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义 运费付至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本术语系指卖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国际代码为 CPT。按照1990年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采用 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应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往目的地指定地 点的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之下,就 算完成交货。交货后还应及时通知买方,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出目报关手续,支付出口的各种捐税。买方的主要责任是,在约定的目的地受领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负责目的港卸货费、进口 税以及除运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增加的其他费用支出,并承担货物自交给承运人保管后的一切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 方应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该贸易术语适合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 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这一贸易术语已得到广泛的采用. 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交货地点可以在出口国内陆任何装运地点,也可以在出口国沿江,沿海港口,不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按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从装运地到约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和能常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务必将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在核算运费时,应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通常运输路线和各种方式的收费情况或运价的变动趋势,以免对外盲目报价,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相关信息 称:运费付至(CPT)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运费付至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交货地点:出口国内地、港口 风险转移界限: 承运人处理货物后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卖方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买方 适用运输方式:任何方式 清关手续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许可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卖方必须向按照A3规定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或如还有接运的承运人时,则向第一承运人交货,以使货物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风险转移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买方必须承当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 直至按照规定交货之时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按照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装货费和在目的地的运费付至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发送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地,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如果习惯如此的话)向买方提供按照订立的运输合同所涉的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空运货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查对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交易过程 该术语如同C&F,由卖方支付货物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但是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增加的费用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而不是以船航为界,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和用拖车与波轮运送的集装箱或该装滚卸运输。如卖方心须提交提单、货运单或承运人收据,则在提交由与之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合同的承运人签发的这样一份单证时,卖方的义务即告完成。卖方必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自费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发货至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如交货地点未经约定或习惯上未曾肯定者,卖方得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运费付至 3.除下述B.3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直至依照合同所规定时间,将货物交与第一个承运人保管为止。 4.卖方在将货物送交第一承运人保管后,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提供货物惯常的包装,除非行业习惯,运送该项货物无需包装。 6.负担因装货,或将货物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核查费用(如核查品质、丈量、过磅、点数)。 7.如习惯上需要,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并支付在发货地国家所应负担的任何捐税,包括各种出口税款,以及为了装货而必须履行的手续的各项费用。 9.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向买方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0.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及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买方可能要求的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单证,但前款所指单证除外。买方必须 1.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地的交货地点,受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并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起,负担一切费用。 2.自货物按照规定,送交第一个承运人保管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3.买方对发送货物,或目的地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该期限届满之时起,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应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本合同项下,即以该货物已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 4.支付因取得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 5.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比较区别 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外,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 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费,将货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 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注意事项 关于运费付至条件下的装卸费是否包括在运费中,以及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有关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等,买卖双方均应事先予以明确。 在运费付至条件下,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时起,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可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并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收领货物和风险转移的情况出现,按运费付至条件成交,如由于买方未向卖方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按运费付至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一般应约定装运费和目的地,以便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以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如买方有权确定装货时间和(或)目的地时,买方应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以利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将货交给承运人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利买方在指定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如果交货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给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过期提单 STALE B/L 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过期提单 stale bill of lading 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或过了银行规定的交单期限未议付而形成过期提单,习惯上也称为滞期提单。 按照(ucp600)规定,凡超过发运日期21个日历日后提交的提单为过期提单,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如信用证效期或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早于此期限,则以效期或规定的交单期为最后期限。 一般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但过期提单并非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然可持凭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简介 样本进口商在进口前必须从政府有关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制度。各国政府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往往是为了达到两方面的目的:①掌握进口的数量和性质。通过所谓自动许可程序,政府可以有效地和不用很多人力、财力收集到进口统计数字和其他必要的情报。一般说,这种自动进口许可不包含对进口的任何限制,而只是一种申报程序,有关当局将立即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②限制进口。政府通过所谓非自动许可程序保证进口限制政策(如进口限额制度等)的贯彻执行。非自动的进口许可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和数量发给许可证。有些国家对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常常包含复杂的而且费时、费钱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非自动许可也可以成为一种进口障碍。 在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要求各国尽可能简化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证和程序,统一管理机构,并要求自动进口许可不得用以限制进口,而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下发出的许可证数字必须公布并将其分配情况通告有关方面。内容第1条 总则 1.就本协定而言,进口许可定义为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1,该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他文件(报关所需文件除外),作为货物进入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2.各成员应保证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解释的GATT 1994的有关规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以期防止因不适当实施这些程序而产生的贸易扭曲,同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的及财政和贸易需要。2 3.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 4. (a)与提交申请的程序有关的规则和所有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和机构提出申请的资格、受理的一个或多个管理机关以及受许可要求限制的产品清单,均应在向第4条规定的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会”)做出通知的信息来源中予以公布,以使政府3和贸易商知晓。只要可行,此类公布应在该要求的生效日期前21天做出,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该生效日期。对于有关许可程序的规则或受进口许可限制的产品清单的任何例外、减损或变更,也应以同样方式在上述相同时限内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的副本应可使秘书处获得。 (b)应请求,应给予希望提出书面意见的成员讨论这些意见的机会,有关成员应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给予应有的考虑。 5.申请表格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表格应尽可能简单。凡被认为属许可制度的正常运行所绝对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均可在申请时要求提供。 6.申请程序和在适用情况下的展期申请程序应尽可能简单。应允许申请者有一段合理的期限提交许可证申请。如有截止日期,则该期限应至少为21天,并应规定如在此期限内未收到足够的申请,则该期限可以延长。申请者应只需接洽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如确实不可避免而需接洽一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则申请者应无需接洽三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7.任何申请不得由于文件中出现的未造成所含基本数据改变的微小错误而被拒绝。对于在文件或程序中出现的显然不是由于欺骗意图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任何遗漏或差错,所给予的处罚不得超过提出警告所必需的限度。 8.得到许可的进口产品不得由于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差异、散装货装载时偶然产生的差异以及其他与正常商业做法一致的微小差异而导致货物的价值、数量或重量与许可证标明的数额有微小差异而被拒绝。 9.许可证持有者用以支付得到许可证的进口产品所必需的外汇,应与无需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口商在相同基础上获得。 10.对于安全例外,适用GATT 1994第21条的规定。 11.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披露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第2条 自动进口许可 1.自动进口许可定义为在所有情况下均批准申请,且符合第2款(a)项规定的进口许可。 2.除第1条第1款至第11款和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外,下列规定2也适用于该程序: (a)自动许可程序的管理方式不得对受自动许可管理的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自动许可程序应被视为对贸易有限制作用: (ⅰ)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证; (ⅱ)许可证申请可在货物结关前任何一工作日提交; (ⅲ)以适当和完整的表格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在收到后立即批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b)各成员认识到,只要不能获得其他适当程序,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即可能是必要的。只要导致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况存在,且只要其管理目的无法以更适当的方式实现,则自动许可程序即可予以维持。第3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 1.除第1条第1款至第11款的规定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外,下列规定也适用于该程序。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定义为不属第2条第1款定义范围的进口许可。 2.除实行限制所造成的贸易限制作用或贸易扭曲作用之外,非自动许可不得对进口产品产生此类作用。非自动许可程序在范围和期限上应符合使用该程序所实施的措施,且其行政负担不得超过为管理该措施所绝对必要的限度。 3.在许可要求的目的不是实施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各成员应公布充分的信息,以使其他成员和贸易商了解发放和/或分配许可证的依据。 4.如一成员规定个人、公司或机构可请求例外于或背离许可证要求,则该成员应将此事实包括在根据第1条第4款公布的信息中,还应包括如何提出该请求的信息,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指出在何种情况下该请求可予以考虑。 5. (a)应对有关产品的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请求,各成员应提供关于下列内容的所有有关信息: (ⅰ)限制的管理情况; (ⅱ)近期发放的进口许可证; (ⅲ)许可证在供应国之间的分配情况: (ⅳ)如可行,有关受进口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统计数字(即价值和/或数量)。发展中国家成员不需因此承担额外的行政或财政负担; (b)通过许可管理配额的成员应在第1条第4款指定的期限内,并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按数量和/或价值实施的配额总量、配额的发放和截止日期以及有关的任何变更; (c)对于配额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实施限制的成员应将目前分配的配额中给予各供应国份额的数量或价值迅速通知对有关产品的供应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其他成员,并应在第1条第4款指定的期限内,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此信息; (d)如出现有必要提前配额发放日期的情况,则第1条第4款所指的信息应在该条指定的期限内,以使政府和贸易商知晓的方式公布此信息; (e)任何满足进口成员的法律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公司或机构均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并予以考虑。如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则应请求,申请人应被告知其中的原因,且申请人有权依照进口成员的国内立法或程序进行上诉或进行审查; (f)除因该成员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能做到外,如收到申请即应予以考虑,即以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管理,则处理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所有申请同时予以考虑,则处理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在后一种情况下,处理申请的期限应被视为自宣布的申请期限的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 (g)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合理,不得过短而妨碍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妨碍自远地来源的进口,但进口产品需满足无法预料的短期要求的情况除外; (h)在管理配额时,各成员不得阻止依照己发放的许可证实施进口,也不得阻碍对配额的充分使用; (i)在发放许可证时,各成员应考虑宜对达到经济数量的产品发放许可证; (j)分配许可证时,各成员应考虑申请人的进口实绩。在这方面,应考虑以往对申请人发放的许可证是否在最近一代表期内得到充分使用。如许可证未得到充分使用,则该成员应审查其中的原因,并在分配新的许可证时考虑这些原因。还应考虑保证许可证合理地分配给新的进口商,同时考虑宜对达到经济数量的产品发放许可证。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进口产品的进口商; (k)在配额通过不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的许可管理的情况下,许可证持有者6有权选择进口产品的来源。对于配额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情况,许可证应明确规定国别(一国或多国); (l)在适用第1条弟8款的规定时,如进口超过前一许可证水平,则可在以后的许可证分配中做出补偿性调整。第4条 机构 特此设立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和副主席,并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为各成员提供就与本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的实现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的机会。第5条 通知 1.制定许可程序或更改这些程序的成员应在公布后60天内就此通知委员会。 2.关于制定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应包括下列信息: (a)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 (b)有关资格信息的联络点; (c)申请书提交的一个或多个行政机关; (d)如公布许可程序,公布日期和出版物名称; (e)表明许可程序根据第2条和第3条所含定义属自动许可程序还是非自动许可程序; (f)对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其管理目的; (g)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表明通过许可程序所实施的措施; (h)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如该期限可有一定可能性进行估计,如不能进行估计,则说明不能提供此信息的原因。 3.如上述要素发生变更,则应在关于进口许可程序变更的通知中予以说明。 4.各成员应将公布第1条第4款所要求信息的一种或多种出版物通知委员会。 5.任何利害关系成员,如认为另一成员未依照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将制定许可程序或其变更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则可将此问题提请该另一成员注意。如此后通知未迅速做出,则该成员可自行将许可程序或其变更情况,包括所有有关和可获得的信息作出通知。第6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有关影响本协定运用的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遵守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 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第7条 审议 1.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但至少每2年一次,对本协定的实施和运用进行审议,同时考虑本协定的目标及其中包含的权利和义务。 2.作为委员会审议的依据,秘书处应根据第5条的规定提供的信息、对年度进口许可程序问卷7的答复以及可获得的其他有关可靠信息,准备一份事实报告。该报告应提供上述信息的提要,特别应表明审议所涉期间内的任何变更或情况发展,包括委员会同意的任何其他信息。 3.各成员承诺迅速和全面地完成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年度问卷。 4.委员会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在此类审议所涉期间的发展情况。第8条 最后条款 保留 1.未获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 国内立法 2. (a)每一成员应在不迟于《WTO协定》对其生效之日,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b)每一成员应将与本协定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及这些法律和法规管理方面的任何变更通知委员会。
概述 进口替代政策是指一国采取各种措施,限制某些外国工业品进口,促进国内有关工业品的生产,逐渐在国内市场上以本国产品替代进口品,为本国工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工业化。又称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是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的产物。一般做法是国家通过给予税收、投资和销售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鼓励外国私人资本在国内设立合资或合作方式的企业;或通过来料和来件等加工贸易方式,提高工业化的水平。为使国内替代产业得以发展,就要使用提高关税、实行数量限制、外汇管制等手段,限制外国工业品进口,以使国内受进口竞争的工业在少竞争、无竞争的条件下发育成长。进口替代 进口替代政策就是从经济上独立自主的目的出发,减少或完全消除该种商品的进口,国内完全由本国生产者供应的政策。狭义的进口替代局限于以本国生产的产品,替代一种特定产品的进口。但从广义的方面看,一个领域的进口替代,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或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口,引起所希望的国内经济结构的变化,或者创造向国内非传统领域进行投资的推动力,使资源有机会进入这个新的工业部门,导致生产活动的产生和扩大,从而使得总体经济结构得到改善。 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农、矿初级产品价格不断下跌而发达国家生产的消费品价格不断上升,不平等贸易关系日益突出。为了克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平等贸易,发展本国的民族工业,因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发展一些原来依靠进口的货物的生产以供国内少数富裕阶层的消费从而实现进口替代。 进口替代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先建立和发展一批最终消费品工业,如食品、服装、家电制造业以及相关的纺织、皮革、木材工业等,以求用国内生产的消费品替代进口品,当国内生产的消费品能够替代进口商品并满足国内市场需求时就进入第二阶段; 在第二个阶段,进口替代由消费品转向国内短缺的资本品和中间产品的生产,如机器制造、石油加工、钢铁工业等资本密集型工业。经过这两个阶段的发展,进口替代工业日趋成熟,为全面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限制条件 进口替代战略的实施需要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 进口替代第一,关税保护,即对最终消费品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对生产最终消费品所需的资本品和中间产品征收低关税或免征关税。 第二,进口配额,即限制各类商品的进口数量,以减少非必需品的进口,并保证国家扶植的工业企业能够得到进口的资本品和中间产品,降低它们的生产成本。 第三,使本国货币升值,以降低进口商品的成本,减轻外汇不足的压力。其中关税和配额是进口替代战略中最重要的保护措施。主要缺陷 中国的进口替代加工基地进口替代政策必然是以牺牲国内消费者为代价,而且由于其降低了该国与世界市场的联系程度,造成国内市场相对狭小,生产成本高,经济效益低,产品质量差,竞争能力不够。因此,实行进口替代政策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轻工业的发展,工业增长速度有所加快,但这只是短期现象,并不能长期保持。这就迫使它们不得不进行调整,甚至加以放弃,转而实行出口替代工业化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先推行这一政策的拉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积极推行,新独立的许多亚非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把进口替代作为工业化的途径,一度出现进口替代的高潮。推行这一政策,首先要正确选定作为替代对象的工业品种类,即决定哪些工业作为进口替代工业。一般是选择哪些国内市场虽有需求却经不起外国竞争的工业,然后通过保护措施使这些国内进口竞争工业变为进口替代工业,以加快工业进程。实际影响 进口替代的经济效益实施进口替代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族工业中消费品工业的发展,加强了发展中国家独立发展经济的能力,能够减少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和熟练劳动力也培养出来了,政府部门从中也获得了管理经济的经验和知识,因此许多拉美、南亚、中欧国家选择了进口替代战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发展目标。但是这一战略对刺激民族工业的发展是有限的,因为它并不能完全消除对外的依赖性,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它只是改变了进口商品的结构,从成品进口改为进口国内不具备的原料、技术专利、机器设备、中间产品与资本等。当发展中国家用高关税保护民族工业时,发达国家也用各种措施破坏或打破关税保护,抵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所以进口替代战略常常出现无能为力的状态,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一些学者在研究中认为,进口替代战略的核心问题是它违背了比较利益原则。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进口替代战略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 1970年,利特尔等人考察了巴西、印度、墨西哥、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工业化发展经验后认为,进口替代战略严重降低了经济效率、抑制出口、加剧失业、导致国际收支恶化。因此,实际上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国家和地区就开始转向更加开放的贸易战略,特别是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进口替代工业化过渡后,采取了不遗余力的出口导向战略。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就致力于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当时之所以转向外向型经济增长,是因为看到了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以出口导向带动经济增长的成功经验。那以后的20年是外向型经济发展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在人们心目中,以出口增长来带动经济发展成了唯一正确的经济发展战略。而进口替代则被看成是一条错误的经济发展道路。无论在经济学界还是在媒体上,都把为促进进口替代而实行的经济政策说成是发展缓慢以致停滞的根源。这样,出口导向是高速经济发展的根源,进口替代则是导致经济发展失败的罪魁祸首,似乎已经成了定论。 而在实际上,这样的一般化结论没有任何靠得住的根据。出口导向战略不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能带来比进口替代战略更高的经济增长,对于大国来说,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更不一定优于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实际上,最近150年来经济发展失败的外向型经济体有许许多多,实行出口导向而又真正成功地高速发展了经济的只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亚几个国家和地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以增加出口带动经济增长,一度取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和成功的经济发展。它们的成功经验确实值得其它国家和地区考虑和借鉴,但是正如国际贸易理论的权威克鲁格曼所指出的,把东亚经济增长的奇迹归因于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战略并没有充分的依据。东亚国家的高速经济增长可能另有其根本原因,而出口的高速增长很可能是反过来由整个经济的高速增长推动的。进口替代 把进口替代说成是造成经济停滞和落后的祸害,将外向型经济看成是对外关系上唯一成功的经济发展战略,这是当代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编造出来的谎言。在编造这种谎言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现任的副总裁克吕格尔是最细心的一个。她主持了一系列的研究项目来论证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战略是如何无效率。可是这些项目无论作得如何仔细,也不过是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几年间十多个国家的经验资料来立论,而且使用的是不合乎实际的新古典生产函数。就以这样涉及范围极为有限的材料来否定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战略,这本身就是在学术上极不严肃的草率作法。 进口替代的经济效益真正的历史事实充分肯定了进口替代的经济发展。工业化时代以来的经济强国多多少少都实行过进口替代,进口替代甚至是产业革命的促成者。在19世纪初,英国的棉纺织工业远远落后于印度和中国,但是英国却禁止东方的棉纺织品进口,从而鼓励了本国生产棉纺织品以替代进口。正是在这样繁荣起来的棉纺织业生产中发生了“产业革命”,从而使整个人类进入了工业化时代,也使英国成了很长时期中的世界第一经济强国。 当今世界的3个经济上最强的国家 美国、德国和日本,也无一不靠进口替代而致富。 美国和德国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分别赶上和超过了英国,从此就成了两个经济上最强的国家。而在它们赶超英国的最关键时期19世纪下半期,它们是两个典型的以进口替代来发展经济的国家。按照刘易斯的估算,在1883年以后的30年间,德国制成品进口的增长慢于制造业的增长,从而在整个时期中都在搞进口替代;而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经济繁荣也靠的是国内需求而非出口的拉动。美国在1873年到1899年间的进口增长率一直远远低于其实际GDP的增长率,原因之一是那些年的美国是一个以高关税保护国内产业的国家,其总体关税率往往在30-40%左右,到1912年还平均为18%。可以说,没有那一时期的进口替代型经济增长,就不会有今日美国和德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领导地位。 今日世界中的另一个经济大国,日本,是在第2次世界大战后的高速经济增长中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通常人们强调日本靠出口导向取得了高速经济成长,却忽略了日本的经济增长中一直有很强的进口替代因素。日本从来就以国内市场对外不开放著称,直到现在,日本的进口也只占其GDP的10%左右,而中国的进口在最近6年中一直占GDP的20%甚至更多。日本经济的这种不开放必然导致在很多产业中实行进口替代。也正是由于日本一方面致力于以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不断在国内实行进口替代,才造成了日本在许多年中出口一直远远大于进口的对外贸易格局。发展导向 中国的进口替代加工基地一个最明显的事实时:在同样的人均生产水平上,一个国家越小,其对外贸易依进口替代存度势必越高。象德国那样大小的国家,其整个对外贸易占GDP的比例在50%以上,但是对欧盟国家的贸易却占了整个对外贸易额的50%多。这样,如果以欧盟为单位计算欧盟对非欧盟的贸易占整个欧盟的GDP的比例时,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就会降到只有20%多。这个事实说明,一个国家越小,经济上的对外依存度就越高,其经济就越是外向型,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就越是有效率。但是这个事实也反过来说明,“东亚四小龙”这样小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出口带动完成经济发展,整个中国却不一定能靠同样的作法实现高速经济发展。实际上,一个国家越大,其完成工业化时的内向性程度就越大。英国进行产业革命时经济的外向型程度,比美国19世纪末超过英国时经济的外向型程度要高,其原因首先在于美国比英国大得多。美国至今仍是发达国家中对外贸易依存度最低的国家之一,近20年来美国对外贸易额占GDP的比率大大提高,但是现在这个比率也只在25%左右。更重要的是,日本和亚洲“四小龙”能成功地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靠了战后最初几十年特殊的国际经济环境。第2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西方国家达成了使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共识,各国彼此大大降低贸易壁垒。这种贸易自由化的政策冲击使国际贸易急剧增长,其增长速度在25年中大大快于世界经济增长率。8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又普遍实行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整个世界经济的总需求是相对充足的。在这种国际环境下,落后国家增加出口比较容易,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相对于进口替代战略就有了相当大的优势。时过境迁,国际经济环境已经与那时大为不同了。现在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已经相当低,更没有多少削减的余地,削减贸易壁垒的锋芒指向的是发展中国家。西方各经济大国都被严重的财政和社会开支赤字所困,又害怕引起通货膨胀,从而不敢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来扩大总需求。这两点都使发展中国家不再有很容易地急剧增加出口的国际环境。出口导向的经济增长战略已经陷入危机,这其实是东亚金融危机发生的最深层原因。 与出口导向战略相比,现在实行进口替代的好处肯定比过去大得多。而象中国这样大的国家,本就没有多大可能靠出口导向完成经济发展。何况不能在国内替代进口的产品不可能有什么出口竞争力,这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进口替代甚至是出口导向增长的前提。在这样的环境下,及时转向部分进口替代的发展战略恰逢其时。
1、水质指标 在野外,透明度有一个国际上常用的测量方法:拿一个直径25厘米的白色圆盘,沉到湖中,注视着它,直至看不见为止。这时圆盘下沉的深度,就是湖水的透明度。 我国西部的高原和高山上,湖泊多是地壳下沉或断裂等所成的构造湖,还有一些湖泊是河道受阻而成的堰塞湖。这些湖泊水深、透明度高。青藏高原的湖泊主要依靠高山融雪补给,湖中悬浮颗粒物少,水的深度又大,因此湖水透明度居全国之冠。譬如青海湖平均水深17.9米,透明度在1.5—10米之间。新疆天山地区湖水的透明度也较大。如赛里木湖平均水深46米,最大透明度达12米。云贵高原上湖泊的透明度仅举两例就可见一斑:洱海在4—5米之间。而最大水深达155米的抚仙湖,透明度一般在7—12.5米之间。我国东部长江中下游和黄淮海平原上的湖泊,大多是平均水深小于4米的浅水湖。河湖相通、泥沙输入、风浪扰动,使湖水透明度更低,一般都在1米以下。 总之,我国清澈的湖大多在青藏高原,就目前的数据,中国最清澈的湖是西藏阿里的玛旁雍错,透明度达到了14米;我国浑浊的湖泊多数在长江中下游地区,那里的一些浅水湖,透明度不足0.1米。2、贸易原则 透明度是WTO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GATT第十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转帐支付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等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他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这就是说,WTO透明度指的是同过境货物流动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更多的个人和公司尽可能的了解贸易的条件。在WTO中,主要是通过2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通知”,向WTO及其成员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二是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即贸易政策评议。但是,透明度原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WTO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3、珠宝玉石透光程度 透明度指珠宝玉石材料透光的程度。可依次分为:透明(transparent)、亚透明(semitransparent)、半透明(translucent)、微透明(semitranslucent)和不透明(opaque)。4、电视栏目《透明度》 《透明度》,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BTV-7)新闻专题节目。5、图片处理软件中的透明度 很多图片处理软件都有透明度的设置。 在Photoshop软件中,阿尔法通道(α Channel或Alpha Channel)就是指一张图片的透明和半透明度,影响其与另一张图片(或背景)复叠的效果。
什么是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是指向海关申报出口并获准放行,但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经发货单位请求,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
特指我国经批准参与国际航线运营,从事远洋运输的船舶。该类船舶属于进出境船舶的一种,在参与进出境活动时,接受海关监管,其船员携带进出物品海关按远洋船舶船员待遇验放。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可分为定期付款汇票、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种。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4)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在上述三种表示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方式中,通常使用的是第一种和第三种,一般人认为以第三种为好。在实际业务中,是用什么办法计算付款日期,需由双方洽商决定,并在合同好汇票中加以明确规定。 关于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的到期日的计算方法采用“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的原则,即不包括所述日期,按所述日期之次日作为起算日。如“见票后90天付款”,见票日即为承兑日,如为4月15日,自这天不算,不作起算日。汇票的到期日是7月14日,若7月14日恰逢节假日,则到期日顺延至7月15日。注意:在票据付款时间上最好不用:"from"(如 At 90 days from 15th April),因根据《统一惯例》解释,“从”字意指包括所述日期,其到期日为7月13日,两者到期日相差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