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诠释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服装生产企业之一。 波司登2002年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举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向世界名牌进军”的十六大中国名牌企业之一。2006年度,经权威机构评估,波司登品牌价值达102.2亿元。 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子公司。首期投资达5000万元,投入建设5万多平方米波司登休闲服基地,全力拓展波司登商务男装系列。 波司登商务男装战略设置了五大管理区域,分别设置品牌推广中心 、产品研发中心 、营销服务中心、物流中心和终端管 理中心。在各大管理区域 ,波司登商务男装组合一大批富有实践经验的营销专家和技术人员,配置了世界一流的销售终端管 理系统 ,为销售网络和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 波司登商务男装依靠强大的综合管理团队倾力打造中国男装第一品牌: 明确扎实的品牌战略 精确细致的商业计划 科学的企业组织架构 高度凝聚的专业团队 完善专业的管理培训 顺畅有序的物流支援 规范的品牌运作流程 高效的特许经营模式特色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也是一个企业永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随着时代的发展,波司登羽绒服的功能必然从单纯的御寒保暖转向审美。波司登大刀阔斧地实施了一系列以设计为导向的创名牌工程:引进设计人才,研究国内国外时尚流行趋势,改变传统的设计理念,大胆创新。把原来60%、70%的含绒量果断地提高到90%;以轻薄美的要求和趋于自然的色彩风格,使原来厚、重、肿的羽绒服形象焕然一新;采用进口高技术面料,适应运动休闲的需要。很快,波司登羽绒服脱颖而出,风靡全国。其后,在创造市场、领导潮流的理念指导下,波司登带动了整个羽绒服行业向时装化、休闲化的里程碑式的转变,一举奠定了自己在羽绒服行业的领头雁地位。 认定时代方向的波司登以敢为天下先的过人胆识,走上了企改之路。在转型中,提出“开拓思维,创新管理,敢为天下先”的口号,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配套改革,健全了企业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独立发展、突破创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成功地完成了企业制度股份制改革,实现了波司登从乡镇企业向现代化企业的过渡。此后几年,波司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稳固了自己在国内羽绒服装业的地位,也为波司登真正走向国际市场,创出中国人自己的世界名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志存高远的波司登并不满足于在国内取得的成绩,而是将深邃的目光投向国外。站在时尚的制高点,创造出中国人自己的世界名牌。 中国的入世,无疑为波司登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大显身手提供了大好良机。但入世后关税的淡化和市场配额的取消,意味着技术壁垒和以保护环境和健康为名的“绿色壁垒”会随之而来,波司登要创造真正意义的世界名牌,就要一方面打破各种贸易壁垒,努力扩大出口;另一方面要在困境中捕捉机遇。同时,面对世界新经济的异军突起,要清醒地认识到传统产业的发展趋势,不失时机地借助高新技术的改造,将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有机结合起来,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为此,波司登规划了一个“三步走”的宏伟目标:学经验、打基础、练内功。 波司登公司于2001年8月份同美国杜邦公司实现了独家品牌合作,强强合作,联手拓展世界羽绒服市场。在国外,波司登可用“杜邦—波司登”标识;在中国,杜邦可用“波司登—杜邦”标识。采用TyvekPlusDown将成为波司登质量再上台阶向世界名牌进军的里程碑。 波司登的品牌标志上以一个绿色土地蓝色海洋的地球为背景。2000年在北京举办的第九届国际服装博览会上,波司登就将这种“让人与自然更和谐”的理念作为主题,这种与世界潮流相契合的设计思想,引来了参会厂商,及众多消费者的浓厚兴趣,波司登所开发的绿色环保、面料及系列服装更是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波司登的绿色浪潮。 在社会活动中,波司登更是尽其所能帮助、参与环保事业。1997年10月,为了纪念人类首次登上珠峰45周年,首次双跨珠峰10周年及中国与斯洛伐克建交5周年,中国登山协会与斯洛伐克山岳聪明共同组队,一起冲击珠峰。波司登为队员设计了品质卓越的金波司登。同样,在北极、南极,在世界最寒冷的地方,波司登经受住了极地恶劣环境的考验。 2000年11月14日,波司登所设立的“波司登保护母亲河千万元绿色工程奖励基金”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母亲河是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河,保护母亲河是一次环保公益活动,是一项迈向新世纪的绿色希望工程。这一奖项的设立也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又一大奖的诞生,成为我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面向全国青少年、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最高奖。波司登每年都将出资数十万元,以鼓励那些为中国环境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推动人们的环保意识。公司简介 波司登商务男装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服装生产企业之一。波司登2002年被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举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向世界名牌进军”的十六大中国名牌企业之一。2005年度,经权威机构评估,波司登品牌价值达70.21亿元。 波司登积极向国际化发展。公司已与美国杜邦、法国雅克、日本伊藤忠强强联合,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波司登”羽绒服已成功打入日本、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瑞士等国家,成为NIKE、BOSS、TOMMY、GAP、POLO、ELLE等一大批国际著名品牌合作伙伴。波司登正全力打造国际化品牌。 波司登全面推进品牌多元化战略,投入建设5万多平方米波司登商务休闲服基地,全力拓展波司登商务男装系列。 波司登商务男装成立于2000年,是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子公司。首期投资达5000万元,主要经营波司登商务男装系列产品。 波司登商务男装战略设置了五大管理区域,分别设置品牌推广中心、产品研发中心、营销服务中心、物流中心和终端管理中心。在各在管理区域,波司登商务男装组合一大批富有实践经验的营销专家和技术人员,配置了世界一流的销售终端管理系统,为销售网络和消费者提供专业服务。波司登商务男装依靠强大的综合管理团队全力拓展国内市场:历程 1975年,在江苏常熟悄悄诞生了一个只有8台缝纫机的山泾村缝纫组, 波司登历经30年的滚滚发展,这修水上作坟已经成为以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为境内控股公司,下辖4家品牌经营公司、1家设计公司、2家进出口业务公司、1家广告公司,以及70多家的区域销售公司组成的大型品牌服装集团公司。 波司登集团是中国领先的品牌羽绒服公司,它占有的市场份额遥遥领先于最接近的竞争对手。波司登主要从事自有羽绒服品牌组合的开发和管理,包括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外包生产及市场营销和销售。 核心品牌是“波司登”、“雪中飞”和“康博”,而其他品牌有“冰洁”、“双羽”和“上羽”。其中:“波司登”、“雪中飞”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波司登”、“雪中飞”、“康博”均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波司登品牌被世界生产力科学联盟、中国生产力学会及世界生产力大会评选为2006全球市场的中国十大年度品牌之一。2007年波司登被品牌联盟评为中国25大品牌,并且是各行业中唯一连续两年获此奖的服装品牌。除“波司登”外,其他品牌变非常成功。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数字,以2006年的销量计,“雪中飞”和“康博”在中国羽绒服以品牌中分别排名第二及第七。 目前集中发展中国市场,希望利用稳固的领先市场地位,有效管理供应链的每个环节,发挥它们的最佳效能,从而使集团可根据市场需要的变化,快速推出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并通过宠大的零售分销网络确保产品及时交付客户。 集团的羽绒服产品主要包括羽绒外套,羽绒背心和羽绒裤。波司登庞大的零售网点遍及中国各地。截至2007年3月31日,集团的74家地区销售公司分布在中国的67个城市,集团的羽绒服产品在全国大约6,844个零售网点有售。 在三十年辉煌业绩基础上,集团将进一步发挥她的品牌细分,品牌忠诚度和声誉,加强集团的零售分销网络,加强集团的产品研究,设计和开发能力,以及供应链的管理能力,并开拓俄罗斯,加拿大和美国等海外市场的机会,并将集团的业务分为多个生产线。在不远的将来,集团相信公司将成为一家具有辐射全球市场的跨国公司,在创世界名牌的重任上,集团将留下更加灿烂的历史篇章。企业文化 “波司登”全新推出E时代商务男装,将静与动合理结合,轻松多样的款式,亲和的细节处理,引领和倡导了现代男士时尚新文化。 波司登“波司登”总裁高德康说,“波司登”E时代商务男装蕴涵着独特的品牌文化。首先,“波司登”商务男装的定位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无论是风格定位还是消费群定位,均体现出文化与创造力相结合的时尚精神。一方面是“自信、轻松、写意”的风格展现出现代男性活力飞扬的精神风貌。另一方面是消费者定位,“波司登”品牌将目标消费群定位在25—45岁,成熟、有品位、追求时尚与个性化,能够领导时尚的现代新都会成功男士,准确找到了服饰文化取向和消费群之间的契合点。其次,不断提升品牌文化内涵,营造品牌文化氛围。“波司登”成立了专门的设计开发中心,拥有一支以国外著名设计师为首的、勇于探索、追求创新的设计师队伍,将国际上最流行的时尚元素和中华民话传统的文化底蕴糅合到“波司登”商务男装之中。与此同时,通过邀请知名专家对员工进行各种培训,贯彻“客户在我心中”的真诚服务理念:通过全面的品牌形象策划等举措来提升“波司登”商务男装的文化内涵;并配备专门的培训人员就销售服务技能和形象策划等方面的知识对各加盟商和店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旨在能不断将“波司登”E时代商务文化传递给广大消费者,营造出浓厚的“波司登”E时代商务文化氛围。 最后,以人为本。从成功策划代理的那天起,“波司登”就确立了“诚信为本、协作经营、互惠互利”的文化理念,以“塑造国际品牌”为目标,积极提高全体员工的智慧和能力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为员工树立起高度的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才华和能力,并令其转化为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巨大力量。 “用国际化语言诠释东方的审美概念!”“波司登”商务男装将沿用这独特的文化内涵,用崭新的品牌魅力和不可质疑的实力去赢取更灿烂美好的未来! 核心价值观:团队、忠诚、诚信、务实、创新、奉献 做人做事准则: 做人准则: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互敬互爱、公平公正、严以律己 做事准则:谦虚好学、与时俱进、高效务实、敬业拼捕、持续改进 企业宗旨:创世界品牌,扬民族志气! 企业精神:追求卓越、永不满足掀起绿色浪潮 波司登的品牌标志上以一个绿色土地蓝色海洋的地球为背景。 波司登2000年在北京举办的第九届国际服装博览会上,波司登就将这种“让人与自然更和谐”的理念作为主题,这种与世界潮流相契合的设计思想,引来了参会厂商,及众多消费者的浓厚兴趣,波司登所开发的绿色环保、面料及系列服装更是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波司登的绿色浪潮。 在社会活动中,波司登更是尽其所能帮助、参与环保事业。1997年10月,为了纪念人类首次登上珠峰45周年,首次双跨珠峰10周年及中国与斯洛伐克建交5周年,中国登山协会与斯洛伐克山岳聪明共同组队,一起冲击珠峰。波司登为队员设计了品质卓越的金波司登。同样,在北极、南极,在世界最寒冷的地方,波司登经受住了极地恶劣环境的考验。 2000年11月14日,波司登所设立的“波司登保护母亲河千万元绿色工程奖励基金”签字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母亲河是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河,保护母亲河是一次环保公益活动,是一项迈向新世纪的绿色希望工程。这一奖项的设立也标志着中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又一大奖的诞生,成为中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面向全国青少年、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最高奖。波司登每年都将出资数十万元,以鼓励那些为中国环境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推动人们的环保意识。海外拓展 集团目前集中发展中国市场,但计划继续寻求在中国市场以外的业务增长机会波司登,以补足集团的现时业务。集团考虑拓展的国际市场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人口和消费能力,并且集团的羽绒服产品应当能在该地具有竞争力。集团目前正在寻求机会,通过选择性收购、联盟、或合营或合伙,在俄罗斯、加拿大和美国拓展市场,并有意在适当时机通过增加零售网点,扩大集团在上述海外市场的零售分销网络。这些零售网点或者由集团运营,或者由具备宝贵的当地经验并能开发当地顾客和业务关系的特许分销商及批发商运营。 集团相信,集团在中国羽绒服行业的往绩和经验使集团对行业趋势、消费者需求及市场潜能有更透彻了解,有助于集团在这些海外市场寻求合适的收购或联盟机会。下属企业 上海波司登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整体品牌策略及品牌组织,并负责管理“雪中飞”品牌的日常运营。 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波司登”品牌的日常运营。 山东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康博”品牌的日常运营。 上海冰洁服饰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冰洁”品牌的日常运营。 上海双羽服饰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双羽”及“上羽”品牌的日常运营。 上海波司登服装设计开发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品牌羽绒服产品设计。 常熟市波司登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整体广告及宣传策略。 常熟市波司登进出口有限公司:负责进口本集团产品所需原材料进口,同时也负责制成品出口销售及出口予贴牌加工客户。 74家地区销售公司:负责监督全国零售网点和第三方经销商;对产品进行挑选、下订单等;同时还负责存货管理及开发新零售网点。 上海康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品牌服装的出口业务。品牌加盟加盟条件及要求 “波司登”商务系列源于世界时尚风情概念,是专为世界新贵创作设计的商务服装系列,代表世界时尚流行的国际品牌品味,展现轻松、自由、活泼的气质和个性的自主生活。 “商务”正在成为一种主流。在一些较为正式的场合越来越多地看到男装的影子。自信、轻松、写意是大多数都市男士所追求的风格,悠闲的周末生活,网络时代的流行服装将给商务男装带来新的风采。静与动的合理结合,轻松而多样的款式、款型趋于简单和流线型,如果在细节处理更加亲和,将给传统的正装组合带来新的活力,也在细节与面料上体现了着装者的活力与良好品位。 “波司登”商务系,引领现代都会男士商务着装,倡导现代男士族群新文化。顾客年龄层面 主体消费群体为24—45岁左右的成熟男性 24岁—30岁 20% 30岁—35岁 60% 35岁—45岁 20% 消费群体意识与行为 有品味、追求时尚与个性,休闲简洁、典雅平和,具有东方男性的浪漫和典雅,又有西方男性的热情奔放。在生活中挥洒自如的成熟男人,乐于投资构筑自我形象,追求时尚、表现为自信与从容、成熟与稳重,在合理价位上拥有明智的消费意识。对美好事物、生活有更高境界追求的新都会成功男士。目标客户 客户群属:中高收入现代男士客户服务 在顾客管理方面,“波司登”商务将及时了解国内目标消费群的性格、需求、 生活方式及喜好,逐渐形成完善的顾客管制度和管理设施,“波司登”商务将通过各种活动,实现以“零距离服务”的方式为客户个性化需求做最直接的服务。加盟者要求 1加盟者首先必须是加盟店的经营者; 2具备创业精神,并有持久的干劲和毅力; 3具备强烈的品牌意识,有长期发展眼光; 4具备良好的沟通素质。资金要求 根据专卖店经营者申请开设专卖者的区域,要求专卖店经营者具备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专卖店店址及面积要求 需拥有市区主要繁华商业街中临街的独立门面及营业场所,经营场所面积省会需在80—100平方米(特别繁华商业街可视情况略做调整)。需具备对该铺面的使用权证明,如房产证,产权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并提供店铺所处商业街位置的照片,地段位置平面图及店铺建筑平面图。经营能力要求 1需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2专卖店经营计划; 3服从、接受波司登专卖店的意愿和决心。服装保养1.棉麻服装的保养 这类服装一定要注意防潮防霉。收藏前要洗净,晾干。分深浅色分类收藏,免的相互染色。不常穿的衣服夏天要晒霉哦。衣服寿命会缩短,下次穿的时候皮肤也会不舒服的。2:丝绸服装的保养 丝绸的重点也是防潮,它可比女孩子还娇气噢。洗的时候要,温柔,少挤,不要拧。晾的时候可千万不要放在热太阳底下。收藏的时候用布包好放在干爽清洁的箱柜中,不宜挂藏,那样会因为自重而变形的。小心!噢,还有白色和浅色的收藏时不要放樟脑,也不要放在樟木箱中,会泛黄的。3:呢绒服装的保养 呢绒服装收藏前要洗净,最好是干洗,熨烫,晾干(一定要充分干)以后再收好。放在通风阴凉干燥处。高档呢绒最好悬挂在衣柜中,以免叠放自重压变形。收存时要在衣柜和衣服的口袋里放樟脑丸防虫。4:裘皮服装的保养 裘皮服装穿的时候尽量避免玷污和淋雨。那样会使服装脱毛,小心哦。那样它可就......呵呵呵呵。在存放的时候最好用“美人肩”之类的宽衣架挂起来。并在大衣口袋内放上用纸包好的樟脑丸,记得要用纸包哦。在伏天要取出晒一下防虫防霉哦。要是放在箱中,要将毛朝里平放。并要放在箱子的最上面。5:皮革服装的保养 皮革等不宜在雨雪天穿,晾晒时一般要在上午9~10点,下午3~4点,不可以暴晒,不然皮革会老化。收藏以挂藏为宜。并加上纸包好的樟脑丸。为增加它的柔润可在它的表面轻敷一层甘油。或皮革服的专用制剂。穿前晾晒即可。 其他的相对比较简单。总之,不管什么服装都要清洁干爽的收藏。存放的时候要看服装的结构和它的面料理化的性质去处理就一定不会错。
特点 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浮动抵押立抵押其主要的特定为: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优势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浮动抵押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国外相关规定一、国外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 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地区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而且,债务人只能以自己的全部资产设立浮动担保权。 第二,浮动担保权的内容。 担保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公司仍可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不受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影响; (2)公司有权为继续经营目的在担保财产上设立其他性质的担保权,如设立固定担保权、质权等; (3)公司有权自由处分担保财产,而不必事先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 其主要义务有: (1)妥善保管、合理经营公司所有的财产; (2)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及利息; (4)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担保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在某些重要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权,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低价出售公司财产等。 担保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有权根据约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使用贷款的情况; (2)按期收回贷款及利息; (3)当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或有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的情形时,有权行使担保权。其义务主要是按约定提供贷款。 第三,浮动担保权的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浮动担保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无效。在英国,设立有专司公司登记的注册官。依据1989年修正的《公司法》第94条规定:“公司注册官应该为每一个公司保存一份他认为形式合适的登记册,来登记公司财产提供的担保。”进行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在设立浮动担保权时公司必须把签署的债务负担的特定资料连同担保文件一起交付给担保权人,由担保权人负责进行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应在产生债务负担之日起5个星期内将登记的有关资料递交给公司注册官进行登记。 第四,浮动担保权的无效。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设立的浮动担保权无效: (1)未经公司注册官的登记; (2)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且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能力。 债权人取得浮动担保权后,可基于下列情形行使担保权: (1)公司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 (2)担保人委托接管人或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 (3)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当担保人在设立浮动担保的个别财产上再设立固定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时,其效力优先于原设立的浮动担保权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 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 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而且, 债务人只能以自己的全部资产设立浮动担保权。浮动抵押第二,浮动担保权的内容。担保人的权利主要有: (1) 公司仍可继续进行经营活动, 其经营活动不受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影响; (2) 公司有权为继续经营目的在担保财产上设立其他性质的担保权, 如设立固定担保权、质权等; (3) 公司有权自由处分担保财产, 而不必事先取得担保权人的同意。其主要义务有: (1) 妥善保管、合理经营公司所有的财产; (2)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及利息; (4) 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担保权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在某些重要财产上设立其他担保权, 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低价出售公司财产等。担保权人的主要权利有: (1) 有权根据约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使用贷款的情况; (2) 按期收回贷款及利息; (3) 当债务人逾期不能履行或有违反合同约定之行为的情形时, 有权行使担保权。其义务主要是按约定提供贷款。 第三,浮动担保权的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设立浮动担保必须进行登记, 否则无效。在英国, 设立有专司公司登记的注册官。依据1989 年修正的《公司法》第94 条规定:“公司注册官应该为每一个公司保存一份他认为形式合适的登记册, 来登记公司财产提供的担保。”进行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在设立浮动担保权时公司必须把签署的债务负担的特定资料连同担保文件一起交付给担保权人, 由担保权人负责进行登记。根据英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担保权人应在产生债务负担之日起5 个星期内将登记的有关资料递交给公司注册官进行登记。 第四,浮动担保权的无效。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 下列情形下设立的浮动担保权无效: (1) 未经公司注册官的登记;(2) 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后十二个月内进入清算, 且公司在设立浮动担保权之初并无偿债能力。债权人取得浮动担保权后, 可基于下列情形行使担保权: (1) 公司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 (2) 担保人委托接管人或申请法院指定接管人; (3) 债务人违约, 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当担保人在设立浮动担保的个别财产上再设立固定担保权, 如抵押权、质权时, 其效力优先于原设立的浮动担保权。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中直接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未作限制,根据第一百八十一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 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出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3、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 4、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 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89】 综上所述, 我国浮动抵押与通行的浮动抵押在设立主体、设立客体和设立方式上是不同的, 在发挥浮动抵押的优势方面,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可以保障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置, 能更大地发挥抵押物的价值, 登记机关的统一有利于对浮动抵押的管理, 同时我国的浮动抵押把设立主体扩大到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民可以以将来农作物的收益进行抵押, 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民进行贷款, 可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然而, 我国《物权法》在规避浮动抵押的劣势方面并不是完善的, 而且在一些具体制度的实施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有鉴于此,各国遂对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和受担保债权予以限制。如日本企业担保法规定,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这是因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其运营状况通常也较稳定,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对债权人的风险较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通常金额大且期限长,适于设定浮动抵押予以担保。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我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应规定设定人限于公司法人,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在内,以方便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 第二: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接管命令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接管更有利于企业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权人接管企业,接管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败时才可以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财产控制权是指,抵押权人可依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或者自己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财产,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对其有约束力。禁令是指当抵押人不正当的处分企业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其不当处分。物权法对上述措施均未规定,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我国浮动抵押仅局限于动产,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不宜引进。而财产控制可能过分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因此财产控制与立法宗旨不符。禁令原则上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借鉴,但其仅限于不利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无能为力。由此,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实践中抵押权人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应灵活运用各种制度,以保障自己利益。如抵押权人以企业产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后,再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即可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确保债权实现。 总而言之,我国物权法中间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浮动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 1、…… 2、…… 3、……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乙方承诺以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有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及办公设施等)为甲方提供浮动抵押;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范围为甲方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范围及甲 方因向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向乙方追索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因追索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评估费用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确定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情形后,对乙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向乙方出具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或确定担保物及进行登记的书面通知;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产生或可能产生抵押财产价值非正常减少的事项向其书面告知; 3、甲方不得以对乙方财产已设定浮动抵押为由,对抗已向乙方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实际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也不得干扰乙方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及质量瑕疵; 2、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或可能出现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下于乙方出现非正常负债、涉及诉讼导致财产保全、产生抵押财产权属争议等)并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比例时,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3、乙方非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得擅自采取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形式变相减少抵押财产价值,如需进行上述行为须经甲方同意并就抵押财产减少的价值向甲方另行提供担保; 4、乙方保证在抵押财产确定后,积极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不以任何理由或行为阻挠或干扰甲方为实现抵押权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5、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每日按照甲方主张款项的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因怠于履行抵押财产的范围确定及登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参照前述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 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 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2、借款人未能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3、浮动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达到贷款合同本金 %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 向甲方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处分浮动抵押财 产; 5、乙方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撤销; 6、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企业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情形; 7、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登记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按下列约定到乙方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乙方应将合同签订日之前的乙方财产逐一登记造册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对前述抵押财产进行登记; 2、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抵押物确定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对现有财产登记造册并进行登记。 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条件:本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设立。甲方因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或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后,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抵押物范围为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的的一切动产; 2、实现方式: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甲方对前述方法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实现顺序:浮动抵押优于无担保债权;乙方动产特定为抵押物(浮动抵押转换为固定抵押)之前,存在于乙方动产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优于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确定后产生的担保物权不得优于浮动抵押进行受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支付违约金 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质,违约方就对方造成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担保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贷款合同的从合同,因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瑕疵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债务人及甲、乙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2、除特殊解释外,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之一,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住所地工商局备案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团简介 省国贸集团注册资本金为9.8亿元,来源为原荣大、中大、东方三家集团现有资本金。公司法定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99号。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涉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房地产、实业投资、贸易服务、金融证券,进出口贸易为主营业务。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集团与世界上213个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客商建立了广泛和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经营的出口商品多达210个大类品种,主要为纺织品、服装、农副产品、医化产品、轻工业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 集团拥有二级控股子公司(含实质性相对控股公司)19家,有国有资产覆盖的各级公司180家。控股子公司中一家为上市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20)。在省内比较有影响的子公司主要有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纺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浙江中大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在全国地方外贸行业排名中均名列前茅。2007年底,公司在岗职工7475人。发展历程 2007年,集团在克服重重困难中取得稳定发展。2007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净额326亿元。按中国企业家联合会2008年发布的500强排名口径,集团位居第153名;500强服务业排名,位居第48名,地方国有外贸企业,位居前两位。实现利润总额10.62亿元;汇总净利润3.61亿元。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主业发展平稳增长。按照母子公司合并口径,2007年集团实现进出口总额42.47亿美元,同比增长9.99%,其中出口34.65亿美元,同比增长8.27%,进口7.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34%。 省国贸集团将秉承“诚信、创新、协同、共享”的经营理念,铭记“成就顾客、回报股东、富裕职工、福祉社会”的历史使命,始终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不断进行体制、机制、管理、经营、服务的全面创新,努力把省国贸集团建设成国内一流的现代大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集团拥有二级控股子公司(含实质性相对控股公司)19家,有国有资产覆盖的各级公司180家。 控股子公司中一家为上市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20)。 主要有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纺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浙江中大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在全国地方外贸行业排名中均名列前茅。2007年底,公司在岗职工7475人。总部机构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贸易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领导班子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挺革。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叶朴勇。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桑春芳。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耿平。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集团董事长:何志亮。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章荣祥。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谢伟鸣。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楼国庆。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胡承江。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任海津。集团动态 王挺革董事长在讲话中结合当前集团公司所面临的形势,就如何强化风险管理指出,在当前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和现实性;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掌握风险管理的全面内容,明确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把风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要坚定信心,和衷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共济,加强学习,不辱使命,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就如何做好当前风险管理工作,王挺革董事长着重强调,首先各成员公司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掌握风险管理的全面内容,吸取教训,在制度建设和完善上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补缺。其次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到风险管理评估监督部门和实际执行部门有效分离,要重视和发挥内审、人力资源部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要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把制度信息化;第三要明确和严肃责任,所有环节所有流程的责任必须要清晰,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度。 叶朴勇总经理在讲话中全面总结了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经营情况,系统分析了目前集团经营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提高经营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的工作措施。他指出,近期要树立“坚持在安全前提下,效益和规模要有质量的和谐发展,突出强化风险管理”的经营策略。面对复杂形势,应对的总体方针是:系统方式应对,坚决紧缩开支;节约使用资源,加强有效配置;强化控制风险,理性挖掘成长;加速资金周转,增强流动性能。 集团各成员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三级企业主要领导以及集团总部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简介 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是拥有五家子公司、资产多元化、跨区域经营的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拓展,现已形成以贸易、房地产、生态农业开发三大业务为主的发展格局。从2006年起,公司发展走上快车道,营业收入连年实现翻番,2009年一举突破百亿元大关,连续四年排名海南省民营企业第一,并跻身于海南省综合实力排名百强企业行列,2008年进入前十名,2009年跃升至前三名,营业额达到1109469万元。公司产业 蒸蒸日上的贸易业务 贸易是大印集团传统核心业务。集团前身为海南大印贸易有限公司,从天然橡胶贸易起步,逐渐涉足其他领域。多年来,公司一直秉承诚信经营的理念,在全国培育一大批贸易合作伙伴和稳定的客户群,并在上海等经济中心区域设有贸易平台,极大地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使近年来贸易规模越做越大。2009年尽管全球金融危机继续蔓延,但公司审时度势,调整策略,使贸易总额从2008年35.6亿元跃升至110.9亿元,在逆境中创造出骄人的业绩。 熠熠生辉的房地产业务 房地产是大印集团的支柱业务。公司在大力发展贸易业务的同时,独具慧眼在琼海城区黄金地带购置大宗地块,并投巨资成立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已经成功开发大印锦绣山庄和大印经典花园两个高档住宅项目小区,总用地面积近2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万多平方米。由于这两个小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设计独特,布局合理,项目房产深受岛内外广大客户青睐,在短期内已基本售罄。目前,公司正在筹建的大印名豪广场,由一栋21层的五星级酒店及四栋18层高档住宅组成,用地面积3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该项目的兴建将成为琼海市房地产新的亮点。此外,公司最近在博鳌置地200亩,计划进一步滚动开发房地产业务。 生机勃勃的农业开发业务 农业开发是大印集团长期的基础产业。公司在琼海市建有四个生产基地,拥有2万多亩的农业和旅游用地。近年来,随着公司在生态农业开发方面的投资大量增加,公司生产基地的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种植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水平日益提高,展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公司九架山、龙盘山生产基地位于举世闻名的万泉河上游,与碧波荡漾的万泉湖相连,距琼海市区30余公里。这里土地广袤,高山连绵,山清水秀,草木葱茏,鸟语花香,好一派原始生态,风景十分宜人,是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和旅游度假项目的理想之地。在这样的环境里生活可松弛身心,陶冶精神,延年益寿,是高压力快节奏的城里人向往的天堂。公司中原田力生产基地则在东线高速公路和筹建中的博鳌机场旁边,与白石岭风景区接壤,与万泉河、官塘温泉毗邻,,距琼海市中心和博鳌亚洲论坛永久会址约莫十五分钟车程,位置绝佳,条件优越,商业价值无限。热忱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前来上述三个地方考察,洽谈合作,共谋发展。管理团队 董事长王棒先生,瑞士维多利亚大学(北京大学就读)工商管理博士,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在实业投资与资本运作方面具有多年成熟的经验,对企业的发展拥有高瞻远瞩的思路,将公司的发展通过集团化的改制,从传统现货贸易领域提升到综合实业投资领域,不断拓展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 总裁王鹏先生,美国美联大学(清华大学就读)工商管理硕士,信奉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理念,具有丰富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董事长致辞 海南大印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开拓,由专门从事天然橡胶贸易的公司发展成为集橡胶贸易、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房地产开发等为一体,跨区域经营的综合集团公司。2008年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集团仍然销售天然橡胶18万吨,天然橡胶贸易额达到35亿元,继续实现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2008年,大印集团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卓有成效。大印集团被海南省农业厅认定为2008年度省农业龙头企业,并被国家农业部和发改委等单位确定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确定必将给大印集团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2008年,大印集团积极进军房地产市场。大印集团投资成立了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印经典置业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在琼海市拥有近1000亩的可用于房地产建设的土地储备。琼海作为海南的第三大城市,海南东部最大的城市,是著名的华侨之乡,是具有热带“临海”、“滨河”、“温泉”特色风光的生态旅游城市。充满传奇的红色娘子军、风光旖旎的万泉河、殊惊世界的博鳌亚洲论坛,构架起琼海的与众不同。红色的历程、蓝色的诱惑、绿色的魅力,张扬出琼海的光彩四射,使得琼海的房地产市场具有极高的投资价值。 未来是一条长路,大印集团将始终坚持“以诚为本,诚信经营”的经营理念,重视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股东和员工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大印集团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有关部门、海南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大力支持,以及大印集团所有员工的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在此,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大印集团改革与发展的社会各界致以诚挚的敬意!向为建设、发展大印集团付出辛勤劳动的广大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企业荣誉 大印集团的业绩和对社会的奉献,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肯定。到目前为止,公司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海南省百强企业第十名”、“海南省培育生态文化贡献先进单位”、“海南省十佳公益事业重大贡献先进单位”、“海南省优秀信用法人单位”、“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等十多项国家及省、部级殊荣。社会责任 不断发展的大印集团始终不忘肩负的社会责任,既在税收、就业、环保、产品质量、员工等各个方面忠实履责,又在文教、体育、文明村建设、扶贫济困、慈善赈灾等方面慷慨解囊二千多万元,为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所有进出境货物,包括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1)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的出口货物; (2)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的进口货物; (3)自进境起到出境止的过境、转运和通运的货物。 实践之中,“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以下两种状态:一是进境货物尚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出口货物;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进口放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要纳入海关后续管理范畴,这一类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包括保税进口、暂时进口和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等。 无论处于上述哪一种状态的货物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货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都将中断和破坏海关监管活动,甚至会造成影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和税费征收的后果,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分类 按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划分,可以分成五大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 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指经海关批准,凭担任进境或出境,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5.其他进出境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监管期限含义 货物从进出境起到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的期限,就是海关对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海关对各类货物的监管期限规定 (1)一般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自货物进境时起到海关放行止; 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2)保税货物。自货物进入关境起,到出境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或转为实际进口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3)特定减免税货物。自货物进人关境起,到监管年限期满海关解除监管或办理纳税手续止。 (4)暂准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入关境起到复运出境,或转为实际进口止; 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转为实际出口止。 (5)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境货物,自进人关境起到复出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出境货物,自出境起到复进人关境,或最终办结海关手续止。
简介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出口商应进口国海关要求出具的一种单据,基本内容同普通的商业发票类似,其格式一般由进口国海关统一制定并提供,主要是用于进口国海关统计、核实原产地、查核进口商品价格的构成等。海关发票海关发票由出口商填写,其格式由进口国具体规定。主要项目有货物的生产国别、货物名称、数量、唛头、出口地市价及出口售价等。作用 海关发票的主要作用: 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国,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供进口商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进口商品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情况,以确定是否低价倾销,以便征收反倾销税;供进口国海关作为统计的依据。内容 海关发票是由有关国家政府规定的,其内容比一般的商业发票复杂。尽管各国制定的海关发票格式不同,但一般包括三大部分,即价值部分(CertificateofValue)、产地部分(CertificateofOrigin)和证明部分(Declaration),所以海关发票通常被称为“CombinedCertificateofValueandofOrigin”。 海关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 1、填写海关发票日期、地点; 2、供货方名称及地点; 3、收货方名称及地点; 4、运输工具; 5、订单(合同)号码; 6、发票号码; 7、货物简称; 8、货物原产国家; 9、货物的唛头、数量、件数; 10、单价以及总值; 11、各项费用详表。一般样式 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海关发票格式不一,加之是用外文印制的,所以在这里不能一一附录如下.下面仅用中文文字来表述海关发票的一般式样,仅供我国出口货物的单位参考: ×× 国 海关发票 发票号: 发票日期: 1.卖方_____________ 2.随附单据_____________ 3.装运时间,转运和运输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4.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原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7.贸易和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8.使用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货物描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10.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发票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费用项目: (1)包装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口货物 (2)海运或国际运费__________________ (3)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国内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签字: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常见名称 ①Customs Invoice; ②C.C.V.O.(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③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 ╳ ╳(进口国名称)Customs Regulations; ④Appropriate Certified Customs Invoice; ⑤Signed Certificated of Value and Origin in Appropriate Form.注意事项 第一,海关发票的填制,重点在于证明原产地和商品的FOB价值,所以,“产地”栏不能漏填。如果以CIF或者CFR成交的商品,必须正确计算运费及保险费,如果估算过高,将受进口国海关的指责,或者退回重新填写。特别是来证要求提供保险单账单,或将实际运费加注在海运提单上时,海关发票上的保险费和运费金额,必须要和实际上付出的费用一致; 第二,签字时,卖方必须以个人名义签字,要求用手签写,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章; 第三,在填制海关发票时,如果有错打以及涂改的地方,不能加盖校对章,必须由出票签字人用钢笔加注小签; 第四,海关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填写收货人。如果收货人不在货物的到达港,则应填写到达地被通知人的名称; 第五,海关发票上的金额、数量、毛净重等项目,必须与商业发票、提单上所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海关发票各栏目都必须填写,无实际内容的可注上“NIL”或者“N/A”(Not Applicable)或打虚线划掉,不能在海关发票上留有空白栏目。 第七,需提供海关发票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格式,名称也不尽相同,填制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格式仔细填制。如果格式用错,进口国海关将拒绝接受。 第八,海关发票格式不一,不同国家或地区有其本国或本地区规定的专门格式,来证内一般有规定,切勿用错格式. 第九,凡是商业发票上和海关发票上共有的项目和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关于海关发票价格构成的填写,海关发票一般均要求列明构成该价格的各项费用,若按CIF价格条件成交,则应分别列明运费,保险费和FOB价格,这三者的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此外,尚应列明包装费,打包费,货物运至装运港码头的搬运费等费用."出口国当地市场价格"以本国人民币表示.但该栏价值应比FO中国海关大楼B价格低4 ̄5%左右,否则会被认为是低价倾销. 第十一,有些国家的格式有"费用栏",填写时应尽量填全.如果有"是否包括在国内市场价内"的要求,也应给予表明.如果填"不包括"或"包括"都直接影响"国内市场价"的计算额,应注意计算的正确. 第十二,关于海关发票的签署,要求以个人名义用手签方式签署的海关发票,则不盖公章;如需要监签人(证明人),也要手签.海关发票的签字人或其他单据的签字人不得作为监签人.海关发票如有涂改,须由原缮制人用钢笔小签,不能加盖校对印章,也不得由监签人代行. 第十三,海关发票的"原产地"一项应填"中国"字样,切勿漏掉. 第十四,海关发票是用外文印制的,填写时一般要用相应的外文进行,要求文字简 第十五,西非海关发票中,有以个人名义签字的,要求填写见证人,签字则该“见证人”不能出现在其他出口单据上,即签字人与见证人是2个独立的身份出现方有效。国外相关介绍加拿大 加拿大的“Canada Customs Invoice”,自1985年起采用新格式,把过去使用的“出口地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一栏改为“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并据此计算进口税。对于食品类货物的进口,要提供卫生内容的证明。此外,当货价超过1万美元时,除了要填制海关发票外,一般还需要填写“Form 31”声明书,这种格式的声明书可以事先要求客户寄来。加拿大海关发票要求每项都填写,如果没有相应内容填写,就在该栏中打上“N/A”或者“NIL”。在“Vendor”栏内打上出口公司名称;在“Other Reference”栏内填上合同或订单号;在“Originator”栏内填出口公司负责人姓名。美国 美国原规定运往美国的价值超过500美元的货物,如果属于从价征收关税的,进口时须向美国海关呈报“5515”格式的海关发票,即“Special Customs Invoice”(简称SCI),现在已经取消,只要求在商业发票上注明FOB价格即可,但来证如果有相关规定的,仍需照办。 当向美国出口棉布、棉涤纶、人造棉布时,还需提供“5519”格式(即Invoice Details for Cotton Fabrics and Liners)的海关发票,这个格式主要用来表示棉纺品的组织结构,因此,有些美国人称其为棉纺织物组织结构单(Cotton Construction Sheet)。其中要填明每平方码盎司重量、平均纱支数、织造方式等,难度较大。如果向美国出口鞋类产品,一般还需要提供“5523”格式的海关发票。新西兰 向新西兰出口货物要填制“59A”格式(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 to New Zealand)的海关发票,按照格式上规定的内容填写即可。填写举例 加拿大海关发票是指销往加拿大的出口货物(食品除外)所使用的海关发票。其栏目用英文、法文两种文加拿大海关发票字对照,内容繁多,要求每个栏目都要填写,不得留空,若不适用或无该项内容,则必须在该栏目内填写“N/A”(即“NOT APPLICABLE)。加拿来大海关发票的主要栏目及缮制方法如下: ①卖方的名称与地址VENDOR(NAMEANDADDRESS): 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包括城市和国家名称。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此栏填写受益人名址。 ②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DATEOFDIRECTSHIPMENTTOCANADA): 写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此日期应与提单日期相一致。如单据送银行预审,也可请银行按正本提单日期代为加注。 ③其他参考事项,包括买方订单号码(ORDERREFERENCE,INCLUDEPURCHASER’SORDERNUMBER):填写有关合同、订单或商业发票号码。 ④收货人名称及地址(CONSIGNEE,NAMEANDADDRESS):填写加拿大收货人的名称与详细地址。信用证项下一般为信用证的开证人。 ⑤买方(PURCHASER’SNAMEANDADDRESS):填写实际购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如与第四栏的收货人相同,则此栏可打上“SAMEASCONSIGNEE”。 ⑥转运国家(COUNTRYOFTRANSHIPMENT):应填写转船地点的名称。如在香港转船,可填写:“FROMSHANGHAITOVANCOVERWITHTRANSHIPMENTATHONGKONGBYVESSEL”。如不转船,可填N/A(即NOTAPPLICCABLE)。 ⑦生产国别(COUNTRYOFORIGINOFGOODS):填写CHINA。若非单一的国产货物,则应在12栏中详细逐项列明各自的原产地国名。 ⑧运输方式及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起运地点(TRANSPORTATION:GIVEMODEANDPLACEOFDIRECTSHIPMENTTOCANADA只要货物不在国外加工,不论是否转船,均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以及所用运载工具。如:FROMSHANGHAITOMONTREALBYVESSEL。 ⑨价格条件及支付方式,如销售、委托发运、租赁商口等(CONDITIONOFSALESANDTERMSOFPAYMENT,I.E.SALE,CONSIGNMENT,SHIPMENT,LEASEDGOODS,ETC):按商业发票的价格术语及支付方式填写。如CIFVANCOUVERD/PATSIGHT或CANDFMONTREALBYL/CATSIGHT。 ⑩货币名称(CURRENCYOFSETTLEMENT):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币的名称,须与商业发票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如CAD。 ⑾件数(NUMBEROFPACKAGE): 填写该批商品的总包装件数。如:600CARTONS。 ⑿商品详细描述(SPECIFICATIONOFCOMMODITIES,KINDOFPACKAGES,MARKSANDNUMBERS,GENERALDEscriptIONANDCHARACTERISTICS,I.E.GRADE,QUALITY):应按商业发票同项目描述填写,并将包装情况及唛头填写此栏(包括种类、唛头、品名和特性,即等级、品质) ⒀数量(QUANTITY,STATEUNIT):应填写商品的具体数量,而不是包装的件数。 ⒁单价(UNITPRICE):应按商业发票记载的每项单价填写,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一致 ⒂总值(TOTAL):应按商业发票的总金额填写。 ⒃净重及毛重的总数(TOTALWEIGHT):填写总毛重和总净重,应与其他单据的总毛重和总净重相一致。 ⒄发票总金额(TOTALINVOICevalUE):按商业发票的总金额填写。 ⒅IFANYOFFIELDS1TO17AREINCLUDEDONANATTACHEDCOMMERCIALINVOICE,CHECKTHISBOX如果1—17栏的任何栏的内容均已包括在所随附的商业发票内,则在方框内填一个“√”记号,并将有关商业发票号填写在横线上。 ⒆出口商名称及地址,如并非买方(EXPORTERSNAMEANDADDRESS,IFOTHERTHANVENDOR): 如出口商与第1栏的卖方不是同一名称,则列入实际出口商名称;而若出口商与第一栏卖方为同一者,则在本栏打上“THESAMEASVENDOR”。 ⒇负责人的姓名及地址(ORIGINATOR,NAMEANDADDRESS): (21)主管当局现行管理条例,如适用者(DEPARTMENTALRULING,IFANY指加方海关和税务机关对该货进口的有关规定。如有,则要求填写,如无,则填“N/A”(即NOTAPPLICABLE)。 (22)如果23—25三个栏目均不适用(IFFIELDS23TO25ARENOTAPPLICABLECHECKTHISBOX□)如23至25栏不适用,可在方框内打“√”记号。 (23)如果以下金额已包括在第17栏目内(IFINCLUDEDINFIELD17INDICATEAMOUNT): 自起运地至加拿大的运费和保险费:可填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允许以支付的原币填写。若不适用则填“N/A”。 货物进口到加拿大后进行建造、安装及组装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实际情况填列;若不适用,可打上N/A。Ⅲ、出口包装费用(EXPORTPACKING)可按实际情况将包装费用金额打上,如无,则填“N/A”。 (24)如果以下金额不包括在第17栏目内(IFNOTINCLUDEDINFIELD17INDICATEAMOUNT):若17栏不包括,则注明金额:ⅠⅡⅢ三项,一般填“N/A”。如果在FOB等价格条件下,卖方又替买方租船订舱时,其运费于货到时支付,则Ⅰ栏可填实际运费额。 (25)CHECK(IFAPPLICABLE) 若适用,在方格内打“√”记号。本栏系补偿贸易、来件、来料加工、装配等贸易方式专用;一般贸易不适用,可在方格内填“N/A”。
一、产生背景 大多数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从价法或混合法来计征关税,因此,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从价税的主要一举。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当然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收,才能称为完税价格。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交易价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场上,也可能由于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和贸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现价格的差异。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故意低开价格,以逃避关税或推销商品。又例如,针对某种原料和零部件的进口税率较低而用此原料和零部件加工制造的制成品的增值税率相对较高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该开价格的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现象,因此,如何准确的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海关估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合理的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就向但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地笑了各国或各地区在多变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而且,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实行不同的估价方法和标准,就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性影响,成为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海关估价行为,是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东京回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该守则。 “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二、《海关估价协议》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包括序言、正文及3个附件,其中,正文份4个部分、24个条款。(一)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二)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不能采用《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方法确定倾销和补贴货物的进口价格,并以此作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依据。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等。 3、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特定贸易区进入到成员方关区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成员方自行确定如何对这些货物进行估价。(三)概述一般介绍性说明 1.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值”。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第八条特别规定当被认为构成海关价值一部分的某些特别因素,由买方所引起但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第八条亦规定在成交价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在任何时候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确定海关价值的各种方法。 2.如果不能按第一条确定海关价值,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一般应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达成确定价值的基础。比如,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亦可能拥有同样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资料,但却不能很容易地提供给进口商。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价值基础。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根据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海关估价以进口国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之价值为依据为确定,如果进口商要求,亦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估价,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基于计算价格确定。两种方法会带来某些困难,且正因为此,进口商有权根据第四条规定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上述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第六条对如何确定海关价值作了规定。 各成员: 尊重多边贸易谈判; 希望促进1994年GATT的各项目标并确保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利益; 认识到1994年GATT第七条规定的重要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 认识到需要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货物评估制度,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价值; 认识到海关货物估价的基础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值; 认识到海关价值应基于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普遍适用,不区分供应渠道的不同; 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海关估价规则第一条 1.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为成交价值,即该货物出口给进口国并按第八条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a)对买方处置或使用的这些货物不得加以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当局所施加或需要的限制; (ii)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 (iii)对货物价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被估价货物价值之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方对货物随之进行的任何转售、处理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按第八条规定做出适当调整;并 (d)买方和卖方没有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海关之目的,该成交价值可以接受。 2.(a)在确定第1款所指之成交价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有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认为该成交价值不能接受的理由。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行审查;如果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影响价值,该成交价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口商或其他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成交价值,海关当局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口商,并给予合理的机会做出反应。如果进口商要求,通知理由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b)在有关系人员之间进行的销售,如果进口商表明这种价值非常接近于在同一时间或大约同一时间出现的下列任何一种价值,其成交价值应予以接受并按第1款规定对货物进行估价; (i)向同一进口国的无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值; (ii)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iii)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价值; 在适用前述标准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商业环节、数量和第八条所列诸因素等方面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没有关系时卖方发生的费用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方有关系时卖方不发生这些费用之间的差异。 (c)第2款(b)项所列之测试标准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时使用且仅用于比较目的。按第2款(b)项的规定可不制定替代价值。第二条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条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为该货物的海关价值。 (b)适用本条时,应按同一商业环节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货物之成交价值确定海关价值。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使用在不同商业环节和/或按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并在考虑到不同商业环节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别因素后对之做出调整,但不论是否会导致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此种调整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此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之上。 2.在成交价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费用时,调整应考虑到该进口货物和有关相同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如果在适用本条时发现相同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第三条 1.(a)如果不能按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与该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物的成交价值应为该货物的海关价值。 (b)适用本条时,应按同一商业环节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值确定海关价值。如果没有此种出售,则应使用在不同商业环节和/或按不同数量出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值并在考虑到不同商业环节和/或不同数量的差别因素后对之做出调整,但不论是否会导致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此种调整应建立在有充分证据明确证明此种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之一。 2.在成交价值包括第八条第2款所述成本和其他费用时,调整应考虑到该进口货物和有关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方式的不同而在成本和费用方面产生的巨大差别。 3.如果在适用本条时发现类似货物有一个以上的成交价值,应以最低的成交价值来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第四条 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则应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或者当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五条规定确定时,则应按第六条的规定确定,除非进口商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适用次序。第五条 1.(a)如果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条件在进口国出售,则本条规定下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基于在该被估价货物同一进口时间或大体相同的进口时间,向与出售货物人员出售最大量的进口货物或相同类似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但应扣除下列费用: (i)通常支付或议定支付的佣金,或者在该国销售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时为利润和一般开支而通常支付的额外费用; (ii)通常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以及在进口国发生的有关费用; (iii)适当的第八条所述的成本和费用; (iv)由于此项货物的进口和销售而在进口国应付的海关关税和其它的国家税收。 (b)如果在被估价货物进口的同一时间或大致相同的时间既没有进口货物亦没有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出售,则除其他各项根据第1款(a)项规定外,海关价值应以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在被估价货物进口后的最早日期但最迟不超过此种进口后的90天内按进口时条件在进口国出售的单位价格为基础。 2.如果没有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按进口时条件在该进口国销售,则经进口商要求,其海关价值应以向进口国与出售该货物人员无关的人员出售最大的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进口货物的单位价格为基础,但同时应考虑到此一加工后的增值以及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各种扣除。第六条 1.本条规定下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应以估计价值为依据,估计价值应由下列数额组成: (a)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造或其它加工的费用或价值; (b)相当于通常反应在由出口国生产商向进口国出口而进行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的货物销售金额的利润和一般费用额: (c)反映该成员按第八条第2款选择估价方式所必需的一切其他费用支出或价值; 2.任何成员均不得要求或强迫任何不居住在其境内的任何人,为确定估计价值之目的而提供或允许获得任何账目或其他记录以供其核查。然而,货物生产商为按本条规定决定海关估价之目的而提供的资料,可在生产商同意和充分地提前通知有关国家的政府且后者不反对此调查的情况下,由进口国有关当局在另一国家进行核对。第七条 1.如果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海关价值应使用与本协议和1994年GATT第七条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相一致的合理途径并根据进口国的现有资料加以确定。 2.按本条规定,不得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海关价值: (a)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在进口国的销售价值; (b)为海关目的而规定接受两个备选价值中较高价值的方法; (c)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价值; (d)除按第六条规定为相同或类似货物确定的估计价值之外的生产成本; (e)向进口国之外的国家出口的货物价值; (f)最低海关价值;或 (g)任意价值或虚假价值。 3.如果进口商要求,应将依本条规定确定的海关价值和确定价值所使用的方法书面通知进口商。第八条 1.在根据第二条规定确定海关价值时,就在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加上: (a)以下各项,即由买方发生但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中的费用; (i)除购买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ii)作为有关货物海关目的之一的集装箱费用; (iii)包括劳动力和材料在内的包装费用; (b)由买方以减价或免费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出口商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提供的,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商品和劳务价值,该价值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i)包含在进口货物之内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项目; (ii)进口货物生产中使用的工具、染料、模具和类似物件; (iii)进口货物生产中消耗的材料; (iv)在进口国以外其他地方所采用的为进口货物生产所必需的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 (c)作为被估价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该使用费和许可证费不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d)因随后转售、处理或使用进口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卖方带来任何部分收益的价值。 2.在制定法律时,各成员国应规定下列各项费用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括或不包括在海关价值中: (a)将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的费用; (b)与进口货物运输到进口港口或地点有关的装卸费和手续费; (c)保险费。 3.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应按本条规定基于客观和可用数量表示的数据增加费用。 4.在确定海关价值时,除按本条规定外,不应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之外再增加任何费用。第九条 1.在确定海关价值需要货币兑换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有关进口国主管机构正式公布的汇率。该汇率应包含在所公布的每一时期的汇率资料中,并尽可能有效地反映该种货币在商业交易中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现和价值。 2.所使用的汇率应为各成员提供的在出口或进口时有效的汇率。第十条 所有性质上属于机密的资料,或者为海关估价之目的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予以披露,但在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披露的除外。第十一条 1.各成员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价值方面,应规定进口商或任何其它交纳关税的人享有不受处罚的上诉权利。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上诉权利可以向海关当局内部的某一机构或某一独立的机构,但成员的立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3.对上诉做出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并且应书面提供此项决定的理由。同时还应通知上诉人有进一步上诉的权利。第十二条 有关进口国应按1994年GATT第十条规定公布影响本协议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第十三条 在确定进口货物海关价值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推迟对海关估价做出最终确定,进口商仍可从海关提取货物。但如果海关要求,进口商应以押金或其他合适的担保方式做出充分保证,以最终支付该货物应缴的关税数额。各成员的立法应对此种情况做出规定。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的说明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各条款与其有关说明应一并理解和适用。附件二和附件三亦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五条 1.本协议中: (a)“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按价征税时该货物的价值; (b)“进口国”指进口的国家或进口的关税领土;和 (c)“生产”包括种植、制造和开采。 2.本协议中: (a)“相同货物”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质特征、质量和信誉。不过,表面上的微小差别不妨碍货物在其他方面被认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 (b)“类似货物”指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有类似的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和在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在确定某一货物是否为类似货物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该货物的品质、名誉和现有的商标等等; (c)“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这两个用语视情形不包括含有或反映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说明而未按第八条第1款(b)项(iv)进行调整的货物,因为进口国已考虑过这些因素; (d)除非与被估价货物同在一国家生产,否则不得视为“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 (e)由不同的人生产的货物,根据具体情况仅在没有同一个人生产的与被估价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时予以考虑。 3.本协议中“同级或同类货物”指属于某一具体工业或工业部门生产的一组或一系列货物中的货物,包括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4.就本协议而言,仅在下述情况下视为有关系的人: (a)他们是彼此的商业的负责人或董事; (b)他们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商业上的合伙人; (c)他们是雇主和雇员; (d)任何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两者的5%或5%以上的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票或股份的人; (e)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方; (f)他们两者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第三人; (g)他们一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人; (h)他们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 5.在商业中彼此有联系,其中一人是另一人的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或独家受让人,不管如何称呼,如果他们属于第4款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则应视为本协议所指有关系的人。第十六条 根据书面请求,进口商有权获得进口国海关管理机构关于如何确定进口商货物海关估价的书面说明。第十七条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怀疑海关管理机构有权证实海关估价中提出的任何陈述、文件或声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第二部分 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第十八条 机构 1.兹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本协议中下称“委员会”),由各成员委派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行选举主席且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视本协议其他有关规定而定,以便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任何成员提出的有关海关估价制度的管理事项进行磋商,因为此一问题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执行或本协议目标的实现以及各成员所赋予的其它责任的履行。WTO秘书处应作为该委员会的秘书处。 2.应在海关合作理事会(本协议中下称“CCC”的主持下成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本协议下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应履行本协议附件二中所述的各项责任,并按其中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工作。第十九条 协商和争端解决 1.除在此另有其他规定,争端解决谅解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争端的协商和解决。 2.如果任何成员认为由于另一成员或某些成员的行动取消或损害了其在本协议下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可以要求与另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进行磋商,以寻求对此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成员对另一成员提出的磋商要求应给予关注。 3.技术委员会经请求应向协商中的各成员提供咨询和援助。 4.应争端一方之请求或自行动议,为审查有关协议条款争端而设立的专家小组可请求技术委员会审查任何技术性问题。专家小组应决定技术委员会对特定争端的授权范围以及技术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时限。如果技术委员会不能就根据本款向其提交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专家小组应使争端各方有机会就该事项向其表明各自的观点。 5.未经提供资料人士、机构或机关的正式授权,向专家小组提供的机密性资料不应予以披露。如果有关方面向专家小组请求获得此一资料但专家小组又无权披露,经提供该资料人士、机构或机关的授权,应提供此一资料的非机密性摘要。第三部分 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十条 1.不是1979年4月12日完成《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当事方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从WTO协议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本协议之规定。选择推迟适用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2.除上述第1款规定外,不是1979年4月12日完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当事方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本协议其他各款适用之后可以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内推迟适用第一条第2款(b)(iii)项和第六条规定。选择推迟适用本款所述各项规定的各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3.各发达国家成员应按相互达成的条件,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在此基础上,各发达国家成员应拟定计划协助计划。除其它措施外,该计划尤其可以包括人员培训、协助准备实施措施、取得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资料和有关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意见。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第二十一条 保留 非经本协议其他各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何规定做出保留。第二十二条 国家立法 1.各成员应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保证使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与本协议规定相一致。 2.本协议各成员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此种法律和法规的管理的任何改变通知委员会。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 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3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具体包括在进口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将货物第一次转售给与进口商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方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进口商可要求海关采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时间,应与进口货物的进口时间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时间不同,可采用这些货物在进口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销售价格。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如不能依次采用上述4种估价方法,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这种方法通常在买方与卖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情况下采用。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完全按照上述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必须符合《海关估价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进口方可获得的数据确定。进口成员方海关不得采用进口方生产的货物在其境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海关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海关也不得以最低限价以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来估价。三、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程序,审查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包括进口商呈验的陈述书、单证、申报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并且不应为此受到处罚。不受处罚是指海关不得因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进口商的申诉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一般来讲,进口商首先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满,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可直接要求司法复议。四、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推迟实施《海关估价协议》 (二)推迟采用计算价格方法 (三)对最低限价的保留 (四)对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适用顺序的保留 (五)对经进一步加工货物适用倒扣价格方法的保留 (六)要求提供技术援助五、争端解决 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因海关估价引起的争端,适用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即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如果一个世贸组织成员因海关估价问题请求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有关成员应予积极考虑,并尽可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六、职能 海关估价委员会和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为管理《海关估价协议》的执行,世贸组织设立了海关估价委员会,审议协议的实施,解决政策问题;同时,在世界海关组织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解决具体技术问题,该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世界海关组织秘书处承担。
什么是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主要有《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另一种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加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关于实施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事项的文本。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关于实施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明确、具体的;并因此提供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实际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估价的情况出现。 [编辑]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可供选择使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1) 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 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 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有: ①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 ③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 ④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 ⑤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 ⑥最低海关关估价; ⑦武断地或虚假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