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小包流行的原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及公司选择eBay外贸作为自己的创业方向及事业,立志将中国制造的产品销售到世界各地,eBay平台上正在上演着越来越多的创业故事。与此同时,国际小包这一特别适合于eBay外贸卖家发货的物流方式也日益显得重要,成为众多众多eBay外贸卖家首选的物流方式。什么是国际小包? 重量在两千克以内,外包装长宽高之和小于90厘米,且最长边小于60厘米,通过邮政空邮服务寄往国外的小邮包,可以称为国际小包。国际小包分为普通空邮(Normal Air Mail,非挂号)和挂号(Registered AirMail)两种。前者费率较低,邮政不提供跟踪查询服务,后者费率稍高,可提供网上跟踪查询服务。一般eBay卖家所销售的电子产品、饰品、配件、服装、工艺品都可以采用此种方式来发货。目前常见得国际小包服务渠道有:大陆邮政小包、新加坡邮政小包、香港邮政小包国际小包可以寄送哪些国家? 国际小包可以寄送到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 第一区:部分亚洲邻国如:朝鲜、日本、韩国、蒙古、越南、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第二区: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 第三区:欧洲各国或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第四区:美洲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洲各国或地区,太平洋岛屿。使用国际小包服务有哪些好处? 成本低。相对于其它运输方式(如EMS、DHL、UPS、Fedex、TNT等)来说,国际小包服务有绝对的价格优势。采用此种发货方式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升价格竞争力。 简便性。国际小包交寄方便,且计费方式全球统一,不计首重和续重,大大简化了运费核算与成本控制。 全球化。国际小包可以将产品送达全球几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手中,只要有邮局的地方都可以到达,大大扩展了外贸卖家的市场空间。邮寄国际小包注意事项 1.准寄范围:各种小件物品,货样除禁限寄物品外,都可以作小包寄递。 2.封装要求:应按照所寄物品的性质、大小、轻重、寄递路程远近等情况,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便防止: (1)封皮破裂,内件露出。 (2)伤害处理人员。 (3)污染或损坏其它邮件或邮政设备。 (4)因寄递途中碰撞,摩擦,震荡或压力,气候影响而发生损坏。 少量的柔软、干燥、耐压的物品,如衣服、鞋袜等,可用标准化的多层坚韧纸质封套包装 。 其他物品,应以坚实的瓦楞纸箱钙塑或金属箱匣封装。使用木箱时,箱板必须平滑,足以使五联单不致在运输途中脱落,且包裹重量在10千克以内的,箱板厚度至少为1 厘米,超过10千克的,箱板厚度应为1.5厘米;如以胶合板制成的木箱装寄的,箱板厚度可减到5毫米,但是此类木箱应用打包机加箍。 油腻、腥味和容易反潮物品,要先用塑料袋套或腊纸等妥为裹扎,再用坚固箱匣盛装。 易碎物品应用坚韧的塑料或纸板制成的箱匣封装,内件与箱板之间用柔软物料充分填塞。如果内件不止一件,各件之间也应用适当的物料填塞,以防运输途中因碰撞而损坏。 流质和易融化物品以及染色干粉,应装入完全密封的容器内,再套以金属、硬塑料或质地结实的瓦楞纸箱内,在内外两层之间,须留有空隙,并用木屑、海绵或其它吸湿物料填塞,以备容器破损时能把流质吸尽。 活蜜蜂、水蛭和寄生虫应在能避免发生一切危险的箱匣内。包裹封面上均应粘贴用明显字体写有“Animaux vivants"(活的动物)字样的签条。 3.书写要求:国际邮件封面书写应用法文,英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如只用法文、英文以外的其它国通晓文字书写收件人名址时,还应当用中文或法文、英文加注寄达国名和地名。 国际邮件封面书写规格格式,应按照万国邮政联盟的规定办理,收件人名址应写在邮件封面中间靠右部份的一个与邮件长度方向平行的长方形位置,寄件人的姓名地址应写在邮件封面的左上方或者写在邮件的背面,邮件上只准写一个寄件人地址。收件人名址应用钢笔、毛笔、圆珠笔书写,使用黑色、蓝色,不可用红色书写。新加坡邮政国际小包 新加坡邮政是新加坡政府监管的公共邮政执照拥有者,也是一间上市公司,完全市场化运作,可以提供高效率和高品质的国内和国际邮政服务。同时,新加坡机场是世界上最大的转运中心,拥有高效率、完善的转运机制,能使货物快速、经济地转口到其他地方。 中国ebay卖家依托新加坡小包服务,可以实现高时效、价格低廉的特点,到欧美主要国家一般2-3天后即可上网查询,是eBay外贸卖家的最佳合作伙伴。 新加坡和香港作为亚洲自由贸易区,在全球各地具有比大陆更好的知名度优势,在全球各地拥有良好的声誉。新加坡邮政拥有全球最优质的物流转运服务,通过新加坡小包运输物品,可以给国外买家更可信的形象,增强客户购买的信心,增强产品销售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业务量很有帮助。 与中国邮政相比,新加坡和香港小包服务丢包率更少,时效更快,比中国邮政快大概4-7天左右!再次价格便宜,最低3元可以发遍全球每个角落。包括中国邮政所不通邮的地方。 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于与新加坡邮政签订合作协议,已经成为新加坡邮政中国区合作伙伴。 递四方推出新加坡邮政产品有:新加坡小包挂号,新加坡小包平邮。香港邮政国际小包有什么优势? 香港邮政的空邮服务和挂号空邮服务(易网邮)具有丢包率低、运输效率高、价格低廉的特点,到欧美主要国家一般5至9个工作日即可到达,是eBay外贸卖家的最佳合作伙伴。香港邮政尽心尽力为各界服务,实践“传心意.递商机”的企业精神。现已成为灵活多变、以客为本、市场主导的服务机构。香港邮政不但网络庞大,覆盖全面,而且信誉昭著。除传统业务外,更积极开拓新的产品市场,提供多元化的物流服务。香港邮政承诺为顾客提供稳妥方便而又物有所值的邮政服务。 相对于中国邮政,香港邮政具有如下优势: 高效。香港邮政国际小包离岸处理时间一般只需要1天,最长不超过3天,远远优于中国邮政国际小包3到7天的处理速度。 可信。香港作为亚洲最大自由港,在全球各地具有比大陆更好的知名度优势。另外,香港是全球超级金融中心,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全球各地拥有良好的声誉。将产品的物品所在地(ItemLocation)设置为香港(HongKong),能给予买家一个可信的形象,增强客户购买的信心,这无疑对提产品销售成功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业务量很有帮助。良好的可信度是eBay外贸卖家的必备条件之一。 香港邮政提供的国际小包服务是世界认可的优质产品,到达多数国家的正常运输时间仅需5到9个工作日,且掉包率低,既快速又安全。借助香港邮政来发货,您再不必为您的买家能否及时收到物品而当心,更可节省由于丢包产生的大额成本。国际小包的价格如何计算? 国际小包物流服务价格包括邮费、处理费、挂号费及保险费(如适用)。国际小包的邮费是按照包裹的重量进行计费的。普通空邮(非挂号)邮件按100元/公斤收费,挂号邮件按120元/公斤收费。邮费按包裹实际重量计收,不计首重续重。同时,根据发货量可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根据每次交寄的包裹数量,每件包裹处理费从4元到1元不等。如果选择发挂号,每件邮件的挂号费为13元。挂号件可以选择购买易网邮保 国际小包区域价格国际小包区域价格 险服务,保险费为7.8元/件。 您可以使用易速物流网站提供的国际小包费用在线计算器,根据所发包裹的重量和数量自动计算出总费用,方便您进行成本核算 深圳4px 是与ebay中国合作的国际小包服务提供商,专为中国ebay卖家量身订做超值、安全快速的平邮/挂号服务. 深圳三态速递与中国邮政香港邮政合作为国内ebay中国卖家提供国际小包服务
国际多式联运概论 货运物流实用手册解释: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2、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 3、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 4、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 5、实现门对门运输; 6、其他(从政府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利于加强政府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程序 一般业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空箱的发放、提取; 3、出口报关; 4、货物装箱及交接;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6、办理货物运送保险;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8、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9、货物到达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 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另一种为无船承运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前者在接受货物后,不但要负责海上运输,还须安排汽车、火车与飞机的运输,对此经营人往往再委托给其它相应的承运人来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装卸和包装储藏业务,也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但是,这个经营人必须对货主负整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后者在接受货物后,也是将运输委托给各种方式运输承运人进行,但他本人对货主仍应负责。无船经营人不拥有船舶,通常是内陆运输承运人,仓储业者或其它从事陆上货物运输中某一环节的人,也就是说无船经营人往往拥有除船舶以外一定的运输工具。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极少由一个经营人承担全部运输。往往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后,联运经营人自己办理一部分运输工作,而将其余各段的运输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运人。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简称NVOC)。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 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 (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 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现在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 (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 ①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 ②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 ③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 (4)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 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进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Transportdocuments,M.T.D·,我国现在使用的是C.T.B/L)。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各段运杂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 (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 (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概况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于1945年12月27日生效。该协定共31条,曾于1969年和1976年12月两次进行修改。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47年同联合国组织正式签订建立相互关系的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其经营和组织原则仍保持很大的独立性,不受联合国的约束。它既是各国政府间的官方机构,又具有企业经营性质,通过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手续费等,用作业务开支所得利润为其收益。会员国的参加采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会认定各国的认股份额,各会员国按所认股份出资,这个份额是确定各国取得贷款和投票权的依据。规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货币基金及货币基金组织机构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宗旨。协定第1条从六个方面阐明基金的宗旨:通过国际货币合作和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谋求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研究、协调和监督国际货币关系的世界性机构。2、职能与业务范围。职能之一是通过业务活动执行协定条款和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顺利运转;职能之二是利用它审批贷款和监督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力,对中、小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施加影响。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发放中期贷款。3、组织体制。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作用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创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维持战后二十多年货币汇率的基本稳定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通过发放低利贷款帮助会员国克服暂时国际收支方面的困难,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然而,从20世纪六十年以后,随着国际货币危机加深,基金组织的弱点也暴露得日益明显。在1971年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使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货币体系垮台,基金组织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为此,对该协定进行两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提款权,包括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价值单位、专设帐户、业务使用、参与国的义务等规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改变汇率制度;2、降低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中国与该协定 中国是该协定缔约国之一,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945年12月27日签字。1980年4月1日恢复了中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ISPS)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2004年7月1日生效。规则规定一、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等船舶应当符合公约的下述要求: (1)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以上的客船以及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记录船舶历史的《连续概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均需配备船上保安警报系统。 (5)所有公约适用的国际航行船舶,在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所有公约透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经保安审核并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二、 按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将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规定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将采取检查、延误、滞留、限制船舶操作、拒绝船舶进入港口、将船舶驱逐出港、要求船舶开往指定位置等强制措施。三、 经营国际航线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国际航行船舶的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及船舶保安员,为所属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识,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接受该公约。
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 全文 本协定各缔约国, 认识到竹和藤是亚洲地区两类最重要的非木材林产品,在其他地区,特别是非洲、加勒比和中南美洲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进一步认识到竹和藤可极大地促进上述地区乡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满意地注意到在亚洲的一些国家,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研究中心赞助并得到国际农发基金支持的非正式的竹藤网络自1984年始运作以来,在竹藤研究、人员培训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可观成就; 愿将由此产生的惠益扩展至亚洲、非洲、加勒比及中南美洲的其国家; 确信建立一个旨在促进和协调竹藤的研究开发,人员培训及信息交流的国际组织,将会大大增进与竹藤生产及开发有关的所有机构及个人的利益; 进一步确信这一组织应采取非集中的网络形式,以联络和加强现存的国家研究计划;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竹藤组织的建立及地位 一、兹建立国际竹藤组织,以下简称“INBAR”或“竹藤组织”。竹藤组织为一独立的、非盈利的国际组织。 二、竹藤组织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人地位。在各缔约国领土内,竹藤组织享有与各该缔约国商定的法律能力、特权及豁免。 第二条 总部及办事处 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北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处和实验站。 三、为协调区域行动之目的或其他与本协定相符之目的,竹藤组织可在其他缔约国设立办事处。 第三条 使命和宗旨 一、竹藤组织之使命是,在保持竹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通过联合、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及适应性研究与开发,增进竹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 二、为完成上述使命,竹藤组织的宗旨应包括: 1.依成员国国家计划及与竹藤组织有协作关系的其他组织和和机构确定的优先顺序,确定、协调和支持竹藤研究; 2.提高国家一级竹藤研究开发机构及服务组织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3.加强竹藤领域的国家、区域及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 三、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应特别注意: 1.满足竹藤产区人民尤其是妇女及非优势群体的生活及基本需要; 2.发挥竹藤在保护环境、特别是在缓解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及土地退化等方面的作用; 3.维护和扩大竹藤资源的多样性; 4.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和加强竹藤的利用、生国产和加工; 5.发展和促进旨在实现竹藤作为木材替代品的全部潜力的政策与增值技术。 民第四条 活动 竹藤组织得从事有助于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的各项活动。在不限定上述一般规定的情况下,竹藤组织应: 1.确定、从事、协调和支持竹藤的战略性研究和开发; 2.组织有关竹藤的国际、区域、技国家及地方的论坛与研讨会,促进竹藤信息的交流; 3.安便利科学、技术、管理及金融专业知识与当地合合作伙伴间的联系; 44.在区域、国家及地方一级,培训竹藤科研和开发人员,并加强竹藤研究机构的能力; 5.提供专家服务,使科学知识服务于当地的科学研究、支技术转让、政策制订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的需要; 6.协调和领导有关小组以提出建议和资助项目。 第五条 权力 为实现其使命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以: 1.与政府、国际或国内的公私组织和机构及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2.雇佣职员和顾问; 3.在遵守财产所在地国法律的前提下,获得并持有不动产及其附带利益包,并享有转让权; 4.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及遗赠或其他方式,从政府、国际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处获得动产,包括基金、权利和特许权,并有权持有、管理、经营、使用及处分上述财产和权益; 5.在竹藤组织所在国或其他国家的司法、准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 6.从事对实现其使命和宗旨有益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成员资格 一、凡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接受本组织的使命和宗旨,均得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二、在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的协定开放签字期间内签署本协定的国家为竹藤组织的创始成员。 三、协定定开放签字期满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其他国家,可依本协定第二十条二、三款的规定,以加入的方式申请竹藤组织成员资格。 四、竹藤组织的每一成员应指定一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作为竹藤组织的联络点点。 第七条 机构 一、竹藤组织之机构包括: 1.理事会; 2.托管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3.以总干事为首之秘书处。 第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应就竹藤组织的总体政策方向及战略目的向董事会提供指导。 二、依本版协定其他条款,理事会还具有下下列职权: 1.接纳新成员; 2.批准董事会任免总干事的决定; 3.审查批准竹藤组织的年度报告,包括竹藤组织的财务审计报告; 4.批准董事会所作关于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财务规则、人事政策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决定; 5.修改本协定; 6.批准竹竹藤组织缔结的任何条约; 7.决定竹藤组织之解散,并采取相应和之步骤。 三、理事会由竹藤组织成员国代表组成。 四、理事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五、理事会每两年在其总部或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举行一次常会,必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休会期间,理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件、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成员国代表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费用由成员国自行负担。 六、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投票权。 七、理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当就某一具体事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理事会的决定应以投票之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网通过。 八、在有遵守本协定其他条款之前提下,理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九、总干事应提供为理事会有效运作所需之秘书与行政服务。 第九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八至十六名董事组成,其包括: 1.一名由东道国政府友任持命的董事; 2.不少于六名非当然董事,其中三名来自竹藤生产国,三名由科学家及管理专家担任; 3.总干事。 二、非当然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关于首届董事会的组成,非当然董事应各有三分之一的海任期分别为一年、二年和三年。首届任期不足三年的非当然董事可续任两个三年任期。 三、首届非当然董事由东道国政府、国际农发基金和国际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称“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此后,非当然董事职位空缺时,由董事会任命的新董事补缺。 四、当然董事以外之董事,以个人身份任职。 五、非当然董事应是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之国民。 第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董事会之作用在于确保: 1.竹藤组织之目标、项目及计划与其使命和宗旨一致; 2.总干事以青有效方式并依议定的竹藤组织的目标支、计划及预算以及法律、法规之要求管理竹藤组织; 3.避免竹藤组织的财政资源、工作人员或其信用遭受不慎风险而使竹藤组织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不影响本协定第八条所规定的理事会的指导及职权的前提下,董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1.定期制订竹藤组织的多年期计划和战略; 2.批准竹藤组织的计划、目标、优先项目以及运作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3.批准竹藤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报告及财务状况报告,并将其通知理事会; 4.拟订竹藤组织的内部章程、行政和人事政策以及财条例: 5.对竹藤组织的计划、政策及运作进行定期评估或审查,并适当考虑评估或审查的意见和建; 6.除第十二条三款之外,经理事会批准,任免总干事,决定总干事的任职条件及期限,并监督其履职情况; 7.在不影响第九条五款规定之前提下,任命非当然董事; 8.根据竹藤组织计划批准秘书处组织框架; 9.任命竹藤组织官员; 10.任命外部审计员并批准年度审计方案; 11.确保竹藤组织符合成本效益、财务纪律和责任; 12.批准竹藤组织缔结的所有契约或协议,但给予总干事的授权除外; 13.批准接受所有授予竹藤组织的捐赠,但给予总事的授权除外; 14.监督借贷、重大扩充活动包括重要设备与设施之获取及主要资产之处分; 15.通过适用于董事、总干事及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指导原则,并监督其实施; 16.从事为实现竹藤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所必要及适当的其他行为。 三、董事会可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必需之附属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程序 一、董事会之投票依下述规定进行: 1.除总干事外,董事会每一成员享有一投票权; 2.董事会主席拥有决定票; 3.董事会应尽力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时,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董事会的决定以投票之成员之简单多数通过。 二、董事会应从非当然董事中选出主席一名,其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持。 三、董事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闭会期间,董事会得以信函、电子信函、传真或其他通讯手段作出决定。 四、在遵守本协定之前提下,董事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 五、过半数董事构成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 第十二条 总干事的任命 一、除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外,总干事之任免由董事会决定,报理事会批准。 二、总干事首届任期为不超过四年之确定期间,可连任一届。 三、首届总干事由竹藤组织发起者任命。 第十三条 总干事的职权 一、总干事是竹藤组织之首席执行官和秘书处负责人。 二、总干事应特别对下列事项负责: 1.确保竹藤组的计划之实施符合最高的业务标准; 2.与理事会和董事会配合,为竹藤组织募集资金; 3.确定竹藤组织与之进行合作的组织; 4.协助理事会和董事会履行其职责,特别是向他们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准备各种会议文件; 5.根据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招聘最具才干的秘书处职员,并监督其工作; 6.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三、总干事就竹藤组织的运作和管理向董事会负责。在领导秘书处工作时,总干事应保证董事会制订的各项政策、指导方针及指示得到遵守。 四、总干事是竹藤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之授权范围内,总干事得签订为确保竹藤组织的正常运作所必需之契约、合同京,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董事会得规定总干事授权他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此类授天权应以载明被授权者姓名、职位之书面文件为证。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秘书普处雇佣工作人员及决定服务条件,应以确保在素质效率、能力及品德方面达到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依竹藤组织的人事政策予以任命。 三、竹藤组织雇佣工作人员不能因出生、种族、血统、政治信仰、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或性别而有所歧视。 四、竹藤组织职员的工资水平、保险、养老金制度及其他雇佣条件在竹藤组织人事政版策中规定。 第十五条 财务 一、为支持竹藤组织,本协定缔约国及其他国家得向其提供自愿财政捐助。对竹藤组织的其他财政支持将主要来源于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公共或私人机构及公司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此外,竹藤组织得通过其活动获取资金。 二、竹藤组织之财务管理依财务管理规则进行。 三、竹藤组织的运作应由董事会依总干事推荐而任命的独立国际审计机构进行全面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由总干事提交理事会和董董事会。 第十六条 与国家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为实现其使命中和宗旨,竹藤组织可与国家、组织、公司、基金会和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七条 争端的解决 在解释和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修正 一、本协定可由理事会自行或依董事会之建议修正。 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正协定的建议,应由投票之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第十九条 解散 一、如理事会认为竹藤组织之使命和宗旨已成功实现,或竹藤组织已无天法有效运作,竹藤组织可由理事会予以解散。在作出有关解散竹藤组织的决定时,理事会应尽最大努力获取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经投票的理事会代表之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理事会可决定解散竹藤组织 二、因退约导致成员国不足四个时,竹竹藤组织将自行解散。 三、竹藤组织解散时,其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国所有,或依与该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处置。 四、除本协定缔约国另有一致安排,竹藤组织的所有动产将根据成员国各自对竹藤组织的政贡献在其间分配。 第二十条 签署和加入 一、本协定于1997年11月6日在北京开放签字,开放签字期为二年。 二、前款所述协定开放签署期结束后,经理事会简单多数事先同意,本协定继续开放供协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国家加入。 三、加入书由本协定保存国保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定保存国。 五、保存国政府应建立一签署和加入的登记簿,并及时将签署和加入情况通报各成员国。保存国还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协定。 第二十一条 生效 一、本协定在四个国家签署后生效。如签署国国内法规定签署需获批准,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该国送存的批准准书之日的次月一日起对该国生效。 二国、在本协定生效后,对每一个交存加入书之国家,本协定将在保存国收到加入书之日的次月一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退出 任何约国得退出本协定。退约应以书面通知协定保存国政府,并由该政府转告所有缔约国。退约应于退约通知发出六个月后发生效力。退约在任何情况下不影响竹藤组织在退约通知发出承的契约或其他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一份,用中文、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四种文本同等作准。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依本国政府正式授权,谨签字于本协定,以昭信守。机构发展 国际竹藤组织已与世界50多个国家的政府、私人和非营利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网络。成员国有28个:孟加拉国、贝宁、玻利维亚、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埃塞俄比亚、厄瓜多尔、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马来西亚、缅甸、尼泊尔、尼日利亚、秘鲁、菲律宾、塞拉利昂、斯里兰卡、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委内瑞拉和越南。 竹藤是公认的扶贫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理想资源。国际竹藤组织致力于建立竹藤全球伙伴关系,促进竹藤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消除贫困、环境保护和全球合作等联合国千年目标作出贡献。 不丹和巴拿马都有“森林之国”之称。不丹王国位于喜马拉雅山脉南麓,国土面积4.6万平方公里,人口75万。不丹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72%,在海拔800米以上高湿度山区,有竹林、竹针混交林分布。不丹重视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是率先提出“国民幸福总值”理念的国家。 巴拿马共和国位于中美洲地峡,国土面积7.7万平方公里,人口272万。巴拿马森林资源丰富,热带森林覆盖率70%以上,热带森林经济树种以价值极高的硬质木材如桃花心木、花梨木著称。 亚太地区竹藤资源丰富的泰国、柬埔寨和中非国家布隆迪,都有加入国际竹藤组织的愿望。作为全球最大的竹藤产品进口消费区域,欧盟也有加入国际竹藤组织的兴趣。主持活动 自1997年在北京成立以来,国际竹藤组织建立了全球竹藤资源数据库、贸易数据库和市场开发网络,并于2000年成为国际商品共同基金的“竹藤商品机构”;在厄瓜多尔、印度、埃塞俄比亚和加纳设立了区域办事处,通过其全球网络和示范项目在可持续发展、扶贫和促进贸易与合作方面作出了独特的贡献。目前,国际竹藤组织已经发展成为公认的国际发展机构和国际商品组织。按照《国际竹藤组织2006~2015年发展规划》,国际竹藤组织成员国2015年将发展到50个。 作为东道国,中国政府一贯大力支持国际竹藤组织的健康发展,除免费提供总部办公大楼外,还建立了专业支撑机构并提供资金支持,今后还将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另据了解,国际竹藤组织自成立以来,已为我国争取到折合人民币9000多万元的项目资金,是我国同期捐款和会费总额的近3倍。成员国更新 截止到2007年9月,已有34个国家接受INBAR的《成立协定》成为成员国,即阿根廷、孟加拉国、贝林、玻利维亚、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古巴、埃塞俄比亚、厄瓜多尔、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日利亚、秘鲁、卢旺达、菲律宾、塞拉利昂、斯里兰卡、苏里南、坦桑尼亚、多哥、汤加、乌干达、委内瑞拉和越南。 南亚国家不丹于2009年12月加入国际竹藤组织,中美洲国家巴拿马已正式提出加入申请,正在履行理事会批准程序。2010年春季,国际竹藤组织成员国将达到35个。
简介 国际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根本区别在于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有无控制权。因为投资者不可能仅仅依靠购买某国政府的债券而取得对该国政府经济活动的控制权。所以,有人将“非限制性国际贷款”(无控制权)归入国际间接投资内容中,而将“限制性国际贷款” (有控制权)归入国际直接投资内容中。 [文显武 《国际投资》修订版 ] [现在归外经济学界也有人把中、长期的国际信贷( International Loan )视为国际投资, 国际贷款有两类:一类是不限制借款用途的“非限制性贷款”,这种贷款除债权不能转让外,与购买债券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另一类贷款规定了贷款的用途,甚至还附有一些其他限制条款,这种贷款实际上对借款的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取得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权,因此被视为是一种直接投资。特点 与国际直接投资相比,其特点如下: 1、国际间接投资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无控制权; 而国际直接投资对筹资者的经营活拥有控制权。 2、流动性大,风险性小 国际间接投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为无控制权),随着二级市场的日益发达与完善,证券可以自由买卖,流动性大,风险性小。 国际直接投资一般都要参与一国企业的生产,生产周期长,一般在10年以上,由企业的利润直接偿还投资。资金一旦投入某一特定的项目,要抽出投资比较困难,其流动性小,风险性大。 3、投资渠道不同 国际间接投资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才能进行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只要双方谈判成功即可签定协议进行投资。 4、投资内涵不同 国际间接投资又可称为“国际金融投资”,一般只涉及到金融领域的资金,即货币资本运动。运用的是虚拟资本。 国际直接投资是生产要素的投资,它不仅涉及到货币资本运动,还涉及到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运动及其对资本使用过程的控制。运用的是现实资本。 5、自发性和频繁性 国际间接投资受国际间利率差别的影响而表现为一定的自发性,往往自发地从低利率国家向高利率国家流动。 国际间接投资还受到世界经济政治局势变化的影响,经常在国际间频繁移动,以追随投机性利益或寻求安全场所。二战后,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国际间接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流动速度也越来越快。它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在这个领域,投资与投机的界限有时难以划分。 国际直接投资是运用现实资本从事经营活动,盈利或亏损的变化比较缓慢,一旦投资后,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6、获取收益不同 国际间接投资的收益是:利息和股息。 国际直接投资的收益是:利润。影响因素利率 利率是决定国际间接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 正常情况下,资本从利率低的国家流向利率高的国家(大部分是食利资本) 不正常情况下,如政局不稳定,也可能发生短期资本从利率较高而政局动荡的国家流向利率较低而政局稳定的国家。 不少国家政府把利率作为宏观调空的手段,使资本向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而流动。 利率的种类较多,有短期利率和长期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之分,而对国际间接投资流量和流向较大的是长期利率和实际利率的变化。汇率 汇率的变化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较大。 国际收支顺差 经济实力强(债权增加) 外汇供 > 求 汇率上升 外国对本国货币需求增加 本国资本流 国际资本逆差 经济实力弱(债务增加) 外汇供 < 求 汇率下跌 本国对外汇需求增加 外国资本流入 汇率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交换的比率,也是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即汇价。汇率主要决定于外汇的供求,它是一国国际收支状况的反映。 1、汇率的高低 2、汇率的稳定 汇率的稳定与否会引起国际间接投资流向的变化。如果某国的货币汇率较高而又长期稳定,投资者就会将资金由汇率低、风险性大的国家移入该国。 由于汇率对资本流向影响较大,许多国家根据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通过制定回来厂政策来限制或鼓励资本的流入与流出。当一国国际收支恶化时,国家可以实行外汇管制,限制外汇收支对调往国外的资本不预兑换外汇,以防止资本外逃。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实现外汇管制来维护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以达到鼓励外国资本流入的目的。风险性 如果风险性小资产和风险性大的资产都能提供同样的收益率,投资者当然愿意持有风险较小的资产。对私人投资的风险大, 对政府投资的风险小。偿债能力 一般说来,偿债能力与吸收国际间接投资的数量成正比,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雄厚,有较多的外汇储备,偿债能力强,因而能吸引大量的国际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间接投资也多集中在那些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对来说,经济发展较快,有较强的出口创汇能力。而非洲等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经济发展缓慢,外债偿还能力低,则很难吸引到较多的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的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 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 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 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类型:一类国家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实行彻底的免税制,从而,完全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另一类国家的免税制则不彻底,只对本国居民的境外营业所得和劳务所得免税,对投资所得则不免税,因而,只依靠免税制,就不能完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免税制的具体实施中,还有全部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之分。按前者,不计入已免税的国外所得,按后者,则要计入,适用税率相比较,前低后高。(二)抵免制 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 ,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实行抵免制的国家都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放弃本国的有税收管辖权。 抵免制有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之分。直发抵免是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的抵免,例如,分公司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汇出股息时缴纳的预提税和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凡非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如准许抵免,则属间接抵免。 抵免制还有单边抵免和双边抵免之分,单边抵免是指国内法单方面规定,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予以抵免。双边抵免则指必须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缔约国双方才各自准许抵免。 抵免制还可以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按前者,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均可抵免。按后者,抵免额则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应纳的税款。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低于是或等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全额抵免和限额抵达免的抵免额并无区别,不过,在低于时,纳粹税人应向居住国补缴两个税率间的差额。当收入来源国的所得税率高于居住国的所得税率时,超过按居住国税率应纳税额的部分则不能低免。但是,有少数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规定,在以往和以后的纳税年度有多余限额时,允许超过部分按转回与结转的办法进行抵免。所谓多余限额,是某年允许抵免的限额在当年没有用完的部分。 又有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之分。分国限额就是分国计算本民居民的国外所得,每一国一个限额。综合限额,就是把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看成一个整体,实行综合计算,各国共用一个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一外国的应税所得 分国限额=居住国与某一外国的全部应税所得 外国全部应税所得 综合限额=居住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 从跨国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各有短长。当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与低税率国均有投资时,如综合计算,国外所纳税款往往都能得到抵免;如分国计算,在高税率国所缴纳的税款则不能全部抵免,在低税率国方面,抵免后虽有多余限额,但由于分国计算,却不能与高税率国调剂。在这种情况下,综合限额显然优于分国限额。但是,当国外分公司有亏有盈时,亏损的分公司无须纳税,也无须抵免。同时,按照分国限额,亏盈无须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限额不会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有利;按照综合限额,盈亏相抵,分子值减少,限额降低,从而,对跨国纳税人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分国限额又优于综合限额。 从实行抵免制的居住国考虑,综合限额的优点是跨国纳税人的国外亏损首先要用国外的盈余来冲抵,只要国外的盈利超过或等于国外的亏损,国内盈利就不受国外亏损的影响,国内盈利应纳税款就不会减少。如采用分国限额,由于国外的盈亏不能互相抵消,亏损只能用国内盈利来冲抵,这就必然要影响国内税收。综合限额对居住国的另一优点是,由于国外盈亏互抵,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值必须减少,抵免额也相应减少。 另外,还应指出,有些国家实行分项抵免,即单独计算某些专门项目的抵免额。在实行分项抵免的国家中,有的是本国对不同项目实行不同税率;有的则是针对别国,企图藉此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其他国家某些项目的低税率拉平另一些项目的高税率、以达到抵免全部已纳税款的目的。在实行分项抵免时,计算专项限额的公式是: 国外某一专项的应税所得 专项限额=居住国内外该专项全部应税所得(三)扣除制 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从而, 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四)减税制 减税制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如对国外收入适用低税率或按国外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征税收等。同其他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相比较,减税制最为灵活。正因为如此,采用减税制国家在减征的比例上参差不齐,甚至悬殊较大。减税制也是一种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前两者是主要的,后两者只能起到缓解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国际重叠征税的消除或缓解(一)股息收入国的措施 方法有三。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是不少国家的共同做法。这个方法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或从根本上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但是,对国外来源的股息减免所得税,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最常见的条件是收取股息的公司必须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各国对持股比例的规定有高有低,比较多的是25%以上。除持股比例外,有些国家还往往要求一些其他的条件,如股份必须持满一定的期限,等等。2.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是股息收入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的另一措施。不过,实行这一措施的国家并不太多,而且,它们往往规定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子公司全部股份的100%、95%或90%,最低的也要在50%以上。在手续方面,有些国家规定,合并报税必须经过财政部长的批准。准许合并报税,实际上是按照对待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办法来对待母公司和子公司。 3.实行间接抵免 实行间接抵免是股息收入国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间接抵免只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分设在两国时,由于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其在所在国缴纳的税款与母公司并无关连,母公司所在国亦不必给予直接抵免。但是,子公司的资本毕竟是来自母公司的投资,其利润毕竟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在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纳税后,母公司又须按所收到的股息向自己的所在国纳税,造成税负重叠,在些情况下,如母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给予抵免,就能避免国际重叠征税,这种抵免在国际税法上被称做间接抵免。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原则,享受间接抵免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享受者必须是法人股东,而不能是自然人股东; 第二,该法人股东必须是直接投资者,而不能是坐享股息的证券投资者; 第三,作为直接投资者的法人股东在付出股息公司中所拥有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此,在各国国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中均有具体规定。 间接抵免也存在抵免限额问题。一般国家在直接抵免中关于抵免限额的规定,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国外所得应向提供抵免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同样适用于间接抵免。因此,在实行间接抵免时,也必须确定抵免限额,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计算出视为纳税额,即付股息的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中按比例属于股息的份额,这一份额视为收取股息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款。 其次,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的应税所得,即母公司的股息与视为纳税额之和。 最后,母公司的国外应税所得乘以其居住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即为母公司所在国应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如果母公司按股息所承担的税款与间接抵免限额相等,可以全部得到抵免;如低于间接抵免限额、在全部抵免后,应补交差额;如高于间接抵免限额,其超出部分,一般不准许抵免。 对于多层间接抵免,如系三层,在计算时,第一步要计算出子公司的视为纳税额,来自另一国孙公司(即子公司本身的子公司)的所得与间接抵免额。第二步计算母公司的视为纳税额 时,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补充公式中的“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应当是按子公司全部所得(即子公司本身所得+来自孙公司的所得)依率应纳税示减去第一步中所计算出的间接抵免额后的税额; 第二,补充公式中的“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应当是“子公司本身所得+来自孙公司的所得-已扣除间接抵免额的税款” 在股息收入国方面,除去上述三种措施外,如果有的国家只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国外来源的所得,包括股息,免予征税,则也不会发生国际重叠征税。(二)股息付出国的措施1.双税率制 双税率制,又称分割税率制,前联邦德国于1953年1月1日率先实行。具体做法是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公司税率,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由于对公司用于分配的利润按低税率征税,股东分到的股息较多,在缴纳本身的所得税后,剩余的股息也较多。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重叠征税的税收负担。实行双税率制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奥地利、日本、芬兰和挪威等。2.折算制 折算制,又称冲抵制。由法国于1966年1月1日带头实行。具体做法是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并用税后利润分配股息,对于分配到股息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缴纳的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如股东缴纳的所得税额等于或小于退税额,这就完全避免了重叠征税。如大于退税额,重叠征税也有所减轻。同时,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款也可以不退还给股东,而直接用来折算冲抵股东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折算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英国、爱尔兰、意大利和德国,但各国的退税率不同,并且,往往一年一变。 双税率制和折算制各有自己的特点。双税率制的特点是用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和重叠征税的矛盾,股东则依然按章纳税。折算制的特点是用减轻股东税负的方式来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而公司应纳的所得税则毫不减轻。同时,折算制是在确知股东在分配到股息后一事实上要缴纳所得税的条件下才折算退税的,而双税率制则只是减轻公司用于分要与的利润的税负,根本不问股东在分得股息后是否还要缴纳所得税。在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问题上,一般说来,折算制的效果更佳。但是,凡是投资于实行双税率制的国家,一般都能享受到双税率的待遇;而实行折算制的国家一般都不允许非居民享受折算制的待遇,只有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列入专门条款,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才能在职实行折算制的一方享受此种待遇,然而,含有这种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却很少。
简介 《1999年,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讨论,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它信息 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 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 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 准备摘要的工作是在一个叫作贸易术语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得到各国家委员会的积极协 助,同时广泛征求了出口商、进口商 、代理人、船东、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各行各业的意见,以便对主 要的贸易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使各方能够共同适用。术语 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内容包括问个国家对下列几种术语的定义:FOB,FAS,FOT或FOR,Free 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摘录了35个国家对上述6种术 语的解释,并予以整理.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 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至于Incoterms一词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语 Commericial一词等于英语的trade)Terms的缩写。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 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厂交货 2.FOR(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港口交货; 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6.C&F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7.CIF(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货港船上交货;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货港码头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通则共包括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13个术语. E组,EXW 工厂交货 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 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地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原则 本规则在1936年1月开会讨论时,虽曾遭英国委员的反对(理由为:其中部分解释与英国习惯不同 ),以及意大利委员的声明保留,但本规则实际上大部分是以英国习惯为依据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 会会议时以绝大多数通过,并以 Incoterms 1936之名,夜巴黎总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贸易术语重新整理,以及对各贸易术语内 容进行修订。于是国际商会于1953年5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 Incoterms的修订案.同年10 月修订完成,并颁布新修订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为基础整理及归纳的,将很少用的Free …(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两条 件删除,并将剩下的9种条件的内容,参照各国委员的意见,加以充实或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以下 3大原则进行的: 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 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 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所须投保的 海上保险种类为平安险FPA,倘若当事人依其交易货物性质、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认为应投投保 水渍险WA较妥时,可在其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应投保水渍险WA《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国际商会自1936年起草第一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就不断定期对其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Incoterms2010的修改考虑了目前世界上免税区的增加,电子通讯的普遍使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性的提高,删去了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的DDU,DAF, DES, 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 At Terminal)与DAP(Delivered At 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 Incoterms2010中将贸易术语划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并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