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债券融资成本,不利于投资人保护。以信用债的募集说明书为例,债券募集说明书就是债券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不清,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就会导致违约处置无章可循。 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来说,《办法》降低了规则不一致带来的披露成本,提升了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办法》明确了共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对投资者来说,《办法》中的一些细化要求显著提高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办法》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提出了细化要求。与此同时,《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投资者决策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基础上,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设置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说明书还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前市场诟病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过轻的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接下来,罚则将是多元化的,从交易商协会、交易所的自律处分机制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债市统一执法,再到刑法修正案都有对应的罚则,情节严重的将上升为刑事责任。”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0年已进入尾声,对于被批量“换锚”的房贷借款人来说,是否要转回原合同约定房贷利率的犹豫期也进入了倒计时。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公告,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决定贷款利率“换锚”为LPR(浮动利率)还是转为固定利率。而8月25日起,多家银行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行了批量转换,统一调整为LPR定价。对转换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并且已有银行明确,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被动转换为LPR的房贷借款人是否要选择转回去?到底哪种利率更好?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首席研究员温彬建议,存量房贷借款人要根据自身情况,以及贷款价格、贷款期限、贷款余额等,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转换方式。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价格折扣力度大,月供剩余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以选择固定利率,这不仅有助于锁定月供成本,还便于做好家庭收支安排。如果月供剩余时间较短,贷款余额也不多,选择浮动利率可能更合适。 “从中短期看,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处于下行趋势。将存量浮动利率房贷转成以LPR作为定价基准,有助于减轻借款人房贷支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即便出现了利率大幅上升情况,购房者可通过提前还款来规避利率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房贷转换LPR后并非马上生效,需要参考贷款时合同上所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即重定价日。目前银行主要有两个重定价日选择,一个是贷款发放日,一个是1月1日。比如重定价日在6月1日,那么明年6月份之后的贷款利率则按照最新一期即5月份的LPR报价加点执行,而在1月份至5月份均按照原定利率继续执行。不过对于重定价日为1月1日的“房贷族”来说,由于大多数存量房贷的定价周期为一年,因此今年12月份的LPR报价就关乎明年全年的月供。 今年以来,1年期LPR报价两次下调累计30个基点,5年期以上LPR报价两次下调累计15个基点。自5月份以来,两个期限品种的报价已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对于后期LPR报价走势,川财证券研报认为,目前国内经济加快复苏,但是外部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调整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平均边际资金成本上行压力在年底有望得到缓解,LPR报价有望保持稳定。 “接下来央行政策利率调整关键还是看宏观经济与市场发展趋势,关注内需复苏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预计明年一季度央行调降政策利率的概率偏低。”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说。
汉口银行距离A股IPO再进一步。湖北银保监局近日发布公告称,同意汉口银行申请A股上市。 记者注意到,目前湖北地区没有一家上市银行,若汉口银行成功上市,将成为湖北省第一家上市银行。不过,截至11月末,汉口银行上市辅导工作并未完成。 A股上市再进一步 12月25日,湖北银保监局发布公告称,同意汉口银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发行规模不得超过13.76亿股。同时,湖北银保监局强调,汉口银行应确保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真实准确,符合监管要求,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充实汉口银行资本金。 记者注意到,今年下半年以来,汉口银行的A股IPO“征途”明显提速。10月10日,汉口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上市、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IPO上市有关事宜、IPO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A股上市后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稳定股价预案、就IPO上市暂停股份转让”等议案。12月1日,汉口银行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16项议案,其中多项与IPO相关,例如关于确认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实际上,汉口银行备战A股IPO已有近10年时间。2010年12月13日,海通证券(行情600837,诊股)(港股06837)便与汉口银行签署《辅导协议》,担任汉口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并于当年12月20日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汉口银行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不过,汉口银行目前仍在辅导中。记者搜索发现,截至11月末,汉口银行仍在湖北证监局披露的湖北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的名单中。这意味着,汉口银行上市辅导工作并未完成。 上市拦路虎问题逐步解决 国有股确权问题一度是汉口银行的上市阻碍。 此前,汉口银行股东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信用”)受让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国民信托”)和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汉口银行股份的股东资格长期处于监管审核阶段。而汉口银行国有股确权等相关工作需待武汉信用取得该股东资格批复后方可继续推进。 为扫除这一“拦路虎”,2018年12月末,汉口银行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拟由武汉金融控股集团(简称“武汉金控”)受让或收购武汉信用持有的和原拟受让的国民信托所持汉口银行股份,以及凯旋门海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所持汉口银行股份。2020年1月,武汉金控的股东资格获得湖北银保监局批复,其直接持有汉口银行11.44%的股份。武汉金控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该行19.61%的股份,超越联想控股(港股03396)成为汉口银行第一大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本月湖北证监局网站披露发布“海通证券关于汉口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十五期辅导工作备案报告”。据悉,该报告由海通证券相关人员于11月4日撰写。 海通证券指出,汉口银行目前仍存有问题。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且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本辅导期内,汉口银行部分监事任职期限已届满,辅导人员将认真关注并提醒公司尽早完成监事换届工作,以满足上市相关要求。不过,记者发现,12月1日召开的汉口银行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通过选举余春江、张雪兰担任该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新任行长到位 空缺已久的汉口银行行长之位终于敲定。湖北银保监局2020年11月发布批复,核准白俊伟汉口银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汉口银行2019年年报显示,白俊伟为该行监事长,曾任央行武汉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湖北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处长、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汉口银行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监事会监事长。 新行长的担子并不轻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汉口银行今年前三季度业绩下降。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该行实现营业收入44.94亿元,同比下降11.29%;实现归母净利润5.67亿元,同比下降67.88%。 截至2020年9月末,汉口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98%、8.71%、8.71%,均较2020年6月末有所下滑。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4.41%,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67%,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4%。 另外,2018年末汉口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60%、10.19%、10.19%,而2019年末上述指标分别为13.31%、9.88%、9.88%。业内人士认为,从资本补充角度看,汉口银行“补血”需求强烈,而上市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12月28日,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管理办法》明确,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管理办法》还对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是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央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业绩增收不增利、罚单总额翻倍、收单业务见顶、牌照持续缩量……回顾2020年,大多数支付机构都不好过。在多位分析人士看来,延续往年的发展趋势,支付行业2020年持续严监管,行业仍在不断分化。中小支付机构求生艰难下,预计后续会有更多支付机构向综合型的产业服务商进行转型;此外,国内市场的成熟也将推动支付机构进行海外业务的拓展。 12月28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央行已对支付机构开出至少64张罚单,罚没金额达3.07亿元,罚单金额已超去年总额的2倍。 一方面是“双罚”趋势明显,近半罚单涉及“双罚”,除了机构层面处罚外,监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 另一方面是大额罚单增多,65张罚单中,包括1张亿元级罚单、5张千万元级罚单以及11张百万元级罚单。例如商银信公司涉16项违规行为,于4月29日被央行一次性罚没1.16亿元,刷新支付罚单最高纪录,此外又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于11月27日被外汇局处以290万元的罚单。 而在监管趋严、机构违规成本增高的同时,在2020年疫情冲击波下,不少支付机构还面临着收单业务天花板见顶、业绩增长难的压力。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年内,包括合利宝等不少支付机构陷入增收不增利的经营困局,此外,也不乏商银信、腾付通等支付机构,因为债务缠身被法院多次列入“被执行人”。 多个因素促使下,支付牌照也似乎不如往年“吃香”。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2020年,第三方支付牌照仍在持续缩量中。年内央行已注销4家支付机构,分别是御嘉支付有限公司、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4家机构均涉及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其中一家还持有互联网支付牌照,而这也是已注销机构中的首张互联网支付牌照。 不过,2020年支付行业也并非全是“坏消息”。中小机构被洗牌出局的另一面,也新增了拼多多、携程、字节跳动等多家互联网巨头涌入。“鲶鱼入场”,在业内人士看来,竞争不断加剧下,将会驱使越来越多的支付机构进行SaaS、智能营销、数据分析等一系列增值服务的拓展,机构将向综合型的产业服务商进行转型升级;此外,国内市场的成熟也将推动支付机构进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其中科技驱动型支付机构将具有广阔潜力。 2020年对于各行各业来说都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支付行业也不例外。“2020年既有巨头加速入场,也有中小机构陆续退场,相比往年两极分化不断加剧。”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用三个词来概括的话,主要体现为“规范化”、“创新化”与“市场化”。规范层面,监管加大对支付机构的处罚,大额罚单层出不穷,随着监管科技的不断精进,一些边边角角的“小动作”也难逃监管法眼;创新层面,支付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试点、参与数字人民币等,科技驱动的星辰大海值得更多金融科技公司积极探索;市场层面,银联商务与连连数字等支付机构竞相传来计划上市消息,给支付业注入了强心剂。 苏筱芮认为,预计支付行业的马太效应将继续凸显,中小支付机构需要未雨绸缪,提早谋划。首先需在商户机构综合服务解决方案上不断完善改进,有针对性地做好用户留存;此外也需要适当考虑外部场景的接入与合作,力争通过“小而美”的方式与大型机构错位竞争。转型、出海是其中一条出路,但出海也面临各种海外监管的不确定性,中小机构需要明确赛道,不跟风、不盲从,谨慎选择赛道精耕细作。
在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架后,失去一大揽储“臂膀”的民营银行开始调转船头,回归自营模式,以此来吸引客户。12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已有民营银行开始推出服务新渠道,也有部分民营银行向用户打出“可享高收益”口号推广自营APP渠道。在分析人士看来,民营银行转向第三方社交平台或者银行App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发力自营全渠道 网络销售渠道被堵,民营银行开始另寻出路。近日,北京商报记者收到了来自武汉众邦银行推送的信息,武汉众邦银行在短信中表示,“我行服务重磅再升级,现推出服务新渠道,您可登录我行小程序查询在我行所持有的存款产品信息”。 武汉众邦银行所指的新渠道为该行推出的“武汉众邦银行”小程序,北京商报记者注册后发现,在小程序中,该行一共推出了4款“众惠存”系列产品,分为每满7天、90天、180天、30天付息,年利率在3.65%-4%之间。 无独有偶,威海蓝海银行近日也向用户发送信息称,根据监管要求,该行存款业务在部分第三方平台额度受限,为给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服务,所有存款业务均可下载威海蓝海银行App或通过微信银行办理,并打出了可享高收益的“口号”。从威海蓝海银行App中可以看到,该行热销产品主要包括周期付息存款、定期存款多种,年利率普遍在1.65%-4.12%之间,其中最新推出的五年期定期存款,最高年利率已经达到了4.8%。 在上述两家银行发力自营渠道的动作背后,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广银行存款产品的被叫停,12月15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直言,“近两年来,多家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推出了存款产品,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在监管喊话后没多久,互联网存款产品几近“全军覆没”。而上述两家银行的动作无疑为市场透露了一个信号,那就是民营银行开始逐步从网销渠道向自营渠道拓展发力。 看懂研究院研究员卜振兴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渠道是民营银行的导流基础,目前转换渠道肯定会导致负债端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民营银行转向第三方社交平台,或者银行App,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尤其是社交平台可能成为新的导流窗口,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App推广时也会面临着推广费用和推广效果的问题。 吸引力减弱 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队伍正在持续扩容。2014年12月,微众银行获得由深圳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成为国内首家开业的民营银行。2020年4月16日,无锡锡商银行正式开业,六年的时间,我国开业的民营银行已经扩容到19家。 而对于民营银行而言,互联网平台可谓重要的吸引客户的渠道。在通过互联网渠道推广存款产品方面,一家民营银行合作的平台可达10多家,而多家互联网平台也曾将民营银行的存款产品放在“C位”主要推荐。由于购买门槛低、交易灵活,民营银行的产品相比其他银行来说更具有吸引力,也一度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来自上海的投资者王蕊(化名)就是如此,她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民营银行在互联网平台铺设销售渠道时,她就较为关注,互联网平台的产品“更好抢”,产品种类很多,方便挑选,时不时还有活动。互联网平台产品下线以后再挑选产品时需要下载很多银行App,对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也不好对比。 虽然民营银行存款产品的销售渠道产生了冲击,但由于存量的存款产品尚未到期,部分互联网平台并未“一刀切”对产品强行终止。从王蕊提供的截图来看,存量用户依旧可以在第三方平台上查看并购买民营银行推出的存款产品,一家第三方平台客服人员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她表示,“目前平台尚未对存量用户取消产品购买权限,存量用户依旧可以购买产品”。 但对比来看,一些银行已对自有渠道的存款产品开出了更高的利率“价格”。例如,威海蓝海银行存量客户可以在第三方平台选购的存款产品年利率最高为3.8%,远不及该行App的4.8%更具有吸引力。 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民营银行发力自营渠道,比借助第三方渠道能够节省“导流费”,有助于降低负债端成本,进而传导至资产端,对服务小微实体形成利好。但民营银行此类探路模式的前景有待观察,此前部分中小银行依赖互联网平台推广存款产品,缺乏自身运营方面的精耕细作,此外,中小银行缺乏像巨头那样的生态圈,在用户留存上充满挑战。 提升金融服务附加值 在金融监管整体趋于精细化、严格化方向发展的背景下,民营银行的揽储渠道无疑受到冲击。一方面是靠档计息智能存款“退场”提速,另一方面是互联网平台存款产品的集体下线,开拓新的渠道和模式也成为摆在民营银行面前的难题。 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民营银行由于网点、品牌方面与全国性大中型银行有差距,银行存款面临监管规范,负债压力,银行通过“创新”揽储方式可以理解,但通过自己开发的App在全国范围揽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属于打“擦边球”,主要是监管对贷款属地原则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对银行存款属地原则尚未有明确界定;根据监管要求,银行开展全国性业务,需要有相关网点支持。 周茂华进一步表示,小型民营银行面临负债渠道收窄、品牌效应不够强、监管强化合规经营、市场竞争激烈等压力。未来民营银行还是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主责主业,深耕区域市场,培育差异化竞争优势,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合规可持续经营,根据负债情况合理调整资产扩张步伐,稳健经营。 在卜振兴看来,未来民营银行应加大与合规销售机构和渠道的合作,逐步拓展客户来源;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在价格竞争之外,可以通过提升金融服务的附加值吸引客户;提升金融服务质量,采用金融科技赋能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同时发挥中小银行的灵活优势,勇于探索,及时发掘新的销售模式。
债市制度建设正在加快统一步伐。 12月28日,央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 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办法》是统一债市规则的又一重要举措,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统一信息披露规则对各方有何意义?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两年有余,是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信用债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利于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强化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沿着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大成律师事务所银行和金融部高级合伙人张刚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尽管两个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核心要求基本一致,但在信息披露的细节标准和流程方面会有所差异,导致发行人在两个市场发行债券时需切换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此次统一不同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对发行人来说最重要的利好就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对投资人而言,可以避免比较不同市场所披露的信息差异,投资决策将更为便利;同时,对投资人保护条款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统一,将利于形成一致性的投资人保护标准。此外,《办法》利于统一中介机构的尽职履责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职责要求提出更清晰明确的指引,避免出现违反监管要求的相关市场违规行为。 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 《办法》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港股03988)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华能集团财资部金融处处长张剑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持续跟踪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以前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准入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后,发行人主体评级更具普适性,有利于提高发行效率,统一评级后也利于推动中国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对发行人而言,信息披露规则的统一,利于形成更加完善的市场统一价格,随着两个市场规则统一的深化,会推动后续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例进一步扩大。 同时,张剑还表示,《办法》只是对债市信息披露统一提出了基本原则要求,相关细节还需要两个市场进一步统一细化。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而言,此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是协会出台的自律指引,现在有了行政规章的保障,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和法治化约束机制相结合,可以进一步提升对债券信息披露规范的约束力。 债市规则统一待深化 12月22日,央行组织召开债券市场法制建设座谈会,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潘功胜指出,近年来债券市场发展势头良好,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最为开放、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发展步伐较快,部分基本法律尚未充分考虑债券的特征,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相对不足,需要加快推动补齐法制短板。 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央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初显成效,但依旧任重道远。张刚律师建议,债市制度性统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了统一的制度管理规则,在此基础上每个债券市场又保留各自的灵活和差异性,有利于债市市场的长远发展。从制度统一角度看,除了信息披露制度统一外,下一步建议加快推进受托管理人制度规则的统一,避免过去存在的主承销商同时扮演受托管理人角色而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情况。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近期华晨、永煤等债券违约事件暴露出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司信用类债券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强化投资者保护,对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趋同 协调统一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本次发布的《办法》按照分类趋同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市场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趋同的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同时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办法》统一了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同时明确了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法律责任。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办法》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明确了二十二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此外,《办法》还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办法》对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提出了细化要求。 “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作为投资者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当于一个合同,是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核心。此前募集说明书内容比较单薄,有必要补足这个短板,强化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基础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前述负责人说,《办法》首次从格式、内容、投资者类型等维度统一了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这对于提升整个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将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在降低因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同时,提升了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 募集说明书专设“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强调了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外,《办法》还在投资者关注的企业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债券存续情况、报告期内重大事项等非财务信息方面,充实了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在监督惩罚机制上,《办法》明确,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继续推进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 为推进债券市场规则统一、互联互通,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有效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此次发布的《办法》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上述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