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保险费自动垫交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时点为宽限期届满的次日。 发生垫交后,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发生保险责任时,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先扣除垫交保险费及利息。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将给予投保人一个60天的宽限期,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足其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在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一项选择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客户因非故意的失误导致保单失效,使其利益受损。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超过宽限期未交保费的被保险人如果想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就必须按照保单复效的程序,重新证明他们的可保性。相关评论保险费自动垫交不平等条约以原中保人寿的主打险种————“鸿寿养老”保险条款为例,翻遍密密麻麻5大页的条款,对缴费未满两年便要求退保的情况只字未作约定。实际操作中内部规定,缴费未满两年的退保值为零,这与《保险法》第58条、第68条(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严重抵触。缴费满两年的退保办法,也只有“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几个字。“现金价值”有多少,怎么计算,视附表中的“现金价值表”的具体规定而定。但投保人只有到签约交钱时才有可能得到这张“现金价值表”。而所有人身保险合同附表的最大特色,就是叫人看不懂,缺少附注说明,加上保险业务员的有意避而不谈,人们很难弄懂“现金价值”这句行话的意思。1999年6月以前的普遍情况是,保险业者甚至根本不将“现金价值表”给投保人———真正的糊弄人。在央行多次下调利息后,所有旧的人身保险险种已停止销售,新的险种纷纷面世。新条款比老条款确实有所改进,如平安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都订立了较详细的退保条款(但对缴费未满两年情况下的退保手续费却没有“明码标价”,仍然不妥)。该条款第7条有个“保险费自动垫交”款项甚是厉害:“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翻遍全文,竟找不到有关退保的规定。而根据这个“自动垫交”款项的规定,投保人退保成了永远不可能的事。打个比方:某人以10年为期限,每年缴1万元的保费,缴了3年后,因生意破产,无力续缴,还急需钱用,他想退保多少还能退到一些钱。结果保险公司的人对他说,没有退保这回事!3年缴了3万元,你现金价值有1万元是不是?对不起,按“自动垫交”条款,你不交保费给我,逾期我就将你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到了第4年后,交不起钱了,那么,本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用负任何保险责任了,投保人3万块钱归保险公司。相关介绍 “自动垫交保费”要及时补费 保险合同有“保费自动垫交”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用急着补费,否则仍有可能使保单失效。汉口王女士说,她买了一份两全分红险,按时缴了2年保费,但保险费自动垫交。 今年晚交了3个星期。因为该险种有保费“自动垫交”功能,所以她没在意,不知保单是否会失效。信诚人寿湖武汉分公司营运部刘先生介绍,保单一般有60天的续保宽限期,从第61天开始,保单才会暂时失效,2年后终止保单。所以王女士的保单并未失效,但要及时去补交保费。据了解,“保费自动垫交”是保险公司的一项特别服务。万一在续缴保费时,过了宽限期后仍没有交费,而且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余额”(退保金)足以垫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进行保费自动垫交,以免合同失效。这种做法,能使被保险人在欠费不久发生事故,仍可获得保障。但专家表示,保险公司进行保费自动垫交后,客户应缴的续期保费仍需及时补交,且要收取滞纳金。否则在出险理赔时,相关费用会在赔付款中扣除。 保险公司自动垫交保费应否告知投保人【案情】 2002年5月11日,彭某向某寿险公司交纳3907元投保一份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保险合同第八条约定“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附在保险合同中的《客户服务指南》规定“按时交付续期保费,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您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及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客户服务指南》还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日到期前或宽限期内,您可能收到我公司通过电话、书面或业务员上门等形式发出的交费通知,该通知仅作善意提醒”。2003年5月11日,彭某交纳第二期的保险费3907元。两期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5217元。2004年,因彭某生意亏损,未再向寿险公司缴纳保险费。2004年7月12日及2005年7月12日,寿险公司为彭某垫交两期保险费共7814元。该公司未通知彭某续交保费,也未在垫交后通知彭某,并出具相关手续。2006年8月15日,彭某向寿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5217元,但寿险公司认为其已垫交两期保费7814元,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11694元,因此,在扣除垫交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后只应退还3056.45元,双方协商未果,彭某遂诉至法院。寿险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垫交凭证【争议】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保险公司也对保险条款尽了告知说明义务,故保险合同中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间及宽限期内交纳保费时,保险公司自动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该垫交保费的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并不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保险人为投保人垫交保费,并收取相应的借款利息,且垫交保费是从维护合同效力出发,是有利于投保人的。《客户服务指南》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的有关常识及投保人应当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保险条款之外的承诺,也未经双方签字认可,故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况且《客户服务指南》明确表示通知交费只是善意提醒,而非其约定义务,《保险法》也未规定保险人有通知投保人交费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彭某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及相应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关于合同效力中止的约定不一致的,应采有利于投保人的约定,该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该条款对投保人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未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履行通知义务,自动垫交保费,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该自动垫交保费的行为对投保人无约束力,故彭某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无权扣除其垫付的保费及相应利息。【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中止问题。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除在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也规定了:“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见,《保险法》对合同效力中止问题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即在合同效力中止的条件及合同恢复效力的问题上赋予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中止约定不相一致如何处理,涉及到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及给予说明的义务,特别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保险条款)的解释通常应当遵循应下原则和方法,即通常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及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格式条款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外,保险合同解释还应参考一些其他有关情况,如投保单等书面文件等。本案中,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与作为保险合同内容一部分的《客户服务指南》对合同效力中止的前提条件约定都很明确,但相互矛盾。作为整个保险合同而言,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并不仅仅适用在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疑义,而且也应该适用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疑义之间,且本案中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通用条款,而保险公司提供的客户服务指南则改变了该条款,故应采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故合同效力中止应从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及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后中止。 二、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垫交保费是否应当通知投保人的问题。对于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公司的通知义务,《保险法》也未具体规定保险人有通知交费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可免除其通知义务。笔者认为不可以。首先,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自动垫交保费,直至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扣保险公司所垫付的保费及利息时为至,但未明确排除其通知义务。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保险公司自动垫交保费应该通知投保人。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并以此为标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其价值在于确定行为规则、平衡利益冲突以及解释法律和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合同当事人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义务群,即前契约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及后契约义务、附随义务等。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无具体条文规定保险人有通知投保人交费的义务,但《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了保险活动整个过程。同时,《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法。事实上,在我国垄断行业都有通知用户及时交纳电费、水费、话费的惯例,且保险公司在其《客户服务指南》中也承诺了通知交费,这是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和义务。最后,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一方面可以维护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投保人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则是保险公司可以收取保费及相应利息,而投保人却应支付该保费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在投保人能够交纳保费或者因各种原因,不愿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单方垫交,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为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和尊重自愿的原则,保险公司也有义务通知投保人交费。 综上,彭某在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后,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未履行在服务指南中承诺的善意提醒义务,在未通知彭某交纳保险费的前提下,自动为其垫交两期保险费,垫交之后也未告知彭某,并出具相关手续,且彭某未认可其垫交的事实,故其单方垫交保险费对无约束力,况且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在于投保人自愿。因此,该公司认为其已垫交两期保费7814元,现金价值是11694元,在扣除垫交的保费及相应利息后,只应退还3056.45元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相关词条保险公估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管理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人保险欺诈保险单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中介保单贷款参考资料1、http://www.jnbxw.cn/ReadNews.asp?NewsID=5582、http://www.51rates.cn/News/9/250/1/Index.Html3、http://www.chinabaike.com/article/316/baoxian/2007/20071202695450.html
会计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一)提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缴纳 保险保障基金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等于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减去各种使用额。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 (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管理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 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工作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保险公司公布。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49322.htm2、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080814/01255197539.shtml3、http://news.hexun.com/2008-07-30/107787896.html
概述 不计免赔险它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是针对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再保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中保险公司都有按照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只赔偿实际损失的80%-95%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赔付的部分就被称为免赔率。免赔率的变化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的责任程度而定:就目前而言,一般保险车辆驾驶员负全责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的存在使得驾驶员不至于因为买了保险后就不注意驾驶安全,还起到保护汽车的应尽义务的作用。然而,自然也有驾驶员希望自己买了保险后100%无忧,对此,保险公司针对这部分客户的需求,设计出了免赔部分也赔付的险种,该险种就是不计免赔特约保险。[1] 四不赔 不计免赔险加扣免赔率 车险条款规定,不计免赔险的理赔范围并没有包括加扣免赔率。通常加扣免赔率的实施条件是汽车多次出险、非约定驾驶员出险、汽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在盗抢险理赔过程中由于车主缺少理赔资料而导致增加免赔率等现象。 其实这类加扣免赔率是由于车主违反某些合同约定或自身驾驶技术不过关,保险公司酌情增加免赔率,便于告诫车主驾车要注意安全第一。 但加扣免赔率并未涉及车主事故责任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不计免赔险自然就对它们没有用。 附加险免赔率 车险专家解释道,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计免赔险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一位车险专家解释说,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有限,未能覆盖某些特定事故的理赔事宜,于是保险公司会设立相应的附加险种,补充汽车主险的理赔面不足。但这不能等同于附加险之间就可以相互作用,其实附加险种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计免赔险对附加险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找不到第三者事故 保险公司对于找不到第三者的车损事故设立单独的绝对免赔率,通常是30%或50%的免赔率,但这类免赔率是不属于不计免赔险理赔范围的。 一位车险专家解释道,由于找不到第三者的交通事故,通常难以客观判定当事车主的实际事故责任,其理赔标准无法将车主事故责任作为理赔参考依据,所以不计免赔险对于这类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 而且保险公司之所以对这类事故设定单独免赔率,就是要规避某些重复赔付的道德风险。毕竟极少数车主在双车碰撞事故后,先收取其他车主理赔款,再人为制造一起单车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达到双重赔付的目的;其次保险公司对这类事故设立单独免赔率,间接督促车主在遭遇双车碰撞事故后相互监督,共同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事故举证与事故责任判定过程,这是车主维护自身理赔权益最大化的好方法。 事故责任难确定 当双车发生碰撞时,有些车主在没有标清事故现场痕迹的情况下,就将汽车驶离现场,相互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可当定损员前往现场后,却无法从事故现场痕迹判断各车主的事故责任。这时,有些保险公司对这种事故责任说不清的现象同样给予一个单独的免赔率,通常是30%,但这类免赔率也是不计免赔险难以承担的,毕竟这类事故的免赔率也没有涉及车主事故责任,不计免赔险自然爱莫能助。 有时车主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未能拍摄事故照片或划出事故轮胎痕迹,便将汽车驶离现场,令保险公司难以客观准确判断事故责任;或者一位车主觉得汽车受损很小,便驶离现场,导致另一位车主未能协助保险公司勘验两辆事故受损汽车。这时保险公司都会采取单独免赔率,作为该事故的理赔依据。 车险专家提醒说,协助定损员做好查勘事故车辆与现场痕迹是车主应尽的义务,所以车主不应急忙自主协商处理事故,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同样非常重要。 条款 不计免赔险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两种。其中: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对基本险规定的按责任免赔金额的补充,如果客户选择投保了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客户自行承担的部分。但它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不能对附加险种的免赔率部分进行赔偿。例如说,“车身划痕险”和“抢盗险”就是一种附加险。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 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与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类似,是对附加险种免赔金额的补充。但这种情况下,也还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称为加扣免赔率。另外,按照规定,对于找不到第三者事故,事故责任难确定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有权不予理赔。因此,消费者绝不能抱着买了不计免赔险就是全赔这种观念去买保险。 相关词条 保险公估 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管理 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人 保险欺诈 保险单 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保险中介 保单贷款 参考资料1、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bxtb/20060403/13042469282.shtml2、http://www.alawyer.com.cn/bxlp_lpxz.asp?ID=293、http://www.yuloo.com/kjks/kj-qtks/baoxian/2008-07-08/96649.html4、http://www.bankrate.com.cn/cms/2008/07/post_1410.php
比例责任制(Proportionate Liability) 目录 1 什么是比例责任制 2 比例责任制的计算公式 3 相关条目 什么是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的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 实际损失 例1: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元) 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元) 例2: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分析:在本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 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 × 30万元= 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 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 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2O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20万元)× 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十20万元十20万元)×30万元= 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O万元。 相关条目 责任限额制 顺序责任制
目录 1什么是保险资金运用 2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 3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4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5可运用保险资金的构成 什么是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为经济建设直接提供资金,同时增强保险企业经营的活力,扩大保险承保和偿付能力,降低保险费率,以更好地服务于被保险人。 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 (一)保险资金运用最根本的原因是由资金(资本)本身属性决定。 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由保险业务自身性质决定。 保险基金由于未来的补偿和给付,是货币形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通货膨胀问题。如果保险基金不能正常运用,不仅无法取得收益,连保值都难保证,势必影响保险人经济补偿职能的实施。 (三)保险资金运用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形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以上三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中收益性是主要目的,而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 (一)债券。债券是国家或企业信用的一种形式。按发行者不同分为公债和公司债。保险企业可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投资于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 (二)股票。股票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同时具有债券和普通股的特点,有固定的收益率,风险比普通股小,较适合保险投资。 (三)不动产。不动产投资在各国保险业中非常普遍。优点是便于对资产项目进行管理和控制,且盈利性和安全性较好,但流动性差,故各国保险法对其严加限制。 (四)贷款。保险人发放的贷款一般为抵押放款,即以不动产、有价证券或寿险保单为抵押的放款,安全性较好。 各国对资金运用的管理都比较严格,我国《保险法》对此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可运用保险资金的构成 (一)构成。保险企业可用来投资的资金有 1.资本金 2.各种准备金 3.其他资金 (二)运用。 1.由于保险资金的时间差和数量差,资本金和非寿险总准备金,以及寿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可运用于长期投资。 2.非寿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常收入的保险费和其他收入,一般可用于短期投资
目录 1什么是保险事故 2保险事故发生的措施 3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什么是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事件。保险事故由保险合同加以约定,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事故因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有所不同。 保险事故发生的措施 一、发生事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平安产险24小时报案专线95512; 二、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到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定的医院治疗; 三、出险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都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谁先 知道,谁先报案,不能因猜测他人已报案就不再去报案, 也不能仅仅通知其他业务人去报案。 四、取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事故所在地的交警部门报案并索取有关证明;发生伤病事故,应向医院取得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等资料,如发生意外身故的事件,应向事故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索取有关证明。 五、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并积极与保险公司配合取证。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於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一般在十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於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 (1)书面通知 (2)电话告知 (3)请业务员协助等方式办理。 为使保险公司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程度(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伤害的程度)。
保险委付一词,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中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部分。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Abandonment)是被保险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而要求全部赔偿的行为。在被保险人要求委付时,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并给予授权书,经保险人接受后,即完成委付手续。被保险人取得实际全损的利益,保险人则在利益或权利移转时取得代位求偿权。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一定条件,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委付不得附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法院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为保险人所有。 保险委付的法律效力 委付经保险人承诺,或经法院判决为有效的,溯自发生委付原因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受其拘束。但是,日本有学者认为,委付应从委付的意思表示送达保险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不过,日本学者仍承认委付具有溯及效力。 根据《海商法》第256条或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1条, 被保险人有效委付后,保险人接受委付财产前,保险财产仍归被保险人所有,而非无主财产。但在保险人赔偿全损后,保险人就有权主张对保险标的权利义务。 委付包含着全额赔偿和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双重内容。根据公平原则,不允许只接受保险标的,而不承担其赔偿义务。不允许索赔全损,而不委付保险标的。对于保险委付的性质,有两种学说,一是,被保险人将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是意思表示上的直接效力,而可以请求保险金额,则是法律上所赋予的间接效力。另是,保险人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不过是法律所承认的效力,而保险金请求权的发生是意思表示上本来的效力。从保险委付制度的沿革、宗旨及海商法的规定看,前一学说比较妥当。 1.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被保险人意思表示上的直接效力 被保险人必须将委付财产或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及担保物权、债权等转移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好象委付原因发生后保险标的当即以出卖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另外,按德国商法第868条,在委付时,如果存在对委付标的有拘束力的物权,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担保。但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承担此项风险的除外。 我国《海商法》所谓的委付财产就是保险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全部保险利益。其中,具有实际意义或价值的委付,通常限于易于行使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当然,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不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被保险人也应委付,保险人也有权接受,不过,所接受的也仅限于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此种保险利益而已,不能及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其他利益。 保险人处理保险标的所得的利益(不论是否超过全额赔偿数额)均归其享有。比如处理保险标的残值的所得、因船舶受损而获得的政府津贴、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等。 在保险人接到有效的委付通知后,还有权获得船舶蒙受损失后赚取的运费减去为赚取这笔运费所需的费用后所得的净额。依德国商法,该部分运费的计算还适用有关比例运费的规定。但是,在运费赚取前,船舶被撞灭失,船东从责任船舶索赔到了运费损失,船舶保险人不能主张对此运费的权利。船舶保险人也无权主张委付原因发生后重新装船并续运货物而赚取的运费,因为此前船舶尚未赚取该笔运费。而且,船舶保险人权利不包括推定全损前被保险人已赚取的运费。 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3条第2款, 船舶保险人对委付原因发生后获得的所有运费的权利优于运费保险人对运费本身的权利。依德国商法,委付时,运费保险人对运费不享有任何权利。 必须注意,协会期租条款(船壳)第18条特别申明,如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不论是否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放弃或不得主张对运费的权利。有此条款,所有运费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仍为船东的财产。这样,保险船舶在卸港附近发生搁浅而成为推定全损,如将其拖到目的地交货,船东可赚取可观的到付运费。如无此规定,一旦构成推定全损,加上保险人接受标的,再安排拖船,货到目的地,该项运费就应由保险人收取。更为重要的是,避免了运费保险人以运费已转移给全损船舶的船舶保险人,运费已被赚取,并没有损失为由,而拒绝赔偿船东运费损失索赔。如无此条款,如果船舶保险人确实得到了这种运费,那么,当船东试图再从运费的保险人索取全损时,法院也会以运费实际已经取得,承保的风险并未对其造成全损为由,予以拒绝。这对船东明显不公。当然,今天运费多为预付,故上述情况不常发生,但仍有可能,且运费有时数额很大。 关于被保险人对有责任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权,例如,由于船舶碰撞的损害请求权或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是否也随保险标的一并转移给保险人。有持否定说认为,这种请求权是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第79条关于一般保险代位的规定,而在支付保险金后转移,不取决于有效的委付。有持肯定说。从立法的沿革和文义看,应认肯定说。不过,这种转移仍不同于保险人在一般赔付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因为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所得如果大于对被保险人的赔付,多出部分仍归保险人,而非交给被保险人。 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但是,在不足额保险,保险人也只能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部分物上权利。因此,如果船舶只是部分保险,即在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委付的结果,仅使保险人得以部分享有保险船舶的权利。因为,委付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利益转让给保险人。相应地,委付也只将本保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转让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支付保险赔偿金额时,应从被保险人处取得授权书或委付成立证明书,避免日后争议,并以确定所有权或追偿权的转移,据此行使追偿权。 当委付权正当行使时,委付的好处是将照料和实现委付财产价值的责任扔给保险人。依《海商法》第250条, 有关保险标的的义务也由保险人承担。比如因船舶沉没在航道而进行清除所需支出的费用、打捞船载货物的费用、清除油污费用、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拖航费用、为赚取待收运费而支出的航次费用、各种船舶优先权等。但是,船舶保险人不因接受委付而承担在本次保险事故前,或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外的危险造成的基于船舶所有权的任何责任。货物保险人不因接受委付而承担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但台湾海商法规定,保险人对标的物委付的接受,仅为残余物及权利,不包括义务。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保险人有独立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委付,如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接受了委付通知,则各保险人便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享保险标的的利益,分担保险标的上的义务。 2.保险金额的给付——法律所赋予的间接效果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全额赔偿。这是适用委付的根本目的。保险人因接受委付,对被保险人即须支付保险金额。不但如此,委付后保险标的归来的,保险人不得拒付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接到委付通知前,无须支付保险金。如委付通知在对保险金的支付规定了期间时,其期间自保险人接到上述通知时起算。被保险人进行委付时,还应将一切有关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证书、各种合同与各种负担债务转移及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未接到上述通知时,无须支付保险金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文件后,应于30日内给付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于前项证明文件如有疑问,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担保时,仍应将保险金额全部给付;前项情形,保险人的金额返还请求权,自给付后经过1年不行使而消灭。
目录 1什么是保险供给1 2保险供给的内容1 3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1 4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1 5参考文献 6相关条目 什么是保险供给1 所谓保险供给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保险市场可能提供给全社会的保险商品数量。 保险供给的内容1 保险供给包括供给总量和供给结构。 1、保险供给总量是指全社会所提供的保险供给的总量,即全社会的所有保险人对社会经济所担负的危险责任的总量,即所有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 2、保险供给结构体现为险种结构,即某种保险品种所提供的经济保障的额度。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1 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主要因素包括: (1)保险资本量; (2)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 (3)经营管理水平; (4)保险价格; (5)保险成本; (6)保险市场竞争; (7)政府的政策; 保险市场的供求平衡1 保险市场的供求状况一般分为三种状况: 1、保险供给等于保险需求 即为保险市场供求平衡,是在一定的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供给恰好等于保险需求,即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达到均衡点。 保险市场供求平衡应包括供求的总量平衡与结构平衡两个方面,而且平衡还是相对的。 保险供求的总量平衡是指保险供给规模与需求规模上的平衡。 保险供求的结构平衡是指保险供给的结构与保险需求的结构相匹配,包括保险供给的险种与消费者需求险种的适应性,保险费率与消费者交费能力的适应性以及保险产业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适应性等。 2、保险供给大于保险需求 当保险供给大于需求,竞争加剧,保险商品的价格将下降。 3、保险需求大于保险供给 保险需求大于供给将使保险商品价格走高。 参考文献 ↑ 1.0 相关条目 保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