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局限性 超产权理论产权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产权明晰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诚然,通过产权变动可以生成、启动企业内部利益激励机制,从而有可能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努力水平与企业绩效,但产权变动只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下面,从学理和实证两个方面,说明产权理论的不足。 从学理方面看。 首先,企业的绩效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和归因。其可察变量如资本利润率、企业成长和增长速度、市场份额、全员劳动生产量、产值、成本、技术进步和生产率等,其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企业的绩效除了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等密切相关外,还受到不少非经营者所能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体制下,由于企业目标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导致激励不准确、不规范、不公平以及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等。一般地讲,企业是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统一,企业绩效是由企业生产力、企业经济关系以及市场竞争关系这三大系统因素共同决定。其中,企业生产力包括企业资源禀赋和各种能力的集合,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内因和核心;市场竞争因素是企业绩效改变的外因,起边界条件和约束条件的作用,可以促进也可能促退。企业经济关系主要是由产权派生的有关企业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其主要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生产成本。客观地说,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理顺企业经济关系(亦即理顺产权)与塑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提高企业绩效的确非常重要。但经济关系和竞争关系毕竟都是外因,提高企业绩效的根本出路还在于提高企业内部的生产力。产权理论强调产权明晰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夸大了产权作为企业经济关系在提高企业绩效中的作用,颠倒了决定企业绩效因素系统中的内外因关系。 其次,产权理论认为,资产被私人拥有后便有了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保证了资产及资产带来的收益不被资产拥有者以外的其他人侵占,资产拥有者有一种“资产关切”的内在动力。相反,当资产是非排他时,就有人通过“搭便车”去享有资产,从而使公共资产过度使用,甚至流失毁损。然而,若对资产关切的成本高于其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或在商业交易激励机制的作用下,“非资产关切”带来的收益大于“资产关切”带来的收益,资产拥有者往往可能改变对其资产的关切行为。换言之,即使企业产权清晰,出于追求商业交易的动机,资产拥有者也可能违背道德约束而做出对资产关切的逆向选择。因此,产权清晰并不能绝对保证资产会被关切,即“产权清晰导致资产关切”是有条件的。 第三,产权理论认为,占有剩余利润是资产拥有者追求效益的基本激励动机,企业家对剩余利润占有份额越多,企业提高效益的动机也越强。然而,现代经营者不仅受到剩余利润(包括股权、债权、红利、奖金)之激励,还要受到控制权收益的激励。这里,控制权收益是指非利润外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及从企业开支的消费。由此只强调剩余利润激励动机是不完善的。实际上,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成果无形性、效果的间接性和效益的滞后性,经营者的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投资倾向和决策偏好等“内涉变量”产生的效益,囿于信息、时间、空间以及其它一些不可控因素的限制,很难直接及时准确地通过“显示参数” (比如股价)加以衡量;而由控制权带来的权威、成就感、心情的愉悦、良好的自我感觉和现实好处,却是直接的及时的。因此,相对而言,控制权收益激励效应大于剩余利润激励效应,至少在短期如此。而且控制权收益越高,经营者就越珍惜他的控制权。面对市场竞争,经营者最理性的选择是努力工作提高绩效,避免丧失控制权。所以,用剩余利润占有理论来解释经营者的努力投入程度与效益改善,有一假设前提“给定市场竞争与控制权收益”。 超产权理论 第四,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由单人业主制,向合伙制再向公司制方向演变,企业产权归属将出现多元化、公众化、证券化、混合化和虚拟化的趋势,企业产权归属不是变得更为明晰,而是变得更为含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全球化和网络化将改变市场的游戏规则,知识资本已经成为企业成长和竞争最根本的依托,成为战略资源和第一资源,这将极大地动摇传统产权的根基——“资本位”。“资本位”将让位于“知本位”,这一趋势不可逆转。 第五,产权理论主要是解决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激励问题,但没有涉及精神激励。然而,激励被认为是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的意愿,这种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某些需要和动机为条件,以对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为基础的行为特征为出发点。根据需求层次理论,人们除了物资利益需求外,还有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对企业的经营者和高管人员而言,当他们在物质上已经能过一种体面生活的时候,由工作的丰富性、多样性、挑战性等带来的心理满足感和精神愉悦,以及在使命感、责任感驱动下的自我成长、自我实现和心灵升华,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更具本质性。事实上,激励,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不仅成为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组织行为学的前沿研究领域,而且越来越超越于作为一种“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的路数,进入管理艺术和领导艺术这一更多涉及心理和精神层面的范畴。再从实证方面看。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企业的产权人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产权人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所以在利润激励上,私有企业比传统的国营企业强。可事实如何呢?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国家。英国在私有化过程中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以及与此相关的理论创新和发展。1997年,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Parker)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成效进行了研究,经过大量实证调查检验和综合广泛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同一时期(1996年),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郎(Tittenbrun)分析了85篇有关产权与效益的经济文献后也发现: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综合研究和实证表明,在产权从公有转为私有的过程中,企业激励机制得到了改善(Vicker,1996),效率也会得到提高,产权改革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改变了企业治理机制。但是,改变产权不等于企业治理机制就一定会往促使企业效益提高的方面转换,市场竞争才是企业治理机制往效益方面改善的根本保证条件。竞争会迫使企业改善机制,提高效益。 理论突破 超产权理论针对产权理论的不足,泰腾郎(1996)、马丁和帕克(1997)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提出超产权论(Beyond Property-Right Argument)。他们认为超产权论比私有化产权论更具理论的内在逻辑性与实证解释的说服力,并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产权论的基本观点。超产权理论认为,利润激励与经营者努力投入未必存在必然的正向关系,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与投入的作用。超产权论把竞争作为激励的逻辑起点,其依据是90年代发展起来的竞争理论(Vicker,1996)。竞争理论具体内容有四部分: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论、竞争激发论与竞争信息完善论。这些竞争理论不仅为超产权论发展“竞争激励”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还为把企业治理机制从产权中分离出来提供了逻辑依据。市场竞争给企业创造“生”与“死”的择别,在这个择别面前,不管企业的所有者是谁,只要它们想生存发展,不被边缘化和淘汰出局,就得改善企业治理机制,不管是行政治理机制还是商业治理机制。这种选择的最终发展结果,导致企业治理机制与效益趋同。否则,治理机制差的企业就会被淘汰。依此逻辑在考虑竞争因素后,市场进化的长期最终效应是,治理机制不受产权归属所决定。这契合了法马(Fama,1980)所说的“企业产权归属对现代工业企业并不意味着什么”。 不过,这种长期结论并不排斥产权影响治理机制的短期结论。因为在短期中市场竞争尚未达到均衡态,企业之间仍存在着机制与效益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可能受产权归属或其他因素所影响,但这种差异终将被竞争消除掉。超产权论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企业治理,二是竞争理论。企业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对称下的合同激励机制理论、信息非对称下的经理聘选理论、监督机构和产权结构等。竞争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论。它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也就是由竞争诱导的激励。其动力源有三个,分别为信息比较动力、生存动力和信誉动力;二是竞争激发论。企业之间利益的对抗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及潜在违约性(短期内的违约利益可能超过长期的践约合作利益),这三个要素激发了竞争;三是竞争发展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绩效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环境下最利于锤炼企业的发展力,真正优质的企业由此脱颖而出;四是竞争信息完善论。通过比较竞争促使信息产生,以便于企业所有者或经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超产权理论的主要突破有: (1)超产权论拓展了产权论对企业绩效决定因素的分析视野,丰富发展了产权论。 产权论只阐明了产权激励(实践上表现为利润激励)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超产权论不但概括了这一关系,同时还发展了竞争激励和企业治理机制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将市场结构与企业产权制度及其由之决定的企业治理结构,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绩效,将产权论的企业产权制度系统拓展到市场制度系统。超产权论较之于产权论,在解释企业绩效方面更具有内在逻辑和现实感。就此而言,超产权论是一个理论上的发展和进步。产权论中的产权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刺激经营者尽职勤勉。市场竞争对于产权激励,具有放大倍增功能。竞争越激烈,利润激励刺激经理努力与投入的作用也越大。但需指出的是,超产权论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竞争和市场的均衡发展,三者缺一不可。市场发育的程度和产权明晰的程度这二者本身也要相互匹配。中国和俄罗斯的改革进程印证了这一点。俄罗斯的改革采用休克疗法,一步到位实现私有化,按照产权理论应该很有效,但市场本身未发展到相当的程度,所以效率很差。中国的乡镇“草根”企业,产权模糊说不清楚,但很有效率和竞争力,就是因为它与当下中国的市场环境相适应。 超产权理论(2)超产权论阐明了自然人私有企业和公共企业相比,孰优孰劣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要成功的先决条件。 解释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当今发展趋势,指出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在由国有国营向国有商业化、公共私有化转化的同时,致力于打破垄断创造竞争。而依据产权论自然人私有企业是激励机制最完美的形式,产权私有化曾一度被视为是解决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良方。但现实表明此方并非良策,问题也并非如此简单。俄罗斯的全盘私有化并没有带来经济的增长,反而使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西方不乏大量产权私有化的企业,其中并不鲜见绩效不佳的公司,爆财务丑闻的安然公司就是一例。可见,产权与企业业绩不一定存在必然的正相关关系。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研究发现,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之后效益改善不明显,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竞争。田国强(2000)的研究亦表明,企业的产权安排要受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约束。他从理论上解释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具有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好于民营企业这一现象。 (3)超产权论阐明了竞争的作用。 超产权论指出,竞争具有激励努力、完善信息、发展企业和进化市场四大功能,竞争是改善企业机制提高企业效益最根本的保证。竞争不能保证每家企业都能生存,但能保证最有效益的企业得到发展。靠利润激励去驱动经营者的努力,必须要有竞争市场为前提。在短期内,通过产权而迅速改善治理机制是有积极意义的,变动产权是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持久成功取决于治理机制能否不断改善以适应市场竞争,要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基本力量就是引入竞争。超产权理论和竞争理论强调的一个基本政策含义,即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具有公信力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体现在市场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有效性和完善性上。就中国现在的情况看来,尽快建立一个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改革中要更紧迫些。没有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市场,其竞争是不会充分完善的。 (4)超产权论所强调的竞争激励与治理机制,比产权论在实证解释方面更具有内在逻辑性,既能解释私有企业的成功,也能解释国有企业的不败。 相比之下,产权论却不适用于说明后者。实际上,产权论所受到的最大实证挑战,就是一些国有企业的成功。超产权论起源于英国是颇具意味的,因为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践产权私有论的国家,同时,英国又是市场经济发展最为成熟的资本主义国家。超产权理论和英国的实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启发性、参考性和借鉴性。当然,任何理论应用于实践,都离不开一定的假设,都要受制于一定的约束条件。超产权论提出的“竞争机制”和 “产权机制”两个因素的关系,决定着企业治理机制的改善,但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的国企改革,还不能完全“超越产权”。而且,中国的民营企业虽然在近些年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实力和规模上尚不能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国退民进”的提法和实践需要慎重。 基本内容 超产权理论超产权论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企业治理,二是竞争理论。企业治理主要包括信息非对称下的合同激励机制理论、信息非对称下的经理聘选理论、监督机构和产权结构等。竞争理论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论。它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也就是由竞争诱导的激励。其动力源有三个,分别为信息比较动力、生存动力和信誉动力;二是竞争激发论。企业之间利益的对抗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及潜在违约性(短期内的违约利益可能超过长期的践约合作利益),这三个要素激发了竞争;三是竞争发展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绩效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环境下最利于锤炼企业的发展力,真正优质的企业由此脱颖而出;四是竞争信息完善论。通过比较竞争促使信息产生,以便于企业所有者或经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相关词条 头脑风暴法 企业家理论 有效管理理论 企业产权理论 人力弹性理论 企业文化五因素论 宽带薪酬 雇主名牌 唐僧团队 古典管理理论 混沌管理 协同理论 系统六西格玛 超产权理论 行为科学 薪酬体系 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进化管理 企业DNA模型 决策理论 参考资料1、http://www.chinahrd.net/zhi_sk/jt_page.asp?articleID=1309302、http://www.yzzlw.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55303、http://www.smelz.gov.cn/news/132287.htm
基本内容 他指出:市场和企业都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方式(即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企业产生的原因是企业组织劳动分工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组织劳动分工的费用。一方面,企业作为一种交易形式,可以把若干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产品的所有者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了交易者的数目和交易中摩擦,因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市场交易的复杂结构被企业家所替代,企业家指挥生产,因此,企业替代了市 场。由此可见,无论是企业内部交易,还是市场交易,都存在着不同的交易费用;而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通过企业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费用比通过市场交易而形成的 交易费用低。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企业用于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等方面的费用与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构成。企业运用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运营方式,可以将市场内部化,消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科斯的这一思想为产权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长时间内一直被理论界所忽视,直到60年代才引起经济学家的广泛重视。 基本假设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了节省这种交易 交易费用理论费用,代替市场的新的交易形式应运而生,这就是企业,而企业的不同组织结构也是为了交易费用节省的必然结果。 交易费用经济学包含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市场和企业虽可相互替代,却是不相同的交易机制。因而企业可以取代市场实现交易。 (2)企业取代市场实现交易有可能减少交易的费用。 (3)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 (4)企业“内化”市场交易的同时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当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费用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不再增长扩大)。 交易费用理论仔细区分了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利益并不一致,但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企业内部交易一般是通过长期合约规定(如企业主和雇员),交易双方利益比较一致,但地位并不平等。市场交易导致机会主义,但在企业内部,机会主义对谁都没有好处。 产生原因 在科斯的分析中,科斯并没有专门分析交易费用产牛的原团。科斯首先赋予“交易”以稀缺性,或者说,他首先认识到交易(活动)的稀缺性,就使分析“交易费用 产生的原因”有了基础、但科斯并没有明确指出;稀缺就是产生文易费用的根源 尽管他实际上已经揭示出了这 一点,他只是从实事出发,贩子交易以稀缺性,从而把交易作为制度经济学购基本分析单位 但他没有分忻其产生原因。 威廉姆森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要深刻的多。他指出影响市场交易费用的因素可分成两组:第一组为“交易因素”.尤其指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及交易的技术结构——指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包括资产专用性程度、交易频率等。第二组为“人的因素”—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他指出,由个机会主义行为、市场不确定性、小数目谈判及资产专用性的存企 都会使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当然,他山没有指出文易费用为什么产生,只是列举了“交易”稀缺性的几个表现或仅指出了市场中交易费用上升的原因。 历史发展 在科斯之后,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许多经济学家又进一步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完善 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77)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他认为,事前的交易费用是指由于将来的情况不确定,需要事先规定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明确这些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就要花费成本和代价,而这种成本和代价与交易各方的产权结构的明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费用是指交易发生以后的成本。这种成本表现为各种形式: (1)交易双方为了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而所付出的代价和成本; (2)交易双方发现事先确定的交易事项有误而需要加以变更所要付出的 费用; (3)交易双方由于取消交易协议而需支付的费用和机会损失。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0)分析了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他认为,交易费用的影响因素主要是环境的不确定性、小数目条件、组织或人的机会主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这些因素构成 了市场与企业间的转换关系。 杨小凯(XiaoKai Yang, 1991)则从劳动交易和中间产品交易角度区分了企业和市场,认为企业是以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而不是用市场组织替代市场组织。后来,杨小凯 (YaoKai Yang, 1995)又进一步研究认为,企业和市场的边际替代关系取决于劳动力交易效率和中间产品交易效率的比较。 取得的进展 一是把交易成本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交易成本是指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运用的全部资源, 交易费用理论狭义的交易成本则是指单纯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这种划分,以库特等的表述最为准确。 二是把交易成本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之后发生的成本,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 三是进一步强调交易成本是运用经济制度的成本,强调交易成本是由于制度摩擦所导致的费用,特别是由于产权不清必然导致各类摩擦发生。肯尼斯•阿罗明确定义交易成本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 。 四是强调信息成本是交易成本的核心,突出真实信息的表现及获得和识别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信息成本的高低,即市场价格信号的真假以及对其识别的敏感,根本取决于产权制度所规定的市场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及责任、风险界区是否明确,价格归根到底是产权的市场运动形式。 五是强调交易成本是人们发生普遍社会交换关系中发生费用,其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种分歧的克服和协调发生的成本本质上是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等等。 与兼并 交易费用理论与垂直兼并 在交易费用理论问世之前,纵向联合(垂直兼并)理论可以归为两大类,即“技术决定论”和“市 交易费用理论场缺陷论” “技术决定论”认为许多生产阶段在技术上紧密相联,属于同一企业经营范围。是技术经济的需要,把这些具有技术联系的生产阶段组织在一个企业中更为合理和经济。 “市场缺陷论”的特点在于着眼于市场中的一些“缺陷”,即市场中偏离纯粹市场竞争模式的现象,来说明纵向联合可以改善经济效益,提高利润。这些市场的“缺陷”包括垄断、寡占、非完全竞争等市场模式。 应用交易费用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垂直兼并垂直兼并的关键问题是“资产特定性”,即某一资产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资产有三种特性: 一是资产本身的特定性, 二是资产选址的特定性, 三是人力资产的特定性, 上述三种资产特定性的任何一种都能促使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垂直兼并。 一般来说,资产特定性越高,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越大,垂直兼并的可能性就越大。 当资产特定性达到一定高度,市场交易的潜在费用就会阻止企业继续依赖市场,这时垂直兼并就会出现,因此,在一个工业部门中,资产特定性越高,垂直兼并的现象就应该越普遍。反之,如果一个工业部门的资产特定性越低,垂直兼并的现象应该减少。 交易费用理论与混合兼并 把混合兼并理解为部门企业组织(M结构)的自然发展,这种混合型组织是为了组织极其复杂的经营活动,由于多部门组织管理互不相关的经济活动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把混合企业组织视为一种内部资本市场是交易费用理论对混合兼并的有力解释。它反映着资本市场经由管理协调取代市场协调而得以内在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意义 尽管交易费用理论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可以指摘之处,但交易费用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经济学的面目,使呆板的经济学具有了新的活力,并更具有现实性。它打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建立在虚假假设之上的完美经济学体系,为经济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它的意义不仅在于使经济学更加完善,而且这一思想的提出,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说,“认为《企业的性质》的发表对经济学的最重要后果是把注意力引到企业在我们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上来,就错了;在我 看来,这一结果是无论如何都会发生的。我以为这篇文章在将来会被考虑具有重要贡献的是,把交易成本明确地引进了经济分析之中。”(科斯,1991)。也许,该理论目前应用于现实还有距离,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对经济理论的巨大创新意义。[1]
各种观点 科斯定理第一定律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果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强大的话语霸权,已经在经济学界以及整个知识界造就了一种“产权崇拜”:大家不去具体分析产权改革有利于谁、不利于谁,而是一听到“产权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着叫起好来。而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强大、社会底层如此弱势的时候,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任何一项具体改革都不会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势下,经济学家以及整个知识界如何选择的确很重要。 产权界定 明晰产权与规范政府以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指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一、科斯定理与明晰产权 以罗纳德·科斯教授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政府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明晰产权。以减少“公地的悲剧”。科斯认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仅影响收入分配。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 二、正交易费用与产权分配原则 合同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0交易费用体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时,尤其如此。 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运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和实施一项市场交易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于是,“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替代市场的方式便繁荣了起来。 深入探讨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可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科斯定理的意义 庇古(Pigou)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 科斯的论文被认为是对庇古的损害法分析的一种进攻。科斯不同意这种结论:通过损害法或征税,政府的行动一般对实现效率是必需的。科斯定理认为,损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时,或可能常常会纠正。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虽然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习惯法因果关系概念对确定责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认为,按习惯法原则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种损害,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能有效地使其受罚或指责他。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与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在这方面,因果关系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科斯认为,因果关系与跟无数法庭判决相矛盾的法律责任无关,并且它对法律的现实或理论显然没什么影响。 不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1]
概述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 (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 (2)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 (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4)可操作性。 清晰的产权同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指某项活动使得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的情形,即某项事务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补偿)。美国芝加哥大学 科斯的产权理论教授科斯提出的“确定产权法”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采用市场交易形式。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 因此完善产权制度,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和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产权的流转范围,因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产权交易的结果最终将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 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这种基本观点,西方部分学者很早就开始了批判性考察,现代产权理论就是在这种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从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半个多世纪,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全部思考和研究是沿着下述思路展开的:即指出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并非如标准福利经济学和传统微观经济学所描述的完美,实际的市场运行是有缺陷的,这一缺陷集中表现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产权界限含混,由此建成交易过程存在摩擦和障碍,这种摩擦和障碍又会严重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资源配置的结果。因此,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必须把产权列入考察范围,而不能简单地作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对由于产权不清晰导致的市场缺陷的研究主要归功于科斯(R.Coase)与威廉姆森(O.Williamson)、G.斯蒂格勒(G.St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尔茨 (C.Sehultze)和张五常(Steven Cheung)等人。 形成与发展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摩擦,克服这种摩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个阶段是在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斯正面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 从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来看,产权问题的考察从一开始就是与企业制度的分析相联系的。 科斯的产权理论 《企业的性质》——文的本意在于分析企业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力图说明为什么企业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单位?为什么每种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参与市场交换,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组合为企业,然后以企业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参与市场交易?于是科斯重新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企业会出现?按教科书答案是:没有企业时,纯消费者都会饿死的。另一个为什么企业会出现的答案是,社会上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喜好,那些不喜欢冒险的人会成为企业的雇员,而不怕风险的人会成为雇主。雇员拿没有风险的工资,雇主承担所有风险。但科斯反驳道,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一个买卖风险的市场,并不说明我们需要企业,保险的买卖完全可以满足对风险态度的人们的需要。 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好像可以接受的答案,由于有劳动分工,所以需要企业。科斯在他1937年的经典文章中争辩道,这个答案是错的,因为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分工,既然市场可以组织分工,为什么我们还要企业——这个问题才是真正企业理论的起点。科斯答道,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办法,企业的出现一定是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的差别是企业出现的原因。企业的边界是由企业内行政管理费用与市场费用相比较而决定的。当企业的规模扩大时,内部行政费用会上升,这增加的费用接近节省下来的市场费用时,企业的规模就不会扩大了。 30年代科斯之所以提出交易成本范畴,直接的目的是论证企业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在于:如果没有企业制度,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要素来生产产品并直接参加交易,那么市场交易者的数目将非常之大,交易摩擦将极为剧烈,从而交易成本也会惊人地高,甚至使交易中止。企业作为一种参与交易的组织单位,其经济作用正在于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换,从而减少市场当事者数目、减轻交易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科斯的上述分析隐含了一个更深刻的思想,即交易背后的产权界区问题,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在企业产权界区清晰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去实现企业间联系的摩擦就小,交易成本就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成本范畴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 科斯的产权理论 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斯产权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交易成本概念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又在于外在性问题:恰恰在外在性问题上,产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抽象的定义,但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 1958年科斯写了一篇名为《联邦通讯协议》的论文。他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只要产权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度以及相互负担的责任。他举了一个著名的案例 (后来产权学派的三个分支就是由于对这一案例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从而表现出他们对科斯定理的独特的理解):当火车驶过一片种有树木和庄稼的土地时,机车排出的烟火经常引起周围的树木、庄稼着火,这是一种外在性。如何克服它呢?科斯认为关键在于明确产权。如果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农场主就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科斯由此认为,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前提就在于明确产权。 科斯发表了著名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将1958年形成的思想进一步理论化,在这篇文章中,科斯认为,只要交易界区清晰,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所描述的市场机制就是充分有效的,经济当事人相互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一般的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外在性也就根治了。这里隐含着这样一个思想:只要产权界区不清,交易成本不为零,市场机制就会由于外在性的存在而失灵。所以,经济学的任务首先是分析产权,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晰度。后来,G.斯蒂格勒将科斯的上述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这一概括虽不是科斯本人做出的(甚至他至今仍不赞同“科斯定理”这一提法),却被许多经济学家所承认,并将其与19世纪的萨伊定理相提并论。 正是由于科斯本人未对其思想直接进行概括,导致 60年代以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者对它的不同理解,并对科斯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定义,与之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 1.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 科斯的产权理论 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1)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2)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3)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 (4)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2.以G.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 科斯的产权理论 这个学派是由威克塞尔(K·Wicksell)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的,他们不同意关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准则,而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制定和履行契约的重要作用。G.布坎南认为,权利除了“所有”的含义之外,还有逃避灾难、要求赔偿,要求履行契约的权利,因此对资源进行交换,实际上是合法的权利间的交换。由此他认为,只要权利界区清晰,交易自愿,资源配置就必然有效。从这一点出发,G.布坎南等人把科斯定理表述为:只要交易是自愿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有效性无关。 换句话说,即使权力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区清楚,且产权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所以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应是产权界区和产权转让。根据对科斯定理的这种解释,他们对科斯所举的案例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如果火车被赋予排烟火权 (不讨论这种权利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利明确,且可以转让,那么,农场主便可出价购买这种权利,使火车主同意不排烟火:相反,若农场主具有禁止火车排烟火的权利(不论这种权利的授予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利明确,且可以转让,火车主便可购买这种权利,即以一定的赔偿取得继续排放烟火的权利。显然,只要产权明晰,且可自由转让,那么,初始权力配置即使不公正,结果也可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3.以C.舒尔茨(C·Sehultze)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派。 他们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刻画的外在性并非是市场机制的惟一缺陷,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障碍破坏市场交易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垄断减少了企业数目,从交易成本来说它会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这在经济现实中显然是荒谬的。事实上垄断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递减,造成市场失灵。C.舒尔茨认为,科斯定理强调的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条件问题,然而在什么样的产权结构下才能保证自由竞争的市场状态得以维持?据此,他将科斯定理定义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发生的,那么初始的合法的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换言之,只要在产权界区上保证完全竞争,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能得到充分保证。根据这种对科斯定理的理解,他们认为,在科斯所举的案例中,火车主处于垄断地位(只有一个),农场主则是分散的,众多的,这就违背了完全竞争的假定,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市场在此必然失灵。这就是说,产权界区清晰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相互联系的,完全竞争离不开产权明晰,而产权明确之后还必须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才可能使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与马克思的区别 1、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力决定产权制度,科斯的观点是产权制度决定生产力。 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或产权,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而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以评价一种产权关系先进与否,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而只能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说明。而科斯认为,产权是效率(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只要有一个清晰界定的产权,就能解决社会的激励问题,抹平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异。 科斯的产权理论 2、马克思认为,产权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科斯认为存在一个超越历史的、普遍适用的、高效的产权制度。 马克思承认,产权制度对生产力有促进或阻碍作用,但这种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有当这种制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产权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就要变革原有的产权形式,寻找新的产权形式。而科斯认为,存在一个超历史的、永恒的、适应于一切社会历史形态的产权形式,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清晰界定的产权总是有效率的,而这样的产权形式就是私有产权。 3、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产权交易是一个剥夺过程,科斯认为产权交易是一个公平的机制。 马克思认为,无论是资本之间的交换还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都是一个剥夺的过程,前者是大资本剥夺小资本,后者是资本剥夺劳动,资本主义再生产,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而科斯认为,产权交易是一个和蔼的过程,无论产权的初始界定如何,只要允许交易,总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初始分配中的不公平也就公平了。 4、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代替私有产权是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斯认为私有产权是唯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社会化,必然要求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社会化,以此克服盲目竞争对生产力造成的破坏,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有多种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种。而科斯认为什么是最有效的产权形式,他已经一劳永逸的得到了解决,这就是私有产权,此后社会的任务不是去寻找新的产权形式,而只要用法律保护这种产权制度的清晰度就可以了。 5、马克思认为一种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主要看对劳动者是否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而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的大小是评价产权是否有效率的标准。 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一种产权制度只有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这种产权制度才算有效率,因为产权不是在流通中而是在生产过程增值的。而科斯认为,一项产权是否有效率,主要应由交易的难易程度决定,如果一种产权形式能够使交易成本降低,那么这种产权形式就是有效率的,而最清晰的产权形式就是交易费用最小的产权形式。 6、马克思用唯物辩证法对产权的本质进行了抽象,科斯则是在特定制度,也就是资本所有权前提下,对产权的具体形式进行描述。 在研究方法上,马克思采用的是唯物辩证法和历史的、抽象的方法,因而归纳出的范畴是抽象的、历史的,同时又是具体的,反映的是对经济现实的本质抽象;而科斯主要是用资本关系中的具体案例来说明复杂的产权关系,对理论却没有深刻的抽象,因而别人对其理解也就各有不同,究竟谁对它的理解更为准确,似乎科斯本人也拿不准。 相关词条 霍尔的三维结构模式 SWOT分析模型 六力互动模型 模糊产权理论 人格管理 沟通管理 走动管理 IS-LM-BP模型 创造性会计行为 数一数二原则 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 自我实现人 威廉指数 鱼骨图 雷利零售引力法则 VAR方法 活筹指数 101°C理论 SMED法 10日均线 参考资料 http://www.yeewe.com/edition-view-13472-1.html 亿为中文网 http://www.mhjy.net/dz55/viewthread.php?tid=6615DBA博导讲义 http://ishare.esnai.com/view/28348.aspx中国会计视野
科斯第二定理(Coase Theorem II) 什么是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在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中,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市场交易一般都需要通过讨价还价缔结合约,督促合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这通常是要花费成本的。所以,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产权关系的界定与归属必然会对资源配置及经济效率产生影响。科斯进一步指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安排,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交易成 本会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这被后人称为"科斯第二定理". 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部分。“科斯第二定理”把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直接对应了起来,使人们认识到权利(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推而广之,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 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在于揭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即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 约瑟夫·费尔德明确阐述了科斯第二定理的两个合理推论: 第一,在选择把全部可交易权利界定给一方或者另一方 时,政府应该把权利界定给最终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的一方; 第二,一旦初始权利得以界定,仍然有可能通过产权交易来提高社会福利 (帕累托改进) 科斯第二定理强调的是交易成本会对产权配置下的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即如果交易成本为正,不同的产权界定必然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必然会影响经济效率。推而广之,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内生变量。 "科斯第一定理"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反衬和铺垫,"科斯第二定理"将权利安排、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结合起来,使社会找到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即依赖政府的力量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产权得到清晰界定,并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科斯第一定理(Coase Theorem I) 定义 科斯第一定理也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 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表述和分析论证 在科斯第一定理的诸多表述中,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定义是: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里,也就是在标准经济理论的假设里,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怎样,当事人谈判都能导致财富的最大化安排。科斯第一定理包含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 第一,交易成本为零。交易成本指外部性当事人建立交易关系,进行讨价还价、订立契约并督促执行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成本为零,意味着交易中上述几个方面的活 动可以无成本地完成,这是新古典经济学隐含的一个基本假设。科斯文中,交易成本被称作“运用价格机制所需的成本”。 第二,产权的初始界定清晰,即外部性问题所涉及的公共权利的归属明确,至于具体归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则没有给予明确限制。在农夫和养牛人的例子中,该假设意味着:农夫和养牛人的权利都界定清晰,或者农夫拥有公共权利,养牛人无权让牛损害谷物,或者养牛人拥有公共权利,农夫无权阻拦牛群损害谷物。科斯第一定理在此表现为:如果养牛人和农夫之间谈判等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成本为零,则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从效率角度看,农夫和养牛人之间关于“公共权力”的交易 行为都可以使产权的配置达到最优。
什么是科斯第三定理?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很难找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产权经济学各个理论领域的分析中,又能看到 科斯第三定理该定理的广泛运用。 概括地说,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产权初 始界定清晰的假设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宽了这一假定,指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科斯第三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科斯还认为,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四个方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 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 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 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题,也是科斯定理组的核心部分,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补充。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问题。
非国有部门中的模糊产权首先,需要再一次强调,模糊产权的定义全部是在控制权的层次上做出的。一般而言,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 and Hart,1986; Ha 企业合作rt and Moore,1990)。定义明确的产权与严格、清晰的控制权实际上也是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逻辑悖论关系。相反,模糊产权意味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有关的各方对实际控制权是通过协商,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 如果以一般的经济信条来评判模糊产权,它的存在无疑是有悖于经济的基本规律。然而就象现实经济中难以找到完美无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样,真正符合经济学家定义的完整无损的“产权”结构也似乎并不多见。如果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那这一结论就更无疑是正确的。以中国的非国有企业作为特例,说明模糊产权作为经济个体一般存在状态的特性。中国的非国有部门实际上包括了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而其中真正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只占13%,其余绝大部分(74%)都可以归为集体企业(Jefferson and Rawski, 1994),这些集体企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属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着。 绝大多数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这就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企业都以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一样,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中国,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种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使有时事情没有这么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转。然而,如果企业是集体所有的性质,实际上就意味着企业自愿地希望主管部门与它们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政府既然在运行层次上参与着企业各项事务,那么企业的各项权力是很难做到事前明晰的。 实际上,集体企业在其建立之初,其产权就是模糊的。这些企业的初始资本、土地等都是由政府安排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初始资本的名分是不明确的,算债务还是股本?常常不置可否。即使事先签订了类似于债务的合同,但有关偿还等的内容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硬性”,而是不断地可以被修改。同样性质的问题是关于税收的减免,税收减免也常成为政府参与企业控制的原因之一。 集体企业这些初创的特点,不仅使企业无法决定其资本金究竟属谁所有,而且也必然导致企业建成后控制权不可能完全属于企业一方。为了分析的方便,将企业建成后的控制权具体化为:日常生产中的决策权、利润分配权和投资决策权。集体企业的产权模糊充分地体现在这三个不同方面。 一般而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等问题上,政府由于远离生产的实际过程,应较难干涉。但在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由于政府可以凭借其行政权力,加速或减慢各种供销流通活动,这也就为政府对企业的日常活动的参与提供了经济上的必要性。 模糊产权理论漫画 政府对于利润分配的干预权比对日常经营决策权要大得多。从大的方面讲,税收中的讨价还价和妥协在中国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从历史上看,可以说,企业的盈利水平与企业的经营实绩之间联系微弱且不稳定,地方政府在分配中的作用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忽视的。即使是企业的税后利润,企业也并没有100%的支配权。例如,全国所有的集体企业都必须上缴利润的15%,作为“集体积累金”。更关键的是对于这些基金的再分配和使用,将会通过新一轮的讨价还价,形成又一层次上的模糊产权。 谈到投资决策权,政府的优势则更加明显。中国的金融产业目前基本上为国家垄断,因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的左右能力肯定更强于单个企业。这也就决定了为什么政府会比企业在投资上发言权更大,虽然后者显然一般具有更好的投资选择能力。有调查表明,在全部集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由政府决策的占55.6%,由企业投资,政府最后认可的占21.2%,企业单独决策的只占23.2%(Lin, He and Du, 1992)。 概而言之,贯穿于整个企业生产周期过程中的这种讨价还价机制实际上可以被看作中国集体企业“模糊产权”的实现形式。 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 从经济哲学的意义上讲,模糊产权是一个比产权更为具体的概念层次,因而也就能从更直接的层面上考察其机理及其存在的条件。就中国问题而言普遍存在的市场不完善与模糊产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市场的不完善是模糊产权首当其冲的条件。普遍存在的灰市场交易以其高成本为最显著的特点,而行政干预与灰市场交易在某种程度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在中国这样的过渡经济中,许多行政部门与政府单位,都对经济发展怀有浓厚的兴趣,这一方面是出自于他们的经济利益,比如税收或可支配的收入等等,同时也决定于他们的一系列政治考虑。如经济发展快的地区或单位的领导有更多的晋升机会。仔细分析起来,在行政部门热衷经济发展的背后,是过渡经济条件下的非完全市场或灰色市场。不完全或灰色市场,造就了行政官员及政府职员的“英雄用武之地”。 模糊产权理论评价 中国商品市场的短缺状况虽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历史,但是,与这种短缺直接相联的灰市场机制则仍然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有着自己特殊的一席之地。时至今日,某些紧俏物资,特别是一些能源原材料产品仍然没有完全放开。而金融市场可以说是当今中国最大的要素灰市场之一。纯粹私有企业要想单独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融资,其难度是可以想象的。 灰市场现象甚至也延伸到跨时期的交易关系中。可以在现今中国的许多经济合同中发现灰市场的蛛丝马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在过渡经济条件下,很多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这就使在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借助行政力量成为必然。非国有企业出现合同纠纷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去寻求法律以外的保护,这时他们会觉得他们实际上很需要“政府干预”,至少出现麻烦时,他们会有这种强烈的愿望。 在以行政力量的作用为基础的灰市场盛行的条件下,企业如果能使政府的主管部门成为自己的合伙人之一,企业便会获得许多好处。当灰市交易变成黑市交易,当企业碰到麻烦,当企业需要寻求资金,寻找紧缺原材料,需要象计划车皮这种指令性计划指标时,政府作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是很高的。 相反,企业在创立之初亦可以竭力把地方政府拒于门外,尽量严格地划清界限,把这类企业可以称为完全私有的企业。无疑这类企业在市场上也会遇到类似于其它企业一样的麻烦。使企业蒙受损失。事实上,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在市场交易受阻的情况下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原因在于行政部门不控制这样的企业,对企业内情不甚了解,以至于与企业家在讨价还价关于怎么帮助企业,怎么补偿行政部门时,交易成本上升。再者,行政部门此时很难从救活了的企业中长期渔利,因而也没有象帮助一个其下属企业那样的热情。最后,由于政治原因,行政部门帮助一个私营企业而获益往往被认为是受贿。反过来帮助一个下属企业则是天经地义。总之一个产权关系清晰的企业在灰色市场下相对于模糊产权企业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况。 但采取模糊产权对企业而言也并非是没有成本的。一旦地方行政势力能够直接干预企业的活动,他们往往会为了本身利益而扰乱企业的正常活动。在极端的情况下,他们甚至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蚀企业的利益而为个人所用。对乡镇企业领导和集体企业经理人员的调查显示,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与政府为其设定的目标之间有很大差距。当然,一个私有企业则很容易避免这些侵蚀和干预。 总而言之,在灰市场条件下,地方政府的参与对许多非国有企业而言是有效率的生产行为。模糊产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较好的保护机制。而其成本则是过多的地方行政干预。因而企业需要摆平这些好处和成本,寻找到其最佳的组合形式——模糊产权的具体形式。 模型 为了深入分析中国非国有部门中广泛存在的模糊产权问题,在此建立一个简单的分析模型。由于模型只能反映这一现象的本质,所以只得省略其中的许多细节。 模糊产权理论消费率 模型的基本两方为私人企业家(E)和地方政府(G)。E实际上代表任何一个投资集团,也包括外商投资者。E看准了某一投资项目,认为这一项目肯定能获利。在第一时期(Time 1),E要选择其将要建立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他既可以选择建立一个纯私有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建立一个和政府共有的集体企业。如果是私有企业,E可以独自享有其明确的控制权。但如果E选择G作企业的共有者,那对企业的控制权就是模糊的;即在具体的控制上,E和G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争斗。 假设E和G可以对新企业的产权形式进行协商。根据科斯定理(Coase, 1960),协商的结果产生一种制度安排,保证双方的福利都能有效率的得到保证。在第一时期,E在选定了产权形式后投资KE。KE,既可以是物质资本也可以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为C(KE)。根据标准假设,成本方程为上凸形,即: 假设1:C′(KE)>0,且C″(KE)>0 在时期2(Time 2),当企业投入运行时,企业既可能遇到一个正常的市场,也可能遇到一个不正常的市场。因此,当企业处于第一时期时,市场前景是灰色的。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G会对生产失去作用。市场不正常则是指市场机制失灵或企业遇到麻烦,这时E就要用到G的服务。这种情景包括企业与另外的企业发生法律争端,其它政府部门的干预,新增投资受阻等等。 在时期1,通常认为出现正常市场环境的概率为P,而出现非正常市场环境的概率就是1—P。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利润πW取决于E的努力程度aE和初始投资水平KE。这里G没有任何生产性的效用。假设E无效用的努力(Disutility)为U(aE)。且假定: 在市场非正常的环境下,E不得不求助于G。为了使假定具有一般性,假定并非所有E的努力都会对企业有价值,并且假定G的努力对企业是一种新增投资KG, KG实际上是一种很容易分辨的行政服务,KG只能来自政府方面。KG的机会成本为rG。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利润πB取决于投资水平KE和投资回收率θ。在时期2企业所有者已知θ。在时期1,θ通常为均匀分布,概括地有: 假设4:πB=θKE 假设5:在时期1,θ为均匀分布,θ~[0,1] 企业的产权安排决定着企业时期2的控制权的结构。在私有企业,E作为独立所有者完全享有控制权。在模糊产权下,E则必须不断与G讨价还价以获取实际的控制权。 (1)完全私有产权 模糊产权理论软件 在时期1,E选择建立一个完全私有的企业,即它将是唯一的所有者。在这一体系中,在时期2,它享有完全的控制权。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它也将得到企业的全部利润。它会作出最优选择aE以使利润最大化。于是它的利润为: 在非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除非从G寻求帮助,否则它便会什么也得不到。问题是E将给KG多大的回报。由于不知道能在多大比率上实现θ,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G和E进行讨价还价。假设这时存在许多私有企业,G会选择最优的回报率r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当然这个r也必须为E所能承受,因此有: (2)模糊产权 在模糊产权中,G被包括在企业内部。然而,E和G对如何划分控制权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具体问题上,他们必须不断地争斗和讨价还价。换句话讲,实际控制权会“因人而异”“因地制宜”。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产权是事前模糊的。 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E是唯一的产生正收益的部分。当然,这需要以G同意放弃其控制权为条件。问题在于G会从让权中得到什么回报。如果G不合作,总利润将为0。如果G放弃全部权力,E则会有最大动机去生产,即: 为不失去共性,假设E与G将在全合作和不合作之间公平地分配所得,G的利润为: 在这里aE为公式(7)的解,T实际上是E所支付的一个税收总和,它使E获得了对企业的租赁权,使E能全部拥有控制权,于是E的利润(Payoff)为: 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变得无用,而G则变得有正的生产率。并且E和G都能看到实际回收率θ。在全合作的条件下,E放弃了全部权力,让位给G,G使自己利润(payoff)最大化,有: θKE-r0KG 这个简单的最优方程的解表明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会有KG的投资: 当然,如果没有E的合作,G将不可能有投资KG,且G和E都无利润。于是在一般意义上,E的利润(payoff)为: 条件为满足式(8),否则将为0。于是,在非正常市场条件下,E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为: 总括地,在模糊产权下,E在时期1的期望利润(Expected payoff): 模糊产权理论坐标图 这样,在模糊产权下,E的投资KE是由式(10)中YE的极大值所决定的。 (3)灰市场条件下的模糊产权 由于产权的组织形式是由E和G协商,协商的结果是E选择最有社会效率的产权组织形式。在推断E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前,不妨对最优的产权安排进行一个有趣的比较。即在社会计划者控制全部事情的条件下的最优制度安排。在这一模型中,社会计划者决定KE。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把全部的控制权交给E。在非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他要选择最优的财政政策KG,并且使E获得全部剩余利润,原因是全部初始投资属于E。上述简化为: 辅定理1①当E在全部时期都拥有非模糊产权,并且E的资产利润率为r0时,可以获得最优结果(The First-best)。 在这样定义最优结果前提下,下述结果并不会使人惊奇: 辅定理2 只要p<1,不论是采用全部私有产权还是模糊产权的制度安排;与最优产权的制度安排相一致,投资KE都会较小。 这种结果并不值得惊奇是有原因的。当P=1,市场是正常的,G不具生产性,因而,私有产权是最优的,这时,E的初始资本KE有100%的回报。然而,当P <1时,总存在着市场不正常的可能性,市场在时期1的预期实际上是灰色的。这时私有产权不可能是投资的最优结果,因为市场不正常意味着E的产权不可能完全受到保护,且G会从KE中寻租。所以E的投资没有充分效率,也就会自然引致投资的不充分。而模糊产权也并不充分有效,因为当市场正常时,E的投资也不可能有100%的回报。 既然最优结果不可能出现且不充分投资难以避免,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成为什么样的产权是相对有效的。下面的结论是很直观的。 这一结果最直观的原因是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讨价还价。如果企业完全私有,G并不清楚E的利润率。于是当KG很大时,G犯错误的概率会加大,且信息变得越加可贵。这就使G有越强的经济动机去直接参与企业的事务并掌握相应的信息,即使这种参与的代价是降低企业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激励。 进一步可以证明P和G是单调递增的关系,即KG越高,P越容易满足模糊产权有社会效率的条件。 证明模糊产权的合理性,上述两个定理的含义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个模型意味着存在市场非正常的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很大(KG大),也即当市场的灰色程度越高(P 小),模糊产权越比私有产权有效。对中国的非国有部门而言,由于其生存环境存在许多非正常的市场状态,因此,行政力量的作用很大。市场非正常状况普遍,模糊产权也相应普遍。 美国楼市 相对于RG而言,什么是G的机会成本效用呢?答案很明确。当rG小时,企业的公共财政成本也小。在模糊产权下,所有处于非正常市场条件的企业都能确保其对公共财政的贡献。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完善和垄断权力,G还是想进一步提高针对于私有企业的r,这一点不难证明。 定理3 在r0很小(接近0)的条件下,模糊产权肯定较私有产权更有效率。 模糊产权最基本的意义在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保护,提高生存能力。这与经验观察很吻合。例如对100个乡镇企业的调查显示:“尽管偿还能力很低,一些亏损的非国有部门继续开业的状况很普遍”。(Wang, 1990) 推论1 与私有产权相比,在模糊产权下,企业破产的可能性要大大降低。 最后,模型也涉及到有关模糊产权和私有企业之间效率的比较。如果说,企业产权形式的选择是内生化的,那么企业的效率期望(Expected Efficiency)就不应依赖于产权形式。这也的确是许多其它经济学家的观点。例如:有些经济学家指出:“在排除了投入和其它可控变量的因素以后,生产效率确实没有出现随检验的四种产权不同而产生系统变化”(Svejnar, 1990)。然而,本模型的确显示了与上述结论不相一致的结论,这一结论表明如果市场环境正常,那么私有企业就永远应当是最有效率的。 相关词条 霍尔的三维结构模式 SWOT分析模型 六力互动模型 模糊产权理论 人格管理 沟通管理 走动管理 IS-LM-BP模型 创造性会计行为 数一数二原则 平滑异同移动平均线 自我实现人 威廉指数 鱼骨图 雷利零售引力法则 VAR方法 活筹指数 101°C理论 SMED法 10日均线 参考资料 http://www.yeewe.com/edition-view-13472-1.html 亿为中文网 http://www.mhjy.net/dz55/viewthread.php?tid=6615DBA博导讲义 http://ishare.esnai.com/view/28348.aspx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