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进一满足社区居民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社区居民依照本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贷款资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借款人组成,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联保协议期满,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八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 (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条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未全部清偿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贷款人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联保小组。 第十条 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并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三条 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分别填写个人借款申请书,报贷款人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附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消费性贷款; (四)助学贷款; (五)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保小组的代偿能力,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对单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限额由各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当地居民收入和需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应等状况确定。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调整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借款者本人在原有的贷款额度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第十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的期限。期限超过1年的,从贷款期限满1年起,应分次偿还本金。 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利率及结息方式由贷款人在适当优惠的前提下,根据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费用成本和贷款风险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利率不得高于同期法定的最高浮动范围。农户联保贷款按季结息。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贷款人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联保小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上级联社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农户联保贷款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指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范本) 农村信用社: 我们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 县(市)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如下联保协议: 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社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 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表(范本) 借款人姓名 小组编号 成员编号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借款 金额 用途 期限 家庭总人口 家庭年收入 申请理由 借款保证人(其他联保成员) 在信用社存款帐户号 在信用社贷款余额 在他行贷款余额 申请人保证所有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并愿就此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联保贷款合同(范本)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贷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在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大写) 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表报及所有开户社(行)、帐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帐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期间为每一笔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四)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据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该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八)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2、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或按 (日利率或月利率或年利率)计收利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份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违约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按照贷款人要求办妥贷款保证担保的前提下,贷款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一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处以日利率万分之 的违约金。 (三)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联保小组成员各持一份,贷款人持 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己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并表示任何时候都不得提出异议。 序号 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签章 备注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兴业银行电子银行 兴业银行电子银行是集网上银行(“在线兴业”:www.cib.com.cn)、电话银行(“热线兴业”:客户服务热线95561)、手机银行(“无线兴业”:wap.cib.com.cn)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其中网上银行包括9大类77项功能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和10大类133项功能的个人网上银行服务,是我国首批通过“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中心”安全评估的网上银行系统。电话银行不仅能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挂失、缴费、理财等自助语音服务,业务咨询、业务受理、投诉受理、外拨营销等人工坐席服务,还可代客理财,为客户设计提供全面的财富管理计划。手机银行包括短信、WAP和KJAVA手机银行服务、手机钱包及手机银行商户平台等,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移动金融服务及增值服务。 兴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始终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提升客户体验为目标,坚持业务创新。在国内率先针对网上银行专门建立鲜明的服务品牌“五星导航”;率先建立一套系统的网上企业银行的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成功拓展服务了一批大型的行业龙头企业;创新推出结算中心、虚拟子账户、来账显示、回单查询、批量支付、网上单证、委托收款、兴业e卡、一站式缴费、银联通基金等电子银行服务产品,同时也是国内少数几家能够提供全面移动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之一,并在移动支付领域进行了开创新的探索。 经过几年的发展,电子银行已经成为兴业银行服务客户的重要平台。至2006年10月,本行企业网银客户占全行对公客户的比例已超过15%,企业网银交易量占对公业务总量的34.47%。2003年至2005年,本行网上银行客户数年复合增长率为119.98%,交易笔数年复合增长率为205.05%。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 (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一、管理体制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 (五)部际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如何利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财政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有关办法,监督贷款执行情况;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六)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中央部委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经办银行总行;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接受国内外教育捐款,扩大贴息资金来源,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经办银行总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指导各地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工作;办理部际协调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有关政策,领导本行政区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行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提出本行政区域所属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协调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协调组织确定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接收、审核所属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同级经办银行;统一管理地方财政拨付的贷款贴息经费及特困生贷款偿还所需经费,贴息经费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根据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困生贷款数量,按季向经办银行划转贴息经费;与当地有关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信息材料;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办理同级协调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九)各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各学校报送的学生个人贷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体负责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有权根据贷款的回收情况、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在催收贷款方面的配合情况,决定是否发放新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十一)经办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管理。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十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十五)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特困生贷款由学校提出建议,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相应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上报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并配合经办银行加强贷款管理。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十七)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十九)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二十)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担保和贴息。 四、贷款回收 (二十一)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十二)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三)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学校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学校的学费收入中列支;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偿还贷款资金,在财政部门批准后的贴息经费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二十四)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十五)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到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是以原北京银行外汇经营业协会为基础经过更改名称,于2001年4月17日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正式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监督,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职责是: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 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协会有权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 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 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 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 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正式会员: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准会员资格: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的代表处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准会员。 北京银行业协会目前有61家会员行,其中会员49家,包括中资商业银行16家、政策性银行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5家、外资银行22家;准会员15家。 北京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协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协会理事长由工、农、中、建4家常任理事行的代表出任,现任理事长由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朱洪波先生担任。 北京银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协会职责有关的专门工作,目前协会已设立了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
加密\解密(Encryption\Decryption) 加密/解密(Encryption/Decryption) 加密是通过数学变换将明文转变成密文的过程,也就是对明文进行各种伪装从而使其真实内容完全隐藏的过程。加密的方法很多,主要是通过数学运算、位移、替换等方法来实现。解密是加密的逆过程,通过数学的方法将密文还原成明文。在加密解密过程中要使用密钥,只有密钥的持有人才能解密,恢复数据的原貌,从而保证了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
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南京地区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注册资本12.068亿元人民币,现分设58家支行,以及营业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营运中心和特殊资产经营中心4 个直属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400多人,总部位于南京市淮海路50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3月18日,正式对外更名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南京市商业银行 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南京地区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6年2月8日,注册资本12.068亿元人民币,现分设58家支行,以及营业部、国际业务部、资金营运中心和特殊资产经营中心4 个直属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400多人,总部位于南京市淮海路50号。 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承兑、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凡在开户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单位,只要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开户行的公司存款部门,即可申请办理通知存款。客户不需要约定存期,只在支取时事先通知存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