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过境贸易是指甲国向乙国运送商品,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必须通过第三国,对第三国来说,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此项交易,但商品要进出该国的国境或关境,并要经过海关统计,从而构成了该国进出口贸易的一部分。贸易类型 过境贸易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过境贸易 直接过境贸易是外国商品纯系转运性质经过本国,并不存放在本国海关仓库过境贸易相关图书,在海关监督下,从一个港口通过国内航线装运到另一个港口再输出国外;或在同一港口内从这艘船装到另一艘船;或在同一车站从这列火车转装到另一列火车后离开国境。间接过境贸易 间接过境贸易是外国商品运到国境后,先存放在海关保税仓库,以后未经加工改制,又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出,再运出国境。根据专门贸易体系,这种商品移动作为过境贸易处理不计入对外贸易额内。区别联系 转口贸易:货物消费国和货物生产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活动,对于第三国而言就是转口贸易.商品的生产国把商品卖给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然后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再把商品卖给真正的商品消费国。这种贸易对商品生产国和消费国来说是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对第三国(或地区)来说,则是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 过境贸易:别国出口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包括直接过境贸易和间接过境贸易.比如内陆国与不相邻的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就必须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海关来说,就会把这类贸易归入过境贸易。不过如果这类贸易是通过航空运输飞越第三国领空的话,第三国海关不会把它列入过境贸易。指别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的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在于商品的所有权在转口贸易中先从生产国出口者那里转到第三国(或地区)商人手中,再转到最终消费该商品的进口国商人手中。而在过境贸易中,商品所有权无需向第三国商人转移。
进口报关单证 进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1、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2、货物发票 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委托国内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3、提货单 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 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5、如果进口商委托报关而非亲自报关 须附有报关委托书、报检验委托书。6、必要证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濒危物种证明、非疫情产地证明等。7、其它有关单证 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进口流程一、换取进口提货单 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三、价格证明 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四、缴纳税费 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五、缴纳报关 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单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其他单证: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进口报关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转关进口货物除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外,还须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进口报关内容: 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入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入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入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进口报关是履行海关入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进口报关方式: 可分为两种:一般贸易进口和进料加工企业的进口这两种方式。进口报关流程: 进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进口报关首先要确定的是海关编码,即HS编码,海关编码是10位的一组数字,HS就好像货物的身份证,每一种(类)货物有自己的海关编码,不过与身份证不同的是:HS有可能会变动,每年的海关编码书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以适应进口货物的需求。海关编码对应有关税、最惠国税和增值税,再后面有对应的监管条件,监管条件“A"为进口商检,就是说你这个货物要做进口法定商检,"O"为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到机电办办理的,诸如此类。 关于查询海关编码的网站,个人觉得以下几个还不错 请参考扩展阅读 进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进口委托国内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进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行,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退税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进口流程 1.首先是要得到国外客户的提单,发票、箱单,如果是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的话,还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 2.首先要拿提单到船公司去换单,也就是拿提单去从船公司换回该批货物的提货单,也就是舱单。上面有你们公司进口货物的详细的船务信息。 3.需要提前做商检的进口货物,还要到商检局做商检,实际上换单和商检应该提前进行。如果进口的货物不需要商检,那就不用了。实际上你进口的货物需要不需要商检你让你们的货代帮你查一下就知道了,也可以自己查,通过商品编码书。 4。等换完单以后,如果需要商检的也进行商检了,那填好进口报关单给货代进行报关,报关所要用的资料是:发票、箱单、从船公司换回的提货单、报关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如果需要商检的还有商检证。 5.一般贸易进口货要交进口关税的,所以,为了加快进口通关的力度,最好是开一张口头的支票,(不过这种方式一般企业的财务不会答应的)等海关打出缴款书以后,就要开支票。一般进口货物给海关的关税都要用支票交的。交关税一般是到中国银行,等交完关税以后,银行会给你在缴款书上面盖银行的章。 6.把交款书交给货代,然后由货代给海关通关放行。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一次放行。 7.海关收到关税以后会在提货单上盖海关的放行章,拿着这个提货单到船公司所在的码头提货。(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二次放行) 进口报关期限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转关进口货物除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外,还须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口报关单 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进出口状态分: (1) 进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按表现形式分: (1) 纸质报关单; (2) 电子数据报关单。 3. 按使用性质分: (1)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 (2) 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3)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4) 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5) 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 按用途分: (1) 报关单录入凭单; (2) 预录入报关单; (3) 电子数据报关单; (4) 报关单证明联。 每一份报关单都有一个固定的编号,共18位,例如424020090909038703. 其中,1-4位“4240”代表关区,是青岛海关快件监管中心,4227代表青岛大港。全国各大关区有不同的四位数代码;5-8位“2009”代表年份;第9为有两个数字0和1,0代表出口报关单,1代表进口报关单;第10位相对来说是比较固定的,每个海关都不一样。例如青岛海关(4220),出口报关单第十位是“7”,进口为“2”,请到黄岛海关(4218)的出口报关单第十位是“6”,进口的是“1”,青岛快件(4240)的进口报关单第十位是“4”,出口的是“9”;第11位代表的是关区四位数编码的最后一位数值,如例子中的“0”与青岛海关快件中心(4240);第12位代表的是年份,如例子中的“9”即代表2009年;最后六位数字没有实际意义,是流水号。
进口单证是指进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进口许可证、信用证、进口报关单、保险单等。
进出口贸易即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这种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进出口许可证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它有3层含义。 其一,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其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特定货物。 其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凡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和办理通关手续。什么是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目前,我国执行审批并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机关为:国家外经贸部及其派驻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按商品、按地区分级发证办法。如何申请出口许可证一、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二、审核、填表 发证机关收到上述有关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经同意后,由领证人按规定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三、输入电脑 填好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将申请表各项内容输入电脑。四、发证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办事依据 (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 (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吴仪国务委员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四)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材料外贸流通企业 1、企业书面报告。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生产企业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证机关,并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科员受理初审----科长复审-----集体会审----分管局长签发企业类型 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目前,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已有二百余家科研院所获得了其科技产品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四)外经公司 我国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五)商业、物资企业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目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已从试点阶转入正常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部门直属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2.部门直属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4.为进一步考核申请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加对申报企业的资本金要求;物资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应在1 000万元人币以上(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准),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企业可酌情放宽。 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其中商业零售企业不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口业务,企业年进口额不得大于企业的年出口创汇额。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外经贸委(外贸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部门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两年经营情况(国家统计局或地方统计局的原始统计表)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在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提出初审意见告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对部门及地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专业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申报及审批程序: 供销合作社进出口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向外经贸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申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申报文件后向外经贸部推荐,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由总社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企业前两年销售额和为农服务的销售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实有资金状况;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等。 (七)连锁经营企业 赋予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型的连锁商店,具有统一的配送中心; 2.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及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适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3.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申报及审批程序: 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委(商业贸易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部委直属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靠性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企业前1年经营情况(须提供销售统计表并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统计部门盖章确认)和进出口实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配送中心的情况(所在地、规模等);企业申请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外经贸部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由外经贸部审核批复。相关规定 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推动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参与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系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科研院所(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一)已经在科研院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报告; 二、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二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 五、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出入境检验、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分立、合并、变更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企业名称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报外经贸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注销的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权利和义务经批准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义务如下: 一、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可以经营本企业或院所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院所生产、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三、可以申请加入进出口商会、参加国家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和政策的指导。 四、在从事自营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可以享受与公有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相同的待遇。 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积极出口创汇。 第八条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开展进出口业务,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九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或科研院所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撤销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还盘 counter offer 交易方式之一,即接盘人对所接发盘表示接受,但对其内容提出更改的行为。还盘实质上构成对原发盘的某种程度的拒绝,也是接盘人以发盘人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因此 ,一经还盘,原发盘即失效,新发盘取代它成为交易谈判的基础。如果另一方对还盘内容不同意,还可以进行反还盘(或称再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在国际贸易中,往往经过多次的还盘、反还盘,才最终达成协议。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