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保险公估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存在原因 杭州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1.市场发展的需要 在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自身承担的任务主要在新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而承保和理赔公估业务,多数由保险公估人经营。中国人世承诺下的保险市场已经在2004年12月l1日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国内保险业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工作必须加快,而中国专业公估机构和专业才均滞后于市场的要求,无论是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数量还是技术水平、公估机构的管理水平等都还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 2.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歧,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职能转型的需要 目前中国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后的价格评估,大多数由物价、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成立的一些评估机构“承担”,比如,各地的“事故车辆车物定损中心”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这些评估机构必须脱离原所属政府部门,原先进行的定损评估需要相关的组织进行,而保险公估机构将成为最佳的选择。 中国发展 保险公估人证书1.萌芽阶段90年代以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保险等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结束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垄断局面,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拉开了保险市场竞争的序幕。在竞争中,为了取得主动权、占领市场,各家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保险的服务功能,包括理赔服务。在理赔时聘请监察部门进行查勘和定损,凭借监察部门的公正性、权威性,取信于客户,提高自身的信誉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意识较强的客户开始懂得利用理赔中介机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些做法,在当时被视为保险公估行为。2.起步阶段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人中国保险市场的同时,中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知名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中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3.发展阶段1997年以来,随着中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市场上专业化、分工细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其中保险公估人以技术服务和理赔经验及质量为依托,逐步被保险公司所接纳,成为保险公司处理相关理赔业务的得力助手。再者,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取客户和维护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一步扩大使用保险公估人的范围,尽可能地委请公估人。因此,保险市场上对公估人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公估人的工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保险公估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促进意义 保险公估作为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主要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通过检验、鉴定、评估、理算等程序,对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公正、科学的证明。 (一)发展保险公估业是实现中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利用这项制度,建立新型内部经营机制,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 (二)发展保险公估业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 保险理赔是保险实现其经济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它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既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还有助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五)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保险公估人介人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也将对外逐步开放,中国保险企业要想在国际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办事,迫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配套服务。 对策 保险公估1.完善中国保险公估法律法规 首先,增加《保险法》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应抓住当前正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的时机,丰富有关保险公估内容,构建保险公估立法的总体框架。其次,应依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合理制定中资和外资保险公估机构进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条件和经营范围以及执业行为准则。最后,还应明确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和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效应。 2.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批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发放,把好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关,保证保险公估的质量。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公估人应按照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强令其退出市场。进一步健全中国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满足中国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层次化的需要。形成保险公估行业的自律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保险公估行为。 3.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严格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再次,保监会应通过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内容、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等以及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保险公估市场出现恶性竞争行为。最后,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对保险公估公司信息的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约束并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 4.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经验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经验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中国保险公估机构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国外保险公估的经典案例,在大型公估项目、技术难度高的公估项目上与国外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国外保险公估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成功标志 保险经纪人证书|保险公估人证书1、是否使保险理赔透明化。保险公估的介入应改变保险理赔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能有效地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使保险当事双方及有关各方都能够放心,使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和制度。 2、是否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即公估人应是减少理赔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摩擦的润滑剂。保险公估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沟通保险双方,避免和化解矛盾,扮演这个角色的条件就是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保险公估应取得保险双方的信任与支持,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强化保险的服务职能。 3、是否降低了保险市场的营运成本。一是降低直接成本,保险公估在使被保险人得到合理的保险补偿的同时,又能使保险公司合理赔付,避免不必要的赔款支出,减步理赔周折和诉讼费用;二是降低间接成本,保险公估通过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工作,使保险公司通过选择风险和降低承保财产的出险频率来取得效益。 4、是否起到了净化保险市场的作用。目前保险双方在保险理赔中经常会发生纠纷,某些不规范的操作也加剧了这些矛盾。保险公估的出现应该使这些纠纷和不规范操作大幅度地减少。透明化的运作,使不规范的操作失去存在的土壤。 5、是否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保险公估业应以其公正、专业的形象、高教率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及较高的服务水平树立起信誉和权威,得到社会接受和认可。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责任事故的现场查勘、理赔金额的计算交由保险公估人来做,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制度。 评价 保险公估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40308/1513661183.shtml2、http://bxtz.newssc.org/system/2008/06/13/010895267.shtml3、http://www.eol.cn/kao_shi_jie_shao_6305/20080814/t20080814_316957.shtml4、http://www.eol.cn/kao_shi_jie_shao_6305/20080814/t20080814_316957.shtml
简单概述 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由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基本特征 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基本特征。 (1)保费收入的行业性特点 第一、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造成当期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风险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实行均衡保费方式,但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造成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实际需要的保险费在保险初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财务上产生保险费的溢缴情况,其溢缴保险费是保险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也应通过负债对当期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进行相应的权责发生制调整。 第二、形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来源———保险费,是对未来保险成本的预见,而非实际保险成本。保险企业为每一保险商品确定价格,不可能根据该保险单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确定,而是通过专业人员,凭过去发生保险风险的概率统计,以现在的经验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成本的一种预见,与制造业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售价的方式恰恰相反。 (2)不同保费业务收入的会计特征 第一、短期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特征 ①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 ②由于短期性保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均化设计。 ③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保费不采用平均化收取,且保险期间短暂,保险单无任何现金价值,因此,不能向保单持有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⑤保险费与保险期间成比例关系,可实施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根据保险风险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长期业务保险收入的会计特点 ①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 ②由于风险无法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长,其保险费多为平均化设计。 ③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导致保险人当期收取的保费收入与应收取的保费收入不一致,在保险初期形成了保费溢缴,因而使保单具有一定的储蓄性特征,形成可为保单持有者提供质押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 ④保险费的缴纳虽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除首期保险费滞缴将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外,续期的滞缴因其前缴保费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完全受保费滞缴的影响。 ⑤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且已缴保险费有一定的预缴成份,如果当期假设与未来假设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人也不能对所应收的保险费进行调整。 会计处理 保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计价原则 保费收入保险商品的计价采用“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或赔款)的总额相等。收支相等原则是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原则,它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规范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商品的计价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依据。 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成本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由于保险成本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成本不可能正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成本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主要来源。 价格内容的构成 保费收入保险商品的价格分为总价和单价。总价是指每一保险单所应缴纳的总的保险费。单价即为保险费率,是指每一危险计算单位的费用率,亦即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 从结构上分析,总保费是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个部分组成,纯保费是提供保险商品有用性与有价性的源泉,是保险人利用损失概率计算而成。纯保费又分为危险保费与储蓄保费两个部分,危险保费是保险赔款及死亡给付的资金来源,储蓄保费是满期给付、退保金的资金来源。附加保费分为营运费用、安全附加和预计利润三部分。其中营运费用是取得成本及日常经营管理成本的来源,对于短期保险业务区分为佣金与管理费用;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区分为新契约费、维持费用、收费费用三个部分。安全附加对于短期保险业务是为重大危险等所预存的准备;对于长期保险业务是为统计上的偏差等所预存的准备。预计利润提供保险经营者的预计报酬。 统计与研究 保费收入中国对长期业务与短期业务保费收入采用了相同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其原则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一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三是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认。主要发达国家对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制定了不同的方法,这些方法体现了各国对保险业务的基本认识。下面对澳大利亚等国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作一简要的介绍: 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AASB1023规定了短期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1)保险公司开始承担风险,(2)假设保险风险的发展模式以均匀分布来处理。在这种条件下,大多数的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作为负债(递延保费)处理,然后在保单期限内根据风险的进程和经过的时间同比例摊作收入。AASB1038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即,如果保费构成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在收到保费时将其中风险费率部分确认为收入,而将其中的储蓄或投资部分确认为保单负债。若这些构成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将整个保费确认为收入。 2、法国。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收入部分通过未经过保费(负债)的提取进行权责发生制调整。长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储蓄与投资成分的收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进行调整。 3、德国。短期保险业务保费开始被记为递延保费,然后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关于风险分布与保费之间的假设不合适,则在分摊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发展模式。长期性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报告为收入,收到的与报告年度不相关的保费作为未到期保费列示。相应地,若财务报告年度的截止日在保险期间内,则财务报告中的寿险准备金须以保险期间开始与结束时的寿险准备金的线性插值来计算。 4、日本。短期保险业务收到保费时记录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单有效期内加以分摊。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5、荷兰。短期保险业务开始体现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险期限内平均分摊。但如果风险在此期间并不均衡分布,保费必须据此而进行一些调整。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列示到“到期保费账户”和“准备金账户”中。到期保费账户包括该会计年度的到期保费和未到期保费技术准备金的变动。因此,收入中包含了在净值基础上的到期边际,该边际须用足够谨慎的精算方法确定。 6、英国。短期保险业务收到时记为收入,但未到期部分被递延。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7、美国。短期保险业务的营业保费是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数额,直接业务的保费包括在营业保费中。将营业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得到净保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费税也包括在营业保费中。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相对应的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调整为收入。由于这些保险合同的风险期与合同期间并不一致,所以按已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的比例将保费调整为收入。人寿保险业务毛保费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当长期险(万能寿险类合同和限期交费合同除外)的保单持有人应交保费时,长期险保费即确认为收入。万能保险、投资连接类产品中,对投保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报告为收入。为投资合同(即保险公司没有死亡、疾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而收取的金额应报告为负债,并用处理生息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方法来进行处理。 确认与评价 保费收入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各个国家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存在不同的模式,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在这一问题上也没有一个统一意见。保费收入的报告口径不一,造成了各国保险会计信息语言交流的困难。1998年财政部对保险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后,根据保险业专业化经营的特点制定了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统一规范,但由于只是一个原则性规范,对具体保险业务类型及新近出现的保险衍生产品没有具体的规范,造成了保险公司之间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不统一。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其他国家比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是否制定不同的确认原则。由于长期保险合同与短期保险合同在收入类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保险收入所赋予的内涵各不相同,如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有直接关系,而长期保险合同由于具有储蓄性、投资性特点,其收入中包含有储蓄、投资等因素,风险因素并不是唯一的;二是保费收入的报告是否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问题。由于保险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问题,导致了当年所反映的收入包含了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部分,目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虽规范了保费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但财务报表所报告的保费收入基本是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数额,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都是按收付实现制基础计算的;三是长期合同收入中所含储蓄成分或投资成分是否应作为收入确认问题。目前我国对于长期保险合同所含附加的储蓄成分和投资成分都作为收入确认。但是由于附加的储蓄成分与投资成分所获得的收入与保险风险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如将其确认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保险的真实目的,造成我国保险业收入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同时,也不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四是在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监管会计原则下,是否存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等问题。 当前,国际保险会计对保费收入采用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比较公认的模式有:短期保险业务的递延与匹配模式和资产负债模式;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下面对这些模式作一基本评价: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递延与匹配模式也称递延保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假定保险风险均衡发生的前提下,在保单有效期内,保费收入在保单经过期间按直线法均衡分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此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明显不均衡,一些国家也允许采用不均衡的方式分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相应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递延与匹配模式通过将保费收入递延,使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达到与保险所应负担的风险同步、同程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达到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递延与匹配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意味着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提供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的所承担的负债应当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不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因此,递延与匹配模式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不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状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以上两种模式给短期保险业务导入了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理念,同时也导致了对保险负债不同的认识。递延与匹配模式遵重了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约束,将收入和相关费用联系起来,重点强调报告收入的数额和时间,但回避了保险行业基本特征,对保险负债下了一个并不确切的定义。资产负债模式重点强调保费收入与保险责任应保持相互独立的原则,照顾到了保险业务的基本特性,但在收入的确认上不能从会计报表上直观地反映收入与负债的匹配关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又称后瞻法。在该模式下,通常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含有的投资和储蓄部分确认为存款负债的增加,这项存款余额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确认。伴随着人寿保险变动条款和给予双方更大谨慎权保单的出现,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型变得更加流行。如万能寿险、投资连接产品、变额寿险及指数型保单,尽管这些保单条款各异,它们每一个都包含对保单持有人独立的账户,这些账户主要用来传递不同时期和不同功能的经济活动,与银行存款账户并无多大的区别。这些从传统保险产品中衍生出来的业务只对投保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递延匹配模式在负债确认上有类似的做法,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又采用了与递延与匹配模式不同的做法,主要是由于长期保险业务期间较长,且保险风险发生不均衡,保费收入无法采用递延方式。 (2)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又称前瞻法。在该模式下,保险人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在会计当期,保险精算采用前瞻性技术直接衡量负债的结果。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抛开了收入与负债在金额上的关连性,并且,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使用现值技术,在综合考虑未来收入的情况下计算未来保险责任。收入与负债的分别计量原则与资产负债衡量方法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长期险种中负债计量使用贴现技术,并且由于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导致保险人采用不同的贴现率必然产生对未来收入不同的预期结果,对保险损益可能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这是与资产负债计量方法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两种模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导入了两种不同的确认理念。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承担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将属于储蓄与投资部分基于过去交易的结果确认为负债。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未来基础上,对保险费中风险与投资、储蓄部分不予分割,全额确认为收入,并利用贴现技术对负债进行合理的计量。这两种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对未来负债的认识上,但都不能直观地反映收入与支出的匹配过程。[1]
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 基本简介 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从狭义上来讲,保险基金是指由保险机构集中起来的后备基金,由保险机构根据大数法则,经过科学的测算,订出各种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基金是一种社会后备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如下: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后备基金,用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它的运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保险费收取;资金的积累和运用;经济补偿。 主要形式 保险基金 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基金概述 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 广义上的保险基金是指整个社会的后备基金体系。 从狭义上来讲,保险基金是指由保险机构集中起来的后备基金,由保险机构根据大数法则,经过科学的测算,订出各种不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基金是一种社会后备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如下:集中形式的后备基金、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而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一种后备基金,用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它的运动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保险费收取;资金的积累和运用;经济补偿。 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基金的性质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是国家凭籍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自保形式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保险基金的特征 (一)专用性 (二)契约性 (三)互助性 (四)科学性 (五)金融性 保险基金的金融性来自两个方面: (1)储蓄寿险中的储金部分; (2)保险基金中的总准备金部分。 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 1.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公共部门一般指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它们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2.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对象 (1)公共部门商业保险费的支出 (2)公共部门社会保险费支出 3.公共部门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公共部门上述两项保险费支出,应被认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公共消费部分。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这部分支出不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就是为了“官办济贫”事业,对促进社会安定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 1.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如果严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理,这部分保险费支出可来源于社会总产品价值:一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来源于收入;一是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或其他收入者,他们的保险费支出则来源于国民收入。 2.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对象 (1)居民个人财产及附加险支出 (2)居民个人人身保险支出 (3)居民个人社会保险支出 (4)居民个人职业责任险支出 3.居民个人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1)纯消费性支出 (2)储蓄性支出 (3)工资税性质的支出 (4)营业成本性的支出 (三)企业保险费支出 1.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来源 企业保险费支出来自于企业净增价值,职工的一部分剩余劳动是企业保险费的源泉。由于企业是以收抵支的经济核算单位,保险费支出在成本中列支,由销售收入补偿。 2.企业保险费支出对象 (1)企业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支出 (2)企业社会保险费支出 3.企业保险费支出的性质 (1)纯消费性支出 (2)储蓄性支出 (3)不追加商品价值的非生产费用 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自有资本金 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和公积金。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1.保费准备金 2.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 3.总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基金的运用 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保险基金运用即保险公司运用闲置的资金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融资以增加盈利的行为。 (一)安全性原则 (二)收益性原则 (三)流动性原则 上述原则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收益是保险基金运用的目标,但又往往与安全性和流动性发生矛盾。由于组织经济补偿职能是保险公司的首要职能,融资职能为其次,所以,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资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 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 1.购买债券 2.投资股票 3.投资不动产 4.贷款 5.存款 保险基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保险基金运用结构 由于各国保险管理当局对保险企业资产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各国保险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就有差异,很难判断何者更合理,而只能由各国和地区的情况去说明。 各国和地区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加以严格控制,立法取向都侧重于保证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追求资金运用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0、81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保险基金运用的条件 保险基金的运用虽然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然而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政策条件、人才条件、管理条件。 保险基金运用的意义 (一)促使保险业务既成为聚积资金的手段,又实现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 (二)缓解保险费率与利润之间的矛盾 (三)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寿险业务 总之,保险公司两大基本业务相互渗透、互动发展的宏观效应归根到底是体现在:(1)经济单位和个人能够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险保障;(2)尽可能大地聚积保险基金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从而,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这一特有功能得到更充分发挥。
6521 保单红利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二、本科目可按保单红利来源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提应支付的保单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保单红利”科目。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人的红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保户红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核算 对于保户红利支出的核算需要设置二个科目: 1.“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保户红利支出”科目科目核算人寿保险业务实际支付给保户的红利。 2.“应付保户红利”科目 “应付保户红利”科目核算人寿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应付给保户的红利支出。 财务处理 1.期末计提应付红利时: 借:保户红利支出 贷:应付保户红利 2.实际支付给保户红利时: 借:应付保户红利 贷: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 “保户红利支出”发生额转人 “本年利润”科目时: 借:本年利润 贷:保户红利支出 红利来源 保户红利支出分红保单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费差益,即公司实际的费用率低于预计的费用率,产生的费用盈余;二是死差益,即因公司实际承保的风险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程度而产生的盈余;三是利差益,即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保单的预定利率,产生的投资利润。国际经验表明,虽然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于“三差”,但实际上死差益和费差益占的比重非常小。因为在一个历史悠久、经营完善的保险公司,精算水平较高,不会在核保、费用方面产生较大的误差,因此一般分红保单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投资收益。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盈余的大部分分配给客户。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保险公司每年派发给分红保单客户红利的多少,取决于该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该险种业务的实际经营成果。不过,分红保险的收益是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的,因此,其投资风险也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共同分担。 中国保险市场上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是会计年度核算分红保险业务,保险单年度派发红利。红利的来源包括了上一会计年度已经实现的盈余,加上转回上一会计年度所提取的红利风险准备金,再加上未来年度将实现的盈余即保险公司根据以往经验推断较易实现的经常性盈余,这部分盈余在会计年度宣布时带有预分性质,要等到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才真正派发,因可分配盈余中含有部分预分盈余,所以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投入分配的盈余往往大于实际盈余。这三部分构成了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一、分红保险合同红利的分配方式 1.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采用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确定红利计息期间,并不得低于6个月。在红利计息期间内,保险公司改变红利累积利率的,对于该保单仍适用改变前的红利累积利率。 2.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分红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 保险公司都为保单持有人提供两个以上的红利选择权,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红利方式或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盈余。所以对红利负债的计量也分为这两部分。(一)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根据贡献法计算红利 1.贡献法是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按照利差、死差、费差三种利源项目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C=(V0+P)(t'-t)+(q-q')(S-V1)+(GP-P-e')(i+i') 其中,C:指该张保单对盈余的贡献;V0 :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上一保单期末准备金,其中不包括上一保单期末的生存给付金金额;V1: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保单期末准备金;P:指按评估基础计算的净保费;t:指评估已经过的保单年度;t`:指实际已经过的报单年度;i':指实际投资收益率;i:指评估利息率;q':指实际经验死亡率;q:指评估死亡率;S:指死亡保险金;GP:指保险费;e':指实际经验费用支出。保险公司采用贡献法分配盈余时,可以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所包括的利源项目,但对于特定产品选用的利源项目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改变。 2.保险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 每张保单实际分配的红利=可分配盈余×R×C/(集合Par内所有C之和) 其中,Par表示所有分红保单;R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C指该张保单对盈余的贡献。 3.当保单持有人选择在保险公司累积获利方式来获得红利时,保户红利累积就相当于保险公司代保户管理的资产,应成为公司的一项负债。其计量基础首先是累积账户中的红利的本利和。如果保险公司对累积红利的利率作出某种保证的话,则还应考虑保证的累积红利利率计算红利的本利和。 (二)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计算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 1.增额红利成本应当按照评估基础计算,每张保单增额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RBt×A 其中,RBt为该保单在t时刻分配到的增额红利;A为按照评估基础计算的在t时刻购买原保单责任的趸交净保费。 2.终了红利的计算应当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 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所有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即:每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每组的资产份额-每组的责任准备金。 每张保单享有的终了红利应当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份额中将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数据统计 保户红利支出中国人寿公布了2008年上半年报告。香港会计准则下,公司200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58.38亿元,同比下降32%,每股盈利0.56元。每股净资产减少到5.90元,比2007年末下降了18.8%。2008年上半年,公司损益表上的一个重要项目“保户红利支出”同比下降了85.6%。因此在2009年1月中国人寿必须公布保单红利支出的时候,公司管理者很可能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保持较高的分红水平将降低公司净利润,然而,如果分红水平较低,则很可能打击投保人的热情,使得公司09年的保费增长不尽如人意。由于在可预见的将来市场没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国将大幅下调利率,寿险保单的资金成本将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除非债券收益率或股市收益显著提升,否则,低迷的投资收益将不能为公司提供合理的利润空间。 与投资造成的拖累相比,国寿的主营业务成绩依然令人满意,保费收入为792.85亿元,增长率24.4%。在多家公司梦断2008的情况下,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中国人寿的中报业绩备受关注。其中报显示,中国人寿2008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香港会计准则下)158.38亿元,同比下降32%,减少了74亿元,这一降幅比平安的24.5%还要多。2008年上半年中国人寿的总资产为9639.83亿元,比2007年底增长3.24%,投资资产8545.63亿元,比去年底微增0.51%。每股净资产由2007年底的7.27元减少到5.90元,下降了18.8%。总投资收益195.49亿元,同比下降47.4%。 2008年低迷的股市,给中国人寿带来不小影响。仅中信证券等前十大股票的当期市值,就比初期“缩水”近一半。截至2008年上半年,中国人寿已实现金融资产收益净额仅为7.42亿元,急跌67.20%。通过损益表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金融资产(交易证券)公允价值亏损净额为64.95亿元。不过,受惠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的增加,中国人寿上半年净投资收益达253.0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11%。总投资收益率2.33%。[1]
宏观管理 保险管理系统国家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发展规模、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保险企业的设立(包括营业限制、资金、保证金、核批程序等)、保险企业的解散(包括解散事由、清算人委派、未到期保单的转让及处理、营业许可的吊销等)、保险企业经营的基本准则、范围和内容(包括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资金运用、最低偿付能力及保险金额的限制、超额承保禁止、保险门类及险种设立等)。西方发达国家乃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英国的《保险公司法》、德国的《保险管理法》均属此例。中国1985年3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概括地总结了中国的保险体制、现行管理模式和保险市场结构,并确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观管理 各保险企业组成行业公会,公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保险行业内部的相互关系进行自我约束和协调,例如在保险费率、保险种类、保险经营手段和保险竞争等方面达成某种协议或作出相关的规定。这些协议或规定虽无法律效力,但凡公会会员均应共同遵守。因此对会员来说,这些协议、规定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微观管理 保险管理保险企业内部的计划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及劳动人事管理。 保险企业计划管理 用计划形式组织、领导、监督和调节保险经济活动。是保险管理中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也是企业各项管理的基础。保险企业根据国家对保险业的要求及全社会对保险的需求,确定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制定保险企业的计划,并向下级公司提出要求和目标。各下级公司根据计划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和本地区对保险的需求向上级公司报送自己的计划。上级公司对报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级公司的计划年度任务。保险企业计划工作包括编制计划、组织执行计划和监督控制计划三个阶段。 保险企业财务管理 对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是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即资金的取得、运用和分配。财务管理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综合反映,既是经营好坏的标志,又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后表现。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 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环节的管理。 ①展业管理。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由保险人开展服务工作,对危险有保障需求的众多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展业管理包括了解市场对保险的需求和信息管理,对展业对象的管理,以及选择风险和设计险种。 ②承保管理。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要保条件、承保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责任等进行审核、监督和控制,以保证业务的承保质量。通过对要保条件和承保标的的审核,确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选用条款、确定费率提供依据。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最高额度。通过对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的审核,确定保险额度的合理性,对明显超过标的价值和难以确定偿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应当予以调整,或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审核保险责任就是确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企业选用合适的条款,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对灾害事故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或除外责任,对不可保的责任予以严格控制。根据承保条件和承担的风险责任制定合理的费率,确定被保险人应付的保险费。 ③分保管理。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受资本额、总准备金的积累、经营风险的规模及所承担的风险集中程度的限制。保险人在测算自己可以承担的最大限额后,将其余部分通过同再保险人(或称分保业务接受人)订立分保合同转由分保接受人承担。这是保险人控制承保责任,保证企业财务稳定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手段。 ④防灾管理。防灾防损是为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有效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⑤理赔(给付)管理。保险人履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尽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应享受保障的权益。理赔管理实际上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查勘、核损、计算赔额。通过对诸损案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出现错赔、乱赔、滥赔及惜赔,正确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理赔管理的原则是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以及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劳动人事管理 包括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两个方面:①劳动管理,对职工定员、劳动组织和劳动计划的管理,通过合理组织劳动,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②人事管理,调整人与其所从事的工作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中心,把对职工的招收、分配、教育、培训、考核、使用、奖惩、调动、劳动工资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有机地、系统地结合在一起。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51labour.com/labour-law/show-12537.html2、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9839&page=2
概述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 “ 保额 ” ,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确定 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 1、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不同性质的财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将帐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就是说,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有两种:一是以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为保险金额,二是以最近帐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3)已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即可以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金额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事先议定,作为保险金额的依据,载明于保险单上,确定这个价值通常使用下面两种标准: (1) 目的地成本价。所谓目的地成本价是指货物的购进价格(包括发货票价或调拨价)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 (2) 目的地市价。所谓目的地市价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也就是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成本价再加上合法的利润。 3、寿险保险 对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按照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定,也不存在对保险给付金额进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进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且将这种损失程度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计算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与保险价值的区别 保险金额( 1 )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必有保险金额,但不一定都有保险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则根本就没有保险价值一说,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 2 )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无须确定保险价值。( 3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依据。( 4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而保险价值则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即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也只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联系保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insurance.jrj.com.cn/news/20050201/000000009625.htm2、http://insurance.kalicn.com/answers/2185342/3、http://www.bxzs.org/artical/insurance_basic/topic175.htm
概述 保险费交纳保险费一般有4种方式:一次交纳、按年交纳、按季交纳、按月交纳。保险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考虑的。计算保险费率的保险金额单位一般以每千元为单位,即每千元保险金额应交多少保险费,通常以‰来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组成。这两部分费率相加叫做毛费率,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费率。 实质 保险费保险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独立的单位或个人为应付意外事件的货币资金,在它们之间通融使用的一种货币资金运动的形式。毫无疑问,这种货币资金的运行方式是:社会上众多的被保险人将数量上相对较少的保险费交到保险人手里,在保险人那里,形成一笔数额巨大的货币资金。哪位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并导致经济损失,保险人就用这部分货币支付给发生损失的被保险人,今年可能付给你,明年可能付给他。所以,从本质上说,保险费就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 正是因为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用于应付意外事件的那部分货币资金,保险费的支出就成了被保险人一项必要的管理支出,列入他的生产经营成本或生活开支的栏目中。确定这一认识,对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十分必要。我国是一个经历了长期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对待意外事件突然袭击的问题上,对如何利用保险这一现代金融工具还认识不深。由于受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观念影响,往往有一种交了保险费后得不到赔款就是花了“冤枉钱”、吃亏上当的感觉,没有从保险费是自己生产经营和生活中必须的开支这一思维去认识,所以,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太高。只有当人们从市场经济活动中认识到保险费的支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安排的必要支出后,才能很好地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才会主动地、自愿地向保险机构办理符合自身需要的保险。 只有社会向保险机构提出各种保险要求后,保险机构才能更好地开发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种保险产品。这样我们的保险业才会更加健康、积极地成长起来,才会尽快消除把交纳保险费视为“乱收费”、“乱摊派”的认识。当然,保险从业人员更应坚持做好符合实际的宣传,主动提供安全可靠和低廉的保险服务。整个社会成员保险意识的提高才能为我国保险业的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劲。也只有确定这一认识,才会为中国财务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允许社会上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保费开支列入成本中,允许个人保险费支出列入到必须的生活开支中,从而为保险费的支出来源找到了合法的地位。在一些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收入累进税率和必要开支递减相结合的纳税制度,允许人们将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支出列入自己的生活开支中,从而降低纳税档次,其理论依据也在这里。而这种个人纳税制度的实行,又为人寿保险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特性 保险费1.保险费的必须性 保险费所解决的是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意外事件又具有二个特点: 一是必然存在性。在我们的生活中诸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如果没有意外事件的必然存在性,人们就不必采取诸多措施进行预防,如果意外事件不是必然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是偶然发生性。尽管意外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意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是否造成或即使造成但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大小程度,又是偶然的。这样,被保险人支出了保险费,就是把意外事件存在的必然性和意外事件发生的偶然性结合起来,把绝对变数变成相对常数,把不确定的东西确定化。 一个明白的被保险人会认识到,在支出了保险费后,如果没有遇到意外事件,说明他的一切运行活动正常,而且由于运行正常而获得了应有的收益,因此他不会对因未遭遇意外事件发生经济损失而没有得到赔款产生吃亏的感觉。如果遇到了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得到了赔款,只是补偿了他损失的部分,而因意外事件的发生影响了他的正常运行,造成的收益损失却难以补回,所以尽管他得到赔款,也不会产生赚到便宜的心理感受。那些认为支付保险费后,未得到赔款是吃了亏,有了赔款,才是赚着了的想法,是对保险是商品经济运行保护伞的一种误解。 2.保险费的保障性 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不是必定要遇到意外,只是可能遇到意外事件。为防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交付了保险费,他就可以放心地进行经营活动,就像有的人讲的那样,没有保险,轮船不敢出航,飞机不敢起飞(指经营性)。因为谁也不敢保证那次航行会安然无恙。例如,1963年中国自己建造的第一艘万吨货轮“跃进号”,就是在她由上海赴日本的处女航途中沉没的。所以,对于一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营者来说,支付了保险费就是为其经济运行提供了最佳的经济保障。 意义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1.一个国家保险费收入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社会成员用于抵御意外事件袭击的经济能力的货币标志,也就是说,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用社会成员自己的力量解决经济损失的能力的标志。这个数额越大,说明社会成员自己解决意外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能力越强,意外事件的袭击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的冲击和创伤越少,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就会更加顺利和安定,从而,靠国家救济、资助的需求就减少,国家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更为急需的地方,这对社会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发挥着强有力的经济保障作用。2.一个国家保费收入的多少,是该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因为,只有商品经济,才能使被保险人手中持有货币;有了货币,才能支付保险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壮大,保险费的收入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保险业的发展,首先是从商品经济发达的行业和地区开始,并保障和推动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3.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为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而中国保险事业要想发展,就要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市场经济需要什么保险,我们就要研究和开发什么险种,以满足市场需求。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与中国保险业的成长是相辅相成的。所以说,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成长与壮大,既为中国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又是中国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填报要求 保险费1.“保费”栏用于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全部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包括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和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的保险费,即进口成交方式为FOB、CFR或出口成交方式为CIF的,应在本栏填报保险费。 2.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率标记免填),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为“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填制纸质报关单时,“保费”栏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A.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B.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 如: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3.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bxzs.org/artical/insurance_basic/topic176.htm2、http://www.eol.cn/zhuan_ye_2522/20080319/t20080319_286067.shtml3、http://www.whgjj.cn/html/index/jsq4.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