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地理International Trade Geography是研究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同市场的基本条件和特点,它们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以及各个市场上不同的商品结构,供求、交换、运销状况。为商业地理学的分支学科。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以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自然资源、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主要工农业部门的生产和分布特点的分析,研究国际贸易商品流通的区域结构和区域间差异;②以国际贸易中重要的原材料及加工产品的产销联系为对象,研究如粮食、主要经济作物、石油、煤炭、重要矿产及尖端技术、高加工度商品的生产、运输、贸易和消费形成的空间流动。由于运输是国际贸易的媒介,对世界航线、港口、商船、铁路干线、航空运输的研究也是国际贸易地理研究的组成部分之一。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工业加工区、自由边境区、过境区和保税仓库区等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是促进国际贸易的特殊形式,研究其作用、产生的条件、类型及布局,亦为国际贸易地理的重要内容。 对外贸易与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一、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对外贸易地理方向又称对外贸易地区分布或国别结构,是指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区域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总额或进口总额、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对外贸易地理方向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一国的对外贸易地理方向通常受经济互补性、国际分工的形式与贸易政策的影响。 二、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亦称“国际贸易地区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g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区域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计算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既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额在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可以计算各国的进出口总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世界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 由于对外贸易是一国与别国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因此,把对外贸易按商品分类和按国家分类结合起来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结合起来,可以查明一国出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去向和进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来源,具有重要意义。图书信息 书 名: 国际贸易地理 作 者:黄森才 出版社: 暨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10月 ISBN: 9787811353631 开本: 16开 定价: 19.80 元内容简介 《国际贸易地理》讲述了国际贸易地理属于社会经济科学范畴,是介于国际贸易学与经济地理学之间的边缘科学。在涉外商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国际贸易地理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当使学生建立国际贸易空间(地域)的概念和意识,在了解不同区域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方面的特点、差异及全球格局的基础上,理解地理环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掌握国际贸易交通运输方式的相关知识,了解中国对外贸易及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概况,理解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经贸关系。本教材在编写中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以能力为本位,体现职业教育特色。本教材注重知识的基础性和学生职业能力与创新意识的培养,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2)教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较好地体现了“实用性、时代性、发展性”特点。本教材以介绍国际贸易交通运输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充分反映了国际贸易实践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方向。(3)版面生动活泼,趣味性强。(4)按照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各章均配套设计了适量“知识拓展”和“技能训练”内容,附录部分设计了“填图操作题”内容,有利于巩固基础知识、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强化技能训练。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际贸易地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地理环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第二节 世界七大洲概况 第三节 世界四大洋概况 第四节 世界主要海峡 第五节 世界主要运河 知识拓展 技能训练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的交通运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洋运输 第三节 国际铁路运输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 知识拓展 技能训练 第三章 中国的对外贸易与交通运输 第一节 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概况 第二节 中国的主要港口和海运航线 第三节 中国的航空运输 第四节 中国的主要铁路干线 第五节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贸易 知识拓展 技能训练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 第一节 美国 第二节 日本 第三节 欧盟 第四节 德国 第五节 英国 第六节 法国 第七节 意大利 第八节 俄罗斯 第九节 韩国 第十节 澳大利亚 第十一节 巴西 第十二节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 知识拓展 技能训练 附录填图操作题 参考文献 ……图书信息 国际贸易地理 作 者: 竺仙如 主编 出 版 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字 数: 409000 开 本: 大16开 I S B N : 9787510301254 定价:¥30.00内容简介 全国外经贸院校统编教材《国际贸易地理》自1990年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师生的支持和欢迎,已成为外经贸院校对外经贸专业及有关涉外专业的必修课。由于全球经贸态势酊不断变化,也因为教材本身的特点,要求我们不断地更新内容及相关数据,近二十年来,我们也都这样做了。 鉴于近几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特别是一批新兴经济体的崛起,如“金砖四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升,改变了全球利益格局,加上2007年次贷危机以来,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重大改变,为保持教材的时效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们对本教材进行了第六次修订,以便于教师备课;另外,本次修订使用了新的体例,如每章前面写有学习目标,每章最后都有小结和关键名词或概念以及复习题。本书还制作了PPT教学课件及课程教学大纲(凭教学课件索取说明索取)和模拟试卷一份,使每位师生对教材重点做到心中有数,一目了然。目录 修订说明(第六版) 出版说明 绪论 总论 第一章 地理环境与国际贸易 复习题 第二章 世界居民、国家类型和国际关联 第一节 世界居民 第二节 国家类型和国际关联 复习题 第三章 世界贸易市场的分布 第一节 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世界贸易市场的分布 复习题 第四章 国际贸易中的交通运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铁路运输与大陆桥 第三节 国际大洋航线和主要海港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复习题 分论 第一章 亚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东亚地区 第三节 东南亚地区 第四节 南亚地区 第五节 西亚地区 复习题 第二章 欧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西欧地区及欧盟(EU) 第三节 西欧主要国家 第四节 东欧地区 复习题 第三章 非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北非地区 第三节 西非地区 第四节 中非地区 第五节 东非地区 第六节 南非地区 复习题 第四章 北美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加拿大 第二节 美国 复习题 第五章 拉丁美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墨西哥 第三节 巴西 第四节 阿根廷 复习题 第六章 大洋洲主要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澳大利亚 第三节 新西兰 复习题 第七章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区 第一节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概述 第二节 经济开放地带 第三节 主要对外贸易港口与海运航线 第四节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省的经济贸易 复习题 总复习题 模拟试卷 教学课件索取说明
简介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会标arders Associations)法文缩写FIATA--“菲亚塔”,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1926年5月3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并分别在欧洲、美洲和太平洋、非洲、中东四个区域设立了地区办事处,任命有地区主席。其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秘书处设在印度孟买。 该联合会的宗旨是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工作目标是团结全世界的货运代理行业;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国际性组织,处理运输业务,代表、促进和保护运输业的利益;通过发布信息,分发出版物等方式,使贸易界、工业界和公众熟悉货运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提高制定和推广统一货运代理单据、标准交易条件,改进和提高货运代理的服务质量,协助货运代理人进行职业培训,处理责任保险问题,提供电子商务工具。会员 该联合会的会员分为4类:一般会员,代表某个国家全部或部分货运代理行业的组织和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惟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一般会员。团体会员,代表某些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代表与该联合会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国际性货运代理集团、其会员在货运代理行业的某一领域比较专业的国际性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联系会员,货运代理企业或与货运代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法人实体,经其所在国家的一般会员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会员。名誉会员,对该联合会或货运代理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可以成为名誉会员。目前,有86个国家和地区的96个一般会员,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2700多家联系会员,代表4万多家货运代理企业、近1000万从业人员。一般会员 代表某个国家全部或部分货运代理行业的组织和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唯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一般会员。一般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协会,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且决定是终局的,不能更改。每个一般会员都拥有提出议案权、选决权和任命权三项基本权利,并有权在本国领域内使用fiata标志,根据fiata的指示在其控制的会员范围内公布fiata的文件。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尚未建立货运代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根据主席团的建议破例决定在该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唯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具有一般会员的地位。例如,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以前,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曾于1985年以一般会员的身份加入了fiata。团体会员 代表某些国家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代表与fiata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国际性货运代理集团、其会员在货运代理行业的某一领域比较专业的国际性协会,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团体会员。如果代表某些国家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一般会员,则该组织在fiata享有一般会员资格。团体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协会,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该决定也是终局的。每个团体会员均可通过其代表行使投票选举权。联系会员 货运代理企业或与货运代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法人实体,经其所在国的一般会员会员证书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成为fiata的联系会员。会员的加入和退出协会,由主席团决定,且其决定是终局的。联系会员没有提出动议或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名誉会员 对fiata或货运代理行业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可以成为fiata的名誉会员。名誉会员资格的批准和取消,由由主席团提出议案,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名誉会员也没有提出动议或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fiata会员资格自协会发出书面批准通知,收到其交纳的会费、摊派费开始。不能按时履行缴费义务的会员,将被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中止会员资格。待交纳所有欠款以后,再恢复会员资格。最高权力机构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主席团。主席团对外代表FIATA,对内负责FIATA的管理。设有航空货运、海关事务、多式联运等研究机构,并成立了常设工作组;危险货物咨询委员会、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法律事物咨询委员会、公共关系咨询委员会、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等常设委员会。该联合会制订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规则》、《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以及有关单据、凭证格式,供会员采用。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主席团,对外代表fiata,对内负责fiata的管理,根据fiata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有关工作。其中,代表权通常由主席团的两名成员共同行使。主席团由主席、上届主席、三位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当的情况下,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 主席团扩大会议由主席团成员、各研究机构主席、常设委员会负责人和会员代表大会从一般会员或团体会员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举的12名副主席组成,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主席团扩大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主席或从扩大会议成员中选举产生的副手主持,以多数票通过决议。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当的情况下,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主席团扩大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在专业领域和地区事务中向秘书处提供支持;接受年度报告;确定各研究机构和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各研究机构和常设委员会的工作;组织研究机构和常设委员会的共同工作;指定某些会员参与不同地区的相关活动,保护地区利益;指定某些会员在不同的国际组织中代表fiata,并提供相关报告。 为了研究国际货物运输动向,主席团还决定下设若干研究机构、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工作组。目前,fiata设有航空货运、海关事务、多式联运三个研究机构,危险货物咨询委员会、信息技术咨询委员会、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公共关系咨询委员会、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五个常设委员会。每个研究机构还根据研究的题目分别成立了若干常设工作组。其中,航空货运研究机构下设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事务工作组,海关事务研究机构下设进口税工作组和海关简化工作组,多式联运研究机构下设海上运输工作组、铁路运输工作组和公路运输工作组。 除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迫中断了活动以外,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会自从成立以来一直比较活跃,不仅起草了提供各国立法时参考的《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推荐各国货运代理企业采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还制定了fiata运送指示、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货运代理收伙凭证、fiata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证明、fiata仓库收据、fiata可转让联运提单、fiata可转让联运提单、fiata发货人联运重量证明八种货运代理单证格式,培训了数万名学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被誉为“运输业的建筑师”。作为世界运输领域最大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被国际商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铁路联盟、国际公路运输联盟、世界海关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一致确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代表,并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中拥有咨询顾问的地位。 FIATA每年举行一次世界性的代表大会,即FIATA年会。大会通过FIATA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对一年内世界货运代理业所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回顾,探讨影响行业发展的紧迫问题,通过主要的法规和条例,促进世界贸易和货运代理业健康发展。 FIATA被联合国及许多政府组织、权威机构和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铁路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合会、世界海关组织等认为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代表。相关介绍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简介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简称“cifa”。 该协会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为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营秩序,保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早在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作出了筹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决定,并于2000年3月开始筹备。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2000年11月1日在民政部获准登记。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该协会已有会员545家。其中,团体会员21家,单位会员524家。常务理事单位27家,理事单位81家。2001年初,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根据2001年2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成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宗旨是维护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服务。业务范围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整顿行业秩序;开展行业市场调研,编制行业统计;组织行业培训及行业发展研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职能;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代表全行业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开展同业国际交流。《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 (2)对国内外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3)了解会员开展业务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协助解决问题,保护会员合法全益。 (4)制定行业自律准则,监督、检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制止非法经营和不公平或不正当竞争,维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5)制订和推行行业统一单证和标准交易条款,建立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6)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政府部门、货主、承运人及其国外代理等的关系,保护行业利益,维护行业信誉。 (7)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各国和地区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8)组织相关学术研究,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和出版物。 (9)开办服务性实体,从事有偿服务,为本会开展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 (10)组织本行业业务人员资格培训,代表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资格证书,举办其他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本行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11)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类。所有申请加入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符合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两个条件。此外,团体会员必须是省、市、自治区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单位会员必须是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从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业务的企业;个人会员必须是具有丰富国际货运代理专业知识或在本行业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会员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有权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 (5)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接受协会制定的统一单证,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 向协会提供业务情况、资料及有关统计数据; (4)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式其部分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为了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向广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提供行业服务,做好协会日常工作,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人,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为了研究、解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专业问题,协会设立了法律工作委员会、国际搬运工作委员、国际快递工作委员会、展品运输工作委员会、危险品运输工作委员会、无船承运人工作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此外,还设有办公室、财务部、行业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对外联络部、业务协调部、会员部、培训部、编辑部、综合部等具体办事部室,并在西安设立了陕西办事处。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成立以来,为了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营秩序,维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转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意见和呼声,积极交涉,努力争取,有效维护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权。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营秩序,促进了有关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有效地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圆满解决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外付汇问题。制定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规范了国际代理业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与国际社会的接轨。组织了首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了良好效果。召开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研讨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问题研讨会、wto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关系研讨会、2002年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货运代理咨询洽谈研讨会等会议,普及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和法律知识,增强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忧患意识,提高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强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交流。 加入要求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申请企业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 申请企业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交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书面申请; (3)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上述申请,向申请企业发放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申请表; (4) 申请企业填写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申请表; (5)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6)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审查入会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7) 被批准入会企业缴纳会费,成为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会员。 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具有以下几个好处: (1) 获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会员证书; (2)免费获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会员通讯录; (3)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会员通讯录上刊登广告; (4) 直接获得《fiata评论》和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组织 的论坛、会议信息及其他资讯; (5) 以优惠价格获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出版物和纪念 品; (6)随时享受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个性化服务; (7)在本公司广告、文具、名片和运输工具上印制fiata标志。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索取《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 会申请表》,逐项填写有关内容; (2)当地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其公章; (3)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交《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 会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行业管理部审核申请人资料,对申请人资格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5) 定期举行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申请人资格,并作出决议; (6)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或驳回其申请; (7) 获准入会的申请人办理入会手续,成为正式会员。 加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有以下几个好处: (1) 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申请加入国际货运代理协 会联合会; (2) 优先参加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的各种展览、培训、会议、考察、学习和交流; (3) 及时获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发布的国际、国内货运代理行业信息; (4) 参加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的行业内部重要问题讨论,行使表决权; (5) 优惠享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咨询服务; (6) 获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解决业务纠纷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7) 参加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交易; (8) 提高企业商业信誉,增加企业知名度。
运输方式 1、大陆桥运输 2、海洋运输 3、铁路运输国际货代证书4、航空运输 5、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 ,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 代表发货人(出口商)(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包装;(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8)安排保险;(9)办理货物的港口后的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海洋运输方式(10)做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 代表收货人(进口商)(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提货和付运费;(4) 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3.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有关法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 4. 其它服务,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 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 5. 特种货物装挂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等。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飞机运输方式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职能 组织协调的职能 专业服务职能 沟通控制职能 咨询顾问职能 降低成本职能 资金通融职能发展方向 (一)公司大规模并购现象日益普遍 (二)由货运代理公司向物流公司转型 (三)先进技术尤其是因特网的广泛应用 (四)“知识型货代”的概念的提出同名图书一基本信息 《国际货运代理》封面一书 名: 国际货运代理 作 者:陈彩凤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10-2-1 ISBN: 9787811233476 开本: 16开 定价: 27.00元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八项学习任务:学习任务一,国际货运代理岗位认知,包括国际货代企业外部环境认知和内部运行认知,以及相关概念、行业管理和职业资格等内容;学习任务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准备——货代服务的采购,重点了解全球主要的承运商、主要的航线和港口、班轮船期的查询、相关费用的计算和内陆运输服务等;学习任务三,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磋商与订立——货代服务的销售,主要介绍揽货技巧、货代合同的订立、集装箱的计算和对客户报价等内容;学习任务四,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一)——货物出关与提单缮制,主要讲述几项基本操作的流程与技巧(航运出口订舱与做箱、代理报关报检、货物装载和单据缮制签发);学习任务五,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二)——货物跟踪,主要介绍单证流转与货物跟踪的关系和海上货物即时跟踪系统;学习任务六,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三)——风险防范与费用结算,主要讲述货代公司所面临风险的防范方法、费用结算的方法与技巧、事故索赔的基本操作等内容;学习任务七,国际航空货运业务代理,主要讲述航空货运的装载计算、费用计算和航空货运单的填制;学习任务八,国际多式联运,主要讲述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流程、运费计算和相关单证业务。 每项学习任务都按照以下思路来构建:明确学习目标一提出工作案例一分析工作任务与学习任务一掌握知识与方法一研讨解决方案一学习测评与练习。 本书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物流、货运、国际贸易、国际商务等专业的学习教材,也可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参考用书,还可作为物流或其他企业的入职培训教材。同名图书二基本信息 《国际货运代理》封面二书 名: 国际货运代理 作 者:范泽剑 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9月 ISBN: 9787111280460 开本: 16开 定价: 32.00 元内容简介 《国际货运代理》对传统图书的结构进行了重组,按照逻辑顺序进行编排,更加便于读者理解,同时按照实际操作的流程,加入了实际工作中的内容,以缩短学习和实操的距离。《国际货运代理》由五部分组成:①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这是理解后续各部分内容的一个基础。②国际海上货运代理,这部分详细介绍了海运货代的整个操作过程和事故的处理,并单独列章阐述案例;对一些典型的海运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读者了解一些典型事例的处理及预防。⑧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这部分介绍了空运货运代理的操作流程,同样单独列出案例进行分析。④国际陆路货运代理,这部分描述了公路和铁路货运代理的一些操作,它主要作为空运和海运的一个补充,一般不单独作为国际货代的运输方式。⑤国际多式联运货运代理的相关操作知识。作为一种现代运输先进的组织方式,多式联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十分迅速,将来的发展潜力巨大。 《国际货运代理》既适用于在校高职高专学生,能帮助他们系统掌握货运代理的操作知识和操作流程;也可供新入职的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学习使用;对于入职已久的从业人员,案例和事故的处理等内容可以帮助其提高货运代理专业素质。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 第二章 国际贸易 第一节 国际贸易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贸易结算.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海运风险 第二节 货物的性质及储运中的变化 第三节 海运保险条款 第四节 其他运输方式保险条款 第五节 保险实务 第四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基础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国际海运组织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第四节 海上货运船舶及货物 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基础知识 第五章 运价与运费 第一节 运价与运费概述 第二节 运费结构与计费标准 第三节 运费的计算与支付 第六章 海运业务流程 第一节 杂货班轮货运流程与单证 第二节 整箱集装箱班轮货运流程与单证 第三节 集装箱拼箱货运代理业务 第四节 租船业务流程 第七章 提单 第一节 提单概述 第二节 提单的正面和背面条款 第三节 提单的使用 第四节 提单运输法规 第五节 海运单 第六节 电子提单 第八章 海运事故处理 第一节 海损事故的确定及责任划分 第二节 索赔 第九章 海运案例分析 案例一:无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 案例二:货损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确认提单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例四:预借提单纠纷案 案例五:租船合同纠纷案 第十章 国际航空运输基础知识 第一节 主要航空运输组织 第二节 航空运输基本常识 第三节 航空运输方式 第十一章 航空货运运费 第一节 基础知识 第二节 IAZA运价及其计算 第三节 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流程 第一节 航空货物进口业务程序 第二节 航空货物出口业务程序 第三节 特殊货物航空运输业务 第四节 国际航空快递运输业务 第五节 航空公司进出港操作 第十三章 国际航空货运文件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托运书 第二节 航空运单概述 第三节 航空运单的填制 第十四章 国际航空公约 第一节 国际航空公约及我国航空法 第二节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 第四节 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第十五章 航空运输案例分析 案例一: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防范 案例二:谎报货名托运危险品致飞机报废 案例三:空运快件货物丢失,货运代理赔偿损失 案例四:航空货运合同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第十六章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铁路联运业务 第二节 国际公路联运业务 第十七章 国际多式联运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知识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 第三节 多式联运合同与单据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第六节 国际多式联运案例分析 第十八章 操作指南 第一节 操作规范 第二节 操作手册 附录 附录A国际货代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附录B常用网址 附录C典型学习情境 参考文献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货物买卖 跨越国界进行商业贸易,这便是国际贸易。 长时期来,国际贸易一直以有形货物的跨国交易为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同国际贸易几乎就是同义语。但二战之后,特别 是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属于智力成果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也成为商品,于是出现了国际技术贸易。此外国际间还有以无形劳务的提供与接受为内容的无形贸易,这也属于国际贸易。于是国际货物买卖只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部分,但它始终是国际贸易传统的主要的部分。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国际贸易惯例; 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3.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在西方,11世纪出现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谓“商人习惯法”,就是货物买卖习惯的汇集。直至今天,国际贸易惯例,依然在发挥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作用。 货物买卖习惯便完全具备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内容。不同国家的国内立法的内容不可能是一样的,适用时一定会发生法律冲突,因而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是二战之后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出现的新产物。代表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趋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也是一种合同,它区别于其他合同之处在于:它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而且此种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核心,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完全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条件,一为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在协议,一为以书面作成并签字,前者为实质要件,后者为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所谓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就其货物买卖达成协议,即在他们之间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简称为有了合意。 “发价”与“接受”或“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关键问题。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它的这些规定,是我们应该遵循或参照的。 (1)关于发价 A.发价的含义 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发价的构成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谓“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众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遍商业广告或向广大群众散发商品目录、价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为没有特定对象,不能构成发价。凡类似这样一些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订约意思的建议,只能视为发价邀请,即邀请人们发价;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C.发价的效力 发价于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发价人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即受其发价的约束。但一项生效的发价,对被发价人来说,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还可就发价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动,送还发价人,这便是所谓“还价”。还价,在法律上视为新的发价,原发价人如愿按改动后的条件订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依据《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发价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效力。 D.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发价纵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但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或被发价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依赖行事时,发价不得撤销。 E.我国外贸实践中的发价 发价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常用的是另外一个名称:“实盘”或“发实盘”。相对于此,另有一种虚盘,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规定有效期,没有约束力,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其内容,我国外贸实践中的“虚盘”,并不是发价,而是发价邀请。 (2)关于接受 A.接受的含义 接受是被发价人作出的同意发价的意思表示,但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发价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发价人、被发价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公约》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然而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隔地接受应于何时生效存在着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的立法分歧。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投邮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到达主义主张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为欧陆法所采用。 我国对此采用到达主义。《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也是采取到达主义。 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没有在应到达的时间内到达,逾期的接受无效,但有例外:其一为倘若发价人在收到接受函电时,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说,接受虽已逾期,但他仍视之为有效的接受,则接受即为有效。迟到的接受实际到达之时,即为合同成立时。另一为依照通知寄发时的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在期限内到达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被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达主义的情况下,被发价人在其接受到达发价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达之前或与接受同时送达发价人。 2.形式要件 《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不适用该条规定。于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定要具备书面这一形式要件,并须由当事人签字。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显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在其正文部分,这一部分写明了货物买卖的实质性内容,规定了买卖双方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物条款 2.价格条款 3.运输条款 4.保险条款 5.支付条款 6.检验条款8.索赔条款 9.法律适用条款 10.仲裁条款 但并不以上举的十项条款为限,倘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条款,而上举的十项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等属于必不可少。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 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便告形成。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以下专就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分别加以说明。 (一)卖方的义务包括 1.交付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履行此项义务,有时是实际交货,即卖方将实物移交给买方占有;有时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关于交付货物,有以下四点需要说明。 (1)交货地点 当事人如有约定,载入合同,卖方即应在约定地点交货。凡选定价格条件(贸易术语)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货物相符”问题 关于货物的数量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关于货物的质量、规格及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并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 或包装。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相符,通称之为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也叫瑕疵担保义务。 (4)“第三方要求”问题 即卖方在取得价款的前提下,交出买方期待得到的货物,而第三方对该项货物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通常称之为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包含了两重意义:①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某种权利,结果获得胜诉,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②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义务。 买方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其权利;但是,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他便必须承担权利担保的责任。 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例如海运提单,其他运输单证以及保险单之类。现在国际贸易有一种趋势,即要求以电子单证代替纸的单证,所以卖方应提供的商业发票,就可以改用相等的电子单证。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买方不仅要能支配货物,更重要的是要使原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归于自己所有,即要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怎样才能使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应于何时转移,《公约》未作任何规定。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订有专条应即按该条款办理之外,只能通过国际私法确定适用某个国家法律的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买方应在约定地点支付价款。如合同中未作规定,买方应在下列地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 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有一点应予注意,即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另一是接收货物。五、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其义务,倘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为违反合同,该当事人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为了预 防发生违反合同的事实,为了减轻违反合同事实一旦发生可能引起的损失,《公约》作了“预期违反合同”的规定。 据《公约》第71条,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公约》第72条规定的是更严重的情况。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亦有类似条文(第17条)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一)违反合同与补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要对他的行为负责,采取措施,弥补损失,首先,违反合同要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才能要求该当事人负责。否则,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不负责任,这是“免责”问题。其次,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看,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引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即“根本违反合同”的问题。再次,不同的违反合同,各有其相应的补救办法。最后,各种补救办法的作用,直接、明显。 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固然要使合同归于无效,可是它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二)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一旦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即可采取两种补救方法:其一为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或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或宣告合同无效,也可减低价格。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采用;不论选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其二为,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如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参看《公约》第49条、第82条)。从以上条件看,法律对买方采用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限制是比较严的。 (三)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不论何种义务,只要买方不履行,都将构成买方违反合同,《公约》作了总的规定,除要求损害赔偿外,卖方补救方法有二:一为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另一为宣告合同无效。不论采用何种补救办法,均可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七、风险移转 (一)风险移转的含义 是指风险承担的移转,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移转。 风险移转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风险移转的时间 这是风险移转问题的要害,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移转给买方。 《公约》规定了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和在运输途中的以及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风险移转的时间。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风险移转的后果。八、保全货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货物可能处于缺乏照管的境地。为了不使货物遭到可以避免的损失,《公约》作了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 (一)保全货物的义务 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承担保全货物义务的人都有一种权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二)保全货物的措施 《公约》只原则地规定: “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此外也规定了两种具体措施,以借选择采用;在某种情况下,还必须采用。第一种是寄存;第二种是。九、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止而消灭。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 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 4.宣告合同无效。 但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它所设定的规范是统一规范,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 1964年,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同时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前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后者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草案在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部崭新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它为了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特别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使它能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实体法。我国签署并核准了《公约》。《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包括积极方面,即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即哪些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的保留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便是保留。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公约》第92条)。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公约》第95条); 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公约》第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的声明。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规范所应具有的足够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惯例,在内容上会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或一国国内的某些组织,将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纂,使之成文;有些并作了一些解释,增强了条理性、明确性,避免了内容上的矛盾、抵触,从而增加了协调和统一。 成文化了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一)《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纂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目前最具广泛影响、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 自1936年编订之后,先后多次作了补充和修订,现行的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它解释了即1.EXW;2.FCA;3.FAS;4.FOB;5.CFR;6.CIF;7.CPT;8.CIP;9.DAF;10.DES;11.DEQ;12.DDU;13.DDP.这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是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FCA(货交承运人)。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 (三)《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它包含CIF、FOB等六种贸易术语,但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内容很不一样。仅在当事人同意并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时,才对一项交易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一、一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英国是著名的“判例法”国家,但它也有许多制定法。如《1979年货物销售法》,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之类法律关系的有《统一商法典》,货物买卖规定也是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又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一般都制订有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制,同样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日本的商法情况与德国相近。 所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渊源。二、我国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首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一)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于198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制订的,它包括: 1.涉外因素的认定问题 2.合同的订立问题 3.履行问题 4.合同争议的解决问题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对于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包括: 1.国际货物买卖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问题 2.国际货物买卖经营者问题 3.国际货物买卖经营原则问题 4.限制或禁止货物的进出口问题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但是,国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具有国际(即涉外)因素的货物买卖关系,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才得以适用。实际上地冲突规范与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中某一实体规范结合在一起,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在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物价款。买方,或许是开一张支票,更多的情况是出一张汇票,用来支付价款。支票、汇票都只能用以支付,不能用来计价。人们称之为支付手段,也叫支付工具。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一、汇付 是由买方(进口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出口方)的一种支付方式。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二、托收 是由卖方(出口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进口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通常是跟单托收。分为两种:一是付款交单;二是承兑交单。 国际商会1978年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一种成文化的国际商业惯例,对托收的许多问题,作了恰当的解决,现在它已为许多国家的商会和银行所采用。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当事人及种类 1.信用证(代号为L/C),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是一种支付方式,是其他支付方式所没有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 2.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到六七个,他们是: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 (4)通知行; (5)议付行; (6)付款行 (7)保兑行。 3.信用证主要种类有: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未经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此外,有一种叫做“备有信用证”,并不是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即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便由该银行负担付款责任。 (二)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曾制订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的是1993年修订而于199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通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也叫“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现在各国银行几已全用《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促使对外贸易的管理管制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 化,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比较集中地规定了我国管理管制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的、主要的内容,对外贸易法是我国管理管制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的管理管制措施,有些早已在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对外贸易法》只写明对那些规定,应予遵守,不得违反。规定的措施,则有如下三种: 1.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29条 2.反倾销 《对外贸易法》第30条 3.反补贴 《对外贸易法》第31条 不论采取保障措施,或是反倾销、反补贴,都各有其必备的严格条件。 7.免责条款即不可抗力条款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 区域是人类一切活动都离不开的地域空间,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在一定区域内完成和实现的。不同的区域环境,将塑造出性质各异、层次不同、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区域”一词是一个含义十分广阔、使用领域极大的词汇,它或以实体概念被使用,或以抽象的空间概念被使用,不同的学科对象有不同的解释,就是在经济学这一学科中也有不同所指。常见的区域有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北亚经济合作区、经济特区等等。在这些区域中,既有跨国的,也有几个国家各自一个行政区的组合,还有一个国家内为特别目的设立的区域等等。 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的概念可以表述为:经济活动相对独立,内部联系紧密而较为完整,具备特定功能的地域空间。作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具有地域性、独立性和开放性等。 一体化一词英文为“Integration”,最初来源于企业之间的联合。企业之间通过卡特尔、托拉斯以及其他兼并方式联合而成的产业组织,可分为水平一体化和垂直一体化两种形式。 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专有名词最早出现是在20世纪40年代的西欧,从此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探讨也就开始了。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一词的定义,经济学家艾尔·阿拉格(AiiM·EL-Agrua)有过这样的描述:“到了1950年,专门研究国际贸易的经济学家们赋予这一名词(区域经济一体化,internat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一项明确的定义,特别指将不同经济实体结合成较大经济区的一种事务状态或者一种过程。今天这个名词的用法也仅限于一含义。更具体地说,国际经济整合能消除参与国之间的所有贸易障碍,并建立一定的合作的协调的机制。后者完全依赖于一体化采取的具体形式。” 美国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Bela A.Balassa)在其名著《经济一体化理论》一书中对“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也做了明确的阐述:“我们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个过程(a process),又是一种状态(a state of affairs)。就过程而言,它包括采取种种措施消除各国经济单位之间的歧视;就状态而言,则表现为各国间各种形式差别的消失。”(3)巴拉萨的这一定义在西方经济学中具有经典性意义。此后许多经济学家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解释,基本上围绕着“过程”和“状态”而展开的。 1952年7月,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8年1月日,《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罗马条约〉〉)生效,标志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从此,经济一体化不是一纸概念,而是有丰富实践的实体,从而引起很多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经济学家维多利亚·柯森(Victoria Curson)在1974年从生产要素配置的角度解释了经济一体化,他把一体化“过程”的理解为趋向全面一体化的成员国之间的生产要素的再配置,把一体化“状态”理解为业已一体化成员国的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4)经济学家彼得·林德特给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定义是:通过共同的商品市场、共同的生产要素市场,或两者的结合,达到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对此,经济学家彼得·罗伯逊(Peter Robson)则强调:“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安排应该体现三个方面的特征:在某种条件下,成员国之间歧视的消失;维持对非成员国的歧视;成员国之间在企图拥有持久的共同特性和限制经济政策工具的单边使用上有一致的结论”。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核心部分的关税同盟理论,公认的是瓦伊纳(Viner)创立的。 从上面各经济学家已经给出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济济一体化的实质就是生产要素不断趋向自由流动的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在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则表现为具体的生产要素流动程度的一种状态。那么,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应该包括那些内涵呢?我们认为首先应该包括一体化的主体,这个主体是应该具有独立国民经济的实体,一般来讲,应该是指国家。其次应包括一体化进程进展的驱动力。也就是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实体的目的和动机。这种目的和动机应该是在一体化区域内,消除阻碍货物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一切障碍及集团成员国间一切国籍为依据的歧视,是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各成员获得最大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军事利益),这种利益的驱使,使各国家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活动,这就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驱动力。第三,集团的组成一般应是地缘相邻的国家或地区。第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具有一系列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如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货币联盟、经济与货币联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等。 综合上述所包括的四点,我们将济济一体化定义为:地缘相邻或相近的国家或地区集团,为了获得最大利益,组合成为更大规模的经济集团或共同体,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断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态的划分 关于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依据,其形态也就不尽相同。经济学家理查德·利普塞(Riehard Lipsey)根据生产要素流动程度的级别,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六种等级递增的状态:特惠关税区、自由贸易区(商品自由流动)、关税同盟(统一对外关税)、共同市场、经济与同盟和完全济济一体化;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的经济学家彼得·罗布森(Peter Robson)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货币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五种形态;中国上海世界经济研究所伍贻康教授主编的《三足鼎立?全球竞争中的欧美亚太经济区》一书中,根据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情况,按其经济政策一体化发展情况,大体将区域经济一体化分为四种类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经济共同体、经济和货币联盟。并且说:“上述四种分类并无严格按部就班逐级上升的等级区分,现实生活中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具体实践总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和丰富多彩的,实践的机制运作实际上早已打乱或超越这种理论和条规式的分类法。” (1) 综合现有的各种划分方法,我们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态从低级到高级划分为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货币同盟、经济与货币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六种形态。这种划分的依据是结合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政策的双重作用的结果而划分的。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不是一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单从生产要素流动或经济政策等单一的角度分析和划分未免要出现片面性。其实区域经济一体化每一种形态的发展都不是按照严格的界限了实现的,是根据这些成员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而定的,生产要素的流动也是因地制宜,充分体现具体成员实际情况。域经济一体化的具体形态关税同盟(CU) 关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最基本的一种形态,是西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内核,也是战后西欧区域经济一体化付诸实践的基础。 关税同盟的特点是:在关税同盟内部,成员之间不仅相互减免关税,消除贸易壁垒,而且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政策(CFT)。一般来讲,关税同盟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内实行减免关税的统一政策。其最高目标是在同盟内部实现对外关税政策统一。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核心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又一种形态,主要关注的是贸易。在自由贸易区内成员之间相互减免关税,尽最大可能消除贸易壁垒,使各成员获得比较利益。但每个成员仍保留各自的对非成员的独立关税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类自由贸易区发展十分迅速,几乎遍及全世界的各个地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应属“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共同市场 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三种形态。共同市场是各成员在实现共同对内对外关税政策的基础上,实现各成员之间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并力图实现各成员在若干重要经济领域协调并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这种形态通常还要求成员之间在自愿协议基础上让渡部分主权,建立协调和制定共同政策及管理该组织共同事务的权利机构。如欧共体从一开始就普遍地被称为共同市场,但直到1985年以后才开始逐步的实现真正统一市场。货币联盟 货币联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第四种形态,在联盟内部要求成员发行统一繁荣货币,建立中央银行和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货币联盟通常与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相伴而生的。欧盟根据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决定建立货币联盟,并经过8年的准备,于200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实行了统一的货币—欧元。经济和货币联盟 经济和货币联盟要求成员在经济、财政、福利、货币等领域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发行统一的货币。这类联盟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超国家性质,建立起一整套立法、司法、行政和监督的联盟机构。在世界现有的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只有欧盟具有这样组织的性质。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欧盟将逐步实现这种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态,涉及共同市场与共同货币,以及其他领域的一些列整合或协调统一的政策。完全经济一体化 这种形态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最高的形态。不仅包括经济政策的统一,也包括各成员之间的一些政治政策的统一。一般情况下,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同时,政治一体化就会得到相应的发展。政治一体化同样也涉及面很广,各种形态常常相伴而生,渐进发展,从现有的各种组织中,还没有这一类一体化组织。 上述六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也并不是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也不是按部就班的逐级上升的。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具备条件时,就可以超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组成更高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态。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也与其他理论的形成一样,具有逐渐演变的过程,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发展。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核心部分的关税同盟理论,公认的是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是以瓦伊纳(Viner)的开拓性研究《关税同盟问题》一书的发表为标志。在此理论形成的过程中,同时代的德彼尔斯(DeBeers)和贝伊(Bye)等人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核心部分的关税同盟理论的研究应该是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的。据统计“在1818年到1914年间形成的关税同盟有16个之多”(1)。在这一时期古典学派经济学家在分析关税同盟时就涉及了某些优惠条约,如1703年的《梅休因条约》和《1860年英法签定的〈科布登条约〉。对于上述两个条约,当时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李嘉图(Ricardo)和麦卡洛克(Mccu lloch)都对其优惠条件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评论。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其贸易转移的作用。 此外,作为19世纪最典型的关税同盟---日尔曼关税同盟(1834年成立),在建立之初,麦卡洛克等经济学家对同盟的条款作了详尽的剖析,其中对贸易转移的作用给予了特别的注意。1885年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List)则进一步指出,关税同盟的组成可以促进工业发展和对工业的保护。 同时也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组织应该得到提倡。因为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得到净增加,从而实现稀缺资源的最有效率的配置。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正好取消了伙伴国之间的贸易限制,在区域内实现自由贸易,这样使世界福利净增加。 到了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瓦伊纳(Viner)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在这本书中,瓦伊纳(Viner)的关税同盟理论对上述的一些主张提出了挑战。他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自由贸易,但同时对非成员国实行了差别待遇的保护贸易。因此,它的建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世界福利的增加”,并提出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这两个重要概念。其后,许多经济学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析,都借用了这两个重要的概念。人们并把瓦伊纳(Viner)《关税同盟问题》一书的发表作为关税同盟理论形成的标志。 在瓦伊纳(Viner)之后,经过众多经济学家的不懈努力,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得到了发展,特别是近20年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发展尤为迅速,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著作和论文,如金德尔伯格和林德特的〈国际经济学〉,详细的论述了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刺激效应和投资刺激效应。形成了完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体系。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日本教授小岛清在考察经济共同体内部分工的理论基础以后,提出了国际分工的新的理论依据。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市场化来实现规模经济,这实际上也就是成本长期递减的问题。通过大市场化实现规模经济是协议性分工的基础。实行协议性分工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两个(或多数)国家的资本、劳动禀赋比率没有多大差别,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致相等,协议性分工的对象商品在哪个国家都能进行生产。在这种状态之下,在互相竞争的各国之间扩大分工和贸易,既是关税同盟理论所说的贸易创造效果的目标,也是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目标。而在要素禀赋比率和发展阶段差距较大的国家之间,由于某个国家只能陷入单方面的完全专业化或比较成本差距很大,所以还是听任价格竞争原理(比较优势原理)为宜,并不需要建立协议性的国际分工。 2.作为协议分工对象的商品,必须是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商品。因此产生出如下的差别,即规模经济的获得,在重化工业中最大,在轻工业中较小,而在第一产业几乎难以得利。 3.不论对哪个国家,生产协议性分工的商品的利益都应该没有很大差别。也就是说,自己实行专业化的产业和让给对方的产业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否则就不容易达成协议。这种利益或产业优劣主要决定于规模扩大后的成本降低率,随着分工而增加的需求量及其增长率。 从第三个条件(没有优劣之分的产业容易达成协议)可以得出:协议性分工是同一范畴商品内更细的分工。 上述三个条件表明,经济一体化或共同市场必须在同等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建立,而不能在工业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即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同时也表明,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可以进行协议分工的商品范畴的范围较广,因而利益也较大。另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相互类似、相互接近的地区,容易达成协议,并且容易保证相互需求的均等增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战后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了 80年代后半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且逐渐形成几个大的经济集团,90年代得到了迅速发展。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为代表的一批区域经济组织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WTO的144个成员国中,近90%隶属于不同程度的区域经济组织。目前,区域集团内部贸易发展速度高于其对外贸易发展速度,区域内贸易额在世界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目前已达50%以上。亚太地区由于国家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目前还没有形成大的经济一体化集团。但近年来区域性经济集团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东盟在1995年接纳越南为成员国之后,到1998年最后接纳柬埔寨为成员止,完成了10国大东盟的计划;中国与东盟在2001年11月约定在10年之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洲各国决定在巩固各地区次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共建非洲共同体,向统一的非洲大市场迈进一步;拉美国家经济集体化的进程经过80年代发展,逐渐联成一片,于1996年4月成立拉美国家共同体筹建委员会负责协调各国政府和会议开展拉美一体化的工作;苏联解体后,东欧和独联体为了适应世界经济集团化的形势,也开始寻找建立经济集团的合作伙伴。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经济资源跨国界的流动和配置日益增强,各国经济间相互开放和融合的程度大大加深。由于各国在生产力水平、经济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达到完全的经济一体化还需要较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地理相近的国家或地区间通过加强合作,建立共同的商品贸易市场和生产要素贸易市场或是两者兼备的综合性贸易市场,实现商品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并协调各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及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相对区域外国家更加优惠的贸易、投资政策,为谋求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和利益的最大化,形成了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组织或国家集团。 据初步统计,到2001年底,全世界有各种各样的区域性经济合作机制220个。三大经济集团趋于形成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和贸易保护主义上升,世界各地区域性经济集团又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并逐渐形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区、欧共体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 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协议,1994年月1日1日生效而成立的,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一方面在拉美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许多拉美国家企图通过墨西哥同北美自由贸易区连在一起,改变了对美国的态度。在克林顿的倡议下,1994年12月美洲34个国家首脑集会在迈阿密,决定2005年为建立北起阿拉斯加,南至火地岛的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最后期限。另一方面也为成员国带来了好处。对美国和加拿大来说,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建立,有利于来自墨西哥廉价、稳定的石油产品及其它消费品的进口,有利于满足国内广大的消费市场的需要,并保证它们石油进口的多元化,将墨西哥潜力巨大的投资市场及消费市场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对加强向中美和南美的渗透,实现美国的美洲经济一体化梦想,近而保持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主导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墨西哥来说,主要益处在于产品广泛、、稳定的进入北美大市场,可扩大规模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获得美国和加拿大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利用两国的投资发展本国的经济。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自签定至今对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一,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区域内贸易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根据协定规定,成员国应在10-15年内逐步取消相互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地区贸易的自由化。自1994年1月1日起,三国之间贸易所涉及的9000多种商品中已有65%立即取消了关税,剩余的35%中,有15%在1999年已经取消,目前只有不到20%的商品还保留关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三国之间的关税得到了降低。美国从墨西哥进口的关税已经从1993年的平均3.3%降到1.0%以下,加拿大对墨西哥的商品关税已经从2.4%降到0.9%以下,墨西哥对美国的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也从1993年的10%下降到4%左右(1)。关税的降低大大地促进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的贸易发展。如1993年-1998年,美、加、墨三国的三边贸易总额由3010亿美元猛增到5280亿美元,5年之内增长了75%。 第二,投资和金融自由化规定的实施刺激了区域内投资增长和资金流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对投资者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投资者“国民待遇”的原则。同时,各国又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吸引外资的政策。这样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的增加,也使这一地区成为对外资具有吸引力的地区。如,墨西哥从协定生效以来,平均每年吸引的我国直接投资增长2倍,从1989年的37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114亿美元,墨西哥成为除中国以外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墨西哥吸引的外资中,美国占有较大的优势,主要集中在汽车行业。其次是加拿大,主要投资于矿山。目前在墨西哥投资的400多家外国公司中,有42.4%的公司来自加拿大。从1998年-2000年,加拿大开业在墨西哥的投资达到15亿美元。 除了直接投资以外,成员国之间的金融市场也逐渐开放。如,1994年-1996年,美加在墨西哥金融部门的投资达12.3亿美元,占该类外资的86%(2)。 第三,贸易的增长为三国创造了可观的就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为三国创造了很多的就业机会。据统计自1994年至1998年,美国的就业增长了7%,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达到1280万个。失业率由1993年的6.9%降到1998年的4.5%,达到了28年以来的最低水平(1)。根据美国估计,这些新增的就业机会中约有1/3得益于贸易的发展。1997年7月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向国会提交的一份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周年的报告指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使美国增加了311万个就业机会,其中189万个是因增加了对加拿大的出口、122万个是因对墨西哥的出口。协定生效以来,加拿大的就业增长也较明显,1994年-1998年增长了10.1%,增加了130万个就业机会。协定使墨西哥的就业增长22%。城市的失业率由1995年的6.2%下降到1998年的3.3%。 第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定,提高了北美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从客观效果来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不仅是贸易、投资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北美地区的国际地位和美国的战略目的,使美国有了自己的战略根据地,为其对外战略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的前身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7年。是世界各区域经济集团成立最早的。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93年11月1日在《马约》生效之日,改名为欧洲联盟。欧盟成立后,就积极准备实施区域内的统一货币,1995年欧洲联盟在马德里首脑会议上,正是决定实施欧洲单一货币,定名为欧元。1997年欧盟在阿姆斯特丹首脑会议上,重申建立欧洲货币联盟计划,决定在1999年1月正是启动,在欧盟区域内实行单一货币――欧元。此后经过4年,1999年欧元正是实施,到2002年各国货币完全停止流通,退出历史舞台。 欧元的启动标志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使欧洲联盟在21世纪的世界经济格局中站有有利的地位。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欧元也将成为美元的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向美国的霸权提出挑战。 欧元启动标志着欧洲大市场的正式形成,一个拥有2.9亿人口的欧元区诞生。其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0.4%,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8.6%,黄金、外汇储备占世界总储备的20.6%。欧元区的实力将超过日本,与美国大体相当。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组成的区域经济集团,具有论坛性质。是一个较为松散的区域经济集团。 自1989年11月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召开了由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文莱、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加拿大12个国家外交部长和经济部长参加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并宣告APEC正式成立,至今已有12个春秋。在这12年中,APEC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成为世界三大区域经济组织之一,推动了亚太经济合作不断的向纵深发展。从其发展的过程分析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 第一阶段:成员之间共同协商达成共识。1989年11月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主要探讨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展以及亚太国家在未来区域经济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和合作的步骤。 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于1990年7月在新加坡举行。这次会议对如何促进APEC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建立贸易和投资信息网、互派贸易代表团、技术转让、人材培养、本地区能源交通、通信、海洋贸易保护等7个合作领域项目进行了讨论。会议还通过了《联合声明》,欢迎中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三方尽早同时加入APEC。 1991年11月在汉城举行了APEC第三届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省和中国香港地区正式成为APEC成员。作为会议的成果:第一,通过一项声明,敦促推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第二,通过《亚太经济合作汉城宣言》。宣言强调了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规定了亚太经济合作的宗旨、活动范围、合作方式以及这种活动应遵循开放性对话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从1998年至1991年的发展,APEC成员国之间尤其是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亚太经济合作汉城宣言》表明了经过多次协商,成员国之间已经达到共识阶段。 第二阶段:确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开放和时间表从1992年至1994年APEC共举行了三次部长级会议(第四、五、六届)和第一、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是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由15个成员国参加。这次会议主要讨论的议题是区域经济趋势和问题、乌拉圭回合和本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APEC会议工作计划等。会议还决定设立APEC秘书处,使APEC由原来的区域经济论坛开始向机制化过渡。会议最后发表了《曼谷联合声明》,表示要加强本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共同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是1993年11月在美国的西雅图召开。这届会议确认加强多边贸易体制,扩大地区和全球贸易以及改进投资规定和程序是APEC的主要目标。会议通过了《APEC贸易和投资框架宣言》,重申以关贸总协定原则作为亚太经济与贸易合作的基础。在部长级会议之后,又举行了第一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了《第一次APEC领导人经济展望声明》,声明强调“开放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是APEC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这次会议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成了APEC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1994年11月11-12日在印度尼西亚的首都雅加达召开了APEC第六届部长级会议,15日在茂物举行了第二届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这次会议主要讨论了亚太地区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问题。部长级会议通过了《APEC第六届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APEC人力资源开发框架宣言》和《APEC非约束性投资原则》,第二届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发表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共同宣言》(简称茂物宣言)。宣言强调APEC成员应该继续减少贸易和投资壁垒。指明APEC成员开展合作的方向,确定了本地区的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时间表。 第三阶段: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阶段。这个阶段是从1995年的11月在日本大阪召开的第七次部长级会议到1999年在新西兰奥克兰举行的部长级会议。1995年11月的大阪会议主要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之间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执行茂物宣言的《大阪行动议程》,第三届非正式领导人会议通过和并发表了《大阪宣言》。《大阪行动议程》是指导APEC未来工作,以实现各成员国共同目标的行动指南,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二是经济技术合作。《大阪宣言》指出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及经济技术合作是APEC的两大支柱,实现亚太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各成员国积极采取行动。 1996年11月在菲律宾的首都马尼拉和苏比克举行了第八次部长级会议和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这届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各成员国制定各自的单边行动计划,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启动。会议通过了《马尼拉行动计划》,并批准了《亚太经济组织经济技术合作原则框架宣言》,视其为APEC加强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指导性文件。这次会议标志着APEC跨世纪规划的正式实施。 1997年11月、1998年11月和1999年9月APEC部长级会议分别在加拿大温哥华、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和新西兰的奥克兰分别举行。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就成为这几次会议主要讨论问题。温哥华会议分别的《联合声明》建议在9各部门提前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并提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主要措施。吉隆坡会议发表了《吉隆坡宣言》,通过了《走向21世纪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产业合作议程》和《吉隆坡技能开发行动计划》两个重要文件。1999年的奥克兰会议主要共同协商APEC在新世纪推进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实现共同繁荣的大计。2001年APEC会议在中国举行,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 令 第 26 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正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 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义 外向型经济就是一国或地区为推动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增长,以国际市相关书籍场需求为导向,以扩大出口为中心,根据比较优势理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所建立的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运行体系。基本内容 1.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 2.经济结构的建立以国际经济的基本内容和发展为依据,必须能够参与国际分工; 3.具备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组织结构体系; 4.外贸体制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管理制度。类型介绍 (一)国际经相关图片济学界通常把外向型经济分为:1.坚定的外向型经济;2.基本外向型经济;3.一般外向型经济。 (二)世界银行的分类法:坚定的外向型经济和一般的外向型经济。 (三)其他分类法:1.按参与国际市场的方式划分,可以把外向型经济分成贸易型、资本型、资本贸易混合型;2.按发展模式划分,可以把外向型经济分成科技领先型、资源驱动型、结构优化型。主要特征先进性 外向型经济,它是一种向外拓展式的开放型经济,以竞争性的国际市场为舞台。国际相关图片市场的巨大压力,加强了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的动力,促使各国经济向高层次发展;合理性 外向型经济可以超出国界,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实现最优规模效益。风险性 外向型经济,由于对国际市场的高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变化注定着外向型经济的兴衰,受世界经济环境的制约较大,往往容易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和国际垄断资本的控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可以说是以较大的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成效的。模式特点 外向型经济相关图片模式是以开拓国际市场为着眼点的经济发展战略模式。其基本特点有: 1.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把重点放在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上; 2.以国际市场为目标,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 3.生产要素通过国际、国内的双向流动,达到优化组合,提高其使用效率; 4.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大,风险也大。衡量标准 国际上通用的是以经济贸易制度的“偏倚"来衡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标准:1、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2、国(或地区)内贸易比值;3、产业国际相关比值;4、主要出口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 外向型经济的贸易政策是一种“中性”的、不偏不倚的政策。经济模式 外向型经济模式是以开拓国际市场为着眼点的经济发展战略模式。其基本特相关图片点有:1.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把重点放在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上;2.以国际市场为目标,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3.生产要素通过国际、国内的双向流动,达到优化组合,提高其使用效率;4.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大,风险也大。影响因素 对一个实行外向型经济政策的国家来说,汇率制度安排的变动或多或少会改变社会利益分配格局。近些年来,在强劲的外贸出口态势下,中国一直处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的状态。这种情况使人们面临更大的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为了稳定币值,要投放大量货币到外汇市场,使得央行不得不紧缩银根,压缩商业银行的贷款进行冲销操作。其结果是将由外向型经济部门带来的损失转嫁给了内向型经济部门。很显然,这种单一盯住美元制度的“分配效应”所产生的利益格局造成经济资源的再分配,使外经贸企业、外向型经济发达相关图片地区经济表现相对内向型企业和地区处于优势地位。 1、汇率低估虽然能刺激贸易出口的增长,但也使中国经济形成了对外向型经济较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在中国加入WTO并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之后将更加明显。有关资料表明,2001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5097.7亿美元,外贸依存度达44%,分别是1990年的4.4倍和1.47倍,甚至高于美国、日本等开放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根据国家海关总署所发布的2004年全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情况,2004年中国进出口高达11547.4亿美元,这相当于2001年全年贸易规模的2-3倍。中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一般较低,为了争夺外部市场,出口企业通常在国外市场上进行价格战。过度打压价格,不但是对国家资源和利益的一种浪费,而且还带来了出口竞争性国家和逆差国家的指责。 据统计,仅2003年的一年内,中国出口企业的71%、出口产品的39%遭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损失约l70亿美元,其中食品和土畜产品出口有90%的企业受损,造成损失约90亿美元,轻工、机电类产品在“入世”后受技术壁垒限制加大,损失分别约40亿美元和20亿美元。在对我进行技术壁垒限制的国家中,欧、日、美三大经济体总共占到95%,分别是41%、30%和24%。近20年来,中国商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近400起倾销指控,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累计约近100亿美元。然而在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人们为了获得出口对GDP的支持,仍然不得不坚持以低估的汇率政策以及出口补贴等优惠政策来鼓励贸易出口,这对中国的整体利益而言得不偿失。 2、汇率政策的适当调整,不仅能够为竞争日益激烈的出口企业寻找更大的市场,还能使经济发展的动力转向内向型经济。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内部需求的扩张。中国从1997年“软着陆”之后就进入了长达六年的经济紧缩时期,内需增长不足已成为中国当前所要解决的一大经济难题。中国外向型经济部门所生产制造的产品多数集中在轻工、机电、电器、纺织、服装、玩具等行业,这些行业目前在中国东部地区的需求基本已经达到饱和,国外市场也同样趋于饱和,进一步的生产不利于增加行业利润,拉动需求;与之相反,中西部地区则对这些行业的商品存在有效需求,如果能顺利地实现产业的跨地区转移,一方面可以增加当地收入,另一方面也开发了一个巨大的市场。相关介绍 中国外向型经济的特征 1.政府主导型经济;2.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同时,发挥全国各地产业优势,共同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3.以“三来一补”为起点,实现从贸易为主转为与国际经济的经济和技术合作;4.以重点出口产业群体作为产业外向化发展的中坚力量,形成大中小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协作体系;5.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对内对外开放齐头并进。 日前,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开放将出现三大变化,即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与内向型经济模式的区别理论依据不同 内向型经济是以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为依据,认为必须对国内的民族工业施以保护措施,以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这些国家一般实行高估本币和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来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外向型经济是以比较利益理论为依据,认为经济的发展应当依靠国际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和发展本国经济的优势才能达到。同时,承认经济的外向化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经济发展的途径不同 内向型经济立足于国内的经济环境,力求通过国内的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和流通来发展本国的经济。外向型经济则是通过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生产要素,并发挥本国的资源优势,采取以出口为主导的发展途径,使本国经济在国际经济的竞争中谋求发展。贸易功能不同 内向型经由于割裂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基本上不受国际价值规律的制约。对外贸易只限于引进一些国内必需的先进设备和原材料,出口也只为了换汇的目的,带有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性质。外向型经济则是以扩大出口为导向,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而,外贸起着先导的作用。通过对外贸易,把本国有竞争力的商品打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实现商品的增值,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转换机制不同 在内向型经济环境下,产品的更新换代完全靠国内市场的引导,故其转变能力极低。外向型经济则必须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来调制产业结构,为了占领国际市场,必须参与国际产业转换的循环机制,这就促使国内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商品结构频繁的变化和发展。政府功能和企业行为准则不同 在内向型经济模式下,政府机构和功能的确定,主要依据国内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外向型经济模式的机构和功能必须符合国际惯例,要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要适合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需要,能够高效率的运转。外向型经济的企业行为,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标准来经营管理,并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积极发挥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主体作用。
原理简介 一项投资在特定时期内的年度增长率 计算方法为总增长率百分比的n方根,n相等于有关时期内的年数 公式为: (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年数) - 1公式计算 (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年数) - 1 这个概念并不复杂。举个例子,你在2005年1月1日最初投资了10,000美金,而到了2006年1月1日你的资产增长到了13,000美金,到了2007年增长到了14,000美金,而到了2008年1月1日变为19,500美金。 根据计算公式,Your CAGR would be the ratio of your ending value tobeginning value (,500/,000 = 1.95) raised to the power of 1/3 ( since1/# of years = 1/3), then subtracting 1 from the resulting number. 1.95 raised to 1/3 power = 1.2493. (This could be written as 1.95^0.3333) 1.2493 -1=0.2493 Another way of writing 0.2493 is 24.93%. 最后计算获得的CAGR为24.93%,从而意味着你三年的投资回报率为24.93%,即将按年份计算的增长率在时间轴上平坦化。当然,你也看到第一年的增长率则是30%(13000-10000)/10000*100% 可以理解为,年增长率是一个短期的概念,从一个产品或产业的发展来看,可能处在成长期或爆发期而年度结果变化很大,但如果以“复合增长率”在衡量,因为这是个长期时间基础上的核算,所以更能够说明产业或产品增长或变迁的潜力和预期。 复利,就是复合利息,它是指每年的收益还可以产生收益,就是俗称的利滚利。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复利的计算公式 复利的计算公式是:S=P(1+i)^n 即:本利之和=本金×(1+利率)×期数”这个“期数”时间因子是整个公式的关键因素,一年又一年(或一月一月)地相乘下来,数值当然会愈来愈大。 公式为:(现有价值/基础价值)^(1/年数) - 1 股票(上市公司)的复合增长率 复合增长率(CAGR,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复合增长率不等于GR(Growth Rate)的数值,它描述的是较稳定的投资回报, 不会为短期回报(GR)的剧变而迷失方向。举例应用 这个概念并不复杂。举个例子,你在2005年1月1日最初投资了10,000美金,而到了2006年1月1日你的资产增长到了13,000美金,到了2007年增长到了14,000美金,而到了2008年1月1日变为19,500美金。 根据计算公式,复合增长率为期末价值除以初始价值(19500/10000=1.95),再开1/3次方(从2005年到2008年共3年),最后减去1就是要求的结果。 1.95开1/3次方(可以写成1.95^0.3333)等于1.2493 1.2493 -1=0.2493 也就是说,复合增长率为24.93%. 这意味着你三年的投资回报率为24.93%,即将按年份计算的增长率在时间轴上平坦化。当然,你也看到第一年的增长率则是30%(13000-10000)/10000*100% 可以理解为,年增长率是一个短期的概念,从一个产品或产业的发展来看,可能处在成长期或爆发期而年度结果变化很大,但如果以“复合增长率”在衡量,因为这是个长期时间基础上的核算,所以更能够说明产业或产品增长或变迁的潜力和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