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最早的外国海关机构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古希腊城邦雅典。11世纪以后,西欧威尼斯共和国成立以“海关”命名的机构即威尼斯海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各国除继续在沿海、沿边设置海关外,在内地水陆交通要道也设置了许多关卡。资本主义发展前期(17-18世纪),海关执行保护关税政策,重视关税的征收,并建立一套周密繁琐的管理、征税制度。19世纪,为发展对外贸易,欧洲各国先后撤除内地关卡,废止内地关税,并且基本停止出口税的征收。海关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有法国、英国、荷兰、意大利、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发展中国家大部分布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这些国家曾经长期遭受殖民主义国家的侵略和剥削,经济比较落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海关,除向发达国家发展各种方式斗争外,还对本国现代海关制度进行开发和科技运用。 中国海关历史悠久,早在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古籍中已有关于“关和关市之征”的记载。秦汉时期进入统一的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发展,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在合浦等地设关。宋、元、明时期,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后,于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1684-1685),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福州)、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丧失关税自主权、海关行政管理权和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变成半殖民地性质的海关,长期被英、美、法、日等帝国主义国家控制把持,成为西方列强掠夺中国人的一个重要工具。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接管海关,宣告受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海关历史结束,标志着社会主义性质海关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原海关机构和业务进行彻底变革,经历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完善海关建制。职责 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海关职责也有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海关职责也有变化。但以下几项职责是绝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相同的:①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③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部加大查缉力度。其他是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保税管理、沿海巡逻警戒、管理航行一级保护版权和专利权等。21世纪初,有些国家除对传统的有形贸易(实物)监管外,还对无形贸易(服务贸易)进行监管。许多国家政府指令本国海关履行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即对高科技产品、导弹技术产品、核相关双重用途产品、生化武器、常规武器、环境污染物质和有毒废料、濒危物种、文物等进行管理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中国海关职能有4项:监管、征税、查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的权力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1.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2.查阅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3.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4.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5.复制权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6.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7.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8.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9.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10.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缉私警察将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11.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12.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13.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14.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中国海关 一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 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个定义表明海关的权力授自国家,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关境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全权地行使海关监督管理权,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级党的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41个直属海关和2所海关学校(上海海关学院和秦皇岛海关学校);第三层次是各直属海关下辖的562个隶属海关机构。此外,在布鲁塞尔、莫斯科、华盛顿以及香港等地设有派驻机构。中国海关现有关员(含海关缉私警察)48000余人。目前,共有国家批准的海、陆、空一类口岸253个,此外还有省级人民政府原来批准的二类口岸近200个。(一)进出境监管 中国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2003年,全国海关共监管进出口货物164254万吨,进出境运输工具2292万艘(辆、架),进出境集装箱4410万标箱,同比分别增长1.6%、3%和26.4%;监管进出境人员23259万人次、邮递物品9657万件、快件5359万件。(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总署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0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达3711.6亿元,比上年增收1120.95亿元、增长43.27%。1998年至2003年,全国海关征收各种税费净入库达13713.48亿元,为增强中央财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总署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1999年组建的海关缉私警察,是国家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走私。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2939起;立案侦办走私罪嫌疑案件12816起,案值100.8亿元;上缴罚没收入21.3亿元;对3090名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全国海关坚决查缉毒品、文物、武器弹药、濒危动植物和反动、淫秽、盗版、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骗汇、骗退税、制售假冒伪劣等经济犯罪的斗争,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总署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中国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海关总署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海关总署 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并管理6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 中国海关实行“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队伍建设要求。公务员招录 近几年来,中国海关总署系统依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每年均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2005年度的考试录用工作即将开始,招录人数为1521人。本次招录将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10月16 — 26日。欢迎有志投身海关事业者报考,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程序,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后加入海关的大家庭。中国海关历史海关管理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后,中国已失去关税自主权,但海关行政仍由中国管理。1853年9月,上海小刀会起义,占领上海县城,迁设租界外滩的江海关被群众捣毁。英、美两国驻沪领事遂擅行公布船舶结关暂行条例,因外国商人反对,未能施行。这时,外商船舶自由出入上海港,江海关受外国势力阻挠无法恢复征税工作。1854年夏,英领事阿礼国(1809~1897)提出一个中外合组海关的方案,两江总督怡良(? ~1867)派苏淞太道吴健彰(约1815~约1870)于 6月29日和英、美、法三国驻沪领事会晤,规定:三国领事各提名一人,由中国任命为税务监督,与中国共同管理江海关的征税事宜1858年清政府与英、美、法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款》对这一办法作了修改:“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美)人帮办税务,毋庸英(美)官指荐干预”,并“各口划一办理”。1859年江海关英籍税务监督李泰国(1832~1898)被委派为总税务司,负责募用外国人在各口岸任税务司,从此,外籍税务司管理中国海关便成为制度了。1861年起,广州副税务司英人赫德任总税务司(初为代理),一直管理中国海关近半个世纪。海关机构: 在中国当时的政府系统中,1861年起海关由新设的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1902年改为外务部)统辖;1906年改隶专设的税务处;1928年后改由财政部关务署统辖。 海关的最高机关是总税务司署,设总税务司、副总税务司,下设六个办事文案。1896年上谕总税务司兼办邮政,赫德遂兼总邮政司,并设邮政局总办、副总办。又同文馆的教习也在总税务司署编制。1901年同文馆合并于京师大学堂,1911年邮政为邮传部接管,二者脱离海关。中华民国建立后,总税务司署组织改为五科三处,旋又改为九科二处。总税务司署直辖全国各税务司署,亦即各口海关。19世纪80~90年代,随着边疆危机和列强分据租借地,又有边境海关(边关)、租界地海关的设立。这些海关受到有关列强或租界地当局的辖制,享有特惠、减税权利。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通商口岸50里内的常关改归海关管理,总税务司署的征税权力又扩大了。 海关事务主要为征税和船钞两大部门。征税分内班(处理商人报关、征税)、外班(查验过关商货)、海班(巡水缉私)。船钞民国以后改称海务,主管船政和港务事宜。人员最多时为兼办邮政时代,1910年有19169人;1911年邮政脱离后,降至7230人;以后大体在八九千人之间。其中洋员约占1/6,国籍最多时达20余国,而以英人占绝对多数。海关要职都由洋员担任,华员仅任中下级职位;华洋关员生活待遇悬殊,形成洋员统治华员局面。收回海关管理权的斗争: 终清一代,海关管理征税,税款的保管则由清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掌握。辛亥革命爆发后,总税务司伙同北京的外交团把海关税款分存于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银行的总税务司帐户。从此,税款保管权也落入外国人手中,甚至连偿债、赔款剩下的关余,中国政府也无权动用。1917年,孙中山领导的军政府成立于广州,从1918年起,要求按比例分取关余,与外交团、总税务司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并逐步发展为要求关税自主、收回海关管理权的群众性运动。1924年开始的国民革命推动了这一运动1926年10月,广州革命政府外交部公布《征收出产运销物品暂行内地税条例》,成为第一次撇开帝国主义控制的海关,自行征收产销税的行动。随后,各地方势力也趁机征收货物附加税。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受到了打击。中国海关公布54号令 近来,往返香港和内地的旅客,由于所带物品超出限额而被内地海关人员抽查和征税的个案不断增加。对此,海关有关人士表示,近期加强抽检主要是根据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简称“54号令”)。以“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被各地海关严格执行。目的是严控超额物品入关,打击违法走私。此一规定引发了各方舆论关注和争议。 “54号令”于今年8月19日颁布,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关衔制度 海关海关关衔制度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 2003年2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江泽民主席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 7月8 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四号颁布实施; 8 月4 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首次评定授予关衔办法》。 9 月 12 日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关衔仪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领导同志为海关总监、副总监和一、二级关务监督代表共 277 人颁发授衔命令证书。 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 督办 (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 督办 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 督办 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晋级;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全国海关首次授予关衔总人数为 32236 人。 2003 年 10 月 1 日全国海关工作人员正式佩戴衔级标志上岗工作。海关教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海关管理系成立于1974年,是我国在海关管理方向唯一的本科教学单位,旨在培养熟悉国中国海关大楼际经济贸易、法律、精通外语、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的海关管理和进出口专业人才。 海关管理是集经济学、法学和管理学等学科而产生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其学科体系的构建由海关管理学、海关法学、国际海关组织与公约协定、协调制度归类四个方面组成。 海关管理系1976年招收海关专业的学生;现已培养本科生1000多人,1985年招收研究生,1990年停招,共培养了29名涉及关税专业、国际海关组织与公约协定及海关史专业方向的研究生。曾举办海关总署英语提高班、岗前培训班、验估统计班、缉私警察班等,平均每年80多人,总数已达1000多人。1996年开始招海关二学位,至2008年,共毕业学生总数达290多人。 在海关系毕业生当中,其中大部分已经走上了我国海关的工作岗位,其中三人现担任海关总署副部级领导职务,相当多的学生成为我国海关的司局级或处级领导骨干。 目前海关系有教学科研人员12人,其中正教授2人,副教授4人,讲师6人。 系主任:徐伟 成 员:郑俊田、李柱国、王福明、张维亮、何晓兵、吴爱华、杨建华、李毅、王辛娥、王春蕊、林晓洁上海海关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由原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升格而来,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海关高等教育已有近百年历史,1908年清政府在北京建立税务学堂(后更名为税务专门学校,并迁址上海),该学堂是世界上最早从事海关高等专业教育的学校之一。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上海海关学校设立;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3月,教育部批准在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设立上海海关学院。 学院现设有海关管理系、海关经济系、海关法律系、海关外语系、公共基础教学部等五个教学系(部);设置了分属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四个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684人。学院的主要任务是立足海关,培养符合海关事业发展要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面向社会,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经贸、物流、报关专业人才;并积极开展海关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学院同时承担海关系统中、高级干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等任务;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分工和亚太区域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逐步承担该区域海关人员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40余人,其中教授20人,副教授3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8%,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为6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院设有海关管理研究所和海关国际问题研究中,公开出版《上海海关学院学报》。紧密结合海关改革发展和双边、多边、区域海关国际合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科研经费以年均35%的幅度增长。 学院综合素质教育、准军事化管理贯穿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实行综合测评制度,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近年来,学院以教学、培训、科研为中心,始终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根本任务,在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力求培养海关与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学院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占地面积521亩。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设置标准,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海关楼、图书馆和先进的ATM校园网,教室都具备多媒体授课的条件;并建有数码阅览室、视听室、文娱活动综合楼、网球场、游泳馆、体育馆等配套设施,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院办学条件优良,建有电算化会计、ERP沙盘模拟、世界海关组织(WCO)远程教育等实验室;建有H2000通关系统、海关商品归类、海关缉私教学(在建)、现代国际物流与电子通、报关仿真模拟等实训室和模拟法庭。拥有海关信息资料中心、海关管理研究所、海关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地区中国培训中心等科研机构,教室全部具备多媒体手段授课的条件,并建有数码阅览室、视听室、文娱活动综合楼、网球场、体育馆、室内游泳池等配套设施。校园环境优美,绿化面积占地50%以上,被评为“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十大景观”之一。 学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海关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不断改善的办学条件为保障,进一步提高学校在海关事业发展、海关能力建设和海关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参与度,培养国家海关事业、外经贸事业和社会事业发展近期需求的专门人才,把学校建成具有中国海关特色、国际化的海关本科学院。 按照立足行业、服务地方、社会,面向世界的办学思路,努力构筑职前、岗位、职后的海关及外经贸专业人才终身教育体系,适应中国海关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人力资源开发配置的需要和客观要求,为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地方经贸提供海关管理、物流通关等应用复合型人才储备。同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要求为亚太地区各成员海关的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培训地区海关官员,不断提高我院的办学层次和效益,努力把我院建成具有中国海关特色,在国际海关组织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中国海关高等教育的本科学院。 学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测评条例》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能、军、行为礼仪、法纪廉洁、团队精神、心理健康、诚信意识、环保节约、创新意识”等14个方面的内容实施综合测评。对学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海关院校准军事化管理办法》要求学生做到“内务卫生有序化、队列动作整齐化、服装穿着标准化、一日生活规范化”。 法学(海关法方向)、税务(关税方向)、物流管理(海关监控与贸易安全方向)等本科专业培养面向海关及社会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海关就业和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相结合。学生毕业后如报考海关系统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政策的程序和标准,从笔试成绩、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报关与国际货运及应用英语(经贸英语方向)等专科专业培养面向经贸企事业单位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 秦皇岛海关学校1983年4月筹建,是海关总署党组决定建立的一所中等专业学校。学校于1985年开始招生,同时,逐渐开始承担各类培训任务。2002年学历教育停止招生,2003年经过改制,更名为“海关总署秦皇岛培训学校”。主要承担总署组织的处、科级干部、关衔晋升、业务尖子、技术能手的中长期系统化培训任务。 学校占地总面积98.8亩,建筑面积37700平方米。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学员宿舍、餐厅等建筑。有占地1000平方米的拓展训练场地,可以开展攀岩等11个项目的生存训练。目前,学校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工作已接进尾声,新建教学综合楼、学员宿舍、餐厅,将增加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并于 2005年10月交付使用。 学校建校20年,培养中专毕业生3487名,其中:海关专业毕业生3286名,报关专业201名。举办各级各类培训班110期,培训学员5552名。其中:处级干部培训38人、科级干部培训1772人、缉私警察培训2172人、部队转业干部培训442人、岗前教育培训745人、其他培训383人。 目前图书馆藏书6.8万册。学校拥有较完备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可实现课堂教学、模拟教学。整个校园已联通海关业务网、政府专网,基本实现了传输网络化、终端智能化、办公自动化。校园服务设施齐全,为培训学员提供了良好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海关国际组织 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于1953年 1月26日,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一个国际政府间海关组织。到1981年底有成员国93个。其主要宗旨是促进各国政府在海关事务上的合作,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海关制度,简化海关手续,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政府于1983年 7月18日加入《关于成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成为海关合作理事会的成员国。
海交会 (海峡两岸经贸交易会)是福建省举办的一年一度大型综合性对台对外经贸活动,是两岸经贸交流的盛会。海交会又称“5·18”活动,固定安排在每年5月18日开幕,内容涵盖两岸合作、区域协作、商品交易、项目招商、经贸研讨、文化交流等。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国贸促会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承办,以“促进两岸合作、加强经贸交流、展示海峡西岸”为主题。海交会前身是创办于1994年的中国福州国际招商月和创办于1999年的海峡两岸科技成果交易会,至今已连续举办七届,累计接待来自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近百个城市的十几万名来宾;累 计签约项目3000多项,合同利用外资近百亿美元;累计接待参展客户和观众约100万人次;累计有近千个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建成投产。海交会也带动了商贸、服务、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同和投资者的欢迎,在海内外客商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海峡”主题 海交会突出“海峡”主题,台资企业参展参会踊跃,是中国大陆与台湾有关方面联手举办的规模盛大的两岸经贸展,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平台。福州与台湾隔海相望,在对台经贸交流方面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海交会专设台湾馆,邀请台湾有关行业协会联合承办,主要展示台湾本岛电机、电子、机械、建材、农业等产品。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台中世贸协会、台湾工业科技研究院、台湾光电技术促进会、台湾信息技术策进会、新竹科技工业园区、台北电脑同业公会等机构先后组织近2000家台资企业参展。台湾馆内还另设金门馆、马祖馆、澎湖馆,以展示金马澎旅游风光、风土人情和特产为主。同时组织在福建以及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投资的台资龙头企业参展。每年海交会期间均有近千名台湾政经界知名人士应邀参展参会。“经贸”主题 海交会突出“经贸”主题,商业配对到位,交易成果显著,参展效果好,成为中国会展业一道倩丽的风景线。海交会每年在境内外重点地区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和投放,与海内外专业展览公司、中介机构合作招展,与国内著名展会对接,联合国内各大中心城市,加大专业客户和采购商邀请力度。从2003年开始,海交会主展与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简称商交会)合并展出,按照“博中有专、专中有博”的办展思路,对展示产品进行细化,海交会设立中心馆和台湾馆,商交会分别设立纺织服装、工艺礼品、食品、家居用品等专业馆。商交会的加盟增强了海交会的商品展示与交易功能,每届展出规模达6万平方米约2000个国际标准展位,每届前往参观、洽谈的客户和观众约达30万人次,累计签订4000多项交易合同,交易总金额达数十亿美元。海交会期间还配套举办两岸经贸合作、跨国公司投资、逆向采购等一系列研讨会、洽谈会、论坛等活动,是展示企业风采、扩大品牌宣传、交流行业信息、沟通供需渠道、谋求发展商机的理想平台。新亮点 海交会年年都有新亮点,对外影响力和辐射功能日益增强,成为海内外媒体关注的焦点。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社、中新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级主要媒体每年均派出专门报道组参加海交会新闻报道工作,港澳台地区主要媒体和美国、欧洲、日本、东南亚国家的华人媒体也对海交会进行广泛报道。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著名网站大量发布海交会信息,与海交会网站进行链接并进行全程图文直播。发展 2003年第五届海交会在全国上下抗击“非典”、经贸会展活动相继取消的特殊时期如期举办,成为福建省抗击“非典”成功的转折点,被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誉为“非常时期的一次非常盛会”;2004年第六届海交会在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的大背景下举办,与首届世界闽商大会、首届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第四届世界福建同乡恳亲大会四会联办,相互造势,盛况空前;2005年第七届海交会在台湾政党领导人访问大陆后率先实现台湾农产品免税直航大陆的历史性突破,创造了两岸农产品贸易的“福州模式”,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从而创造了来宾团组层次最高、数量最多,媒体报道量最大,展会参观人流和洽谈成交金额最多等多项历届之最,成为最成功的一届海交会。 由柳洪平创建。
海运特点 海洋运输具有以下特点:天然航道 海洋运输借助天然航道进行,不受道路、轨道的限制,通过能力更强。随着政治、经贸环境以及自然条件的变化,可随时调整和改变航线完成运输任务。载运量大 随着国际航运业的发展,现代化的造船技术日益精湛,船舶日趋大型化。超巨型油轮已达60多万吨,第五代集装箱船的载箱能力已超过5000TEU。海运作用 1、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虽然存在速度较低、风险较大的不足,但是由于它的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以及对货物适应性强等长处,加上全球特有的地理条件,使它成为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总量的80%~90%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由于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使货物运输向集合化、合理化方向发展,而且节省了货物包装用料和运杂费,减少了货损货差,保证了运输质量,缩短了运输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2、 海洋货物运输是国家节省外汇支付,增加外汇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在我国运费支出一般占外贸进出口总额10%左右,尤其大宗货物的运费占的比重更大,贸易中若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术语,争取我方多派船,不但节省了外汇的支付,而且还可以争取更多的外汇收入。特别把我国的运力投入到国际航运市场,积极开展第三国的运输,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的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建立自己的远洋船队,注重发展海洋货物运输。一些航运发达国家,外汇运费的收入成为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3、发展海洋运输业有利于改善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国际贸易出口商品的结构 海洋运输是依靠航海活动的实践来实现的,航海活动的基础是造船业、航海技术和掌握技术的海员。造船工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产业,它的发展又可带动钢铁工业、船舶设备工业、电子仪器仪表工业的发展,促进整个国家的产业结构的改善。我国由原来的船舶进口国,近几年逐渐变成了船舶出口国,而且正在迈向船舶出口大国的行列。由于我国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船员外派劳务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海洋运输业的发展,我国的远洋运输船队已进入世界10强之列,为今后大规模的拆船业提供了条件,不仅为我国的钢铁厂冶炼提供了廉价的原料、节约能源和进口矿石的消耗,而且可以出口外销废钢。由此可见,由于海洋运输业的发展,不仅能改善国家产业结构,而且会改善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结构。 4、海洋运输船队是国防的重要后备力量 海上远洋运输船队历来在战时都被用作后勤运输工具。美、英等国把商船队称为:“除陆、海、空之外的第四军种”,原苏联的商船队也被西方国家称之为“影子舰队”。可见,它对战争的胜负所起的作用。正因为海洋运输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海上航运事业,通过立法加以保护,从资金上加以扶植和补助,在货载方面给予优惠。
简介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1es:H.R.),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几个方面。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11项免责事项,尤其是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奠定了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均规定了较短时间。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对于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 海牙规则产生于航运业的发展至于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这使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有限。因而,人们常常用提单(B/L)中的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总体看来,《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力量不均衡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地有各种缺点和不足。比如期限过短,限额过低等。而且,随着国际经贸的发展,海牙规则的部份内容已落后,不适应新的需要。对其修改已成为种必然趋势。这样,从60年代开始,国际海事委员会着手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2月通过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协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于1977年6月生效,这就是维斯比规则。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又通过了《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产生背景 货物提单的使用由来已久。早期的提单,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都比较简单,而且其作用也较为单一,仅作为货物的交接凭证,只是表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逐步发展,提单的性质、作用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背面条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提单产生的早期,即自货物托运形式出现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在海上航运最为发达的英国,一方面,从事提单运输的承运人,即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Common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灾(ActofGod)、公敌行为(Queens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法律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这种免责条款从18世纪开始出现,到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有的提单上的免责事项甚至多达六七十项,以至有人说,承运人只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无责任可言。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无限扩大免责范围的作法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极度的混乱,其直接结果不但使货方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不良局面。这不仅损坏了货主、保险商和银行的利益,而且也严重阻碍了航运业自身的发展。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船东国在提单上滥用免责条款的时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货主国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了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HarterAct),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该法规定,在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该法规定,凡违反这些规定的提单条款,将以违反美国“公共秩序”为由宣告无效。 《哈特法》的产生,对以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澳大利亚1904年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新西兰于1908年制定了《航运及海员法》;加拿大于1910年制定了《水上货物运输法》。这些立法都采纳了《哈特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哈特法》的有关规定对提单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但是,少数国家的努力是难以解决承运人无边际免责的实质问题。而且各国立法不一,各轮船公司制定的提单条款也不相同,极大地妨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可能按某一国的法律处理,因此,制定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来制约提单已势在必行。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虽然延缓了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进程,但同时又给制定国际统一规则带来了生机。战后由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货主、银行、保险界与船东的矛盾更加激化。在这种情况下,以往对限制合同自由,修正不合理免责条款问题一直不感兴趣的英国,为了和其殖民地在经济上、政治上采取妥协态度,也主动与其他航运国家和组织一起寻求对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也主张制定国际公约,以维护英国航运业的竞争能力,保持英国的世界航运大国的地位。为此,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MaritimelawCommittee)于1921年5月17日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定名为《海牙规则》,供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纳。以此为基础,在1922年10月9日至11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对海牙规则进行若干修改,同年10月17日至26日,于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讨论海事法律的外交会议上,与会代表作出决议,建议各国政府采纳这个规则,在稍作修改后使之国内法化。1923年10月,又在布鲁塞尔召开海商法国际会议,由海商法国际会议指派委员会对这个规则继续作了一些修改,完成海牙规则的制定工作。随后,1923年11月英国帝国经济会议通过决议,一方面建议各成员国政府和议会采纳这个修订后的规则使之国内法化;另一方面率先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由此而产生了《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ofGoodsbySeaAct1924-COGSA)。这个法律在1924年8月获英皇批准。1924年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影响 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中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中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特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责任制为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制。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规定很多,约有17项,列举如下:(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者是以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故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者重量的损失,或者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对于承运人的免责太多,这样对托运人是不公平的,所以,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包括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原来的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变更为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高者计算等等,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托运人不利的处境,《汉堡规则》相比较而言就比较公平合理。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共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十条是实质性条款,第十一至第十六条是程序性条款,主要是有关公约的批准、加入和修改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通过规定单位最高赔偿额的方式,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充分体现了对承运人利益的维护。《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承运人单位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按照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应为100金英镑。一是按英国起初的英国航运业习惯按100英镑纸币支付,后来英国各方虽通过协议把它提高到200英镑,但还是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几十年来,由于英镑不断贬值,据估计1924年的100英镑的价值,到1968年已相当于当时的800英镑的价值。在这样英镑严重贬值的情况下,如果再以100英镑为赔偿责任限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反了《海牙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二是在《海牙规则》制定后,不少非英镑国家纷纷把100英镑折算为本国货币,而且不受黄金计算价值的限制和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幻莫测,以致和现今各国规定的不同赔偿限额的实际价格相距甚远。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索赔与诉讼时效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托运人应向承运人保证他在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标志、号码、数量和重量的正确性,并在对由于这种资料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和费用,给予承运人赔偿。” 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海牙规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托运人未经承运人同意而托运属于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货物,应对因此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一切损害和费用负责。 ③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托运人对他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因过错给承运人或船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该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该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或义务的,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结合本规则“运输契约”定义的规定,可以看出:①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②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属于《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存在问题 1、较多地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免责条款和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上表现尤为明显,造成在风险分担上的不均衡。 2、未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 3、责任期间的规定欠周密,出现装船前和卸货后两个实际无人负责的空白期间,不利于维护货方的合法权益。 4、单位赔偿限额太低,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 5、对某些条款的解释仍未统一,“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的差异;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含义;作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的解释等,因没有统一解释而容易引起争议。
简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如,关于国际贸易的公约、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等。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在制定过程中都经过充分准备和详细讨论,常设事务局对一些国家的实体法及冲突规则作过比较研究,起草公约草案的特别委员会和各国参加大会的代表团,由有名的国际司法专家组成,草案征求过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享有较高的信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对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会议机构 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成员 64个正式成员(2004年6月30日):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 设在荷兰诲牙。主要活动全体大会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常每四年开一次全体大会(plenary session),又称“外交大会”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时也可召开临时大会。会议通过的所有文件载入“最后文件”(Final Act),并由与会代表签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第19届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中介人持有证券的若干权益准据法公约》。特委会和非正式磋商 除全体大会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还经常召开起草新公约或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特委会或非正式磋商。从1977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鉴于成员国的增加,开始关注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公约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特别是针对有关涉及缔约国间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的公约。通过公约 迄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通过了36项公约,广泛涉及国际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领域。较为重要、参加国较多的公约有: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外国公文书取消认证公约》等。其在促进协调和统一各国国际私法方面的努力, 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2003年活动情况1.继续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原《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 1月和3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分别召开起草《法院选择协议公约》非正式工作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会后提交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 (“工作组草案”),大大缩减原管辖权公约的内容,仅以“法院选择协议”作为管辖的唯一基础。4月召开的“总务与政策”特委会就工作组草案能否作为管辖权公约下一步谈判基础征求各国意见。获得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的支持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2月召开“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第一次特委会”,主要讨论前述工作组草案,对公约范围、法院选择协议的实质有效性等重大分歧达成妥协,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读。 来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及港澳特区的代表组团出席了上述会议。中国代表团对公约的范围持灵活态度,但反对在公约中规定政治性条款,强调公约的规则应平衡兼顾不同国家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关注。2.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 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扶养义务公约特委会”,主要就制订新的《扶养义务公约》所涉问题初步交换了意见,包括公约范围、行政合作、扶养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管辖权、准据法等问题。 中国派团出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主张公约应充分反映和保护被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被扶养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获得扶养费,支持公约为此建立合作机制。 3.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 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主要讨论上述三项公约自1989年特委会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各国介绍了各自的实践做法;在公约的强制性或排他性、送达收费等问题上各国仍坚持原有立场,未有大的突破。会议并对海牙送达公约的手册进行了更新。 中国组团与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反对依照送达公约收取费用的做法,支持对“民事或商事”作广义理解。同中国的关系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同中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1981年中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立联系,并多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指定外交部为负责与该组织联系的“国家机关”。中国外交部积极参加了该组织的各项活动。该组织秘书长汉斯·范鲁和副秘书长邓肯(William Duncan)分别于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访问。 目前,中国已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两项海牙公约,并于2000年12月签署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此外,根据中英、中葡关于香港、澳门适用国际公约问题的有关安排,一些海牙公约可单独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单独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包括:遗嘱形式公约、取消认证公约、承认离婚及分居公约、儿童诱拐儿童、信托公约。单独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公约包括:民事程序公约、扶养儿童法律适用公约、保护未成年人公约、取消认证公约、儿童诱拐公约。经中国同意,香港及澳门特区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一个世界型组织,但1893年至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仅是临时性的国际会议。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将它改为常设性的国际组织,此后每四年举行一次会议。1987年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该组织。截至2005年6月28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有成员国65个。从1951年第七届会议至2005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37个公约,其中27个公约已生效。
简介 又名:香港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Hong Kong Kenxinda Technology Co., Ltd. 总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大厦18楼 深圳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鑫达”)创建于2003年,前身是一家主营手机及配件的贸易公司。基于对国际手机市场的了解,以及此前积累的丰富经验,垦鑫达意识到了国际手机市场上的巨大空间和机遇,于是在短期内成立了核心团队并对公司发展方向定位,同时引进大批人才和投资,自此公司飞速发展起来(真正体现了“深圳速度”的精神)。 垦鑫达是少数几家有权同时生产GSM和CDMA手机的公司,并在短期内与世界多家著名电讯运营商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垦鑫达已经成为一家整合研发、配件生产、整机的组装、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专业厂商,同时提供OEM/ODM服务。公司以高科技民族品牌企业为目标;以人力资源和科技为基础;创造性、高效率、更专业、更强大等这些特质都在垦鑫达这里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应用和体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垦鑫达将成为世界顶级手机生产商!贝馨工业园 贝馨工业园是垦鑫达的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工业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梅观高速、机荷高速和龙大高速均经过该镇)。 目前,世界人们都在关注环境,环境不仅是企业责任,亦是世界的焦点。作为一家成功的企业,贝馨电讯工业园更加重视环境,在生产的每个步骤都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工业园内设立完善的环境控制系统,并投资资金引进先进的设备运行系统。 贝馨工业园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办公风格与位于特区内的公司总部相似——明亮大方。园区可容纳500名管理人员和5000名生产线员工同时开展工作。园区主要划分为SMT车间、LCD区、摄像头区、电池区、模具区、集成区、检验区、包装区和进出口部。各个部门工作划分明确,均独立开展生产活动。公司文化和社会责任 物流 展望 认证 CE,RoHS,CO,ISO 9001,ISO 14001 etc.
简介 国贸大厦总体以方形塔楼为主体,楼高53层(地下3层)160米,第5-23层深圳国贸大厦及25-43层为办公楼标准层,第24层为避难层,第49层为旋转餐厅,第50层屋面设有直径26米的的直升机停机坪。塔楼北侧为5层(地下1层)长150米的裙楼,构成一个规模宏大的商场,与大厦内银行、餐厅、展销枯、证券交易厅交相辉映。裙楼内设有一玻璃拱形顶中庭,中庭两侧的连廊和参差的挑毫映衬着室内的音乐喷泉,使大厦更见风致。地下部分设有可停放130辆汔车的地下停车场。大厦配备了先进的楼宇控制系统、消防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和垂直、手扶、观光电梯系统,是一流集办公、商贸、金融、饮食、观光于一体。造型优美别致,设备篝精良于一身的现代建筑。 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通称国贸大厦),坐落在深圳市人民南路与嘉宾路交点东北侧的罗湖商业区高层建筑群的中心地段,是一座由中国人自己设计、施工和实施物业管理的综合性多功能超高层建筑。 国贸大厦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是我国建成最早的综合性超高层楼宇,素有"中华第一高楼"的美称,是深圳接待国内外游客的重要景点,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李鹏等先后光临国贸大厦、国际政治要人尼克松、布什、海部俊树、李光耀、加利也行后到国贸访问过。国贸大厦是"深圳经济物区的窗口"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象征"。建筑特点 深圳国贸大厦位于嘉宾路与人民南路交汇处。从1982年10月至1985年深圳国贸大厦12月29日共37个月即竣工。以三天一层楼的速度建成,这在当时是绝无仅有,创造了建筑史上的新记录。国贸大厦高160米,共53层,由中建三局一公司负责施工。是当时全国最高建筑。因此,“三天一层楼”成为享誉中外的“深圳速度”的象征,被常用来形容速度特别快,效率非常高。大厦1-4层主要为银行、商场、酒楼、发廊等,5-23层及25-43层为标准办公层,地下室、44-47层、50层为设备层,24层为避难层,48、49层为旋转餐厅。大楼高五十三层(其中地下三层)共一百六十米,大厦内配备有先进的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安监控系统、电梯系统等,安装有各类设备1700多台,90%为进口设备。大厦外墙为铝合金玻璃幕墙,外围及大堂设计精心、品味高雅、层次分明,楼内楼外茵茵绿草和盆景繁花映衬着大厦,中庭连廊参差的挑台和拱形顶与大厦相得益彰。大厦设有大型地下停车场,可容纳130个车位。大厦于1985年底投入使用。是一座由中国各部、省、市集资,深圳市物业发展公司(现物业集团前身)组织筹建的集商业、贸易、办公、饮食于一体的多功能超高层现代建筑。历史沿革 1992年1月20日上午,邓小平到深圳国贸大厦参观。邓小平听取了深圳市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充分肯定了深圳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并作重要指深圳国贸大厦夜景示。 邓小平说:“她是诞生‘神话’的地方,她的‘矗立’本身就是神话。”说起最早的建筑工程招标,说起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说起那个春天声震天下的“南方谈话”,总会说起深圳国贸大厦。曾是中国第一高楼,如今在高楼林立中仍是需要仰望的里程碑。国贸大厦总设计师朱振辉。国贸大厦为深圳第二高层建筑,楼高160米,1在984年10月是全国最高建筑,于今仅次于地王大厦,位于嘉宾路与人民南路交汇的三角地带。国贸大厦由商业大楼,商务公寓和购物中心三部分组成。69层商业大楼的建筑体形的设计灵感来源于中世纪西方的教学和中国古代文化中通,透,瘦的神髓,它的宽与高之比例为1:9,创造了世界超高层建筑最“扁”最“瘦”的记录。33层高的商务公寓最引人注目的设计是空中游泳池,空间跨距约25米、高20米,上下延伸由9层至16层。夹在商业大楼和商务公寓中间的是购物商场,它的平面设计以一个形似钥匙洞的5层高的中庭为主。国贸大厦作为深圳的樗性建筑,与周围的人文,自然景观相配合,成为深圳独特的旅游景点。而新开业的主题性观光项目—“深港之窗”,就坐落在巍峨挺拔的国贸大厦顶层,是亚洲第一个高层主题性观光游览项目。旋转餐厅 国贸旋转餐厅为全国最高的中餐厅,曾被国旋转餐厅务院列为“中华之最-全国最高层旋转餐厅”。旋宫居49层,高160米,宫厅旋转,凌空欲飞,蔚为壮观,誉称世界十大旋宫行列,是镶嵌在鹏城上空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好地方!既可品尝美食,又可饱览深港两地风光。邓小平也来过这里。人们都比较喜欢请人到这里用早茶,价格比想像的便宜很多。此外,旋宫开业至今已经接待过400多位中外政要,包括江泽民、胡锦涛、朱荣基、布什、尼克松等。旋宫大约一个小时多点转一圈,差不多就是一餐饭的时间。可以看到香港上水、罗湖口岸、红树林、深圳湾、福田中心区、地王、笔架山、深圳水库、梧桐山、文锦渡等地。荣誉奖励 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国贸大厦在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国贸大厦获得了全国和深圳市的各项物业管理荣誉称号。 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五一劳动奖状、质量无投诉单深圳国贸大厦大楼封顶位、深圳市安全文明标兵小区、深圳市文明大厦。 管理公司和管理处也连年受到广大用户的赞扬和政府部门的充分肯定,获得了各项殊荣。2006年6月,更荣获“深圳改革开放十大历史性建筑”称号。 管理处实现了为用户提供优雅、舒适、安全、文明的办公、商业环境的承诺,使大厦从建成以来一直保持着深圳特区标志性建筑的地位,获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记事 国贸大事记: 1981年,人民南路与嘉宾路交汇处还是一片沼泽地,周围是低矮灰色的房屋。 1982年11月1日,国贸工程开工。 1983年8月19日,标准层邓小平参观国贸大厦开始试滑。 1983年12月18日,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开始。 1984年4月30日,,堪与香港最先进大楼媲美的国贸大厦封顶。150米的高度使它在10年时间里占据着全国第一高楼的桂冠。 1992年1月20日,邓小平登上了国贸大厦53层旋转餐厅,发表了有关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精辟论述,充分肯定“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从特区的发展谈到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 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使它名扬海外。尼克松、老布什、海部俊树、李光耀、加利等国际政要曾先后到此参观。
深圳保税区概况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翔盟物流园在福田、沙头角、盐田港三个保税区和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犹如深圳经济发展的四颗明珠,熠熠生辉。福田保税区的五彩飞虹,独领风骚,自豪地跨越深港两地;沙头角保税区晶莹剔透,淋漓尽致,骄傲地闪耀在大鹏湾畔;盐田港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强强依托,通达四海,热情地期待着时代弄潮。三区一园,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成长而不断发展壮大,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 这里是投资者的乐园,无数财富的梦想在这里孕育并成为现实。深圳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已形成了以高新技术、现代物流产业为龙头,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采购配送为基础的产业结构,成为集加工、生产、商贸、物流、研发为一体的多功能的特殊经济区域,不仅支持了腹地经济的发展,也使区域经济总量高速增长。目前,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在区内设立了1500多家企业,财富500强企业有37家落户。在方圆3.43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工业总产值和进出口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多年占深圳总量的10%以上。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是深圳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三个保税区和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的行政事务。下设三个服务中心,为投资客商提供咨询和服务。保税区和物流园区均设有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快捷的通关和商品检验检疫服务。 深圳的保税区拥有特殊的地缘和政策优势、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管理局以“保税区的发展是我们的骄傲,社会评价的好坏是我们的荣辱”为服务宗旨,实行“一站式”服务方式和紧贴国际惯例运作的管理模式,让投资者安心、放心、开心。 深圳保税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抓住特殊经济区域“先行先试”的发展机遇,正在实施保税区“一区两翼”发展战略。“一区”就是推动福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在深圳中部率先建立起自由贸易区,“两翼”是指推进在深圳东、西两翼分别建设保税区与海港和航空港联动的国际保税物流园,为今后在深圳东部和西部各建一个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区奠定政策和产业基础。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的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已正式封关运作,这将进一步提升深圳港作为国际枢纽港的地位,成为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腾飞强有力的一翼。 同迎朝阳起,共谱新篇章。给我一个机会,还你一个奇迹。我们竭诚欢迎中外客商来保税区参观考察和投资兴业,共绘发展宏图!福田保税区概况 高科技工业+现代物流业,一桥之隔自由贸易 福田保税区于1991年5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1993年2月18日隔离围网设施通过海关总署验收。围网面各为1.35平方公里。 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北邻广深珠高速公路,南沿深圳河,西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毗邻深圳地铁与香港西北铁路接驳的皇岗地铁总站。 福田保税区建有一号专用通道,经落马洲大桥直通香港。实际投资200万港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可办理特殊行驶标志。 有特殊行驶标志的香港货柜车可自由来往保税区与香港之间,有特殊行驶标志的香港私家车可经一号通道到保税区并在深圳市内行驶。 另建有二号通道、三号桥与深圳市区相连,并已开通公共巴士。 福田保税区内的各项市政设施均已完善,已完成土地平整及通路、通水、通电、通邮、电讯、排污等工程。 区内建有供8000人就餐的配餐中心和大型的会议厅,商务配套设施齐全。 生活区内建有员工宿舍,另商品住宅、酒店、餐厅、银行、学校、医疗机构等设施一应俱全。沙头角保税区 中国创办最早的保税区,土地面积最小单位土地面积产值最大。 沙头角保税区于1987年12月25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创办,并于1991年5月28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是中国创办最早的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围网面积0.27平方公里。 沙头角保税区于深圳东部的盐田区,东距华南最大国际集装箱港盐田港1公里,南距通往香港的沙头角口岸2公里,西面通过梧桐山隧道与深圳市区相连,北靠风景秀丽的梧桐山。保税区内设有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保税区有四个配套生活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可容纳3万名员工生活居住。盐田港保税区 盐田港保税区于1996年9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面积0.85平方公里。2004年8月16日国务院批准盐田港保税区和盐田港实施“区港联动”,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基础上设立,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0.96平方公里,于2005年12月30日通过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联合验收。盐田港保税区将置换到紧邻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的后方陆域。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 高起点、广空间的现代物流发展园区;与国际大港盐田港“无缝对接”;国内货物进区享受“入区退税”。 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8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与2005年12月30日正式封关运作。园区总面积0.96平方公里,分南北片区,两片区以全封闭立交桥相连,南片区0.17平方公里,北片区0.79平方公里。 在地理位置上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是在原盐田港保税区的基础上建立的,与世界十大集装箱港之一的盐田港港区浑然一体,在南片区以一条24小时开通的“绿色通道”与盐田港码头直接相连。保税物流园区的特点 园区与毗邻的港区实施一体化运作,专门发展现代物流业;园区内的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收等方面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实行“入区退税”,即国内货物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即可申请退税。保税物流园区产业功能 保税仓储: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外,园区内可保税储存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不改变货物化学性质的流通性简单加工和临港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打膜、加刷码、刷贴标志、该换包装、拼装、拆拼箱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全球采购和国际配送:根据需求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深度分销等。 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对国内、国外集装箱货物(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进行快速拆拼、集运、转运至境内外其他目的港。同时,可开展转口贸易为核心的服务贸易活动,提升口岸功能。 检测维修:在园区设立专业检测维修中心,提供检测、维修服务,延伸保税物流产业链,进一步提升物流园区功能。 商品展示: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楼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