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简介 NS公司(NYSE: NSC)是1982年诺福克铁路公司与南方铁路公司合并组成的一级铁路公司,公司经营范围跨越美国东部22个州、哥伦比亚区以及安大略湖,线路连接22个港口,提供完善的物流和多式联运等服务。公司营业里程约3.44万公里,拥有机车3468台,货车101095辆。 NS公司的调度指挥和控制方式略有别于BNSF公司,采取调度集中统一指挥和分散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即市场营销、列车运行计划、机车运用计划等完全集中在公司总部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列车调度计划下达后,由下设的路局分区域、划片实施执行。调度中心有400多名调度员集中统一编制公司的列车运行计划、机车运用计划和施工限速计划等。公司每日受理15000多个客户电话或信息,按客户需要组织空车调配和装车。公司下设11个铁路局,每个局设置一个调度分中心,设有总调度长、值班主任、助理值班主任和调度员,按照公司总部下达的日班计划和列车调整计划,控制区域内列车的运行。由于列车运行计划由公司集中编制,路局间基本上不存在列车运行间的冲突,若机车调度、运用存在矛盾,则由相邻路局间自行解决。
远期运费协议 目录 1、什么是远期运费协议 2、远期运费协议的起源与发展 3、 FFA市场的参与者 4、 有效利用FFA市场规避风险[1] 5、FFA与中国企业[2] 6、FFA的操作方式和存在的风险[3] 7、结论和建议[4] 8、参考文献 远期运费协议(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简称FFA) 什么是远期运费协议...... FFA是“Forward Freight Agreements”的缩写,即“远期运费协议”。不同的经纪公司对FFA有不同的定义,尽管解释大不相同,但通俗来讲,FFA是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远期运费协议,协议规定了具体的航线、价格、数量等等,且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点,收取或支付依据波罗的海航交所的官方运费指数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运费差额。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运费风险管理工具。在期货期权中的此类规避风险的方法叫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产生的原动力,无论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还是金属、能源期货市场,其产生都是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现货价格剧烈波动而带来风险时,自发形成的买卖远期合同的交易行为。而运费套期保值,就是把运费作为一种商品,船东或货主通过FFA市场为运营环节买了保险,保证其稳定运营的可持续发展。同样,和所有的期货期权产品相同,FFA是一种套利工具,而这点正是那些金融机构所看中的。 远期运费协议的起源与发展 FFA交易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在过去15年间,80%的交易都在欧洲的船东和商品贸易商之间进行,交易的流动性不是很高。2002年以来,随着航运市场百年不遇的猛涨,市场波动性剧烈震荡,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套利的需求推动FFA市场的快速发展。 而2006年是一个分水岭,无论是成交量还是参与度来说,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根据FFABA 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统计,2006年第三季度散货和油轮FFA合约总共成交511105手,据此保守估计,全年成交不低于150万手,交易金额超过1万亿美元。波罗的海交易所主席曾说“运费已经真正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商品”。2006年FFA市场最大的赢家是中国台湾的TMT公司,由于其偏执地看多,给他带来超过10亿美元的利润,而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Nobu也成为业界津津乐道的传奇人物。作为一个“零和博弈”的赌场,自然有输者。希腊船东DRYSHIPS、德国船东OLDENDORFF、韩国STXPANOCEAN等分别传出在FFA市场巨亏的消息,加拿大船舶营运商北美轮船(NASL)由于在FFA亏损3000万美元而宣告破产。 而FFA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去年TMT为了支持其在FFA的头寸,将控制的10条好望角型船“晒太阳”,造成运力紧张,从而推高现货的指数。运费的提高,间接地也为去年大宗商品价格的疯长推波助燃。FFA重要性,以及所具有的风险管理和投机套利功能,也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国玩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总共有17家中国公司开始FFA交易,主要是一些航运商和贸易商。2006年12月19日,由国内知名铁矿石贸易商嘉鑫公司牵头,首届“大中华区FFA研讨会”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浮碧厅举行,来自中国的15家公司共聚一堂,讨论了对家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热门话题。会上成立了“中国FFA协会”,并决定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下届将由香港地区的昌运东富担任轮值主席。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必将成为FFA市场重要的一支力量。 FFA市场这几年的大发展已经引起了国际上众多专业投资公司的注意,像德意志银行、摩根斯坦利等许多银行和投资公司已经开始纷纷涉足此领域。 FFA市场的参与者 目前FFA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公司: 1.航运商:从事国际大宗散货运输的航运企业及运营商。比如挪威的KLAVENESS,丹麦的NORDEN、德国的OLDENDORFF、法国的CETRAGPA、意大利的DEIULEMAR、希腊的NAVIOS/OCEANBULK、新加坡的PCL/IMC、韩国的KOREANLINE/STXPANOCEAN等; 2.贸易商:从事矿石、煤炭、粮食等大宗散货进出口的贸易企业。比如世界粮食农产品行业的四大“天王”,路易达孚、嘉吉、邦基、ADM等。他们在CBOT等商品期货交易所长袖善舞,自然成为海运费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先驱; 3.生产商:从事矿石冶炼、粮食加工、电力、炼油等大宗原材料消耗的生产企业。比如世界矿业巨头BHPBILLITON和RIOTINTO,欧洲最大能源公司RWE,英国的KOCHCARBON以及2001年倒闭的美国最大的能源商安然公司等; 4. 金融公司:各种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期货公司等。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法国兴业银行、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美林证券等。 有效利用FFA市场规避风险[1] 目前在FFA市场上套保可以根据不同的租船方式来进行。下面我们以巴拿马行船2A航线(大西洋到远东航线)为例说明如何利用FFA套期保值。 2003年5月份某一个进口企业以FOB方式签订8月份的远期贸易进口合同,主要利用巴拿马型船大西洋至远东航线运营(2A),但担心运费将上涨,这个货主想在当前市场上锁定利润,目前市场该条航线8月份日租金为18000美元/天。该货主买入8月份2a航线合约。 合约主要内容如下:买方:ABC公司,卖方:BCD公司,航线:2A 航线,合约月份:8月份,合同天数:90天,合同价:18000美元/天,结算期:合同月份最后7个BPI指数日,合同类型:FFABA,佣金:根据合同约定。 现假定运费在8月份真如货主所担心的大幅上涨,8月份日租金上涨到20000美元/天。该货主在FFA市场获取盈利为(20000-18000)*60=120000美元。除支付少量手续费外,该部分收益用于弥补运费价格上涨的亏损,成功锁定运费。如果该货主在市场上什么都不操作,那么该货主将承受120000美元的亏损。 上述货主除了买入远月合约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买入FFA看涨期权,等于给运费买了保险,可以以更小的投入来规避风险。以上实例只是针对货主方面的期租保值,还有针对航次运费套期保值方法,还有以季度、半年、整年为期限的套期保值方法等等。相反,船东也可以在市场进行卖出合约的套保操作,而且随着交易量的逐步攀升,目前市场也采用标准合约的电子交易,操作更为简便。 FFA与中国企业[2] 近年来,“中国因素”在国际干散货航运市场中非常惹眼,中国占据了世界干散货贸易增量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中国企业却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太大收益。 “中国占铁矿石增量的80%”等一系列的经济数据表明中国在世界干散货市场中的影响已经非常巨大,由于缺乏风险管理的意识,在远期运费市场中却鲜有中国企业的参与,即便算上在第三国注册的中国概念的公司,目前在FFA市场中的影响仍极其有限,与中国在现货贸易中的巨大大份额相比,中国在FFA的参与程度尚不足道也。目前我国只有少数5-6家中国概念的公司参与FFA交易,而且交易规模还都比较小。中国大多数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以及航运企业只能被动接受运费的上涨,最后只有中国消费者来买单。据英国FIS航运经纪公司估计目前参与交易的所有中国公司(含香港地区)的交易量只占总交易量的5%。这与中国在国际干散货现货市场上的地位并不相符,而国外船公司、运营商、贸易商参与FFA市场交易则已极为普遍。 在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中国的航运企业和作为租家的贸易商应该尽快了解FFA规则并加以有效运用,只有学习并加以利用才能增进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如果船东或贸易方不能有效利用这一工具回避风险,在市场涨跌轮回中则很难全身而退。学习FFA并不复杂的理论,并有效地利用FFA市场来锁定利润规避风险,对中国的广大船东和货主来说似乎应尽快补上这一课。 FFA的操作方式和存在的风险[3] FFA的交易程序 1、通过在Clarkson证券有限公司的FFA经纪人查询价格 2、交易双方进行FFA谈判 3、是否结清? 4、如果没有,让合同对方结清 5、FFABA合同格式 6、如果OTC(在柜台上,即不通过航交所的交易)没有结清:经纪人结算建议/发票/财政追踪 结算机制 1、结算价格为由波罗的海航交所在每个结算期公布的合同航线平均价格 2、结算期是进行6条期租航线平均价格交易时整个月中所有指数的平均值或者在就某单独航线交易时过去7天平均价格结算日为合同月中最后一期波罗的海航交所发布之日 3、结算金额等于固定价格与浮动价格之间的差乘以合同数量 4、结算金额应在结算日支付,必须在结算日后五日内收到 FFA的优势 1、减少受运费易变性对公司的影响 2、投机/套利交易 3、浮动价格对冲 4、固定价格对冲 5、可以匿名进行交易 6、因不涉及实物运输,所以没有物流和污染的烦恼 FFA存在的风险 1、合同对方因为清算/破产而不履行合同 2、合同对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3、迟付款 4、客户/经纪人交易中出错 结论和建议[4] FFA对航运的影响与日俱增,航运人绝对不能忽视它的存在 在经济全球化、航运全球化的背景下,不用FFA的对冲和价格发现功能,才是最大的风险。尤其是在中国目前FFA还未普及的情况下,了解FFA行情则更让我们更早掌握市场先机,在租船谈判中占据心理和信息优势,在信息不是很对称的中国,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不懂得利用该市场,意味着你将逐渐被对手超越! 市场的大涨大跌轮回中,缺乏FFA保护的公司,很难具备长期竞争力,尤其是在竞争对手都增加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风险被转移的前提下,你将承担更大风险。而且随着FFA定价功能的越发显现,利用FFA的运期定价功能,企业将获得更多的先机。 提高风险意识和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越来越重要 众所周知FFA的高盈利和风险性,随着中国参与企业的增多,中国企业如何面对FFA投机的诱惑,如何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管理能力将显得越发重要,在缺少相关法律监管的背景下,如果企业自身对风险控制意识不足,或对游戏规则一知半解,都隐藏着很大风险,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参与的公司将会更多,中国企业亟需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 FFA在航运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 《世界海运》2006年第29卷第05期(作者: 张建, 杨永志)
货品包装 目录 1、 货品包装的定义 2、 货品包装的分类 3、 货品包装的作用 4、 国际市场对货品包装的要求 货品包装(Packaged Goods) 货品包装的定义 ...... 货品包装就是在国际市场流通过程中,为防止风险和损坏,易于辨别,对商品进行的包装。 货品包装的分类 货品包装的分类方法很多。通常人们习惯把货品包装分为两大类:即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专业分类有以下几种方法: (1)以包装容器外形分类:可分为箱、桶、袋、包、筐、捆、坛、罐、缸、瓶等。 (2)以包装材料分类:可分为木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玻璃、陶瓷制品和塑料制品包装等。 (3)以包装货物种类分类:可分为食品、医药、轻工产品、针棉织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和果菜类包装等。 (4)以安全为目的分类:可分为一般货物包装和危险货物包装等。 货品包装的作用 一种产品可能有儿个包装,装有牙膏的牙膏袋外经常还有纸盒,纸盒外还要套上纸板箱以便运输和搬动。 包装有四种作用: (1) 这是最重要的作用,它是指保护被包装的商品,防止风险和损坏,诸如渗漏、浪费、偷盗、损耗、散落、掺杂、收缩和变色等。产品从生产出来到使用之前这段时间,保护措施是很重要的,包装如不能保护好里面的物品,这种包装则是一种的失败。 (2) 提供方便。制造者、营销者及顾客要把产品从一个地方搬到另一个地方,牙膏或钉子放在纸盒内可以很轻易在库房里搬动,酱菜和洗衣粉的不方便包装,已被现在的小包装所取代;这时消费者采购和带回家非常方便。 (3) 为了辨别,包装上必须注明产品型号、数量、品牌以及制造厂家或零售商的名称。包装能帮助库房治理人员准确地找到产品,也可帮助消费者找到他的想头的东西。 (4) 促进某种品牌的销售,非凡是在自选商店里更是如此。在商店里,包装吸引着顾客的注重力, 并能把他的注重力转化为爱好。有人认为,"每个包装箱都是一幅广告牌。 "良好、的包装能够提高新产品的吸引力,包装本身的价值也能引起消费者购买某项产品的动机。此外,提高包装的吸引力要比提高产品单位售价的代价要低。 国际市场对货品包装的要求 当今国际市场商品竞争的诸多因素中,商品质量、价格、包装设计是三个主要因素。国外一位研究市场销售的专家曾说:"通往市场的道路中,包装设计是最重要的一条。包装对整体形象的促进作用并不亚于广告。"国际市场对商品的包装总体要求是一要符合标准,二要招徕顾客。具体的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一、名称易记。包装上的产品名称要易懂、易念、易记。 二、外型醒目。要使消费者从包装外表就能对产品的特征了如指掌。 三、印刷简明。包装印刷要力求简明。那些在超级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因为是由顾客自己从货架上挑选,因此它们的包装就要吸引人,让顾客从货架旁边走过时能留意到它,想把它从货架上拿下来看看。 四、体现信誉。包装要充分体现产品的信誉,使消费者透过产品的包装增加对产品的依靠。 五、颜色悦目。一般来说,欧洲人喜欢红色和黄色。在超级市场上销售的高档商品,多采用欧洲流行色,即淡雅或接近白色的色彩。 六、有地区标志。包装应有产品地区标志或图案,使人轻易识别。 七、有环保意识。国际上现在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为此国际上有许多关于包装材料的新的具体规定,总的趋势是逐步用纸和玻璃取代塑料、塑胶等材料。如德国规定中国出口到德国的食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什么是纵向协同物流战略 纵向协同物流战略是指位于流通渠道不同阶段上的企业相互协调而形成合作性、共同化的物流管理系统,主要有批发商与生产商之间的物流协作和零售商与批发商之间的物流协作等形式[1]。 这种协同作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是物流活动的效率性(即通过集中作业来降低物流费用),而且还包括物流活动的效果性(即商品能迅速有效地从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转移,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纵向协同物流战略的形式 纵向协同物流的形式主要有批发商与生产商之间的物流协作和零售商和批发商之间的物流协作等形式。 批发与厂商间的物流协作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厂商力量较强的产业,为了强化批发物流机能或实现批发中心的效率化,厂商自身代行批发功能,或利用自己的信息网络,对批发企业多频度、小单位配送服务给予支援;二是在厂商以中小企业为主、批发商力量较强的产业,由批发商集中处理多个生产商的物流活动。 零售与批发的协作则表现为:一是大型零售业建立自己的物流中心,批发商经销的商品都必须经由该中心,再向零售企业的各店铺进行配送。此外,与零售商交易的批发商数目尽可能减少,因此要求批发商从原来从事专业商品的经营转向多种类经营,零售企业物流中心订货、收货等手续得到简化;二是对于大型以外的中型零售企业来讲,它们不是自己建立物流中心,而是由批发商建立某零售商专用型的物流中心,并借此代行零售物流。这种方法对于中型零售企业来讲,既可以有效利用批发商所持有的物流Know-how,又能享受省略本企业物流中心集配商品环节所带来的利益。 相关条目 横向协同物流战略 第三方物流协同战略 参考文献 ↑ 孙明贵.《物流管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1
货币性不平衡 目录 1、什么是货币性不平衡 2、相关条目 货币性不平衡(Monetary Disequilibrium) 什么是货币性不平衡...... 货币性不平衡又称货币性失衡,价格性不平衡,是指在一定汇率水平下,国内货币成本与一般特价上升而引起出口货物价格相对高昂、进口货物价格相对便宜,从而导致的国际收支失衡。在这里,国内货币成本与一般物价上升的原因被认为是货币供应量的过分增加,因此,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货币性的。这种不平衡一般直观地表现为价格水平的不一致,故又称价格性不平衡。 例如,一国发生通货膨胀,其出口商品成本必然上升,使用外国货币几家的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就会上涨,就会削弱本国上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客观上起着抑制出口的作用。相反,由于国内商品物价普遍上升,相比较而言,进口商品就显得便宜,鼓励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出现贸易收支的逆差。不过在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通货膨胀还会引起该国货币汇率一定程度地贬值,但一般来说,此时汇率贬值的幅度要比物价上涨的幅度小得多,因而其影响也小得多,它只能缓和但不会改变通货膨胀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货币性失衡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中期或长期的。 相关条目 周期性不平衡 结构性不平衡 价格性不平衡 收入性不平衡 货币性不平衡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日本近铁集团公司简介 日本近铁集团公司(Kintetsu Worldwide Express, TYO: 9041)为世界500强之一,也是日本第二大专业物流公司。1958年起,近铁开始了跨国发展,目前已在世界的60多个国家、地区及178个主要城市设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达到18000多人,在整个国际物流行业享有很高的声誉。作为国际航联(IATA)成员,其空运货物量始终名列IATA的前茅。自1996年11月近铁集团在北京设立北京近铁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以来,至今在中国已有包括惠普、通用、IBM、松下、三菱、诺基亚等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数百家外资企业,成为近铁的客户,选择了近铁为其物流的合作伙伴。 近铁集团创建于1910年,总部设在日本东京。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物流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KWE正以其半个世纪以来积累的经验、实力和信誉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及其它综合性的物流服务。 FLUX系统在KWE的运作 KWE在实施FLUX系统前的业务运作状况 为了加速国内物流的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KWE从2004年年初启动了其全国各物流中心的WMS/TMS系统推广计划,并在企业总部建立了集成的物流治理平台、信息门户和EDI中心,FLUX作为供给商全面负责了整套物流信息系统的建设,总部治理平台、信息门户和EDI中心已经建设完成,WMS/TMS已经在全国17个物流中心进行实施和推广。 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作业单据不统一。 客户担当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业务数据在 Excel 中的处理,操作效率低下,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 库存准确率难以保证,由于 SKU 数量超过了一万种,每次库存盘点都有较大偏差。 上架作业和拣货作业依靠现场治理人员的经验,作业效率难以得到提升。 仓库和总部治理人员无法实时地了解库存动态和运输动态。 提供给客户的报表各式各样,由各客户担当手工编制。 与客户在费用和核算上完全依靠手工编制的报表,给总部客服人员造成较大压力。 每次与客户进行EDI接口都需要IT部门大量的开发工作。 FLUX在实施过程中解决的要害问题包括 流程重组:系统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建立一套标准规范的作业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实施团队通过对仓库各类产品作业特点的认真分析,结合系统制定了统一的操作流程,并通过治理人员强有力的推进使流程得以贯彻实施。 队伍建设:系统不但要成功上线,更重要的是要保证长久稳定的运行,为此需要一个拥有专业技能的实施和支持团队。实施过程中分别针对系统治理员、QA、系统操作员和现场操作人员进行了严格和持续的培训。 人员效率:实施系统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对于人员效率的提升。通过流程优化、数据自动处理、单据合理化设计,系统人性化设计等措施使治理人员从简单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可以将更多精力放在加强治理和提升服务上。 通过成功实施完整的物流信息系统为KWE创造了可观的价值 由于错发订单而导致的客户投诉率低于0.1%。 通过作业路径、作业方法的指导和优化,降低物流作业成本可至40%。 信息系统的有力支持降低对作业人员的经验要求,劳动力成本可节约至20%。 库存准确率高达99.5%以上。 充分利用仓库内的有效空间,空间利用率提高20%。(对立体货架仓) 库存动态和订单交付情况在线查询,改善企业形象和客户满足度。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History历史 Kintetsu began life in 1914 as the Osaka Electric Tramway Company (大阪电气轨道株式会社, ōsaka Denki Kidō Kabushiki-gaisha), operating a line between Osaka and Nara (now the Kintetsu Nara Line). The modern Kashihara, Osaka, and Shigi lines were completed in the 1920‘s, followed by the Kyoto Line (a cooperative venture with the Keihan Electric Railway). In 1938, Kintetsu teamed up with the Kansai Kyuko Railway (关西急行电铁 Kansai Kyūkō Dentetsu) to operate the first private railway service from Osaka to Nagoya. Kintetsu bought Kansai Kyuko in 1940 and continued the service on its own. Most of the network‘s smaller lines were merged into Kintetsu during World War II, and maintained after the end of the war. The company was renamed Kintetsu Corporation after it merged with the Nankai Railway in 1944: it maintained the name when Nankai regained its independence in 1947. After the war, Kintetsu branched out and became one of the world‘s largest travel agencies, opening off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other countries.
法定损害赔偿 目录 1、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 2、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3、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的规则 4、相关条目 法定损害赔偿(statutory damages) 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不同之处在于: 其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即可依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 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的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国《合同法》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体现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实际取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所实际享受,但只要合同适当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的。由于若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的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在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完全赔偿并不意味着各种损害都应当赔偿。在违约责任中,对于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及精神损害的都不予赔偿。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偿人身伤害、死亡及精神损害;其二,这些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要使这些得到赔偿,将会使订约当事人面临合同责任的不可预测性,从而妨害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害方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主张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责任竟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之一。但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法》,而是其他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⑤。 (2)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如果未来的风险过大,则当事人就难以从事交易活动。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损失。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未尽到减轻损失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同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是有过错的,过错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减轻损失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说,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 第二,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在这一点上应主要考虑受害人主观上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努力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仅要在经济上合理,而且要及时,不得在损害以后迟迟不采取措施减轻损害。 第三,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这就是说,违约已经发生并造成了损失,而受害人未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过在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在违约中获得利益。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得到了某种利益,例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履行义务,并节省了履行费用,这将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采取损益相抵的规则,扣除所得的利益,而不适用减轻损害规则。 受害人在采取措施减轻损害的过程中,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该规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而适用的,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便不可适用此规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而合同亦靠诚实信用得以维系。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严格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对于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法律规定其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目前,我国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经营欺诈赔偿规则。 相关条目 约定损害赔偿
什么是技术链 技术链有两种不同的描述方式: ①各种技术本身可能存在承接关系,即一种技术的获得和使用必须以另一种技术的获得和使用为前提,因此相关技术之间形成了一种链接关系; ②产品之间存在上下游的链接关系,因此物化于上下游产品中的各种技术依据产品的链接关系形成了一种技术链。 技术链的特性 第1种技术链往往表现为星状结构,即一种基础技术处于中心节点,其应用领域可以向多个领域拓展,并形成多个分支节点,每个分支节点又有多个细分领,例如,纳米技术可以拓展到新型建材及涂料、电子信息、生态环保、新能源、生物医学工程等领域,这些领域中纳米技术又延伸到更多的细分领域;电子信息领域包括纳米电子元器件、纳米信息通信器件、纳米微型电机系统、纳米微传感器等。 值得注重的是,某种核心技术在以星状向多个领域拓展时,往往意味着与拓展领域内原有技术的融合,例如,纳米技术运用于人造骨骼,需要原有的计算机CAD辅助设计技术,另外,许多核心技术在拓展领域上也可能出现重合现象,如芯片就是新材料技术和集成电路技术融合的结果。 第2种技术链实质上是对应于产业链而言的,即产业链中的每个环节乃至每个环节上的不同产品都要运用到不同技术,更一般地,某种产品的生产往往是多种技术(技术束)组合的结果,物化与不同产品中的技术(束)依据产品的上下游关系链接成链,另外,考虑到技术本身的承接关系,技术束中某种技术的使用可能又必须以某些上游技术的使用为前提,如此一来,对应于产业链的技术链的结构形态极其复杂,考虑一个简化的例子,假设某种半导体设备的产业链仅仅包括原料(硅晶片)→芯片→半导体设备三个环节,其中,假设硅晶片的生产只需要晶片制造技术;假设芯片生产只需要晶片加工技术和晶片装配技术,这两项技术又以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为前提;假设半导体设备生产需要半导体生产技术和半导体装配技术,而这两项技术又以半导体设计技术为前提。 对应于产业链的技术链,其某个环节或产品可能需要一种技术,也可能需要多种技术(技术束),假如需要多种技术,这些技术可能是平行关系,也可能是前后承接关系。 技术链与产业链的对应关系 技术链与产业链的对应关系极为复杂,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某种产品只与一种技术(束)对应,一般而言标准化产品往往是这种情况; ②某种产品对应于多种技术(束),例如,农产品生产既可以采用劳动密集技术也可以采用资本密集技术; ③某种技术(束)并不对应于具体产品,例如某种尚处于产业化前期的技术,其对应的具体产品还未出现。 这种复杂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加大了技术链分析的复杂性,因此,在分析技术链时,不仅要考察某个产品需要那些技术(束),还要考察某个产品是否存在几种可替代的技术(束),假如某种技术(束)尚未应用于具体产品,则需要考察产业化该产品还需要哪些技术,这些技术与现有技术(束)是平行关系还是链接关系。 技术链、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互动关系 1、技术链决定产业链和价值链从单一环节看,该环节的技术束状况,决定了该环节的产品种类、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进而决定了该环节的价值回报;从整体上看,技术链的完备是产业链形成必要条件,而各环节总体上劳动密集、资本密集、或知识密集的不同技术特征,决定了产业链上的核心环节和价值分布。 2、价值链对产业链和技术链的影响假如价值分布在产业链极不均衡,则回报率高的环节会吸引较多的企业进入,进而改变该环节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而竞争行为的变化可能引发该环节技术束的变化,例如高回报和激烈竞争会加速技术的升级换代。 3、产业链对技术链的影响产业链各个环节的需求特征、对该环节的技术变化可能产生重 要的拉动作用,例如能源成本大幅提高将会鼓励节能和替代能源的技术研发和运用,产业链某个环节的竞争状况也可能会影响其他环节的技术状况,例如半导体设备商为了降低风险和成本,会向发展中国家外包芯片生产并提供生产技术,整车制造商会提供零配件供给商精益生产、柔性生产、物流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