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催证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催证概述 催证的方式包括通过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工具。 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俏用证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对于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别定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立信用证尤其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准时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以防买方违约,造成货物轻者不能及时出货,或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造成报失:重者使得货物销售不出去,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对于资信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装运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长的期限,并且配合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的要求灵活掌握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在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往往拖延开证,因此出口商应及时经常检查买方的开证情况。需要催证的情况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 倾销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 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构成要素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 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素: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现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经济效应 一般来说生产厂商能够实施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倾销具有垄断力量的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必须被很好地分隔,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较国外的小。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 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夸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等等。低价倾销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这类商品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肉品等。因为这类产品具有保险期短、易变质、易腐烂、销售时间性强等特点,所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同样构成低价倾销。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 、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场需求随着季节变化而呈明显变动的商品,如服装、冷饮、电取暖炉等。一旦过了销售季节,其市场需求极少,还按原价销售,就难以售出。这既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也不利于资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价销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甩卖,过节商品就能很快脱手,可以避免生产经营上的困难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负债累累,为了偿还债务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置措施。此外,企业基于客观原因而转产、歇业时,也需要尽快处理原有的设备、材料、商品等,在处理过程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规定,而行低于成本价销售之实,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则应当认定为低价倾销。如谎称转产、搬迁、还债等,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来排挤竞争对手,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 关于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中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 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倾销的种类:突发性倾销 (Sporadic dumping),又称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该商品。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是暂时的,而进口国消费者却可以从中获取低价消费的好处,因而是无可厚非的。间歇性倾销 (Intermittent dumping),又称掠夺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待将竞争对手驱逐出该市场后再实行垄断高价。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具有掠夺性意图,其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超过了进口国消费者获得的好处,因而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持续性倾销 (Persistent dumping),又称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蔬菜销售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Viner认为这种类型的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只有一次,即其被迫转产之时,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获得的好处却是不断累积的,因而也不应受到反倾销法的抵制。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 资源部令 第 9 号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已经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何 勇 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 二○○○年三月二日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 (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 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 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 (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 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 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 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 地不足0· 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 (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 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 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 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 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 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 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 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 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 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 ·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 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 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 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 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果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 予开除处分。第六条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 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第九条 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 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且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 (三)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 分。第十条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第十二条 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足1公顷(15亩)的,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公顷(15亩)以上不足 2公顷(3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的, 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标准,但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接近第(三)项标准 且导致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较重后 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 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法 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 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二)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超 过规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行政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 据材料,且经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行为 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但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违反规定低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二)泄露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者其他有关保密资料的; (三)明知土地违法案件正在查处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审 批、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有本办法所 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违反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 (二)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致使土地遭受 严重破坏、或者给国家利益和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拒绝、阻碍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 (四)拒不停止、改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包庇同案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保持土地原貌的; (二)主动交代问题的; (三)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费用等有关 款项的; (四)揭发、检举他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分、从重 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处 分;有本办法规定的减轻处分、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 的不同情节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应当给 予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 处分建议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 达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 行政处分建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管理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 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简称《争端解决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有27条和4个附件。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争端解决的范围、实施及管理;2、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原则精神;3、规定了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争端解决的优先目标;4、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方法;5、规定了严格的争端解决时限;6、规定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7、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8、规定允许交叉报复。《争端解决谅解》的宗旨是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WTO根据《争端解决谅解》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 附件1为《由本谅解涉及的各个协议》;附件2为《各有关协议中的专门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附件3为专家组解决争端的《工作程序》;附件4为《专家审议小组》,规定了专家审议小组的组成、工作规则及程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实际重量 * (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全球营销观念(Global marketing concept)始于20世纪90年代,它是将一组国家市场视为一个单位,把具有相似需求的潜在购买者群体归入一个全球细分市场,只要成本低,文化上可行,就制定谋求标准化的营销计划。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正在全面融入全球经济,因而迫切需要加快全球营销学在中国的研究、发展和传播.全球市场营销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六种观念:国内市场延伸观念、国际有限差异化观念、国际本土化观念、全球标准化观念、全球本土化观念、全球混合化观念.
签署仪式(2003) 简介 为促进中国内地与澳门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2003年10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为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 自此之后,2004年、2005年、2006、2007年、2008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 随着《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不断完善和逐步落实,内地与澳门的经济贸易联系将更加紧密,合作更加广泛,《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促进内地与澳门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将会更加显现出来。意义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做出的特殊安排,体现了中央政府和内地人民对澳门的关心和支持。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实施,减少了内地与澳门在经贸交流中的体制性障碍,加速了相互间资本、货物、人员等要素的更便利流动,提高了内地与澳门经济交流合作的水平,对澳门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内地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安排》的签署(2003) 2003年10月17日,在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和澳门特区行政长官何厚铧见证下,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门273项商品零关税进入内地市场,并在2006年之前所有澳门商品享有零关税待遇;内地对澳门18个服务性行业实行准入;此外,内地与澳门将在七个领域加强合作。 《安排》主要框架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货物贸易;二是服务贸易;三是贸易投资便利化。在货物贸易方面,根据两地货物贸易和海关监管的实际,内地对澳门原产地的货物,分两批实行零关税。第一,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对澳门有较大实际利益的273个税务商品,包括部分化工产品、纸制品、纺织服装、首饰制品、医药产品、食品、电子及电制产品等,作为首批降税的产品,实行零关税。第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原产澳门的货物均可获内地零关税政策。服务贸易方面,《安排》涉及的服务业领域有: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广告、会计、法律、仓储、医疗及牙医、物流、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分销、运输、旅游、建筑、视听、银行、保险、证券、电讯等18个行业。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包括七个领域的合作:1、投资促进;2、通关便利化;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4、电子商务;5、法律法规透明度;6、中小企业合作;7、产业合作。内地与澳门将加强上述七大领域的合作,同时双方还明确在金融和旅游的合作内容,加快对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的磋商。 澳门CEPA与香港CEPA的原则内容上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澳门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差异,“安排”中也充分体现了澳门的特点。安民副部长举例说,由于和香港产业结构不同,澳门享受零关税的二百七十三个商品税目与香港有所不同。澳门由于没有深水港,澳门的许多货品必须经过香港转运,不给澳门产品转运的权利,享受CEPA就会打折扣,所以给予澳门产品特殊的宽容,就是澳门可以经过香港向内地转运。在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香港有中医药的合作,澳门这方面比较薄弱,“安排”中就转换成一个产业合作,“给澳门弹性,空出一个摊位,在上面摆东西”。澳门CEPA不仅包括了大部分澳门现在生产的产品,还有一些现在还未生产但有机会生产和预备生产的产品,如不锈钢餐具、电影以及一些电子产品等,为今后澳门新产业的发展预留了空间。《补充协议》(2004) 2004年10月29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2005) 2005年10月21日,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2006)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2006年6月26日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澳门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补充协议三》(2006)在香港出席“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论坛”的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在“安排”及其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对澳门开放,并加强与澳门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在服务贸易领域,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采取13项具体开放措施。其中,4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1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8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向适度多元化的方向转变,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原有的产业合作领域中增加会展业合作;同时为推动内地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补充协议四》(2007)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7月2日,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长谭伯源在澳门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四》”),该协议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驻澳办主任白志健、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出席了签署仪式。 《补充协议四》(2007)根据《<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对澳门的开放进一步扩大。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28个领域采取了40项开放措施,其中11个领域为本次新增领域,分别是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服务、公用事业、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和出版、笔译和口译、环境、社会服务、体育。在法律、医疗、房地产、人才中介、会展、电信、视听、分销、保险、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17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分别采取了取消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限制等进一步开放措施。此外,还增加了金融合作和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内容。截至目前,内地对澳门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达到38个,开放措施182项。 签署仪式后,廖晓淇与谭伯源共同会见了记者。廖晓淇说,CEPA签署四年来,在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CEPA的实施提高了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水平。 廖晓淇表示,《CEPA补充协议四》在澳门业界比较关注的领域,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措施。例如:在旅游领域,澳门旅游社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分别由12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降至不低于80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并将经营赴港澳境外游试点业务由广东省扩大到泛珠三角其他八个省、自治区。在会展领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在银行领域,将澳门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由不低于100亿美元降至不低于60亿美元;支持内地银行赴澳门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 廖晓淇说,今后内地将继续认真执行CEPA有关规定,积极落实CEPA各项内容,不断提高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谭伯源说,《安排》及其四个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澳门与内地经济的进一步融合,为澳门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澳门的支持。相信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两地经贸交往会更加频繁、密切,相互贸易与投资会更好地发展,两地经济会越来越繁荣。《补充协议五》(2008) 2008年7月30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签署。该协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补充协议五》(2008)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安排”补充协议五文本上签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驻澳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高燕、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卢树民、澳门特区海关关长徐礼恒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新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包括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两方面的内容,共有28项具体措施。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将对原有已开放的16个服务贸易领域作进一步深化开放,包括会计、建筑、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使服务贸易总开放领域达到40个。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在原有的8个合作领域外,新增了1项“品牌合作”,并同意在4个方面加强合作,包括: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使累计合作领域增加至9个。 为进一步加强粤澳经贸合作,并强化广东省作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先行先试作用,“安排”补充协议五将在医疗、人才中介、环境、社会福利机构、旅行社、船务、道路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8个领域内,进一步扩大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的可经营或试点经营领域、进一步降低在广东省内相关行业的门槛和授予广东一些审批权,以促进粤澳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姜增伟指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签署,体现国家对澳门经济发展的支持,它必将为澳门提供有利帮助。 姜增伟强调,内地将继续加强与澳门沟通,进一步完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容,推动内地与澳门的共同发展。 谭伯源强调,“安排”补充协议五充分体现广东作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澳门的先行先试作用。今后,澳门将透过粤澳合作联络机制,完善双方发展空间。 谭伯源表示,将鼓励更多澳门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带动澳门经济多元化发展。 “安排”补充协议五签署前,姜增伟和谭伯源分别率领两地代表团举行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7次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
基本介绍 内向型经济指实行“进口替代政策”国家的经济。即发展中国家优先发展本国制成品生产,用本国产品替代原进口商品以带动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以本国的生产要素和市场为对象,发展本国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体系。 国家通过进口限额、提高关税来扶植本国新兴工业,摆脱内向型经济对进口的依赖。另外,以国内市场需求为主的经济也称内向型经济。政策上也有相应的手段,如:为了增加个人消费需求而减少所得税,为增加设备投资而减少法人税,降低利率,发展公益事业等。内向型经济的类型 内向型经济的类型: 内向型经济可细分为闭关自守型和进口替代型两种。闭关自守型经济 采取闭关锁国,完全自给自足的经济政策,对外资和贸易进行严格的限制。目前采取这种内向型经济模式的国家在世界上越来越少。内向型经济进口替代型经济 是指在高关税和行政限制等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建立起本国的民族工业,制造那些需要进口的工业制成品,使其具有与进口品竞争的能力,并能在国内市场上替代进口品。进口替代式内向型经济的开放程度比闭关锁国式内向型经济的开放程度要高一些,保护程度相对来说是较弱的,并不反对进口。但因其着眼点是主要依靠本国的资源、劳动力和市场,所以对进口采取的是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对本国工业实行高保护政策。目前,内向型经济主要是指这种替代进口型的经济。内向型经济与外向型经济的区别 与外向型经济比较:外向型经济是“内向型经济”的对称,指与国际市场紧密相联系的某国或某地区的经济体系。外向型经济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外向型经济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资本、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经济交流活动。狭义的外向型经济是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活动。80年代中国大力发展的外向型经济属狭义范围的经济活动,其基本形式是以进口替代与出口替代相结合,并以出口替代为主;其资金利用是以外援为主,产品以外销为主;产业内向型经济结构是以工业为主。理论依据不同 内向型经济是以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为依据,认为必须对国内的民族工业施以保护措施,以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这些国家一般实行高估本币和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来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外向型经济是以比较利益理论为依据,认为经济的发展应当依靠国际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本国经济的优势才能达到。同时,承认经济的外向化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发展的途径不同 内向型经济立足于国内的经济环境,力求通过国内的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流通来发展本国的经济。外向型经济则是通过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生产要素,并发挥本国的资源优势,采取以出口为主导的发展途径,使本国经济在国际经济的竞争中谋求发展。贸易功能不同 内向型经济由于割裂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基本上不受国际价值规律的制约。对外贸易只限于引进一些国内必需的先进设备和原材料,出口也只为了换汇的目的,带有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性质。外向型经济则是以扩大出口为导向,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而,外贸起着先导的作用。通过对外贸易,把本国有竞争力的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商品的增殖,内向型经济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转换机制不同 在内向型经济环境下,产品的更新换代完全靠国内市场的引导,故其转变能力极低。外向型经济则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来调制产业结构,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参与国际产业转换的循环机制,这就促使国内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商品结构频繁的变化和发展。政府功能和企业行为准则不同 在内向型经济模式下,政府机构和功能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内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外向型经济模式的机构和功能必须符合国际惯例,要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要适合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需要,能够高效率的运转。外向型经济的企业行为,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标准来经营管理,并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积极发挥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主体作用。内向型经济的运用 一个国家或地区是采取外向型经济模式还是采取内向型经济模式,会对该国或该地区的国民经济发生重大影响,它基本上决定了国民经济的结构、运行机制和经济政策。由于外向型内向型经济经济发展模式比内向型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更有效的利用国内和国际资源以及国际市场,能充分发挥本国的相对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 因此,战后许多不同类型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但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社会制度、经济结构、生产要素配置的不同,其所采取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异。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开放出现三大变化,即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 选择经济发展模式,必须依据国内的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转换能力。同时考虑到国际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这样,才能选择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模式。内向型经济观点 新兴国家应向内向型经济转变 很多评论人士在新兴市场中寻求国内需求的增长,以弥补美国经济放缓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一些国家的国内消费正在增长,而同时,亚洲和中东各国政府也正在转向过去受到忽视的公共投资领域。国内需求的任何增长——如果不想导致各种瓶颈和更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必须伴之以生产由外向型到内向型的转变。这意味着新兴市场的货币将会升值,并且在将来,生产的重心将从诸如T恤和电子产品等贸易品转向不动产和卫生服务等非贸易品。 要实现从外向型到内向型的转变,必须贯彻更多的制度性准则。劳动力市场必须变得更灵活,而如果非贸易品部门希望获得有盈利的生产性增长的话,对产品市场的管制必须解除。随着更多资金流向诸如房地产等资产部门,金融部门必须小心谨慎,以避免造成大繁荣后紧接着发生严重不景气的情况,而这意味着要进行更多改革并实行更好的监督。最后政府必须在不破坏财政纪律的情况下满足对公共投资的更大需求。 由于在今后几年中,新兴市场相对较高的增长会使它们变得比工业国家更具内向型经济吸引力,投资者会将更多的钱转移到这里,尤其会投资于非贸易品部门。这将使新兴市场的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门的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一方面,定值过高的货币会使转变出口主导战略的努力变得仓促和困难。另一方面,通过对货币市场的干预来抵制升值会加剧通胀。 总的来说,世界在经历了将近10年的增长后正走向一个转折点。它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专门从事非贸易品生产、新兴市场专门从事贸易品生产的格局中获益匪浅。在美国减少它的经常项目赤字之际,将会发生~种转变。从中长期来看,这将会为新兴市场创造机会,同时也会增加风险。内向型经济问题研究 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08年7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629亿元,同比增长23.3%,这一数字创1996年以来新高。由于通胀增幅已连续三个月回落,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零售额增长的加速趋势更加明显。专家指出,强劲的内需有助于缓解外需放缓的不利影响,政府可能出台更多鼓励消费的措施,这将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由过分依赖外需向内外需平衡增长转变。 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主要是外向型经济,即以投资和出口为主带动经济的发展。然而,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增加,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增速放缓,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这一系列的变化,对于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在对外贸易中,美国、日本以及西欧国家经济的需求变化对中国现有经济模式带来很大影响。中国的外向型经济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西方国家的消费模式上面。由于这些国家经济放缓,国民购买力削弱,导致中国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受到极大影响。目前,从南到北,沿海地区都出现了中小企业关门、倒闭、撤资等现象。例如东莞关闭了上千家企业,温州中小企业也关闭了20%。广东省7月份的统计数据表明,该省30%多的中小企业亏损。 不仅如此,外需贡献率也出现下滑,净出口比重明显下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8年上半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6.9%,大幅回落23.5个百分点,拉动经济增长0.7个百分点。从使用结构看,消费和投资比重均有所上升,净出口比重明显下降。上半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比重为7.1%,同比下降2.2个百分点。 有专家指出,企业从以国外市场为主到对国内消费市场的关注可能是社会商品零售额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之一。2008年1月至7月,出口增长从去年同期的28.6%放慢到了今年的22.6%,外贸顺差同比减少了8.6%。迫于外需下降,一些企业主动缩小了出口规模,转而开发国内市场,生产符合国内消费者需要的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内消费。 事实证明,多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不是外需,而是内需,内需才是中国经济真正引擎。当前国内消费的增长部分弥补了净出口增长下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对经济的稳定较快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外需和内需的相对变化也意味着中国经济不平衡的状况有所改善,符合结构转型的方向。 虽然前期国家对一些产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一些企业“阵痛”,但同时带来很多积极的影响,内需增长加速就是其中之一。如果相信内需的潜力较大,辅以适当的政策确保投资增长保持稳定,那么对外需放缓的担忧就可以减轻。要看到,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大市场,这是国内经济发展战略不可忽略的事实。发展自己的大市场,势必应采取内向型经济的发展战略。 但是扩大内需与内向型经济的发展战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差距。实施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不可能一日之间完成。然而,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国家,如果自身有经济增长如果长期依赖贸易顺差,不仅使本国企业忽略内需不思发展,还会导致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从发展趋势看,长期的出口顺差难以持续,保持国际间贸易平衡成为常态,才是经济健康的表现。所以,加快调整经济结构、拉动消费、扩大内需才是保持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长久之计和立足之本。 英国《金融时报》日前发表文章认为,新兴市场必须把重心向国内转移,以弥补美国经济放缓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包括中国在内,一些国家的国内消费正在增长,而同时,亚洲和中东各国政府也正在转向过去受到忽视的公共投资领域。国内需求的任何增长——如果不想导致各种瓶颈和更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必须伴之以生产由外向型到内向型的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不回到内向型经济上来是没有希望的,发展外向型经济只是一个历史阶段的现象。在这个历史阶段人们获得了大量的外部资源,也有效的利用了这个外部资源,也获得了大量的外部经济所得,对人们也有利。但是这个阶段性使命完成后,如果仍采用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将存在很大的风险或危机。内向型经济转型 中国总理温家宝2008年03月0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并强调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这预示着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重大转型,消费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主力,之前的外向型经济势必转为内向型经济。 中国经济之前的发展模式是外向型经济,也即以投资和出口为主带动经济的发展。这次温家宝在报告中加入了消费一项,并将它提到了投资和出口的前面,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来说,这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发展模式的一次最重大变革,因为这样的调整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增长将建立在内需市场的基础上,即由“外向型经济”转变为“内向型经济”。 温家宝在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定为8%左右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存在着不确定因素和潜在风险增加,当前全球经济失衡加剧、增速放缓,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蔓延,美元持续贬值,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增大;国际市场粮食价格上涨,石油等初级产品价格高位运行;贸易保护主义加剧,贸易摩擦增多。这些都可能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与此相呼应的是,国家统计局负责人表示,2007年消费对GDP的贡献七年来首次超过投资。在此之前,自2001年以来,投资对GDP的贡献连续超过消费。投资率过高、消费率过低的结构失衡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经济。而去年发生的这一结构性变化,可能意味着经济增长方式开始出现“拐点”。初步估计,在2007年11.4%的GDP增长中,消费、投资、净出口分别拉动4.4%、4.3%及2.7%。专家认为,受人均收入加速增长、扩大消费需求政策生效、奥运经济刺激等因素影响,2008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可能将更加明显。 另外,中国转向内向型经济发展也有它合理的背景。在全国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许多沿海企业已经逐渐转变生产方式,一些出口为主的港商台商已经开始转攻大陆内销市场。东部地区也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一改二产独大的局面转向第三产业协同带动,消费品市场畅旺。东方证券分析师王勇说,消费品市场旺盛只是东部地区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一个缩影。市场预测,在此情况下,中国今年的消费将大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