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审计工作而特别开发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程序总称。它可分为专用的审计软件和通用的审计软件两种。专用的审计软件,是特地为某个被审计单位或某项审计工作设计的。通用的审计软件,可在较大范围内适应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实施审计业务。审计软件一般具有如下功能:1.可以按照审计人员的需要,重新排列各项资料和进行分析性的计算;2.可以用来审核被审计单位电算处理资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3.可以按照审计人员规定的任何标准选取审计样本;4.可以对不同文件中的数据进行比较;5可以将审计程序处理结果与被审计单位原档案中的记录进行比较。使用审计软件,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审计工作效率和降低审计工作成本,而且可以扩大审计范围。此外,还可以减少手工审计可能出现的差错,并使审计工作重点,由数据验证转为分析评价。
董事会所设的负责对内部会计控制, 财务报表和公司其他财务事项实施监督.
什么是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西方企业普遍建立的一种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有密切联系。它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有效途径,是联结董事会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桥梁。作为公司董事会中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一个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公司有关财务报表披露和内部控制过程的监督。通过在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从公司董事会内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信息质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独立审计建立起一个控制和监督的职能机制。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1] 1938年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震惊了审计界,它充分暴露了审计师的审计质量问题,也说明了当时审计程序方面的缺陷。为保证审计师的质量,加强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独立的外部董事,例如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师和协商有关审计事宜。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建议所有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2年,SEC重申了它的建议,认为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尽管SEC、主要的证券交易所、AICPA都发表声明或报告强烈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一些会计公司、IIA、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还发布了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但这些职责均缺乏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说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1987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问题发表了一份公开报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南: (1)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书面的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应予批准,定期复核,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 (2)审计委员会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 (3)审计委员会应每年检查管理部门建立的用于监控行为准则遵循情况的规划。 (4)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独立公共会计师进行协调。 (5)审计委员会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利。 (6)审计委员会应就管理当局对与公共会计师独立性相关的因素的评价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当局均应帮助公共会计师保持独立性。 (7)在每一年度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审核管理当局拟聘请公共会计师进行管理咨询的计划,包括管理咨询的类型和费用。 (8)管理部门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9)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季度报告的过程。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了。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1] 20世纪90年代,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英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许多机构和组织开始关注审计委员会问题,他们的许多报告或建议都对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993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务公共监督委员会也发表了一份报告:《公共的利益——摆在会计职业界面前的问题》。这份报告包括了一些关于自律及对其他问题的建议,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部分十分详细。1994年,公共监督委员会咨询小组的报告中指出,公司管理的趋势应是董事会对股东更负责任,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更负责任。为加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之间的关系,该小组呼吁独立审计师应将董事会当作他们的委托人,而不是公司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公司中贪污舞弊(包括计算机犯罪)、经营道德沦丧和经营失败等问题的大量涌现,立法部门也不得不密切关注公司的治理问题,同时引起的公众对财务报告的缺乏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立法人士及其他有关方面,例如股票交易所和股东,均对此做出积极反映,主动呼吁加强立法和提高标准。 审计委员会本身的职责也在不断扩大,除了确定财务报告“公允而有意义”外,还关注公司的合规性及社会和道德问题,即努力使公司的活动遵循各种法律和条例,检查公司在环境、人口变动、城市和贫困阶层问题以及道德问题方面的政策和活动等。审计委员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减少公司可能的法律责任方面所独有的谨慎。随着公司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1965年,加拿大皇家委员会关于大西洋承兑公司(AACL)倒闭事件的报告使加拿大政府第一次了解了审计委员会。该报告评价了当时的公司治理和财务工作状况,建议财务报表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复核。三十多年来,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加拿大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象美国一样,加拿大的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扩展其职能,一些法律为审计委员会规定了详细的职责:(1)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之前进行检查;(2)监督负责人的收入;(3)保证内部控制的适当性;(4)检查能够给单位和审计师带来不利影响的投资或业务;(5)与外部审计师讨论由审计师提交审计委员会注意的影响单位效益的年度报表或其他事项;(6)与内部审计主任、管理当局一道讨论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英国在70年代以前实行的主要是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并不多见。直到1977年,公司法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和控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此后,有许多组织和机构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并为之建立应该遵循的实务准则。 1992年,英国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CFACG)提出著名的Cadbury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纳了这一报告,要求英国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遵循最佳实务准则的程度。Cadbury报告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包括: (1)审计委员会应设在董事会下,而且必须有书面的章程或专门的条款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职责权限等做出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2)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应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成员的绝大多数应独立于公司。 (3)独立会计师、内部审计主任、首席财务执行官应经常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也应有权利参加会议。 (4)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每年至少应单独召开1次没有执行董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以确保不出现未决事项。 (5)审计委员会应有权利和条件调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充分地获取信息。审计委员会应能够在必要时听取来自外部的专业化建议和邀请有经验的外部人士参加会议。 (6)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公司的需要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内容:A、就独立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和解聘等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B、在期中和年度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核;C、就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他审计问题与审计师进行讨论;D、复核独立会计师的管理意见书;E、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F复核各种专业调查报告。 (7)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有充分的资金和人力,同时能够直接向公司高层管理部门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复核内部审计计划。 (8)年度报告中应列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审计委员会主席要在年度大会上回答有关他们工作的质询。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质及其借鉴意义[1] 1、审计委员会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企业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从世界各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历程来看,职业自律组织对于企业规范经营、防止舞弊的要求在审计委员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就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过程而言,最初提出设立审计委员会建议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此后,它还多次发表建议或公告主张设立审计委员会。还有一些其他组织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国家证券商协会、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Commission)、美国法律协会(ALI)等也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会计公司、一些律师事务所还纷纷制定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职业组织的这些建议和指南为推动立法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强制要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他们提的也仅仅是建议,真正起到强制作用的是立法机构发布的各种法案,美国1991年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IA)和新联邦判决指南(NewFederalSentencingGuidelines)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自身的需要也十分关键,如果企业自身没有认识到审计委员会或者建立这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即使各职业组织呼吁和论证,审计委员会制度也不会真正在企业中建立起来,或者虽依照法律的要求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其发挥作用的情况也不会令人满意。因此,可以说,审计委员会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企业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2、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职责在不断扩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包括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商、检查财务报告三个方面。审计委员会从产生至今,其职责在不断扩大。审计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独立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主要是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从仅仅关注财务报告的公允性,扩展到关注诸如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社会道德等众多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公司的自我约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还会进一步扩大。 3、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是内部审计,是一种内部控制,是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及其职责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设在董事会下,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公司各项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委员会本质上是为实现董事会目标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进行的独立性评价。不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何变化,都没有脱离它为实现董事会经营目标服务的宗旨,都没有改变它独立的评价活动的实质,其职责的演变过程与内部审计的职责演变是完全相同的,也与内部控制内容的发展是同步的。因此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演变过程来看,审计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手段,是管理的一部分。 如果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作一比较,审计委员会的本质会更加明了。 据考证,监事会制度起源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其大股东受股东大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后来各国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中借鉴近代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的精髓与架构,塑造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三权分立。在一个公司中,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处于立法地位;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管理执行机构,处于行政地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代表股东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处于司法地位。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的相互配合和牵制,达到健全发展的目的。由此可见,监事会与董事会都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开展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分别属于公司管理和治理领域。管理与治理有关联之处,也有很大区别。管理主要是由经理人员去行使职责,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激励、控制和协调。公司治理在于公司管理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原是法律用语,后来经济学家在讨论企业的起源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时借用了这一术语,借指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管理涉及公司的经理及各部门,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权责方面的不同。 4、审计委员会在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在我国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暂行条例规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问题。我国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尚没有法律方面的要求。 上述世界各国审计委员会的实践和我国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现状告诉我们,在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基本沿用了原国营企业的行政模式,内审部与财务部平级,或者内审置于财务部内,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行政上的领导,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限制了其控制和评价作用的发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现状令人忧虑,为招揽客户,谋取利益,许多事务所在竞相压价的同时,还在审计过程中轻信管理人员,降低了服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一方面领导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进而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工作效果;另一方面,负责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调,选择注册会计师并决定其收费,可以避免“独立审计不独立”的现象,还可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另外,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加强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从这三个方面来说,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必要的。 5、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的宗旨是为董事会实现经营目标服务的,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其宗旨。这也是我国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注意的。 首先,权威性,主要是指审计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中的层次。高层次性和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监督的保证。审计委员会必须设在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当然,赋予审计委员会足够的权威性并不是要改变它的本质。那些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设在监事会下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审计委员会是服务于董事会的,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我们不能盲目追求审计委员会设置地位的权威性,而全然不顾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客观性,是指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的立场。只有客观地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最后,胜任能力,是指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结构和工作能力,包括审计委员会中应含有懂得公司财务的人员,同时应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人员。所有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应有良好的交流能力、洞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这是审计委员会圆满完成工作的基本条件。 事实上,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三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了任何一方面,其他方面就无从谈起。没有胜任能力的审计委员会一定不会有权威性,没有客观性也是一样。 建立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2] 1.从国外有关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在国外有关审计委员会的众多研究文献中,我们发现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已有学者开始研究,但他们对审计委员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例如Brikett(1986)、Wild(1994)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而Dechow(1993)、Beasley(1996)等人却觉得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降低财务舞弊发生的概率。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21世纪后,美国上市公司爆发了一系列震惊全球的会计丑闻,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再度重提,并在随后的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浪潮。例如,美国的蓝带委员会(blueribboncommittee)1999年发布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在2002年出台,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后的研究也多与此政策有关,如Carcelloh和Neal(2000)、Carcelloh和Neal(2003)分别从审计意见类型、审计师变更的角度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分析;Lee等(2004)也对审计委员会的正面影响进行研究。这些研究都告诉人们,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体系的基石,审计委员会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要素,在维护企业道德、加强财务报告可信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从国内有关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国内的研究主要关于国外审计委员会的推行情况的介绍或探讨审计委员会设立和运转的规范性研究,如杨忠莲(2004)、李弢(2004)、李弢和薛祖云(2005)等对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分析。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已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这里起核心作用的是200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它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要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首次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应披露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逐步完善,建立和推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出它的必要性。首先,权威性,主要是指审计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中的层次。高层次性和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监督的保证。其次,客观性,是指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的立场。只有客观地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结论才能令人信服。最后,胜任能力,是指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结构和工作能力,包括审计委员会中应含有懂得公司财务的人员,同时应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人员。所有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应有良好的交流能力、洞察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三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了任何一方面,其他方面就无从谈起。 综上,可以看出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框架[2] (一)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成员构成 1.委员应具备董事资格。审计委员会是隶属于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的选择与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具有直接关系。目前,国有企业董事会中有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外部董事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三类。因此,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从外部(独立)董事中选择。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及作用的发挥具有关键作用,因此主席的选择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任命。 2.委员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①了解公司所在行业的情况及影响该行业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②对公司的历史、现状、组织结构、经营理念、经营政策有较全面的认识;③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制度;④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并有独立的判断能力。 3.委员的提名及任命。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应由广泛的渠道产生,如公开招聘、股东推荐、董事会推荐、经理人推荐、社会推荐、个人自荐等并组织差额选举,采用一定的公开方式(例如报刊),向社会公示审计委员会当选人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实际的规模,取决于公司业务的规模和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委员会在职人员的经验和工作时间,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3名到9名不等。笔者认为在实务中除审计委员会主席外,其他委员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议任命,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在外部董事中选聘。要求该外部董事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会计资格水平,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既要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又可保证审计委员会能胜任其工作。同时要提高审计委员会的效果、效率,强化可操作性,还要明确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职责,例如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由其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等等内容。 (二)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基本功能 从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和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反映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是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审计委员会的蓝本,它明确了审计委员会5个方面的基本职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和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把这五点进行归纳总结,分为以下三点: 1.规划。审计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加以规划:①依据董事会核准的审计委员会工作议程或实施办法,对公司审计计划加以检查与评估;②考察并确定对公司财务报告实行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③检查并沟通内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工作;④每年评估公司审计计划的适当性。 2.监督。审计委员会无法经常性地参与会计与审计业务,但董事会应对会计与审计业务负有最终的责任,因此,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①内部审计工作;②内部控制制度与相关的经营风险;③财务报告及披露;④公司的捐赠、赞助及其政策;⑤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系统;⑥其他董事会交办的工作。 3.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①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适当性;②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可靠性;③会计师事务所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④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诉讼等法律咨询报告及结果;⑤有关公司专项财务问题的调查报告及结果;⑥其他董事会特别提交事项的审查报告。 (三)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隶属关系 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任命,由外部(独立)董事和其他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担任。有的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设在监事会下,直接对监事会负责。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审计委员会是服务于董事会的,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的审计委员会应设在董事会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 (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胜任能力 1.成员胜任能力方面。在审计委员会合理的任命期间,每一个成员均要求能够“解读和理解基本的财务报告,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且,至少有一位成员应具备:在财务或会计方面的工作经历;会计的必要职业证明;或者其它相当的经历或背景,这些能够产生个人的财务综合判断力,包括曾经任职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或其他承担财务疏忽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堪称审计委员会能够发挥如此巨大作用的核心原因。高素质的、相对独立的成员,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审计委员会的规范运作。 2.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的共同要求应该是:没有贪污、行贿受贿、侵占财产、破坏经济秩序等方面的犯罪记录和信用劣迹记录;具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原则的品质;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财务理解力,能够阅读和分析财务报表,并能对财务状况做出专业判断;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相关工作的丰富经验;熟悉公司运作、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理解主要会计原则,能够迅速判断新推出的会计原则及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影响;熟悉公司面对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具备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及作出建设性提议的能力;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等。 (五)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设计的权责安排 从制度设计的原理上看,审计委员会应当肩负三方面的职责。①审计委员会最基本的职责是督导公司审计职能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质量;②表现在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方面;③表现在公司治理方面,应确保公司有效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保持有效的控制以使管理层进行科学的决策。 (六)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运行 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关于“审计委员会必须建立一定的程序系统,来完成与会计处理、内部会计控制、内部审计、员工匿名举报可疑的会计问题及审计处理等相关申诉事项的受理、执行和保留记录等任务;国有企业必须负责提供审计委员会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的新规定,为更有效地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的运行 应建立以下制度性规定: 1.审计委员会必须建立起自己科学合理的运行程序系统。首先,审计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章程,清晰定义其目标、使命、框架、开会次数、议事程序及会议召开的时间、功能和职责等;其次,赋予审计委员会在实际运行中进行专项调查的权力,明确其定期向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责任;再次,审计委员会还应领导并定期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搜集独立审计信息并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执行董事和财务主管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材料,回答股东所关注的问题等。这样,从制度上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可以减少审计委员会制度荒废或流于形式的现象发生,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合适的资金保证,以使审计委员会建立一定的程序系统来履行其职责。为了保证审计委员会有效地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国有企业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适当的、履行职能必需的资金支持。为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可以文件或规章的形式,将审计委员会经费开支纳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以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形式或直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式保证审计委员会拥有足够的活动资金。 3.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果审计委员会工作出现问题,应说明理由。笔者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要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信息披露,还应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而且当审计委员会工作出现问题时,应强制披露问题内容,并说明问题的原因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办法,以加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力度,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调查。 构建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制度框架体系的几点意见[2] (一)国外经验和模式 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借鉴国际经验与模式,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外部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必须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聘和管理。尽快建立必要的准入门槛,规范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聘任制度,以提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和胜任能力。 (二)提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委员有效履行其职责的最关键因素。审计委员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包括:①当年度或过去两年内未受雇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②除了董事的酬金外,并未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取得任何报酬;③当年度或过去两年内未受雇于向该公司提供商业服务的公司;④非公司现任或过去两年的主管及雇员的配偶及关联人;⑤委员个人或所在单位未接受过公司的捐赠或赞助;⑥不具有互兼董事或交互关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审计委员会必须有充分的独立性才有利于其职权的行使。这也就是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后全部由独立董事担任。而我国的《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设立没有做硬性规定。只是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所以除了一些为了增强股民信心而设立的公司外,大部分公司不愿意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也因此一度被戏称为“花瓶”。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达不到相当高的比例,则他们“独立性”的优势难以体现。是否尊重他们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靠大股东的自觉,而非制度性的约束。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不断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该加强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提高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并确实地赋予他们权力。 (三)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写入公司章程 建议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商定审计计划等相关工作的参与权,从而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主管由审计委员会提名,交董事会决议,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由管理当局领导,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较弱,内审监督只能对下而不对上,面对管理当局操纵利润,提高经营业绩的行为显得无能为力。将内部审计改为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从管理当局中独立出来,更能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效果;并且,审计委员会的许多方面工作是倚靠内部审计来实施,需要内部审计收集材料、提供信息和进行参谋,将内部审计转为审计委员会领导,方便审计委员会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充分发挥其职能。 2.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一年至少召开四次,并有权要求执行董事和财务主管出席会议,提供相关材料,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将审计委员会开会事项制度化、定期化,并明确相关人员的配合责任,以减少审计委员会制度荒废或流于形式的现象发生。 3.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如果审计委员会工作中出现问题,应说明理由,加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和信息使用者对其的监督。 (四)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赋予审计委员会聘请或变更外部审计机构的最终决定权,不受高级管理人员的干预,而董事会也必须听取该委员会的意见。 2.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首先,目前内部审计机构均由管理当局领导,其独立性较弱,对纠正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等行为显得无能为力。随着内部审计的发展,内部审计已经不仅局限于财务审计,而更多的是向管理领域的延伸;其次,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内部审计不仅要对管理当局负责,同时也应当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将内部审计改为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需接受审计,则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管理当局,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监督、评价、鉴证和管理等多种职能的发挥,也有利于治理目标的实现;最后,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也会使审计委员会提高工作效率和充分发挥其职能。当然,内部审计主管的提名权也应归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决议,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不受管理当局节制。 (五)加强研究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于审计委员会治理有效性还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亟待提供评价的经验证据。所以,笔者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和中国证监会加紧相关研究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操作性指南,使得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能真正起到加强国有资产管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作用。
名称 审计人员 相关资料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原则有以下三项:一是回避原则。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是保密原则。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是受法律保护原则。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其核心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诚信、谨慎和廉洁。 1.掌握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曲解事实;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 掌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3.掌握社会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1)基本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 (3)对委托单位的责任:按时按质完成受托业务、保密的责任、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 (4)对同业的责任。 (5)其他责任。
什么是审计市场审计市场是审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交易的集合,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审计市场中,是供需双方在一定价格水平下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经济责任关系。按审计主体不同,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而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关系决定其不能构成审计市场主体。 我国审计市场的特征[1]一、我国审计市场的环境特征 1.当前我国审计市场的相关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政府和相关部十分重视审计法规的建没,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范审计市场活动的法律法规.如颁布《沣册会计师法》、第一至五批独立审汁准则规范等。返杯志若与审计市场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正逐步完善。2.行业环境仍然比较恶劣 审计行业环境仍然显得比较恶劣,手要是由于审汁行业的文化环境亟待改善、行业内部竞争过度以及审汁质量柠制环境形势紧迫所致。3.人才和技术环境亟需改善。市场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可以为审计市场活动作出贡献,井影响市场竞争的最终结粜。人力资源在审汁组织的战略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然而我围埘审计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审汁人员综合素质普遍不岛、人员数量和结构也不尽合理,现代化审计人力资源扳度匮乏,难以适臆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而在审计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中,比较重视审汁人 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审计执业人员的要求远远高于我国。如美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精通审计业务”.强凋实务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我国审计法则更突出对审汁人员办理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严肃性及回避制度的管理.对审计人员执行技术要求不够。 随着电子商筹的不断酱及.信息化的审计对象 范围及内容将逐渐扩大,采用的审计技术也将日益复杂。到目前为止.尽管信息化审计还是 个比较新的审计领域.但已经 快速发展。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汁算机审计,电算化审计.但基本上二还停留在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审计上.延伸手工会汁信息系统审汁,尚未全而探讨信息时代绐审计业务所带来的深刻影响 我国审计市场的信息技术环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审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日显紧迫二、我国审计市场的结构特征1.市场集中度过低。我刚审汁市场的集巾艘很低,前4名的市场份额仅为30+32%,前8名为44 7%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前20名的市场集Il度为64.21%。如粜剔除I吲内事务所不可竞争业务(如境外上市的审计费fIH),市场集中度 差 ,200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有54220名注册会计师,4674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具有审计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78家。2001年4月的统汁资料表明:我国2O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有405家,40人以上的会汁师事务所有70家。60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到20家。按丁平准(2000)的估算,l999年审计上市公司的105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占伞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30%。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审计巾场的集中度过低。2.市场产品差异化程度很低。审计服务市场的产品是审计报告,它总是针时特定的公司、由声誉不同的事务所签发,即审汁报告本来应该差异性极大的一种产品。但存在我国审计市场上投资者的非理性及自愿性审计服务需求严重不足,使得审计报告对公 和投资苫来说基本上是同质的:它与事务所的声誉无关,市场需要的只是一张由某个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的形式化“合格证”而已。 因此,我国审计市场中产出的产品基本上没有很多差别,也就足产品差异化程度过低3区域和业务分割不合理。从我国会汁师事务所区域分割的角度来分析,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其属地原则来划分势力范围,将主要精力集中住维持其住夺地区的竞 优势.特驯屉那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更是如此。而对那些大型会计帅事务所而言.则将其主要精力集中在争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上,在这一层面展开激烈的竞争。区域和业务分割的不合理,容易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性。 三、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性特征1.严重过度的市场竞争导致审计收费十分低。相关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审计市场的收费旱现出以下特征:(1)随着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审计收费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比例却叫显递减 造成这一递减趋势的原因包括审汁服务本身存在“规模效应’以及随营上市公刮资产规模的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争取大客户的竞争程度不断,互相压价情况比较普遍。(2)从总体情况分析,审汁收费接近于各地法规规定的最低水平 这可以从统计资料得到说明:审计收费占资产比例大部分集中于0.01%~0.04%之间,2001年集中于这一区段的样本公司为490家,占样本总埴的63.4%,2000年集中于这一区段的样本公司为326家,占样本总量的68 2%。这充分说明大多数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集中于最低审计收费标准范围。2.竞争过度导致审计质量效率十分低 。过度竞争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使得社会福利减少。首先,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使公司对会汁师事务所的非々业忡压力增大,事务所不得 迁就客户的不正 要求,使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其次,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市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势必造成审计行业的混乱.审汁质世蜒体下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降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第三,过度竞争将使得审汁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 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导致审计质 和效率不断降低。3.市场进人退出肇垒很低。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行业进入壁垒还很低.造成我囤会汁师事务所数晕众多,规模普遍比较小,巾场竞争过于激烈.不利丁事务所专注于自身的业务。在竞争上耗费了过多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当然也不利于寡头型审汁市场的形成。
什么是审计收费制度审计收费制度就是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关于审计费用的具体规则。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制度是计时制,即以注册会计师花费在审计事项上的工时作为审计收费的主要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以此作为基础协商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通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审计产品成本。即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审计人员报酬、外勤费等;二是风险成本。即由于审计风险的存在而导致的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三是事务所的正常利润。按照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西方发达国家公认的审计等业务计费标准为审计等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审计收费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 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一)审计收费标准缺乏规范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一直缺乏相对统一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但我国的审计收费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地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之间的差异明显。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计量基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从审计收费的角度造成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二)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普遍价格偏低。从近几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的数据来看,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入不仅连年稳居前四位,而且遥遥领先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以2008年度的数据为例,中注协发布的《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中前15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入,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相比存在着审计收费普遍偏低的现象。排名前15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总审计收入为 1,147,090万元,而“四大”中仅普华永道中天一家就以260,984万元占据了前15位总审计收入的22.8%,前15位中11家本土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度总审计收入为335,389万元,仅占前15位审计收入总和的29.2%。综观我国现在的审计市场,有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四大国际所保持着对审计市场的高占有率,他们掌握着更多的优质客户,在审计收费上要远远高于我国本土事务所,但不少大型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仍对四大国际所提供的高价审计服务趋之若鹜;而且这些被审计单位对高额的审计费用能够接受,对四大国际所的认同度也比较高,双方往往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脱钩改制的全面完成,我国本土事务所的数量越来越多,导致审计市场出现严重的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收费标准显得力不从心,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审计回扣现象严重。许多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业务量而压低收费价格,使得本来就扑朔迷离的审计收费现状愈加混乱。而且,这种低廉的审计收费形式,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此外,由于审计收费过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程序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很容易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压低审计成本,这就势必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三)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影响审计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上,委托方与被审计方重合,形成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使得独立审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这就使得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安排上,出现了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怪现象,即自己出钱审计自己。这种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以客户为导向,还是以公众利益为重,一直是困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难题。一方面无论是法律还是道义的要求,还是出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必须正直、诚实、客观、守信;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组织,要想生存和发展,只有自己到市场上去找客户。尽管从原则上而言,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双向选择关系,但在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竞争力弱及审计收费价格竞争激烈的现状下,在当前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企业管理当局存在强烈造假动机的大环境下,当客户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并提出不正当要求时,注册会计师要么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出具与事实情况相符的审计报告,以致面临被客户炒掉、失去客户的风险;要么放弃职业道德和独立性,屈从于客户的不正当要求,以保住客户。长此以往,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原则取证多客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会遭到排挤和打击,以至于无法生存、立足和发展。失衡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的价值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审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审计收费。(四)缺乏对审计行业的有效监管1、对审计收费的披露不够透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信息进行披露、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审计费用和除审计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披露,其他费用指的是咨询服务(包括资产评估)的费用;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应披露本年及上年的比较数字。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规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很少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审计收费披露不够透明还表现为:在年报中,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而有些披露的是应付报酬;许多上市公司在审计费用披露方面很不规范,特别是当审计费用发生较大变动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尤为突出,如不披露支付中期解聘事务所的审计费,或将审计费、差旅费、咨询费等混合在一起披露,有的甚至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还有的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更有甚者,有少数上市公司甚至在年报中不披露任何审计收费信息。2、对违法违规审计行为处罚较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较轻,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仅仅主要停留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上。可以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风险近乎于零,现行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 审计收费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2] 1.行业竞争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主要的产品是审计报告,物化劳动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的智力投入。审计产品的质量又难以衡量,因此审计成本变动的空间非常大,又由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强,质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减料,不安排相应的人员和相应的时间,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牺牲审计质量、压低审计成本的行为就很容易发生。因此,审计标准难以统一,审计价格也就便于随意制定。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需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督者,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做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中国的审计市场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所以市场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动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动需求。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改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制度的建议[1] (一)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收费体制 1、确定科学、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我国财政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及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来确定最终的审计费用。这样就可以解决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水平高低悬殊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能够体现差异性,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及各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差异,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还应体现出合理的地区差价、质量差价、人员层次。积极借鉴国外的审计计时制收费模式,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地区审计每工作小时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内收费,并且规定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完善审计收费体系,制定合理、统一、科学的审计收费标准,并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在全行业范围内形成有序竞争,对于防止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价抢夺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2、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行审计收费模式。现行审计收费的模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独立性,必须改变现有的委托和付款方式。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委托中介,该机构必须是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非营利性质监管机构以保证公正性,并由政府或行业监管的权威部门组织和管理,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和管理。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就加入了独立第三方的监管环节,有利于解决我国现行的畸形的审计委托代理模式。 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下,可以由审计中介组织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首先,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委托中介这一第三方保管,这样就可以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审计合谋,建立起“企业(委托方)——审计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改变审计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切断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接下来,由审计委托中介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当审计业务完成后,再由该审计委托中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鉴定考核,例如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托中介可以随机抽取一部分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将已预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可以拒绝支付费用。这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可以避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屈从于客户的利益需求,极大地增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 (二)提高对审计收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针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披露的现状,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明确规定其披露内容,对需要披露的审计收费设置明细账,将工作小时、差旅费、咨询费用等分别列示,企业对审计费用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及事务所的变更、变更原因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披露,对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应分别披露,以避免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审计行业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三)严惩低价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而降低审计收费标准或给予中介人回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并加大对没有遵循职业道德而实行超低价收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外,必要时还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的效果。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监督事务所是否遵循最低限价标准,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审计行为,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和控制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
什么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它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计评价的评价事项 一、审计评价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作为经济监督部门的执行者,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取得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在进行评价时,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意见,用事实说话,用审计证据支撑。不能凭审计人员的主观臆断甚至个人好恶信口开河,影响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二、审计评价语言必须严谨规范、语意确切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要求评价语言要严谨规范、语气要庄重,要尽量用法律规范性语言,杜绝使用口语、俗语,以免降低审计报告的权威性;要语意确切,正确把握“基本、较为、未能、严重”等词语的确切含义,正确使用;避免使用“很好、很多”等词语。要尽量使用短句,使用精练、概括性语言,使人读起来郎朗上口,让人容易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如多读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中的语言,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三、审计评价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中,还要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廉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对任期内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责任。其中需要涉及对被审计对象之一“人”的评价,更要慎之又慎。(一)真实性评价。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真实性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基础,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没有了真实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使有暂时的效益,但最终也会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如评价基本真实,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可用搜集到审计证据予以证明;如评价不真实,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指出是财务人员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如评价基本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个别重要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指出该行为与何种财经法规不符,做到有理有据;如评价不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同样指出该行为与何财经法规不符,并举出违规违纪的事例予以证明,做到有理有据。(三)效益性评价。效益审计是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探索的课题,涉及方方面面。但目前审计报告中效益性评价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标准或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对选择评价依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四、审计评价要围绕审计事项、紧扣审计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对被审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甚至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远远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四个不评价”,即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总之,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围绕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表述,秩序不可颠倒,注意段落层次,不益长篇大论,将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使用规范性语言,可用“审计结果表明”或“审计认为”作为引语开头,结尾处干脆利落,意尽言止,不要拖泥带水,画蛇添足。 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1]1.审计评价的范围过宽。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规定,审计部门评价的范围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而有所不同,评价的对象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而不得对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和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但在审计实践中,有很多审计人员往往对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嗣的事项进行评价。如反映某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时,则在审计评价时列举很多与财务制度无关的其他制度,诸如人事管理制度和会议制度等。2.审计评价的内容过空。即评价内容缺乏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力支撑。在审计实践中经常出现不论什么审计项目审计评价千篇一律,根本不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而是从被审计单位的年度总结中摘录部分内容充实到评价中去的情况。3.审计评价的表述过分散。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审计评价缺乏必要的重点,对于应当重点评价的内容没有作出必要的评价,只是单一笼统的作出介绍,而对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作出评价。另一方面,在审计评价中用词不严谨,喜欢用一些绝对化的描述。如“通过审计,该单位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通过审计,某某领导无任何经济问题。” 4.审计评价的依据不统一。在现行审计评价准则中,关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评价,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即真实(较好地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基本真实(基本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和不真实(未能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对效益性的评价,则规定的比较含糊,仅规定可以使用预算或计划指标、历史指标、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这种抽象的标准在审计实践中往往令审计人员难以把握。 解决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对策[1]由于审计评价在审计报告中的特殊地位,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时必须依法评价、客观评价和谨慎评价。1.完善审计评价准则体系建设。为确保审计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准确,应适应审计变化的新形势,对现行的审计事项评价准则进行修订,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或者是在维持现有准则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地方审计机关加强探索和研究,根据各地工作实践,制订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操作指南(办法),从而使某一地区审计评价标准相对统一,改变目前由于无具体标准、各自为政的局面。 2.加强审计基础管理。一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要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搞好审前调查,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合理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严格审计证据收集,为作出准确的审计评价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审计复核,从而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三是充分发挥业务会议制度的作用。所有的审计项目都必须经相应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确保审计评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