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目录 1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2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3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4相关条目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新破产法为何将重整申请权赋予债务人的股东?因为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的部分出资人希望申请企业重整,而在其他出资人控制下的债务人权力机构却坚持不申请重整的现象。为协调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少数出资人的权益,新破产法做出了持有注册资本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提出重整申请的规定。 2、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财产及营业事务。新破产设置了管理人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解申请)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进驻企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各项财产及营业事务。从某种角度看,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角色和地位类似于企业正常运作时的董事会。此时,债务人则丧失了对企业所有财产和业务的控制权。破产重整程序则属于例外,因为在此程序中,债务人有机会自行管理企业,这无疑给债务人的重生增加了便利,也提升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新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该规定说明,一方面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综合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另一方面即便由其自行管理企业也需要接受对法院及债权人负责的管理人的监督。 3、担保物权暂停行使。在重整制度的安排上,既要考虑尊重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也要考虑有利于实现重整的目标。如果允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其权利,可能不利于实现重整的目标,尤其是在对债务人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为了企业的复兴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新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其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另外,在重整期间,为保证继续营业所需的资金,债务人可能需要向他人借款。然而,重整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状态,缺乏充分的信用基础,难以获得借款。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强化对新债权的保障,赋予其优先清偿的地位或者提供财产担保。根据新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负担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可以得到优先清偿。此外,出借人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该债权设定担保,为债权人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4、重整计划的多样性。重整计划是有关债务人重建的具体方案,是债务人再生的宣言书。它包括有关各类债权人、担保权人、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变更;公司营业或财产的转让、产权变更、资本减少或新股、债券的发行、兼并、分立,公司的新设等措施。 重整计划需要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前,“重整计划”只能被称为“重整计划草案”。新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性,包括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和强制执行。新破产法8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照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税款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分类实行分组表决。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调整,还将另设出资人组。一般情况下,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改组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有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最后由法院决定是否予以裁定批准。显然,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条件较为苛刻,有可能一份对债务人重生十分有利的重整计划草案因某一表决组的拒绝而无法通过。此种情况下,依据87条之规定,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一旦被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传统破产法理论中,破产清算制度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它的创设主要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如何把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问题。债务人经破产清算后,他的所有财产将被瓜分,主体也将被消灭。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一定程度上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尤其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某些企业对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员工人数也多,一旦破产,非但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得完全清偿,同时还会造成大量员工失业,轻则地区经济遭到重创,重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动荡。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解体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 其二,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 其三,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 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仍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相对于破产清算制度而言,破产重整制度出现较晚,一般认为其最早见于1925年的英国《公司法》。而其真正普及则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情。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 从历史上考察破产重整制度乃萌生于19、20世纪之交,并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主要地看,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仍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一是经济因素,另一是制度因素。 1、经济因素。现代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此一经济组织的的经济崩溃和解体分化,很可能导致彼一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严重者甚至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灾难性的。因此,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自然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业组织是以公司为基本形态的。公司组织可谓一国经济的基石。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是起着中流砥柱的基础性作用。由此,现代各国无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众所周知,破产倒闭是同工人事业联系在一起的,他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有效地保存公司企业,尤其是保存公司员工多、债权人亦多的上市股份有效责任公司,无疑是解决工人失业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破产重整制度恰好满足了这种需要。 2、制度因素。人们对破产和解制度种种弊端的逐渐认同,乃是破产重整制度得以产生的制度性因素。预防破产、保存企业既然已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以清算为本体的传统破产法遂面临着吐故纳新的变革任务。和解制度的产生多少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标志着破产立法的救济本位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进一步倾斜。 (二)和解制度的产生加速了重整制度的建立 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解决工人失业,最终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 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法的和解制度,是由和解与整顿两部分组成。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制度,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债务人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 此外,和解与整顿的结合,使得政府部门对于债务人的整顿,以合法的途径参与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之中,政府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成为和解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这明显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不符合变化了的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要求。在这一点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有着显著的不同,该《条例》在规定的和解程序中,加入了由法院指定和解监督组行使相应监督职权方面的内容,使和解与整顿分开,代之整顿的是对法院负责的和解监督组织。这不但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和解制度在实现防破目标上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明晰化和尖锐化。正是这些障碍,促成了重整制度的迅速产生,塑造了重整制度的基本内容。 1、关系调整的局部性,导致预防破产的目的难以达到。一般情况下,导致企业陷于财务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和解对于企业的内部关系表现出无能为力,它只能就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债务人能否有效地利用这个重整的时间和机会,则取决于企业内部的协调。 2、担保债权的优越性,使得和解目的经常落空。和解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企业的东山再起,但是民法上存在的“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则有力地妨碍着和解目的的实现。 3、程序价值的单一化,导致对社会利益的难以顾及。和解协议直接体现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 4、和解措施的表象化,难以综合社会各方力量挽救困难企业。和解协议能否履行,预防破产的目的能否达到,法院、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只能消极等待,而缺乏积极干预的权利。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有其内在的历史必然性。因为破产和解的程序使命,只是在于债权人的谅解和让步的前提下,中止破产程序的进行,使债务人一方面缓解了部分债务负担,另一方面为重振经营赢得了时间。但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势表明,仅依靠破产和解,许多债务人仍然无法清理内外关系和提高生产经营能力,使得债务人陷于经济困境的诸多主客观因素,并不能因破产和解而得以消除或者杜绝。因此,许多经历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债务人,最终仍免不了被宣告破产的命运。不仅如此,破产和解制度本身并不对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予以限制,在许多破产案件中,具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往往能够得到无条件的的全部满足,而破产企业则难于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再者,破产和解在程序机制的设制中,大多没有脱开破产宣告的固有模式。破产制度本身,并没有为破产和解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更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破产和解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因此,破产重整制度这种在本质上更优越、更富生命力的破产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 毫无疑问,破产重整制度赖以产生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克服破产和解制度的诸多缺陷,使的对债务人的救济,不仅可以恢复其清偿能力,更可以恢复其生产方式经营能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使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真正落到实处。由此看来,现代破产法融进破产重整制度基本宗旨不仅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也不只在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着眼于社会经济的客观结构和动态平衡。同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法律调整本位由个体向社会的逐步转变,以及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渗透。正因为如此,破产重整制度在现代各国破产法上逐渐形成,或者渐臻完善,普遍出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 相关条目 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风险概述 所谓破产风险,就是指经济主体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负债所带来的风险。 所谓破产,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在法院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风险是企业风险的重要方面,是其他风险的综合结果。 目录 1破产风险的分类 2破产风险的防范 3参考文献 破产风险的分类 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筹资风险 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负债筹资引起、且仅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企业承担风险程度因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规划资主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现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营业风险 营业风险,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供、产、销各个环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所导致企业资金运动的迟滞,产生企业价值的变动。 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指在约定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结算时的汇率与交易发生时即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不同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风险。 偿债风险 偿债风险,是指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所带来的风险。 ">编辑] 破产风险的防范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经营主体解体的一种客观状态。虽然某种程度上破产是资产重组的有效方式,但破产却也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加重企业职工、债权人乃至国家的负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企业的破产风险进行防范。 一、遁度举债经营。降低破产风险 企业的负债应该保持一个“度”,只有把负债控制在这个“度”内,才能既充分利用负债节税和降低成本又有效地降低财务风险.避免破产。企 这个负债“度”的确定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适当。企业负债结构适当的重要标志就是债务的偿还期与企业现金流入的时间相吻合。债务的偿还金额与现金流入量相适应。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其现金流入的时间和规模妥善合理搭配长短期负债 2.数量适度。企业一定要将其负债总额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这就需要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的衡量则需全面考虑企业资产规模、获利水平、现金流入量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3.时阐通瘟。企业负债的时间应尽壁符合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周期,企业应在适当的时候借入资金。 二 加强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 企业爽有在债务到期时拥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才能够保证借款的偿还而不至于破产,所以.现金流量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要使企业的现金}氚量达到最优状态.就应着眼于对应收账款、存货的管理。 应收账款的存在会使企业发生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和 坏账成本,而延期收款又是企业增加 销售额的有效手段,所以,应收账敖的存在对企业有辨j有弊,因此,在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上不船仅仅着眼于消灭应收账款j而应权衡应收账款所带来的销售舜峙澜I和戚奉 通避确锩合理的信用标准与信用条件 制定合理的收账政策以及做好应收账敖风险妨 蔽芷作,加强对应收账敖的管理 发挥其有种作用,减少其不利作用。 存货管理水平也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加强存货管理也是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的重要乎段。艘为取得存货要支付订赞成本和购置成本 储存存货要支付储存戚本, 且如果睿赞僦中断又会给企业带来停工损失 错晦攒失等缺货成本,所以,企业存赞管j理酚漪眼点就在于权衡各种利害得失,使存-贷水平达到最优。这样,就有效地提高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了企业的破产风险。 三、立足企业和市场 准确选择投资方向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竞争优势,并围绕自身的发展方向和竞争优势进行投资决策,接受那些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益的项目,巩固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加收入,避免破产。 四、提高企业资信水平,关键时刻避免破产 我国《破产法》将企业破产的最后界限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是“资不抵债”.这就是说企业即使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但只要尚能以信用或能力等其他方式偿还债务也可以避免破产。所以,企业在平时就应该注意提高自身的资信水平,以求在危机时刻拯救自己。企业提高自身的资信水平町以从多方面人手,但应特别注意借款的及时偿还,不在银行留下不良记录,这样,企业在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向银行借款就会相对容易:企业在使用商业信用时也应注意树立自己的良好资信形象,以求在危急关头别的企业愿意给企业商业信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五、建立企业破产预防系统。防范企业破产 除了以上防范破产风险的方法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破产预警系统来预先评估企业破产风险程度.进而在企业陷入破产危机前就发出警告.督促企业管理者及早采取措施.从而有效地避免破产。企业建立破产预警系统可以运用的模型很多,比较典型和常用的则有单变量判别模型、Z—scol'e模型.及我国学者提出的F分数模型等。 综上所述.虽然很多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但只要企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就有可能降低破产风险,继续生存。 参考文献 ↑ 李丹.企业破产风险的防范
职能职权的定义 职能职权是指参谋人员或某部门的主管人员所拥有的原属直线主管的那部分权力。在纯粹参谋的情形下,参谋人员所具有的仅仅是辅助性职权,并无指挥权,但是,随着管理活动的日益复杂,主管人员不可能是完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的专业知识,仅仅依靠参谋的建议还很难作出最后的决定,这时,为了改善和提高管理效率,主管人员就可能将职权关系作某些变动,把一部分本属自己的直线职权授予参谋人员或某个部门的主管人员,这便产生了职能职权。 职能职权大部分是由业务或参谋部门的负责人来行使的,这些部门一般都是由一些职能管理专家所组成。例如,一个公司的总经理统揽全局管理公司的职权,他为了节约时间,加速信息的传递,就可能授权财务部门直接向生产经营部门的负责人传达关于财务方面的信息和建议,也可能授予人事、采购、公共关系等顾问—定的职权,让其直接向直线组织发布指示等等。 由此可看出,职能职权是组织职权的一个特例,可以认为它界于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之间。 目录 1 职能职权的使用注意 职能职权的使用注意 职能职权无限扩大,则容易导致多头领导,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所以职能职权的使用应该注意适当限制职能职权的使用: 1、限制使用范围──限于解决如何做、何时做等方面的问题,再扩大就会取消直线人员的工作; 2、限制使用级别──下一级职能职权不应越过上一级直线职权。
什么是职工队伍素质 职工队伍素质是指把职工队伍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所具有的特性或能力。如职工的体力素质,科学知识水平素质、生产经验和技术水平素质,思想道德修养水平素质。而这些素质的提高,恰恰是通过各个方面的协调来实现的。 目录 1 职工队伍素质的类型 2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 当前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4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主要举措 职工队伍素质的类型 (一)职工体力素质。健康的体质是劳动者进行生产的自然基础。劳动者身体素质如何,是衡量职工队伍质量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职工的身体素质越强,劳动持续的时间也就越长;另一方面,职工素质的强壮,也为智力水平不断提高奠定了基础; (二)职工的科学知识水平素质。它是衡量职工最主要的标准。职工所受的教育年限越多,文化水平越高,其职工队伍质量也就越高。职工掌握了科学技术,就会使智力因素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都重视职工培训,来提高劳动力的水平; (三)生产经验和技术水平素质。知识水平要具体表现在劳动技能和技能的运用。马克思把平均熟练程度看作影响生产力的重要因素; (四)思想道德修养水平素质。无论掌握什么科学知识,总是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下进行活动的。在我国,思想道德水平是衡量职工素质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一个职工只有把他的劳动能力贡献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劳动力的质量才有意义。为了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要求工人阶级队伍在数量上能满足四化建设的需要,在质量上能掌握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专业配套的干部队伍和以中级技术为主体、技术等级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 职工队伍状况耍求必须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做事必须先做人,因为一个人如果没有爱岗敬业的思想,鄙视自己的工作岗位,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是不可能干好工作的,更谈不上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被日本企业誉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就提出:人的塑造与产品生产同样重要。因此松下幸之助以“感恩报国”的精神塑造每一位松下人,使之献身岗位,勤奋工作。日本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批企业人,在短短的二十几年中,迅速堀起于战争废墟之中,创造了所谓的“东洋奇迹”。由此联想到我们初级阶段的国情、厂情,要加快发展,同样需要有一支吃苦耐劳、创一流业绩的职工队伍。然而,从目前的现状看,必须尽快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 市场竞争要求必须尽快提高职工队伍业务素质因为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只有培养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加速新产品的开发,才能进行高效率、高效益的经营,才能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设备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反之,就会被市场竞争的浪潮所淘汰。因此“劳动者只有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的生产经验,先进的劳动技能,才能在现代化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要求提高和扩大职工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市场对人才的要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故型向集约型转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企业走向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制度与管理机制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势必对原有体制产生更大的冲击。对每个职工来说:参与竞争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开放、竞争的劳动就业机制进一步形成,企业有自主选择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也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优胜劣汰,职工竞争上岗,按照市场规律,对职工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谁的知识水平高,技能掌握的多,技术熟练程度强,谁就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当前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工的爱岗敬业意识不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滑坡。近几年来,由于受“金钱万能论”和“一切向钱看”的错误观念影响,产生了一种工作消极应付、爱岗敬业意识有所下降的不良倾向,部分职工重实惠、重索取,不思进取,责任感和使命感淡化,不能立足本职,树立良好的主人形象,为企业争光多做贡献。 二是职工技术素质较低,制约了新设备、新工艺在现场效能的发挥。引进的先进设备因职工的技术素质达不到要求而被迫改为手工操作,老职工凭经验、凭相当然干活,严重制约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是企业对各类人才的教育培养存在偏差,激励机制不完善。企业对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方面,重使用,轻培养,外出培训交流少,激励机制不完善,岗位练兵、技能比武重视还不够;应提倡一专多能,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主要举措 (一)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增强教育效果,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思想素质。通过多种渠道的正面灌输和正确引导,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企业发展、我受益”的新理念,自觉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同时,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并经常性地开展“关爱职工、感恩企业、共建和谐企业”的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专题教育活动,提升职工的荣誉感、使命感。通过增强职工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主人翁精神,广大职工就能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以一流的工作业绩回报企业。 (二)是抓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职工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业务素质。 一是培养和造就大批合格的复合型人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造就一批政治素质好、经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经营管理人才,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就更为重要。管理者既要继承和创新复合型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又要大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的管理经验,更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 二是努力加强企业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彻底打破论资排辈和求全责备的陈旧观念,扩大选人、用人上的民主,确保一些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专业人才被选拔、提拔到一定的岗位进行培养;为促使优秀科技人才不断更新知识,必须经常性、高质量地开展继续教育,可通过远程教育、在职学习、定期“充电班”等途径,为优秀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通过多种途径,努力提高企业工人的岗位技术素质。鼓励职工进行自学考试或函授,提高职工文化水平;通过每年职工技能鉴定,尽快熟悉本岗位技能水平,从中选优晋升技师;坚持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使技术尖子、能工巧匠脱颖而出,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对技术状元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各类人才的培训和激励,针对老职工开展了一专多能培训;针对新人厂职工,制定下发导师带徒相关规定,让师傅和徒弟结成对子,定期进行考试奖励,促进了新进员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通过3A级技能人才、区域工程师竞聘给广大职工一展身手的舞台和机会,增强了他们主动进取的意识,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氛围。 让每一个都成为人才,让每一个人在岗位上能够人尽其才,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之奋斗和追求的最高理想。职工队伍素质的提升和培养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和学问,在新形势下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更要积极创新载体和形式,不断提升职工队伍素养和技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支持,为促进企业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快速、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什么是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公司法》109条规定:上市公司可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 ">编辑] 目录 1 职工董事制度的来源 2 职工董事制度的治理结构 3 参考文献 职工董事制度的来源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德国的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对我国公司法来说具有直接可借鉴的意义。德国的做法,既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和民主理念向公司内部延伸的结果,也是为了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的组织效率的需要。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意识,更应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大力推行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董事制度的治理结构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1、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2、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3、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综上所述, 建立我国的职工董事制度,将对于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 汪洋.我国公司法应建立职工董事制度(J).创新科技,2004年第08期
什么是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目录 1职工董事的作用 2职工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方法 职工董事的作用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从制度上保证职工董事制度能够使董事会的决策更加正确和科学,使监事会的监督更加有效。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更加具有权威性,作出的决策能够更多的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理解和支持。职工董事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工最了解企业的一线运营情况,代表着基层股民的利益,他能够把基层的建议带到董事会,供做决策;切实加强了董事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 第二,职工董事左右不了公司的发展,但他们知道公司的战略决策是否适合基层,能否执行;同时,随着职工董事参与程度的提高,也能够有力地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三,职工董事介入董事会后,使利益博弈趋于平衡;职工董事代表了上市公司的最大利益群体即小股东、分散股东的利益,进一步从源头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央企最高决策层的董事会和具有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由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然后董事会提名、经过组织部门考核选任管理层,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重叠过多,许多副董事长、董事都是管理层人员,在涉及管理层薪酬等利益上存在自己给自己确定待遇的现象,没有维护职工权益、替职工说话的董事。特别是在维护职工权益、国有股份权益上,问题更加严重。而职工董事介入董事会后,使利益博弈趋于平衡。 第四,能够使决策层、经营层、执行层有效对接,从而真正起到平衡出资人与经营层以及职工之间利益的作用,保障公司战略和决策的确立和执行。 第五,能起到平衡企业政治风险的作用,同时还能够避免民主风险,体现民主管理。 职工董事的提名和选举方法 候选人的提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要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同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企业统一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一般而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从本公司工会负责人或其他职工代表中产生。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并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组织审核。 选举方法: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的聘任: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起源 由于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源自罗马法并发展成为一直为后人沿用至今的一项重要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的最早确立时间也就当然地被溯及至罗马法时期。但笔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源自罗马法。因为“罗马的经济在现金方面和信用方面都是欠缺的,它绝不会脱离土地太远。”其法律即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而所谓的简单商品生产,就是商品与商品的直接交换或商品与商品通过货币的交换,马克思用公式将其表述为:W-W或W-G-W.在这种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们生产和交换产品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和消费的需要,“财产被认为是属于家庭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家长”,“家长可以处理家庭所拥有的地产,而无须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同意。”由此可见,这种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从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到具体法律制度,无不打上“家庭”的烙印。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不同,它是以实现商人的资本增值为最终目的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具体而言: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一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最初的公司一般以家庭结社为起点,个体商人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经营的商号传给自己的亲属、子女,亲属、子女在得到祖传产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意歇业,于是便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前辈留下的事业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形成家族企业。 因此,在罗马法中,把家族看做为一个法人团体,家族中的男性家长为家族成员的代理人。“经适当的正式允许,它能够由三人或更多的人来组成,持有财产,通过其成员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或受到他人的诉讼”,“传统上这种罗马帝国的团体被看做是现代公司的祖先。”但在当时,这种原始公司在合伙内容、经营方式、分配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责任的无限性仍然是原始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中世纪的欧洲,“农业革命”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剩余农产品用于交换,同时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人口和劳动力。“许多脱离庄园的农民变成了商贩,更多的则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变成了工匠和商人。另外,小贵族的子孙也开始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从事制造业或商业。在意大利和欧洲的其他一些地方,甚至上层贵族有时也从农业生产转移到商业,尤其是转移到大规模的贸易和金融业。” 商人的数量、活动空间及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展,又近而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也促进了远距离的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随着欧洲中世纪贸易的兴旺发达,从事贸易所承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而原始公司成员责任的无限性使公司在经营风险、管理体制、资本规模等方面固有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商人们为了分散风险,便在商业活动中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而且,当贸易所需要的资本规模超过了血缘家庭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也需要创造出一种超出血缘纽带的经济组织。于是,事业经营中便产生了一种新的方式—— 康美达。 康美达实际上是介于合伙与借贷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产生于海上运输贸易,一方面是资本所有者以商品或资本的形式委托航海者代为买卖,以自己的闲置资本寻求获利机会而又避免不懂航海可能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有航海经验而又苦于缺乏资金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海上贸易,获利后依据契约进行分配,不参与直接经营的委托方仅对委托投入的资本或货物负有限责任,从事航海经营的受托方对营业负无限责任。可见,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是股东有限责任的雏形,它使得商人分散风险的目的得以实现,并进一步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因此,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过程来看,它并非源于罗马法,相反,它是商人在交易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并于欧洲中世纪形成的。它是“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伟大创造,而不是学者在书斋中的精心设计。” 目录 1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2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3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可以这样说,没有商人习惯法创造的有限责任这一奇特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后来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 1.减少和转移风险 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而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对风险大小的补偿就是收益的高低。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那么风险之大,可能无法预测。例如,当公司欠下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以对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即使公司宣告破产,股东也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股东的责任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同不可预测的风险相比,无疑是减少了。 2.鼓励投资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股东有限责任则能最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该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种最大投资风险的预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它能够对鼓励投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为了追加资本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于1983年春在1个小时之内就发行了2600万新股票,筹集资本4.32亿美元。而在无限责任制度下,责任人要以全部资产对全额债务负责,这种巨大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必然会抑制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资本流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人们不得不积累大量的资金在手中,以便能够随时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这些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资本的流动。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风险限定在一定货币金额范围内,投资者对此范围外的其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趋利避害动机推动下,人们就会最大效率地支配自己的资金,其结果必定会促进资本的流动。 4.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为尽量降低其可能承担的巨额风险,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减小防范风险的力度,从而可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股东有限责任还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烦琐的诉讼,从而可减少交易费用。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同时,股东从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在证券市场上从股价升值中得到的回报,可能会远远超出其投资额,即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是无限的。而公司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自己在债务人破产时变得两手空空,因此,有限责任虽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从而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可依据股权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甚至可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一般来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同时,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这就容易造成投资者不关心企业、管理层权力过盛的状况。例如,公司的大股东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在公司的优势地位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实现其个人利益的工具。公司个别股东甚至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或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股东之所以敢如此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只承担其出资内的风险,而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即使是由于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股东也不负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由于有限责任制度存在上述种种缺陷,所以,一些学者纷纷主张改变公司的责任形式,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应导入无限责任机制,采取“按比例分担责任”的制度,即股东依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债权人直接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取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与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管理,负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 第三种观点认为,采取保证有限公司模式,令公司股东承担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之不足。 为了实现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目前,许多国家在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采取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来弥补有限责任的缺陷。这种理论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中称为“直索责任”。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司法审判人员对公司的股东,特别是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公司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由于法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了实现大众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所以,从理论上讲,如果法人的设立是为了不法的目的,或者设立法人有反社会的倾向以及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那么国家就有权剥夺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否认法人的存在,而且实践也证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利用有限责任滥用其权利,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责任的缺陷。正如有学者所说,“公司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产生,共同构成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中相互倚靠的两极,其中的任何一极坍塌,都会影响另一极功能的有效发挥,都会影响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司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人格混同,即公司人格与公司成员人格没有严格的区别;(2)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不能明确区分开来;(3)不当控制,即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影响;(4)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欺诈行为,如股东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预付款。 在我国,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有限责任这层“面纱”,侵犯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在公司身背重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伙同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财产成立一家新公司,使原公司成为空壳;股东任意干预公司的事务,使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名存实亡;订立假合同规避法定或约定合同义务;将公司作为从事非法交易的手段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无法实施的行为;股东侵吞公司利益等等。 这些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亟待法律加以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援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确立有限责任例外制度,并具体规定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范围或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得以更好的实现。
什么是股东普通年会 股东普通年会,即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普通年会一般由董事会组织召开。通常由公司法对两个年会之间的间隔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公司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请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 目录 1 股东普通年会的主要内容 股东普通年会的主要内容 股东普通年会的主要内容,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一般由各个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1、普通权限,即经常性的只需普通决议的权限,包括: 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及其报酬的确定; 审议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 分配红利,确定并宣布股息。 2、特别权限,即需经过特别决议的权限,包括: 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的制定和修改; 缔结、变更和终止关于转让、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契约; 决定股份资本的增减和股票的发行; 决定公司的改组、合并或解散; 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3、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其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