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记凭证是本市银行结算的票据,是委托自己的开户行从自己帐户上付款给对方的票据,因此是贷记。这是相对于支票的,支票是对方公司给你支票,你交到你的开户行柜面,填写进帐单,委托你的开户行到对方帐户上去收款的票据,是由收款方交到银行。 “贷记凭证”和“支票”和“电汇”的使用区别? 支票在同城用(同一交换区域) 电汇用在给异地汇款(有时也可以用于同城,成本较高) 贷记凭证是个比较宽的名称,我估计你指的是银行进帐单,有一联是作为“贷记凭证”用于交换进帐,主要是配合支票,汇票等结算凭证使用,给银行用来记账的.
目录 1 哈罗德的实物增长理论概述 哈罗德的实物增长理论概述 哈罗德认为,储蓄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杠杆,在储蓄的作用下,经济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种变动一般用经济增长率来表示。他主张在研究动态经济理论时,不仅要考虑时间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在储蓄作用下的经济增长率。因此,他以经济增长率为核心来建立经济增长的原始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根据储蓄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哈罗德把经济增长率分为实际增长率、保证增长率、自然增长率三种。 1、实际增长率 实际增长率是对经济体系任何两个连续的时间之间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的描述,表明任何一个时期产出的增加等于储蓄率与资本系数的比例。 G=S/C(实际增长率 =储蓄率与资本产出比率之比) 2、保证增长率 保证增长率又称均衡增长率,它描述的是在不考虑技术进步和人口变动的前提下,使企业家们感到满意的均衡增长率。 Gw=Sd/Cr(有保证的增长率=人们满意的储蓄与满意的资本产出比率之比) 3、自然增长率 自然增长率是将人口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考虑在内的经济增长率。它反映的是持续的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所容许的最大经济增长率。 Gn=So/Cr(自然增长率=人口增加和技术条件下的储蓄率和资本产出之比) 哈罗德认为,现实经济中经常出现的波动,是由于实际增长率、保证增长率、自然增长率三者经常不一致,而这三个增长率的不一致的原因:一是由于S、Sd、So三个储蓄率不一致。二是由于人们愿意进行的投资和实际投资不相等,而这不是经济体系内部能够自发调节的。 他主张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进行调节,促使S、Sd、So三个储蓄率达到一致,并使人们愿意进行的投资和实际投资相一致,以保持经济的均衡增长。
一、概述 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信用贷款,由于银行在贷款这项金融活动中面临诸多的风险,如利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此,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活动作了指导性和约束性的规定。二、步骤1、开拓业务和信用评估 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银行已有卖方市场转到了买方市场。因此,争夺实力雄厚、信用度高、还款能力强的客户是商业银行主要的竞争。调查人员在开拓市场进行信贷营销时,受理贷款人的申请,根据贷款人的资料,对其信用评估。同时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交分析报告。2、贷款的审查和发放 审查人员根据调查人员的报告对贷款人的资格审查和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上级审批。贷款审批后,就与贷款人就贷款数量、期限、利率等洽谈,并签订贷款合同,然后签发贷款指令。3、贷款的检查和收回 贷款发放后,银行为保证贷款能按时收回,会组织检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关注资金的用途,以防遭受道德风险。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银行有权采取制裁措施,或以法律手段追回本息,以维护信贷资金的安全。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法规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
后门融资假说的提出 斯坦(Stein)进一步发展了迈尔斯(Myers)与梅勒夫(Majluf)的债券与股权融资选择模型,将可转债引人其中,进而提出了后门融资假说。该假说认为,可转债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逆向选择成本太高而使权益融资受阻时的一种间接权益融资工具。 后门融资假说的前提假设 后门融资假说的重要假设前提是:企业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时,投资者会推测,代表现有股东利益的管理层在发行股票时,将会利用信息上的优势,高价发行证券。所以,为了弥补信息上的弱势,投资者会压制企业所发行股票的价格,从而为发行企业带来逆向选择成本。因此,假如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会放弃股票发行,从而将导致投资不足。在考虑到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和财务困境成本对企业融资决策影响的前提下,斯坦认为,企业发行可转债是一种间接的股权融资方式。对于后门融资假说,国际学界也提供了一定的证据。皮尔彻(Pilcher)的调查研究表明,82%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在于获得股权融资,而仅有18%的被调查者将所发行的可转债视为“低利息”债券;百翰(Brigham)的调查研究揭示,73%的可换债发行者是为了获取股权融资,而仅27%的发行者将可转债视为“低利息”债券。同时,霍夫梅斯特(Hofmeister),比林斯利和史密斯(Bilingsley&Smith)等人的调查研究数据也支持后门融资假说。 后门融资假说的经验含义 后门融资假说的经验含义在于: (1)企业对可转债的选择与其研发费支出、无形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成长机会等正相关,而与其年龄、规模等负相关尤索夫(Yusuf)。 (2)与债券发行企业相比,可转债发行企业的财务困境成本更高。 (3)作为间接股票融资工具的可转债应包含回购条款,以使企业可以实施强制转换。 后门融资假说的主要政策含义 ①较高研发投资的公司; ②具有较高无形资产比例的公司; ③规模小或年轻而拥有较好成长性的公司; ④产品独特或销售耐用商品的公司(需要提供售后服务); ⑤高财务杠杆而收入又不稳定。
贷款担保: 1. 贷款担保的概念及任务,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2.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3.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红利红利之谜(Dividend Puzzle)红利之谜是指私人投资者将红利和资本利得分开来对待的现象。如果对红利所征的税高于对资本利得所征的税,传统的理性投资者应该懂得公司不支付红利时,他们的收益将更高。可是在现实中,投资者却更希望公司支付红利。根据期望理论,一美元的红利和一美元的资本利得是不同的,因为投资者将它们框定为两个完全独立的心理账户,即一个受最低风险保护的红利账户和一个寻求高风险高收益的资本利得账户,股票价格的下跌是心理上资本账户的损失,而公司取消红利则是红利账户的损失,投资者一般将红利看作是保证安全的一项收入,而将资本账户视为追求高收益的账户。 影响作用 红利红利之谜对主流金融学的冲击 行为金融学家们很早就声称从与分红相关的一些现象的研究中找到了当前主流金融学的“死穴”(Shefrinand Statman)。1973年至1974年能源危机期间,纽约城市电力公司(ConsolidatedEdisonCompany,CEC)准备取消红利支付。在1974年该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许多中小股东为此闹事,甚至有人扬言要对公司董事会成员采取暴力举动。显然,这一事件是主流金融学所无法解释的。Shefrin和Statman(1984)尖锐地提出:按照主流金融学的分析框架,CEC的股东只会对能源危机对公司股价的影响敏感,而绝不会为公司暂停支付红利的决定如此激动。 因为在主流金融学的框架下,投资者遵循米勒(Miller)和莫迪利安尼(Modigliani)套利定价理论。他们知道,在不考虑税收与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一美元的红利和一美元的资本利得并没有什么差异,他们随时可以通过卖出股票自制“红利”;而在收入税率高于资本利得税率的现实世界,减少股利支付会使股东的境况更好。那么为什么这么多股份公司还要发放红利呢?CEC的股东为什么会对公司停止支付红利做出如此激进的反映呢? 然而,米勒(Millerl986)却将这些攻击蔑视为“天大的玩笑”。的确,在20世纪80年代行为金融学形成的初期,其理论体系远未完善,各种“软肋”和“硬伤”成为主流金融学攻击的靶子。很少有人意识到其日后会对金融学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 分析框架 行为金融学独特的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释了红利之谜。Shefrin和Statman基于Kahneman和Tversky(1979)的期望理论建立了一个崭新的分析框架。期望理论认为,投资者习惯于在潜意识中将其资产组合放入不同的意识账户(mentalaccounts)。一些账户的资产是用来养老的,一些账户的资产可以偶尔赌一把,一些账户的资产是用来接受高等教育的,还有一些账户的资产是为度假准备的,如此等等。马柯维兹试图说服投资者考虑不同意识账户之间的协方差而将其看成一个投资组合,但投资者似乎并不买账。他们仍然习惯于将资产划分为应对资产价格下跌的意识账户(持有现金和债券)和应对资产价格上涨的意识账户(持有股票、期权以及其它未定权益)。而投资者对这两类账户的风险偏好特性是马柯维兹协方差的所不能解释的(前者表现为极度的风险厌恶,而后者表现为极度的风险偏好)。CEC股票价格的下降属于资本意识账户的损失,而停止支付红利则是红利意识账户的损失。两个账户中同等数额的美元对投资者而言并不相同。 马柯维兹(Markowitz)指出,将资产划入不同的意识账户忽略了不同资产之间的协方差,会使投资组合位于资产组合理论导出的有效前沿的下方。但Thaler和Shefrin(1981)针锋相对地指出,现实生活中受情绪等行为意识影响的投资者并非主流金融学框架下的完全理性人。他们不具有完美的自控能力,容易趋于各种诱惑。将资产划入不同的意识账户的做法实际上更有利于投资者提高自控能力。至于马柯维兹的有效前沿只是一种现实生活中永远无法达到的理想状态罢了。 制定行动规则是一种很好的自控方式。正如对于沉迷于酒精的人来说“最多喝到第一次摔倒”是一种很好的自控标准一样,“消费红利、绝不动用资本利得”是消费欲望强烈的投资者的自控标准。那些认为停止红利支付会使其丧失收入来源的CEC的小股东们实际上是在忠实地执行绝不动用资本利得的自控规则。这些人将持有CEC的股票放到了获得稳定收入来源的收入意识账户。他们担心,一旦开始自制红利(卖股票),就会像酒鬼碰到酒一样一发不可收拾,最终失去一切。 对于遵循行为金融的投资者而言,自制红利还有另一个不足之处——它开启了遗憾之门(doortoregret)。Kahneman和Tversky(1982)将遗憾(Regret)定义为投资者发现不同的选择本能得到更好的结果时的痛苦感觉。设想一个投资者用分红所得的1000美元购买了一台电视机,另一个投资者用卖掉股票所得的1000美元购买了一台同样型号的电视机。Kahneman和Tversky问道:当股票价格上升时,这两个投资者会感到同样遗憾吗?遗憾总是和责任相连的,而责任来源于选择。买卖股票是一种重大的抉择,自然可能导致重大的遗憾。而等待分红是一种不必选择的选择,自然遗憾较少。 相关词条 品牌联合 福特主义 货币替代 资本逃避 机会成本 市场预测 企业边界 实体经济 溢出效应 规模效应 品牌效应 财务分析 商品流通 外汇汇率 补偿贸易 财务控制 项目融资 阿罗悖论 破窗理论 服务蓝图 参考资料 [1]科学信息网 http://www.sinoss.net/webgate/CmdNewsDetail?newsId=398 [2]双保良 http://www.sbl365.com/tztx/V/2003-12-25/170840.htm
停止损失委托的作用 停止损失委托指投资者要求证券商在证券价格上升到其指定限度以上或下跌到其指定价格以下为其按市价买卖一定数量有价证券的委托。停止损失委托可以分为停止损失买入委托与停止损失卖出委托,前者是投资者要求证券商以高于现行市价的价格买进某种一定数量证券的委托,而后者则是要求证券商以低于现行市价的价格卖出某种一定数量证券的委托。 停止损失委托指令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保障客户的既得利益。投资者为了保住已经取得的帐面收益可以用停止损失卖出指令锁定价格,避免失去帐面收益。(2)限制客户遭受更大损失。当投资者预计行情将要变化,但又担心判断失误时可以委托证券商以某一价格买入证券,同时发出比买入价格略低的停止卖出委托,或者以某一价格卖出证券同时发出比卖出价格略高的停止损失买入委托从而限制损失。 停止损失委托一般是投资者判断证券行情将有巨大变动时才采用,尤其适用于稳健型的投资者,而且大多与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配合使用,以达到保值或避免损失的目的。停止损失委托策略 停止损失策略,又称阻止性指令策略或停止委托策略。它是指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某种股票涨跌至其给定的上下限价格水平时,将其买卖自动转为市价委托的策略。 停止损失买进委托是指投资者经纪人,在股份上涨至某一水平或以上时,就买进股票。这种委托规定的买价必然高于当时的市价。 例如,某投资者预测股价将会大幅下跌,他以每股30元的价格卖出了某种股票100股,并期望在今后能以较低的价格予以补回。 如果该股票在不久后下跌到每股20元,则每股可盈利10元。这时如果投资者既期望股价继续下跌,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又担心股价会反转向上,无法在较低的价位上予以补进则可向经纪人下达停止损失委托,要求经纪人在该种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时,就立即予以买进。 如果这一指定价格为22元,那么,即令价格出现上涨,在一般情况下,他仍可获得每股8元的差价收益,如果股价不是上涨,而是继续下跌,他就可在更低的价位上予以补进,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与停止损失买进委托相对的是损失卖出委托。停止损失卖出委托指的是投资者委托经纪人,在某种股票的价格下跌到某一水平或以下时,就为其卖掉股票。这种委托规定的卖出必然低于当前的市价。 例如,某投资者以每股40元的价格买进某种股票1,000股,不久股价涨至50元,投资者为保障其大部分获得利益,委托往来经纪人在股价跌至48元时予以卖出。如果股价跌至每股48元以下,投资者仍可获每股获利8元,若股价不是下跌,而是继续上升,则投资者获利也将继续上升,并不受停止损失卖出委托的影响。停止损失委托策略的优缺点停止损失委托策略的优点 停止损失委托的最大优点在于,能保障投资者的既得利益和有效地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失。停止损失委托策略的缺点 1)如果投资者的指令价格与市场的已成交价格过于接近,则市场稍有变化,停止损失委托即可生效;但生效后,若市价又恢复到原来状态时,则加大了投资者重新进入市场的成本。 2)停止损失委托的指令价格可能与市场的最后成交价格有相当距离。例如,当市价暴跌时,经纪人很可能无能力为其客户按指定价格成交,这样,实际的成交价格就会大大低于其指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