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集货型 共同集货型是物流配送共同化的主要模式之一,是指由几个物流部门组成的共同配送联合体的运输车辆,采用捎脚的方式向各货主取货(共同集货),这种方式可以减少或避免车辆轻载现象,提高车辆的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但这种模式的发货仍采取分散向各客户送货的方式发货。
直接出口 目录 1、 什么是直接出口 2、 直接出口有主要形式 3、 直接出口的优势[1] 4、 直接出口的劣势[1] 5、 参考文献 6、 相关条目 直接出口(Direct Export) 什么是直接出口 ...... 所谓直接出口,是指企业不通过国内中间商(机构),直接将产品销往国外客户。 直接出口有主要形式 直接出口有四种主要形式或途径: 1.设立国内出口部。 该部门负责实际的对外销售工作。它通常由一名出口销售经理和几名职员组成。它有可能演变成为独立的出口部门,负责企业所有有关出口的业务,甚至还可能成为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单独计算赢利。 2.国外经销商和代理商。 国际经销商直接购买企业产品,拥有产品所有权;而国外代理商是代表企业在国际市场推销企业产品,不占有产品,但要抽取佣金。在企业不了解国外市场又想尽快地进入国际市场时,可以把产品卖给国外经销商,或委托国外代理商代售。 3.设立驻外办事处。 设立办事处实质是企业跨国化的前奏。办事处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其优点一是可以更直接接触市场,信息回馈准确迅速;二是可以避免代理商的三心二意,而集中力量攻占某个市场。但其缺点是设立国外办事处需要大量投资。 4.建立国外营销子公司。 国外营销子公司的职能与驻外办事处相似,所不同的是,子公司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当地公司建立的,而且在法律上和赋税上、财务上都有其独立性,这说明企业已更深入地介入了国际营销活动。 直接出口的优势[1] 直接出口对企业的好处是: 第一,能较迅速地掌握国外市场动向,从而有利于企业改进产品,提高产品对国际市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第二,有利于积累跨国营销经验和树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声誉,从而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第三,增加了企业对产品流向和价格的控制能力。 直接出口的劣势[1] 直接出口对企业的不利之处在于: 第一,需要增设专门的外销机构和人员,承担直接渠道费用; 第二,加重了资金周转的负担,增加了风险; 第三,对一个初进行直接出口的企业来说,总要碰上如何寻找匡客户,建立自己的国外渠道这样一个困难。如果解决不好,企业将无法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 1.0 1.1 夏正荣.《跨国营销概论》[M] 相关条目 间接出口
什么是“物流运作优化”? 对绝大部分公司来说优化物流运作是当前公司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过去一段时间里美国的许多公司将精力集中在业务流程自动化和相关物流信息采集上,这些措施已经取得成效,帮助公司降低了成本,同时也为物流优化奠定了计算机硬软件基础。在这样的背景下,乔治亚理工大学物流研究所主任,美国物流专家拉特利夫博士撰写一份白皮书,提出物流优化的十条原则。 目标——必须量化和度量 要想获得成功必须有明确的目标,为了优化,你必须知道怎样才算被优化。量化目标使得使用计算机决定一个物流计划方案是否优于另一个方案成为可能,治理人员就可以衡量优化方案是否有投资回报。例如,速递公司可能把目标定为:日常最低维修成本、燃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这些成本是很轻易被量化和度量的。 模型——必须真实的代表物流过程 模型是把优化要求和限制转化为计算机可以接受的语言和程序的途径。例如,我们需要模型来表示从仓库出货到装运卡车的过程。最简单如出货的总重量、体积的模型必须真实表示装运要求。假如一种重量、体积模型被用于表示另外一种新型车辆的装运,模型就失真了,因为它没有真实代表实际的装运情况。假如模型不能代表真实的情况那么整个优化措施将会是不切实际、没有效率的。 数据——必须准确、时效和轻易理解 数据引导着整个优化过程,假如数据不准确或不及时的纳入整个优化过程,那么指定的物流计划明显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优化过程包含实施计划,数据必须要轻易被理解、接受,这样才能有良好的沟通,整个系统才会协调。例如,假如卡车运输对某些货物有体积限制,那么仅仅把握运输货物的重量显然是不够的。 整合——必须支持全部数据转换 数据整合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大量的数据要围绕物流优化来采集。例如,优化从仓库到商店的运输过程需要相关的定单、客户、车辆、驾驶员和道路信息等数据,这些大量反馈的数据中有的是无用数据,有的是错误数据,需要重新整合,筛选出与优化相关的有效数据。 传达——优化方案必须以一定的形式传达给执行官、治理者 只提供物流优化解决方案而不具体实施并不能算是成功的,只有提供给治理层实施方案并最后取得期望的投资回报才算是成功的。因此优化方案必须以最简单、明了的方式传达给治理者和执行者,治理者需要更多全面集中的信息来实施整个计划,其中网络是信息传递的重要媒介。 算法——以独立结构解决单个问题 物流优化技术之间最大的区分在于计算机寻求物流优化途径的算法。毫无疑问,对于每类物流问题都有各自的特点,必须针对每个不同的问题开发相关的计算机算法来提供最佳的优化方案。然而值得注重的是: ·算法结构必须能够被每个物流优化系统识别和理解; ·优化的算法要有弹性,能够在使用时和其他系统协调。物流优化问题有许多可能的方案,如货物运输容量的减少有时有成千上万种可能的方案。利用不合适的算法结构意味着计算机挑选的方案可能以一些不可靠的、违反优化原则的数据为基础,或者整个方案的运算时间过长,甚至得不出方案。 运算——运算平台必须在有效时间内算出优化方案 由于每一个实际物流问题都有成千上万的优化方案,因此需要强大的计算机来支持运算,它能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计算出最好的物流优化方案。显然,由于优化技术要在实际运行环境中迅速得到实现,因此在短时间内得出最优方案是必要的。与单一的计算机运算比较,强大的计算机网络平台能够提供更好、更快的解决方案。 人才——专业的人才必须占主导地位 优化技术发展迅速,但是假如没有一些专业的技术人才来把握,它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这些技术人才能确保运用数据、模型的正确性,技术投入到实践中能按设计的运行。仅仅希望通过一些数据收集,运用模型和软件分析而没有技术人才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他们主导着知识和经验。 流程——商业流程的运作必须支持优化并且保证提升的空间 物流优化是一个不断累积变化的过程,因为物流的目标、规则和过程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当变化来临的时候,不但数据、模型、算法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潜在的商业流程也需要考虑如何变化来支持新的优化方案。商业流程假如不能支持优化或者保证物流优化的提升空间将会导致优化技术不能被有效利用甚至是无用的。 投资回报——投资回报必须考虑整个技术、人才和实施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物流优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投资回报需要考虑两点: ·整体优化价值的评估; ·优化方案的比较,优化技术的选择。 在成本价值估算方面,当公司有现成的网络平台、应用软件之后,一般都过低估计运用物流优化技术的成本,而这些都需要有专业人才来完成。很少有成功利用物流优化技术的成本低于最初的技术成本价值估算的案例。假如在初期物流优化的总成本能得到控制,则整个方案的成本一般就会减少。 在预算投资回报时,必须要有好的方法决定一个基准线,衡量技术价值和人才的作用,度量提升的效果,然后考虑进一步的优化。因为数据有时效性,实施过程需要不断的被关注,没有公司能够十分准确的预见他们的物流优化方案实际能够取得怎样的效果。
承诺 目录 1、 什么是承诺 2、 承诺的条件 3、 承诺的方式 4、 承诺的生效 承诺(Commitment) 什么是承诺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请注意必须是受要约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若要约是向数个特定人作出,则数个特定人均可成为承诺人。另外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接受承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请考生了解掌握。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诺。但是当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时,承诺方式便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是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等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台湾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之。”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约第18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的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12月31日到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甲发现已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为准备新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进货。此时乙违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的承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办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则为无效。对于承诺的特定方式问题,有的法律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要约人对承诺要求特定形式时,如果承诺以不同于要求的形式发出,则该承诺无效。”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但一般可从其对意思表示或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中推断出来。 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或了解承诺通知不影响承诺的效力。若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般不发生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要约人规定;未规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若受要约人不承认其承诺,迟到的承诺为新发起的要约。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撤回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合同解除权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2、 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3、 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4、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5、 行使解除权的限制 6、 完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 7、 法定解除权主体的确定 8、 解除权行使的期间 9、 参考文献 什么是合同解除权 ......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首先,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第27条、第28条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5条所做的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其次,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依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即指通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条件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效力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依其约定。 2、法定解除权。即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充分吸收了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我国合同法采用德国民法的立法体例,在本法条中的第一项即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其次,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如国际上惯用的声明、请求或特定情况下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如前文所述,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因为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需要对该权利加以控制或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行使解除权的限制 合同的解除权,从其权利性质上讲,属于形成权。由于形成权的法律性质,意味着权利相对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所以,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结果损害的角度出发,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 单就合同的解除来讲,各国合同法都对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352条规定:“权利人因加工或改造已将领受的物改变为其他种类的物的,排除解除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548条规定:“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的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失。”其它诸如法国、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该项规定来看,对于约定解除权而言,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出现了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然后享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通过正确的行使解除权,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即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同样,对于法定解除权而言,如果不加以严格的限制,就会导致各种交易关系轻易的消灭,不仅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甚至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特别是在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而非违约方也愿意其继续履行时,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只有这样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更好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丧失时限上的规定。另外,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明确了在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合同是否予以解除。这是通过第三者的监督审查从而对解除权行使正确与否进行的限制。 综观我国的合同法,可发现其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了较为明确的限制条件。但对其它解除权消灭缺少更详细的规定。 完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 1、原则化约定解除条件 由于设定约定解除条件能使合同的解除手续简化,所以该条件被广泛应用。然而,由于这类条款自治性较大,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对该条款加强限制的趋势。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市场尚未成熟,对于约定解除而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解除事由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不要将一般违约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更不能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规定为解除事由。解除事由的约定,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才能保障当事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实质平等,从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2、科学化法定解除条件 如前文所述,综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在罗马法和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不可抗力都是作为免责事由的条件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如此。但是,我国《合同法》第 94条第1项却将其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之一加以规定。为消除这个冲突,有学者建议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如前所述其理由无外乎是存在原则的内涵不好把握或是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等问题。 就这一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更可取,理由是:第一,情事变更的内涵要比不可抗力丰富,它可以包含不可抗力的所有发生原因;第二,很少有国家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加以规定,通常其是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而情事变更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第三,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均免责,无需向对方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情事变更制度中,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衡利弊后看来,笔者也认为,将情事变更规定为合同的解除条件较不可抗力更为合适,更符合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宗旨。 (2)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在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中,曾就是否引进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很大的争议。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第2项和第6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我国合同法最终采用了大陆法上的拒绝履行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又有所超越,即不仅有“期前”拒绝履行,也包括了“届期”拒绝履行。另外,此规定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示”拒绝履行,另一个是“默示”拒绝履行,均可发生合同解除权。 另外,结合《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和第94条第2项的规定,笔者还有一些疑问。如果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对方行为属于第68条之所列,那么该行为对其来讲就是“明确的”、“清楚的”拒绝履行的行为,根据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实质上对解除权的发生要求了“催告”,而在第94条第2项的规定中却没有这样的要求,这样二者就出项了“分歧”。那么对于这种“分歧”是否应借鉴国际公约或其他法律,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两项的表述更为合理和统一一些,以使其被运用起来更容易,更符合立法要求呢? (3)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我国合同法在第94 条第5项作了一个概括性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对于此项规定如何解释,合同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说明。对此,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主要是指两方面的情形:一方面是指合同法分则包含的各类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而特有的合同解除情形(如《合同法》第268、 308、410条等)。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的解除不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或违约为条件;另一方面,该项规定还指各违约形态下合同解除问题。我国合同法仅在第94条第3、4项规定了迟延履行状态下的合同解除问题,对其他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均未作规定。因此,需先对迟延履行、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各类违约形态下的合同解除条件逐一规定之后,再将“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作为合同解除法定条件的最后一个补充性条款来规定。这样不但体现出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法定解除权主体的确定 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即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认为,只有守约方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合同法》第94条规定是法定解除权行使的依据,对该条第2 至5项规定,公认是一方当事人(非违约方)为解除合同的主体。但对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否承认单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即违约方也存在成为合同解除权主体的情况,学术界持不同看法。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但解除合同是依情况确定,是一种违约救济的方式。如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法律修订或新法颁布后,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这种就是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只有赋予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的权利,才能使双方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此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法定解除权,都可成为该解除权的主体。 解除权行使的期间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循的程序,但该条款仍有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对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没有明确限制。当合同解除权产生后,解除权人即已获得了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若解除权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就会使合同进入一种效力不稳定的状态。同样,对于《合同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笔者也存在疑问,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也没有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期限又该如何限定?上述问题若不解决,均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同交易安全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应做出完善规定,才能促使解除权得到及时有效的行使,具体可为: 1、为使解除权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对通知可设定一定的期限,如其不在该期限内发出通知,应视为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 2、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没有进行催告的,解除权的期限也应加以限制,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参考文献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78页 李岩峰:《解除合同的权力行使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2005年5月16日,华律网 李忠全、郅四清:《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2005年4月30日,法律论文资料库 孙文进:《试论合同解除权及相关诉讼的识别》,2005年4月3日,法律教育网 张志朋:《中国合同法之合同解除》, 2002年1月1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崔志远:《解析合同的解除》,载于《合同法原理与新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95页 胡沛:《试论合同的约定解除权》,载于《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 白慧林:《合同解除的条件》,载于《合同法新论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04页 韩世远主编:《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604页
挪威邮政公司简介 挪威邮政(Posten Norge BA)始建于1647年,现已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是它的唯一股东。挪威邮政和以挪威邮政为大股东的几家公司共同组咸了挪威邮政集团。集团的3大工作领域是:高质量的国内邮政业务网、国际通信和后勤解决方案。 挪威邮政:可移动的信息治理 挪威邮政,作为一个全球性邮政服务企业,其工作职责就是通过运用各种交通工具来传送邮件、物品,其下分为四大业务块:邮政服务、快递、后勤和电子信息服务。 挪威邮政的快递服务面向本国和全球范围内的所有信件,在挪威,邮政部门网点和邮政商店联合经营的模式,早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到2004年年底,挪威邮政已有328个邮局和1201个设在商店内的邮政网点,网点总数达到1529个。如此庞大的网点数量,是对挪威邮政后勤部门的莫大考验。在整个物流流程中,需要考虑到所邮寄货物是否易受温度影响,进而做出采取空运或是海运的决定,以便货物能够快速、及时地送达客户手中。在这点上,挪威邮政为其他物流企业树立了典范。 成本效益兼顾 作为一个物流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的第一生命线,也是影响日投递率的要害要素,因而,挪威邮政倾注重金,进行相关技术的开发和网络建设。他们将在几个大型邮件和包裹投递中心实施相关计划,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提高服务质量,并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挪威邮政预计,到2008年,邮件自动分拣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7%提高到84%,每年将为公司节省5亿挪威克朗的支出。 于是,他们做出了这样的决定:用一个更具革命性的设备来取代传统的PDT3100版本笔记本。因为,公司需要有更多的渠道来快速获得实时供货信息,从而实现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能给顾客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 根据挪威邮局自身的业务流程和系统建设特点,邮局信息部门主管Johan Ron.s“圈定”了Symbol的解决方案,用Johan的话来解释:Symbol的贴心服务、创新精神,以及硬件环境与软件设施如何精密结合的设计方案是打动他的主要原因。 移动方案创新商业运作 挪威邮政的整个无线解决方案耗资77000000克朗(即10000000英镑或 1270000美元),挪威邮政的采购清单明细如下:超过6000台MC70EDAs、一份服务合同、WS2000和WS5100系列无线开关、 AP300接入点,以及Symbol的移动服务平台(MSP),所有这些设备的运行都是为了保障公司对业务的可控性。 在整个解决方案中,无线技术的运用无处不在。在整个物流过程中,他们会使用到 GPRS/GSM/EDGE,终端机通过部署WLAN实现互联。分布于各个网点的近6000台MC70 EDA联接着蜂窝式电话、PDA、电脑、代码扫描仪,员工在工作中,可以使用移动设备,获知待发邮件信息、邮件传递信息等。由于物流企业更多是户外作业,因而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坚实耐用性均提出了很高要求。另外,移动终端的互联互通要求不受语音和数据的限制,能够通过WAN/LAN/PAN及时互通,另外,移动终端也必须包含高级语音功能,先进的数据获取能力以及对所有应用的兼容性。 据Johan介绍,“整套无线解决方案能够使得将货物传递信息第一时间递交顾客,使其实时地获取信息。凭者这样的投递方式,挪威邮政在市场上成功地迈进了一步。” 这个解决方案的最大的优点就是信息的实时互通,方案包括了一个跟踪体系,通过GPS 为挪威邮政的邮递员计划好到达目的地的最佳路线。顾客们甚至可以通过邮件信息条码来具体了解他们收到物品的寄发地点,这大大改进了顾客服务质量。而且, MC70能够提供给所有的邮递人员他们所需要的一切,从而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不管他们是在外面还是在仓库,或者只是在核查指令。 挪威邮政现在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可移动的邮政企业—在移动中提高获取重要实时信息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且给顾客们提供一个尖端的邮政服务。 据悉,挪威邮政还不断地在新领域寻找新的商业契机,他们计划用电子技术来提高传统业务的综合性能。今天,lT技术所产生的效益约占挪威邮政集团收入的12%。在未来的几年之内,将会有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lT和电子业务。当然,他们最重要的仍是客户,未来,挪威邮政相信其为客户提供的网络服务一定是包含通达整个世界的服务。 挪威邮政为全面竞争做好预备 由于收入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挪威邮政2004年税前利润高达 10.79亿挪威克郎,比 2003年增加了 6.23亿挪威克郎。挪威邮政的首席执行官称, 2004年的财务结果显示,挪威邮政已经成长为一个赢利性的集团,它为将从 2007年开始的欧洲邮政市场全面竞争做好了充分预备。挪威邮政增强了竞争实力,并通过合并电子信息类业务和扩展实物配送业务的范围,加强了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能力。 物流和信息市场的全球化、电子行业和产品对传统的邮政服务的替代以及欧洲市场的自由化是影响挪威邮政发展的三点主要因素,这要害的三点因素使挪威邮政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Nor— Cargo公司是挪威最大的物流运输公司之一。 2004年,挪威邮政收购了该公司,物流业务量有了明显增长,物流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已达到 33%。 在挪威,邮政部门的网点和邮政商店联合经营的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到 2004年年底,挪威邮政已有 328个邮局和 1201个设在商店内的邮政网点,网点总数达到 1529个。同时,挪威邮政看到实用性已经在社会上和提供产品及服务的商家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于是,挪威邮政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延长营业时间和与客户达成灵活的协议来保证较高的实用性。客户评价一个邮政商店开办得是否成功是通过实用性和营业时间来衡量的。自 2001年起,挪威邮政延长了邮政商店营业时间,并努力通过加强邮政服务的便利性、减少客户在邮局的等待时间来改善邮政的服务质量。 2004年,挪威邮政 A类优先邮件的次日投递率仍然稳定在 87.5%的水平,与上年持平,高于经营许可所要求的 85%。 挪威邮政还将投资 10亿挪威克朗用于新技术的开发和网络重建,他们将在几个大型邮件和包裹投递中心实施此项计划。该计划的制定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提高服务质量,并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挪威邮政预计,到 2008年,邮件自动分拣的比例将由现在的 47%提高到 84%,每年将为公司节省 5亿挪威克朗的支出。 挪威邮政还不断地在新领域寻找新的商业契机,他们计划用电子技术来提高传统业务的综合性能。今天, lT技术所产生的效益约占挪威邮政集团收入的 12%。在未来的几年之内,将会有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 lT和电子业务。 欧洲邮政市场自由化使经济得到了增长,这为挪威邮政获得了瑞典城市邮件经营权的新机会。机会的获得还说明挪威邮政要为瑞典和挪威两个邮政市场的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挪威邮政按瑞典主要的城镇来分拣已标明地址的邮件,并且他们热中于任何可以获得利润的正确途径。“成为世界上最有发展潜力的邮政企业”这已成为挪威邮政的长远目标。 挪威邮政还将从行业中最杰出的人们中得到灵感,不论在世界任何角落他们都会努力去做,并将努力成为市场中最好的。 挪威邮政还计划随时将自己放在被淘汰的边缘以增大压力,并且提供新思想来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求。不过,最重要的仍是客户,未来为客户提供的网络服务一定是包含通达整个世界的服务。 挪威邮政历史 Posten is the name of the Norwegian postal service. The word "posten" means "the post" or "the mail" in Norwegian. Posten was founded in 1647 under the name "Postvesenet" by Henrik Morian. It was established as a private company, and the Dano-Norwegian king Christian IV gave his blessing to the founding of the company. Postvesenet was privately run until 1719, when the Dano-Norwegian state took over. From that point on, national postal service was a state monopoly. The local city postal services remained private, but in 1888 a new postal law was introduced, which expanded the monopoly to the entire country. In 1933, Postvesenet was renamed to "Postverket". In 1996, Posten Norge BA was established as a state-owned company wherein the Norwegian state had limited responsibility. In 2002 Posten changed its corporate structure into a stock company, as a process of preparing the company to an expected liberalization of the Norwegian postal market. Today (2005) Posten Norge AS is still completely owned by the Norwegian state and the liberalization process has been postponed by the government. Norway Post (Official english name) is divided into four division ; Post, Logistics, Distribution Network and ErgoGroup AS. The latter specializing in electronic services and outsourcing .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 目录 1、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概述 2、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概述 ...... 针对里昂惕夫之谜,西方经济学界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解释,但另一些学者针对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情况、新特点,又提出不少比较新奇的理论,直接修正和发展了H-O学说。其中一部分人仍用生产要素差异来论述国际贸易,但同时扩大了要素的范围,赋予要素新的含义,由此产生了新要素理论。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认为,应赋予生产要素以新的含义,扩展生产要素的范围,生产要素不仅仅是生产要素禀赋理论所说的劳动、资本和土地,技术、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信息以及治理等等,都是生产要素,这些无形的“软件”要素越来越成为形成贸易的基础,它决定着一国比较优势格局。 新要素理论当然是对要素禀赋理论的发展,但就分析方法而言,新要素理论与传统要素贸易理论并无本质的不同。 国际贸易新要素理论的主要内容 1、人力技能说 该学说是从里昂惕夫的劳动熟练说发展来的。所谓人力技能是指人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是通过储蓄和投资形成的,实际上也可以看成是人力投资。人们通过对劳动力进行投资(如教育、职业培训、保健等),可以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使劳动生产率得到提升,从而对一国参加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产生作用与影响。该学说认为新时代,一个国家应该重视人力投资以提高人力技能,才可能产生新的比较优势。 2、R%26amp;D学说(研究与发展学说) 该理论强调的是研究与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对于国际贸易比较利益的重要作用。研究与发展要素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用于研究和开发各种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的投资。在实际衡量中多用开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来计算。研究与发展的多少,可以改变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而丰裕的资金、丰富的自然资源、高质量的人才是从事研究开发的条件,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基础,研究与发展密集度高的产品就是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其变化可以产生新的比较利益。该学说强调了科技在国际贸易优势形成中的作用,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 3、技术进展论 这种理论认为技术是过去对研究与开发进行投资的结果,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技术进展同人力技能、研究与发展等要素一样,也决定着一国生产要素禀赋状况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由于该理论是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强调技术进展对国际贸易比较优势的决定作用,实际上也是强调研究与发展要素的作用。 在次基础上,后来又有人进一步提出了技术差距论,认为由于各国技术投资和技术革新的进展不一致,因而存在着一定的技术差距。这样就使得技术资源相对丰裕或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较强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从而有可能暂时享有生产和出口某类高技术产品的比较优势。该理论补充了要素禀赋论,并根据创新活动的连续性使要素禀赋论动态化。 4、信息贸易理论 信息是能够创造价值并进行交换的一种无形资源,是现代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信息本身同时又是可以交换的商品,是一种软件要素,而且是一种无限的资源,占据信息意味着比较优势的改变,可以促进一国贸易格局的变化。目前该理论并不很完善,但它却代表着重要的发展方向。 关于以上这些新要素理论,虽然都未成系统,也不很完善,但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的新见解。
商品入库管理概述 商品入库管理是根据商品入库凭证,在接受入库商品时所进行的卸货、查点、验收、办理入库手续等各项业务活动的计划和组织。其基本要求是保证入库商品数量准确,质量符合要求,包装完整无损,手续完备清楚,入库迅速。 商品入库管理的步骤 步骤一:入库前的准备工作 依据:仓储合同和入库通知单。 具体工作: 1.熟悉入库货物 2.仓库的库场情况 3.制定仓储计划 4.仓库妥善安排货位 5.做好货位准备 6.准备苫垫材料,作业用具 7.验收准备 8.装卸搬运工艺设定 9.文件单证准备 步骤二:货物接运 1.提货 (1)到车站、码头提货 (2)到货主单位提取货物 (3)托运单位送货到库接货 (4)铁路专用线到货接运 2.仓库收货 货物到库后,仓库收货人员首先要检查货物入库凭证,然后根据入库凭证开列的收货单位和货物名称与送交的货物内容和标记进行核对。 步骤三:商品入库验收 1.商品验收的基本要求 其基本要求包括: 及时; 准确; 严格; 经济。 2.商品的验收程序 商品验收包括验收准备、核对凭证、确定验收比例、实物检验、做出验收报告及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验收准备 全面了解验收物资的性能、特点和数量。 准备堆码苫垫所需材料和装卸搬运机械、设备及人力。 准备相应的检验工具,并做好事前检查。 收集和熟悉验收凭证及有关资料。 进口物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定需要检验质量者,应通知有关检验部门会同验收。 (2)核对凭证 入库商品即须具备下列凭证: 货主提供的入库通知单和仓储合同; 供货单位提供的验收凭证,包括材质证明书、装箱单、磅码单、发货明细表、说明书、保修卡及合格证等; 承运单位提供的运输单证,包括提货通知单和登记货物残损情况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以及公路运输交接单等。 (3)检验货物 ①数量检验 按商品性质和包装情况,数量检验分为三种形式,即计件、检斤、检尺求积。 计件法 计件是按件数供货或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在做数量验收时的清点件数。 检斤法 检斤是对按重量供货或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商品,做数量验收时的称重。 检尺求积法:检尺求积是对以体积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例如木材、竹材、沙石等,先检尺,后求体积所做的数量验收。 凡是经过数量检验的商品,都应该填写磅码单。在做数量验收之前,还应根据商品来源、包装好坏或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对到库商品是采取抽验还是全验方式。 ②质量检验 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尺寸检验、机械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成分检验四种形式。仓库一般只作外观检验和尺寸精度检验,后两种检验如果有必要,则由仓库技术管理职能机构取样,委托专门检验机构检验。 ③包装检验 凡是产品合同对包装有具体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验收,对于包装的干潮程度,一般是用眼看、手摸方法进行检查 (4)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物品入库凭证未到齐之前不得正式验收 发现物品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规定,要会同有关人员当场做出详细记录 在数量验收中,计件物品应及时验收,发现问题要按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要求 步骤四:入库 1.入库交接 入库物品经过点数、查验之后,可以安排卸货、入库堆码,表示仓库接受物品。在卸货、搬运、堆垛作业完毕,与送货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仓库台账。 1.交接手续 (1)接受物品 (2)接受文件 (3)签署单证 2.登账 物品入库,仓库应建立详细反映物品仓储的明细账,登账的主要内容有: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件数、累计数或结存数、存货人或提货人、批次、金额,注明货位号或运输工具、接(发)货经办人 3.立卡 物品入库或上架后,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或出入状态等内容填在料卡上,称为立卡。料卡又称为货卡、货牌,插放在货架上物品下方的货架支架上或摆放在货垛正面明显位置。 相关条目 商品在库管理 商品出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