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 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相关种类 遗嘱信托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1、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2、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遗嘱信托 英美国家一般把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1、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嘱执行信托是短期性的,一般遗嘱执行的成立有死亡者立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存在,因而不易发生制约。除了巨大和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即可完成。2、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的内容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遗产管理人可由法院指派,也可由遗嘱人和其亲属会议指派。通常,设立遗产管理信托的原因有:(1)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就困难,所花时间也长,故在此前尚需信托机构代为管理;(2)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也需在明确继承人之前代理遗产;(3)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理遗产时,也可委托信托机构代管遗产。 主要功能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显著特点1、延伸个人意志,妥善规划财产。2、以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配置。3、避免继承人争产、兴讼。4、结合信托,避免传统继承事务处理的缺点。 处理程序 遗嘱信托咨询 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一般来说,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 1、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2、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3、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4、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5、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6、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7、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8、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 注意事项 遗嘱 信托 1、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应避免以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完成,换句话说,遗嘱信托最好由自己亲笔书写或由代笔者书写。代书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以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采用盖印章的方式。 2、如果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最好除了代书人之外,应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名,以增加此遗嘱有效性。前项见证人中应避免由遗赠人担任而造成缺格现象。 3、遗嘱信托中最好能考虑民法上有关“特留分”的因素。换句话说,不可将所有遗产信托给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碍的孩子),而必须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遗产给拥有继承权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托人抚养的人。 4、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 5、遗嘱信托中最好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信托合同。 案例 MJ遗嘱大曝光财产交付信托基金 MJ遗嘱基金 迈克尔·杰克逊2002年前订立的遗嘱正式呈送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备案。遗嘱声明,迈克尔·杰克逊(MJ)的全部财产交付一个信托基金,他的母亲凯瑟琳·杰克逊和他的3名子女为遗产受益人。杰克逊的父亲乔·杰克逊不在受益人名单中,杰克逊的前妻黛博拉·罗同样一无所获。迈克尔在这份2002年7月7日签署的遗嘱中声明,他的全部财产(2002年时估计超过5亿美元)交付“迈克尔·杰克逊家庭信托基金”,并指定他的母亲凯瑟琳·杰克逊和三名子女为遗产受益人。 特别表明前妻无权继承,在子女监护权方面,迈克尔在遗嘱中说:“当前我有三名孩子,除此之外,我没有任何其他的子女。”迈克尔指定母亲凯瑟琳·杰克逊为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凯瑟琳去世或不愿承担监护权,则由黛安娜·罗斯(美国黑人女歌手)担任子女监护人。迈克尔在遗嘱中特意强调:他的前妻黛博拉·罗不能继承任何遗产。迈克尔还指定他的律师布兰卡、音乐制作人麦克兰和会计师西格尔为遗嘱执行人。据分析,这份遗嘱正式浮出水面,在处理迈克尔复杂、棘手的遗留问题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有价证券信托有价证券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经营有价证券业务。信托机构开办此项信托,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其收益全部归委托人所有。既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其特点在于信托成立交付财产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之信托财产必须为有价证券,至于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则不一定要保持有价证券的形式。有价证券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凡合法持有符合中国《证券法》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自然人或法人皆可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前项自然人如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应由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基本简介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种类,在各国法律中一般未作特别的限制,日本的信托实务中可成为信托对象的、大体上有国债、地方债、日元外国证券、公司债根据特别法律法人发行的债券、股票、不记名的贷款信托受益证券及证券投资信托受益证券。有价证券信托设立的目的,在于使有价证券的管理和运用效益最大化,其机理是,通过精于有价证券管理和运用的受托人提高信托人资产的收益,也可减少有价证券持有人直接操作有价证券的风险,因为有价证券中诸如股票的管理和有价证券信托不同于证券投资信托,后者是由特定的人接受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的委托,以安全、有利的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进行资金管理和运用。两种信托都与有价证券联系起来,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证券投资信托是以信托基金为存在形式的信托财产,这里的证券是受益人的受益权的记载形式,即受益人的权利证券化。正因为如此,证券投资信托中的证券投资信托证券还可作为信托财产构造出有价证券信托。 附担保公司债是将公司的财产用于抵押、以担保到期履行的公司债,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日、韩、美等国引入了信托法原理,构造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那么,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否可归人有价证券信托中去?有价证券信托与附担保公司债有着质的区别。首先,前者的信托财产是有价证券,后者的信托财产既非公司债券(有价证券),也非公司债债权,而是发行公司用以担保公司债的财产上的担保权,即公司债担保权。其次,从委托人的责任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中,信托公司为所有公司债债权人担任物上担保权的保存与实行任务,因此受托人——信托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与债务担保的责任相同。而有价证券信托中的受托人对履行管理和运用有价证券的责任属于违背信托契约义务的违约责任。再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的受益人是多数人,且受益人是所有公司债债权人并有共同的目标——享受共同的担保利益,有价证券的受益人则是特定的证券持有人。 有价证券信托与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有着重要的联系。表决权信托是利用信托控制经营的一种法律方法,它是指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根据他们与所指定的受托人间缔结的信托契约,在一定期间,将他们所持有的股份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以谋求表决权的统一行使。 管理方式 有价证券信托1、以管理有价证券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并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股利、配息等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条件管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 2、以运用有价证券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及条件等来有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机构应说明不保证获利);在信托期满时,将信托财产移转登记并交付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3、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委托人将有价证券移转登记并交付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与委托人签定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的处分价格、方式及条件等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期满时,信托机构应将处分所得扣除相关税费后交付给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运用须由信托机构另行委托专业人员或专业公司来运作。 上述管理、运用及处分有价证券信托也可以复合委托,使信托机构(即受托人)同时拥有管理、运用及处分二者以上的权限,从而使有价证券信托财产的运作更具弹性。 型态 按信托目的 可分为管理型、运用型、处分型。 1、管理型管理型是指无暇管理,或持有多种多量的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代为保管、收受利息、缴纳增资股款、行使表决权等管理事宜,并将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2、运用型运用型是指有价证券所有人,将证券信托予受托人,使其除了代为管理外,并加以运用(借券 )以获取收益,再分配给受益人。 3、处份型处份型是指单纯以处分有价证券为目的信托。可与管理或运用型综合利用,一般而言,不会单独存在。 优点 对委托人而言,将有价证券交付信托,由专业信托管理机构代为管理、运用及处分,更能达到有效管理、增加运用收益与处分交易的安全保障,也不用担心有价证券的灭(遗)失及随时须注意何时收益或到期等保管问题,并能结合财产交付信托的优点,照顾指定的受益人。 业务包括 此项业务包括有价证券的登记发行、买卖、保管、转让、过户、出租、抵押、还本、领息及领取红利等。有价证券一般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不记名式的信托受益证券等。 各国规定各国对有价证券信托的规范和管理虽不如对证券投资的重视,但一些国家的信托已确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有的反映在信托基本法——信托法、信托业法中,也有的纳入了单行的条例,还有的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日本有曾于1923年施行,后经修订的《关于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及属于信托财产的金钱的管理政令》。该政令主要规制了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的标明的具体要求,如由谁负责标明,标明簿或证券上记载的内容。信托财严标明的注销等内容。综观各国的立法现状,关于有价证券信托的立法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的公示。各国信托立法在关于信托财产公示的条款中,均特别强调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的公示。日本《信托法》第三条“信托的公示”第二款规定:“就有价证券所实行的信托,应依敕令所定,于证券上表明其为信托财产。倘系股票和公司债券,还应于股东名册或公司债存根簿上记载其为信托财产意旨。否则,不得以其信托对抗第三人。”韩国《信托法》第三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中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二稿草案)第五条也规定,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者,除办理手续外,于证券上并应载明其为信托财产,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信托法对信托的公示往往限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有价证券也因其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及证券流通的特殊性被列入了强制公示的范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不知情的信托当事人及第三人,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在规定了强制公示的同时,有的国家还有单行法规对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制,如前述的日本《关于有价证券标明为信托财产及属于信托财产的金钱的管理政令》。2、关于信托财产占有中的占有瑕疵的承受。许多国家的信托法在有关受托人的占有承受事项规定中,单独列出了以金钱、其他物品或以支付有价证券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准用一般信托财产的瑕疵承受。日本《信托法》第13条第二款、韩国《信托法》第九条第二款均有此类规定。3、对受托人取得运用有价证券的权利的方式、法院对该运用所拥有的权力以及管理有价证券信托中的受托人对该项证券的运用的效力等方面的规制。美国信托法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出借、质当或抵押的权利一般应以明示方式授权受托人,但也可以默示方式授权;法院有命令或禁止对作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进行质当或抵押的权力,且该权力的行使不受信托文件的有关条款约束。 参考资料[1]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lctz/20050818/12151898115.shtml[2] 中国投资管理网 http://www.cf001.com/2004/11-8/10682755.shtml[3] OK范文网 http://www.okfw.com/lwzx/fxlw/jjld/2005/10/19/10438.html
养老金信托养老金信托(Pensions Trust) 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信托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即信托机构受托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运用定期积累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因此,养老金信托的本质特征是,它由企业员工出资,形成一笔基金(通常包括上市的股票或者保险单),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以便在员工退休时为他们提供养老金。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基本简介养老金投资管理的最佳实践”会议养老金信托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信托资产,交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经营,职工退休后获益的一种信托形式。在中国,这种养老金管理方式虽未形成规模,但已有了可贵的探索和尝试。养老金信托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金融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建立起来的。养老金的信托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委托人, 金融信托机构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监察人。委托人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主对受托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须独立于信托机构自有资产、 受益人及委托人其他帐户经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监察人可以设计为保险基金理事会和证监会, 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主要对养老基金管理准入资格进行监管, 证监会主要对养老基金日常投资行为进行监管。采用养老金信托方式管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上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被非法挪用的可能,同时,金融信托机构可以以其实力和专业能力灵活调整投资方向, 分散市场风险,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回报。 金融信托机构是管理养老金的最佳人选之一。从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经验来看, 以信托方式管理运用养老基金是极为可行的选择。信托具有财产管理职能和中长期融资职能, 这同养老保险资金运行要求是一致的。类型 在养老金信托中,员工享有的利益取决于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类型。通常,职业养老金计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关联计划,另一种是货币购买计划。收入关联计划也称为最终薪金计划、利益确定计划,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离开企业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应得的养老金利益。这种计划一般有最低年数限制。货币购买计划时根据员工和企业交纳得分摊款,以及养老基金得投资报酬,来决定企业员工能够获得得利益。 养老金信托的基本业务程序 设立养老金信托 缴纳养老基金 养老金信托资产的运用 养老金的支付 基本结构雇主和雇员每月按比例分摊缴纳形成养老基金,雇主和雇员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将养老基金委托给其投资运作以求得保值增值,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及被赡养人是受益人。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制度具有一般私人信托的全部特征,其设计在本质上完全符合信托制度的要求。商事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为养老基金免除了公司破产的风险,使雇员的养老金因得到有效管理并实现增值,并且具有安全保障,这在一定程度可以起到刺激雇员的工作积极性的积极效果,从而避免了以在公司架构内部由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的形式存在的样养老基金面临的受制于公司破产的风险。 管理 养老金信托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金融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建立起来的。养老金的信托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委托人,金融信托机构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监察人。委托人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主对受托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须独立于信托机构自有资产、受益人及委托人其他帐户经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监察人可以设计为保险基金理事会和证监会, 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主要对养老基金管理准入资格进行监管, 证监会主要对养老基金日常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优势 管理养老金的资金积累和支付的方法有很多, 但将养老保险资金用信托方式交付信托机构管理运作却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金融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发挥其理财职能, 受托管理养老资金,更能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2、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委托人, 二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由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能够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首先, 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避免基金被非法挪用;其次,根据信托财产分帐管理的原则,金融信托机构不仅将自有资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还将每一契约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管理,仍然有其原有的独立性和完善性,这有利于其安全。3、确保收益性。信托机构接受企业的养老资金后,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以确保养老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条件 在中国,面对加入WTO及人口老龄化趋势,运用信托制度、 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已成为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 养老基金入市顺利发展需要以下几大先决条件: 1、法律文件 应对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正在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应注意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使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入市的法律要求。 2、监管条件 国际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审慎性监管, 监管机构较少干预基金的日常活动,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出现问题时才介入,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审计师、精算师等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 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监管机构根据这些规定, 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 由于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机构发达程度低,相关法律和制度环境还不完善,应采取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严格限量监管的模式。近日成立的直属国务院的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 作为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的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重要前期准备。 3、税收条件 无论是对于保费的缴纳还是运作收益, 养老保险应享有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在大多数国家,养老基金与其它类型的投资机构不同,养老基金是从延期纳税中获利的,交费以及累积利息和资本收益都是免税的。日本1962 年开始采用养老金信托方式管理“税制适格养老金制度”, 它是税法修改后企业适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设立的养老金制度,被视为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信托银行办理养老金信托的起点。关于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税收制度,应在法律上予以定位。 4、资本市场条件 具有充足流动性的资本市场是养老基金安全入市的基本条件之一。资本市场与养老基金的发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从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养老基金规模较大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往往有很发达的资本市场,而在养老基金规模很小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就不太发达。 发达的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市场具有较为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可以分成四大方面: ───宽度,由某些证券的买卖范围决定; ───深度,可以在某一买卖报盘成交的证券数量; ───及时性,进行一笔交易所用的时间; ───弹性,价格回到原先水平和市场吸收大宗买单之间的时间。参考资料[1] 金融界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855555[2] 信托网 http://www.trust-one.com/oldtrust/xtal_Folder/new_page_10.htm[3] 长江证券 http://www.95579.com/cgi-bin/research/Research?function=openArticle&article_id=4095970
员工持股信托员工持股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内容员工持股信托是以员工持股制度为基础的。员工持股制度的内容是鼓励员工用工资和奖金定期地买进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设立“员工持股会”具体管理所有员工购入的股票,待员工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时获取投资收益。 员工参加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税负与费用有那些: 购买股票时的券商手续费。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时,由受托人依各员工持股数分配给员工,并按一定比率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员工在退出时如选择领取现金,受托人将出售该员工持股,并将经券商扣除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的净额交付予退出员工。 受托人于每季按各员工信托金额计算并收取信托管理费及其它因处理信托专户事务所产生之费用。 种类 员工持股/储蓄信托之架构职工持股信托按当初的信托财产的形态分为两种:一、资金信托(或称股权投资信托) 资金信托,是指公司职工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通过一定的资金运作方式,为委托人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行为。依据其是否对资金的投向有所限制,资金信托又可进一步分为指定型资金信托和非指定型资金信托。对指定型信托而言,委托人与受托人需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资金的特定投向,即对资金的用途有所限制。职工持股通过该信托方式进行委托即属于指定型资金信托,其特定的资金投向是购买特定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故又称其为股权投资信托。它不同于普通的股权信托之处在于,股权投资信托产生的依据是职工对特定公司的认股权而非股权,所以它不需要委托人实际的股权存在,而只需要职工提供其对公司享有的认股资格。尽管资金信托属于非典型性的股权信托,但是在职工持股信托的实务操作中却是相对简便有效的信托运行方式。因为首先它不以实际股权存在为基础,不受委托人人数的限制,所以可以有效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集合资金投资股权并进行集中管理;其次,由于其从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资金信托,故其除受到资金投向的限定外,不需要对股权的管理权限进行具体划分,因为作为委托人的职工由于没有名义上的股东身份,所以其在信托关系中并不享有直接的管理权而仅享有受益权;其三在实务操作的层面上看,由于资金信托不以职工股权存在为前提,故可以避免因股权的取得及转让而必须履行的程序,从而可以大大减化实施步骤。二、管理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或称股东权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职工作为公司股权的持有人将其所享有的部分股东权利,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的行为。股权管理信托又称之为股东权信托,它体现了职工持股分散持有、集中托管的特点,具有股权集中管理和充分保障股东权利的性质。股东权是基于股东的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其可分为股东的自益权的其益权。股东的自益权是指有股东为自身利益可单独主张的权利,诸如股利分配权、优先配股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参与公司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公司账册查阅权等。作为管理信托管理的目标主要是股东权利中的共益权部分。自益权部分完全由真正的持股人,也即受益人享有。 管理信托是一种典型的股权信托,因为其是以职工股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的。在职工持股管理信托方案中,委托人首先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享有实际的股权;其次才是将该股权的部分管理权限予以信托,即要从法律上将该股权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让与受托人,至此,受托人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而职工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东,也是该股权真正的受益人。在此运作模式下,需要明确界定受托人作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享有哪些具体的股东权利,并且要解决好受托人如何正确代表职工行使并实现股东权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由持股职工与受托人通过及信托合同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优点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步骤由于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界竞相争取熟练员工的情形日趋激烈,开办员工持股信托制度,不仅增加了企业竞争的利器;还可以减少外力炒作公司股价,妨碍企业既定的经营方针,以增加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益,对企业及其员工将有下列各项积极的好处: 1、奖励员工储蓄,做好理财规划。 员工每个月自薪资所得中提存一小部份资金,交付予受托人购买自己所服务公司的股票,做为员工长期性财产形成,不但可达到储蓄的目的,也可获取投资收益的效果,以使员工从事踏实的理财规划。 2、提高热爱公司的精神,对于公司的发展有利。 透过取得、持有自己服务公司的股票,员工对于公司的经营会寄予关心,提高爱公司的精神,而且劳动意愿及劳动生产率都会提高。 3、降低人员流动率,减少新人训练成本。 “人力资源”是企业经营最主要的资源,而向心力强及熟练的员工,更是企业团体赖以生存、成长的主力军。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信托,将使员工福利更有保障,更加充实,使员工能安心工作,进而降低员工流动率,节省新人训练费用并促进合理之新陈代谢。 4、员工参加意愿的提高,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协调。 员工变成股东,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对于劳资双方的和谐有很大的帮助。 5、确保友好安定的股东层,以维护企业的健全经营。 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与其它一般股东相比,对于公司将会更友好、更有助于经营权的稳定,而员工持股方式,将可减少外力介入,避免妨碍企业既定的经营方针。 主体资格1.持股主体由谁充当。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50人时,由谁来持股。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19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 2.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是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原因。 3.以新成立公司的方式完成出资,不仅同样有人数的制约,还会受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制约。 运作方式 公司职工成立职工持股大会,充当职工的代理人,加入职工持股大会的职工与职工持股大会签订代理委托契约,并按契约约定的金额出资。职工持股大会代理职工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并将职工出资再加上公司发给职工的奖金,一并交存给信托机构形成购股储存金。信托机构受托买进股票,并与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别开来进行管理,对公司代职工行使表决权,对职工代公司支付收益金。 当职工自愿解约或停止持股信托时,其已购的股票和未购剩余金,要返归本人。金外方式的职工持股信托虽然是以货币作为信托委托物的,但是信托行为终了时,其归还的所得物除少量剩余金外都是股票。另外股票利润分红金及购股剩余金的利息都一并加到本金中作为再购股票之用。 法律障碍 1.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难 就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职工持股不能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股票业务和信托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因此,目前操作的银行融资大都是通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形式完成,如粤美的通过信用合作社质押贷款。但在这种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个时间差,即当收购人在股权没有转到其名下的时候,他无法用股权质押,而股权转让一般要求支付完股权转让款,因此这种时间差有时会引起一些非法的资金流动。另外,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对股权质押贷款非常谨慎,持不鼓励原则,折现率很低,因此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收购人的资金需求。 2.民间贷款和委托贷款代价高 很多MBO和ESOP的融资求助于民间投资,有的可以称作是职工持股的“私募基金”,但这些民间资本往往另有所图。他们要的不是低于8%的贷款利率,因为他们的资金往往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他们真正想要的是股权,用和管理层同样的价格购买的“战略持股”的股权,以及管理层和员工无法按时还款而质押的股权。计算下来融资的成本非常高,而且经常会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另外,由于中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因此民间投资往往采用变通的委托贷款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确实可以解决部分收购资金问题,只是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成本。 3.个人消费贷款不合法 有的商业银行想以个人消费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个人,由个人再买股权。但是消费贷款必须指明用途,这种变通方式实际上违反了不能用消费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另外,银行有时会利用变通方式给MBO贷款,如将贷款先贷给企业做为流动资金,再由企业借贷给个人,或者通过委托贷款贷给“壳”公司,这种方式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中国应用职工持股信托在中国目前的政策与法律环境下可以采用的职工持股的有效方式,它可以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股权过于分散所带来的问题、以及股权内部转让和继承的问题,甚至还包括诸如双重征税、预留股份等问题,对于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计划而言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制度设计,是对《信托法》的切实贯彻执行。尽管职工持股信托的实务中仍有许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但其主导方向已经确定,它将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为中国深化国企改制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资料[1] 科贝律师事务所 http://www.kebeilaw.com/cms/html/200608/17/20060817103510.html[2] 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27/1836577511.htm
资金信托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概述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 关于受益权的转让: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类型 资金信托漫画 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 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 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 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 投资短期票券; 国内上市股票; 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 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 2、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合同 2007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资金投向领域数量和规模分布图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改变方法时受托人的建议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风险申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2)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3)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风险申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关系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信托期限; 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安排;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务的报告;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的揭示与承担;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信托合同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资金信托漫画 改变方法时受托人的建议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信托财产的审计或者评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风险申明: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在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项准则 1、《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已明确了获得中国证监会业务资格认定的证券公司可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故当然也就可以从事资金信托业务。但由于《暂行办法》制订的法律基础主要是《管理办法》,则《暂行办法》所指的资金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并不包括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认定的证券公司。(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本外币业务,虽然包括作为企业间的中介,企业间的资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间接拆借(同商业银行的此功能一致),但这不表明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展存贷款业务。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取得的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同的资金信托也有此要求),类似于证券投行业务中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托投资公司因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既非其负债,也非其资产,并须专户管理,故信托投资公司若开展(变相)吸收存款业务缺乏法律/财务基础。 3、依《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若违反规定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按照非法集资处理,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表明,若发行人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其应当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显然,如有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发行人承担)。《暂行办法》在此处的规定与《公司法》及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不一致,委托人应特别关注。委托人在签订资金信托合同时,同时会签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申明书”)。申明书须至少包括如下内容:若信托投资公司依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资金而导致的损失由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承担;反之,赔偿责任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若仍不足赔偿,由信托财产(信托资金)承担。 4、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发行相关凭证,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凭证持有人拥有因凭证而反映的一种合同关系中,其享有要求权,即委托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要求权,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会在其会计报表上记录为负债。因为禁止信托投资公司负债,当然也就顺理成章禁止其相关发行业务/发行职能。 5、《暂行办法》限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接受资金信托合同的上限为200份(含200份)。证券投行业务中,已有不少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方案中将员工持股问题间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持股予以解决。同一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资金信托合同的上限为200份(含200份),单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5万元);当前民营企业的上市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大陆IPO发行的主流,而民营企业一般全员均为股东(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业),人数很多,则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规定。 6、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应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该段文字很重要,保险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也会在首页有同样法律意义的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16条规定,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解释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询问、不得故意/过失隐瞒事实或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托投资公司若有类似行为,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7、信托文件(信托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应注意,同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一样,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且仅有通知业务而无须征得其同意;则受益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 8、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信托业的资格管理,同证券业、保险业一样。证券业、保险业已经开展了全国范围的相关资格考试,只有合格的人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参考资料 [1] 新浪财经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lczx/20050822/15581906937.shtml[2] 金融界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755244
证券投资信托发行情况 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各国对商业银行进行信托投资活动是有一定限制的。例如美国1933年的银行法将银行通过信托业务进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和银行以一般客户存款作资金来源所进行的股票债券投资作了严格的区分,前者受法律保护,后者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内容 区别的主要原则是;凡是由客户委托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外,还经常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和投资建议等服务。如果商业银行在某一具体情况下对具体投资项目提出了建议,而且该建议中确存疏忽之处,银行要对此负责;如果是投资项目的效益不好,一般不能说明银行的建议有疏忽之处。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能冒险建议客户对一个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私募公司的证券进行投资。 当商业银行执行客户购进或出售证券的指令时,不论客户是否采纳银行的建议,客户的指令都要填在一份由银行出具的表格内,以列出证券的详细情况,如需限定价格和应规定价格极限等。 在买卖证券过程中,银行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应谨慎从事,把委托人的指令正确无误和不加变动地传送给经纪人。买卖成交后,如是买进证券,应掌握所有权凭证;如是卖出,则应掌握其价款。如果由于银行疏忽没有及时买进或卖出,客户因此而受到损失,银行要对此负责;如果改变客户指令而发生投资损失,银行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分类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业绩 证券投资信托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1、股票投资信托 股票投资信托将大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股票,少部分用于债券投资,票据贴现以及短期同业拆借等。 2、债券投资信托 债券投资信托则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各种债券,少部分信托资金用于票据贴现以及短期屁业拆借。 3、证券组合投资信托 证券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收益的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等证券,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发展障碍 信托公司要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比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存在不少障碍:首先,由于单个计划有份额限制(不超过200份信托合同),即使产品标准化,规模也无法做大,运营成本高;其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经营主体多元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都可以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而且在我国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而不是功能监管,以上机构分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对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不一,造成竞争起点的不公平和政策信息的不对等;最后,私募基金的生存土壤是衍生工具发达,投资市场深度、广度足够,靠金融工程技术和杠杆取胜。在投资工:具缺乏,投资市场发育不全的当前市场环境中,无法发挥私募的投资管理优势,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信托计划由于迄今仍被限制在私募,对波动率大的权益类信托计划在营销上存在很大瓶颈。 必要性 1、证券化是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远离证券投资信托可能使信托公司远离主流金融。 GDP与股票市值之比(2004年) 单位:亿美元 国家 GDP 市值(MC) MC/GDP 英国 17976 27100 151% 美国 110041 145499 132% 日本 42962 37887 88% 法国 17622 16022 91% 中国 14123 4359 31% 中国香港 1567 7847 501% 澳大利亚 5085 6214 122% 以上数据显示,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证券化程度远远不够,《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2、证券投资信托在各类信托产品中最容易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透明化,信托产品实现标准化和规模化离不开证券投资信托。 传统的信托产品是以项目融资为核心,以信托计划为表象。每―个信托计划的内容都不可复制。受200份限制,每个计划规模又有限,导致信托计划开发和运行成本高、投资分析缺乏透明度的难题。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有利于宣传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提高运作效率,降低开发和运行成本,拓宽市场范围,实现规模效益。而要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创造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标准化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证券投资信托由于投资标的有二级市场乃至衍生市场,流动性较好,易于设计开放式投资信托汁划和开放式基金产品相比,信托产品的―个重要缺陷是流动性不足。要克服这一缺陷有待进一步的产品创新。目前,已经有信托公司进行―了尝试,推出了开放式信托计划,相信这将是未来信托产品设计的一个重要趋势。 4、有价证券的风险最容易量化,易于定价,是金融工程运用于信托产品创新的主要领域。 合理价格是指在充分竞争市场的有效运行中通过大量交易形成的价格。所谓充分竞争的有效市场,主要特点有两个:―是市场中的交易者很多,其中的任何交易者对价格的影响力都极小;二是市场交易信息的公开、充分。 目前中国信托产品市场的缺陷决定了信托产品难以形成合理定价,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发挥作用,价格信号混乱将导致信托产品普遍提高预期收益率以吸引客户。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由于其投资标的为有价证券,市场价格透明公允,风险易于量化和分解定价,可以利用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诸多结构化创新产品。 各国金融市场证券化程度比较(2003年): 美国 日本 欧盟15国 中国 债券市值/GDP 143% 136% 82% 38.44% 优势 证券投资信托 虽然信托公司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但在目前特殊历史阶段也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信托公司可以发挥投资范围覆盖面广的优势,分散构筑有效组合,在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商品类、房地产等各大市场进行组合和跨越,使投资的有效边界得以拓展。其次,经过历史的积累,部分信托公司在外汇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具有一定经验和人才储备,可以利用这方面的优势设计跨币种产品,在国际化趋势中占得先机。最后,信托公司还具备一定的制度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信托平台权益可分割的制度优势,可以发挥这一优势将股、债等各类权益分解和再组合,设计结构性产品,如: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买方和卖方;二是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机制,有利于设计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ropose Vehicle,SPV)和信用提升,同时降低交易和税收成本。 中国状况 信托是—种制度,证券投资信托是—类业务,并非信托公司特许专营。这类业务有多类机构在经营和竞争,包括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这些机构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各类监管机构同时也管理不同的资产类别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股票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属证监会管理,债券市场分属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监管,货币市场属人民银行管理,证券投资运作中涉及的托管银行、经纪商、投资管理人、登记公司又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形成准人分割,竞争起点不同,市场发展受制于权利范围的现状,从产品角度,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形式在国际上有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各类基金会和捐赠基金以及ABS、MBS、ADR等投资工具,在国内有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理财汁划、保险公司投资连接险以及信托公司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截至2005年4月30日,国内公募型契约式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约3000亿元,集合理财计划募集资金额约100亿元,投资连接险募资200多亿元,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仅60亿元左右。 业务模式 信托公司要发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一定要扬长避短,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方能在有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众多参与者的市场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具体町聚焦的业务种类有三大类:一是以投资者为导向,着重宏观资产类别配置的财富管理业务;二是以市场投资机会为导向,着重微观资产类别配置的体系特色的资产管理业务,三是证券化与证券融资业务。 财富管理模式;可以定义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职能分离下的受托人业务,即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和市场跨越优势组合市场已有的投资管理力量,站在金融投资管理产业链的上端,组合优选投资管理人,代表最终端的财富所有者进行资产配置并监督投资管理人。日前市场上比较成熟的具体业务类型有:年金业务和上海国投成功推出的包括组合投资于基金的“蓝宝石”信托投资系列产品。这一类业务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是错位竞争,是信托公司应当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 资产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投资管理的公募模式和投资管理的对冲基金模式。前者采取公募模式发行固定收益的数量化宏观衍生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投资信托,以体现与目前市场各类主体的差异化优势;后者在机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上均不同于前者,可发挥有效边界上移的优势。跨越各个市场寻找机会套利与集中,这需要市场投资工具和融资制度的突破,随着股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工具逐步推出.条件正在慢慢成熟。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要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差异化竞争,利用我国市场和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打时间差,取得某些术开发领域的领先优势,例如在商品、ABS、衍生证券类领域取得先机。要开创新领域首先要作卖方信托,设计出创新产品并搭建二级市场,然后才有买方信托的先入优势。 发展方法 1.试点逐步放宽200份限制。对可标准化、风控模型透彻、公司管理规范的信托计划逐步放宽200份限制,开始可以谨慎试点,甚至对上报计划进行审批。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托产品信用评级体系,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评级越高,对合同份数的限制越小,以支持集约经营,探索新路。 2.适时启动公募。如果说当时基于信托公司面临业务转型挑战、信用风险良莠不齐的状况,以“—刀切”的监管政策控制风险,而在实质上把信托定位成了私募,也许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要;但是几年过去了,随着金融业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变革、信托行业的不断规范和成熟,如果监管政策一成不变或大大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这就有待商榷了。可以有步骤、有选择地对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务种类放开不合理的限制,比如对投资风险相对低的固定收益类、货币类、资产支持证券类的信托计划可试点启动公募,扩大信托的市场影响,加强透明监督,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即将推出的创新类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其推出的—个重要形式是通过发行信托凭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启动公募,不仅对于该类业务的发展将会带来较大的障碍,也是对信托这一法定的金融资源的极大浪费。 3.逐步解决信托计划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有价值的,流动性是投资品的生命,它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定价来指导信托产品的—级市场定价,有价格发现功能。—个没有二级市场的投资品种是注定不会有规模发展和规模经济效应的,从而也就没有了持久的生命力。流动性与公募发行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问题。主管机构应该首先探索试行信托计划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银行柜台OTC市场流通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借鉴产权交易所的经验,建立信托公司业内的流通交易系统。待时机成熟构建完全的二级市场流动系统。 4.协调落实托管等规范化环节。银监会通知只要求信托公司要作外部托管,但对何为托管以及最后边界并末从资金流、信息流、对家风险等角度予以明确。所以信托公司采用外部托管就遇到不小的障碍,只能寻找目前各方尚可以接受的变通模式。这需要监管机构与中国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等部门协调,促使信托产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托管。 5.支持条件成熟的信托公司获取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衍生证券是金融了程的产物,是信托产品创新的有力武器。信托公司若不能在这—领域开展业务,无疑将丧失竞争优势。衍生产品还是规避风险的工具,如果信托公司无法运用这一工具,在未来纷繁复杂的资本市场上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建立行业标准。 参考资料 [1] 证券之星 http://www.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2] 金融界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633780
子女保障信托是指由信托委托人(即父母、长辈或子女本人)和信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子女保障信托人将财产(一般为金钱)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约管理运用。透过信托机构专业管理及信托规划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给付信托财产予受益人(子女),作为其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以确保其未来生活。 目的及来源目的 信托机构(即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以确保其生活保障。因此,透过子女保障信托,可以妥善管理子女或晚辈的成长及教育资金! 来源 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交付的单笔资金;或指示受托人在约定赎回日赎回在信托机构投资的定期定额基金,该笔资金或赎回金额即为信托财产。 限制 信托委托人是将财产交付信托的人,一般是欲赠与财产给子女或晚辈的父母、长辈及子女本人的单笔信托,也可是本人的定期定额投资累积信托资金。因委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故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欲成为信托的委托人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或代理。 优点 分年赠与财产,并可以合法节税。 长辈生前事先规划,身后无后顾之忧。 财产受信托法保障,产权独立避免恶意侵占。 受托金融机构需遵守各项法规,客户权益有保障。 信托机构具备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定期提供报告。 参考资料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AD%90%E5%A5%B3%E4%BF%9D%E9%9A%9C%E4%BF%A1%E6%89%98"
租赁信托 租赁信托门槛低、风险低和收益较高的特点,注定其在信托市场中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可。 租赁信托之所以能受到市场青睐,和其产品具有比较高的预期收益和比较低的风险有很大关系。 作为一个思路点来诠释信托与租赁的合作模式。现实中,随着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发展以及金融业监管模式的不断更新,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组合在实际中还会有很多模式创新出现。 基本简介 租赁信托是融资租赁的创新形式。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其业务特征表现为:(1)业务运作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2)租赁标的物和供货厂商由承租人选定;(3)需签订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4)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获取一定盈利;(5)租期内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责任由承租人负担;(6)租期届满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7)租期一般为3至5年,有的长达10年以上。 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有: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出售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公司、结构共享租赁和分成租赁等。在我国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环境变迁来分析,融资租赁首先是从政府采购行为中孵化出来的。 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点:(1)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仍能使用先进设备;(2)手续简便、方法灵活;(3)租金固定,可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4)承租企业获得税收优惠;(5)可防止企业设备陈旧老化,增强市场竞争能力;(6)租赁还款方式灵活。 形式 租赁信托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融资性租赁。融资性租赁是指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企业不是向金融机构直接申请贷款来购买设备,而是委托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代为购入设备,然后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设备,从而使企业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2、经营性租赁。经营性租赁也称为操作性租赁,是指融资性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赁形式。它是指当企业需要短期使用设备时,可采取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设备,并由租赁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这是一项不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3、节税租赁。节税租赁是指,这项租赁在税收上能真正享受租赁的待遇,即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及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且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向承租人转让其部分税收优惠,而承租人用于筹措设备的租赁成本低于贷款购买成本。 4、销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也称为非节税租赁。这类租赁在考虑租赁以税收为基础的国家的税法上通常被当作分期付款交易来对待。 5、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平衡租赁,它是指一项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支付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也仅仅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享受如同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则通过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贷款人提供信贷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其资金偿还的保障在于设备本身及租赁费,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对该项贷款的担保。 6、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购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借到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贷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 7、转租赁。转租是租进租出的做法,即由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从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设备后转租给用户。 8、售后租赁。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如设备、房屋等)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该租赁公司租回来的做法。这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取的对企业非常有利的一种做法。 优势 风险较小 担保挺身一肩挑 此外,租赁信托也比证券投资类信托和贷款类信托具有更高的安全性。 建筑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模板、钢管等建筑设备,并以此出租给承租人,以收取租金的形式使信托计划投资人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担保人为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提供保证。该信托计划的承租人是北京中宏成模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是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北京中宏成模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时还款,该公司将负责还清其所欠所有本息。因此,该信托产品具有比较低的风险。 外贸信托公司的医疗器械租赁信托计划则是集合委托人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向GE(通用电气)公司购买医疗设备,在CE经销商回购合同的保证下,由合同医院承租医疗设备,以医院租金和其他收入回报委托人,因此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较低,该信托产品同样有第三方担保。 组合模式 《信托与租赁》 (一)以租赁资产为载体,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自2002年起,融资租赁与信托之间的创新产品------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出现,其中外经贸信托公司推出了9期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计划;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建筑设备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信托计划为信托公司构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显然,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而言,从设计到运作都具备可行性,这个业务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利润来源。而且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设备使用密集的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等项目,融资租赁会在未来带来巨大的融资机会。如上海的世博会建设,它会在建设中对费用较大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用未来收益降低目前的资金压力。 融资租赁信托计划集合了两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业务优势。具体地说,信托业有宽泛的资金来源,在集合资金的渠道上有一定专业优势,融资租赁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多了一种融资标的,也多了一种盈利模式。而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专门人才。对信托公司来讲, 融资租赁业务由于拥有出租设备的所有权,通过租金回收投资,这种方式较普通的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更安全。 (二)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信托公司发行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作后盾,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外融资成为必然。但是负债经营会增加风险,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会比一般的企业更高。所以法律上往往对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比例加以明确限制,这使得其外部融资规模受到严格的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借助财产信托的方式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其具体的做法就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某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形成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受让该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并以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未回收租金的账面余值的折现值作为该次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的标的。然后信托公司向信托投资者出售,信托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资产的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资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此消除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至此,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在整个环节中,第三方为承租人担保,设备供应商作出设备回购承诺,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所有权作抵押为承租人进行担保。承租人、担保方、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承担租赁风险,使风险充分分散在有关各方之间。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信托公司被引入融资租赁公司的表外业务,具有明显的优点: (1)利用从信托公司获得投资者购买租金收益权的资金来还贷,无疑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度,加速其银行贷款的周期,相当于增加了授信额度。(2)由于通过将租金收取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从投资者处提前获得投资本金和收益,相当于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减少了负债限额,从而使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新的融资租赁业务,并且可以不限量地开拓新业务。 总之,上述表外融资的作用加速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流动,在效果上等于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规模,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本困惑,为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无限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信托公司也找到了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新载体,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的租赁专业管理技能。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不涉及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更容易被市场接受,而且在整个环节中,有第三方为承租人担保,有设备供应商作出设备回购承诺,融资租赁公司也以设备所有权作抵押为承租人进行担保。承租人、担保方、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承担租赁风险,多重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充分在有关各方之间分散,这使信托投资方式比较安全。 (三)、信托联手租赁,实现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任何生产企业都离不开对设备的投资需求,传统的由分期付款销售形成的债权,设备销售厂商可以将应收债权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而信托公司如果得到出租人的支持,可以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把对设备厂商的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租赁债务。这样一来设备厂商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及时收回资金。债务人可以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延长还贷期、均衡税负等多种好处。而信托公司则联手租赁公司通过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 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主要体现的是利用租赁的平台实现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在西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的信托化管理是企业外包账务的常见形式,也是实现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上述三种模式是信托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引入融资租赁功能。 市场青睐 门槛低也是租赁信托受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两个信托计划的最低购买金额都只有人民币5万元,是信托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 按照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 从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推出第一份资金信托计划开始,上海国投、北京国投推出的信托产品最低购买金额均为5万元人民币。因为募集规模比较大,每个信托计划的合同数目已经远远超过200份的上限规定。 这种现象引起了当时信托业的监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2002年10月8日,央行出台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界称之为“314号文件”,特别强调信托公司要严格遵守200份规定。 以此为界,信托公司此后推出的信托计划均提高了门槛,最低购买金额一般都达到40万-50万元,至少也要20万元。不久前曾有一个信托产品的最低购买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人民币,这无疑将大多数个人投资者拒之门外了。许多个人投资者为了能够购买信托产品,亲朋好友全出动凑成一个“大红包”,共用一个户头签定一份信托合同。但是,众人“凑份子”这种投资法,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注意事先约定好利益分割等问题,因为这增加了将来起纠纷的可能性。因此,投资者呼吁信托产品降低门槛的呼声很高。租赁信托将门槛已经降到最低,这吸引了大部分投资者的注意力,受到追捧也就不足为奇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