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成长性破产 成长性破产是指某公司发展过快导致现金不能满足投资需求而引发破产。 目录 1成长性破产与盈利性破产的区别 成长性破产与盈利性破产的区别 “盈利性破产”是指某家公司账面利润为正数,但由于缺乏足够资金维持日常运作或被迫破产。 例如某公司赊销比例大,而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好,坏账损失严重,以至于对应收账款失去控制,或者该公司持续让产量远大于其销售量。那么,即使从会计报表上看,公司是盈利,但由于收回的现金不足以抵补生产和投资所需的现金或应偿还的债务时,该公司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成长性破产”是指某公司发展过快导致现金不能满足投资需求而引发破产。 假如某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得很好,存货也没有积压,但前景广阔的市场和迅速增长的销售额让领导层决定不断扩大投资,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不能满足投资,进而公司又大量举债,当现金流不足时,破产就离这家公司不远了。这种情况称为“成长性破产”。
什么是恶意破产 所谓恶意破产,又称破产欺诈,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意图通过申请企业破产的合法方式,达到某种不正当或者非法的目的。 目录 1 恶意破产的通常情况 2 恶意破产的特点 3 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4 遏制恶意破产 5 恶意破产的防范 恶意破产的通常情况 一般说来,国际司法界通认恶意破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种情况: 一种是债务人以恶意申请破产的方式借以逃废债务; 另一种是债权人以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为目的恶意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见破产法第三条),或者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见破产法第七条)。可见,在我国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相应的,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恶意破产的情形,即债务人恶意与债权人恶意。 恶意破产的特点 有的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为了逃废债务,却故意制造破产条件,主动申请破产;有的申请破产得到了安置费,将安置费分给职工后,又新注册一个法人企业,在原有生产方式、技术手段下,由原有工人生产原有产品,一切都没有变,只是债务被免除了;有的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为个别债权人追加抵押,或将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有的明知自己财务状况恶化,但生造盈利假相,骗取债权人的相信,在得到贷款或实物后申请破产;有的故意拖延破产申请程序,在拖延的过程中隐匿、转移、私分财产等等。所有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破产,用债权人的损失使企业摆脱困境,或谋取个人的私利,其实质是对债务豁免的滥用。 恶意破产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债务人恶意。在我国债务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情况相对更为常见。主要表现形式有: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没有破产能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法人资格,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等;有的企业借近年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先剥离企业的有效资产,组成新的企业,而留下负债累累资产破败的空壳老企业再申请破产,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有的企业在破产之前,千方百计转移或者隐匿企业有效资产,造成固定资产呆帐意图在破产时获得核销;有的企业则低价处分企业的资产,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还有的企业抽逃巨额注册资金,而企图在破产时蒙混过关;等等。 企业的上述行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以前破产案件债权受偿率通常极低甚至为零的重要原因。 (二)债权人恶意。相对而言,债权人恶意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不是那么普遍,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时有发生,而且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遇到。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后,就会在较大较宽的范围内发布公告,还会逐一通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和通知其债务人偿还债务,这无疑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即使之后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但对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业的债权人,要么是与企业有恩恩怨怨的业务伙伴,要么是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并非出自正当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损害债务人商业信誉目的,恶意申请其破产,以泄私愤或者损害公平竞争,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遏制恶意破产 对于如何遏制恶意破产,我国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切实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破产,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 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便对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已经于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对其破产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对十二条规定情形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也就是说,今后人民法院一旦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出自申请人之恶意,则不会再受理其破产申请,即使已经受理的,仍然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恶意破产的发生。此外,《规定》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还进一步对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破产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包括追究负有破产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恶意破产行为的真正遏制同样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恶意破产的防范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织是破产还债程序中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清算组织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等职能。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为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主观上的动因,也有客观上的动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促成的结果。用立法的形式严惩破产欺诈行为,对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将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对于一般逃避债务的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主要从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处理,视其逃避债务的情节、损害的程度,加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力度。其次,对于严重的逃避债务,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有关破产欺诈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薄弱,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长此以往,必然助长欺诈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破产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 依法宣告破产是国家对商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依法确认、处理破产案件,对于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市场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资不抵债的落后、低效益甚至无效的企业,可以使生产、销售更为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竞争,推动生产力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是对企业成立以来经营状况的否定,不是剥夺企业的再创制权、再发展权及企业职工的就业权。所以必须做好破产的宣传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尊重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而又必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场经济的做法,从而消除破产企业的逃避债务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五)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什么是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就是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出现的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目录 1当然退伙的情形 2相关条目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相关条目 自愿退伙
什么是广告的目标客体 广告的目标客体是指广告的诉求对象。也就是根据广告的目标要求,来确定广告活动的特定诉求对象。 商业广告中广告目标客体的类型 就商业广告来说,广告的目标客体主要有四种类型。 普通消费者(household consumer) 即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大众,由个人和家庭组成,是广告活动的主要传播对象。这个庞大的受众群体正是广告的行动对象。在极其宽泛的“消费者广告”这个名目下,广告主可以对受众特征进行更为精细的区分,诸如男性、24-45岁、年收入超过5万元等。(本章后续内容所涉及的广告客体,也主要是以这类普通消费者为研究和分析对象。) 工商组织成员(members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包括生产资料(诸如办公设备、生产机械、原材料和软件)的生产企业、社会组织等构成,是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大宗货物购买者。针对这类受众的产品和服务往往需要人员销售。另一方面,由于广告诉求不是面对团体整个成员,通常是团体的特定的决策者。因此,可以利用广告在潜在买主中创造知名度,培养有利态度。 商业渠道成员(members of trade channel) 包括零售商、批发商和经销商,他们既是日用产品和服务生产商的受众,又是生产资料生产商的受众。生产商只有从商业渠道获得足够的零售量,产品才会到达买主,因此,广告必须针对市场的商业环节。各种广告和促销形式均有助于培养能够满足商业渠道成员的需求。广告的条款在代理政策中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没有广告支持,将影响到产品的销售状况。一般情况下,如果厂商不能提供良好的广告支持,经销商为了扩大销售量,只好自己出钱进行广告宣传,这样就加大了经销商的经营成本,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广告支持,实际上也相当于获得了部分利润。 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指医生、律师、会计、教师或其他任何接受过特殊培训或持有证书的专业人员,他们构成了广告的特殊目标受众。一方面,由于这类受众具有特殊的兴趣和需求,因此针对专业人员的广告应注重于表现专门为满足他们的需求而设计的产品和服务,且在广告中使用来源于专业人员公认的专业术语和特殊的环境。而另一方面,这些具备专业背景的人员的权威性,又使得他们成为对企业目标顾客购买行为有影响的人员。例如,在购买婴儿尿布和其他婴儿护理品时,很多消费者从儿科护士那里寻求建议;而购买药品和营养食品的消费者则较为信任医生的建议。因此,将这类人员单独划分并进行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关条目 广告的实际客体
什么是强制解散 公司的解散有强制解散和自愿解散两种形式。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撤销或裁定解散。这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完结前,法人资格仍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受到严格的限制,仅限于在清算范围内活动,不得再进行新的营业行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和代表人的权限自公司清算组成立之日起终止,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清算行为。 目录 1 强制解散的类型 2 强制解散的事由 3 强制解散的程序 强制解散的类型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强制解散的事由 1、破产。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2、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3、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当由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强制解散的程序 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什么是新建设立 改组改制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方式不同,分为新建设立和改建设立。 新建设立是指企业或公司(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按照发展特定产业、生产提供特殊产品的需要,通过投资开办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 目录 1 新建设立的股权界定 新建设立的股权界定 对于国家来说,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建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成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什么是竞聘演讲 竞聘演讲(也称竞职演讲)是演讲的一种,因此,它具有口语性、群众性、时限性、临场性、交流性等演讲的一般特点。但由于它是针对某一竞争目标而进行的,所以,除了这些共性外,它还具有以下“个性”。 竞聘演讲的特点 一、目标的明确性 目标的明确性,是竞聘演讲区别于其它演讲的主要特征。 二、内容的竞争性 在其它的演讲中,内容尽管可以海阔天空地谈古论今,说长道短,但一般都不是来“显示”自己的优点。 三、主题的集中性 所谓主题的集中,是指所表达的意思单一,不枝不蔓,重点突出。这就是说,在表达意思时,必须突出一个重点,围绕一个中心,而不要搞多重点,多中心,不能企图在一篇演讲中解决和说明很多问题。 四、材料的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所选材料既是符合实际的,又是对自己竞争“有利”的,也就是无论讲自己所具备的条件还是谈任职后的“构想”,都要从“自我”出发、从实际情况出发。竞聘演讲是“竞争”,但并非是比赛谁能“吹”,谁能用嘴皮子“甜”人。 五、思路的“程序”性 思路,就是演讲者的思维脉络:“程序”是指演讲中先讲什么后讲什么的顺序。竞聘演讲不像一般演讲那么“自由”,它除了题目和称呼外,一般分为五步: 第一步,开门见山讲自己所竞聘的职务和竞聘的缘由。 第二步,简洁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年龄、政治面貌、学历、现任职务等一些自然情况。 第三步,摆出自己优于他人的竞聘条件,如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既要有概括的论述,又要有“降人”的论据。比如,讲自己的业务能力时,可用一些获得的成果和业绩来证实。) 第四步,提出假设自己任职后的施政措施。(这一步是重点,应该讲得具体详实,切实可行。) 第五步,用最简洁的话语表明自己的决心和请求。 六、措施的条理性 演讲者在讲措施时一定要注重条理清楚,主次分明。不要像漫坡放羊那样,讲到哪儿算哪儿,让人听了如一团乱麻。 七、语言的“准确”性 准确,一般是指要恰如其分地表情达意。但竞聘演讲中的准确除此以外还有另外两层意思:一是所谈事实和所用材料、数字都要“求真求实”,准确无误;二是要注重分寸,因为竞聘演讲的角度基本上是以“我”为核心,如把握不好分寸,夸大其词,就会让人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使自己的演讲失败。 竞聘演讲的作用 通过竞聘演讲稿这一非凡文书,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出竞聘者的基本情况和素质,向在场的听众“营销”自己,它既是竞聘者能否被聘用的重要文字依据,也是组织人事部门用以考核干部的重要档案资料。随着我国商业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在银行领导干部和客户经理治理工作中大力引入竞争机制,这种文书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将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公开竞争,择优选聘,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和表现形式。在公开招聘干部的整个过程中,竞聘演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竞聘者要想“中标受聘”,演讲稿将起要害作用。然而,在竞聘实践中,有很多客户经理的竞聘演讲稿写得不够规范,无论从内容阐述还是格式设置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至于严重影响了这种文书的质量,甚至直接影响了竞聘的效果。因此,如何写好竞聘演讲稿,是摆在每个竞聘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什么是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目录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