数额,而担保物本身又是不可分的;或者债务人的财力有限,无力提供与债权数额相当的担保物;或者当事人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出现较大的偏差。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担保物的价值与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一致。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少于债权数额,那么有一部分债权就是未担保的,在用担保物清偿债务时,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就不能获得清偿。这种担保即债权的不完全担保。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不完全担保的危险,在设立担保时债权人就应当使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勉强可以担保债权,担保中可能就没有财产的折旧或者担保实现的费用。因此,谨慎的担保权人应尽量使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权的价值,从而为担保的实现留有余地。这种担保就是完全担保。超过债权额的那一部分担保物价值是“衡平调节额”(equitycushion),债权人可以用超过债权额的这一部分担保价值防止在担保实现中的任何不利的变化。在破产分配当中,不完全担保中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额只能作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接受清偿,而完全担保债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当对担保物的价值作出确切的评估,并且对担保物价值贬值的可能性作出准确的预测,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完全的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的区别可以归纳为: (1)对债权的担保程度不同。完全担保中担保物的价值总是超过被担保债权的价值,而不完全担保中担保物的价值总是低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价值相等,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担保仍然属于不完全担保。 (2)债权人的地位不同。完全担保的债权人仅仅具有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不完全担保的债权人具有双重身份,在担保范围内是担保债权人,在非担保范围内是无担保债权人。 (3)在破产案件中的待遇和表现不同。在破产案件中,完全担保债权享受完全的优先权,而不完全担保债权只能享受部分优先权。不完全担保债权人需要参加概括清偿程序,而完全担保债权人就无需参加该程序。
什么是超级供给商关系 超级供给商关系是指企业和供给商之间建立在高度信任、真诚相待并客观对待结果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超级供给商关系的特点 你的企业是否会与供给商进行合作?也许绝大多数人对这个问题都会做出肯定的回答。然而,什么叫“合作”? 我们必须对合作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以体现客户与供给商之间在各个层面上的合作关系。这些层面主要包括业务关系、绩效指标、公司间沟通、治理层态度以及根本目标等。 让我们先来看看客户与供给商合作的最高境界,那就是超级供给商。这种合作方式的根本目标被定得如此之高,乃至它与其他各种合作方式的差异是毋庸置疑的。 有公司称:“与超级供给商的紧密合作,意味着我们将会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顺利实现成本效益翻番的目标。” 1、超级合作,优势明显 以本田为例。在六年时间里,本田通过与少数几家超级供给商的通力合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此期间内,美国的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11个百分点,而本田的某主要竞争对手不禁有些沾沾自喜,因为他们将其物料成本的上涨幅度控制在了7个百分点以内。这点小小的成就在本田面前就显得相形见绌了。在与超级供给商的通力合作下,本田实现了19%的成本缩减,并从竞争对手那里赢得了26%的市场份额。 本田所取得的成就说明:与供给商建立并维持一种超级合作关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这是传统上较为松散的“客户-供给商”关系所无法比拟的。本田正是通过与少数几家要害的供给商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悉心加以维持,从而极大地缩减了成本,并扩大了市场占有率。 那么,本田又是如何在美国实现上述成就的呢?他们是否人尽可亲地与每一家供给商进行合作呢?事实并非如此。很多企业都成天地把合作、供给商合作伙伴关系等名词挂在嘴边,但经常都是纸上谈兵而已,顶多只是把它当作谈判时的一种手腕罢了。而建立超级供给商关系却需要客户与供给商双方都付出艰辛的努力。这种关系的建立应重质不重量,也就是说企业应集中处理好那些能够带来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供给商关系。 在过去的10年中,汽车行业的发展佐证了企业利用超级供给商关系获取主要竞争优势的事实。具体来说,本田和丰田等日本汽车制造商,通过与超级供给商的合作而把福特和通用汽车远远地抛在了身后。东西方文化在处理企业与供给商之间的关系上的作风迥然不同。日本式的供给商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老实、正直,以及对结果持有的一种客观的态度之上。 除了文化以及共享价值观等问题,超级合作关系通常还要求企业能极大地降低供给商的风险,从而更好地对供给商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加以利用。文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高度协作、减少内部交易流程,以及在各个操作层面上的紧密合作,就能够收获这种关系所带来的回报。 要想让超级供给商关系成为现实,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并且没有任何捷径可取。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相互信任、老实、正直以及对结果的客观态度,而不应对要害供给商进行并不明智的压榨。企业和供给商双方还应长期进行流程改进,以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价值。 强调超级合作关系给供给商带来的利益,与强调它给客户带来的利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超级供给商可以为其合作伙伴提供成本加成价,而为合作伙伴的竞争对手提供市场交易价格。由于超级供给商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那么,当它以市场价格为其合作伙伴的竞争对手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就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层层递进,合作无间 那么,超级合作关系是如何得以建立起来的,其建立的过程又应该经过哪些步骤呢? 首先应该将合作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层次。供给商关系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和选择的过程。从一个层次上升到另一个层次,需要经历某种特定的变化过程,这个变化过程对于超级合作关系的建立影响深远。 制造商与供给商之间从没有合作到高度合作需要经历四个层次。高度合作关系要求制造商积极协助供给商获得成功,并提升其竞争地位。超级合作关系是合作的最高层次,它要求客户必须积极地协助供给商变得比其竞争对手更加强大,从而获得优惠待遇作为回报。 第一层:针锋相对关系。这是企业传统的采购策略:采购部门采用“步步为营”的谈判技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策略强调的就是砍价或对供给商加以利用,这在采购部门司空见惯。 然而,这种关系意味着供给商缺乏动力去为客户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性价比。供给商也不会与那些眼睛只盯着如何砍价的客户,分享他们的创新成果。结论是:针锋相对的关系也许可以帮你砍到最具竞争力的价格,从而避免了处于竞争劣势,然而却很少能够给你带来任何竞争优势。 在超级合作关系中,客户必须积极协助供给商变得比其他竞争对手更加强大,从而获得优惠待遇作为回报。 这并不意味着采购部门应该放弃这种谈判的手段。实际上,对于许多采购项目来说,这都不失为一种好手段。例如那些对你来说并非至关重要的采购项目,而且自己也并非该供给商的主要客户时,为什么不争取拿到最低价格呢? 不过,作为客户方,你要小心使用衡量指标。假如“低价”是衡量采购部门业绩的惟一指标,这种谈判手段就可能会成为采购部门所惯用的手段,并且他们会将其运用到所有供给商身上。然而,不能让所有的供给商关系都演变成这样。 第二层:协作关系。许多采购关系都是企业和供给商双方在供给链治理上的合作。这种关系通常只是作为企业之间现有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关系而存在,而很少超越互相可接受的合作范围。供给链关系中的共同成本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客户与供给商一起努力降低这些成本,对库存进行治理,同时对整体质量水平进行控制。此外,双方还共享有关销售、客户回馈以及交易信息,从而使得双方的经营更有效率。 第三层: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仅占客户与供给商关系种类中的一小部分。合作关系强调的是同时为双方创造价值,而不是相互争夺控制权,也不是把焦点放在如何砍价上面。合作关系是在协作关系之上发展而来的,致力于实现合作关系价值的最大化。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共同开发或对共有知识产权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合作关系价值的最大化。 合作关系有助于合作双方提高生产率,对共同参与的产品开发工作也有促进作用,而不像在协作关系中只是将焦点放在价格和交易成本之上。合作关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双方的沟通也必须保持通畅且诚信。这样,合作双方才能够为了实现长期目标而共同努力。双方更多地将重点放在如何培养新的竞争力、新观念以及新技术上,以加强双方的合作,并且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组合。 第四层:超级合作关系。成为“超级供给商”并非是要让供给商成为一个无所不能的巨人,而是让双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有些制造商在采购工程和对标方面进行投资,并且开发了“应有成本”或“绝对最佳成本”等成本模型。这些模型以及用以构建这些模型的采购工程方面的知识,可帮助他们从供给商处获取更低的价格。然而对“针锋相对”型的客户-供给商关系来说,其价值就显得非常有限了。相反,假如超级供给商对绝对最佳成本模型的结果加以利用,则会带来最佳成本利润率。 只要治理得当,供给商就可以通过对富有竞争力的情报、新知以及工程技术专长加以利用,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以应对对手的竞争。 超级合作关系中的客户方会动员全公司上下和各个职能部门,努力为所选择的几家供给商创造显著的竞争优势。相应地,客户方也要求供给商能够为自己创造竞争优势。这就要求企业摒弃许多传统的采购行为和观念。 3、有效合作,预备多多 这给首席采购官带来了怎样的启示呢?企业应该如何做才能创建更有效的合作关系呢?应该如何迈出走向超级合作关系的第一步?有哪些要求是企业的采购部门和其他部门必须达到的呢? 最好从一家供给商开始。采购部门需要分析哪家供给商是超级合作关系的最佳对象,以及假如超级合作关系获得成功的话,哪一家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 此外,你还需要考虑哪家供给商能够与企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并且相互给予最惠待遇。双方需要通力合作,共同创建一个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合作关系,并且设立一套持久的衡量指标体系。 在着手创建超级合作关系之前,企业应该确保自己已经做到了以下几点: 1)采购部门应该有一套有别于“砍价到底”的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方针、衡量指标和企业宗旨。 2)所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领域已经确定,而且在该领域存在创建超级合作关系的机会。 3)合作双方的各个职能部门都会积极参与到超级合作关系的创建中来,并给予全力支持。 4)已组建相应的组织架构,以对超级合作关系进行持续的衡量、沟通和改进。它是负责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供给商之间的持续沟通、协调的机构。 超级合作关系需要一定的外交手腕。左右摇摆、目光短浅、缺乏合作观念的企业是无法创建并维持超级合作关系的。企业需要挑选能够胜任这项任务的合适人选,作为采购部门的负责人。 4、衡量标准,逐渐提高 在对结果进行衡量时,采用上文提及的“绝对最佳成本模型”作为客观和以事实为基础的标杆,是至关重要的。合作双方的目标就是为了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这是一项绝对指标而非相对指标。 一旦超级合作关系业已确立,旧有的针对供给商关系的衡量指标就已经不适用了。不言而喻,超级合作关系必须能够给双方带来令人瞩目的成果,因为企业和供给商都为此付出了比其他各类采购关系要多得多的努力。与在供给链上的合作关系不同,超级合作关系的衡量指标不仅应聚焦于供给链的全面改进或价值创造的最大化上,还要聚焦于超级合作为双方带来了哪些竞争优势。 超级合作关系能够改进传统的生产效率指标,然而,合作双方必须在对所获利益和所累积的经验加以利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衡量标准。超级供给商也会在与其他客户打交道的过程中,对其新获得的竞争能力加以利用。 超级供给商能够最为有效地为其他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意义在于,他们可以要求其他客户付出更高的价格!当然,企业与超级供给商之间应该就哪些经验和措施可以和其他客户分享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然而,设立太多条条框框的做法并不值得鼓励,因为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合作双方的市场竞争地位,以及相互为对方创造竞争优势。 假如超级合作关系能够带来如此诱人的成效,那为什么各大制造商没有争先恐后地加以实施呢?简单地说,这是因为超级合作关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拥有充分授权的采购职能部门,以及企业高层在战略方针方面的全心投入和努力。这种关系的建立需要长期的投入和关注,而且企业上下必须都对此深信不疑。多数企业在推行内部措施方面困难重重,而长期与外部保持合作关系又让他们觉得不太安闲。此外,依靠采购部门作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助推器尚未获得广大企业的认可。 长期来看,采购职能必将发展成为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席采购官必须确保采购部门的员工拥有相应的技能。只要处理得当,企业和员工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必将取得显著的成效。
什么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将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商品销售或转移给对方,对方获得产品或商品后,并按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销售或转移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供方,获得产品或商品的一方叫需方,即通常所说的卖方和买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在经济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我国经济合同法在列举的经济合同时,将购销合同列在首位。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并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特征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广泛地应用于工业、商业等各种经济活动之中,它在法律上反映了商品交换关系,是经济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不但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以下主要特征: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是产品或商品。工矿产品是指工厂生产的产品或矿山生产的产品。工厂生产的产品,如钢铁、机床、汽车、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自行车、布匹等重工业和轻工业产品;矿山生产的产品,如铁、煤、铜、铅、锡等产品。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即可以买卖的物品。 2、购销的产品或商品的转移,是转移其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谓转移所有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因经济合同关系,供方将财产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转移给需方,需方获得所有权,供方失去所有权。所谓转移经营管理权是指发生在国营企业相互之间的购销合同之中。国营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在供方交付产品或商品时,只是向需方转移财产的经营管理权,需方因此而获得经营管理权,供方丧失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这个基本法律特征与其他种类的经济合同是根本不同的,如财产租赁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使用权;仓储保管合同只是暂时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借款合同转移的是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是产品或商品;技术转让合同转移的是智力成果,也不是物质财产(产品或商品)等等。可见,转移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3、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贯彻等价交换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它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因此,它又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品种、规格等 1)产品名称,是指工矿产品的种类。工矿产品可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工业部门可分为机械工业品、冶金工业品、纺织工业品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按其经济用途相同,实际作用不同,可分为若干大类,如机械工业产品可分为金属切削机床、矿山设备、冶金设备、石油设备等;冶金工业产品又分为生铁、钢锭、钢材等。 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又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钻床、磨床等;钢材可分为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重轨、轻轨等。 各部门大类产品,又分有细目,如铣床又具体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立式铣床、卧式铣床、万能铣床等;大型型钢又具体分为圆钢、方钢、角钢、钢、线材、三角钢、六角钢、八角钢、工字钢、扁钢、T字钢、Z字钢等。为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部门产品大类产品和明细分类具体填写。 2)产品规格,是指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由于各种产品的性质、性能、成分、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规格也不一样,如圆钢产品有直径为5 厘米、10厘米等不同直径的圆钢;水泥产品,有500号、800号等不同型号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产品的规格、型号、等级、花色、是否是成套设备产品等,必须写得明确、具体、清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标准) 1)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工矿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其他标准的,按其他标准执行;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3)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包括产品总量和分批交货的数量。 产品数量的计量,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产品的包装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盛产品的容器,通常称为包装用品或包装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种是指包扎产品的操作过程。因此,包装质量既指包装物的材料,又指包装操作的好坏。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称为大包装,其作用是保护产品。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即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其作用在于维护产品质量,减少产品损耗,同时也美化产品,有利于销售。 2)运输包装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制(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在包装时,必须附着有装箱清单。 3)产品的包装物,一般由供方负责供应,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包装物的某些产品,可由需方供应,除此以外,应由供方负责包装。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 5、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是由供货单位将产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代运,是由供货单位根据合同的决定,将产品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需方指定地点交货。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托他人到供货单位,凭合同提货。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2)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 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协商处理。 产品(商品)的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等。从运输工具来说,有火车运输、船舶运输、汽车运输、飞机运输及现代化的管道运输等。采用何种方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6、交(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交(提)货期限一般分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交货,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中,产品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度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业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2)规定送货和代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8、产品的验收方法 验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产品(商品)时,对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方法。对于验收地点、方法、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实样。 产品的质量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9、产品的价格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订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0、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1)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中应明确结算方式和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帐户的名称。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款(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定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转帐结算。 11、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12、当事人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并明确代理权限。
报关单位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完成海关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报关资格是报关单位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关的法人或组织取得了海关赋予的报关权后,才能成为报关单位,方能从事有关的报关活动。另外,作为报关单位还必须是“境内法人或组织”,能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是报关单位的另一个特征。 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报关企业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帮助其代理报关的企业
什么是装卸搬运合理化[1] 装卸搬运合理化是指以尽可能少的人力和物力消耗,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仓库的装卸搬运任务,保证供应任务的完成。 装卸搬运合理化,是针对装卸不合理而言。合理与不合理是相对的,由于各方面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达到绝对合理。 装卸搬运合理化的标志[1] 1、装卸搬运次数最少。 2、装卸搬运距离最短。 3、各作业环节衔接要好。 4、库存物品的装卸搬运活性指数较高、可移动性强。 装卸搬运合理化的原则 1、省力化原则:能往下则不往上、能直行则不拐弯、能用机械则不用人力、能水平则不要上坡、能连续则不间断、能集装则不分散。 2、消除无效搬运。 3、提高搬运活性。 4、合理利用机械。 5、连续化原则。 6、保持物流的均衡顺畅。 7、集装单元化原则。 8、人格化原则。 9、提高综合效果。 装卸搬运合理化的基本途径 1、坚持省力化原则 所谓省力,就是节省动力和人力。应巧妙利用物品本身的重量和落差原理,设法利用重力移动物品。 省力化装卸搬运原则是:能往下则不往上;能直行则不拐弯;能用机械则不用人力;能水平则不要上坡;能连续则不间断;能集装则不分散。 2、提高装卸搬运灵活性 物料装卸、搬运的灵活性,根据物料所处的状态,即物料装卸、搬运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不同的级别。如果很容易转变为下一步的装卸搬运而不需过多做装卸搬运前的准备工作,则活性就高;如果难于转变为下一步的装卸搬运,则活性低。 为了对活性有所区别,并能有计划地提出活性要求,使每一步装卸搬运都能按一定活性要求进行操作,对于不同放置状态的物品做了不同的活性规定,这就是“活性指数”,分为0—4共5个等级。活性指数越高,物品越容易进入装卸搬运状态。 3、合理选择装卸搬运机械 4、保持物流的顺畅均衡 5、推行装卸搬运的单元化 6、实现装卸搬运的文明化 7、创建物流“复合终端” 所谓“复合终端”,即对不同运输方式的终端装卸场所,集中建设不同的装卸设施。 复合终端的优点在于:取消了各种运输工具之间的中转搬运,因而有利于物流速度的加快,减少装卸搬运活动所造成的物品损失;由于各种装卸场所集中到复合终端,这样就可以共同利用各种装卸搬运设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复合终端内,可以利用大生产的优势进行技术改造,大大提高转运效率;减少了装卸搬运的次数,有利于物流系统功能的提高。 8、重视改善物流系统的总效果 装卸搬运在某种意义上是运输、保管活动的辅助活动。因此,特别要重视从物流全过程来考虑装卸搬运的最优效果。如果单独从装卸搬运的角度考虑问题,不但限制了装卸搬运活动的改善,而且还容易与其他物流环节发生矛盾,影响物流系统功能的提高。 参考文献 ↑ 1.0 1.1 汝宜红.《物流运作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什么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设单位,称为委托方;勘察设计单位称为承包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其中特别是承包方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勘察设计书,委托方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否则,双方无权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一般说,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双方能否真正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对建筑、安装等工作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期限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无论是签订总包合同,还是签订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然后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建设工程名称、规格、投资额、建设地点。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款办法。 4、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定程序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2、签订勘察合同,只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协商同意,即可签订。 3、签订设计合同,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外,还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小型单项工程必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如果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范本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内容、规模与范围详见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见附件)。 第二条 乙方根据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阶段进行。在具备各个阶段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协议书,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需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日期,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 、进度与资料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测绘工作的,在勘测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测绘技术要求及标有拟建工程准确位置的地形图,圈定测量范围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的复制件,并安排好现场工作条件。 委托初步设计应提出以下资料:①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②选址报告;③规划要求;④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⑤经批准的工艺设计资料,民用项目的使用要求;⑥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测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人防、消防、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环境保护预测资料等。 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2.收到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用书面转送给乙方。组织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有关技术条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通知乙方参加试车考核及竣工验收。 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维护乙方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对转让后重复使用的项目,乙方不负任何技术责任。 6.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时付给勘察、设计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编制设计文件,根据各阶段协议书的规定,按期交付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初步设计6份,施工图设计8份),并保证质量。需增加设计文件的份数时另行收费。需复制供应标准图时另行收费。 2.乙方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出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乙方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需重作设计时,须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乙方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开工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对于复杂项目,需要乙方协助收集设计基础资料时,应按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6.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 乙方根据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办法计收勘察设计费。设计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设计费30%;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时,甲方再付给乙方设计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甲方负责结清全部设计费。小型设计项目及复用设计项目分两次拨付设计费。即签定设计合同时选拨付20%作为定金,完成施工图时付清全部设计费。 勘察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勘察费的30%,乙方交付勘察文件时,甲方负责结算全部勘察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设计基础资料,或因资料原因影响乙方设计进度或造成设计修改,乙方除可推迟交付设计文件日期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损失的工日,以日产值________元计算,增补设计费。 3.甲方因故要求变更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议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增付设计费。 4.甲方因故要求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设计,甲方已付的定金不予偿还,定金不足设计进度部分,按已完成的设计实际进度补交费用。 5.甲方报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时间超过半年时,本合同自行失效,乙方已收的定金和设计费不予退回。 6.由于乙方的勘察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负责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应付给甲方与直接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交付时间按协议规定时间拖后时,由甲乙双方商定,每逾期一天,甲方可少付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1%,提前时,甲方付给乙方该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_%(经批准生效)。 8.甲方如延期交付勘察设计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按天数累计计算,每天偿付勘察设计费1%的违约金,但每天偿付最高额不得超过100元。 9.乙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设计费1%。 第七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按( )项解决。 1.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也同样是合同的有效部分。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的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表以及勘察设计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甲、乙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市基建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