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形象危机防范 所谓形象危机防范,是指形象主体通过强化危机意识,着重于见微知著、防患未然,尽可能将危机消灭在潜伏期,做到防微杜渐。在现代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学会预防危机,避免危机出现,才能使个体或组织的形象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预防是解决危机最好的办法。 形象危机就是指一种可能对主体的形象带来高度威胁和不确定性影响的事件或活动。 形象危机防范概述 个体或组织良好形象的建立是在日积月累、循序渐进中形成的,需要通过几期谨慎小心地塑造与维护才能获得。同时,大量的形象危机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是日积月累的必然结果。个体不良的行为举止积久成习,最终可能致使形象危机的产生。对一个社会组织来说,对内、对外各个环节的小问题、小隐患,长此以往,都可能酿成大的危机。其实,在个体或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是在所难免的,都是正常的,关键在于个体或组织对这些问题的态度是怎样的。有的以其问题小,而不屑处理,使问题愈演愈烈;有的则小心谨慎地防范各种小问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问题的及时处理与控制。两种态度必然导致两种结果,这是显而易见的。 形象危机的发生虽有其必然的、人力无法完全控制的一面,但是,就多数的危机来说,又都是可以预见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危机常常被视为一种局部、偶发现象,对危机的处理也大多是采取随机临时处置的方式,缺乏必要的预先性关注、预防监测和全程控制。如果不能把形象危机问题放到攸关个体或组织生存、发展的战略层面来考虑,其结果是本可避免或可控制的一些突发事件,最终遗憾地演化成了个体或组织的形象危机。英国著名危机公关专家迈克尔?里杰斯特在《危机管理》一书中明确指出:“不管对危机的警戒和准备是自发的,还是法律所要求的,危机管理的关键是危机预防。” 最高明的危机管理不在于危机形成和爆发以后的干预,而是在于排除可能导致危机前期的各种可能性,从根本上防止危机形成、爆发,也就是“防患于未然”。 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对危机的预防。在博大精深的中国古代文化中,对危机管理有着充满辩证思想的论述。例如,“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无有不测风云”,强调的是“居安思危,思则有备”的思想。又如,“长将有日思无日,莫等无时思有时”,强调的是“无时防有,有备无患”的思想。再如,“凡大事皆起于小事”;“听于无声,见于未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强调的都是未雨绸缎、预防在先,“从小危机防患大危机”的思想。 形象危机管理的最理想状态是将危机消灭在潜伏时期或萌芽时期。所以形象危机的预防在个体或组织的形象危机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形象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对突发事件和重大形象危机的预警应作为个体或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在现代社会,个体或组织所面临的是一个充满激烈竞争和众多未知数的环境。一个小小的问题、小小的危机都可能是致命的。因此,加强形象危机管理和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形象危机防范的意义 具体而言,形象危机防范的实践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一)有助于培养形象主体的忧患意识 美国学者胡尚?库克兰在《管理危机:挑战与复杂性》一文中指出:“任何企业,无论其规模、业务性质和工业类型如何,都免不了出现危机。我们都记得泰勒努密封舱事件,印度碳化物联合工厂悲剧,克莱斯勒公司危机及其奇迹般的复兴,蔓维勒公司的石棉危机及其随之而来的诉讼案,堪萨斯市海伊特旅店高架公路坍塌等诸如此类的危机。这些危机都已公之于众,但另有成百的事件并非众所周知。” 如果将胡尚?库克兰先生的上述话语引申一下,我们便可这样说:任何社会组织,无论其性质、类型和规模如何,也不管其过去的历史和现在的情况怎样,都免不了出现危机,包括形象危机。在信息社会,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或社会组织因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更为复杂,所面临的公众对象更为多样,形象的制约因素更是层出不穷且变化多端,因而,出现危机的可能性更日渐增大。正因为这样,任何个体或社会组织为了保持其良好形象,便不能不培养忧患意识。其中,危机预防实战可说是最为重要的、极有帮助的培养方法。它不仅能使形象主体亲临其境,直接感受,而且还通过实战现场所营造的心理压力,促使形象主体自觉实践,深入理解。 (二)能有效减少形象危机的形成概率 个体或社会组织的形象系统是一个由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系统,当其中的某些或某一因素转变为非常性因素并严重影响和制约形象系统的正常状态和正常运转时,形象危机便形成了。形象危机形成因素存在于影响形象系统状态的四类因素,即形象主体因素、相关公众因素、传播媒介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形象主体能通过形象危机预防管理减少危机的形成概率。 第一,在形象系统的四类影响因素中,存在着诸多的形象主体可控因素,只要对这些可控因素施以控制,使其保持上常状况,而不让其转化为非常状态,那么,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危机形成的概率。 第二,危机的形成因素中,主要原因在于形象主体,而相关公众因素、传播媒介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是次要的。穆建刚先生在其所著《现代公共关系操作示范》一个小曾对企业危机从何而来进行了讨论,他将人为因素作为重点,概括出了个人为因素,其中至少有5个因素是企业自身的因素。 这表明,只要社会组织从对内部因素的严格控制做起,防患于未然,就可以有效减少危机的形成概率。 (三)有利于实现形象危机的及早消除 危机的及早消除是指在危机尚未全自爆发的时候,就使危机得以化解和平息。危机及早消除的可能性来自于危机形成的过程性。任何形象危机的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形象危机的形成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潜伏期、初显期、爆发期。无论在危机形成的哪一个阶段,形象系统都要产生一定的信号,显示出一定的危机征兆,只不过在不同阶段形象系统所产生的危机信号和显示的危机征兆在相关信息的量上或时间年短工向着较大的差异而已。形象预防管理就是根据危机形成过程的阶段理论,采用各种科学的监控手段,对形象系统所产生的危机信号和所显示的危机征兆进行监测,以便在危机形成的第一阶段(潜伏期)或第二阶殷(初显期)就准确地发现危机的苗头,分析危机发展的趋势,采取果断措施,把危机消除在前许之际,化解于全面爆发之前。 (四)有利于提高形象危机的处理水平 形象危机事件和形象危机带来的危害部需要形象主体去处理、去消除。但是,同样是进行危机处理,不问的形象主体的处理水平是不一样的。危机处理的水平如何,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主要有:人员、经费、物质设施、组织机构、信息、策略等。一般来说,如果上述六个方面的因素都处于准备充分和运行良好状况,那么,这样的形象主体危机处理的水平就高,反之则低。形象危机预防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未雨绸缎的危机处理准备工作,它通过危机教育,组织危机应变小组,发生危机领导小组,制定应变计划与应变对策,做好物质技术和经费准备,并通过对形象系统的长期和持续不断的监测与诊断获取充足的危机发展情况的信息等,实际上为危机处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于提高危机的处理水平是极为重用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形象危机预防管理有利于提高形象危机处理水平。 形象危机防范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居安思危,强化危机意识,观察发现危机前兆,做好危机防范的情报收集工作 做好形象危机防范工作,首先是培养危机意识,危机意识是形象危机防范的起点,危机意识是这样一种思想和观念,它要求个体或组织从长远的、战略的角度出发,在口常工作、生活中,就抱着遭遇和应付危机状况的心态,预先考虑和预测可能面临的各种紧急的和极度困难的形势,在心理上和物质上做好对抗困难境地的准备,预先提出对抗危机的应急对策,避免在危机发生时因束手无策、不能积极回应而遭受失败。在太平无事的日子里,通过将“危机意识”引入个体或组织日常的形象管理中,已成为许多个体或组织维护自身形象的一个普遍法则。 美国微软公司曾提出,“微软公司距离破产只有十个月”,以警示所有的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小天鹅公司实施本目管理,其目的都是为了强化危机意识。具备危机意识,对个体而言,就是要经常反省。检讨自己的行为,及时修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同时,还可多听听别人的意见,使自己始终对自己有一个清醒而清楚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形象。对组织而言,就是要十分关注与组织运行相关的宏观与微观因素的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危机前兆、超前决策、争取主动,尽可能将危机消除在潜伏期。 组织形象危机的前兆常常表现在:管理行为方面,组织领导者不信任部下,猜疑心很强,固执己见,使员工无法发挥能力,对部下的建议听不过去,一意孤行;经营策略方面,计划不周,在市场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发生变化时,尤应变能力等;经营环境方面,如市场发生巨变,市场出现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市场价格发生不利于组织的突变等;内部管理方面,如员工的情绪紧张,生产计划需要调整,职工情绪低落,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经营财务方面,如亏损增加、过度负债、技术设备更新缓慢等。 做好形象危机防范,还需要进行广泛的情报收集工作,然后对已收集的情报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评估,并将结果迅速上报或分送有关决策者。危机防范中情报收集有如下几条极为重要的原则: 一是“报忧不报喜”原则。平时上报材料总是有喜有忧,甚至更多的是存在“报喜不报忧”的心理倾向。但是,当形象主体面临危机时,由于“报忧”事关其生死存亡,决策者首先需要的是“忧”的情况,因此应坚持“报忧不很喜”原则。 二是“巧迟不如拙速”原则。平时情报收集力求完整,有时不得不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在进行危机管理时,情报追求首先是快,是效率,即使不完整也要速报。 三是紧急报告事项指定原则。在面临危机时,需要将情报快速传递至决策者,但不能事无巨细,无所不报。事事呈报,会使决策者不得要领,反而淹没了真正有价值的重要情报。 因此,必须指定需安紧急呈报的重要事项,一般来说,主要是决策者职责范围以内的并且可能导致个体或组织形象严重受损的事情。四是再确认原则。对于情报源以及情报本身,随时都有必要进行再确认,以免情报有误。对于收集到的情报,决策者要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预测手段,如假说验证法、倾向分析法、风险分析法等,推测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把握突发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二)全面、清楚地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形象危机情况进行预测,制定危机公关的具体策略步骤,形成易于执行的危机反应计划 面对可能危及个体或组织生存的形象危机事件,做好预测规划工作更为关键。借鉴其他个体或组织的经验教训,针对自身的主、客观环境,预测可能出问题的环节,对症下药地制定相应的危机防范措施,并尽量使其易于操作。 良好的形象危机防范管理不仅能预测可能发生的危机情境,而且要为可能发生的危机做好准备,拟好计划。制定危机反应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是针对引发形象危机可能性因素,制定各种危机预案。危机预案包括危机管理的目标、策略对策、工作程序,以及方法、方案运作条件、资源配置等。当然,危机预案不应太僵化。太具体,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包容各种危机均有的不可预见的方面,给管理者临阵决策留有余地。 二是组建危机管理小组,以便在短时间内集结处理危机。小组成员应由职位相对较高的领导者或其他专业负责人员组成。这些人员经过仔细挑选,具有较好的素质和才能,如视野宽阔,处事冷静,决策迅速,表达清楚等。危机小组的作用主要是全面清晰地对各种危机情况进行预测,为处理危机制定有关的策略步骤,监督有关方针和步骤的正确实施,以及在危机实际发生时,对工作作全面指导和咨询。 三是培训专业人员,进行“模拟危机”演习。为确保处理危机时有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平时应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包括培养员工的危机意识和临危的应变能力。同时,设定模拟危机情境,定期进行模拟演习,使人们熟悉方案,并检测方案的有效性。 (三)建立危机预警系统 预防是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各个环节、各工作岗位、各部门以及每个员工,甚至涉及设备、环境、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预防危机,为此应该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及时捕捉危机征兆,以便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危机预警系统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起高度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根据捕捉的危机征兆,制定对策,把危机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对于社会组织而言,需要掌握的信息主要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举措及政策变化的信息,以使形象主体行为与社会大气候吻合;市场供求信息及发展趋势,以便使组织的决策与市场需要相适应;市场竞争状况,竞争对手的经营策略、经济实力、业绩拓展特点等,以使组织管理者知己知彼;本组织经营策略,公众的反馈信息,如消费者对产品价格、质量、服务的评价以及组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增长率、客户满意度等,以决定组织是否调整经营策略。 第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象主体自我诊断,分析形象主体在各方由活动或工作的状况,客观评价形象塑造的成效,找出薄弱环节,以便采取必到的纠错措施。 第三,预警系统制度化。把形象危机管理纳人形象管理的核心内容中,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亲自领导,由公关部、市场部、形象管理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形象危机预警组织,定期开展危机预测工作,分析危机信号,制定危机预防措施。 防范形象危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发生危机的诱因: 一是提高管理层的决策质量,实行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相结合的决策制度; 二是克服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强化管理基础性工作,实现组织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是全面提高形象主体自身素质,特别是组织人员素质,突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原则。这样,形象的危机预警系统才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秦启文、周永康.形象学导论[M]第十一章 形象危机应对,第二节 未雨绸缪 防患未然
单务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单务合同 2、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3、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4、 相关条目 什么是单务合同 ......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相关条目 双务合同
什么是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规范并围绕一定的目标聚合而成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第一构成要素,是公共关系的发起者、策划者和行动者,它决定了公共关系的状态、过程、发展方向。[1] 社会组织的形成 在人类社会早期阶段,整个社会发展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共同活动的群体形式最初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原始群、血缘家庭和家族,以及稍后出现的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村社等。它们都是人类发展的初级社会群体形式。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阶级的出现,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们的社会活动日趋复杂,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及社会成员的需要逐渐形成并发挥作用。但这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共同活动的形式还是以初级社会群体为主。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以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初级社会群体在很多方面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活动的需要。因此,完成特定目标和承担特定功能的社会组织的大发展就成为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组织的分类[1] 由于公共关系研究的是组织形象塑造问题,因此,对组织进行分类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公共关系。社会组织的存在纷繁复杂、形式各异,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但鉴于组织类型对公共关系行为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是营利和竞争,我们这里主要根据组织是否营利和是否具有竞争性为标准,将组织分为四类,即竞争性营利组织、竞争性非营利组织、独占性营利组织和独占性非营利组织。 1、竞争性营利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包括生产型组织、商业组织、服务型组织等,它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顾客,一般都会比较主动地争取公众的支持,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但比较容易偏重与市场活动直接相关的公众,其公关行为的营利性较为明显。 2、竞争性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一般包括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等,它们没有营利动机,但由于需要在竞争中赢得舆论的理解和公众的支持,因此,也十分重视公共关系,会尽可能广泛地去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公众关系。 3、独占性营利组织。这类组织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居独占性地位的组织。由于其产品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其他组织无法与其竞争,这类组织很容易产生违背公众利益的行为,从而使自己陷入不利舆论的困境。我国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这类组织已经不多。 4、独占性非营利性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等。由于利益驱动及压力竞争的缺乏,这类组织往往容易忽略自己的公众,甚至脱离公众,公关意识比较薄弱,公关行为相对滞后。 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 社会组织一般由四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1、规范。规范是指稳定的规则与规章制度,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是社会关系极其功能价值的具体表现。它要求个人或团体应如何思考、感觉与信仰,在各种情况与关系当中应如何行动。规范的目的是使社会生活中的互动行为标准化。 2、地位。地位是指个人或团系在社会关系空间中所处的位置。现代社会中,人际之间的互动基本上是地位之间的互动,社会组织的互动也是经由地位而建立的。社会地位包括归属地位和成就地位两种形式,其中后者处主要位置。 3、角色。角色是指按照一定社会规范表现的特定社会地位的行为模式。角色是地位的动态表现,地位则是角色的静态描述。社会组织就是由一组互相依存、相互联系的角色构成的。 4、权威。权威是指一种合法化的权力,是维持组织运行的必要手段,它使成员在组织内收到约束和限制。 社会组织的特点[1] 社会组织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尽管它的社会存在形式千差万别,但一般都具有如下特点: 1、导向性。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它的行为有很强的目标导向。建立组织就是为了达成某个特定的目标,组织的成员正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的”。 2、整合性。组织一般都具有严密的内在结构和机制,组织内各分支系统、各个流程环节、各个成员之间都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关系。通过这种结构纽带,社会组织把分散的人、财、物、信息与环境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整合起来,从而服务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3、动态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存在和发展势必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求组织不断地修正自己的方针、政策、经营理念等,不断进行自我协调、自我改造和自我更新来适应环境的变化需要,只有这样,组织才能够更好地在社会上生存发展。 社会组织的功能 社会组织是有目的、有目标,由特定的一群人所组成。人们既然生活在一起,彼此关系相对稳定,就需要一定的组织,社会组织由具有共同利益的特定人群组成,而它的目的就是处理公共事务。 由此,对于社会组织的功能,我们可以从上述设立目的、标准及型态来看,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下列几种功能:安定的功能、经济的功能、教育的功能、政治的功能、社福的功能和宗教的功能。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出自: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课件).《公共关系与公关礼仪》[M].第一章 公共关系是一门关于组织形象的学问 第一节 公共关系的含义、要素与特征
什么是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货物的现代化运输方式。近年来,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日趋普遍,航空货运量越来越大,航空运输的地位日益提高。 航空运输始于1871年。当时普法战争中的法国人用气球把政府官员和物资、邮件等运出被普军围困的巴黎。1918年5月5日,飞机运输首次出现,航线为纽约—华盛顿—芝加哥。同年6月8日,伦敦与巴黎之间开始定期邮政航班飞行。30年代有了民用运输机,各种技术性能不断改进,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建立了航线网,以各国主要城市为起讫点的世界航线网遍及各大洲。1990年,世界定期航班完成总周转量达2356.7亿吨千米。 航空运输的特点 1、具有较高的运送速度 当今世界市场竞争十分激烈,行情瞬息多变,时间成本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航空运输较高的运送速度已成为当前国际市场上商品竞争的有利因素。 2、适于鲜活、季节性商品 鲜活商品对时间的要求很高,运输延迟会使商品失去原有价值。采取航空运输可以保证商品新鲜成活,有利于开辟远距离的市场。对于季节性商品,航空运输能够保证在销售季节到来前应市,避免了由于错过季节导致商品无法销售而产生的费用。 3、破损率低、安全性好 采用航空运输的货物本身价值较高,航空运输的地面操作流程环节比较严格,治理制度比较完善,这就使货物破损率很低,安全性较好。 4、节省包装等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航空运输速度快,商品在途时间短、交货速度快,可以降低商品的库存数量、减少仓储费、保险费和利息支出等。另外,航空运输保管制度完善,货损货差较少,包装可相应地简化,降低了包装费用和保险费用。产品流通速度加快,也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 航空运输的不足有:如投资大、运量小、运费比较高、易受天气的影响等。 航空运输的经营方式 1、班机运输方式 班机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即有固定始发站、目的站和途经站的飞机。班机的航线基本固定,定期开航,收、发货人可以确切地把握起运和到达时间,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地运达目的地,对运送鲜活、易腐的货物以及珍贵货物非常有利。不足之处是舱位有限,不能满足大批量货物及时出运的需要。 2、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 1)整架包机。指航空公司或包机代理公司,按照与租机人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运价,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方式。运费随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而变化。 2)部分包机。指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分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适合一吨以上但不足装一整架飞机的货物,运费较班机低,但运送时间则比班机要长。 3、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发往同一方向的货物集中起来,组成一票货,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人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这种托运方式,货主可以得到较低的运价,使用比较普遍,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4、航空快递 航空快递是由一个专门经营该项业务的公司和航空公司合作,通常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航空速递公司派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和用户之间运送和交接货物的快速运输方式。该项业务是两个空运代理公司之间通过航空公司进行的,是最快捷的一种运输方式。 航空快递业务主要形式有: 1)门到门服务 发货人需要发货时,打电话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派人到发货人所在地取件,根据不同的目的地进行分拣、整理、核对、制单、报关,利用最近的航班,通过航空公司将快件运往世界各地。发件地的快递公司将所发快件的有关信息通告中转站或目的站的快件公司。快件到达中转站或目的地机场后由中转站或目的港的快件公司负责办理清关、提货手续,将快件及时送交收货人手中,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发件地的快递公司。 2)门到机场服务 快件到达目的地机场后,当地快件公司及时将有关到货信息告知收货人,清关、提货手续可由收货人自己办理,也可委托快件公司或其他代理公司办理。适用于货物价值较高或目的地海关当局对货物或物品有非凡规定的快件。 3)专人派送 这种方式是指发件的快递公司指派专人携带快件在最短的时间内,采用最快捷的交通方式,将快件送交到收货人手中。 门到门服务是最方便、最快捷,使用最普遍的方式;门到机场的服务,简化了发件人的手续,但需要收货人安排清关、提货手续;专人派送服务是一种非凡服务,费用较高,使用较少。
出口经销商 目录 1、 什么是出口经销商 2、 出口经销商的业务形式[1] 3、 出口经销商的类型[1] 4、 相关条目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出口经销商 ...... 出口经销商是指东道国从事国际产品进口和独家(或优先)批发(分销)的中间商,是一条常用的直接出口渠道。 出口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在本国市场上购买商品,然后再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出口,将产品卖给国外买主的贸易企业。它自己决定买卖商品的花色品种和价格,自己筹集经营的资金,自己备有仓库,从而自己承担经营的风险[1]。 出口经销商的业务形式[1] 出口经销商经营出口业务有两种形式。 1、“先买后卖”,即先在国内市场采购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国外买主。 2、出口形式是“先卖后买”,即先接受外国买主的订货,然后再根据订货向国内企业购买。 出口经销商的类型[1] 常见的出口经销商主要有三种类型。 1、出口行(Export House)。有的国家称之为“国际贸易公司”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mpany) ,有的国家称之为“综合商社” (如日本、韩国),我国则一般称之为“对外贸易公司”或“进出口公司”。 出口行实质是在国外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的国内批发商。它们在国外有自己的销售人员、代理商,并往往设有分公司。由于出口行熟悉出口业务,与国外的客户联系广泛,拥有较多的国际市场信息,一般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拥有大批精通国际商务、外语和法律的专业人才,因此对一些初次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使用出口行往往是比较理想的选择。对国外买主来说,由于出口行提供花色品种齐全的商品,他们也愿意与出口行打交道。 日本的综合商社是出口行的典型形式,是日本在世界各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主要企业,业务活动涉及面广,包括工业、商业、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融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 2、采购(订货)行(Buying/Indent House)。采购(订货)行主要依据从国外收到的订单向国内生产企业进行采购,或者向国外买主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货。他们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但并不大量、长期地持有存货,在收购数量达到订单数量时,就直接运交国外买主。因采购(订货)行是先找到买主,而后才向生产企业进行采购,而且也不大量储备货物,所以其风险较低,资金周转快,成本较低。 3、猪驮式出口(Piggy Back Exporting)。“猪驮式出口” (Piggy Back Exporting) ,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出口情况:一个生产企业叫“负重者”,另一个生产企业叫“乘坐者”。“负重者”利用自己已经建立起来的海外分销渠道,将“乘坐者”和自己的产品一起进行销售。 在进行这种经营时,通常有两种做法:“负重者”将“乘坐者”的产品全部买下,然后再以较好的价格转卖出去,因此起到出口商的作用;“负重者”在佣金基础上为“乘坐者”销售产品而起到代理人的作用。 猪驮式出口对于那些没力量进行直接出口的小企业来说,是一种简单易行、风险小的出口经营方式。而对于“负重者”来说,由于增加了产品的范围,填补季节性短缺,从而增加利润。 相关条目 进口代理商 出口代理商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4-1
什么是公共关系传播效果[1] 公共关系传播效果,是指目标公众对资讯传播的反应,也是公共关系人员对传播物件的影响程度。人们对传播效果的研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先是提出“传播万能论”,继而提出“有限效果论”(以“两极传播”为主要内容),后来又由“两极传播模式”发展为“多级传播模式”。 公共关系传播效果层次[1] 各类传播者对受者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这就是效果。但是效果并不都是等值的,它们有作用范围大小与作用程序深浅不同的区别。对于公共关系工作者来说,由于各类传播形式都要使用,更应该了解传播发生作用的不同层次。 针对公共关系的目标和公关传播的目标评估,传播对于受者的影响可以达到四种程度,也就是四层次传播效果。 (一)信息层次 即将所要传递的信息传到受者处,使之完整、清晰地接收到,并且较少歧义、含混、缺漏,这是简单的传到、知晓层次,是任何传播行为首先应达到的传播效果层次。 (二)情感层次 指传播者传出的信息从知晓进而触动受者情感,使受者在感情上与传播内容接近、认同,对这一传播活动感兴趣,从而与传播者接近,这是传播达到的较为理想的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情感有正负之分,只有正面情感才是传播者所需要的,负面情感如反感、厌恶等,应予以以避免。 (三)态度层次 态度是人对事物或现象认识的程度、情感表达和行为倾向的总和。它已从感性层次进入了理性层次,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经过分析判断、理性思维而产生的,一经形成就非常难以改变。传播如果能达到这一层次,对受者的影响就非常深入了。态度除有正负--肯定与否定之外,也不一定与情感有必然的同方向联系。有些人和事,人们在感性上同情,而在理智上则不赞成。 (四)行为层次 这是传播效果的最高层次。它是指受者在感性、理性认识之后,行为发生改变,做出与传播者要求目标一致的行为,从而完成从知到行的认识--实践全过程,使传播者的目标不仅有了同情、肯定者,而且有了具体实施、执行者。实验研究证明,态度对行为的改变有着较密切的相关关系。 应该看到,随着效果层次的提高,受者由于各种原因而逐渐减少;同时只有能达到较高的效果层次,才能使哪怕是初级效果得以较长时间的保持,否则受者很快淡忘,一个传播行为也就以无效告终。 几种传播效果不是直线相连、必然上升的,它们之间的互相影响是复杂的,关系是辩证的。 影响公共关系传播效果的因素[1] 在传播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同时作用于受者,并对受者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了解主要的影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应用,会使传播效果得到改善、提高。研究证明,影响传播效果的因素主要有四个: (一)传播媒介 公众对传播媒介的要求一是要使用简便,易于掌握,易于得到;二是比较有效,即它的使用效果受到普遍的重视与承认,特别有效时,即使使用、驾御上有一定难度,人们也会努力去得到或掌握它。 公众对媒介选择的这两个因素可以概括为一个方式: 选拔或然率= 报偿的保证 费力程度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选择或然率与报偿的保证成正比,而与费力程度成反比。所以公关工作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媒介传播信息,选择不当就有可能接收不到或者没有影响。 (二)信息的内容与表现方式 信息的内容即传播者传播的信息是否为受者所关心、感兴趣,是否重要、新鲜,是否可靠、可信,这一点是受者价值判断的中心点,也是决定传播效果的关键所在。公关人员在传播信息时要注意内容的趣味性、与受者的相关性以及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内容的真实性,观点的客观性、科学性。 除去内容自身的要求外,内容的表现方式也非常重要。形式、方法不当,再好的内容也难以传播出去,可能还会引起误解甚至反感。表现方式包括从传播者的形象、权威性,内容的结构、节奏、变化,到遣词造句的方法、语气、语调等方方面面。 (三)信息的重复 一个人接触某一信息的次数越多,越容易接受它。同样的信息多次发出,受者会逐渐由生疏到熟悉、由漠然到亲切,甚至在长期接触后,会把这一特定的内容形式融入自己的生活。所以同样的信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重复出现,是取得以至增强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 (四)受者接收信息的条件 时间、空间对受者接收是否有利,对传播效果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受者接收环境存在各种干扰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接收,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受者投入接收,会使效果大打折扣。 从传播类型来说,不同种类的传播其效果也不相同。个人传播在各类传播形式中的传播效果最好,传通率最高,而其他传播形式的传播效果都还不及它的一半,但个人传播的影响非常有限。随着传播群体的增大,传播内容的针对性、具体性下降,反馈的质量、数量下降,群体传播与大众传播的效果就比较模糊、不太明显了。因而传播学家提出这两类传播只是有“适度效果”,即一次具体的传播活动对某一个受者来说,效果是有限的。其中的影响因素一是受者本人的思维定势,二是受者周围团体、个人的影响。 公共关系传播效果的评价[1] 传播效果是指传播者所发出的信息对传播对象的影响和传播对象对传播内容的反应,而传播效果的评价,就是指对传播对象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分析与衡量,对传播效果的评价可采取两种方法来进行: ⑴传播前评价法。这种方法是在传播前进行的一种事先评价法。公关信息都有一个特定的目标。传播前,可根据这个既定的传播目标进行直接评价,即邀请部分受传者对备好的几种传播方案(包括传播方式、媒体选择、传播内容、传播时间等),进行直接评价,比较哪一种传播方案与传播目标最为接近。各种传播方案的“ 形象差距”有多大,据此改进,最后确定实施最佳传播方案。 ⑵传播后评价法。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收集反馈意见,检查传播对象的接受程度,以评价传播效果;二是认识程度测试,抽样调查传播对象,让他们回忆信息的中心内容,以测定传播对象对公共关系信息的认识程度,找出传播目标的形象与公众认识形象的差距,以此来评价传播效果。 传播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播要素的影响制约,任何一个传播要素不能发挥正常功能,都会导致传播效果的失衡。因此,在评价传播效果时,应对传播诸要素的功能正常程度进行检测并做出综合性分析,以提高传播效果。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公共关系[M].第五章,公共关系的传播与媒介.第三节,公共关系传播效果
美国邮政总局(USPS)简介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 US Postal Service )是一家独立的美国政府代理机构,前身是美国邮政部,1971年改为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国会不再保留规定邮件资费的权力。尽管如此,公司的11个董事会成员中有9名要由美国总统任命。该公司负责全美的邮政服务,其业务范围邮件投道、包裹传送、货物运输、邮政服务等一系列业务,并可提供网上服务。美国邮政服务公司每年投递2000亿件邮件,占全球总量的40%。 公司发展历程 美国邮政服务公司负责全美的邮政服务,其负责的范围极广,包括邮件投递,包裹传送,货物运输的一系列的全方位服务,并且可以提供网上服务。1999年营业收入达到62,726.0百万美元,是一个规模很大的公司。 历史上,美国邮政一直是帮助国家建立信息之路的先锋。18世纪,建立了公路邮路,通过邮件投递将人民与国家连接在一起。19世纪中期,美国邮政建立了铁路邮路,进一步支撑了普遍服务。20世纪初期,建立了航空邮路。今天,在即将跨入新世纪之际(1999年8月 9日)美国邮政公布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个人计算机邮资,即 PC邮资,掀开了邮政历史上新的一页。从此,美国的邮政用户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个人计算机和因特网购买和打印邮资。 PC邮资更加方便广大民众使用邮资。利用PC邮资,民众能够每周7天、天天24小时在自己家里或办公室非常方便地购买和打印邮资,从此用邮变得愈加轻易。 PC邮资是美国邮政与私营公司经过3年多的共同努力的结果,这3年的工作主要是确定数字邮资的标准。 PC邮资加强和保护了美国邮政的传统使命。 PC邮资产品是由私营公司开发的,通过成功的测试和评估之后;由美国邮政批准进入商用。美国邮政对提供 PC邮资产品的公司没有限制。目前,电子邮票公司和邮票公司两家的产品通过测试达到商用标准。 美国邮政的全球发展战略 为适应不断加快的全球一体化进程,美国邮政计划实施全球发展战略。其主要内容为: 一、增加优先邮件的进口业务量。 二、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全球贸易伙伴网。 三、充分借助全球贸易伙伴的能力。 四、确保顾客及合作伙伴的需求得到满足。 美国邮政目前正计划增加通过美国邮政进入美国市场的包件量。美国每年包件进口额为21亿美元,但通过美国邮政进入的包件量却极为有限,因此市场潜力巨大。为了扩大在这一领域的市场份额,美国邮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非凡值得一提的是在机构设置上,为体现对这一业务的重视和将此业务量提高上去的决心,美国邮政特意将包裹业务部门从总的业务、销售部门中独立出来,由首席执行官兼邮政总局局长直接领导。 美国邮政对优先邮件进口量的前景十分看好。在美国,70磅以下包裹都可以走优先邮件。优先邮件的优势在于:通达全国各地;安全、快捷,每周有4至5天均可投递到户,并能够将无法投递的邮件快速退回;价格合理,假如用户不要求在夜间投递的话,优先邮件比快件便宜,而且对寄往阿拉斯加、夏威夷、波多黎各等地的邮件及要求周六投递的邮件不收取附加费用。因此,优先邮件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 美国邮政对自身和市场进行了认真分析,他们认为美国邮政有如下优势:一是邮件处理量大。美国邮政比任何其他国家邮政部门处理的邮件都多,它的邮件处理量占世界邮件总处理量的41%。二是它属于官方机构,安全性极高。 美国邮政实施全球发展战略的步骤是: 一、积极在海外组织邮件。 二、通过全球商业伙伴运送服务,将邮件运抵美国。 三、办清海关手续后,将邮件送入美国邮政网。 四、使用现有的国内产品及服务。 美国邮政计划通过签署协议、策划运作、组织营销等方式逐步实施其全球发展战略。其市场营销和销售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例如:通过媒体向人们宣传其发展战略、让全体销售经理了解其全球商业伙伴协议、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行销售展示、进行联合销售培训、组织联合销售的参观学习、采用联合商标等。 美国邮政把中国确定为其目标市场之一,因为中国是美国的第二大进口国,每年来自中国的包件量高达450万件。美国邮政也希望能同中国邮政开展合作,共同为双方创造利润。
合同目的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目的 2、 合同目的特征 3、 合同目的作用 4、 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比较 5、 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 什么是合同目的 ......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合同目的条款,以前的三大合同法也没有对合同目的条款的规定。合同法中多处涉及到合同目的,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五款“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又如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一一列举。虽然合同法在很多地方使用了合同目的的概念,但并未就合同目的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规定。 合同目的特征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合同标的是具体明确的,可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行为,无论是什么都必须明确,否则,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是抽象概括的,不是具体的物和行为,而是物和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合同当事人的目标。合同目的可以由合同具体进行规定,也可以根据合同标的结合其他情况进行推定。 2、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径庭。如买卖鸡蛋,该鸡蛋可能用于孵小鸡,也可以食用,也可以用于杂技表演。合同标的同样为鸡蛋,但合同目的多种多样。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对合同目的进行明确,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确,但当事人根据交易的习惯和商业惯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合同目的作用 合同目的表明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助于合同的完整性。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意思表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合同的目的不明,有损于意思表示的完整性,从而影响合同的完整性。对合同完整性的破坏可能导致合同的理解分歧,并影响合同的正确履行,从而影响当事人订约意图的最终实现。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目的至少有如下作用: (一)对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1、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完善。 合同目的反映当事人的订约意图,而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条款是为实现该目的而确定的具体事项。合同目的相当于“纲”的作用,而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则是“目”。如果当事人考虑很充分,合同具体条款很完善,则合同的目的可以得以实现。但是,人所能考虑到的事项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合同条款的篇幅时有限的,很难对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充分考虑。当考虑不周时,可能导致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即合同约定不明确,此时,合同目的就可以成为对这些漏洞的补充完善。 为此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即总共约定不明的六种情况,有两种可以根据合同目的进行确定。而且该条并非强制性条款,所以合同目的对合同具体条款的完善作用并不限于上述二种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目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则只要通过合同目的的规定可以确定的事项都应当根据合同目的来确定,而不必受限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对合同具体条款解释的作用。 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相互矛盾或者意思不唯一,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结合合同目的对合同进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的解释。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合同双方合意的基础,在出现合同具体条款意思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根据其合意的基础往往做出判断符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确立了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 (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 1、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确定。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该款规定的义务进行明确,但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上述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而定,因此,合同目的具有对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确定的作用。 2、确定合同解除权成立与否。 对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决定作用。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作用时,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其中决定性的条件之一。 (2)对根本违约以及根本违约所导致的合同解除权的确定。 根本违约的概念来自英国法,用于描述一种违约形态。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 “直接属于合同的要素,换句话说,就是这种义务对于合同的性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令一方就可以正当的认为对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条件”的违反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对合同“条件”的概括,所以违背合同目的必将导致根本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确立了根本违约行为和一般违约行为的界限,即如果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构成根本违约。可以看出合同目的对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决定作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所谓“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可以理解为合同目的的具体化以后所对应的东西。因此,剥夺该东西实际上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部分解除合同也与合同目的密切相关。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对于分批交货合同的部分解除、完全解除的条件做出规定,其判断标准也是根据合同目的而定。 当出现根本违约时,法律赋予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合同目的对于法定合同解除权的取得具有重要的意义。 3、确定是否承担定金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该条规定看,不履行合同义务肯定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但是对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定金责任仅从该规定无法得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上使用了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作为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定金条款,但对于定金承担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可以采用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作为一个违约方是否承担定金责任的标准。 (三)可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此种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决定合同是否效力待定。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体现,如果合同的标的等等重大条款符合合同目的,则不应当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如果不符合,显然就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明确的合同目的对于确有误解的当事人的主张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而且证据也易于取得。所以,当合同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可以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并且,合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可以作为误解是否重大的标准。笔者建议有关机关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时予以考虑。 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的比较 合同目的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对订立合同抽象概括性的要求,而不对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 .合同目的在合同中可能是独立的合同条款,也可能是通过分析合同的具体条款而进行推定得出的。它与合同其他条款的联系在于: 1、合同目的是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指导原则。 合同目的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当事人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任务就在于实现合同目的,目的指导行动,因此,订立其他合同条款应当以达到合同目的为指导原则。如购买一栋房子,如果目的在于居住,则其他合同条款须规定该房屋能够适于居住,从宜于居者健康的角度看要通风不能太潮湿、阴暗;如果是用于作仓库,则希望进出货物方便,防火、防盗性能好其房门宜大而坚固。不同的目的指导下,对于房屋的大小、位置、面积等的具体要求不同。 2、合同目的包含其他合同条款共同的目的。 当事人订立所有其他合同条款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合同目的。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等。这些都是当事人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确定具体合同权利义务必有其原因,而其最终原因就是合同目的。因此每一个具体条款是当事人未实现合同目的而确定的具体行动,该具体行动可能体现出合同目的的一个方面。各个具体条款体现的目的综合构成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包含每一个合同具体条款所隐含的目的。这种包含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的融合,是一种综合。由于合同目的包含独立的合同目的条款和具体合同条款所反映的合同目的,所以,合同目的的范围包含并且不限于其他合同条款所反映出来的目的。 3、合同目的是其他合同条款的有益补充。 由于篇幅所限,其他合同条款并不能穷尽所有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所欲达到的目标。合同目的通过高度的概括准确描述当事人的目的,可以起到其他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所无法达到的效果。明确目的对于理解具体行动的深层内涵有很好的帮助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可以阐明其他合同条款的深层含义,并且对其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4、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最终具有共同的目的。 尽管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存在本质上的联系,但其不同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决定了他们无法相互代替。 首先,其表现形式不同。合同目的表现为抽象概括的描述,而其他合同条款表现为对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目的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而反映当事人目的的合同目的其表现形式必定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并且合同目的因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在作用范围和灵活性上优于其它具体条款,因此对于合同目的其恰当的表现形式是抽象概括的描述。其他合同条款的作用在于确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必须具体明确,否则难于履行,所以,只能是具体的规定,表现为确定的名称、数量、质量标准等等。仅从抽象的目的无法推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只有订立具体条款才能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应具体。 其次,二者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合同目的的作用在于确定根本违约的界限从而决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辅助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对合同具体条款约定不明确之处进行合理的补充和推断,对矛盾的条款进行决断。合同目的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是间接的、补充性的、决断性的。而其他合同条款的作用在于直接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其规定具体明确,直接用来确定具体权利义务。 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同。合同目的处于合同总纲的地位,而其他合同条款是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合同目的的效力优先。合同当事人对于二者的地位可以约定,即约定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何者效力优先。当没有约定时,则只能依法而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目的的效力优先。这是合同目的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目的即合同的最终目的,其他条款只是为实现该目的所设定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服从于最终目的。另外,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享受合同权利履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显然就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对于合同存在重大的误解,就可以主张撤销权。 综上,合同目的与其他合同条款相比对于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具有重要的,其他条款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合同目的的抽象性,其作用范围比其他合同条款更为宽广,从而可以起到弥补其他合同条款漏洞、缺陷的作用。因此,合同目的应当成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同目的对于合同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完善合同目的条款也是完善合同的有效方式之一。对于合同目的条款的完善应当着重于如下的几个方面: 1、在合同中设立独立的合同目的条款,单独对合同目的进行规定。 合同目的在多种关键情况下成为一种权利是否存在的标准,因此,它应当获得相应的独立地位。并且合同目的作为独立条款明确,不至于在使用其作为判断标准时产生争议。如,当非违约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时,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目的是什么,然后才能谈的上是否实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合同目的条款规定,对方可以对其主张的合同目的提出质疑,而非违约方则附有举证责任。如果,合同中本来就有合同目的条款,就可以避免上述麻烦,减少争议。 2、合同目的条款尽可能具体化、特定化。 尽管一般而言,合同目的是抽象的,但这种抽象是相对于合同其他具体条款而言的。对于,合同目的本身而言,可以进行具体化、特定化。如,买房子,目的是居住。可以更明确居住年限、居住者是中年人还是儿童、老人等等。居住年限决定房屋的寿命应当超过居住年限,如有老人、儿童其对于老人、儿童是否具有不安全或者不宜居住的因素。这些因素可能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穷尽,但通过合同目的的规定则可以轻易实现。 3、规定合同目的条款的优先效力。 同其他条款相比,合同目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容易理解更容易表述清楚,所以其表达更容易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因此,规定合同目的条款的优先效力有助于保证合同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合同目的条款与其他条款矛盾时,可以依据合同目的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从而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