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V标志是德国零部件产品型式认证标志,适用于电气零部件,如:电源、变压器、调光器、继电器、插接件、插头、导线等机械产品零部件及运动器材零部件。 TUV全能标志的优点: •始终有效 •能显示产品的独有特征 •可结合一个或多个产品特征进行声明 有了TüV标志,不但保证了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因素,同时也提供的其他认证信息,如人体工学等。由此增加您的产品可信度,同时也使采购商和消费者更易做出购买决定。
简介 TEU是英文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的缩写。是以长度为20英尺的集装箱为国际计量单位,也称国际标准箱单位。通常用来表示船舶装载集装箱的能力,也是集装箱和港口吞吐量的重要统计、换算单位。 TEU =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20英尺标准集装箱(即:长20英尺 X 宽8英尺 X 高8英尺6吋,内容积为5.69x2.13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相关数据 据有关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全球各类型集装箱船舶达8649艘、载箱能力1244万TEU、船队总运力2600万TEU、集装箱保有量约为2623万TEU,2007年各类集装箱年产销量为392万TEU。20英尺集装箱分类 20英尺干货箱 20英尺冷冻箱 20英尺开顶箱 20英尺平台用货箱 20英尺可折叠平台用货箱 20英尺全开货箱
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货物进出口应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了海关手续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一般进出口货物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范围 实际进出口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不批准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暂准进境货物或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11.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通关的基本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通常是在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
一般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入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一般贸易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按以下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一、一般贸易货物的报关手续 (一)货物进出境时,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货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 (二)报关手续由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聘带并出示报关证件; (三)没有经过海关注册的单位可以委托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 (四)向海关递交的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单上应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向海关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五)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按照《海关法》规定向海关提交真实、齐全、有效的单证,如实申报,并承担货物收发人的义务和责任; (六)报关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减免税进口货物一式三份);出口退税货物增值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对外贸易治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 3、提货单、装货单和运单; 4、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订的外贸合同; 5、发票。发票是海关确定征税价格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并注明货物价格运报费等; 6、装箱单。单一品种、包装一致的件装或散装货物可免交; 7、征免税证实文件,缓税证实书、免验证实文件等,这一项文件要求事先申请并在报关市交验,否则造成征税或误验,责任在申报人; 8、其它检验,检疫证实文件,原产地证:如商检、卫检、动植检等证实(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亦可); 9、委托报关证实书等其它单据、文件。 二、纳税手续 1、应按章征税的一般贸易货物,必须在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以后,海关才予签章放行; 2、纳税期限:一般贸易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天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3、一般贸易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绍政或漏征税款可在二年内追补,发现多证的,纳税人可在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定义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现代物流实用词典解释:一般贸易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照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照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一般贸易的方式 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双边贸易、多边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 进口与出口一样,都可能涉及以上某一种贸易方式。 补偿贸易和过境货物有进必有出,故既是进口贸易又是出口贸易。一般贸易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1)定义: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 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 (2)我国出口企业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包括的内容: A、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件 B、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 C、个别的主要交易条件 (3)使用方式: 一般交易条件大都印在进口商或出口商自行设计 和印刷的销售合同或购货合同格式的背面或格式正 面的下部。 只有在实际交易前,事先得到对方对由我方提出 的一般交易条件的确认,才能对双方日后订立的合 同具有约束力。 在磋商具体交易时,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需要,提出与一般交易条件不同的条件。
概况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由导言与规则的适用范围、定义及总则、义务与责任、要求、效期的规定、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六个部分,共28条组成。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阐述了该规则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鼓励采用好的、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该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URDG458不仅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国际借贷、项目融资、工程承包、招投标、租赁、劳务输出及技术合作的企业提供了从事见索即付保函业务的统一规则,而且为律师、法院和仲裁机构提供了解决相关争议的依据。第一条大意 保函注明适用本规则时,本规则即对保函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大意 A.在本规则中,见索即付保函(下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这类承诺系 i.应一方(下称“委托人”)要求或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或 ii.按照依委托人指示行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下称“指示方”)的要求或指示并由其承担责任开给另一方(下称“受益人”)。 B.保函从性质上是独立于其可能基于之合同或投标条件的交易,即使保函中包含对合同或投标条件的援引,担保人与这类合同或投标条件亦无任何关系,也不受其约束。担保人在保函项下的责任是在提交了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时,支付保函中所述的金额。 C.在本规则中,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反担保”系指指示方以书面形式开立的凭担保人提交了与承诺条件一致的书面索偿,及反担保所规定的,且表面与反担保条件相符的其他单据时想担保人付款的保函、付款保证书或其他付款承诺。反担保在性质上是和与之相关的保函及背景合同或投标条件不同的交易,即便反担保中包含对它们的援引,指示方与这类保函、合同或投标条件毫无关系,亦不受其约束。 D.“书写”和“书面”等词句应包括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或与之相当的加押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第三条大意 开立保函及其修改书的所有指示和保函及修改书本身都应清晰、准确,并避免过多的细节。因此,所有保函必须规定: A.委托人; B.受益人; C.担保人; D.需要开立保函的背景交易; E.应付最高金额及币种; F.保函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 G.索赔条款; H.保函金额递减的任何规定。第四条大意 除非在保函或其修改书中另有明确规定,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力不可转让。 但这一条文并不影响受益人让渡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拥有或将可能有权拥有之款项的权力。第五条大意 除非另有指示,所有保函和反担保均不可撤消。第六条大意 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除非其条款中明确规定其后某一日期生效,或其生效应依据保函中规定的条件,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第七条大意 A.当担保人接到开立保函的指示,如按这类指示办理,担保人由于开立保函所在国家法律和条例将无法履行保函中的条款,该指示将得不到执行,担保人应立即以电讯,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的方式将此类不能办理的理由通知向担保人发出指示的一方,并从该方征求适当的指示。 B.如担保人未同意开立保函,本条并不能约束其必须开立。第八条大意 保函可包含明确的减额规定,在规定的某个或数个日期,或向担保人提交了保函中为此目的而规定的单据时,即递减规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第九条大意 担保人应合理审慎地审核保函项下规定和提交的包括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在表面上与保函条款是否一致。如这些单据在表面上与保函不符或相互间表面上不一致,则将被拒绝。第十条大意 A.担保人应享有合理的时间审核保函项下的索赔并决定付款或拒绝该索赔。 B.担保人如决定拒绝索赔,应立即就此以电讯,如不能则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受益人。该保函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应代为保管等候受益人处理。第十一条大意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所提交任何文件的格式、充分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文件中加注的一般及/或特别声明,或其他任何人之善意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第十二条大意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任何信息、信件、索赔书或单据在传送中因延误及/或丢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电讯传递中所产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不负任何义务或责任。担保人和指示方对技术术语翻译或诠释之错误不负责任,并保留将保函全文或其任何部分不予翻译径行传送的权利。第十三条大意 担保人和指示方对因天灾、暴乱、战争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或罢工、关闭,或任何性质的工业行动导致其营业中断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第十四条大意 A.担保人和指示方为完成委托人的指示而使用另一方的服务时,系代委托人为之,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B.担保人和指示方对其所传送的指示未被执行时,即便另一方系由他们自行选定,亦不负任何义务和责任。 C.委托人须对因外国法律和惯例所造成的担保人或指示方(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承担补偿之责。第十五条大意 担保人和指示方不能因未能以善意和合理的审慎行事而免除在前述第十一、十二和十四条中的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大意 担保人仅根据保函及其任何修改书和本规则所规定的条款对受益人负责,其负责之金额不超过保函及其任何修改书中注明的金额。第十七条大意 在不损及第十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有索赔,担保人须毫不延迟地照样通知委托人或适当通知其指示方。在后一种情形下,指示方须照样通知委托人。第十八条大意 保函项下应付金额应随担保人根据保函为满足索赔所支付的任何金额而递减。当保函项下应付最高金额已经通过支付及/或递减而得到清偿,不管保函及其修改书是否被退回,该保函均告终止。第十九条大意 索赔应依据保函条款在到期之前,即在到期之日或之前,且在第二十二条定义的任何失效事件之前进行。特别是保函规定的索赔所需之所有单据及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任何声明须在到期之前在保函开立地提交给担保人,否则担保人将拒绝该索赔。第二十条大意 A.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在保函可能规定的其他单据之外)附一书面声明(不论含在索赔书中或含在随付索赔书的一份或数份在索赔书中提及的独立单据中),说明: i.委托人在相关合同项下不履行其责任,或,如为投标保函,违反投标条件;及 ii.委托人有何种违约。 B.反担保项下的任何索赔应附有担保人已收到保函项下符合其条款及本条规定之索赔书的书面声明。 C.除非保函条款明确规定将本条A款排除在外,本条i款即适用。除非反担保条款明确规定将本条B款排除在外本条B款即适用。 D.本条不影响第二条B和C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适用。第二十一条大意 担保人须毫不延迟地将受益人的索赔书和任何相关的文件转交给委托人或根据情况转交指示方以便传递给委托人。第二十二条大意 保函规定的提交索赔书的失效时间应为某一规定日期(失效日期),或向担保人提交为失效之目的所规定的单据(失效事件)之时。如保函对失效日期和失效事件均有规定,无论保函或其任何修改书交回与否,保函将于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中为先者之日失效。第二十三条大意 不管保函中有何失效规定,在向担保人提交了保函本身或受益人已解除保函项下义务的书面声明,保函即作废,在后一种情况下无论保函或其任何修改书交回与否,保函均应作废。第二十四条大意 若保函因付款、失效、作废或其他原因业已终止或其应付总金额已递减,担保人须毫不延迟地照样通知委托人或适当时通知指示方,指示方则应照样通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大意 如受益人要求展延保函的有效期以代替按照保函的条件及本规则所要求赔付,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向其发出过指示的一方。此时,担保人应暂停对索赔的支付,以便允许委托人与受益人有合理的时间达成核准这类展期的协议,并使委托人安排这类展期文件的开立。 除非展期在上节规定的时间内被核准,担保人有义务即行支付受益人要求的索赔,而毋需受益人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担保人对因上述程序造成的对受益人付款的任何延误(对利息或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 即便委托人同意或要求这类展期,如未经担保人何指示方同意,展期不能成立。第二十七条大意 除非担保或反担保另有规定,应以担保人或指示方(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营业地点之法律,或如担保人或指示方有一处以上营业地点,应以开立保函或反担保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地点之法律未准据法。第二十八条大意 除非担保或反担保中另有规定,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就保函或指示方之间就反担保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只能在担保人或指示方(视具体情况而定)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权威性法院,或如担保人或指示方有一处以上营业地点,应在开立保函或反担保的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的权威性法院解决。
UL标志简介 UL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UL始建于1894年,初始阶段UL主要靠防火保险部门提供资金维持运作,直到1916年,UL才完全自立。经过近百年的发展,UL已成为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认证机构,其自身具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UL由一个有安全专家、政府官员、消费者、教育界、公用事业、保险业及标准部门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管理,日常工作由总裁、副总裁处理。目前,UL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总部设在芝加哥北部的Northbrook镇,同时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实验室。UL标志分类 针对UL不同的服务种类,UL标志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列名、分级和认可标志。 1.列名(Listed)。仅用于完整的产品以及有资格人员在现场进行替换或安装的各种器件上或装置。属于UL列名服务的产品包括:IT设备、AV设备、冰箱、吸尘器等电器设备。最终产品如需标注UL列名标志,则应由UL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认其没有火灾和电气危害的隐患。 2.认可(Recognized)。认可主要是针对元器件和材料实施的一种安全认证。认可服务所认可的元器件会被组装在成品中,元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条件才能应用于相应的成品。如:开关、电源、印制版、变压器、电线、插头、塑料材料都是认可对象。 3.分级(Classified)。UL的分级服务,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或工业等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进行危险性等特殊性能评估的一种安全认证程序。分级服务主要针对建筑材料、各种防火设备和航海设备。 三种标志分别用于三种不同服务的产品上,不能混用,否则可认为是假冒产品。UL的服务不仅依据美国UL标准,也依据加拿大标准(cUL)。由此,UL标志也分为用于UL产品和cUL产品以及两者满足三种。UL标志样式 UL标志通常标识在产品和(或)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该产品已经通过UL认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这些标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UL的图案符号,这些符号都是UL的注册商标,如图2所示。UL标志使用要求 1.注册商标的最小高度应为3/64英寸。 2.当UL标记的外圆直径小于3/8英寸时,注册商标符号如果在裸视下不清晰可读就可忽略。 3.标记可用冲压、制模、墨印、丝网印或类似方法直接且固定在不变的产品上。 4.标志的获取:制造商可以翻印或从UL授权经销商处获得。 5.ULus标志(只有us,没有c):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安全标志;cUL(只有c,没有us):产品进入加拿大市场的安全标志;cULus标志: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和加拿大市场的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