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师,是指经过一定的职业认可程序产生,并主要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执业人员。 在理解和使用司法会计师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注意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区别。 司法会计师属于职业概念[1],专指具备司法会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司法会计主体则是诉讼主体概念,特指在具体诉讼中实施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律师、司法会计师等。司法会计师只有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活动时才属于司法会计主体。 正确区分司法会计师与司法会计主体的概念,有利于区分研究两者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属性:司法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方面的,其内容由职业管理法律规范;而司法会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诉讼方面,其内容有诉讼法律规范。明确这一点,对研究有关司法会计职业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实践中正确区分职业关系和诉讼关系都至关重要。例如:司法会计师通常具有司法会计鉴定的执业资格,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会计师并不能成为具体案件中当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司法会计鉴定人是一个诉讼法律概念,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可能出现,诉外并不存在“司法会计鉴定人”[2]。 第二,注意诉讼机关司法会计师的职业属性 诉讼机关履行基本诉讼职能的人员是警官、检察官和法官,他们依法被赋予特定的具体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则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技术工作,除特定情形外,在诉讼中不能行使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权力。从职业称谓角度讲,诉讼机关所配备的司法会计师属于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注意不同场合的表达 司法会计师就像会计师一样,是一个职业称谓。会计师往往被简称“会计”,而司法会计师也同样会被简称为“司法会计”。但是,由于“司法会计”基本含义是指“司法会计活动”,因而在书面表达中如果把司法会计师简称为“司法会计”,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淆。因此,在研究或表达司法会计职业(执业)问题时,应当使用司法会计师一词,而不能简称为“司法会计”。 (二)司法会计师的必备素质要求 从履行司法会计技术工作职能的需要看,司法会计师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1.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高度责任感;敢于坚持真理,依法检案;廉洁奉公,刚直不阿;工作细致、扎实;自觉遵守司法会计技术工作的制度和纪律。 2.学历要求:(1)助理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含会计、审计,下同)专业学历,工作一年以上,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职业初级培训结业证书的。(2)司法会计师:具有经济管理专业或司法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执业中级培训结业证书的。(3)高级司法会计师:取得中级会计师或司法会计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或从事司法会计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司法会计职业高级培训结业证书的。 3.专业基础素质要求:较高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各类财务会计业务,具备熟练的运算技能,熟悉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程序,具有丰富的社会经济知识或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历。 4.专业素质要求:1)熟悉和掌握对各类案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重点、方法、技巧和程序,能够独立地制定和实施司法会计检查方案;2)熟悉和掌握对各类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技巧和程序;3)熟悉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标准,能够独立地判明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所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和程度,判明有关财务会计业务的财务意义和会计意义,并作出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工作结论;4)熟悉有关的诉讼法规和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诉讼经验;5)熟悉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的制作方法,能够独立地制作和审查各种司法会计技术文书。 二、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 根据司法会计师的素质能力,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司法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大致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两个方面。 (一)诉讼类方面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提供各种诉讼支持。 1.提供专业咨询:为诉讼主体提出的与诉讼相关的专业问题提供建议或专业答复。这类问题通常涉及诉讼价值、诉讼方案、财务会计标准等方面。其中:(1)针对诉讼价值方面的问题,司法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测算诉讼成本,为诉讼主体确定是否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或罪责问题提供参考意见;(2)针对诉讼方案方面的问题,司法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协助制定诉讼调查、诉讼和解等方面具体方案,为诉讼主体提供具体诉讼建议,这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方案、起诉方案、律师应诉方案等,也包括民事及行政诉讼中起诉方案和应诉方案;(3)针对财务会计标准方面的问题,除口头答复外,也可以经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准许,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标准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制作《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2.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检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通过查账、查物,发现证据线索,收集并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协助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3.协助诉讼主体进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主要是协助诉讼主体审查财务凭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非结论性证据,以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文书等结论性证据。审查结果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制成《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审查意见供诉讼主体参考(或作为专家咨询意见提交法庭)。 4.对诉讼主体提供的特定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验,查明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客观情况,并以《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形式,独立提供检验结果,作为证据提供法庭。 5.对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应的书面鉴定意见,以便诉讼主体作为证据提供法庭。鉴定意见可能包括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估算意见、咨询意见等。 (二)非诉讼方面的执业活动主要是提供各种管理服务 司法会计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是接受相关公民、法人、诉讼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承担诉讼以外与财务管理、舞弊调查等有关的管理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舞弊(审计)调查业务 2.舞弊诊断业务 3.参与经济合同事务 4.担任特别管理顾问 5.参与非诉讼调解 6.协助进行经济事项调查 7.其他会计服务业务 [1] 基于各方面原因,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尚未就进行司法会计师的职业称谓问题达成一致的说法。 [2] 目前一些法律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统称为司法鉴定人的做法,值得商榷。由于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不一定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为了便于区分具体人员的执业资格与鉴定资格,应当在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制度中将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员称谓“司法鉴定师”。
变量抽样通常用于账户余额或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它通过样本审查的结果估算被审总体数额,一般用于应收账款、存货或费用等金额的实质性审查。根据由样本推断总体的方法不同,变量抽样又可分为单位平均数估算法、差额估算法和比率估算法。 恰当地选用变量抽样方法,才能使样本更好地反映总体,使抽查导出正确的审计结论一般来说,在被审总体较接近于正态分布,样本的平均值能较好地代表总体的平均值情况下应选用单位平均数估算法。若发现被审总体中各项目的真实值与其账面值近似于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则选用比率估算法更为恰当。而在总体各项目的误差较接近于正态分布,样本的平均差额能较好地反映总体平均差额的情况下,选用差额估算法更为恰当。当然,在审查前可能难以确定总体的特征,审计人员可根据经验作出选择。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乡、镇政府财政收支及乡、镇政府机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一)每年年底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四)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意见,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1999]20号 1999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 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 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 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汁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府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仟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审汁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 题。 第十六条 各地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规定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根据各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均值估计抽样是指通过抽样审查确定样本的平均值,再根据样本平均值推断总体的平均值和总值的一种变量抽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先计算样本中所有项目审定金额的平均值,然后用这个样本平均值乘以总体规模,得出总体金额的估计值。总体估计金额和总体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就是推断的总体错报。 例如,注册会计师从总体规模为1000、账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存货项目中选择了200个项目作为样本。在确定了正确的采购价格并重新计算了价格与数量的乘积之后,注册会计师将200个样本项目的审定金额加总后除以200,确定样本项目的平均审定金额为980元。然后计算估计的存货余额为980000元(980元×1000)。推断的总体错报就是20000元(1000000元-980000元)。
103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审计调查结果 103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审计调查结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2009年对河北、山西、辽宁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19省)的103个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103个县)2006年至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内容。2007年,国家制定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从审计调查情况看,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十一五”规划,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促进了社会和谐,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地分享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 进一步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是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了环境卫生质量,减少了介水性疾病的传播,节省了农民的医疗费用。据水利部门测算,项目区户均年节省医药费支出200元左右。 三是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部分劳动力从以前找水、拉水、背水中解放出来,能够外出打工或发展庭院经济,增加了经济收入。据水利部门测算,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国户均年节省53个挑水工日。 四是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注意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减少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因水而引发的纠纷,促进了民族团结。 审计调查的103个县2006年至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总投资37.93亿元,实际到位资金31.86亿元,占计划的84%。其中:中央财政计划投资19.25亿元,全部下拨地方后,实际已拨到项目18.12亿元,占计划的94%;地方财政及农民自筹计划投资18.68亿元,实际已到项目13.74亿元,占计划的74%。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审计调查发现,2006年至2008年,103个县计划解决780.8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实际解决657.53万人,还有123.3万人未得到解决,占计划的16%;有的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供水水质合格率偏低、运营成本偏高、管理维护不到位和工程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效果。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近年来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等客观因素以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计划与实际不完全相符。 审计调查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分配计划不够科学。有些地方简单按照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或者行政区域平均分配资金,未能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导致部分资金投入与工程实际需要不完全相符。有些地方实施的诸如“连片供水”等地方性工作计划与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未有效衔接,导致工程建设进度快慢不一,影响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 (二)有4.33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未按计划到位。 审计调查的103个县中,有83个县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2006年至2008年,上述83个县计划配套9.79亿元,实际到位资金5.46亿元,未到位资金4.33亿元,到位率为56%。一些地方将配套资金缺口转嫁到农户身上,导致群众自筹比例增高。 (三)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完全到位。 一是有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未按要求安装水质净化设施。审计重点抽查的131处以高氟、苦咸水等作为水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有36处工程未设计水质净化设施,占27%;有19处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水质净化设施,占15%。 二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测率偏低。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卫生部门应对“十一五”规划中新改扩建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每年分枯水期、丰水期各开展1次水质卫生监测。审计抽查的2006年至2008年新改扩建的6907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2008年卫生部门仅对其中22%的工程进行过水质监测。很多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以来从未进行过水质监测。 三是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不足。审计调查发现,由于资金分配重点支持不够,农村学校饮水工程建设滞后,饮水不安全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截至2008年底,审计抽查72个县的农村学校中,饮水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占35%。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规定落实情况较差。国家虽有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的规定,但缺乏符合实际的具体操作规范,加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来源广、情况复杂,这项规定实际执行情况较差。审计抽查的1181处农村饮水工程均未落实所有权,导致工程所有者不明确,权益维护受到影响,工程运营前景堪忧。 二是缺乏用电优惠具体规定,电价优惠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运行用电优惠政策,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办法,实际落实情况较差。审计延伸调查的575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中,有42%的工程未享受到国家电价优惠政策。 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不健全。103个县中,有66个县未制定以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为重要内容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地普遍存在人员保障、技术支持、物资储备等安全保障措施尚未落实的情况,农村饮水安全预测与预警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不利于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对103个县及其所在的省、市(地)延伸审计发现,2.81亿元资金未按计划及时下拨,0.25亿元资金未按计划用于规定项目。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审计署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投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等审计建议。 三、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水利部等中央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审计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水利部专门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整改工作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明确整改的措施和期限等要求,并派出督导组前往19省督促整改,还及时下发《关于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水源保护,改进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快解决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问题,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程序的专项整治活动,研究完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相关地方政府认真处理和纠正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拨付滞留资金,收回挪用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审计署负责人就农村饮水安全审计情况答问 2010年3月24日,审计署发布了《103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审计调查结果》。就此,记者采访了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司长徐吉明。 记者:我们看到了审计署关于103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我想了解一下审计署为什么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进行审计调查,开展这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徐吉明: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指出,要让群众喝上放心水、干净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要解决1.6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截至2008年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已经实施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如何?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如何?工程质量和效果怎么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这些都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审计署高度重视民生问题的审计,将此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审计调查作为审计署2009年的重点民生审计项目之一,希望通过此次审计调查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以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维护民生安全。 记者:请问本次审计调查的目标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徐吉明:本次审计调查的目标是全面调查了解103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揭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和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本次审计调查的重点:一是摸清103个县2006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及配套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二是了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办法,评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三是揭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和管理中以及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记者:这次审计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哪些制度和机制方面的问题? 徐吉明:这次审计调查发现了一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饮水工程所有权规定落实情况差。国家虽然有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但缺乏符合实际的具体操作规范,加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来源广、情况复杂,这个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比较差。工程所有者不明确,权益维护受到影响,容易导致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营出现问题。二是缺乏用电优惠具体规定,政策落实不到位。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运行用电优惠政策,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办法,实际落实效果较差。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不健全。大多数抽查县未制定以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为重要内容的专项应急预案。各地普遍存在人员保障、技术支持、物资储备等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的情况,农村饮水安全预测与预警运行机制尚未健全,不利于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才开始不久,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和管理的环节较多,制度和机制的建立、完善需要有个过程;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给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的完善带来了一定难度。 记者:我注意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从这次审计调查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效果如何? 徐吉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德政工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特别是从2008年开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中央补助投资比例进一步提高,同时中西部地区不再要求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其实施效果如何,是这次审计调查关注的重要内容。从资金投入方面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逐渐形成了以政府公共财政投资为主体、社会投资为补充、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总体到位情况较好,特别是中央资金全部及时下拨,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从工程建设方面看,中央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出台政策、加强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各地方因地制宜地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标准,兴建了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村镇联网集中供水工程、集雨水窖、机井等多种模式的供水工程,有效地解决了大量饮水不安全人口。总体而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比较规范,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了预定目标,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使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地分享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受到了广大农民的一致好评。 但审计调查也发现,由于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时间不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复杂性等原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还存在计划与实际不完全相符、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未按计划到位、管理工作落实不完全到位以及工作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等方面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记者:公告中反映的问题,有的是管理方面的问题,有的是制度方面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这些问题整改情况如何? 徐吉明:截至目前,审计调查中反映的绝大部分问题已得到纠正和整改。客观地讲,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相关地方政府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整改工作是认真、及时、到位的。这次审计调查整改工作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注重边审计、边整改,实现以审促改。对于能够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问题,如水源地保护不力、工程水质净化设施保证不够等问题,水利部及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并积极与发展改革委协商,计划今年单独安排资金,优先解决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相关地方政府根据审计建议,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目前项目进展顺利。二是强调规范管理、完善制度,促进建立长效机制。审计调查发现的所有权规定落实情况差、应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审计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正在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争取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
版权信息 书 名: 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模型研究 作 者:卢家辉张海燕 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 ISBN: 9787802217591 开本: 16 定价: 33.00 元内容简介 《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模型研究》可以作为审计人员开展金融计算机审计的学习指南。《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模型研究》介绍的计算机审计模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对初学者来说,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模型研究》介绍的计算机审计模型来一步步深入,先通过学习五大业务循环的业务分析,掌握商业银行计算机环境下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主要风险点,然后按照《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模型研究》介绍的数据建模和业务建模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循序渐进地掌握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和技巧。对有较高计算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来说,可以直接参考各个审计模块的审计思路对标准化后的电子数据进行审计,并且还可以借鉴审计思路,根据商业银行的数据特点开发出新的审计模块。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章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概述 第一节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的目标和内容 第三节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现状分析 第四节商业银行计算机审计的创新方法——模型法 第二章计算机审计模型的总体框架 第一节计算机审计建模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计算机审计建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三节计算机审计模型的总体结构 第四节计算机审计模型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存款业务循环的模型设计 第一节业务分析 第二节数据建模 第三节业务建模 第四节应用实例 第四章贷款业务循环的模型设计(上)——对公贷款 第一节业务分析 第二节数据建模 第三节业务建模 第四节应用实例 第五章贷款业务循环的模型设计(下)——个人贷款 第一节业务分析 第二节数据建模 第三节业务建模 第四节应用实例 第六章系统内往来业务循环的模型设计 第一节业务分析 第二节数据建模 第三节业务建模 第四节应用实例 第七章中间业务循环的模型设计 第一节业务分析 第二节数据建模 第三节业务建模 第四节应用实例 第八章其他业务循环的模型设计 第一节业务分析 第二节数据建模 第三节业务建模 第四节应用实例 参考文献 后记 ……
审价工程审价 工程审价是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最后阶段,亦称之为工程造价事后控制阶段。审价工作遇到的建设工程可谓各不相同,情况千变万化,这就需要审价人员不断地学习进取,努力提高审价工作水平,在审价工作中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审价原则,为委托单位把好投资关。注意环境 一、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是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的,那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建设部与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如有一家医院签订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对装饰人工的单价作了约定:技术工一个工日45元,普通工一个工日35元。但合同中没有对45元一个工日的技术工和35元一个工日的普通工约定进直接费。审价人员参照上述审价惯例,根据上海市标准与定额管理总站规定的技术工一个工日30元、普通工一个工日22元可以进直接费的条款执行。从而有效解决了虽有合同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普遍问题。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条款的定义必须准确,约定必须完整,不然容易造成工程结算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各执一词,影响工程审价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又如某民用装修改造工程,其施工合同中对拆除的安装工程做了如下约定:安装的拆除工程按九三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中相应安装定额基价的50%计算。这个约定与二○○三年六月《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中“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问题解答”冲突。该解答规定“民用建筑中的拆除项目不论是破坏性、保护性拆除,均按该相应 项目安装的工日数的10%计算。”审价人员就此与建设方交换了意见,并在审价会议上提出该约定属无效的约定,因为拆除工程按定额基价的50%是针对机械设备拆除,而不是对所有的安装拆除适用,因此,其他的安装拆除工程应以现行的新规定为准。施工单位查询后表示认同审价人员的观点。从这件案例中可以得出:审价人员除了需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外,还需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有一个准确地把握,才能甄别出合同条款是否与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再如某医院病房大楼装修改造工程,其施上合同中的开办费条款包含了拆除工程的费用,而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书中,不但列出了开办费中的拆除费用,而且根据签证的工程量套用定额计算了拆除费用。审价人员在向建设方了解到签证中的拆除内容与施工合同中开办费条款中拆除工程费用属同一内容后,指出了施工单位在结算书中出现了重复计取拆除工程费用的情况,并在结算审核时对重复部分进行了扣除,施工单位对重复计算的事实最终表示了认可。由此看到,在订立合同时,涉及开办费的,应当尽量列明开办费的具体项目和工作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施工过程中涉及开办费内容的重复签证,杜绝重复计取费用之类事情的发生。 再如某商城的装修改造项目,承建底楼的施工单位在开办费的产品保护费这一项列出了0.5万元人民币。实际施工中,由于工期紧迫,底楼的地面面砖先于楼上标段完工前铺贴好,其楼上标段完工后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都要从底楼已铺好面砖的地面上通过。承建底楼标段的施工单位为保护已贴面砖的完好,在其通道面砖上铺了一层细木工板作保护层,增加了2万元的费用支出。在结算审核中,底楼标段的施工单位提出要增加地面铺设细木工板所花费的产品保护费,审价人员和建设方都没有认可。因为该工程办理过施工招投标手续。这O.5万元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开办费中产品保护费一项的投标价,虽然不足施工中实际发生的产品保护费用,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开办费包干使用的条款。施工投标文件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施工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以投标文件中的条款作为计价依据。 施工合同是由建设方、施工方共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有争议,当以合同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因此,审价人员一定要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这样才能在审价工作中善于发现上述案例中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解决。 二、认真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 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多数施工合同对材料价格的约定是:材料价格有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没指导价的按信息价,没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此时,审价工作的一个工作重心就是材料市场价的调研。首先应由施工单位提供建设方认可品牌的材料发票,亦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和材料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些资料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调研,则可提高询价工作效率。但审价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和材料采购合同价与实际采购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审价实际工作中,应当找出“差距”,按实计算。 上述某商城装修改造工程的竣工结算审价工作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当时审价人员让施工单位提供无框玻璃门的拉手、地弹簧、上下帮条、地锁等材料发票,施工单位因没支付材料款,无法提供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审价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材料采购合同。结果从其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的材料价格中看出,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价高出了材料采购合同价的20%。随后,审价人员又根据该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品牌和规格,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市场调研,摸清了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价与其所购材料市场价存在着35%的差距。审价人员在结算审核时对这些材料价格一一作了调整,仅这一项,就为建设方节约了近十万元人民币。该案情况证明,如不搞市场调研,仅根据材料采购合同来定价也是不行的。材料采购合同中有时会含有“水分”,材料供应商的让利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中,也可以体现在材料采购合同外,即在合同外另行约定。审价人员只有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界定材料供应商让利的情况,做好工程审价中的材料核价工作。 这里需特别提出,审价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要仔细辨认,分清真伪。因为目前存在个别承包商为获取非法利润,通过开假发票冒高材料价格的案例。这也是审价人员在审价工作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地方。如某工厂的工程结算审价就遇到了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发票有假的情况。在该工程结算审价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了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发票。审价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发现其中的配电箱价格要高出市场价一大截,随后审价人员就此材料价格进行了市场调研,查清了此品牌配电箱的市场组成价格,调查后的事实证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配电箱发票上的价格有不实之处,此配电箱发票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在调研事实面前,施工单位不得不同意按审价人员根据市场价提出的材料价格来进行结算。 案例证明,不论施工单位提供的是材料采购合同,还是材料发票,都需要审价人员认真审核,做好市场调研工作。这些工作做得如何,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审价质量的优劣。 三、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 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审价质量。 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目前在工程审价中常常会遇到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审价人员自己测算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收集这些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基础资料,是做好审价工作的前提条件。 曾有一别墅工程结算审价工作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设计中斜屋面防水采用了一种新的材料,审价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向工程监理人员了解了斜屋面防水层的实际施工铺贴方法,在审价工作中依据已了解的第一手资料,指出施工单位上报的斜屋面防水层的铺贴搭接尺寸横向与竖向搭头均比实际施工铺贴搭接尺寸高出一倍。通过调整,仅这一项,就为业主避免了二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再以前述某商城装修改造工程为例,在其审价工作中,审价人员了解到施工单位在轻钢龙骨石膏板墙的施工中没有使用嵌缝油膏,经向工程监理核实情况后,确认为未按图施工,必须对此定额子目进行换算,相应扣除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墙中嵌缝油膏的材料费每平方米33.75元,为建设方又减少了一笔不小的费用。 再如某宾馆的装修改造工程的审价工作,市价人员查看和清点了灯具、风口等暴露在外的材料后,又查看了安装在吊顶里面的材料。这时,审价人员发现风管的保温材料是离心玻璃棉板,而不是施工单位结算书上所报的橡塑保温板。当即指出施工单位错报了保温材料的材质。这两种材料每立方米要相差上千元人民币。经过调整,扣减了施工单位数万元人民币的保温材料费。 上述案例可以证实,审价人员是否认真踏勘现场,审价的结果往往是大不一样的,特别是装修改造工程的安装工程一般没有图纸,如不踏勘现场,仅凭施工单位上报结算书上的材料来核实材料价格的话,就有可能发生所报结算书上材料与实际施工中所用材料有出入,造成建设单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