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债券基金(Bond Index Fund) 目录 1 指数债券基金的概述 2 指数债券基金的特点 指数债券基金的概述 目前,基金发行市场的严峻形势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推出各种不同风格特征、不同风险收益状况的基金,来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并以此推动基金业发展。而指数债券基金是目前国内最新推出的基金创新产品,具有风险小、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可以满足对收益有一定追求、而又较厌恶风险的投资者需要。 指数债券基金的特点 指数债券基金的投资原则就是匹配基准指数投资的相关特性,以取得与债券指数大致相同的收益率。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债券市场参与者均难以具有超常的利率预测能力,都难以战胜指数;根据对2002年9月之前三年的记录,美国19个指数债券基金中,18个都获得了优于平均水平的收益率。与普通债券型基金相比,指数型债券基金至少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一、风险更低。由于采取的是盯住目标债券指数分散投资的方法,在个券变动上比较灵活,有效地降低了个券下跌对整个投资组合的影响,将风险减到最低,指数债券基金的风险通常低于传统债券基金,仅比货币市场基金要高一些。 二、管理成本与交易费用相对较低。指数债券基金费用与传统债券基金相比有较大的优势。由于指数债券基金往往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选券路径,按指数的构成买入债券并持有,在必要的时候对投资组合进行微调,管理成本较低,从而降低了基金费用。根据美国市场统计,指数债券基金平均费用只有0.35%,与此相比,非指数债券基金的平均费用在0.96%,而大多数投资者愿意支付的水平在0.75%。债券基金的赢利与亏损通常就在于低于总收益一个百分点的区别。国外研究发现,85%乃至95%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取得大盘的平均收益,原因在于他们的成本占了收益的20%。 三、稳定而长期的收益。指数债券基金的稳定收益符合那些长期追求与市场相似收益率的投资者的偏好。30多年来指数基金的业绩战胜了大多数主动式管理基金,成为当代债券基金的主流品种。根据晨星相关资料,在1988年到1998年十年间,债券指数型基金的平均年收益率为8.9%,而积极管理下的传统债券基金的年收益率为8.2%。指数型债券基金的表现要优于85%的传统债券基金。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仍属于初始阶段,有不断扩容的能力,尤其是企业债(包括可转债),风险小、收益率高,债券市场的不断增长会使得市场有效性逐步增强,非系统风险逐步取代系统风险,当大多数投资者都不能确保依靠积极投资策略来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指数债券基金就会占据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
概述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信托基金 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如收益凭证、基金单位和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将社会上不确定的多数投资者不等额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 基本简介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信托基金的特点 1.集合投资2.专家管理、专家操作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4.资产经营与资产保管相分离5.利益共享、风险共担6.以纯粹的投资为目的7.流动性强. 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现在说的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地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美国是投资基金比较活跃的国家,然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并没有精确、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在许多场合,只是一种笼统、宽泛的称谓。它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多个企业、居民募集资金,集合之后投向非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或购买其它形态财产(如不动产物业),以获取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它不仅包括非上市公司(已处于稳定发展阶段)投资基金,也包括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等。 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的组织方式划分,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分为信托制与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也有人称为契约型与公司型。前者依据信托法律制度,而后者依据公司法律制度。信托制能满足当事人之间的灵活性要求,而公司制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在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公司制,因为"纸面公司"作为特设实体被允许存在。也有部分采用信托制,其中一些以受益凭证这一证券形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流动性很好。 信托制基金的典型代表是证券投资基金,它在美国被称之为共同基金(亦有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最为普及。因为美国的证券市场发达,企业股权已经高度证券化,法制相对健全、规范,上市公司质量相对较高,能够进行价值投资,所以美国的大环境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大发展。 相形之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并不显眼。有的可以公募,有的可以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企业、高科技成长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是企业创业、重组并购、MBO、房地产等,这些对象及其业务风险相对大。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对目标企业进行多次持续投资。因为美国证券市场IPO便捷,可以使得产业投资基金顺利退出,所以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股权投资。通常,基金管理人员会在目标公司担任董事,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有较大影响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经理(自然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基金管理人(法人)与投资者之间,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产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产业投资基金多采用有限与一般合伙人制度安排:基金管理人出资充当有限合伙人,基金经理出资充当一般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比例与分享项目收益比例却不同,以此激励基金经理,也保护投资者利益。 观察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避免融资过度集中银行,使得社会融资结构比较合理;为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促进了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丰富了投资者理财选择。 信托基金 在我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映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目前国内业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一致)。其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今我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我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我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我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我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我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 目前的信托基金资金运用方式主要为贷款,股权投资较少,而且有不断萎缩的趋势。即使在仅有的股权投资项目中,信托公司基本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例如派驻董事,委任财务总监,修改章程等,目的是要防范资金风险。股权投资项目的结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购回股权,目标公司分红与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现,也不可能等待IPO。这种回购型股权投资属于变相的债权融资。股权投资之所以较少出现,因为该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1-2年)内第三方今后购回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退出渠道不畅,风险较大,信托公司也就不再愿意采用。 信托期限较短,基本为1-2年。其实,我国居民的长期资金并不缺乏,用于养老、子女教育、婚嫁等储蓄十分可观,但造成信托期限短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期望短期内获取收益,对长期理财心存疑虑;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品牌尚无法让投资者信服。由于信托合同数量的限制,信托公司为了募集足额资金,只得寻找企业机构客户,而企业机构客户的资金往往都是短期的。我国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大型机构虽然有长期资金,但目前不能购买信托基金。另外,贷款信托无法开发成长期理财品种。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本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业务人员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 英文参考:mutual fund 单位信托基金 为一种并非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基金,其组织架构容许处理基金所赚得的收益。目前在台销售的海外基金,依其设立结构可分为两大体系,一为英国系统的单位信托基金,以信托形式设立;一为美国系统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其结构有如一间有限责任的公司。两者皆由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依基金成立时所载明的投资准则进行管理,对投资者而言,差别不大。有些基金公司称呼其产品为“Mutual fund”,有些则是“Unit Trust”。基本上,两者是等同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其法律依据。单位信托基金起源自英国工业革命后,借用的是“信托契约法”,通常欧洲的基金公司会惯用单位信托基金这称统。相反,共同基金则以投资公司的形式成立,以“公司法”为根据。一般北美洲的基金公司惯用此称号。虽然单位信托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组成方法有所不同,然而在经济不断发展下,两者功能渐趋一致。
看涨期权(call options) 目录 1 看涨期权概述 2 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 3 看涨期权举例 看涨期权概述 看涨期权又称认购期权、买进期权、购买期权、买方期权、买权、延买期权,或敲进期权。看涨期权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协议持有人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购进股票的权利。期权购买者购进这种买进期权,是因为他对股票价格看涨,将来可获利。购进期权后,当股票市价高于协议价格加期权费用之和时(未含佣金),期权购买者可按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股票,然后按市价出售,或转让买进期权,获取利润;当股票市价在协议价格加期权费用之和之间波动时,期权购买者将受一定损失;当股票市价低于协议价格时,期权购买者的期权费用将全部消失,并将放弃买进期权。因此,期权购买者的最大损失不过是期权费用加佣金。 看涨期权是这样一种合约:它给合约持有者(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从对手手中购买特定数量之特定交易标的物的权利。这个约定的价格称为履约价格,通常用“X”来表示。把交易对手称为期权的卖方。期权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自期权契约成立之日起,至到期日止,这一期间内的任一时点,随时要求期权的卖方执行合约。而欧式期权的履约时间只有到期日当天而已,其被要求履约的机率远低于美式期权。 由于期权合约上书写的交易标的物不同,看涨期权可以是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权、外币期权、商品期权,也可以是利率期权,甚至是期货合约期权、掉期合约期权。 看涨期权让买方可以享受未来按约定价格购买特定交易标的物的权利,而没有相应的义务。当市场价格高于“X”时,买方要求卖方履约,以“X”价格买入外汇;而当市场价格低于“X”时,买方则放弃此一权利。期权买方购买外汇的价格不会高于“X”,而在远期交易中,不管将来市场价格如何,交易的价格都是约定的“X”。 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 B-S模型是看涨期权的定价公式,即: C=S•N(D1)-L•E-γT•N(D2) C—期权初始合理价格 L—期权交割价格 S—所交易金融资产现价 T—期权有效期 r—连续复利计无风险利率H σ2—年度化方差 N()—正态分布变量的累积概率分布函数 看涨期权举例 (1)看涨期权:1月1日,标的物是铜期货,它的期权执行价格为1850美元/吨。A买入这个权利,付出5美元;B卖出这个权利,收入5美元。2月1日,铜期货价上涨至1905美元/吨,看涨期权的价格涨至55美元。A可采取两个策略: 行使权利:A有权按1850美元/吨的价格从B手中买入铜期货;B在A提出这个行使期权的要求后,必须予以满足,即便B手中没有铜,也只能以1905美元 /吨的市价在期货市场上买入而以1850美元/吨的执行价卖给A,而A可以1905美元/吨的市价在期货市场上抛出,获利50美元。B则损失50美元。 售出权利:A可以55美元的价格售出看涨期权,A获利50美元(55-5)。 如果铜价下跌,即铜期货市价低于敲定价格1850美元/吨,A就会放弃这个权利,只损失5美元权利金,B则净赚5美元。
目录 1股指期货套利的含义 2股指期货套利交易的目的 3股指期货套利的基本原理 4股指期货套利的类型 5股指期货套利步骤 6股指期货套利交易注意事项 股指期货套利的含义 股指期货套利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行为。 股指期货套利交易的目的 股指期货套利交易的目的是在股指现货和期货合约间或不同的股指期货合约间建立正反两个方向的头寸。其实质是对基差或合约的价差进行投机。 股指期货套利的基本原理 股指期货套利是针对股指期货与股指现货之间、股指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的不合理关系进行套利的交易行为。股指期货合约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和约。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维持一定的动态联系。但是。有时期货指数与现货指数会产生偏离。当这种偏离超出一定的范围时(无套利定价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就会产生套利机会。如果股票指数期货被大大高估。 例如9月1日股票指数为1300点。而9月股指期货是1500点。那么套利者可以借款130万元。买入指数对应的一揽子股票。同时卖出1500点的股指期货合约10张(假设每张合约乘数为100形点)。假设每年利息6%。且股票指数对应成分股不发红利。那么1个月借款130万元的利息是6500元(130万元×6%/12=6500元)。到9月末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假设股票指数变为1400点。那么该套利者现货股票可获利10万元[130万元×(1400/1300)-130万元=10万元]。而股指期货到期是按现货价格来结算的。其价格也是1400点。那么10张股指期货合约同样可以获利10万元[(1500-1400)×10×100=10万元]。这样套利者扣除6500元利息后还可以获利9.35万元。 反之,如果9月1日的股指期货价格是1200点。那么套利者可以买人10张股指期货合约。同时借券卖空130万元的股票。并约定支付券商利息1万元。假设期货到期时指数为1400点。那么套利者现货卖空亏损了10万元。加上利息1万元。共亏了11万元。但他在股指期货上赢利了20万元[(1400-1200)×10×100=20万元]。盈亏相抵。他还是赚了9万元。因此。只要股指期货价格偏离了合理的范围。就可以进行套利。 股指期货套利的类型 根据不合理价格关系的来源。套利可分为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和跨市场套利。 (一)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又叫做指数套利(IndexArbitrage)。是指投资者同时交易股指期货合约和相对应的一揽子股票的交易策略。以谋求从期货、现货市场同一组股票存在的价格差异中获利。现货指数和期货指数之间理论上应该存在一种固有的平价关系。但实际上。期货价格指数常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偏离其合理的理论价格。一旦这种偏离出现。就会带来套利机会。套利者随时监测着现货和期货市场。看理论期货价格和实际期货价格间的差额是否足以获取套利利润。当现货指数被低估而某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价格被高估时。按照指数编制方法买人一揽子现货股票。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开仓建立该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当现货和期货价格收敛时。可以在现货头寸和期货头寸同时平仓了结交易。相反。若现货指数被高估而某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价格被低估时。按照指数编制方法通过融券卖空一揽子现货股票。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开仓建立该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当现货和期货价格趋于收敛时同时平仓。获利了结。指数套利在运作上应先计算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其次计算套利的成本、套利区间与利润。再制定具体策略。 (二)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CalendarSpreadArbitrage)是利用同一市场不同交割月-究份的期货交易价格的偏差进行套利。如3月合约与6月合约间的套利。跨期套利是套利交易中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跨期套利按操作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多头跨期套利(牛市套利)、空头跨期套利(熊市套利)和蝶式套利。 1.多头跨期套利 多头跨期套利从价差的角度看。投资者看多股市。认为较远交割期的股指期货合约涨幅将大于近期合约的涨幅。或者说较远期的股指期货合约跌幅将小于近期合约的跌幅。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认为远期的股指期货的价格应高于当前远期的股指期货的交易价格。当前远期的股指期货的价格被低估。因此做多头跨期套利的投资者会卖出近期的股指期货。并同时买入远期的股指期货。 例如,2005年11月30日,在CBOT交易的3月交割道指期货的价格为10887点。6月交割的道指期货价格为10920点。价差为33点。由于之前3月、6月合约的价差一般稳定在65qO点左右。看多股市的投资者认为3月、6月合约的价差将增大。即恢复到正常的65—70点水平。于是投资者可采取牛市套利操作。选择同时卖出一份3月合约。并买人一份6月合约。至2005年12月16日。3月、6月合约的价差果然恢复到70点水平。此时3月合约价格为10922点。而6月合约的价格则变为10992点。套利者欲兑现这部分收益。则可按10922点买人一份3月合约。并按10992点卖出一份6月合约。实现平仓。在整个套利过程中套利者每做一对合约的跨期套利可获利37点。由于在CBOT交易的道指期货的现金乘数为25美元。套利者获利925美元。 2.空头跨期套利 空头跨期套利与多头跨期套利相反。即看空股市。认为较远交割期合约的跌幅将大于近期合约。或者说远期的股指期货合约涨幅将小于近期合约涨幅。换言之。即认为较远交割期合约与较近交割期合约的价差将变小。在这种情况下。远期的股指期货合约当前的交易价格被高估。做空头跨期套利的投资者将卖出远期的股指期货。并同时买入近期的股指期货。 例如,恒指期货2006年3月和6月合约的价差一般在-30点左右。2005年12月2日。套利者观察到此时3月合约的价格为15295点。6月合约的价格为15271点。价差为一24点。该套利者认为6月合约的价格被高估。3月、6月合约的价差将来会恢复至一30点左右的正常水平。于是决定采取熊市套利——同时买入一份3月合约。并卖出一份6月合约。果然在两个交易日后。3月合约的价格为15052点。6月合约的价格为15023点。价差为一29点。套利者认为此时价差已趋合理。欲兑现套利收益。则可按15052点卖出一份3月合约。并按15023点买入一份6月合约。实现平仓。在整个套利过程中套利者每做一对合约的跨期套利可获利5点。由于恒指期货的现金乘数为50港元。套利者获利250港元。 3.蝶式套利 蝶式套利是两个方向相反。共享中间交割月份的跨期套利的组合。即同时进行三个交割月份的合约买卖。通过中间交割月份合约与前后两交割月份合约的价差的变化来获利。当投资者认为中间交割月份的股指期货合约与前后两交割月份合约价格之间的价差将发生变化时。会选择采用蝶式套利。但无论采取哪种操作模式。其本质均是对不同交割期的合约同时进入低买高卖。即同时买人价值被低估的合约而卖出价值被高估的合约。跨期套利能否获得收益取决于投资者的判断(无论是对股指走势的判断或是对合约价值是否低估的判断)是否正确。如果套利者的判断有误。则可能在“套利”过程中遭遇亏损。然而与直接根据对股市走势的判断进行投机不同的是。跨期套利由于实际投资的是价差。因此风险要远小于投机。 (三)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所同时买进和卖出相同交割月的同种或类似的股指期货合约。以赚取价差利润的套利方式。又称市场间价差。尤其是当同一股指期货合约在两个或更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时。由于区域间的时区差别和地理差别。各合约间存在一定的价差关系。例如。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分别在大阪证券交易所(OSE)、新加坡交易所(SGX)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上市交易。三种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都是日经225指数。但合约乘数、报价单位及交易时间不尽相同。其中。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以日元报价。合约乘数为1000日元/指数点。新加坡交易所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则既有日元报价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又有美元报价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日元报价的期指合约。合约乘数为500日影指数点。美元报价的期指合约。合约乘数为5美元/指数点。而且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仓买卖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可以在新加坡交易所对冲平仓。而新加坡交易所的开始交易时间与大阪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时间不一样。这就为三个交易所的日经225指数期货合约的套利提供了机会和方便、快捷的交易通道。 (四)跨品种套利 跨品种套利指的是利用两种不同但相关联的指数期货产品之间的价差进行交易。这两种指数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或受同一供求因素制约。跨品种套利的交易形式是同时或几乎同时买进和卖出相同交割月份但不同种类的股指期货合约。例如道·琼斯指数期货与标准普尔指数期货、迷你标准普尔指数期货与迷你纳斯达克指数期货之间等都可以进行套利交易。由于不同品种对市场变化的敏感程度不同。套利者根据对它们发展趋势的预测。可以选择多头套利或空头套利。例如:套利者预期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将大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时。买进S&P500指数期货合约。卖出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而当套利者预期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将大于S&P500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上涨幅度时。则卖出S&P500指数期货合约。买进纽约证券交易所综合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套利步骤 股指期货进行套利交易基本模式是"买股票组合,抛指数"或"买指数,抛指数",其套利步骤如下: (1) 计算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理价格; (2) 计算期货合约无套利区间; (3) 确定是否存在套利机会; (4) 确定交易规模,同时进行股指合约与股票(或基金)交易。 当股指期货合约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或低于股指期货合约合理价格时,进行套利交易可以盈利。但事实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这导致正向套利的合理价格上移,反向套利的合理价格下移,形成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里套利不但得不到利润反而会导致亏损,这个区间就是无套利区间。只有当期指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区间上界时,正向套利才能进行。反之,当期指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区间下界时,反向套利才适宜进行。 股指期货套利交易注意事项 套利的特点之一就是风险相对较低,但是“低风险”并不代表没有风险。股指期货套利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通过与商品期货套利交易的比较,股指期货套利交易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期货合约定价。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进行股指期货套利的判断基础。但是股指期货合约的定价存在不确定性,这会给套利交易带来很大风险。 目前看来,沪深300指数的定价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 一是现货指数运行存在不稳定性。随着股市的不断扩容,大盘股相继上市,指数不断调整,这些都会造成沪深300指数的运行存在不稳定性。 二是股息发放的不确定性。相关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并不倾向发放现金红利,而且红利发放频率时间分布不均匀。这会造成股指股息率的不稳定性。除了以上两点,还存在融资利率不一和税制不确定等风险。 2.现货指数或组合买卖。股指期货套利中往往会涉及到现货指数或组合的买卖,对于沪深300指数来说,成分股多达300种,各成分股流动性存在差别,因此,在同一时间内完成现货指数的建仓存在难度。如果使用与沪深300指数相关的现货组合,则这些组合与沪深300指数是否具有稳定的相关性也是问题。 3.政策环境。目前,境外已有香港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文莱国际交易所相继推出了中国股指期货产品,新加坡交易所(SGX)宣布将推出新华富时A50中国股指期货。在沪深300指数上市后,上述股指产品将提供大量的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的机会。 对于股指期货的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政策环境是最难以控制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三方面: 一是汇率风险。我国外汇政策的市场化趋势El益明显,人民币与世界各主要货币的汇率波动性也在增大,不能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将直接导致套利交易的失败。 二是资金流动风险。目前,我国对于资本项目下的资金流动尚未自由化,而套利必然涉及到两个市场间资金的流动,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将导致套利者不得不在两个市场都准备足够的资金以防止短期的价格风险的状况,这将导致套利资金的使用效率大打折扣。 三是不同股指期货产品所在市场的内部经济政策风险。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经济政策,不同经济政策的实行将在短时间内给股指期货套利某一单边头寸带来巨大的风险。如何应对这种风险是对于投资者市场研判能力的极大挑战。
指数套利(Index arbitrage) 目录 1指数套利概述 指数套利概述 指数套利(index arbitrage)是指投资者同时交易股指期货合约和相对应的一揽子股票的交易策略,以谋求从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同一组股票存在的价格差异中获利。套利者随时监测着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看理论期货价格和实际期货价格间的差额是否足以获取套利利润。如果股指期货贵就卖出股指期货并买入股票,当期货实际价格大于理论价格时,卖出股指期货,买入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可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当期货实际价格低于理论价格时,买入股指期货,卖出指数中的成分股组合,以此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指数套利在运作上应先计算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其次计算套利的成本、套利区间与利润,再制定具体策略。下面进行具体解释。 当股票指数为I,又假如到股指期货截止日的天数为T,银行年利率为r, 若在T这段时期内有股息D元,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F应为:F=I(1+T/365 ×r)-D。这个公式其实就是指数套利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依据。当股指期货的交易价格与其理论价格偏离到一定的程度,股指期货和指数间的套利交易必然会出现。简单来说,当指数为I时,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为F,而市场上股指期货的交易价格大于F时,我们便可以卖出股指期货,买进指数成份股来复制指数,并维持该投资组合到股指期货截止日为止以达到获利目的。举例来说,在某时刻,有一指数为1000点,该指数为期半年的股指期货交易价格为1040点,一点为10元,假定银行6个月的年利率为5%,6个月内无任何股息,那么,此时的股指期货理论价格应为1000× 1+0.5×5% =1025 点。由此可见,股指期货价格大于其理论价格,这时,套利者可以卖出一张股指期货合约,同时买入指数成份股来复制指数。半年的维持成本为250元 ,假设半年后指数收盘价为900点,那么,套利者在股指期货上获利为(1040 -900)×10=1400元,而在复制指数上的损失为(1025-900)×10=1250 元,因此,套利者净收入1400-1250=150元。指数套利经常采用程序交易方法进行,即通过一个计算机系统进行交易。 指数套利有利于避免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价格的严重脱离,促进交易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平衡发展,提高市场的流动性。但指数套利也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复制指数时会存在跟踪误差,其它还有利率风险、股息风险与交易风险等,如股指期货套利要求股指期货和股票买卖同步进行, 任何时间上的偏差都会造成意料不到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对指数套利的具体运作,需要进行严密计算与有效风险管理。
目录 1 基金托管人的定义 2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定义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帐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拔、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所有这些,基金托管人都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也必须通过基金托管人来执行。 在外国,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一般都要求由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并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基金发起人(fund promoter) 目录 1 基金发起人概述 2权利与义务 3主要职责 4与投资者保护 5法律地位 6相关词条 基金发起人概述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国外基金的发起人大多数为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的数目为两个以上。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要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①基金发起人必须对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市场状况、大众的投资心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拟设立的基金进行策划,如确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规模等。 ②基金发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约定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基金发起人还需要制作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等。 ③确定发行方案,选定销售机构。 ④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报送主管机关要求的有关文件。 ⑤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公告。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须在募集基金时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并在基金存续期内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从而使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结成一体,保证基金发起人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行为准则,不从事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活动,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由于基金发起人对基金的设立有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人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及连续盈利的记录;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等。 与投资者保护 基金关系即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基金设立、运行、清算过程中的受基金法律调整的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基金关系当事人指基金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基金关系,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金关系主体广泛存在于基金投资中。基金关系主体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其中基金持有人既为委托人又为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为共同受托人,而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定论。基金发起人是指设立和拟设立基金负责基金筹建工作,并在基金筹建中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基金筹建工作包括: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和办理设立手续;办理基金证券的发行事宜,募集资金,创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聘任事宜。 关于发起人是否基金关系主体,学者一直有争论,一种认为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因为发起人是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其行为及权利义务均发生在基金设立之前;基金设立后,发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运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基金发起人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只是设立阶段的主体。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于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一立法宗旨中考虑。基金设立同样是基金投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而且这个环节对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基金设立阶段发起人负责组织基金,起草基金契约,决定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而基金契约是基金各阶段基金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权利义务的根据,而管理人和托管人则是基金关系的重要当事人,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可以说牵一发动万家,因此基金发起人是基金设立中不可忽视的角色。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并保障基金的健康运行,法律必须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因此至少在设立阶段发起人是基金关系当事人。 但是基金设立后,基金发起人的地位发生了转化,或者(1)只购买基金成为单纯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转化为基金管理人,同时持有基金份额,兼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于一身,(3)由于03年基金法未规定发起人须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因此还有可能只转化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额,(4)或者完全退出市场,从而存在四种去向。发起人的这四种去向将直接影响投资基金主体的关系,影响投资者的保护。 从上可看出在基金运行阶段发起人形式上已经退出,但除了第四种外发起人仍然以角色转化的方式影响基金运行。第四种情况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基金投资是一种商事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基金发起人是理性的,如果基金发起人只承担基金未设立时所募集资金本息返还的责任而不参与投资管理享受任何利益,发起人就不会设立基金。其它三种情况来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被运行阶段的其它主体所继承,这样在基金立法中发起人的归属就有三种方式:一为基金投资者,二为管理人,三为投资者兼管理人。这种定位出于两种考虑:(1)出于保护基金发起人的积极性考虑及保证基金的顺利成立。(2)出于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的考虑。两者相比后者远比前者重要。基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考虑笔者认为发起人的归属应为投资者的共同委托人。 在基金发起设立阶段,基金发起人扮演的角色盖过了后来的基金持有人,行使基金合同签定权,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选择权,这两项权利都事关基金健康运行和运行中基金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基金管理人有一种自发的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自身利益的机构,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基金投资者追求货币收入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除追求货币收入最大化外,还有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有时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目标甚至超过货币收入最大化。基金公司还可能为追求业绩和管理费收入而采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冒险策略;在股市低迷时为明哲保身而违背诚信原则擅自突破股票投资的下限,大量转为投资债券票据,将股票型基金转为债券型基金,违背投资者最初投资取向等等。因此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立场出发有必要通过法律发起人的法律规定,使发起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挂钩,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应从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立场出发对运行阶段基金关系重新构造,增加共同委托人,使其全面继承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共同委托人进行监督。设立共同委托人同时还可以弥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不足。根据现行基金法75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要有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的持有人参加,就审议事项的决定应经参加大会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的基金管理公司大都认购一定数量的基金,假定基金管理人认购15%的基金份额,则之外的基金持有人要行使对抗管理人的权利实际上须经代表基金份额59%以上的持有人同意,而要行使管理人的变更权则实际上须经代表基金份额78%以上的持有人同意。再加上缺乏专业知识和足够信息,当遇到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利用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管理人变更权的可能性不大,大多会选择用脚投票,重演股市上的“一股独大”,因此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由参加基金组建的基金发起人作为共同委托人,参与行使重大事项的审议权及委托人更换权的行使则可有效弥补这一缺陷。 法律地位 法律有必要对基金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加以规定,就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而言体现为市场进入资格和权利义务。就资格而言,中国曾对之进行规定,如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必备条件为(1)每个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的经验,并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2)每个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3)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4)有明确可行的基金发行计划;(5)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条件。此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即开放式基金的发起人为基金管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3)(4)(5)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1)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2)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公司型基金的发起人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发起人的资格则由信托法或投资基金法加以规定。如以公司型基金为主的美国40年的《投资公司法》没有规定发起人的资格,但01年版的《台湾信托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规定:(1)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投资信托企业,即基金管理人。(2)发起人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3亿新台币。又如日本93年《证券投资信托法》规定委托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人,必须是资本不少于5000万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员、证券投资能力、收支预测方面应符合设立基金并作为委托公司的资格。遗憾的是,现行基金法没有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加以规定,而要对之加以规定须考虑以下三因素:(1)基金的顺利成立,(2)基金设立后的基金资金安全。(3)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笔者认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又是重中之重。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极不规范,缺乏诚信,投资人保护机制极度弱化的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于这些考虑,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除应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5项条件外还应作以下规定:(1)基金发起人应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且在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赎回或转让。这是为了防止发起人为自己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而采取的将发起人利益与投资人利益捆绑的措施。“各国立法中出于防止发起人‘机会主义’的倾向均对其投资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别规定,如必须认购基金单位35%的份额或在基金存在期间不得转让或不得要求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发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发起人。有学者根据现行基金法36条“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认为基金发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9],其实这是误解,这只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的描述,不能据此认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发起人,事实上与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基金法并未明确规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鉴于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发起人选定,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的共同委托人根据基金契约将基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发起人重合则会出现委托人自己委托自己的情况,因此就存在如何签订委托合同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法律应禁止管理人成为唯一发起人。 就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言,这也是由基金法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基金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投资者利益保护又是立法的重点。发起人的义务是发起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应履行的职责,而其权利则是保护其发起基金的积极性促进基金业发展所须条件。 相关词条 标准差避险基金成长型基金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场内基金对冲基金FOF分散风险非交易过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股票基金公司型基金公募基金股市平准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现金流量贴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 目录 1现金流量贴现法 2现金流量贴现法的基本公式 3现金流量贴现法的优缺点 4现金流量贴现法的应用 5现金流量贴现法范例 6DCF模型 7什么是现金流量折现法 8现金流量折现法运用前提 9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局限性 10现金流量折现法下的企业估价分析 11现金流量折现法在企业中的运用 12现金流量折现法举例 13现金流量折现法的注意要点 14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价值 现金流量贴现法 现金流量贴现法就是把企业未来特定期间内的预期现金流量还原为当前现值。由于企业价值的真髓还是它未来盈利的能力,只有当企业具备这种能力,它的价值才会被市场认同,因此理论界通常把现金流量贴现法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方法,在评估实践中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并且已经日趋完善和成熟。 现金流量贴现法的基本公式 DCF式中:P一企业的评估值; n一资产(企业)的寿命; CFt一资产 (企业)在t时刻产生的现金流; r一反映预期现金流的折现率 从上述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该方法有两个基本的输入变量:现金流和折现率。因此在使用该方法前首先要对现金流做出合理的预测。在评估中要全面考虑影响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未来现金流做出合理预测。其次是选择合适的折现率。折现率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评估人员对企业未来风险的判断。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企业未来收益风险的判断至关重要,当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较高时,折现率也应较高,当未来收益的风险较低时,折现率也应较低。 现金流量贴现法的优缺点 现金流量贴现法作为评估企业内在价值的科学方法更适合并购评估的特点,很好的体现了企业价值的本质;与前两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相比,现金流量贴现法最符合价值理论,能通过各种假设,反映企业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和经验。但尽管如此,现金流量贴现法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从折现率的角度看,这种方法不能反映企业灵活性所带来的收益,这个缺陷也决定了它不能适用于企业的战略领域;其次这种方法没有考虑企业项目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也没有考虑到企业投资项目之间的时间依赖性;第三,使用这种方法,结果的正确性完全取决于所使用的假设条件的正确性,在应用是切不可脱离实际。而且如果遇到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很不稳定、亏损企业等情况,现金流量贴现法就无能为力了。 现金流量贴现法的应用 现金流量贴现法在网络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不管一个公司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对投资者来说,最终只生产一种产品———现金。投资者之所以持有该公司的证券,是希望这些证券未来为他们产生自由现金流。 因此,评价网络企业最佳的方式还是应该回到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因素上来,完全以绩效预测为依据,采用贴现现金流量(DCF)分析方法。 由于贴现现金流量的基础———根据企业未来的风险贴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在全世界各地都是一样的,本文将主要探讨如何将网络企业特有的风险因素包含到评估模型中来,如技术风险、通货膨胀率、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动、资本控制、经济不稳定等等。在此之前,可以采用两个技巧: a.从未来的某个特定时间开始预测,并回溯到目前的绩效情况; b.采用传统的分析技巧,了解公司的潜在经济效益,预测它们未来的绩效。 在现金流量贴现法中,有两种方法可以把网络企业特有的额外风险考虑进去:反映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过程中,即包括在DCF公式的分子上;以额外的风险溢价加到贴现率中,即包括在DCF公式的分母里。本文认为,利用概率加权的情景分析(将风险反映到现金流量的预测中)将会为企业的价值评估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更加透彻的理解,这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a.投资者可以事先分散网络行业特有的风险,如技术风险、行业政策风险等,尽管这些风险不可能彻底分散。经典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明确指出,贴现率和资本成本只应反映不可分散风险,那么可分散的风险通过现金流量来反映就更加科学,而通过将风险溢价加到贴现率中的做法就有待商榷。 b.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行业里,各种风险对不同企业的影响不同。如果采用调整贴现率的方法,将行业风险溢价并入到贴现率中,就意味着对所有的企业采用同样的风险溢价水平,会高估或低估企业价值。 c.网络这一新兴行业中的竞争规则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技术/运作标准之间的竞争将更多地体现在“企业网”之间的竞争。在不久的将来,网络行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多反映在结构上的竞争、总体价值之间的竞争。“企业网”可以产生一个公司,也可以毁灭一个公司,尽管它并非垄断,但和垄断一样威力强大。在不久的将来,可以预料网络行业将被企业网重塑,这些企业网将相互对抗,并无情地蚕食或吞并对方。这种风险通过加权情景分析,将更好地体现网络企业的竞争规则,并将网络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清楚地勾勒出来,而这是简单地使用一个综合各种风险的“风险溢价”参数所无法比拟的。 现金流量贴现法范例 为使大家对现金流量贴现法有更具体的了解,我们假设了一个例子以供参考: 第一部份是计算经折算为现值的公司未来五年现金流,首先我们将公司每年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即第一年的现金流为¥11.6,经折算后则为¥10.4 (¥11.6 X 0.89),第二年的折算后现金流则为 ¥10.7 (¥13.5 X 0.80),并将其余的三年现金流折算起来,然之后再将这些现值加起来,便得出 ¥56 (¥10.4+¥10.7+¥11.1+¥11.5+¥11.9),这就是公司未来五年经折算后的现金流价值。 第二部份则是集中计算经折算为现金值的公司未来五年后的剩余价值。首先我们假设公司经过五年达16%的高速增长,现金流的增长幅度会由16%下调至每年7%,因此公司未来的第六年现金流则为 ¥26.1 (¥24.4 X 1.07),而假设公司其后的现金流保持每年以7%稳步上升,并同时假定我们所要求的回报为每年12%(贴现率),公司剩余价值则可以凭此推算为¥521.4 (¥26.1/(12%-7%)),然后我们再将公司五年后的未来余值折算为现值(Present value),即 ¥295 (¥521.4 X 0.57),便可估算出经折算为现金值的公司未来五年后的剩余价值。最后,我们将第一及第二部份计算到的现值加起来,便可得出公司的内在价值为¥351 (¥55.6 + ¥295.9),而投资者便可根据此数字,再除以公司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便可得出每股的内在价值。若每股内在价值较市价为高,则投资者可以考虑购入,反之则予以沽售。 第一部分:预测前5年的现金流 (Project 5 years Cash flows) 1. 上年度公司现金流 (Prior year cash flow): 公司上年度现金流的数字 2. 增长率 (Growth rate): 与公司往年盈利对比的盈利增长率 3. 现金流量 (Cash flow): 于公司将所有盈利分发的情况下,股东所得的现金流 = 现金流(n-1) X (1+0.16), n = 1,2, …, 5 4. 折现参数 (Discount factor): 将未来价值化为现值的数值 = 1/(1+0.12)^n, n = 1, 2, …, 5 5. 现值 (Present value): 将未来的价值贴现为第一年时的价值,将未来现金流乘以贴现参数所得出的数值 = (3) X (4) 6. 贴现现金流总和 第二部分 剩余价值(Terminal Value/Residual Value): 剩余价值是通过恒定增长模型计算得出的,即假设公司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年5%的速度恒定增长。 7. 第五年的现金流 (Cash flow in year 5): 在公司将所有盈利分发的情况下,股东于第五年所得的现金流 8. 增长率 (Growth rate): 公司于第5年后的增长率. 9. 第六年的现金流 (Cash flow in year 6): 在公司将所有盈利分发的情况下,股东于第六年所得的现金流 10. 要求回报率減增长率 (Required rate of return minus growth rate): 要求回报率亦作资本成本。以要求回报率与增长率之差作为贴现率将永恒的剩余价值转换为于第6年时的价值五年后的价值 (Terminal Value) 11. 五年后的价值 (Terminal Value) :公司五年后的价值 12. 五年后的贴现参数 (Discount factor as of year 5) : 将公司第五年的价值转化为第一年的现值 = (9)/(10) 13. 贴现公司余值:经折算为第一年价值的公司余值 公司的内在价值:前5年贴现现金流总和与贴现公司余值之和,其反应公司的现在全部价值 DCF模型 现金流折现模型(英语: Discounted Cashflow Model),简称DCF模型,是公司财务和投资学领域应用最广泛的定价模型之一,在学术和实践领域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现金流折现模型的公式可以表述如下: P0 = (E0CF1)/(1 + r) + (E0CF2)/(1 + r) + ... (延续到无限期) 其中P0代表某一企业、资产或工程的现值(当前价值),E0CFn代表当前预测的未来第n期产生的自由现金流,r代表自由现金流的折现率,即资本成本。这一模型的涵义是:一项投资或一个企业的当前价值,等于其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之和。 现金流折现模型的计算方法很简单,但现实运用中涉及许多问题。首先,预测未来无限期的自由现金流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只预测未来几期的现金流,其可靠性也非常可疑。其次,预测的对象是现金流而非会计利润,现金流的变化可能比利润的变化更难预测。第三,现金流的折现率即资本成本非常难以估计,虽然一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或套利定价模型进行模拟,但不一定适合一切性质的企业。现金流折现模型的结果对资本成本相当敏感,从公式即可看出,分母一个百分点的变化,可能导致结果的剧烈变化。 鉴于现金流折现模型的诸多局限性,金融界专业人士往往用乘数定价模型、资产重置成本定价模型、剩余收益模型、异常收益增长模型等对其进行补充。股息折现模型可以视为现金流折现模型的一种特殊形式。贴现现金流量法(拉巴波特模型,Rappaport Model,DCF法) 什么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由美国西北大学阿尔弗雷德·拉巴波特于1986年提出,也被称作拉巴波特模型(Rappaport Model),是用贴现现金流量方法确定最高可接受的并购价值的方法,,这就需要估计由并购引起的期望的增量现金流量和贴现率(或资本成本),即企业进行新投资,市场所要求的最低的可接受的报酬率。 该模型所用的现金流量是指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简写FCF)即扣除税收、必要的资本性支出和营运资本增加后,能够支付给所有的清偿者的现金流量。 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的总体思路是:估计兼并后增加的现金流量和用于计算这些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然后计算出这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这就是兼并方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这个价格,则不但不会给兼并企业带来好处,反而会引起亏损。 运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步骤 运用贴现现金流量法需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建立自由现金流量预测模型。 拉巴波特认为有五种价值动因影响目标企业的价值,即销售增长率、经济利润边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增营运资本、边际税率等。他把这五种因素运用在自由现金流量模型中,公式表述为:FCF=S[,t-1](1+g[,t])·P[,t](1-T)-(S[,t]-S[,t -1])·(F[,t]+W[,t])。 其中:FCF——自由现金流量;S[,t]——年销售额;g[,t]——销售额年增长率;P [,t]——销售利润率;T——所得税率;F[,t]——销售额每增加1元所需追加的固定资本投资;W[,t]——销售每增加1元所需追加的营运资本投资;t——预测期内某一年度。 第二步,估计折现率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折现率是考虑了投资风险后,兼并方要求的最低收益率,也就是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这里所指的资本成本不是并购方企业自身的加权资本成本,而是并购方投资于目标企业的资本的边际成本。由于并购方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是复杂的,可能来自留存收益、增发新股,也可能是举债融资,这就需要对各种各样的长期资本成本要素进行估计,并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其中,自有资金的成本可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式求得,而债务成本则可用债务利息经税务调整后的有效资本成本得到。最后,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就是这二者的加权平均,也就是平均资本成本(K),即:K=Ks(S/V)+Kb(1-T)(B/V)。其中:Ks——股东对此次投资要求的收益率;Kb——利率;S——自有资金数量;B——对外举债;V——市场总价值;T——企业的边际税率。 第三步,利用贴现现金流量模型,计算现金流量的现值。 V=∑(FCF/(1+K)[t])+(F/(1+K)[t]) 其中,FCF——自由现金流量;K——折现率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F——预期转让价格;V——企业价值。 贴现现金流量法的作用与局限性 贴现现金流量法以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充分考虑了目标公司未来创造现金流量能力对其价值的影响,在日益崇尚"现金至尊"的现代理财环境中,对企业并购决策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是,这一方法的运用对决策条件与能力的要求较高,且易受预测人员主观意识(乐观或悲观)的影响。所以,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选择贴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困难与不确定性可能影响贴现现金流量法的准确性。 什么是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贴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使用此法的关键确定:第一,预期企业未来存续期各年度的现金流量;第二,要找到一个合理的公允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反之亦反之。 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流量主要使用实体现金流量和股权现金流量。实体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全部投资人拥有的现金流量总和。实体现金流量通常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来折现。 股权现金流量是指实体现金流量扣除与债务相联系的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通常用权益资本成本来折现,而权益资本成本可以通过资本资产定价模式来求得。 现金流量折现法运用前提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建立在完全市场基础之上的,它应用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的经营是有规律的、并且是可以预测的,包括: (1)资本市场是有效率的,资产的价格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能够按照资本市场的利率,筹集足够数量的资金资本市场可以按照股东所承担的市场系统风险提供资金报酬。 (2)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是稳定的,只要人们按照科学程序进行预测,得出的结论会接近企业的实际,即科学的预测模型可以有效防止经营环境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使预测变得更加科学。 (3)企业的经营是不可逆的,企业投资、融资决策具有不可更改性,一旦做出决策,做便无法更改。同时企业满足持续经营假设,没有特殊情况,企业将无限期地经营下去。 (4)投资者的估计是无偏差的,投资者往往都是理性的投资者,可以利用一切可以得到的企业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对于同一企业,不同的投资者得出的结论往往是相同的。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局限性 由于目前的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存在种种假设前提,而现实的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素质往往无法达到其要求的条件,因此在利用现金流量折现方法进行评估时会出现各种问题,主要表现在: (1)没有反映现金流量的动态变化由于企业的现金流量时刻处干变化之中,而且现金流量是时间、销售收入等参数的变化函数,必然导致依赖于现金流量的企业价值也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但是在前面的评估模型中,忽视了现金流量的动态变化,单单依靠线性关系来确定现金流量,使评估结果更多地表现为静态结论。 (2)不能反映企业财务杠杆的动态变化由于企业在经营中会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企业的举债数额和负债比率,引起财务杠杆的波动,从而使企业的风险发生波动。一般情况下,这种风险的变化要在现金流量或者折现率中得到反映。但是目前的评估模型只是从静止的观点进行价值评估,忽视了这种财务杠杆和财务风险的变化。 (3)现金流量的预测问题 目前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将现金流量与销售收人和净利润的增长联系起来,虽然从表面上看两者具有相关性,但是在实际中,净利润与现金流量是相关的,这其中主要是企业对会计政策的调整以及避税等手段的运用,出现净利润、销售收人与现金流量不配比的现象。现金流量的波动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战略投资计划和筹资活动中,影响现金流量的是付现销售收入和付现销售成本,因此,在具体预测现金流量时,应该以付现的收人和成本为基础,而不应该以销售收入为基础。 (4)折现率的确定问题 目前的评估方法,对折现率的选取一般是在企业资金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财务风险因素选取的。在具体评估企业价值时,一般会以静止的方法确定折算率,以目前资本结构下的折现率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即折现率是固定的。但是在实际中,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必然处干变化之中,导致企业风险出现变化,进而影响到资本结构中各项资金来源的权重,导致折现率的波动,从而引起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出现变化。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必然要对现有的现金流量折现评估模型进行分析、改进。对现金流量的预测要考虑其动态波动性,要分析财务风险变化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由于预测数据直接影响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和准确,影响到评估价值的高低,因此必须慎重。 现金流量折现法下的企业估价分析 企业估值就是对持续经营中的企业的经济价值进行的计量,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和管理当局制定和改善决策。企业估值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金融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企业价值理论已成为西方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企业进行估值是企业一切金融政策的前提和依据,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在进行投资与融资决策之前,要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采纳可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财务决策,对于投资者而言,做出是否投资于某企业的依据是对该企业的估值。Pabfo(2001)把企业估值的用途归纳为以下方面:确定企业首次发行(IPO)的价格;设计价值创造基础上的激励项目;确定主要的价值创造来源;为企业持续经营中的并购行为提供决策参考,帮助制定阶段性计划;用于企业的买卖动作,并为行业整合提供价值基础;对上市公司估值,以确定是否持有股票,寻找被市场低估的企业进行套利投资。本文主要介绍现金流量折现法在企业估值中的应用。 一、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价值DCF其中:n为资产的年限; CFt为t年的现金流量; r为包含了预计现金流量风险的折现率。 公司价值一词有两个涵义:一是公司的股权价值,即对公司普通股股东而言公司的价值;二是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债权等公司的整体价值,即对公司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和债权人这些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而言的公司价值。公司价值的涵义不同使得模型中的折现率和现金流也不同。 一是企业估价模型。企业价值是通过对企业的预计现金流以加权资本成本进行折现来计算的。企业预计的现金流是满足了所有运营费用和税收、资本支出,但在债务支付之前的剩余现金流。它将用于满足所有投资者分配的需要,包括支付债券人利息和本金,支付给股东股利及股票回购等。 SCF:为股权现金流量 CEP:为权益资本成本 以上两个模型在使用中应特别注意现金流和折现率的匹配使用,如果股权现金流以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折现将导致对股权价值的高估(因为债务成本小于权益成本,所以加权成本小于权益成本),而如果以股权成本对公司现金流进行折现将导致对公司价值的低估偏差。 二、折现率 在预测未来现金流的时候往往根据企业预算的财务报表进行计算,而预算报表是以销售预算为起点的,根据前几年的销售情况来确定未来的销售增长率。考虑到加权资本成本,本文从股权成本、债权成本、资本结构三个方面来估算折现率。 (1)股权成本。股权成本是投资者向一个公司投资所要求的回报率,股利增长模型、风险和回报模型是估计股权成本的两种方法,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Ri = Rf + β(Rm − Rf)Rf为无风险报酬率,一般选择国库券或国内一年期央票利率;Rm为平均风险股票必要报酬率;β为股票的beta值;β表示该股票相对于市场风险溢价的倍数。该模型的关键是β的确定。估计β的过程是根据历史资料将股票回报(ri)对市场回报(rm)做回归,求出β。以历史数据来估计投资者对该股票风险的厌恶程度即β值时,需要假设投资者长期以来以系统风险的方式保持风险的厌恶程度没有变,股票指数(风险组合)的风险性在测算期或将来没有改变。另外,还应该对β值进行分解,β值是企业超过市场风险的倍数,β越大说明投资者认为企业的风险也越高。从经营风险上看,如果一个公司的成本结构中固定成本的比率越高,其经营风险越高,该公司的β就越高;从财务风险看,公司采用的负债越多,公司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公司的β值也越高。通过分析来调整β,使其更接近真实值。根据取得的β值,预测未来的每期或长期的无风险报酬率和市场报酬率,带入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即可求出每期或长期的股权成本。 (2)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负债额占总资本的比重×税前债务资本成本×(1-所得税税率)+股票额占总资本比重×股权成本 税前债务资本成本取决于未来债务的利率、税率、发行溢价,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数据,债务成本经常以目前的负债情况来进行计算。 三、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 企业现金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产生的潜在地可供股东和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流量,其中包括可以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股票回购现金;可以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或本金。现金流量是企业在满足经营生产需要支付了各种税费(不包括支付利息和本金),经营资产投入,资本投资后剩余的现金流量,可以供股东和债权人使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自由现金流量会在满足债权人需要后,就能够以股利的形式发放给股东,为了满足不时之需,多数公司实际支付的股利金额都低于他们能够支付的金额,管理层偏向于持有流动储备以便于灵活管理。企业现金流量是债权人尚未分配的现金,因此在计算中不应扣减利息费用,所以选择息税后利润;权责发生制下收入费用的计量与实际收付现金在时间上的不一致,造成息税后利润中扣减了没有实付的费用,如折旧与摊销,在计算现金流量时应将这些不需支付的费用加回,同时企业以往的应收应付款、为了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的资本支出并不在利润中反映,因此自由现金流的计算应考虑营运资本增加和资本支出的影响。 企业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利润+折旧与摊销-营运资本增加-资本支出 股权现金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产生的潜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现金流量,其金额等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减去债权人自由现金流量,即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在债权人进行分配后的余额。严格意义上看,对于公众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投资者所能获得的唯一现金流是这一股票将支付的股利。但事实上的股利是由公司的经理层决定的,比可以支付的股利要低的多,当事实上的股利比可以支付的股利少时,使用股利作为变量将低估公司股权的真实价值。 股权现金流=息前税后利润+折旧与摊销-营运资本增加-资本支出-债务人现金流 债权人现金流=利息支出+偿还债务本金-新借债务 SCF:为股权现金流量 CEP:为权益资本成本 CEC:股权资本成本 PGR:永续增长率 评估企业稳定期前的年份,即公式中的n,需要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全球经济背景以及公司竞争优势来作出判断。70年代后期,人们对基于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企业估值思想的批评越来越多,认为这一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导致对企业价值的低估,忽视了管理者根据环境变化调整项目的弹性,当环境变化时取消项目或扩张项目的情况没有予以考虑。在现实情况下,管理者可以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作出灵活决策,而现金流量不能反映这种灵活性的价值,在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下不能对企业进行正确的估值。因此,许多学者提出用期权方法对企业进行估值,特别是对于高度不确定性的企业和项目,如研究开发项目、创业企业、高科技企业等,这一方法也为我们从另一角度来探讨企业估值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现金流量折现法在企业中的运用 所谓价值评估,指买卖双方对标的做出的价值判断。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对目标企业的估价是决定交易是否成交的价值基础。目标企业估价主要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收益的大小和时间的预期。其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可以随意估价,而是有一定的科学方法可依据的。企业一般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对目标企业估值。现金流量折现法是一种理论性较强的方法,它是以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充分考虑了目标企业未来创造现金流量能力对其价值的影响,在崇尚“现金至尊”的现代理财环境中,对企业并购决策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现金流量折现法中,沃斯顿(weston)模型估价法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估价方法,目前在欧美国家企业并购活动中已得到广泛采用。 用现金流量法折现评估目标企业价值,同一般资本预算分析相似:估计兼并后增加的现金流量和用于计算这些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然后计算出这些增加的现金流量的现值,这就是兼并方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这个价格,兼并不但没有给兼并企业带来好处,反而引起亏损。 一、现金净流量 NCF=X(1-T)-I 其中:NCF——现金净流量; X——营业净收入(NOI)或税前息前盈余(EBIT); T——所得税率; I——投资。 二、折现率 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中,折现率是考虑投资风险后,兼并方要求的最低收益率,也就是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但这里的资本成本是兼并企业投资于目标企业的资本的边际成本,而不是兼并方企业资本的成本。兼并目标企业所用的资本,一部分来自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自有资本,另一部分则是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向外界举债。自有资金的成本可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式(CAPM)求得,而债务成本则可用债务利息经税务调整后的有效利率得到。最后,该项投资的资本成本就是这2 者的加权平均,也就是平均资本成本(WACC),即: WACC = K = Ks(S / V) + Kb(1 − T)(B / V) 其中:B——企业向外举债; S——企业动用自有资金数量; V——企业的市场总价值; Ks——企业股东对此次投资要求的收益率; Kb——债务的利率; T——兼并后企业的边际税率。 三、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沃斯顿模型(Weston) 目标企业的价值一般可用未来收益的现值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DCF其中:FV——目标企业在第n期末的价值; Vo——企业价值; NCFt——第t年的现金净流量; K——资本边际成本; n——年数,即投资期限。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个企业都会随着其生命周期的起伏而经历不同的成长阶段:企业早期的成长率高于整个经济体系成长率;企业中期的成长率等于经济体系成长率;而企业晚期的成长率显然低于整个经济体系成长率。沃斯顿模型建立在企业经历零增长时期的假定基础之上,模型虽然简单,但经过变更后却能适应企业各种不同成长形态的需要,其中最常用的有3个基本模型。 这3个基本模型是:零增长模型;固定比率增长模型;超常增长模型。 式中:X——营业净收入(NOI)或息税前盈余(EBIT); gs——营业净利或息税前盈余增长率; k——加权资金成本 bs——税后投资需求或投资机会; n——增长持续期; T——所得税率。 现金流量折现法举例 A企业是一个以生产起重机为主的设备制造企业,由于内部盈利率低和投资机会缺乏,决定收购某企业,以实现有利投资机会与获利的增长。在众多企业中,A企业选择了B、C两企业,其中B企业是一家通讯设备生产企业,在市场开发和产品研究上颇具实力,有着很高的盈利率和众多的投资机会;C企业是一家软件生产厂商,其盈利率高于B企业。有关资料如表1. 表1 基本资料 每股价值市盈率总股本负债权益比率贝他系数盈利率投资率增长率 A企业105.450.31.20.040.10.004 B企业4011.710.31.40.121.50.18 C企业409.8810.31.60.141.00.14 补充资料包括:无风险报酬率(Risk-free Rate)为6%(RF),期望市场报酬率为11%(RM),负债利息率为10%,所得税率为50%,超常增长时期为10年。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编制3个企业的简易资产负债表(见表2) 表2 收购前的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ABC 负债151212 所有者权益504040 总资产655252 用内部盈利率除以(1-所得税率),然后乘以总资产,即可得出营业净收入,继而求出每股市价和资产总市价,其计算过程如表3. 表3 每股市价 ABC 1.总资产655252 2.盈利率r÷(1-T)0.080.240.28 3.营业净收入5.212.4814.56 4.负债利息1.51.21.2 5.税前利润3.711.2813.36 6.所得税1.855.646.68 7.税后净利1.855.646.68 8.普通股股本511 9.普通股每股盈余0.375.646.68 10.市盈率5.411.79.88 11.每股市价⑼×⑽26666 12.资产总市价⑾×⑻106666 表4 收购对A企业每股盈余的影响 A与B合并A与C合并 1.新增加股本3333 2.已有普通股本55 3.总普通股本3838 4.税后净利5.646.68 5.加:A企业税后净利1.851.85 6.总税后净利7.498.53 7.每股盈余⑹÷⑶0.1970.224 8.减:A企业原每股盈余0.370.37 9.影响程度(0.173)(0.146) 10.冲稀比率⑼÷⑻47%39% 用自然对数回归的方法可以确定NOI和gs、b,计算结果如表5. 表5 自然对数回归法的分析结果 NOIbgsA收购B180.90.14 A收购C160.90.13 下面即利用估价公式进行分析: (一)计算收购后的资金成本 对于每种方案,以收购前每个企业资产总市价占两个企业总市价的比例为权数对每个企业的贝他风险系数加权,计算综合贝他风险系数(β系数),由贝他系数即可得出收购后的资金成本。 (二)用债务成本与资金成本,求收购后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WACC) 表6 收购后的资产负债表 ABAC 负债(B)2727 所有者权益(S)7676 总资产(V)103103 WACC = K = Ks(S / V) + Kb(1 − T)(B / V)(三)利用计算结果,将两方案进行比较(见表7) 表7 两种方案比较表 ABAC 收购后的价值13798 减:负债总额2727 所有者权益11071 减:A企业收购前价值1010 收购后所有者权益增值10061 减购买市价6666 收购利得(损失)34(5) 比较结果显示,收购B企业带来3 400万元的收益,而A、C企业的合并却发生500万元的收购损失。尽管这一计算过程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它至少可以证明A企业收购B企业较收购C企业更为理性、科学。 本法为企业收购决策提供了一种更为简洁的估价方法,收购企业为达到理性收购,必须估计合理的投资报酬率与风险;对不同的收购方案进行比较以检验不同的市场战略和环境因素的结合对企业价值产生的影响。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注意要点 现金流量折现法应注意的两点: 第一,由于未来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价格通常要对上述每股净现值折让20%-30%。 第二,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定价的公司,其市盈率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但这类公司发行上市时套算出来的市盈率与一般公司发行的市盈率之间不具可比性。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价值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资本投资和资本预算的基本模型,被看做是企业估值定价在理论上最有成效的模型,因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就表现为现金的流入和流出。由于有坚实的基础,当与其他方案一起使用时,现金流量折现法所得出结果往往是检验其他模型结果合理与否的基本标准。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原理比较简单,它是通过权衡为收购而投入的现金量这一投资所有未来能产生的净现金量和时间(扣除折旧、营运需要等)来计算的。这一计算可得出内部收益率(IRR),即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现金流出量现值时所得到的内涵折现率。 另外,未来现金流量也能折算成现值并与原始投资比较。这一计算得出的是净现值(NPV),即在现值条件下支出和预期金额之间的差。 不管是内部收益还是净现值,折现现金流量都要求估算出一个最终的价值额(利用不同的增长模型),年限一般是7~10年以上。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主要缺点就是其对现金流量估计和预测的固有的不确定性。由于必须对许多的有关市场、产品、定价、竞争、管理、经济状况、利率之类作出假定,准确性因而减弱。不过,在每次并购中,人们都应该使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因为它把注意力集中到最重要的假定和不确定性上,尤其是将它用于为买方确定最高定价时,其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西方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中使用最广泛、理论上最健全的方法,而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现金流量折现法中要求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预测,而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很难准确地做到这一点。从理论上讲只有当市场完善,会计制度健全,信息披露能够较为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过去和现状时,运用这种方法才最为合理。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达到理想的适用条件,但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开始尝试这种方法。从长远发展趋势看鼓励这种方法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