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公债可以进一步分为本币公债和外币公债。 外币公债以外国货币为本位而发行。外币公债效应的积极程度取决于其发行规模与资金用途如何[1]。 外币公债的效应[1] 调整公债的本币与外币结构,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资本帐户流动性加大的环境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那些外债举借量尚不是很大的新兴国家,不仅意味着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外币债券的空间较大,而且适当增加外币公债的份额,也将产生一些积极效应: 1、可以相对降低在国内市场举借的以本币标示的公债规模。 2、对那些政府是国内最主要举债者的国家而言,用外币债券替换部分国内公债,可以缓解公债对国内利率的压力,这对降低财政融资成本和经济增长都是有利的。 3、可以增加外资流入量,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本积累率,对于弥补实际国内储蓄与应有投资间的差额是积极的。 4、可以缓解国际收支的约束。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外币公债发行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增加外汇储备或用于支撑本币的对外价值,则会缩减该种公债管理调整措施的积极效应,反而会加大实际风险
名称 信用公司债 解释 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属于无担保证券。
目录 1什么是延期公司债券 2延期公司债券的情形 什么是延期公司债券 延期公司债券又称“延续债券”,是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延期公司债券的情形 具体而言,这种本金偿付的延期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债券到期时,债务人无力偿付,又不能借新债还旧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券本息偿付予以延期。同时,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也相应延期。延期后,债务人可据情况对利率进行调整。 2、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可在发行契约中先设置延付条款,使债权人在债券到期后继续按原利率持有债券,直至预设日期,或几个预约日期中的一个日期。这种债券一般期限较短,对筹资人来说,在需要继续发行债券,而投资者又愿意继续购买时,采用该种债券可省去手续费和发行费。对投资者而言,有权要求将债券的偿还期延期到某一特定日期,并按原定利率获得本息,可灵活自由地调整其资产组合。 本金的延期偿付,对于债务人来讲可缓解其支付的暂时困难,对于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却是增加了投资风险,这是延期后的债券应当调整其利率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当债券本金偿付期将临前考虑是否延期时,必须与持券人共同决定。
概述溢价债券 (Premium Bond) 以高于面值发售之债券。 相关词条 无息债 券 到期孳息率 盈利率 粉饰橱窗 估价 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认股权证相关的股份 信托契约 交易规则 投资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优先债券 证券交 易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概述永久债券 (Perpetual Bonds) 没有指定赎回期之债券。 相关词条 无息债 券 到期孳息率 盈利率 粉饰橱窗 估价 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 认股权证相关的股份 信托契约 交易规则 投资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优先债券 证券交 易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按照公债偿还期限分类,可分为有期公债和无期公债。 有期公债是指政府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公债。 有期公债的分类 对于有期公债,根据偿还期限的长短,还可以将其划分为短期公债、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三种。 1、短期公债。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划分标准,短期公债通常是指偿还期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公债。有些国家也称短期公债为流动公债。 2、中期公债。中期公债通常指偿还期一年以上十年以内的公债。在许多国家,政府通常通过发行中期公债弥补财政赤字或进行经济建设投资。 3、长期公债。长期公债一般是指偿还期限在10年以上的有期公债
概述 质押债券(Pawns the bond)亦称抵押信托债券,指以公司的其它有价证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债券)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质押债券的公司通常要将作为担保品的有价证券委托情托机构(多为信托银行)保管,当公司到期不能偿债时,即由信托机构处理质押的证券并代为偿债,这样就能够更有利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在美国,这种债券被称为“抵押品信托债券”。 相关规定 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质押债券只有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才能为标的债券的安全性提供保障,以流动性为筛选原则,参与机构应主动规避流动性不佳的质押债券,宜将质押债券限于剩余期限7年及以下的固定利率(或零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 相关风险 (一)质押债券处置风险 质押债券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质押债券所有权而进行处置。 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确认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由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因素:(1)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需要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未果,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需要更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一定的非有效性,债券融出方面临较大的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快速维护自身权益。 (二)质押债券担保风险 因为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变化,质押债券与标的债券的市值均存在波动的可能,可能同向波动、也可能反向波动,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以补偿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下,即使债券融入方同意拍卖质押债券进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低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补偿缺口,债券融出方仍将面临质押债券非完全担保风险。这一风险源于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的变化,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相关 经济
目录 1什么是政策性金融债券 2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 什么是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又称政策性银行债)是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用计划派购的方式,向邮政储汇局、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1998年进行了发行机制改革,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行市场化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截止到2002年6月底政策性银行累计发行金融债券13000多亿元,存量债券8800 亿元,使该券种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中发行规模仅次于国债的券种。近三年,政策性金融债券品种的创新力度很大,为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 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分二个阶段,派购发行阶段和市场化发行阶段。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派购发行,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记帐式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市场化发行,仍然是国家开发银行于1998年9月2日率先推出,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9年开始尝试市场化发行业务。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发行主体,按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多种规范的、便于流通的、发挥市场参照基准的债券创新品种,大大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有效地推动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广大银行间市场成员机构的好评,并受到国内外专业媒体和国外金融机构地关注。 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0%以上。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支持西部经济大开发,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债券市场的作用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前奏,在未来的发展中,金融债券不论在发行方式上,品种设计上,发行规模上,发行范围上均要有所突破,在完成筹集资金的任务同时,为我国债券市场建设发挥更大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