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核心的部分。指的是出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通常在原产地证书上会有专门的栏目,用专门的字母或符号来表示。通常情况下,实质性加工标准、百分比标准或两者的结合是原产地标准采用的主要形式。比如,进口原材料的税目号与成品的税目号不同,就证明是经过了实质性加工,符合原产地标准中的实质性加工标准。目前,各国(或地区)将货物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原产产品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类。
原产地证书概念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在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分类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 出口 贸易 国际贸易 对外贸易 商品 凭证 普惠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商品所有权的拥有者,愿意通过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买方。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普通消费者。
英文 sale;sell;betray;概述 * 《酉集中》《贝字部》 ·卖 * 〔古文〕 《广韵》《集韵》《韵会》《正韵》 莫懈切,音迈。《说文》作 。出物货也。从出从买。《注》徐锴曰:货精,故出则买之也。《九经字样》隷省作卖。《周礼·天官·小宰》听卖买以质剂。又《地官·司市》掌其卖儥之事。 又《集韵》莫驾切,音禡。《博雅》儥也。中文注释 售;销; 买; 卖 (1) 卖 mài (2) (会意。小篆字形。从出,从买。将收进的财物卖出。本义:以货物换钱。与“买”相对) (3) 同本义 [sell] 卖,出物货也。――《说文》。徐灏曰:“出物货曰‘卖’,购取曰‘买’,祗一声之轻重。与物美曰‘好’,好之曰‘好’,物丑曰‘恶’,恶之曰‘恶’同例。窃谓‘买、卖’本是一字,后以其声异,故从‘出’以别之。” 岁恶不入,请卖爵子。――贾谊《论积贮疏》 有卖果者。――明·刘基《卖柑者言》 卖炭翁。――唐·白居易《卖炭翁》 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晁错《论贵粟疏》 (4) 又如:卖炭得钱;出卖(拿东西换钱);卖动(卖出去);卖缺(出卖官位);卖冰(天热时,贩卖冰水。引申指有利的时机或作事应掌握时机);卖婆(牙婆,以贩卖货物为生的妇女);卖婚(嫁娶时,多索财物作为聘金或嫁妆,有如买卖,故称卖婚);卖爵(买卖官爵);卖货(出售货物);卖春(卖娼;卖淫。指妇女出卖肉体);卖契(出售田产、货物等时立下的契约);卖妻鬻子(形容生活穷困,不能维持,而卖妻儿);卖文(写文章赚取酬劳) (5) 背地里害人以利己;背叛 [betray] 谄贵卖友。――《后汉书·李固传》 (6) 又如:卖放(接受贿赂而私自放走);卖阵(受敌方收买而于阵前佯败;接受贿赂而向人提供情况);卖交(背叛朋友。出卖朋友间的交情);卖邻(出卖邻邦);卖友求荣(出卖朋友以谋求名利、地位) (7) 炫耀 [show off] 我们姑娘年轻媳妇子,也难卖头卖脚的,倒还是舍看我这付老脸去碰一碰。――《红楼梦》 (8) 又如:卖口(夸口);卖才(卖弄才华;显才);卖舌(卖弄口舌。即以巧语炫世);卖膏药(比喻说大话、吹牛皮);卖富(夸富;摆阔气);卖风流(卖风情,指女子浓妆艳抹,卖弄姿色以诱人) (9) 尽量使出来 [exert all one's;do not spare]。如:卖查梨(以花言巧语讨好或欺骗人);卖力气;卖力 (10) 给予 [give]。如:卖倒(卖定的,不可赎回);卖人情(故意给人好处,使人感激自己) (11) [方]∶耍,扮 [play]。如:卖解(江湖艺人玩耍的一种杂技,多由女子跑马献艺);卖嘴(耍嘴皮子);卖油嘴(犹言耍贫嘴);卖武(靠表演武术谋生);卖呆(装傻;发愣) 卖 (1) 卖 mài (2) 旧时酒馆中称一整份菜为一卖 [a dish] 景兰江叫了一卖一钱二分银子的杂烩。――《儒林外史》 (12) 姓氏 卖[卖、儥、?、?,读音作yù(ㄩˋ),不可读作mài(ㄇㄞˋ)]←“卖”的古体字“?、?”显示不出来者,请安装方正超大汉字集库。 姓氏渊源: 单一渊源:源于姬姓,出自西周时期官吏儥人,属于以官职称谓为氏。 儥人,西周初期设置的官吏,负责掌管和调剂市场。 在典籍《周礼·天官·小宰》中记载:“听卖买以质剂。”在典籍《周礼·地官·司市》中也记载:“掌其卖儥之事。以量度成贾而征儥,量以定谷粱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 在儥人的后裔子孙中,有以先祖官职称谓为姓氏者,称儥氏。“卖”,就是“儥”的简体字,因此亦称卖氏,今简化为卖氏,但读音仍为yù(ㄩˋ)。相关词语卖唱 màichàng [sing for a living] 旧指在街头等处表演歌唱来挣钱卖大号 mài dàhào [sell illegally in big quantity;wholesale] 又称“卖大户”。商店把应该零售的商品(多为紧俏商品)大宗地卖给商贩卖方 màifāng [the selling party] 出售东西的一方卖狗皮膏药 mài gǒupígāoyào [sell quack remedies] 比喻说得很动听,实际上在骗人卖乖 màiguāi [show off one's cleverness] 卖弄聪明、乖巧卖关节 mài guānjié [take bribes and do sb. favours] 指暗中接受贿赂给人好处卖关子 mài guānzi (1) [keep people guessing;stop a story at climax to keep the listeners in suspense;suspension] (2) 说书人说长篇故事,在说到紧要关节处中止,借以吸引听众继续往下听。比喻在紧要关头故弄玄虚,以挟制对方 (3) 一种修辞手段,用来使听者处于悬念状态,不知下文如何分解或如何作出推断或结论――亦称“宕笔法”卖官鬻爵 卖官鬻爵 màiguān-yùjué [accept bribery and confer official ranks for money] 当权者出卖官职和爵位来聚敛财物卖国 màiguó [turn traitor to one's mother land;betray one's country] 投靠敌人,出卖祖国和人民的利益 卖国求荣卖国贼 màiguózéi [traitor] 出卖祖国和人民利益的叛徒卖好 màihǎo [ingratiate oneself with;play up to;try to win sb.'s favor] 施展手段讨好别人卖交情 mài jiāo qing [do sb.a favour for personal consideration] [方]∶卖人情卖价 màijià [selling price] 出售价卖劲 màijìn [energetically;painstakingly;vigorously;exert all one's strength] 努力做事,卖力气,把劲头使出来卖空 卖空 màikōng [short sale] 卖出手中没有的某种东西;搞空头交易卖老 màilǎo [show off one's age or seniority;flaunt one's seniority] 摆老资格 倚老卖老卖力 màilì (1) [sell labor]∶出卖劳力 (2) 见“卖劲”卖力气 mài lìqi (1) [live by the sweat of one's brow]∶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生活 (2) [exert all one's strength]∶尽量使出自己的力量卖脸 màiliǎn (1) [beg for favor]∶仰面求人,不计讥讽 (2) [prostitution]∶妓女留客宿卖命 màimìng (1) [work oneself to the bone for sb.]∶ 指为某人、某集团所利用或为生活所逼而拼命干活,也泛指下最大力气干工作 地主逼着长工们为他卖命 (2) [die(unworthily)for]∶冒着生命危险去干 这些士兵没有一个愿意为侵略战争卖命卖弄 màinong [show off;parade;flourish] 炫耀、夸耀或骄傲地显示 卖弄学问 卖弄风情 màinong fēngqíng [flirt;play the coquette] 故意装出娇媚的姿态诱惑人 决不要娶一个他看到过在歌剧院舞台上卖弄风情的轻佻女子为妻卖俏 màiqiào [flirt] 故意装出娇媚的姿态诱惑人卖人情 mài rénqíng [do sb.a favor for personal consideration] 给人好处,以图别人的感激卖身 màishēn (1) [sell oneself or a member of one's family]∶把自己或妻子儿女卖给别人 卖身契 (2) [prostitute]∶卖淫 卖身投靠 màishēn tóukào [barter away one's honor for sb.'s patronage] 出卖自身,投靠有钱有势人家门下当奴才卖相 màixiàng (1) [方] (2) [appearance]∶相貌 这书橱卖相蛮好 (3) [poise]∶风度;气派 卖相十足卖笑 màixiào [prostitution] 指妓女或歌女用声色供人取乐卖艺 màiyì [make a living as a performer] 靠表演杂技、武术、曲艺等谋生卖淫 màiyín [prostitution;walk the street;live on the streets] 指妇女为了报酬而不加选择地与人性交卖友 màiyǒu [betray one's friend] 出卖朋友卖主 màizhǔ [seller;bargainor] 议价和销售中的出售者卖壮丁 mài zhuàngdīng [serve in the army instead of sb. to get some money] 旧指为钱替人去当兵卖座 màizuò [draw large audiences;attract large number of customers] 指戏院、饭馆等顾客上座情况好 卖 (卖) mài ㄇㄞˋ (1) 拿东西换钱,与“买”相对:~菜。~身。买~。~方。~狗皮膏药(喻说得好听,实际上是骗人)。 (2) 背叛祖国、亲友或自己的良心:~友,~国求荣。~身投靠。 (3) 尽量使出力气:~力。~命。~劲儿。 (4) 显示自己,表现自己:~弄。~乖。倚老~老。 郑码:EDTG,U:5356,GBK:C2F4 笔画数:8,部首:十,笔顺编号:12544134 sale;sell;betray; 售;销; 买; 卖东西 把自己所有的物品销售出去。同名歌曲<<卖>> 《卖》----- 2010年黄征第一主打单曲《卖》,本年度犀利歌!! 职场情场无论你是出人头地还是一败涂地,都是在商品社会的时代流水线上贩卖自我。在嚣张的欲望中迷失自己还是宁愿流血不流泪都是一次为了各自梦想努力挣扎的过程。凝重的曲风辅以犀利的歌词,开启2010年黄征探索音乐寓言的首轮攻势!! 作词:金放 作曲:黄征 冯磊 制作人:黄征 冯磊 编曲:冯磊 吉他:高飞 录音 混音:韦敬民 录音室:和气 录音室 General Mass Studio 歌词: 想活出个人样 却被掏空了心脏 感觉梦太远了 有人卖掉了翅膀 别人不懂的伤 昂着头我不去讲 欲望那么嚣张 有谁还愿意(再)逞强 我宁愿流血不流泪 我宁愿看自己受罪 出卖自己的疯狂 何必伪装 我宁愿流血不流泪 我宁愿去笑着受罪 出卖自己的信仰 多么荒唐 不在乎 不在乎伤痕累累 无所谓 无所谓面目全非 别人不懂的伤 昂着头我不去讲 你有你的天堂 我有我翅膀
一、原产地证明书的含义与作用 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税率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依据。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按进口商的要求提供的,有着多种形式,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又称普通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总局出具。(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已缮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样例5-15)一套,并随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一份及签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二)原产地证明书的内容和缮制方法 原产地证明书的内容和缮制方法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项内容,除按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号码入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以外,就其各栏目内容和缮制要点逐项介绍如下。 1.Exporter(出口商)此栏包括出口商的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下的证书,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托收项下的是卖方。 2.Consignee(收货人)填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下的证书一般为开证申请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要求填写。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例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by sea。如要转运,须注明转运地。例如,By s.s.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T Hongkong。 4.Destination port(目的港)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的名称填制,也可同时列出国家或地区名称。例如,New York Port U. S. A.。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鉴证机构使用)本栏供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加注说明,如补发.后发证书等事项。 6.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件数)按信用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缮制,且与发票和提单的同项内容一致,不得留空。 7.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如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8.H. S. Code (H. S. 编码)H. S.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英文缩写。商务总和海关总署根据H. S.分类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规定了商品名称和编码。本栏应按该规定填入,不同商品应分别标明不同的H. S. 编码。 9.Quantity or weight(数量及重量)依据发票和装箱单有关内容填写。重量应注明毛重和净重。例如,G. W. 40 000 kg,N. W. 38 000 kg。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按发票实际号码和日期填写,月份应用英文缩写表示。例如,DEC. 3, 2003。本栏内容填写完毕,从第6项开始用“*”符号打成横线表示结束。
主要分类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出口 贸易 国际贸易 对外贸易 商品 凭证 普惠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前言、四部分9条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包括:定义与范围,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等内容。协议制订了各成员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过渡规定。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包括实行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其他成员的货物和贸易统计等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进行除关税优惠之外的原产地规则的长期协调,保证这些规则本身不构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使原产地规则以一种公正的、透明的、可预见的、一致的和无歧视的方式制订并实施,避免原产地规则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壁垒。协议的附件1为《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规定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代表、会议、程序等。附件2为《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用于处理符合优惠关税待遇要求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的运作。其内容与非优惠原产地过渡期的纪律基本相同,除了不要求不能将原产地规则作为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不要求以最惠国待遇和无歧视地实施原产地规则。 根据协议规定,设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