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货膨胀指数化债券(Inflation Index Bonds) 所谓通胀指数化债券(IIS)是指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到期支付根据既定的通胀指数变化情况调整的债券。该种债券发行时通常先确定一个实际票面利率,而到期利息支付除按票面确定的利率标准外还要再加上按债券条款规定期间的通货膨胀率升水,本金的到期支付一般也根据债券存续期间通胀率调整后支付。指数化债务的持有人收到的利息等于宣布的实际利息(譬如说3%)加上通货膨胀率。如果通货膨胀率为18%,债券持有人将获得21%的利息。如果通货膨胀率为50%,事后支付的名义利率为53%。通过这种方法债券持有人在通货膨胀中得到补偿。通胀指数化债券确定的利率是实际利率。 应用作用 如果一国的金融市场上有通胀指数化债券又有非通胀指数化债券,通胀指数化债券和非通胀指数化的利率通货膨胀指数化债券,在债券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非通胀指数化债券的利率看作是实际利率加上通胀风险溢价的结果。 中央银行和货币政策当局就可以通过观察通胀指数化债券与非通胀指数化债券之间的利差来估算社会成员的通胀预期。如果通胀指数化债券利率与非通胀指数化债券利率变动的方向一致,如两种债券利率都趋向上升,则说明经济中货币供应紧张,经济系统中的平均实际利率上升,央行可以根据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目标,适当放松银根,增加货币供应量,维持合理的实际利率目标。反之亦然,央行可以适当收紧银根,吸收经济系统中的多余货币,抑制投资和消费过热。 在那些通胀利率很高且不确定的国家,运用通常的债务工具来进行长期借款已变得不可能——贷款人对到期后他们收回的还款的实际价值为多少心里没底。在这样的国家里,一旦政府发行通胀指数化债券,将吸引一批对金融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特别敏感的投资者,并为培育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投资群体和相关金融产品的创新创造条件。这将有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提高国家金融深化程度。 具体设计 IIS的设计有不同的种类,其中最基本的可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本金指数化和利率指数化,其中最广泛的形式是本金指数化债券。此外,还有现付债券、 年金指数化债券和零息指数化债券。 在通胀指数债券中,物价指数的选择非常重要。所选择的指数,要能被投资者广泛了解并不存在公布的延通货膨胀指数化债券迟或很短的延迟。反映一国的通货膨胀有许多价格指数,但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由于CPI是用来描述通货膨胀最常用而稳定的指标,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发行IIS均采用CPI指数。根据我国价格指数体系特点,建议选择CPI作为物价通胀指数债券的参照指数。 通胀指数债券采用期初和期末物价指数,既可以选择月同比价格指数,也可以选择一定时间段的平均价格指数。期初和期末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实际上是一段时间的平均价格。统计上最多只有月度物价指数,所以期初和期末数可以是当月居民消费价格、当季平均消费价格、半年平均消费价格,甚至是年度平均消费价格。因此,若是按年付息指数债券,初步考虑用月度同比物价指数作为期初和期末的物价指数;而对于半年付息指数债券而言,则采用月度定基指数(由于我国未公布此指数,需要通过月度同比指数换算而来)。 综上所述,通胀指数债券的计息时间段可为一年或半年,可采用半年付息前置法或按年付息后置法;可采用期初和期末物价月度数据。如为按年付息,建议采用11 月份的同比物价指数;如为半年付息,建议选择5月和11月的物价指数。从国际经验来说,通胀指数债券发行的期限应相对长一些,可在10年以上。其原因:一是债券的期限越长,固定利率的风险越大。二是期限长,能体现通胀指数债券的优势。 考虑问题 一是是物价指数的可信度。就IIS而言,选择不同的物价指数,会使投资者的负债面临不同的系统风险,投资者持有该类物价构成的通胀指数债券的不利因素也就越大,这会导致IIS的吸引力下降。因此,作为IIS的物价指数必须慎重对待。 尽管大多数国家选择CPI来作为物价指数指标,但时至今日仍有众多市场人士提出了CPI是否高估或低估了实际的通胀水平。甚至美国金融委员会也聘请了四名专家来研究CPI是否夸大消费者生活成本的增长率。但这不应成为影响人们质疑CPI不宜作为IIS基准的理由。因为实际中不管高估或低估,投资者会理解这个偏差,并会接受一个更通货膨胀指数化债券低或更高的实质收益率。因为他们会意识到实际对通胀的补偿,会大于或小于通胀带来的损失,并且这种偏差是已知的和稳定的,IIS的价格会反映其价值。或者说,只要指数的偏差是稳定的,就不会影响IIS的功能,从IIS和名义债券市场中反映出的信息就是真实的。 二是物价指数定期发布的制度化和稳定性。IIS的发行与交易定价受所采取的物价指数的定期准时发布的影响,发布的稳定性是保证IIS吸引力的前提。物价指数的编制机构或发布机构必须公布发布渠道、发布日期,不能延迟。特别是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时期,很小的物价指数公布的延迟,都会造成投资者无法弥补的损失。稳定性还要求物价指数不被轻易地反复修改,虽然成熟市场国家也有对过去的已公布的物价指数进行重算和发布的先例,但这不应成为我们效仿的依据。指数稳定的重要性在美国债券市场表现得尤其明显。 三是物价指数编制的完整性和透明性。物价指数编制的透明性,对于投资者科学合理预测物价的走势和买卖决策具有重要意义。这种透明性也意味着编制的科学性,敢于供公众进行检验。同时,物价指数的编制应独立于IIS的发行者,不受其影响,这是IIS被投资者视作可靠投资手段的前提。如果政府作为发行机构,而公布指数的机构为其分支机构,则就有理由怀疑政府为节约成本而在指数的编制和发布中有失公允。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公布指数编制的历史纪录,增加透明度,以证明指数的可信度。而我国目前在物价指数的编制上存在着指数样本的调整、抽样的改变等一些不透明的地方,影响其信任度。另外,透明性也意味着指数发布前的保密性对全部人员是一致的,而不会提前泄漏。 四是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如果对名义现金流课税而非对实际现金流课税,则IIS的税后实际收益率是不确定的。对于被课税的投资者而言,则IIS的吸引力下降。如果发行的是通胀指数国债,虽然利息部分是免税的,但本金部分增值课税大小和方式会影响着投资者在普通国债和通胀指数国债之间的选择。在英国,通胀引起的本金上升调整是免税的。而在美国、加拿大等国,通胀引起的本金上升被视为当期收入课税。当“未实现”的税负高于当期的息票时,会造成负现金流,从而降低免税投资者对IIS的需求。
特种金融债券(Special financial bonds)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少数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买空卖空国债,利率过高,期限过长,资金用途也不合理,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 基本介绍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特种金融债券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作为清偿的一项措施,国务院在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显现特点 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规定: 1、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2、发行对象仅限于机构,不得向个人发售; 3、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4、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特种金融债券 5、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6、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7、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8、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9、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10、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交易方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其交易结算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办理。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回购市场,要先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托管,开立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帐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向对方出具“特种金融债券托管证明”。 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 特种金融债券 全国统一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市场采用询价谈判、逐笔成交的方式进行。即交易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统一格式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特种金融债券及资金的结算手续。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批文; (二)《金融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三)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 (四)发债机构或担保单位的资产抵押证明。资产抵押证明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用于抵押的资产不得小于所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金额。发债机构要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抵押合同,规定所抵押的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等手续。 非发债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参与特种金融债券回购的,须提供以上(二)、(三)项资料。 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限分为五档:7天,20天,30天,60天,90天。 兑付过程 距特种金融债券兑付期前91天,发债机构要公告其债务偿还计划书,选择以下方式保证特种金融债券的按期兑付:以其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对其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进行置换;分期赎回特种金融债券;在债券到期前30 天将债券本息一次性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所抵押的资产抵债。 发债机构要求以其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置换办法、置换比例和置换期限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于实施前91天向社会公告,按自愿原则向特种金融特种金融债券债券债权人办理置换,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关手续。特种金融债券债权人如不同意置换,发债机构应按其他偿付办法还本付息。置换期间,该特种金融债券不得再用于回购交易。 若被置换的特种金融债券超过该种债券回购交易流通部分的75%,应予以公告。已签署的剩余部分特种金融债券的回购协议继续有效,回购双方的债权债务到期交付回购协议利差后,由发债机构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 发债机构要求分期赎回特种金融债券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提前91天向社会公告。发债机构要与债券持有人签订“特种金融债券赎回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新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业务。第一期赎回的特种金融债券不得少于该债券在回购市场上按面值计算的总额的20%,至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前30天,赎回的特种金融债券不得少于该债券在回购市场上按面值计算的总额的75%。赎回的特种金融债券达到该债券在回购市场上按面值计算的总额的75%时,该特种金融债券应停止回购交易。已签署的剩余部分特种金融债券的回购协议继续有效,回购双方的债权债务到期交付回购协议利差后,由发债机构负责债券的到期兑付。每一次赎回都必须公告。 没有提出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和提前赎回特种金融债券申请,或者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金额与提前赎回金额之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发债机构必须在特种金融债券期满前30天,将尚未兑付的债券本息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笔款项必须入偿债基金专户存储,偿债基金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计息。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前7天(不含7天),特种金融债券在回购市场停止交易,在停止交易期间到期的特种金融债券回购协议仍然有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进行资金清算,兑付到期债券本息。 既没有提出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特种金融债券申请和提前赎回债券申请,也没有在规定日期前将债券本息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置换金额、提前赎回金额、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本息之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债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先用其缴存的偿债基金对债务进行清偿,以偿债基金清理债务后的不足部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与发债机构签订的资产抵押合同,以发债机构或发债机构的担保人所抵押的资产抵债。如发债机构和其担保人的抵押资产不足抵偿发债机构债务,其剩余债务偿还责任仍由发债机构和其担保人承担。 特种金融债券兑付完毕后,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申请材料 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地方性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由分行转报总行); 经交易场所确认的证券回购债务余额; 公司董事会同意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决议; 特种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公司长期资产产权证明材料; 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担保协议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发债机构资产抵(质)押手续已办妥的证明; 担保人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清偿回购债务承诺书; 公司证券回购债务清偿计划; 公司及担保人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目录 1 什么是贴现金融债券 2 贴现金融债券的实例1 3 贴现金融债券的投资收益率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贴现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按其发行条件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普通金融债券、累进利息金融债券、贴现金融债券以及浮动利息金融债券1。 贴现金融债券也称贴水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一定的贴现率以低于债券面额的价格折价发行的债券。贴现金融债券的发行价与偿还价之间即为利息。到期按面额还本,不再付息。贴现金融债券的票面金额是到期兑付的本息合计金额1。 贴现金融债券的券面价格是投资者到期可兑付的本息合计数,而投资者购买这种债券的价格即发行价格,并不反映在债券的券面上,它是发行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应的贴现率(利率)倒推出来的。 贴现金融债券的实例1 发行一种贴现金融债券,它的面额为100元,那么投资者买进这100元贴现债券时并不是以100元买进的,一般来讲是按照低于100元的价格买进的,也就是说这种债券的发行价低于它的面额。也就是说按照面额的折价发行,即100元的债券可能是由95元钱的发行价格买进的,那么到期偿还时时按照什么偿还呢?是按照面额100元偿还的,那么实际投资者获得利息5元,这100元就算连本带息,其中95元是本金,5元是利息。 贴现金融债券的投资收益率 根据债券投资收益率公式,可以计算贴现金融债券的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 面额-发行价 ×100% 发行价×期限 应注意的是,这样计算出的年投资收益率是单利,若要计算贴现债券的复利,可用以下公式: 式中: R债券的年投资收益率; Sn为债券到期时的偿还金额或到期前出售的价款; S0债券投资时购买债券的金额; n为债券持有期限(以年为单位)。 若在到期之前卖出这种金融债券,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率为: 投资收益率= 卖出价-发行价 ×100% 发行价×持有期限 而在中途购买这种债券的投资收益率为: 投资收益率= 面额-买入价 ×100% 买入价×待偿期限 参考文献 ↑ 1.0 1.1 1.2 高建侠,李小丽.《金融基础》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
通货膨胀保值债券(Treasury Inflation-Protected Securities,简称TIPS)又称通胀保值债券,是美国财政部发行的与消费者价格指数(CPI)挂钩的债券,始于1997年由美国财政部首次发行,规模为70亿美元。 通货膨胀保值债券的特征 通货膨胀保值债券最大特点是能够消除发行国国内通货膨胀风险,以锁定实际收益率。通货膨胀保值债券本金与CPI挂钩,本金部分随 CPI指数进行调整,按固定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将随本金变动而变动
外国债券正文 什么是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Foreign Bond) 通俗地讲,外国债券是指外国借款人(政府、私人公司或国际金融机构)所在国与发行市场所在国具有不同的国籍并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货币发行的债券。对发行人来说,发行外国债券的关键就是筹资的成本问题,而对购买者来讲,它就涉及到发行者的资信程度、偿还期限和方式、付息方式以及和投资收益率相关的如票面利率、发行价格等问题。对于发行方式,现在有两种,其一是公募,另一种就是私募。公募指向社会上不特别指定的广大投资者进行募集资金。而私募是发行债券者经过承购公司只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募集。 这种债券只在一国市场上发行并受该国证券法规制约。例如,扬基债券(Yankee Bond)是非美国主体在美国市场上发行的债券,武士债券(Samurai Bond)是非日本主体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债券,同样,还有英国的猛犬债券(Bull-dog Bond)、西班牙的斗牛士债券、荷兰的伦勃朗债券,都是非本国主体在该国发行的债券。有观点认为,在人民币逐步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以及人民币的国际化基础上,我国也可以考虑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外国债券,以进一步向外国筹资者开放国内债券市场。外国债券可以选择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最终使得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走向国际化。 亲民独讯(零壹零—陆贰柒陆玖捌捌陆)作为专供企业家、中小企业老板和创业者过冬的最有影响力的商业参考消息,对此表示要谨慎。 发行方式 分两种:①公募发行,指新发行的债券由包销集团认购后再向不特别指定的投资者进行分销。公募债券被认购以后,可以上市自由买卖。②私募发行,指债券仅仅向与发行人有特定关系且数量有限的投资者出售。私募债券一般不能上市,不超过一定时间不能转让他人。 发行条件 发行外国债券要得到市场所在国的同意,并受该国金融法令的管理。发行条件主要有:①发行额。主要根据发行人的资金需求确定,但亦要考虑当时的市场情况、债券的吸引力以及发行人的资格、信用、知名度和债券的种类。②偿还期限。主要根据发行人对资金需求期限长短确定,同时参考对未来市场利率的预测、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投资人的心理状况、消费倾向以及市场上其他债券的期限。③票面利率。票面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一般来说,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是由债券发行人根据债券本身的性质和自己对市场条件的分析决定的。债券的信用级别也是影响票面利率的重要因素。④付息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类。一次性付息有三种形式:a.以单利计息,到期还本时一次付清所有应付的利息;b.以复利计息,将票面折算成现值发行,到期时票面额即等于本息之和,故按票面额还本付息;c.以贴现方式计息,投资人按票面额和应收利息之差价购买债券,到期按票面额收回本息。分期付息一般采取按年付息、半年付息和按季付息三种方式。⑤发行价格。指债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初始投资者手中的价格。由于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实际收益率并不一定完全相等,所以,债券发行价格的确定除考虑债券期限外,还须考虑债券的票面利率水平和发行时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息票债券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⑥偿还方式。主要有期满偿还和期中偿还两种。⑦信用评级。 发行程序 外国债券的具本发行程序因国而异,但必经的环节是:申请批准和注册,选择包销集团。为了申请批准和注册,发行人应向投资者提供发行说明书,介绍发行人自身的地位、财务状况和国家概况。经发行地国家的有关当局批准并注册后,发行人才算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随后由发行人选择包销集团,发行人和包销集团商讨发行事宜,最后由包销集团负责承销和其他具体工作。 用公募方式发行的外国债券发行后便可转入流通市场(证券交易所)进行自由买卖和转让。 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比较 外国债券是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的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本国以外市场发行的,以第三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欧洲债券并不是指在欧洲发行的债券,它并非局限于地理概念上的欧洲范围。配图相关连接
无记名国债(bearer from bond) 目录 1无记名(实物)国债概述 2无记名国债的特点 无记名(实物)国债概述 从债券形式来看,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 无记名国债为实物国债,是一种票面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实物券面形式(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记录债权而发行的国债,又称实物券。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 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无记名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如需进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国债经营机构按其柜台挂牌价格买卖,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买卖。 无记名国债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根据券面形式划分,我国从建国起,50年代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和从1981年起发行的国库券实质上都可以归入无记名国债范畴。历年来发行的无记名国债面值有1元、5元、 1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等。 无记名国债的特点 无记名国债的一般特点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由于不记名、不挂失,其持有的安全性不如储蓄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但购买手续简便。由于可上市转让,流动性较强。 无记名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发行对象为企业、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人。无记名国债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账户委托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无记名国债的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或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无担保债券(Debenture Bonds) 指无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品,单靠发行公司的信誉而发行的债券,又称信用债券。与有担保债券相比,无担保债券的持有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因而往往要求较高的利率。 发行可赎回公司债券,是为了能够更灵活地运用资金。预期在钭来以低于原发行债券的利率筹措资金。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购入可赎回债券可使其提前得到现金。提前赎回债券时,应将上次付息日至提前赎回日期的利息费用确认入账,提前赎回的公司债券及其溢价工折价应予以冲销,因提前赎回而产生的损益须予以确认。
无记名债券 是指不需在债券上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也不需在发行单位代理机构登记造价的债券。 此种 债券可随意转让,不需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