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产品贸易的概述 中间产品贸易是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大量的国际贸易由中间产品、原材料构成,这些货物在到达最终消费之前需要当地的进一步加工,更进一步说,几乎没有什么国际货物是没有在当地经过任何加工的纯原料或初级要素。如果生产被视为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序活动,即从初级原料的生产到消费者要求的最终产品的活动,发生在这个过程的国际贸易就是中间产品贸易”。根据联合国Broad economic catalogue(BEC)分类法,按照产品的生产过程或使用原则把商品分为三大类,即初级产品、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作者从UN Commodity TradeStatistic Database获得我国进出口商品中间产品数据,并计算出从1995年到2005年十年间我国中间产品进口占当年进口总额的比重在50%-70%之间,出口占当年出口总额的比重约30%-40%。可见中间产品的进出口已成为我国进出口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间产品贸易是贸易与投资问题的综合反映,是投资贸易一体化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 前人文献中对外商直接投资与中间产品贸易的相关性研究主要集中于国际直接投资与进出口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替代性,具有代表性的如蒙代尔的投资贸易替代理论;二是互补性,具有代表性的如小岛清、Markusen&svensson的贸易投资互补理论;三是不确定性,如Neary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的不确定性。李普西和韦斯依据美国20世纪70年代统计数据研究发现美国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子公司所生产产品年产量的增长与美国同年向这些国家出口的同一商品出口总量呈正相关,且这种现象存在于美国近80%的产业部门;胡弗鲍尔等人着重研究了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将美国1980、1985和1990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与出口总量做实证研究,发现美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呈稳定的正相关; Jun&Singh研究了1969至1993年间世界上11个最大引资国的出口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其中有四个国家显示出口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格兰杰原因,只有一个国家显示国际直接投资是出口的格兰杰原因,其余6国显示出口和国际直接投资之间不存在显著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还有学者从跨国公司的垂直专业化分工和交易成本的角度阐述有关国际直接投资与中间产品贸易问题,如lemoine&unal-esenci认为在垂直型跨国公司中产品沿着垂直专业化分工过程转换比较优势,在这个转移点就产生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Krugman从垂直型贸易与投资角度分析了跨国公司中间产品贸易在国际间流动造成的贸易与投资互补作用和影响,认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都无法完全消除国际间资源禀赋的差异,只有两种的结合或许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程惠芳等认为跨国公司正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把中间产品的外部交易市场纳入到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体系之中。 中间产品贸易产生的理论基础 中间产品贸易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所描述的最终产品的贸易,正因为如此,到目前为止,有关中间产品贸易系统的理论尚未建立起来,但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中间产品贸易进行了阐述。 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为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这一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也同样可以解释中间产品贸易现象,但必须加以修改。比较优势理论认为产品的差异只有价格上的差异,价格差异体现出成本差异,其结果比较优势就是成本优势。Lemoine等认为在当今的国际化生产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专业化生产:当一个国家在给定的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具有比较优势,即从生产上游到下游,那么在国际分工中这个国家就会选择自己成本比较低的产品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尽可能扩大生产规模和出口数量,其结果是各个参加分工的国家都可以通过贸易获利,这种形式称为“水平型”的专业化分工和生产;如果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只出现在生产的某个阶段而其他生产阶段是劣势的话,那么在国际分工中这个国家就会沿着生产链的伸展选择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阶段进行规模生产并出口。意味着参与这种分工的所有国家都可获得产品生产阶段的贸易利益,这种形式则称为“垂直型”专业化分工和生产。从生产链的角度看比较优势可以视为产品沿着生产过程转换的比较优势,在这个转换点将产生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 垂直专业化理论:“垂直专业化”主要是指各种企业间中间产品贸易不断增多,跨越多个国家的垂直贸易链不断延长,每个国家只在商品生产的特定阶段中进行专业化生产的现象,经典的如Hummel将垂直专业化的特征归纳为三个要点:一是一种商品在多个阶段连续生产;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提供价值增值;三是至少有一个国家必须在它的生产过程中使用进口投入品,产出的产品大多都被出口。根据Hummels定义,垂直专业化须包括进口和出口两个过程,从进口方面看,只涉及中间产品进口的一部分,尽管所有的中间产品贸易都符合条件一和条件二,但不一定符合条件三,因此只有最终体现在出口商品中的中间产品的进口才属于垂直专业化范畴。从出口方面看,垂直专业化既涉及中间产品又涉及最终产品,与进口方面相同,即使所有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口都属于垂直专业化范畴也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垂直专业化的生产和贸易模式表明中间产品贸易是国际分工中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重要的纽带。 价值链理论:价值链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与其生产和销售的产业与劳务相关的各种价值增值行为的链结总和。波特认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企业都在寻求自己的竞争优势,但任何企业不可能在每一个领域都保持领先,这就决定了每个企业既在保留经济活动中关键环节和关键能力基础上把一些相对竞争力较弱的环节转移到国外,同时又需要与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相互关联的企业建立比较稳定的联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价值链上各链节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它取决于一个公司的竞争优势以及与各比较优势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价值活动所要求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差异很大,而不同的国家生产要素的禀赋又各不相同,这就为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选择价值活动的最佳布局提供了条件。企业可根据市场状况和企业自身情况对企业价值链进行分解或整合。价值链分解的实质是关于价值链的每一链段的定位问题,“定位”决定了价值链每一段落活动的地理位置,并受公司获得市场和比较优势偏好的驱动;价值链的整合更多的是强调n个价值链段的协调,价值链整合的结果将使公司利益达到最大化。而其中的价值链分解的过程就是大量中间产品贸易产生的过程。 市场内部化理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易往往使资源得以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条件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最优。然而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中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是在一些假定条件之下发生的,如果条件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时就会出现市场失灵或非效率问题。此外市场机制动力的形成正是依赖经济人的最大化自身利益行为,但也正是这种对自利的过度依赖和对利他的要求不足会导致市场失灵。若进一步假设贸易活动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那么应用市场机制也要付出成本。与此同时,现代国际贸易中外部市场存在着交易成本,由于外部市场效率的降低及存在交易成本,迫使公司寻求统一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将许多原属于市场的交易诸如中间产品的交易进行市场“内部化”,其结果改变产品最终生产者在市场中进行垂直控制的传统生产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公司围绕着产品标准在全球有效配置资源,按照标准在全球范围从事生产,形成标准控制下的产品零部件、模块生产与最终组合的新生产方式,从而公司内贸易发展迅速,中间产品贸易增多。 中间产品贸易产生的现实条件 从产品的性能讲能够发生中间产品贸易的产品需要具备以下主要条件:第一,产品本身具有可分性,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序在空间上具有可分性;第二,生产技术的发展,即生产过程分解的可能依赖于产业的生产技术;第三,生产过程由多阶段进行,按生产阶段过程对生产要素不同的偏好要求安排在相应不同要素禀赋的国家。除此之外,还受其他因素影响。 国际分工的细化:国际分工的发生和发展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社会经济条件,二是自然条件。其中社会经济条件中生产力的发展是促使国际分工发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技进步是国际分工得以发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国际分工随几次科技革命的发展而变得更加细化,由过去的部门间专业分工向部门内专业分工迅速发展,科技进步使各产业部门之间的级差化不断加强,不仅产品品种规模更加多样化,而且生产过程进一步复杂,表现为不同型号、规模的产品专业化,零件和部件的专业化及工艺过程的专业化。分工的细化使生产专业化迅速发展,亦即一个最终产品可以由一个企业变成许多个企业来进行,同一个企业中也可以分成许多部门,每个部门只生产产品的一个零件或部件。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每个部门只集中于一个小范围的大规模生产。它可以达到高精度的质量要求和规模生产的经济目标。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利润不再只是从最终产品中获得。每个生产环节都独立出来并且都有获得利润的可能性,于是专业化分工不仅使最终产品专业化生产,而且还使中间产品成为了商品。 关税结构的设计:关税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从属于国家的贸易政策。征收关税使得进口商品数量减少,国内生产的商品产量增加。所谓关税结构是指所有进口商品的不同关税税率结构关系概括。由于政府在征收关税时并不是所有的进口商品都征收单一税率,而是不同商品征收不同税率,从而构成一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结构,这种关税结构可以反映在不同加工阶段最终产品投入要素的关税率及其对相关产业保护程度的影响。最典型的关税结构是原材料免税,中间产品低税率,最终产品高税率,这也是现代关税结构理论。现代关税结构理论认为从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到制成品,随着加工程度的不断深化税率应不断提高,即关税升级。从有效保护的观点看,循级而升的关税结构表示有效保护率通常大于名义保护率,亦即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一定时,中间产品的关税税率越低,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越高。所以一般而言,各国中间产品的税率普遍要低于最终产品的税率。随着世界关税税率整体水平的下降,中间产品的税率也呈下降趋势,这也是当今中间产品贸易量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 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市场的失灵和非效率问题表明公司存在的必要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可行。“市场机制并不是资源配置过程中完美无缺的唯一可用的协调机制”,“市场交易往往有颇高的费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市价是难以决定的”。“因为交易费用大而难定市价,公司便会代替市场”。“公司和市场是两种不同而又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机制”。市场上的交易是由价格机制来调节的,而公司内交易则用行政性的方法来调节资源的配置。跨国公司是一种现代企业,除了具有现代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一般企业所没有的在企业组织内部进行资源配置和运作的企业特有机制,它主要不是靠市场价格机制起作用,而是依靠其某种垄断优势,借助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对资源进行整合,亦即“看得见的手”操纵着资源的配置。为此跨国公司在其跨国经营活动中不断创新其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诸如产业内贸易、公司内贸易、产品内贸易、外包生产、模块组装等,充分应用“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两种机制进行资源调配,生产和流通相互交织,中间产品贸易不断增多,其结果使得国际生产方式和国际贸易方式变得更加复杂。 中间产品贸易与新贸易理论的区别 其一,国际贸易的生产性与交易性。由于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高度一致性,中间产品贸易实际上就是以零部件、配件、组件及中间投入品等为载体的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或者说是这些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直接流动,它既体现了商品的生产属性,也体现了商品的交易特性。但在以H-K模型为主要框架的新贸易理论中,生产要素是不可以流动的,没有中间产品的投入,生产技术不仅在每个部门内的各个品种间相同,而且在各部门间也相同,国际贸易活动只是最终产品的交易,因而商品的生产特性被忽视了。这从Krugman模型(1979,1980)、Helpman模型 (1981)以及Helpman-Krugman模型(1985)的假设中就可以看出。尽管在Either(1982)模型中,出现了中间投入品的生产,但他采用的是单要素假定,其生产函数类似于Krugman所使用的——只不过他用投入品M代替了劳动。而在后来的新贸易理论进展研究中,尽管也吸纳和扩展了Either的方法,将中间产品的投入置于模型假设之中,但都是采用了过于简化的假定条件,即以一体化世界经济作为参照物,并且都只是从产业层面上来考察贸易的原因、模式及其对福利分配的影响,企业只是作为一道简化的装置出现,企业内部组织方式、策略行为等都被简化了。因此,现存的H-K贸易理论框架无法对国际贸易的生产性特征给予合理解释。 其二,契约的不完备性与不完全市场结构。中间产品贸易是垂直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准市场的交易环节加剧了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在国际外包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完全、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契约条款描述的完备性、履约方式及违约处理等各方面难以做到事前明确,契约只能考虑到数量有限的变量,或者是与契约直接相关的变量,或者是那些“法庭”容易验证的变量,最终产品商和中间供应商之间很难签订一个完备的外包契约。即使在国际FDI形式下,最终产品商和中间制造商之间也同样面临着雇佣契约和激励契约等,这些契约也是难以对未来的偶然事件及其责任、权利做出明细规定,因而契约也是不完备的。然而,在现有的H-K贸易理论框架中,虽然突破了传统理论中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强调不完全市场结构、规模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使理论进一步逼近现实。但是,在H-K模型中,不完全市场结构是用厂商数目、产品差异化及价格变化来体现的,对于信息不完全这一条件却被简化了,更没有涉及到微观企业内部行为问题。因此,H-K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中间产品贸易中契约的不完备性。 其三,贸易模式的网络性、内部性与外部性。随着国际生产的全球化发展,贸易活动越来越围绕跨国公司而展开。在母公司的控制下,最终产品商既可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股权式的一体化形式,也可借助于品牌、协议、分包、许可证等非股权控制的非一体化形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垂直一体化生产”(vertical integrated production)或“零散化生产”(fragmented production)。相应地,大量的原材料类中间投入品、零部组件类中间产品,将频繁地流转于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外包企业网络之间,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显然,发生在“垂直一体化生产”方式下的中间产品贸易是典型的公司内贸易模式,体现了贸易模式的内部性;而在“零散化生产”方式下发生的中间产品贸易则是公司间外包贸易模式,体现了贸易模式的网络性,即贸易各方之间都承担了关系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 specific invest-ment),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形态,用Spencer的观点来看,这种外包模式最好描述为合资关系(a joint venture)而不是市场关系(an arm’slength relationship)(Spencer,2005)。这两种贸易模式都不能简单地以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来区分。但在H-K贸易理论框架中,国际贸易是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模式,体现了与产业间贸易模式的外部性相比较的内部性质。因此,中间产品贸易模式的网络性和内部性与H-K贸易理论中贸易模式的性质发生了偏离。 我国中间产品贸易发展状况 从1995年到2004年十年间我国中间产品出口年均增长率为20.50%,其中半成品年均增长率为7.21%,零部件的增长率为34.43%;中间产品进口年均增长率为17.50%,其中半成品年均增长率为8.56%,零部件年均增长率为26.03%。10年间中间产品出口的年均增长率大于进口增长率,说明10年前我国中间产品出口相对进口说基数较低,而近年来中间产品出口发展较快;根据计算发现从1995年以来中间产品的进口始终占进口总额的 50%以上,从表1和表2可知1995年和2004年即使相隔10年,中间产品进口占当年进口额的比重分别为53.54%和55.16%;无论中间产品的进口还是出口,半成品和零部件所占中间产品比重发生相反的变化:由以半成品为主转变为以零部件为主,说明国际专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我国中间产品的进出口均以劳动密集型的零部件为主。由表3可知2004年我国出口贸易的前十项商品中有五项带有零部件的中间产品出口,说明我国半成品及零部件的出口呈发展态势;结合表2和表3可知与电子及通讯设备相关的设备及零部件无论在出口贸易或进口贸易中都占有相当份额。 发展中间产品贸易的意义 一、中间产品贸易是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生产要素重新配置及生产国际化的产物:根据上述计算如果中间产品进口按当年进口额的50%计算,意味着这一部分的进口并没有直接进入到我国的消费领域而是生产领域,如果中间产品的出口按当年出口额的25%计算,意味着这一部分的出口直接进入到其它国家的生产领域。可见中间产品这种生产和贸易方式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将对我国的贸易规模、贸易结构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 二、中间产品贸易将改变一国的进出口能力:在进口方面,进口国可以进口其本身并不需要的中间产品,而后通过进一步加工再出口,这就意味着中间产品的进口需求并不一定要求与进口国消费能力和水平相一致;在出口方面只要出口国在产品的某个生产阶段能够具有比较优势,就能扩大出口,这说明中间产品出口供给只与出口国某种生产要素或某种生产能力密切相关。 三、中间产品贸易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密切相关: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在一些国家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些经济实体之间由于内部分工形成了相互依赖的专业化生产关系,这种专业化分工和生产资源一旦跨越国界,中间产品贸易便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我国储蓄余额及外汇储备余额都相当大的条件下,今后应调整利用外资的战略,把利用外资与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相结合。 四、我国中间产品的进口占进口额的一半以上:这种状况与我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具有一致性 当然在我国加工贸易的出口中不排除在我国采购中间产品的可能,但如此大的中间产品的进口比重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有关。参考文献:《跨国公司FDI与我国中间产品贸易实证分析》(陈晓红 胡小娟)
什么是中性贸易政策 中性贸易政策是指政府干预措施的综合效果是对一切可贸易产品和非贸易产品,可出口产品和可进口产品,国内市场和出口市场,采取不偏不倚的对待。按照这样的政策,过分鼓励出口或者过分限制进口都是不妥的。相关条目偏向性贸易政策中性贸易政策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一牌多品 一牌多品是指企业的多种产品或全部产品共用一个品牌。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有多个品牌,每一品牌下有多种产品; 例如,雨润企业,其旗下有雨润、旺润、雪润、福润得四个品牌。其中雨润品牌下又有脆皮牛肉肠、澳洲烤肉、腊肉、牛肉方腿等产品;旺润的品牌下有鱼肉火腿肠、鸡肉火腿肠等产品;雪润的品牌下有水饺、汉堡、汤圆等产品;福润得的品牌下有回卤干、梅菜扣肉等产品。这样众多的品牌及产品组成一个庞大的品牌家族。 另一种是企业只有一个品牌,在这一品牌下有多种产品。 例如,海王,企业只有海王一个品牌,且旗下三十多种产品都使用海王这一品牌,比如海王金樽、海王银杏叶片、海王博宁、海王冠心丹参、海王金牡蛎等等。 一牌多品的优缺点 “一牌多品” 战略。比较通行的做法是进行品牌延伸,把已有的成功品牌用到新的产品上。该战略的最大好处就是新产品能享用成功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较低的营销成本进行“搭便车”销售。但品牌延伸对新产品的带动力是有局限的,只有在新产品与原有产品有较高关联度、新产品的市场竞争不太激烈、新产品的主要竞争品牌并非专业品牌这3种情况下,才会对新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促销力。 海王实施一牌多品战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2001年,海王在中央电视台及全国十大卫视台展开了大规模的广告投放,其主推产品只有三个:海王银得菲、海王金樽及海王银杏叶片。据来自海王的消息,目前这三个产品都供不应求,这亦是意料之中的。然而意想不到的是,海王旗下其它并没有做广告的产品,销量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甚至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也越来越走俏。但隐藏的危险是,如果某一产品出现危机,将影响海王旗下所有产品,出现危机的产品影响力越大,危险也越大。 采用“一牌多品” 战略,若品牌旗下产品众多,特别是产品之间关联度较低、差异性较大时,不同产品对外传播的广告信息千差万别,会导致品牌所蕴含的信息十分混乱,难以在消费者脑中形成恒定的印象。而品牌攻心的最高境界是形成品牌与产品特点、个性、定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乃至产生“品牌=产品”的对应概念,如“施乐就是复印机,复印机便是施乐”。但“一牌多品”战略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采用这种品牌战略往往会形成品牌旗下的产品都能卖一点,但每种产品都不在市场上居领先地位的格局。 相关条目 一牌一品
伊利诺斯原则的产生 反垄断法上的间接购买者是指:因反垄断法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但又不与违法者发生直接的交易或合同关系的受损者。间接购买者一般处在市场环节的最下游,消费者是典型的间接购买者,横向价格固定(horizontal price-fixing)是较典型的损害间接购买者利益的反竞争行为。例如某种产品的生产者之间达成了价格固定共谋,该产品的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虽不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损失仍以超高价格的形式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市场中间环节全部或部分地转嫁(pass-on)给消费者。因此,法律是否认可“价格转嫁”理论成为间接购买者是否享有诉讼资格的关键所在。 伊利诺斯原则就是基于对“转嫁”理论的否定而产生的。1968年的汉诺威鞋子案和1977年的伊利诺斯砖案导出该原则。在汉诺威鞋子案中,原告是汉诺威鞋子公司(Hanover Shoe Co.),起诉被告——联合制鞋机器公司(United Shoe Machinery Co.)——通过只租不卖的方式稳固其在鞋机器市场的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高价。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负担的额外的成本已通过鞋子的销售价格转嫁给了消费者,实际上是鞋机器的间接购买者承担了损失,原告作为直接购买者没有遭受损失,因此不具有起诉资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被告的“转嫁抗辩” (pass-on defense),法院认为即算高价能被部分的转嫁出去,原告作为直接购买者仍有资格就他所负担的全部高价请求反垄断损害赔偿。 在随后的伊利诺斯砖案中,原告是伊利诺斯州政府,被告是生产混凝土石块的伊利诺斯砖公司(Illinois Brick Co.)。原告是被告的间接购买者。原告诉称:被告参与了价格固定共谋,从而迫使原告承担了通过建筑石料承包商、建筑工程总承包商转嫁来的高价,原告因被告的价格固定行为而遭受损失,故请求获得反垄断损害赔偿。在该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坚持认为间接购买者没有权利为取得损害赔偿提起反垄断诉讼。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强调“在该领域保持一致均衡的重要性”:既然汉诺威鞋子案的判决已经否定了被告运用转嫁理论对抗直接购买者诉讼资格的抗辩,那么,法院必须禁止间接购买者凭借转嫁理论获得诉讼资格,否则反垄断损害赔偿案的被告将面临承担六倍赔偿的风险。 汉诺威鞋子案的判决授予直接购买者完全的获赔权利,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定了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伊利诺斯砖案的判决则是直接否定了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最终形成了伊利诺斯原则。 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 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简化诉讼,二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力。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1)如果允许间接购买者诉讼,将会迫使法院透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行为去追索非法高价,从而使得反垄断诉讼变得过于复杂;(2)允许间接购买者获得救济,会减弱反垄断法的有力施行。因为直接购买者的采购量比间接购买者的大得多,相比而言直接购买者可获得更多损害赔偿,因此他们有更大的利益动机起诉违法者。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推定间接购买者在他们的经营和财产上没有受损,并将这种推定视为《克莱顿法》第4条的立法本意。 伊利诺斯原则的实施现状 30年来,伊利诺斯原则一直倍受争议,反对者认为该原则剥夺了受害者获得公平救济的权利,尤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从1977年到2003年,已有30个州先后宣布本州的反垄断法不遵循伊利诺斯原则,这些州分别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的方式承认了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学者们称这种现象为“伊利诺斯砖墙的崩塌”(Illinois brick wall crumbling)。立法方式: 阿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伊利诺斯州、堪萨斯州、缅因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南达科他州、弗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内布拉斯加州、马里兰州、罗德岛、爱德华州、哥伦比亚地区 判例方式: 阿利桑那州、弗罗里达州、爱荷华州、马萨诸塞州、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 “伊利诺斯砖墙崩塌”的原因分析 1、后芝加哥学派反垄断思想兴起,美国反垄断法目标发生转变 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思想在里根政府期间开始全面影响美国的反垄断政策,尤其是波斯纳、博克和伊斯特布鲁克等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被任命为联邦反垄断法官,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反垄断思想都被芝加哥学派主导着。芝加哥学派以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唯一目标的反垄断思想。兰德和波斯纳在1979年3月呈给国会反垄断委员会的咨文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判断伊利诺斯原则恰当与否的标准应是效率而非公平的补偿。 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美国的反垄断态度由严厉变为宽容,很多学者甚至政府的反垄断官员都认为“过于积极地实施反垄断法,特别是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的私人诉讼是有害于竞争的”。政府反垄断的资源很少用来打击横向价格固定行为,1983-1987年,联邦反垄断局共提起397件诉讼,其中只有26件是起诉横向价格固定的。伊利诺斯原则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广泛适用。 后芝加哥学派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代表人物有夏皮罗、萨罗普和贝克尔等,他们因修正芝加哥学派自由主义反垄断思想的缺陷而得名。后芝加哥学派应用博弈论工具和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与芝加哥学派不同的反垄断法目标,即反垄断法应该以阻止垄断厂商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垄断利润为首要目标,而不仅仅是提高整个资源配置的效率。 反垄断法目标的转变是“伊利诺斯砖墙倒塌”的内在原因。反垄断法的目标是防止那些拥有垄断力量的公司利用这种力量非法的过度盘剥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成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间接购买者得不到公平救济的状况显然有悖于这一目标,“伊利诺斯砖墙”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2、独特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使伊利诺斯原则难以得到认同和执行,并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美国非常重视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以激励私人通过诉讼的途径打击反竞争行为,如集团诉讼制度、成功报酬制度(contingent fee)、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等。这些制度为间接购买者诉讼提供了客观条件和主观动机。 首先,集团诉讼制度解决了间接购买者人数多而分散,单个损失小,个人诉讼不经济的问题。“没有集团诉讼,很多反垄断诉讼就没有办法被提起。”“集团诉讼是保护消费者之剑。”其次,成功报酬制度无论是对原告还是对律师都产生了鼓励诉讼的效果。最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让间接购买者本身有了参与诉讼的利益动机。而这些制度早在伊利诺斯原则产生之前就存在,因此该原则一直得不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虽然国会多次否决了废除该原则的动议,但是在州的立法和司法的层面上,反对者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成效。波斯那法官认为这是“州的地方利益和律师技巧结合,凌驾于联邦判例之上。”他的批评恰恰反证了伊利诺斯原则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实状况和部分原因。 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制度的功能使得伊利诺斯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受到质疑。如前所述,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是简化诉讼和保证反垄断法施行的威慑力,而“三倍损害赔偿、集团诉讼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对反垄断违法者的巨大威慑力”。简化诉讼已经不再是法官们所关注的问题了,他们自信有足够的能力应对此类诉讼。 3、伊利诺斯原则本身的局限性产生了与立法目的相违背的效果 伊利诺斯原则阻断了间接购买者起诉的道路,实际上为潜在违法者提供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他们根本无须顾忌来自间接购买者的威慑,而只要与直接购买者达成一致利益就可以“合法地”实施反竞争行为。直接购买者为了维护与供应商长期的合作关系,也愿意选择与拥有垄断力量的供应商达成一致,共同“盘剥”间接购买者,而不会选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伊利诺斯原则的立法目的完全得不到实现。 伊利诺斯原则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启示 1、应充分认识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重要性。伊利诺斯原则在美国引发的争论历经30余年仍然热度不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在美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地位。而一些原本不重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国家,如欧盟、日本、韩国、印度等也都在就如何推动反垄断私人诉讼展开讨论。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额度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利益。受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还应当承担受害人因调查及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是允许损害赔偿诉讼的,但是该条文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2、应充分认识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复杂性。承认间接购买者的诉讼资格将会增加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复杂程度,是美国国会多次否决废除伊利诺斯原则的动议的主要理由。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时应该对这种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与民事诉讼制度很好地衔接,才能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并且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以适应反垄断法实施的需要。
付款交单概述 付款交单(D/P)经济贸易交易中付款方式的一种。指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 D/P at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 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规定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 D/P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跟单托收方式下的一种交付单据的办法,指出口方的交单是以进口方的付款为条件,即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银行领取单据。 D/A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在跟单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银行)向进口方以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的一种办法。 所谓“承兑”就是汇票付款人(进口方)在代收银行提示远期汇票时,对汇票的认可行为。承兑的手续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批注“承兑”字样及日期,并将汇票退交持有人。不论汇票经过几度转让,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都应凭票付款。 付款交单操作流程
俄林的区际贸易理论概述 戈特哈德·贝蒂·俄林(Bertil Gotthard Ohlin,1899--1979)认为,国际贸易仅是区际贸易的一种,是由区际贸易的发展而演化出来的。二者所适用的规律及贸易理论都有很多共同之处。 他所说区际贸易的地区范围可大也可小。就全世界而言,一个大地区可以包括若干个国家,一个小地区可以只是一个国家或只是一个国家中的某些部分。 例如:西欧各国作为一个大地区,可算作是资本要素禀赋丰裕的地区; 西欧中的葡萄牙作为一个小地区,相比较可算作是劳动要素禀赋丰裕的地区; 葡萄牙的里斯本作为一个小地区,又可算作是技术劳动禀赋丰裕的地区。 因此,俄林所说的区际贸易既包括国际贸易,也包括国内贸易,或者说国际贸易仅是区际贸易的组成部分之一。俄林理论中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区别 俄林认为,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仅仅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这种观点与古典学派的代表李嘉图的理论不同。李嘉图在阐述他的理论时做了一个重要假定,即劳动力能够在国家内部充分自由地流动,但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则完全不能流动。从这一假定条件出发,李嘉图认为,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支配国内贸易的各种规律不适用于国际间的贸易。俄林否定了李嘉图的这一假定条件,认为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国内与国际上的流动,只有程度上的差别,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从这一基点出发,俄林认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无本质上的不同,二者所适用的规律及贸易理论都有很多共同之处。俄林的理论特点之一,就是把国际贸易的运行规律与国内贸易的运行规律的共同点归纳了起来,这就形成了他的区际贸易理论。 区际贸易是指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贸易。俄林认为,地区是进行贸易的最基本的单位。地区是按什么标准划分的呢?俄林认为,地区是自然划分的区域,而不是人为划分的行政单位,其划分的标准是生产要素的天然禀赋。按俄林的解释,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禀赋,而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则基本相同。所谓生产要素禀赋,指的是生产要素的供给状况。例如,有的地区劳动力充裕,有的地区资本量雄厚,有的地区土地资源丰富。生产要素的供给状况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例如,劳动可分为非熟练劳动、熟练劳动、技术劳动;土地资源可分为农业资源、牧业资源、森林矿产资源等。俄林认为,不同地区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别,区际贸易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展开的。 按照俄林的理论,生产要素的天然禀赋是划分地区的标准,而生产要素的类别是可以细分的,因此,他所说的地区的范围可大也可小。就全世界而言,一个大地区可以包括若干个国家,一个小地区可以只是一个国家或只是一个国家中的某些部分。例如,西欧各国作为一个大地区,可算作是资本要素禀赋丰裕的地区;西欧中的葡萄牙作为一个小地区,相比较可算作是劳动要素禀赋丰裕的地区;葡萄牙的里斯本作为一个小地区,又可算作是技术劳动禀赋丰裕的地区。大地区之间和小地区之间,都可以以自己的生产要素禀赋优势相互展开贸易。因此,俄林所说的区际贸易既包括国际贸易,也包括国内贸易,或者说国际贸易仅是区际贸易的组成部分之一。 但是,俄林又强调了国际贸易与区际贸易的不同点。在《区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一书中,俄林谈到了国际贸易的四点特殊之处: (1)国界不同于地区之间的界限,它构成了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流动的重要障碍; (2)各国的货币制度不同,不同货币制度下的商品贸易有着本身的特殊规律; (3)各国都有自己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些利益影响着各国贸易政策的制定; (4)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着自己的特点,不同的经济特点使各国的对外贸易也各不相同。通过这种分析,俄林向人们展示出国际贸易既有别于区际贸易,又与区际贸易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们在很多方面都受着相同的贸易规律的制约。
什么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其中以前联邦德国最为典型,故称为德国式的双边投资协定。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前联邦德国、瑞士等欧洲国家认识到单纯依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难以有效地保护其海外投资,就创立了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这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模式。这种协定提取了传统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外国投资的内容,加以具体化,并融合以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中有关投资保险、代位求偿及争端解决的规定,兼采两者之长,能为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因而一问世便得到个发达国家的竞相仿效和大力推行。除了欧洲国家大量签订此类协定之外,发展中国家之间也签订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也是以这种协定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自1977年以后也开始采用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保护国际投资,并于1982年制订了第一份用于谈判的样板条约,此后不断进行修订。迄今为止,这类协定已经得到各国的广泛采用。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特点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具有以下特点: (1)签约程序正式。这类协定的结构较为严谨,通常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构成,其签订一般需要通过正式立法程序,以政府的名义签订,由最高权力机关批准。 (2)内容具体全面。这类协定既含有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关于外资待遇的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等,又包含有关于代位求偿、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性规定。内容具体详尽,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融为一体、相辅相成。 (3)适用范围广泛。这类协定保护的是缔约双方相互的投资,是双向的保护。它属于专门性投资协定,同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相比,技术性较强,政治性较弱,不致因国家之间的不“友好”而影响经济上的互相合作。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2)受保护的投资和投资者; (3)国有化与征收; (4)货币的汇兑与转移; (5)代位求偿权; (6)争议的解决。相关条目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保证协定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什么是伞型品牌策略 伞型品牌策略是一种完全的单一品牌策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使用一个品牌,而这些产品的目标市场和市场定位可能都不一样,产品宣传的创意和组织活动分别单独进行。 例如,菲利普公司(Philips)生产的音响、电视、灯泡、计算机、电动剃须刀、小家电产品等均使用Philips品牌,佳能公司 (Canon)生产的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也使用同一品牌Canon。雅马哈公司(Yamaha)生产的摩托车、钢琴、电子琴都以Yamaha品牌销售。 伞型品牌策略的优缺点 伞型品牌策略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单一品牌的作用,特别是名牌的效应,有利于产品向不同市场的扩张。跨国公司在向国外扩张时经常使用这种策略,利用已有的品牌知名度打开市场,节约进入市场的费用和时间。这一点,在当今信息爆炸、传播媒体成本飞涨的时代显得更为重要。其次,这种策略允许企业集中使用资源,加强核心品牌的主导地位。最后,具体产品的宣传,可根据市场定位和产品特点进行,因而由基层组织开展促销有较大的自由和针对性。 实行这种策略的问题主要在于,实施过程中容易忽视产品宣传。人们往往会认为,有强大的品牌作后盾,只要挂上名牌,产品销售不成问题,产品特色的具体宣传得不到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事实上,名牌的影响力像橡皮条一样,拉的越长,力量越弱。名牌的影响力会随着运用范围的扩大而下降。 另外,品牌在同一档次产品中的横向延伸一般问题不大,但向不同产品档次的纵向延伸较困难,因为纵向延伸意味着品牌要囊括不同质量和水平的产品。例如,卡迪莱克(Cadillac)是通用汽车公司的看家品牌,该公司为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曾于20世纪80年代推出了卡迪莱克牌子的经济车Cadillac Cimarron,结果使人们对卡迪莱克品牌传统的豪华车的象征意义发生动摇,直接影响到其高档车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