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举例 什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任何一部分财产,保险人都认为是十足投保的,因而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就是赔偿金额和损失金额相等,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超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该说,这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总之,是就低不就高。 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室内保险财产,其赔偿处理原则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属于“第一危险”,超过保险额部分属于“ 第二危险”。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按照出险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如你投保家电,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你实际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赔偿金2000元;若你实际损失了8000元,你获得的赔偿则仍然是最高保额5000元。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举例 例标的价值10万,保额8万,此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限额8万即为第一危险,剩余的2万元风险限额由被保险人自留,称为第二危险。这里的第一、第二取的是承担责任顺序的意思,事故发生后由承担第一危险的首先承担责任。 保险价值10000元,保额8000元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实际业务的处理过程是: 1、首先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然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他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于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不同。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赔款计算主要是使实际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该使实际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例如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后,经剔除折旧因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由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实际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计量 1、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当期确认的预估分保费收入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分保费用率,计算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分保费用金额。 对于采用固定手续费率的,根据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续费率在分保费收入预估的基础上进行预估。 对于采用浮动手续费率的,根据估计的业务终极赔付率计算实际的手续费率;或者根据历史赔付经验建立模型,采用随机模拟等技术得出平均的手续费支付水平。 对于纯益手续费的预估,采用与浮动手续费相同的方法即可。 2、如果对于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无法准确估计,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时,将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调整 再保险接受人应在调整分保费收入当期,根据分保费用率或实际账单标明分保费用金额计算调整相关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保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行业规范 行业规范(一)确认时点的比较: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实务一般是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用及相关费用。新准则明确分保费用及相关费用应按权现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用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用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中国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人业务分保费用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入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二)核算内容的比较 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新准则关于再保险分人业务的核算内容都涉及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收入等内容,两者核算内容的差异在于准备金的核算。中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中,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依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下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止时结算损益。因此准备金的核算要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人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再保险合同的列报 行业规范(一)分出业务列报的比较 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用、摊回赔款和摊回手续费,但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掩盖了部分信用风险。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IFR4、SFAS113均要求单独列报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都单独列示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允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有关的项目有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应付分保账款。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有关的项目有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十、十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分入业务列报及披露的比较新准则与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均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对于报表附注,两者的规定由于要求计提的准备金不同而不同。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分人业务中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1]
简介复效是指为了保障客户的权益,一般寿险合同都约定,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没有异常且符合承保条件,经寿险公司同意,补缴应缴未缴保费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后,可以恢复原保单的效力。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该利息由保险公司自行规定)。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分保账单是分保分出公司对于分保业务活动的各项财务指标按一定格式填制的凭证。 [编辑]分保账单的种类 1.分保账单按编制期分类,可分为季度账单、半年账单和全年账单。 2.分保账单按格式分类,可分为标准格式账单和非标准格式账单。 3.分保账单按再保险业务的类型分类,可分为比例合同分保账单与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 分保账单的格式 尽管在不同的保险市场上具有不同的形式,但其宗旨类同,主要内容大同小异,经常项目基本一致,只是临时性项目有所差异。下表以经常应用的项目及实际账单格式为例,说明分保账单的一般格式。 分 保 账 单 公司名称: 险别: 接受人名称: 合同名称: 账单期: 货币单位: 业务年度: 借 方 贷 方 项 目 金 额 项 目 金 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原手续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入 转分保手续费 利息(%) 分保赔款 保费准备金返还 税款及杂项 退回转分保手续费 原纯益手续费 退回分保手续费 未到期责任保费转出 返还现金赔款 未决赔款转出 准备金利息 分保费退回 纯益手续费 经纪人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应收你方余额 你方成分% 备 注 未决赔款: [编辑]分保账单的编制 (一)分保账单的基本内容 1.分保费:分保费是指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计算的应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2.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是指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收取的报酬,即分保分出人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中应由分保接受人承担的份额。 注意: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存在以下数量标准:(1)为保障分保分出人的利益,最高手续费率为40%,最低手续费率为25%;(2)手续费的调整方式,通常是赔付率每增加1%,手续费率则降低0.5%;(3)暂定手续费率一般为30%。 3.转分保手续费:是对转分保合同而言的,是指在转分保合同项下原始手续费的基础上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支付转分保业务的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转分保手续费在2.5%~7.5%之间,按业务质量、险种及原始费用的高低而定。 4.分保赔款:有已决和未决两种。已决分保赔款在账单中记入借方;未决分保赔款一般不记入借贷方,而只是在分保账单的备注中说明,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分保接受人。 5.保费准备金:是根据分保合同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分保分出公司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的保险费准备金。 6.赔款准备金:是按分保合同的规定,在业务年度终了时,为了正确结算当期损益,对于尚未支付赔款的已报告赔案,分保分出人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7.准备金利息:是指按分保合同规定的办法和商定利率,对扣存的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计算的利息,在交换分保业务中,可经双方商定互免计算准备金的利息。 8.责任转移保费和赔款:责任转移包括未了责任转移和未决赔款转移,它源于直接业务和分保合同起期不一致的问题。 9.经纪人手续费:经纪人手续费是指分保业务通过经纪公司安排时,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 10.纯益手续费:又称盈余手续费,是指分保接受人同意在其取得利润的基础上付给分保分出人一定比例的报酬。纯益手续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纯益手续费=(收入项目合计-支出项目合计)×纯益手续费率 11.税款及杂项:税款及杂项主要是指分保分出人按保费实际收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以及根据分保合同的规定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处理赔案的有关费用等。 12.余额:余额即分保账单中收支轧抵后表现在借方或贷方的差额。因为分保账单的借贷方要平衡, 注意:在理解分保账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手续费可分为分保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两种; (2)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与比例合同分保账单相比,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没有准备金扣存和返还、未了责任转移等项目,比例合同分保账单没有加费和退费等项目。 (二)分保账单的编制方法有以下两种 1.对分保账单的每一个项目,都按分保接受人所接受的比例直接列出具体数字。 2.对分保账单的每一项目都按100%列示数字,再列出某个分保接受人所接受的比例,然后计算出该分保接受人应分担的数字。 注意:第二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比较,具有简化分保账单编制手续的优点。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88%86%E4%BF%9D%E8%B4%A6%E5%8D%95"
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 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因素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溢额再保险合同,在确定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自留额时,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1.保险标的损失几率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即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几率大,分保额可以大些,自留额可以小些。 2.一个危险单位保险额与自留额的关系。即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属于巨灾风险或者巨额风险,分保额相对大些,自留额相对小些。 3.承保同类保险标的的数量与自留额的关系。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多,分保额可以小些,自留额可以大些。 4.资本金、公积金和准备金的储备额与自留额的关系。资本金、公积金的数额大,准备金储备量充足,保险偿付能力就大,分保额就可以小一些,自留额大一些。 5.费率要适当
分保费用支出是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向分出分保公司支付的应承担的各项支出,包括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分保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 “分保费用支出”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费用数,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数,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分保费用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分保赔款支出是指分入分保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向分出分保公司支付的应承担的赔款支出。 分保赔款支出的核算 “分保赔款支出”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赔款数,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数,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分保赔款支出”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按规定其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分保业务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险费。 分保业务的账务处理 1.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2.如果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括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准备金,借记“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准备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例】甲保险公司1997年2月份为一电厂承担保险标的为50亿元的工程责任保险,保费按1‰提取。为分担风险,甲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业务与乙保险公司按2:1的比例进行分保。计算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纳,分保人不再纳税;一种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别交纳。 (1)集中交纳。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交纳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后不再交纳营业税。营业额=500000×1‰=500(万元)应交营业税=500×3%=15(万元) (2)分别交纳。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 甲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500000×1‰×2÷3×3%=10(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500000×1‰×1÷3×3%=5(万元)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88%86%E4%BF%9D%E4%B8%9A%E5%8A%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