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钱信托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基本简介1. 委托人于信托行为生效时,以金钱 (即所谓之信托资金) 交付信托者,即为金钱之信托。2. 依据信托业法第三十一条,信托业不得承诺担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因此各种金钱信托均属不保本、不保息之业务。历史沿革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外共同基金业务 特定金钱信托业务始于民国75年,当时中央银行在外汇管制之时空环境下,为提供 国人海外投资管道,舒缓新台币升值压力,以函令方式同意银行以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代客户投资国外有价证券;嗣后信托业法之颁布施行,1994年3月9日中 央银行配合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将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之名称修正为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197474年12月中央银行发函台湾银行、中央信托局和中国国际商业银行等三家银行,同意自民国75年元月起可开办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 开办之初,仅少数企业利用此一管道投资国外有价证券;随著金融环境变迁及业务发展,其他银行信托部经主管机关核发执照,并经中央银行核可后,亦可办理此项 业务;透过此项业务进行海外投资值得一提的是,寿险业者利用此一管道将寿险资金投资运用于国外有价证券,以分散投资风险。随著信托业法通过后,利用特定金 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除寿险业者外,亦拓展至有意运用此管道投资国外 有价证券之自然人或法人。 1976年11月财政部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办理外国有价证券顾问业务应行注意事项,允许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据以提供境外基金顾问服务,由投资人於取得资讯 后逕行汇款办理,或透过银行以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投资。是以77年4月起,银行推展透过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方式投资境外基金。自1980年起新银行设立, 部分无证券承销执照之新银行为提供国内基金投资服务予客户,遂发展出经财政部核准办理之利用指定用途信托资金之管道投资国内 基金。 民国1980年9月11日中央银行规定,凡经财政部核准经营收受、经理及运用各种信托资金业务之指定银行,得检附文件向外汇局申请开办外币信托资金业务,惟该信托资金限投资於国外有价证券,据此发展外币信托业务,信托资金得以外币收受。 民国90年代初期,由於全球利率走软,且国内外资本市场均表现不甚理想,为寻求资金之有效运用管道,保本型之结构型商品、连动式债券广受投资者注意,因此 信托业者将此等投资标的纳入特定金钱信托业务之投资运用范围,并接受客户委托投资。至1994年为使国内投资人投资境外基金能获得保障及国内外基金业者得 以公平竞 争,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6条第3项及第4项订定之境外基金管理办法于1994年8月2日颁布施行,特定金钱信托业务投资境外基金业务纳入该办法管理。性质1. 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决定权之有无,可分为二种,即 (1)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不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2)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而前者即为特定金钱信托。2. 特定金钱信托之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之运用决定权,并约定由委托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就该信托财产之运用范围或方法为具体特定之运用指示。该运用指示包括投资标的、运用方式、金额、条件、期间等,并由受托人依该运用指示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3. 特定金钱信托依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法,可分为:(1)特定单独管理运用金钱信托;(2) 特定集合管理运用金钱信托。4. 至于受托人具有运用决定权之信托,则是指委托人不指定营运范围或方法 (称为不指定金钱信托),或仅为概括指定 (称为指定金钱信托),可由受托人于授权范围内,依其裁量办理信托财产运用事宜。形式 特定金钱信托一、 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有价证券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以特定金钱信托投资有价证券系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委请受托人代为投资有价证券。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给予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机构代为操作委托方式得以由委托人给予投资规范,选定国外经理机构代为操作,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制定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并选定保管机构代为保管;亦得以由委托人自行制定投资决策,由委托人逐笔指示投资运用方式。 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相关合约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受托人须依照信托契约约定及相关合约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国外经理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相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有机构或保管机构,并办理相关信托帐务处理;或依照委托人之逐笔指示投资于指定之有价证券,并办理续后之交割及信托帐务处理。 二.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 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需与总代理人或境外基金公司签订销售契约, 信托业者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信托业者受托透过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境外基金应充分知悉并评估客户之投资知识、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提供适合客户之境外基金;除此之外,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及其承受投资风险程度,提供适合客户之境外基金; 三.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内基金 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信托业者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之国内基金业务除须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办理金钱信托业务外,所委托投资之国内基金需主管机关核准或申报生效。由于以信托关由于以信托关系买卖基金,委托人所购买之基金列为信托财产,受信托法、信托业法之保障,因此颇系买卖基金,委托人所购买之基金列为信托财产,受信托法、信托业法之保障,因此受客户之钟爱。 四、其他 信托业者于受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中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 信托业者于受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时,如涉及未经核准在中国募集发行之外国有价证券,不得有广告行为。 因此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时,除其投资标的为境外基金另依发布之《境外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应遵守下列事项: 1.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所提供相关商品之说明书等资料,仅得于特定营业柜台放置。 2.不得主动洽询媒体公开宣导或刊登该特定商品之相关内容,或举办说明会、发布新闻稿。 3.不得主动提供或寄发该特定商品说明书予客户或一般大众,但已属特定金钱信托客户者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1] 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255/2005/0428/283.html[2] 金库网 http://baike.jinku.com/doc-view-14988.html[3] 信托法规 http://www.trust.org.tw/8laws_83111.php
划分种类 土地信托依信托财产的处分方式的不同,主要有租赁型信托及出售型信托两种: (1)租赁型: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2)分售型: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它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 美国模式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raw land),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受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资金的“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额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同时也降低了个体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流动,具有较强的变现性。 日本模式 日本土地信托模式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1986年,《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托的发展。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治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它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替代性,即通过土地信托方式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具有替代性;稳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在信托期内如租赁信托可获取稳定的信托红利;高效性与多样性,即吸取民间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治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 实施意义 土地信托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土地信托制的有效推行必将在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推行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可遏制土地抛荒现象 当前,尽管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无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及沿海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土地抛荒在一定范围内仍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及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现象。河南省安阳县推行土地信托后,8000多农户信托的土地不但没有荒废,而且由转包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使当地农业走上了集约化、规模化的道路。 (二)有利于调整土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规模效益 浙江省绍兴市于2001年2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土地信托服务,不到半年时间,全县流转土地15.8万亩,土地流转率已超过了40%,土地集中到有能力、有资金、有市场的种养大户和工商业主手中,有50%的农田进行了种养结构的调整,土地产出量增加5到10倍,从而使土地得以发挥最佳效益。 (三)促进农地整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据统计,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10亩,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000—10000亩,农业劳动生产力低下,导致国内农产品价格等于或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通过土地信托,可打破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形成的以户为单位土地分散、小块零星、手工为主的经营状况,使土地向种养大户集中,生产优势经济产品,并运用农地整理手段,提高机械化程度与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实力。 (四)加速农村人口流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转换,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增加,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的过程加快,城市化率已由1949年的10.64%提高到目前的40%左右,客观上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平台。同时,实现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促进劳动力、资金与土地等要素的流动。只有劳动力的流动,而无土地的流动,就会使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只有成立土地信托机构,才能提高土地资源重组效率,使土地经营权依法、规范与经济流转。 (五)设立土地信托制,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 农村问题的解决不在农村,要破解“三农”难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土地信托制的创设就是其中有效措施之一。在土地信托制度下使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移转给土地信托机构,由该机构经营治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既可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化运作,又使农民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化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钳制,从而安心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还可以恢复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基本权益有了较好的着落。 模式构建 土地信托(一)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机构 农村土地信托机构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起来,以解决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有力无地开发”的弊端,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加速经营权的流转,同时有效解决了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信托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1.信息传递职能。定期举行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会,如浙江绍兴县柯桥镇“土地信托服务站”受13个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向社会推介220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信息,公开招标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已有9家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而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将可获得土地信托分红。 2.中介服务职能。协调流转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落实合约关系,维护双方利益;代理发行收益凭证,为受托人融通开发资金服务,为投资者拓宽投资领域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劳务酬金。 3.监督治理职能。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监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态”效益为目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宗旨。 4.经营治理职能。土地信托机构可运用其信托基金,直接或联合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治理。 (二)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 土地开发需要巨额资金,通过财政拨款、个人自有资金等途径往往受资金来源的限制而满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解决土地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门为开发经营土地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其主要来源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政府发行的土地证券、企事业单体待用的土地信托基金、预算外自有资金等。借鉴美、日土地信托经验并结合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相对稳定、经营权可合理流动)。 原土地承包者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土地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土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既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让、转包、入股等方式给土地开发经营者从而收取租金、转让(包)金或股利;也可以与专业土地开发公司通过签订土地开发合同,收取开发收益(开发公司按合同取得相应酬金),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出租、转让等活动。土地信托机构负责将信托红利给委托人。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巨额资金可通过土地信托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农业贷款,政府扶持、利率优惠)来筹集,金融机构可通过出售贷款债权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再融通资金,既增加投资渠道,又分散金融风险。 (三)推行土地信托运作模式的支持体系 1.政策法规支持 200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使中国信托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在国外,土地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土地信托发展滞后,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发展,尚需制定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非凡是关于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土地信托红利确定的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问题等。 2.市场体系支持 第一,支持培育土地流转经营者。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根本在于解决“有地无人种、想种无地种”的问题即谁来种,因而培育土地经营者是土地产权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要害。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主要有:一般农户、种养大户、工商业主等,主要经营形式有:大户承包型、农庄经营型、股份合作型、公司经营型、产业化经营型等,重点应支持种养大户与工商业主进行规模化经营,投资高效农业,以发挥其人力、资金、市场与技术的优势。 第二,市场信息支持。流转土地的区位、数量、质量、地貌等条件以及补偿标准、流转形式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发布土地资源信息,可增强土地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土地高效流转。 第三,监督机制支持。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应遵循“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监督机制,依法查处土地流转后的违法用地行为,使流转后的土地利用真正做到合理与高效。 第四,资金支持。据近年投资测算,目前每整理、开发、复垦1公顷的耕地需要投资 4500—9000元;园地需要3000—5500元;林地、牧草地需要投资1800—2750元;渔业用地需要投资15000—28000元。随着土地整理、开发与复垦难度的递增,土地流转经营者所需投入资金量愈来愈大,为此需要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民间组织等资金上的大力支持。 3.技术支持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内涵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丰富的,如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的德国,19世纪以前的土地整理主要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等问题实行集中;20世纪初期,侧重于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实施土地整理;到了20世纪70年代又增加了景观生态和环境保护,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土地开发整理技术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以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内涵的需要。 问题研究 土地信托(一)是否需要进行非凡立法 中国许多法规的出台,如《证券法》都是在实践中进行了探索后,才进行立法,这似乎是中国的一条立法“经验”。有人主张,先探索,再规范,并列举了温州等地先是在混乱中发展,在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后,再回过头来依法运作且颇为成功的例子。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分析,矫治坏习惯所支付的成本远大于一开始培养好习惯所支付的成本。在信托业较为发达的日本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基本法律外,还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而创设信托非凡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及《土地信托法》等。 中国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其过于宏观,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行为必须置于法律和制度框架之下。中国土地信托应进行非凡立法。在条件还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条例的形式出现,对“信托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使中国农村土地信托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土地信托委托人是村委会还是承包户 中国《宪法》、《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有权代表集体的组织有: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但究竟哪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主体,事实上并不清楚。于是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给村委会,村委会作为土地信托制的委托人也就顺理成章。因为信托制的委托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是财产的所有者,那么村委会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究竟可不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农民后,作为承包方的农民就自动取得了流转选择权,假如村委会作为委托人,那将是对农民承包经营权的肆意剥夺和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 (三)对受托人是否有非凡要求 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尚不成熟,所以个人作为受托人在近期不妥当,而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设立信托机构不宜提倡,因由政府相关部门出资设立的土地信托机构,行政力量轻易介入,依靠行政手段向成员农户租用土地,再以土地入股经营或包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单位经营,从而使这种流转变异为“反租倒包”。而“反租倒包”从根本上违反了农民的意愿,为《中共中心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所明令禁止。由具有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充当较为适宜,该法人须是能履行土地信托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组织,如土地信托中心、土地信托合作社、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等中介组织。 [1]
目录 1 什么是特定收费权益信托 2 特定收费权益信托的运作 什么是特定收费权益信托 特定收费权益信托是以经营公用事业,并由此具有收费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其所拥有的关于电信、交通、能源等公用事业收费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受托人通过为委托人代理收费,建立基于该收费权稳定现金流量的投融资合约及其他产品,改变委托人的现金流量结构,从而满足委托人对投资回报的变现需求。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特定收费权益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权益信托关系。 特定收费权益信托的运作 受托人通过发行特定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用于向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在委托期限内由于项目收费权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代理收费并以收费所得资金定期支付特定收益凭证的利息或红利,并在委托期限结束时完成还本付息。 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权益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就收费权的现金流量作一次性支付时从中予以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他益信托他益信托是委托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在他益信托中,信托的相关利益都归属于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的其他人。受托人当然是不能享有信托利益的。他益信托的好处是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比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典型的他益信托。又如父母可以将资产成立一个信托,规定继承人每月可得到的生活费。这样做现在并没有太多的意义,一旦开征遗产税,国内的富裕族群或专业人士会越来越多地接受信托这个概念。课税原则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行为,应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或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1)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人为个人,依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赠与人须课征赠与税,受赠人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受赠的财产免纳所得税;赠与人为营利事业,因营利事业非遗赠税法课税主体,故无须课征赠与税,而受赠人依前条所得税法但书规定,应计入所得课征所得税。 (2)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赠与,视为赠与行为,故租税课征情形与一般赠与相同,即委托人为个人时,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时,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 他益信托的赠与价值采折现观念计算,即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合计数。 由于他益信托课征赠与税时点系于信托契约成立时,惟受益人系于信托契约期间或结束后方取得信托利益,此时取得信托利益的时点与课税时点不同,故系以折现观念计算赠与价值,而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之合计数。兹将遗赠税法所规定计算信托利益的方式说明如下: (1)全部他益:信托财产时价。 (2)本金他益:依信托财产时价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3)孳息他益:若孳息为固定利息者,其价值则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价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托财产时价等于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的合计数,故以信托财产的时价减除未来本金折现值,以求得未来孳息的折现数即为赠与价值。 (4)信托利益为未来定额给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数额,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变更解除以信托管理财产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处分信托受益权和解除信托的规定。 一、委托人对信托的变更权。 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即对信托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在他益信托中,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重大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性质或者手段比较恶劣,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等。由于信托是委托人无偿地以自己的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不付出任何代价而纯享利益,委托人在通常情况下虽不能随意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给委托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基于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剥夺该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为二个以上的受益人设定信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这些受益人都能从该信托中获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给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相对抵销了其他共同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因此变更该受益人或者处分其信托受益权。 3、经受益人同意。受益权为受益人的民事权利,受益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自己的受益权,从而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其他情形,即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的文件中保留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权利。 二、委托人对信托的解除权。 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解除信托,使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2)经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于自己的意志,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权消灭。 (3)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于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可以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解除信托。 隔代继承遗嘱信托通过他益信托的方式,可以跳过时间与空间,交由银行代管,以确保第三代甚至是第四代的财富。不过,要特别注意,遗嘱信托跟其他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需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 比较容易被外界忽略的,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所谓特留分是指在继承开端时,应将死者(即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保留给其近亲。而特留分的具体分配方式,则是依照其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多寡与其顺序先后而定;例如被继承者留有一妻一子,则各为遗产的四分之一;而特留分财产的算定,是从死者的应继财产,包含继承开端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死者受有财产的赠与价额中,再扣除债务之后计算。 所以在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须注意,相关规定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指定给特定人。 如果有多数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因为遗嘱信托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的遗产特留分都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同意。税收问题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信托依照受益人的不同,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若信托契约中明订信托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为非委托人者(即他益信托),视为委托人将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赠与该受益人,依遗產及赠与税法第5条之1第1项规定,应课赠与税。此时,委托人应以订定信托契约日为赠与行为发生日,并于赠与行为发生30日内向委托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 该局并表示:信托契约明定信托利益之全部或部分之受益人为委托人者,于信托关系存续中,若变更为非委托人或增加委托人以外受益人总受益比例,应课赠与税,则赠与行为发生日应为契约变更日;于信托关系存续中,委托人追加信托财產,致增加非委托人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就增加部分,赠与行为发生日应为委托人追加信托财產时。 参考资料[1] 信托法律网 http://www.trustlaws.net/consultation/List.asp?SelectID=4248&ClassID=78[2] 钱袋网 http://www.kdmoney.com/famous/show_44319.html[3] 义诺法律事务所 http://www.elaw.com.tw/news/news03_01.asp?id=473&xsearch=&chyear=&chmonth=&chday=
目录 1 什么是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2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实例 什么是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通常业界所说的信托机构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委托人设立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股票而实现合适的风险收益目标。委托人之所以选择股权信托的方式来进行理财,是因为委托人看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具备的专家理财能力。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本身对利用股票表决权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不感兴趣,所以,委托人倾向于把表决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同时,由于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具备专家理财能力,而委托人本身缺乏专家理财能力,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也倾向于把决定股票买卖的处分权全部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中,委托人考评的是受托人综合运用股票处分权和表决权所能给委托人实现投资回报的能力。所以,对于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来说,信托机构所作的股票处分和投票表决决策体现的都是信托机构本身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委托人本身的价值判断。 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的实例 最为典型的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就是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是在《信托法》基础上,通过引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来对其信托关系结构和操作结构进行标准化,而形成的一种标准化的大宗信托产品。 在契约型股权证券投资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则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信托财产主要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标准化的信托结构中,委托人把信托财产中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全部转移给了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资产的财产所有权则全部转移给基金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履行着基金资产保管的职责。所以,委托人不能限制基金管理公司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委托人和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相互隔离的,委托人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控制关系。委托人所能做的只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表决来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另外,由于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的是分散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也规定基金对一只股票的投资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和基金净资产的一定的比例上限。比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合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因而,证券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形成实质的控制。
特约信托介绍 特约信托特约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个人或单位的特约,代为经营管理有特定要求的财产信托业务。 相关条目 财经 经济 金融特约信托
外币信托(foreign-currency trust) 目录 1 外币信托的定义 外币信托的定义 外币信托是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业务,以外币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系指委托人可透过银行体系以外币信托资金投资国内外有价证券。由于全球投资环境变化快速,为协助客户规避汇率兑换之风险,使资金运作无国界、更有效率、资产组合更具多样化,以达风险分散与利润创造之目的。委托人将外币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依双方所签订之信托契约,以受托人名义投资于指定之国外有价证券,并由受托人核发买卖确认书/基金存折交付委托人,以表彰委托人权益,谓为外币指定用途信托资金投资国外有价证券。 外币信托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网上信托网上信托,是指委托方通过信托公司或其他信托机构提供的网络平台,在网上签订信托合同、转让信托产品、查询信托财产以及有关交易情况的信托业务运作方式。 特点 1、委托人通过网络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信托机构,不仅扩大了选择的范围,还减少了选择和签订信托合同的成本。 2、通过网络,委托人可以随时查看信托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投资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点,以及有关收益情况和交易记录。 3、通过网上信托,信托机构可以方便地向委托人提供税收、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4、网上信托使得信托产品的转让更容易进行,从而增加了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也使信托产品更具有吸引力,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 业务流程 客户通过网络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通过网上转账将信托资金汇入机构账户; 客户通过网络随时了解到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可以查询投资的详细情况和节余现金的动态信息,以及通过网络转让信托产品。信托机构则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出具相关投资的报告。 中国现状 《信托法》2003年3月,西南证券飞虎网计划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依托信托公司,尝试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这样既可获得稳定信托受益,又能保持资金一定的流动性。 在交易中,西南飞虎网前期更多采用撮合制,力争使持有期限在1年之内的投资者交易成功,对于持有期限1年以上的投资者,西南飞虎网更像一个做市商,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信托的流动性。业内人员认为,这个交易平台顺利运作将有利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实现双赢。信托公司卖出了信托产品,往往能获得0.5%左右的管理费;证券公司虽然直接受益有限,但关键的是它能够借此赢得客户,争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相关词条 信托公司 信托合同 西南飞虎网 西南证券 参考资料 1.http://www.cicpa.org.cn/topnews/200804/t20080428_1154.htm 2.http://www.ruanyifeng.com/blog/2008/09/legal_relationship_of_tru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