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低价”别墅、金条“来者不拒”,伙同前妻受贿数百万,由行贿者代付交通肇事赔偿款,家中私藏3支枪……这些都与一家A股上市银行前副行长孟钢有关。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披露了这位年薪百万、享受副县级待遇的前银行从业人员犯罪的诸多细节。在银行系统从业多年 年薪百万享副县级待遇 公开资料显示,生于1970年5月的孟钢,在长沙银行(行情601577,诊股)系统内工作多年。 2001年6月至2005年10月,他任长沙市商业银行湘银支行行长;2005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行长;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长沙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长沙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副县级)。 2016年以后,作为长沙银行副行长的孟钢年薪基本都在130万元左右。据长沙银行2018年年报披露,孟钢2018年的年薪为132万元。 2019年6月26日晚间,A股上市公司长沙银行发布公告称,从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网站获悉,该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孟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长沙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孟钢被查后,长沙银行曾在2019年中期报告中表示,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对孟钢所分管工作进行了分工调整。上述事项未对该行的日常管理和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今年1月,长沙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查,孟钢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全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法纪,心无敬畏,作风失范,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忠实履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给予孟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为关联公司“大开绿灯” 股份分红、游艇“来者不拒” 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至2019年,孟钢利用在长沙银行担任领导职务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验收、付款和贷款审批、人事任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受贿达896.56万元。 其中,孟钢单独或伙同前妻魏某(2016年11月与孟钢离婚),收受湖南联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信公司”) 所送财物价值648.75万元。包括收受超出股份比例分红593.16万元,以及收受游艇、泊位费55.59万元。 为何联信公司要向孟钢及其前妻送出这些巨款? 原来,联信公司是由魏某与张某等人设立于2004年的公司发展而来,主要由张某经营管理,而魏某也曾任联信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有其他股东退出股权份额之后,张某与魏某约定,双方为联信公司实际股东,其他均为挂名股东,张、魏二人按照2:1的比例占有股份。 大约2007年左右,联信公司有意向参与长沙银行相关的项目,魏某将张某正式介绍给孟钢认识,孟钢与张某开始往来密切。 为感谢并谋求孟钢对联信公司业务的关照,虽然张某在公司的股份是魏某的两倍,他仍向魏某承诺两人在联信公司的利润分配将大致相当,并有意将该方案透露给孟钢,后者当面未表示反对。魏某同意张某所提方案并告诉了孟钢,孟钢表示认可。 裁判文书显示,孟钢在接受张某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联信公司在长沙银行年度软硬件集中采购、视频会议系统、软件人力外包等项目的承接、验收、付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又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联信公司在入围长沙银行零散采购供应商名单、承揽电脑硬件采购项目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长沙银行于2018年8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联信公司是长沙银行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是长沙银行“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招股书显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3月,联信公司与长沙银行的关联交易累计合同金额分别为1078万元、2576.9万元、3305.7万元1236.7万元,关联交易类型均为“IT系统软硬件采购及服务采购”,交易对手确定方式均为“招标”。 2014年,张某、魏某开始从联信公司分红,截止2019年,张某实际分得2304.01万元,魏某实际分得2041.53万元,而双方此前约定的股权比例是2:1。经鉴定,孟钢、魏某接受超出实际股份比例分红593.16万元。 2018年5月,孟钢为满足个人爱好,托人从广州购买一艘雅马哈242型喷射型游艇,要求张某支付购艇款。张某以联信公司关联公司的名义支付了游艇款54.09万元,以及岳麓区渔人码头游艇泊位租用费1.5万元。张某将游艇钥匙交给孟钢,供孟钢驾艇游玩。 “优惠”百万买别墅 裁判文书显示,在受贿方面,孟钢可谓是“花样百出”。 先来看其中“优惠”百万买别墅的案例。 2004年至2016年,孟钢利用担任职务便利,接受湖南鸿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罗某的请托,为罗某朋友杨某参股的某地产公司、罗某朋友的亲戚在湘银支行的贷款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3年12月,孟钢预定了鸿程公司开发的一套别墅并交订金2万元,未约定房屋购买价格,后因不满意户型而放弃购买。罗某为感谢并谋求孟钢职务上的帮助,向孟钢表示无论孟钢今后何时购买该别墅房,均按照2003年的房屋价格进行交易,孟钢同意。2007年8月,孟钢按每平方米3175元的价格,支付81.8万元购买了涉案别墅。经鉴定,该套别墅交易时的市场价为201.63万元,孟钢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差价达119.83万元。 再来看车和房都由行贿者“全程解决”的案例。 2004年至2009年,孟钢接受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张某2的请托,为其在贷款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3次收受其给予的32万元。其中: 2004年6月,孟钢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张某2借款10万元,张某2向孟钢银行账户存现10万元,并多次向孟钢表示该10万元不用归还。孟钢予以接受,未归还该款项。 2005年下半年,孟钢驾车在长沙市交通肇事,撞伤一名行人,张某2替孟钢给伤者支付医疗费、赔偿费8万元。 2009年上半年,孟钢向张某2提出,邹某想购买一套公寓房,张某2当即表示送一套给孟钢,之后张某2向邹某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这笔钱最终成为了邹某的购房款。而邹某,正是孟钢的现任妻子,当时为孟钢的情人。 办公室里收金条 裁判文书显示,在孟钢的受贿中,办公室出现的频次很高。 2014年至2018年,孟钢接受长沙银行汇丰支行行长邓某的请托,为邓某、汇丰支行在职务提拔、增加零售贷款额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5年至2018年,孟钢8次收受邓某所送财物共52.66万元,其中除转账收受邓某11.86万元外,其余7笔均为孟钢在长沙银行办公室收受的现金。 2012年年底到2016年间,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孟钢在长沙银行办公室先后收受收受某公司董事长杨某2、长沙银行员工伍某、永州市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原员工杨某3、永州市建设银行原员工郑某送出的金条4块,共价值9.52万元。非法持有3支枪 值得注意的是,孟钢还涉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月,长沙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查,孟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巨额财物。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2003年孟钢因好奇通过网络途径购买了两支塑料仿真枪和一支气手枪,2007年又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购买了一支可折叠枪托气枪和一支木质枪托气枪,均藏匿于家中。 案发前,孟钢将上述物品转移至朋友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孟钢非法持有的气手枪、可折叠枪托气枪和木质枪托气枪共3支,都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的枪支。 获刑十年四个月 裁判文书显示,归案后,孟钢主动交待了收受联信公司、邓某等单位183.51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退缴涉案款818.95万元,涉案游艇、黄金、枪支、融橙上品小区公寓被办案机关依法扣押、查封。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孟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曾串供对抗审查 今年1月2日,长沙市纪委监委官网发布的文章《一次特殊的主题教育》显示,孟钢被查后,长沙市纪委监委“6·25”专案临时党支部以唤醒初心和党性为切入点,对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孟钢开展了一次触及思想灵魂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使孟钢真正实现从抗拒学习教育到认真学习对照、从串供对抗到认错悔错的转变。 在主题教育中,孟钢仅《论共产党员的修养》就通读了近20遍。该临时党支部有关人员介绍称,通过学习,孟钢一改过去一讲政治学习就反感、一上党课就开小差的状态,开始如饥似渴地在原著原文中汲取精神养分。 “我认识到了思想政治学习的重要性,过去我学习总是应付了事,造成了信仰缺失、初心遗忘,把个人享乐作为人生追求,利用职权疯狂攫取财富,满足自己的欲望,从而犯下了不可弥补的大错。”孟钢表示。 此外,孟钢对自己此前对抗审查行为追悔莫及:“当时得知组织对自己进行调查,不是向组织坦白问题,而是选择串供对抗,是大错特错、错上加错。” 在读了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示给他看的文章《董振堂:一个坚决革命的同志》《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才是正途》后,孟钢痛悔不已,写下了长达16页的心得体会《坚守的力量》。在认错悔错的基础上,孟钢如实交代了自己违纪违法问题。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银发〔2020〕289号)(下称《评估办法》),并于日前正式发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评估办法》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评估作出详细规定。这意味着,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统筹监管作为央行重要职责,我国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道路上又迈出重要一步。 对前期监管政策的贯彻与落地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 2018年11月份,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2019年11月份,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时隔一年,《评估办法》正式发布。 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研报认为,本次《评估办法》的正式推出,是对前期监管政策的贯彻与落地。一方面,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也是为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尽早实现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 《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在具体评估时,将向参评银行发送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收集参评银行数据并开展评估。 从评估流程来看,首先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由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降低准入分值 细化差异分组 值得关注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量评估阈值由300分降低到100分,并将重要性的分组由4组扩展为5组。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降低准入分值和细化差异分组,显示出监管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判断、评估、准入、监管上的进一步审慎和精细,也意味着后续出台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如额外的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要求,将会更具区分性和针对性。 温彬还认为,受《评估办法》阈值调整影响,虽然目前还不能准确判断哪些银行将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但结合“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等”备选要求,预计6家国有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家开发性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10家左右规模较大的城商行,有可能进入首次参评范围。后续通过打分、定性评估和监管判断,最终有望选定25家左右的银行作为我国第一批系统重要性银行。 “本次发布的《评估办法》只是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央行等部门后续还将公布附加监管规定等配套细则,然后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董希淼认为,根据《评估办法》,预计纳入参评范围的银行约有30家。 民生证券在研报中测算,随着门槛被调低,有望入选D-SIBs初始名单的银行约20家,监管范围将从原来的国有行、股份行、国开行和政策性银行进一步扩展,纳入少数大型城商行。 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港股06178)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认为,初步判断,工、农、中、建、交和邮储等6大行入选的可能性较大;兴业、中信、浦发、招商、民生等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机构也存在入选可能;政策性银行由于业务相对单一,客户和机构数量偏少,在关联度和复杂性指标的得分上可能不高,能否入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总体而言,本次评估预计有8至10家银行入选。 配套监管办法将加快成形 央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评估办法》发布后,央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降低复杂性和系统性风险,建立健全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升银行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同时,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央行、银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时机。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影响中性,稳妥有序实施。 “据此我们判断,对于入选D-SIBs的机构,将参考G-SIBs的监管方式。”王一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一是更高的附加资本要求;二是更高的杠杆率要求;三是更严格的流动性约束;四是包括更严格的大额风险敞口控制、定期压力测试、更多的信息披露等其他监管要求。 王一峰进一步表示,从主要影响来看,入选D-SIBs对部分股份制银行资本压力加大,对银行杠杆率和ROE(净资产收益率)形成一定影响。对于部分资本管理压力相对较大的股份制银行而言,后续亟待多渠道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若对入选D-SIBs的银行赋予更严格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将促使银行加强一般性存款特别核心存款的吸收力度,降低同业负债占比,并进一步拉长同业负债久期,确保流动性指标的稳定。在此情况下,部分流动性指标安全边际不足的国有银行对中长久期的NCD(同业存单)发行需求可能会加大。 温彬认为,作为接轨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系列举措,2020年9月30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指标做出了明确要求,并提出了时间进度表。若后续该办法正式实施,中、农、工、建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按其执行。此次《评估办法》公布后,预期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后续配套监管办法将会加快成形和分步推出,有可能会借鉴“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及类似监管理念,在恰当时机出台相关的规则和要求。
从顶着光环疯狂发展,到一家接一家平台陆续“爆雷”,P2P网贷这场互联网金融盛宴已经落下帷幕。在P2P网贷业务全面清零之际,银行系“类P2P业务”也处于萎缩状态。北京商报记者近日在调查中发现,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银行依旧在开展此类业务,但投资标的数量已出现收缩,更多的平台则处于业务停滞状态。从“一窝蜂”抢滩布局至如今的黯淡离场,中小银行“触网”之路走得异常艰难,层次较浅、争相模仿、同质化经营也饱受市场诟病。在互联网热度依旧不减的当下,如何脚踏实地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触网”之路也成为摆在中小银行面前的难题。 鹿城农商行富民融通仍在运营 P2P网贷平台的清零,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得到根本性整治,也再次引发了市场对于银行系“类P2P业务”的关注。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日有一家银行系“类P2P平台”仍然在运营,但对该平台的特性,市场看法却出现分歧,一类声音认为,该平台是仍在运行的P2P网贷平台,另一类声音则认为该平台的运营模式类似P2P,但与P2P网贷平台仍有差异。 这家平台叫富民融通,从官网可以看到,该平台有银行系背景,是浙江温州鹿城农商行旗下的平台,也是温州市首家银行系互联网金融平台,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上线PC端及微信服务端。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富民融通平台依旧支持新手用户注册,据该平台APP显示,富民融通共有投资、借款、活动、个人中心四大板块,在投资板块中,又分为“长期购”“转让区”“新手区”三部分内容,借款区有该平台推出的“富民贷”“薪用贷”两款产品,最高可贷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在可投资专区一栏中,记者注意到,投资者投资富民融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8%,投资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1000元起投1000元递增,到期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借款人多为自然人,借款用途以自用例如购买生产工具、原料等居多,转让专区也有部分标的正在进行转让。 在调查过程当中,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富民融通平台的“长期购”“转让区”“新手区”三部分内容突然出现卖空的情况,且均显示已售罄。根据富民融通平台客服人员的说法,“由于年底资金控制,目前平台没有发布新产品,明年会不会上线新产品还不一定,现在平台运营一切正常”。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在运营模式上,富民融通确实和P2P网贷平台非常相似,一端是借款方,一端是投资人,之前几年,此模式也是部分地方性银行打破业务区域限制的一项创新,银行委托合作方进行线上运营,在产品利率上较传统P2P网贷平台低很多。 另有一位银行业观察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富民融通是典型的直销银行模式,也是银行系投融资平台”。针对平台的定性,北京商报记者联系浙江温州鹿城农商行进行采访,该行相关人士回应称,富民融通平台是该行自主研发的线上投融资撮合平台,作为该行直销银行创新试点推出运行,也是温州市全国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点项目。由该行自主掌握核心风控技术和模型,自主把控平台信用风险。平台从2015年构思开发,运营五年多来,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未兑付事件。 银行类P2P关停退出概率大 2014-2016年,银行“类P2P业务”逐渐火爆市场,和P2P网贷爆红时间节点基本重合,而银行系投融资撮合平台一直被作为P2P网贷产品的替代。从流程上看,“类P2P业务”的模式通常为由平台提供融资项目,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投资者在平台进行筛选投资,与P2P网贷平台投资流程差异不大。 相对于P2P网贷平台风控、管理层面的缺失、银行相对而言更为规范。以某农商行的投融资平台资金安全条款为例,平台资金主要由该行进行专业托管,同时还具有资金披露制度和资金流程管理。此外,还设立多重防火墙隔离机制,制订完善的应急响应方案,平台传输过程基于HTTPS协议,全方面保护客户隐私。 这也是银行不愿意将投融资平台称为P2P平台的原因,虽然此类模式理论上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忽略的长尾客户有益,但从实践来看,“类P2P业务”萎缩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一家银行系投融资平台的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平台从2018年底就已经没有新产品发售了,投资者现在只能办理提现业务,暂时还未接到平台彻底关闭的通知”。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城商行的投融资平台官网链接目前也已经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 近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公开场合透露称,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幅压降,全国运营的P2P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已在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陶金看来,在严格的监管下,资产嵌套、刚性兑付、债务滚动等模式都被禁止,底层资产无法满足向P2P网贷那样承诺的高收益,预期收益率明显下降,即使是银行“正规军”,但当收益无法满足投资者时,银行系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的吸引力便会下降。归根结底是因为这些平台背后的底层资产在预期经营收益达不到目标、风险暴露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如此,不论平台设计得如何完善,底层资产若出现风险,也很难在不进行刚兑、债务不滚动的情况下完成每笔资金到期的兑付。 “此类平台的业务模式和P2P网贷基本相同,虽然银行在风控上更谨慎,产品利率也更低,但其风险依然值得关注,甚至于出现风险后会波及整个银行的信用。”于百程进一步指出,此类平台在监管上也会更加慎重,目前看,基于监管等原因,此模式也会陆续关停退出。 谈及后续发展问题,上述浙江温州鹿城农商行相关人士表示,后续,平台将依照互联网小贷监管要求和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要求进行整顿,目前,平台已暂停发出新的标的资产。 中小银行艰难“触网”路 无论是投融资平台这种“类P2P业务”,还是基于其他形式的创新,都是中小银行直面互联网风口的体现,急于想在大型商业银行展业的夹缝中寻求一丝机会,分得一杯羹。 虽然中小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花样较多,但同时层次较浅、争相模仿、同质化经营模式也饱受市场诟病。究竟是什么妨碍了中小银行“触网”?上述银行业观察人士指出,妨碍中小银行“触网”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规划,大部分银行都希望做短平快的项目,所以容易出现“一窝蜂”的情况;其次就是缺少人才,没有人力支撑,缺少好的项目;同时还缺少经验,互联网金融也是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地探索。 中小银行如何以优势换劣势,开发更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陶金进一步指出,相当一部分中小银行通过实体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利用实际场景,开发出适应各自场景的产品和服务给到客户,并非单纯建设没有场景支撑点的互联网平台。还有一部分银行深度应用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做好风控和定价,也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收益,事实证明,那些开展自主研发或者发力金融科技的中小银行,也是盈利和风控情况相对较好的那一部分。
金融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将被“圈定” 收集范围未包括通讯录、位置信息、相机等方面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家网信办给出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其中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投资理财、手机银行等金融类App。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表示,“随着个人用户对App频繁使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愈发严重。其中,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比较普遍,违反必要原则、强制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事件层出不穷,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十分有必要。”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App超范围收集、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普遍存在,用户拒绝同意就无法安装使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无法提供基本功能服务。只要用户同意收集必要个人信息,App不得拒绝用户安装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金融类App必要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均未包括通讯录、位置信息、相机等方面。此前,网络借贷App用户曾因通讯录等信息暴露,被暴力催收所扰。另外,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的,仅有地图导航类、网络约车类App。 具体来看,网络支付类App涉及必要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App提供者提供多种选项,由用户选择其一);付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 网络借贷类App涉及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App提供者提供多种选项,由用户选择其一);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 对于手机银行类App,征求意见稿提到,此类应用必要个人信息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或其他真实身份信息(App提供者提供多种选项,由用户选择其一);用户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影印件、银行卡号码、银行预留移动电话号码;收款人姓名、银行卡号码等。 于百程指出,“在金融类App中,网络支付和网络借贷在业务中所需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是不同的,因为二者业务不同。”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表示,“各类型App收集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不同,体现出分类监管的原则。” 近些年,App过度收集用户隐私信息,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规使用、买卖或信息泄露,个人用户轻则被垃圾信息和电话骚扰,重则被冒名办理业务,甚至被诈骗,引发财产损失和安全性问题。同时,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 对此,于百程分析认为,征求意见稿一旦实施,将让后期监管有章可循。 苏筱芮则指出,种种监管信号表明,未来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数据方面违法行为的整治及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潜在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指引》明确,以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区分“老赖”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前者强制执行,给后者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对诚信债务人,法院可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等;对债权人,法院引入更多调查手段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保护债权人正当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创业创新热潮迭起,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创业者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重获‘新生’。”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认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和破产制度,可以保护破产人自由财产,对债务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有何意义?浙江省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表示,对债权人至少有3项保障。一是摸清财产底数。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财产调查未必最为详尽,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人,可多渠道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二是债权实现确定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明确债务人到底欠了多少债,债权人可以知晓自己能获得多少比例清偿。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制约,有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 对诚信债务人“破产保护”,对于恶意逃废债如何进一步遏止?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认为,打击恶意逃废债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配套法律制度,让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开始。 浙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推动配套制度完善,通过政府法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破产地方立法。
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不断出台,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填空白、补短板、明责任,将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性统一监管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出现监管套利。 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步伐正在加快。 近期,北京、内蒙古、江西、广西、贵州等地陆续披露了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最新进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于11月25日提请审议;《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近期经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份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在专家看来,相关地方性法规不断出台,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加快填空白、补短板、明责任,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执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全国性统一监管条例也应尽快出台,避免因各地具体规则不一致而出现监管套利。 消除地方金融监管“真空” 近年来,业界对加强地方金融立法的呼声一直较高。 2016年3月份,以《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出台为标志,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启动。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伴随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确立,各地陆续加快了地方金融立法进程。 今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纷纷出台。《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今年4月份通过审议,7月1日施行;《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于5月份通过,8月1日施行。近期,更有多个地方性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也有部分相关草案已提交地方人大审议。 “由于以前金融监管职权无法下放,导致基层出现监管‘真空’,成为地方金融风险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地方金融立法空白,将解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也可以实现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全面监管。 记者注意到,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方面,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地方金融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责任,构建了三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的体制安排等。一系列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助于地方金融监管、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被视为中央事权,近年来大量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需地方承担属地责任,但地方政府处于监管无权、执法无据、处罚无凭的尴尬状态。”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贵认为,当前各类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带来了诸多监督管理问题和风险处置的挑战。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地方法人,管理和整治的主体责任都在地方。在业内看来,传统监管体制对新兴金融业态存在监管空白,暴露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缺失和缺位,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也是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郝刚近日表示,目前中央授权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种类较多、数量较大,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压力大、责任重。但从监管依据上看,除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依据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机构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亟须通过地方金融立法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制度化水平。 据介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在路上”,将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制定了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 从各地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条例来看,均进一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即“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所。 在陈贵看来,让地方金融监管“长出牙齿”也成为此轮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重中之重。陈贵认为,地方金融监管普遍被诟病存在三大缺陷,即监管职责不明确,队伍编制紧张,缺乏执法权、处罚权及准司法权。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地方金融监管局除了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还被赋予了查封、扣押等准司法权,还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执法检查。 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现场监管和平台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管评级分类意味着监管评级越差的地方,金融组织势必将面临更强的监管,这将有效激励地方金融组织全方位提高公司治理、合规和风险管理水平,避免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强央地监管协调 在专家看来,目前各地已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就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金融发展、风险防范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对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也有专家建议,在各地推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同时,也应尽快推出全国性的统一条例。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各地分别出台管理条例,有可能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存在不一致。国家层面的上位法尽快出台,对具体机构的重大监管原则制定统一标准,有助于避免因规则不一致而产生的监管套利。 另外,地方金融监管标准一致性以及与上级监管部门的分工和协同也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业内专家认为,在目前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快速发展的趋势下,金融机构推出不少跨行业、跨市场的嵌套式产品及金融交易,如果各金融监管部门限于目前各自管辖范围实施监管,且不同部门对同类业务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就难以对相关业务的资金流向实施穿透式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年年初召开的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目前,国家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上位法仍然“在路上”。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纷纷出台,未来央地金融监管框架将进一步完善。曾刚认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沟通将进一步加强,有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监管分工。同时,他建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要强化监管能力,需要锻造专业队伍,充足人员配备,完善各类技术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
11月26日,在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推动下,“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20广州城投MTN001”、“20广州城投MTN002”,合称“本次债券”)同步发行,总规模40亿元,期限3+2年。其中,20广州城投MTN002由浦发银行(行情600000,诊股)牵头主承销。 本次债券是粤港澳大湾区首单国企混改专项中期票据,是各方合力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又一次创新实践。 2019年7月,在国务院国资委、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南航集团推动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增资300亿元,主要用于航空运输主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广州城投通过央地合作模式参与南航集团增资扩股的央企股权多元化的创新改革试点。浦发银行凭借持续服务国企混改的经验,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为广州城投提供“方案设计、项目实施、债券发行”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广州城投整体注册中期票据120亿元,80亿元用于偿还广州城投参与中国南方航空(行情600029,诊股)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阶段,浦发银行充分发挥投行大承销平台的优势,助力20广州城投MTN002以认购倍数3倍、票面利率3.99%发行,为南航集团建设世界一流航空运输企业注入金融力量。 后续,浦发银行将继续坚持金融服务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商行+投行”的综合服务优势,运用“股、债、贷、资”四位一体、“境内外投行联动协同”的经营模式,以数字化手段促进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浦发智慧”。
日前,福建省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通过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兴车融”平台,仅用1小时左右就获得了兴业银行的贷款,如此高效的融资得益于兴业银行最新升级上线的第二代“兴车融”数字化平台。 相较于以往需提供贸易合同、订单信息、发货票据等纸质材料,并指派专人去银行面签贷款合同的繁琐线下模式,“兴车融”仅需在线“一键申请”,就可提交审核,获得贷款,不仅节约了企业时间,也提高了业务办理的安全性。 据了解,“兴车融”通过兴业银行企业网银,基于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实现合同与协议在线签署,并实现账户自动开立,为客户提供线上融资、线上资金监管、业务数据实时查询等一站式在线服务。截至10月底,兴车融平台融资笔数近15万笔,融资金额2533 亿元,线上签署协议与合同19万份。 第二代“兴车融”平台具有“新生态、新服务、新技术”三个特色。“新生态”即在原本支持的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集团所属金融机构三种客群的基础上,新增支持上游供应商与终端消费两种客群,扩大平台业务范围;“新服务”即在原本“互联网化服务”“开放银行服务”“秒贷秒还服务”等特色服务的基础上新增了“兴易连”上游服务、一体化开票服务、预付款资金结算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新技术”则是应用了AI、发票验真等技术,进一步提升了系统处理效率和稳定性。 “本次‘兴车融’平台升级,打通了汽车产业链线上融资全流程,进一步将金融服务嵌入客户交易场景,多路径丰富了汽车产业数字化金融生态圈,更加有效提升客户服务效率和体验。” 兴业银行大型客户部汽车金融业务中心负责人表示。 第二代“兴车融”数字化平台的上线,是兴业银行金融科技赋能汽车产业链生态圈的又一重要成果。据介绍,依托兴业银行集团金融科技体制机制新优势,第二代“兴车融”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集团BA+SA机制,建立业务科技联合开发紧密型工作机制,同时,基于兴业银行集团敏捷的开发模式和一体化研发工具平台,以平台化思维支持业务创新,使兴车融平台具备每天8次更新发布新功能的敏捷能力,为兴业银行未来持续、快速地响应市场和客户需要,及时推出创新产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