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限制政策 出口限制政策是指政府出于某种目的对出口进行限制的政策。 出口限制政策的意义 出口限制政策的意义: (一)安全目的 所谓安全目的是指若允许某类产品或技术的出口会损害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因此禁止此类产品和技术的出口。这在冷战时期最为明显,冷战时期,为控制向东方集团的技术出口,欧美日成立了禁止技术出口的组织“巴黎统筹委员会”,主要制定禁止技术出口的种类和对技术出口进行监督。目前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借口,依然禁止有关核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向中国的转让。 (二)国家利益 当一类产品的出口会损害国家利益时,同样会被禁止或被限制,这个国家利益的概念不仅包括了前述的安全利益,还包括了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在政治利益方面,美国为控制中东,利用禁止政策阻止美国商人同伊朗的贸易。 在经济利益方面,很多国家为使自己的经济资源得到保护,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竞争,都制定了一系列出口限制政策,以确保国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 (三)战略目的 很多国家出口战略的目的是对一些产品的出口进行限制,例如中国对于粮食出口进行限制就包含着这种目的。中国是人口大国,必须要保持一定的粮食库存,否则如果完全利用国际市场来调剂的话,当发生灾祸时,就会很被动。 (四)其他目的 当然,限制出口政策还有其他目的,例如防止技术流入竞争对手,防止资源被他国控制等等,这些目的也都无外乎以上述三者为核心。 出口限制政策的具体措施 出口限制政策的具体措施有如下: (一)绝对禁止出口 绝对禁止出口是指国家颁布有关法规,对某一类产品或技术的出口(有时是针对特定的出口国)绝对禁止,目前这种政策措施很少用。 (二)出口关税制度 出口关税制度是各个国家曾经普遍使用的出口商品征税制度,在现今市场条件下,各国为鼓励出口已很少使用出口关税的手段了。 (三)出口许可证制度 这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出口限制措施。所谓出口许可证是指只允许有许可证的公司出口,无许可证则禁止出口。出口许可证有以下几种: 1.特种出口许可证。指针对特定国家和特定产品(或技术)设定的出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较难申请,管制也很严格。例如,美国曾把其他国家分为八组,其中对E组国家输出控制最为严格,出口商需中领特种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 2.一般出口许可证。一般出口许可证是指针对所有国家的出口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往往只涉及很少种类的商品,国家对其出口进行控制。这种许可证的申领较容易,往往也被“市场”化了。例如,我国对一般出口许可证的管理,采取的是拍卖制度。即首先为每种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定出最高出口量,然后将其公开拍卖,并允许二次交易。这样许可证就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商品”。 3.最低出口限价。最低出口限价是指国家对一些商品(一般是资源型商品)的出口规定最低限价。低于最低限价的则禁止出口。这种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持市场“有限”性,使该出口商品有较好的贸易条件,避免因本国资源的过度开发、过度销售导致的损失和浪费。
什么是出口许可管理政策 出口许可管理政策是指我国通过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对出口商品进行管理的政策。 许可证审核签发实行两级管理,即:经贸部(包括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为一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为一级。按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经贸部和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集中管好少数、重要、国际市场激励竞争的出口商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在经贸部授权厂管理大多数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凡属由国家专业总公司经营出口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必须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管理政策的原则 出口许可管理政策的原则有: 1.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的商品; 2.为防止出口总量超过输往国家、地区市场的容纳量,有必要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出口数量的商品; 3.为防止出口价格过低,有必要规定最低出口价格的商品; 4.国家规定控制出口或不准出口的商品; 5.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或者国别政策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控制出口的商品。
什么是凭单付款 凭单付款,又称交货付现、交单付现、付现交单,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结算方式。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属交货时付款之销售条件,此种付款方式为卖方买卖契约之约定,在出口地完成出口装运后,备妥后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凭单付款的作业流程及风险 1、卖方(出口商)在出口地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提示单据 收取货款,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契约: 卖方(出口商)将货物交付船公司装运取得提单,卖方将装运事实通知买方(进口商),买方依约将货款向银行申请汇付,汇款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 出口地付款银行收到汇入汇款后,依汇款指示通知卖方(出口商)。 卖方向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提示货运单据,请求付款。 付款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后付款。付款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汇款银行。汇款银行收到寄达之货运单据后,通知买方领取单据。 买方凭货运单据向进口地之船务公司(出口地在进口地之船务代理)换取小提单 (Delivery Order)。买方凭小提单,及相关单据向海关报关,缴税后领取货物。 由于货款之交付在出口地,出口商在出口地未收妥货款即不交付提单,风险较小,惟对进口商而言,必须先将货款交付出口地之付款银行,等于先付款后收货,财务压力甚大,除非货品甚为抢手,实务上实不多见。 2、卖方自买方所指定出口地之代理人提示 货运单据,请求付款,其流程与图一相同,其关系人仅出口地之付款银行改为出口地代理人(非银行)而已,对买卖双方风险与前同不再烦述 3、卖方委托其出口地之往来银行(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提示单据 请求代为收款,买卖双方订定买卖契约: 卖方(出口商)依约将货物托交船公司(运送人)运送,并取得提单。卖方将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之银行(托收银行)收取货款。 出口地之托收银行将委托之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代收银行(进口商指定之银行。 进口地之代收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买方将货款交予代收银行。代收银行收妥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予买方。买方凭提单向进口地之船公司换取小提单,以便报关提货。 代收银行将收妥之货款汇交出口地之委托银行或贷记委托银行在代收银行之同业存款帐内,或将货款汇寄托收银行指定之帐户内,并寄出进帐通知(Credit Note)。 托收银行收妥货款后通知卖方领取。 CAD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支付方式如下:卖方将货物提单或能够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交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后,经验证无误,即将货款支付给卖方或其代理人。 这种支付方式的可靠性不如银行汇票。开立贸易往来帐户进行赊销的方式,是卖方对买方的信任,相信买方会在约定的日期付款。 只要买方到时付款,这种方式最省时省事,也不增加任何费用。问题是对于卖方来说,货运出了,单证寄出了,并未取得货款支付的应用保证。 因此,事前对买方资信情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还要对其进行随时监控,以防变化。 特点:为凭单据付款的方式之一。 内容:卖方在完成出口装运之后,不开汇票只备妥有关货运单据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向买方指定的银行或代理人收取货款。 特色:不开汇票索款。 建议:卖方若予以CAD为付款方式交易时,为使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其作法建议如下:宜先对买方之信用详加调查。 买卖契约明定付款地及付款人(以著名之银行为妥)。宜采出口地银行,或出口地代理人提示货运单据收款为宜。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 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 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证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对CAD的出口操作建议 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 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贸易实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
什么是协方差 在概率论和统计学中,协方差用于衡量两个变量的总体误差。而方差是协方差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当两个变量是相同的情况。 期望值分别为E(X) = μ 与 E(Y) = ν 的两个实数随机变量X与Y之间的协方差定义为: 其中,E是期望值。它也可以表示为: 直观上来看,协方差表示的是两个变量总体的误差,这与只表示一个变量误差的方差不同。 如果两个变量的变化趋势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个大于自身的期望值,另外一个也大于自身的期望值,那么两个变量之间的协方差就是正值。 如果两个变量的变化趋势相反,即其中一个大于自身的期望值,另外一个却小于自身的期望值,那么两个变量之间的协方差就是负值。 如果X与Y是统计独立的,那么二者之间的协方差就是0。这是因为 但是,反过来并不成立。即如果X与Y的协方差为0,二者并不一定是统计独立的。 协方差cov(X,Y)的度量单位是X的协方差乘以Y的协方差。而取决于协方差的相关性,是一个衡量线性独立的无量纲的数。 协方差为0的两个随机变量称为是不相关的。 协方差属性 如果X与Y是实数随机变量,a与b不是随机变量,那么根据协方差的定义可以得到: 对于随机变量序列X1, ..., Xn 与 Y1, ..., Ym,有 对于随机变量序列 X1, ..., Xn,有 协方差矩阵 分别为m与n个标量元素的列向量随机变量X与Y,二者对应的期望值分别为μ与ν,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协方差定义为m×n矩阵。 两个向量变量的协方差cov(X,Y)与cov(Y,X)互为转置矩阵。 协方差有时也称为是两个随机变量之间“线性独立性”的度量,但是这个含义与线性代数中严格的线性独立性线性独立不同。
动态比较成本说概述 日本经济学家筱原三代平于1955年提出“ 动态比较成本说 ”,强调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协调,并认为保护手段可以形成比较利益。 筱原三代平认为,比较成本具有动态性。如果一个国家要改变比较成本的不利地位,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干预、开发要素资源等方法来实现。但是改变比较成本的不利地位更主要的是必须与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相联系。他强调静态的比较成本原理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它将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跑扩大。因此,改变比较成本的不利地位必须调整产业结构,谋求贸易结构的合理化。为此,国家应对扶植和促进重心产业发展进行行政干预,对幼雅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政策,刺激其比较优势的形成。当这种产业的比较优势形成后,也就是说当它具有了国际竞争以后,可以逐渐增大其自由贸易的程度。可见,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相互适应及其动态的合理化是增强一国比较优势的重要途径。也正因为如此,筱原三代平的上述理论也被称为产业—贸易结构论。 动态比较成本说的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经济迅速崛起,激发了一些经济学家对这一现象和发展进程的研究兴趣。日本经济学家筱原三代平(1955)从动态的、长期的观点出发,把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政府政策、各种可利用资源的引进、开放等因素综合到贸易理论中,从而将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动态化。他认为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包括生产要素禀赋在内的一切经济因素都会发生变化,而生产要素变化的程度和速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会有很大差异,由此引起一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相对地位发生变化。对后进国家来说,如果某些产业的产品在生产要素禀赋变化的基础上由比较劣势转化为比较优势,将极大地改变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从而获得动态的比较利益。因此,他强调一国应借助各种手段、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比较优势转换。其主要观点如下: (1)一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比较优势或劣势是可以变化的,经济的发展不仅取决于资源的丰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的支持; (2)一国的国际贸易优势应与合理的产业结构保持一致; (3)动态比较优势的形成要借助国家的干预力量,政府应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目的,扶植和促进国内重点产业的发展。 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后起国的幼稚产业经过扶持,可以由劣势转化为优势,即形成动态比较优势。该理论成为战后日本产业结构理论研究的起点,为日本的“贸易立国”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动态比较成本说的发展 由于该理论毕竟与国际贸易理论密切相关,因而只能成为战后日本产业结构理论研究的起点。特别是在实践中,具体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的?一些日本学者提出各种理论假设和模型,佐贯利雄(1981)曾提出“战略产业领先增长论”等,其中最著名的是赤松要等人提出的产业发展“雁行形态论”。相关条目产品生命周期论制成品贸易周期说原料贸易周期说雁行形态论
什么是出口鼓励政策 出口鼓励政策是一国为鼓励商品出口而采取的积极和主动的措施。 出口鼓励政策的类型 一、出口优惠政策 出口优惠政策是指给予出口商的生产及购销各种优惠措施。具体措施往往有:享受其他企业不能享受的政策待遇。给予资金融通、信贷等优先权或更低的利息水平。给予原材料、人才使用等方面的优惠。 二、支持性的政策 具体的措施包括:金融支持、直接投资支持、非营利福利支持等。 三、直接与出口挂钩的财政金融政策 它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出口退税。出口补贴。 以上是最常用的直接鼓励政策,前两者在国际贸易金融一篇中有详细介绍。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给予出口企业按出口商品的数量(一般依据出口合同、发票、支付凭据等)退其所得税或增值税等国内税赋,这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率。 出口补贴是指国家按企业的出口数量(或价值)给予财政补贴(例如每出口l0元政府补贴1元)。这种做法目前因受GATI'之影响而越来越少使用了。 四、重点倾斜或产业核心政策 这主要是指政府将出口产业作为支柱产业,以其为核心来发展经济,政府在制定各种政策时都围绕此来进行。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了投资、贷款、税收、基础设施等各项政策,实际上经济特区就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所谓的“外向型”政策性格。 五、奖励政策 奖励政策是指政府依据企业的出口实绩给予出口企业或企业主以物质或精神奖励,或者给予一定的政治地位。 六、特区政策 指政府为鼓励出口,在一些交通便捷的地方设立经济特区,并给予特区特殊的政策,以刺激出口产业和对外贸易,关于经济特区我们有专门的一章来论述。 出口鼓励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价格措施 鼓励出口的价格措施主要包括商品倾销和外汇倾销两种具体措施,前者是针对具体厂商的具体产品,后者则包括了所有出口商品。在商品倾销中,如果是政府行为,应有政府补贴或计划价格的支持,后者若是政府的主动行为,需要有国内经济的支持。否则均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二、组织措施 所谓组织措施是指为出口商提供综合服务的组织机构,它主要包括: (一)国际商会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商会组织,由进出口贸易商组成的商会组织,往往称为国际商会,例如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为出口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商事仲裁;商业情报;产地证、检验证;代理贸易诉讼(法律服务);价格协调(统一出口价格水平);其他。 (二)贸易促进委员会 商会往往是由贸易商自发组织的,但背后是受政府支持的。有时,各国政府也直接成立贸易促进委员会,来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贸促会的主要任务:举办展览;宣传信息;提供情报;组织出国商贸团体;其他。 (三)各种出口商协会 各种出口商协会主要是由行业的出口商组成的出口促进组织,它也受政府的暗中支持。例如,美国的大豆谷物协会,主要为美国大农场主的农产品出口服务。这类组织的功能同上述组织相似,由于其有行业性,专业化更强,因此不仅效率高,而且控制市场和市场应变能力均较强,是更直接的出口促进组织。 总之,同进口限制措施一样,各国也都有其各具特色、千奇百怪的出口鼓励措施,同时,出口促进措施也因被视为是不公平贸易的做法,因此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很多出口促进措施都很发达,也很民间化,更难以被指责。很多发展中国家则有更多的政府色彩。我们认为,政府应减少明显的政府色彩的鼓励措施,而更多地转向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情报,帮助组织功能、效率更佳的民间贸易促进组织,以形成秩序化、效率化、信息化的出口促进机制。 出口鼓励政策的评价和总结 出口鼓励政策是一国为鼓励商品的出口而采取的积极和主动的措施,它包括财政措施(如减免、退税)、金融政策措施(低息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投资鼓励措施和其他优惠政策等等。有时,一些国家甚至以出口产业为核心来建立自己的产业组织,这往往被称为出口导向政策。 出口鼓励措施目前面临着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压力。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市场自主运行,任何形式的政府参与都被认为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因此,各国也针对出口鼓励政策制定了反措施,这使得出口鼓励政策的充分使用产生了局限性。 出口鼓励政策的案例分析 ">编辑] 加入WTO后的出口鼓励政策探析 一、我国现行出口鼓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出口鼓励政策的制定缺乏稳定性 我国贸易改革的直接目的是推动出口,而根本目的是促进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使产业不断升级,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主要的出口鼓励政策变化过快、过频,对企业的长期规划产生不利影响,也无法反映国家的战略政策。WTO的透明度原则强调一成员方所公布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必须有相当的预测性,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对其制定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不应该变化无常,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我国的出口鼓励政策的变化频率是与WTO透明度原则的相对稳定性是不符的。如1995年以来我国多次修改调整出口退税率。距WTO协议所限定的最高水平—实行出口零税率尚有一段距离。尽管我国在1988年就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商品的退税率低于法定征税率。不完全退税的制度不利于企业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出口退税的统一和持续管理。 2.出口鼓励政策的制定缺乏协调性 在出口退税的税率上,与增值税实行不同的税率与优惠政策相对应,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也是参差不齐的。一是同一种法定征税率的商品,其退税率却不一样。同是法定征收17%增值税的商品,其退税率有9%,11%,14%,17%四种情况。二是同一大类出口商品,退税率却有差异。如一般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大多为9%,而纺织机械退税率为17%。三是同一商品同一征税率,但贸易方式不同的,退税率也不尽相同。如对“进料加工”的商品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来料加工”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使得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实际退税率的税收负担不一,这显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相冲突的。出口鼓励政策之间这种不协调导致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出口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一般贸易实行非全额退税,出口产品中一般包含了税负,而加工贸易则采取减免进口料件税负的方式,使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含的税负远远小于一股贸易出口产品所含的税负,从而不利于加工贸易中间投人品的国产化,造成国内原材料产业发展的滞后,更加不利于一般贸易的发展。而且,我国的退税率参差不齐也很容易引起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使出口鼓励政策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3.可使用的出口鼓励政策少且技术性差 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是出口信用机构的三项主要业务。目前,发达国家出口信贷规模一般占出口总额的0.3%,发展中国家占5%-10%。同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平均为12%-14%,有的国家甚至更高。另外,出口信贷担保更是其主要业务,除直接为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提供担保外,各国出口信用机构还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办理多种形式的担保业务。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始于1989年,十多年来,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00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累计发放卖方信贷1182亿元人民币,2.89亿美元;买方信贷2.09亿美元。承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担保累计金额为29.61亿美元。但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信用业务与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出口信贷年规模仅占全部出口的2%,而且以人民币卖方信贷为主;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多年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这与世界的平均水平相距甚远;对外担保金额十分有限,远不能满足外经贸快速发展的需要,而且业务设置单一,目前的信贷担保仅局限于为船舶、发电设备等大型机电产品的出口开具保函,提供部分外汇融资担保。由于我国出口信用的发展规模小,业务种类有限,严重地制约了出口信用制度作用的发挥。 4.出口鼓励政策多集中在流通环节,易受WTO的限制 WTO制定反补贴规则的目的并不是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力,而是不鼓励或禁止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WTO对于生产过程的支持及非直接的资金支持限制较小,如补贴行为,一般认为生产补贴是可接受的,而直接出口补贴则被视为不正当贸易行为;非资金的支持,如政府所提供的信息、市场及咨询等服务,WTO基本不存在限制规定。因此,如果政府准备运用补贴政策促进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补贴政策首先应退出国际贸易这一流通环节,因为在国际贸易环节实行的补贴行为最容易遭受外国政府和企业提起反补贴调查。其次补贴政策还应逐步退出企业的生产环节。 二、我国出口鼓励政策调整 1.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制度 为彻底实现出口退税零税率目标,必须解决造成退税不彻底的原因。一方面,退税财力不足;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缺乏系统化管理,退税渠道不通畅,效率低下。为此,(1)解决财力不足的问题。从长远看需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2)提高工作效率。一要简化出口退税程序。现行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的是票据管理,近年来退税票据越来越多,票据上的项目也越来越多,降低了工作效率。二要推进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关工程”建设,推进“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三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涉及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多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方法,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目前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先征后退”相比,具有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及时得到税款和减少退税制度本身的成本等作用。目前世界上实行出口退税的国家,大约有60%采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践说明了这种方法有其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随着我国加人WTO,进出口经营权将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会迅速上升。同时,外贸企业也将大力推行代理制。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既是WTO国民待遇的要求,又是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又有其实施的客观条件。因此,今后对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也应改“先征后退”为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用好允许的补贴政策 在WTO规则下,对国内企业和产业实行可操作性的可申诉补贴与不可申诉补贴。首先,要掌握可申诉补贴及不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补贴数量主要根据经济需要,通过经济分析作出决策。 但从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而言,我国应力求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5%以内;对科研投人的补贴,其资金不得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在补贴形式上,如系直接拨款,其中包括直接的债务免除、弥补某项产业或某个企业经营亏损的补贴等均为禁止形式,我国应尽量避免。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较多,因此要加快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企关系,逐步取消对企业的上述补贴,但符合《协议》第14条规定的下列形式的补贴并不构成授予利益,如政府股本投人、政府贷款、政府提供贷款担保、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以及政府采购等,我国可按要求利用这些补贴。 其次,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1)增加高新技术的研发。为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我国政府对某些具有动态规模经济和和技术外溢的产业实行财政补贴,使其出口成本下降并最终成长起来。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引导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部门,建立全球信息网并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政府还可以股本投入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财政扶持,增加科研与开发补贴等。 (2)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补贴。 由于目前我国全国平均收人与西部收人的差距已达到不可申诉补贴中对落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我国的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地区采取补贴政策。 (3)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对外贸易发展模式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而且,WT()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因此,我国要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并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 (4)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即增加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产业提供的补贴,而是所有企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如普遍地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资助企业从事全球性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加大投资力度,改善我国运输条件,搞好外贸运输等。 3.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成国家出口信用服务机构 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成立,有力地促进了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2001年5月,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将风险基金规模大幅提高到人民币40亿元。这是我国政府在加人WTO的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我们要在不断降低不良贷款的前提下扩大出口信贷规模。我国一再强调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增加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比重,而这需出口信贷的支持,而出口信贷又必须以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作后盾,否则无法实行。 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也是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举措。 有研究预测,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出口额的比重如果从现在的1%提高到10%,我国的出口贸易将提高10%的增速。为了适应全球化经营的趋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应引导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口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障,从而可以推进“走出去”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同时,我国出口信用公司已经与国际金融组织、海内外金融同业、外国政府机构及企业建立了广泛的业务关系,应该利用其有利条件,除做好融资工作外,还应成为进出口的服务和咨询机构。出口信用公司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 4.实施政府的其他出口援助计划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首先要符合WTO的要求,改变以往的做法,制定统一、规范、公开,并符合WTO规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其次要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与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业务等金融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外贸基金在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中的作用。 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制度,改现行每年申请一次为常年受理申请审批,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2)建立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推广电子商务的运用。信息交流是出口促进的核心工作,几乎各国都建立了各种信息交流机构为出口贸易服务。 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应建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外经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的运用。 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联系国内外各有关机构的信息咨询系统;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宏观规划以指导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3)完善涉外经济中介服务体系。涉外经济中介服务体系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作用很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间接资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二是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投诉和应诉机制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三是通过行业自律和为会员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人员培训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发挥重要的经贸促进作用。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这项工作可以借鉴韩国、巴西等国家的做法,由半官方性质的贸易促进机构—如国际贸易促进会、国际商会、出口商协会等,向企业提供国际市场商情和政策咨询、组织国内企业参加各种国际大型贸易博览会、组织培训各类外经贸人才、牵头组织出口推销小组、建立海外贸易网点、开展企业经验交流等。 5.加强政府的系统管理和协调职能 各项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管理的同步与协调。因此,应制定的各项政策之间要统一规范,进一步的统一规范有赖于国内有关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包括外贸经营权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等。 为了履行对WTO承诺的义务,在涉及WTO多边规则的领域,我们必须保证经济贸易法律政策的统一制定与实施,确保地方政府职能与中央的一致性,避免执法和行政过程中的随意性。政府职能部门应协调关系,增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配合,遵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各国经济、贸易、财政、金融、环保、地区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约束性要求,统一清理、整顿专向性政策。 出口鼓励政策的评价 出口限制措施包括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它主要以限制出口为目的,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优化。对于出口限制政策的争议也很大,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限制明显暴露出其欲长期垄断市场的野心。出口限制政策有时也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服务。对于一个国家是好的东西对于整个世界则不一定是好的,出口限制政策就是如此。 相关条目 进口鼓励政策 参考文献 ↑ 傅京燕.加入WTO后的出口鼓励政策探析.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4,24(10)
即期付款交单概述 付款交单(D/P)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代收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清货款才能领取货运单据的付款交单方式。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 其程序如下: 说明: (1) 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2) 出口人按照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说明书,并开出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送交托收银行代收货款 (3) 托收行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并说明托收委托书上的各项提示,寄交进口地代理银行 (4) 提示行收到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向进口人作出付款提示 (5) 进口人付清货款,赎取全套货运单据 (6) 代收行电告托收行货款已收妥转帐 (7) 托收行将货款交给出口人
什么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是世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将某种内容的技术通过签订商业协议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另一方面,并收取一定的技术使用费,这种交易即称为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的国际技术转让就是国际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决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务备等货物的买卖。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作为交易内容,在国际间发生的交换行为,必然遵循商品交换一般规律。但是,由于技术这类商品有自己的特点,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物质商品,因此,技术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贸易,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世界技术市场,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有以下区别: 第一,标的物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标的物是各种具体的物质产品。技术贸易的标的物是知识产品,是人们在科学实验和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各种科技成果。 第二,形态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是有形贸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产品,而技术贸易则是无形贸易,无法称量也难以检验起质量,不能以大小轻重来衡量。因为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可能是一个数学公式、一项原理、一项设计,可以写在纸上,也可以记录在录音带上,但是,文字和录音只是技术的载体,可以表示技术的内容,并不是技术本身。 第三,所有权转移不同。商品所有权是指对商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般商品的所有权随贸易过程发生转移,原所有者不能再使用、再出卖,而技术贸易过程一般不转移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转让后,技术所有权仍属技术所有人,因而一项技术不需要经过再生产就可以多次转让。这与技术商品的特点有关,因为技术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完全分开,技术转让只是扩散技术知识,转让的只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并非所有权。 第四,贸易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钱货两清,贸易关系终结。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一项技术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往往须经过提供资料、吸收技术、消化投产,最后才完成技术贸易行为。因此,技术交付不是双方关系的终结,而是双方关系的开始,技术贸易双方通常是“同行”,所以能合作,但也会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和竞争关系。 第五,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条件比较简单。而技术贸易的条件非常复杂,包括转移什么技术,专利使用范围,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等。由于技术市场本质上是卖方市场,一般来说,技术引进方总是处于较被动的地位,特别是当今各国都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作用,采用新技术速度快,需求量大,使世界技术贸易的卖方市场特征更加明显,技术供给方常常利用提供新技术附带一些限制性条款。 第六,作价和价格构成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该技术发明所需的个别劳动时间直接构成。因为新技术具有先进性,新颖性是社会唯一的,不可能形成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同时新技术又具有垄断性、独占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技术商品作价原则的特殊性,技术商品价格构成也复杂得多。 此外,国际技术贸易还具有先进性、垄断性、保护性等特点。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比较 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技术是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应有的知识。由于技术经常以其物化形态(工具、机器等)出现,有时容易混淆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贸易。在技术贸易中,机器设备被称为技术贸易的“硬件”,矿术贸易中的技术,被称为技术贸易的“软件”。就技术而言,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联系 1.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的基础是国际间的技术差异除原材料及其他自然资源外,多数国际间货物贸易是由于地区间存在技术差异。技术的差异使产品的质量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不同,生产效率的差异决定了生产成本不同,因此,质优价廉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从而: 一方面技术进步促进国际间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者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为了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积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研究开发技术,巩固和提高本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或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来改造“相对劣势”产业。 2.国际技术贸易是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结构变化的动力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参与国际贸易,一般以出口和初级产品,进口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这种贸易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从而改变本国进出品结构,增加外汇收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3.国际技术贸易成为疏通国际货物贸易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以技术的交换为条户获得发展中国家可靠的、稳定的原材料供给;拥有先进技术业为了与对手竞争,迅速占领某一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有时合作的方式向当地企业提供技术;跨国企业为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绕过贸易壁垒,通过提供技术与当地企业合资生产产品。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1.贸易标的在形态上不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固定形状、也不可用标尺度量加以规范的知识;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可用具体标准衡量其质量好坏的物品。 2.贸易标的在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技术作为商品出售,其所有权可以不随之转移,供方可以只出售技术的使用权,保留技术的所有权,技术一经开发出来,可以多次出售而不必重复开发;货物在出售转让后,卖方即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也无法继续支配和使用该货物,更无法对同一货物多次出售或转让。 3.贸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因付款或交货的结束而中止,由于存在技术的传授和其他技术交流,双方关系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国际货物贸易双方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随着付款交货而结束; 其次,技术贸易的供方作为技术的开发者,其开发技术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转让,可以是自用,而国际货物贸易的卖方作为货物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目的主要是销售货物; 第三,技术贸易双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同行,技术受方对技术了解,能够使用技术生产商品,技术供方在转让技术的同时,也担心受方会在技术和产品上与自己竞争,因此,双方既存在合作,也存在竞争。 4.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国际货物贸易复杂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报酬的确定,支付方式的选择,贸易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贸易的限制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作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较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第三,政府技术贸易的干预较多。大多数国家对技术的转让都规定,重要的、尖端的、保密的技术转让项目要经过审查、批准。技术的引进不仅关系相关企业的利益,而且与国家宏观调控有密切联系,因此,技术受方通常采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引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和干预,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国际技术贸易的形式 一、许可证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 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在技术贸易中,三种方式有时单独出现,如单纯的专利许可或单纯的商标许可或单纯的专有技术转让,但多数情况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方式出现。 二、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合同(Franchising)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商业技术转让合同。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专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个使用同一商号名称的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经营的,被授权人的企业不是授权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授予人不保证被授人企业一定能获得利润,对其企业的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行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 三、咨询服务 顾问咨询是雇主与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由咨询公司负责对雇主所提出的技术性课题,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服务的内容很广,如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方案的设计和审核、招标任务书的拟定、生产工艺或产品的改进、设备的购买,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技术力量不足,或对解决某些技术课题缺少经验,聘请外国工程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可以避免走弯路或浪费资金。因咨询公司掌握有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情报,可以协助雇主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找到较为可靠的技术供方,以较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较好的机器设备。雇主虽然要支付一笔咨询费,但所得到的资金节约远远超过支付的咨询费,总算下来,对雇主仍是有利的。 咨询费一般可以按工作量计算,也可采用技术课题包干定价。一般所付的咨询费相当于项目总投资的5%左右。 四、技术服务与协助 技术转让不仅包括转让公开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转让秘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技术受方引进项目的成败往往起关键作用。因为,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很难用书面资料表达出来,而必须通过言传、示范等传授方式来实现。所以技术服务与协助是技术转让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包括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也可以作为特定项目,签订单独的合同。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的方式有二种:由受方派出自己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到技术供方的工厂或使用其技术的工厂培训实习;由供方派遣 专家或技术人员到受方工厂,调试设备,指导生产,讲授技术。 五、承包工程 工程承包或称"交钥匙"项目,是委托工程承包人(contractor)按规定条件包干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亦即负责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提供机器设备,施工安装、原材料供应、提供技术、培训人员、投产试车、质量管理等全部过程的设备和技术,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因此又可称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技术转让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有偿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转让法有如下法律特点: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3)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作为依据。 国际技术转让方式及合同的种类 (1)单纯技术知识转让合同; (2)国际合作生产合同; (3)国际技术转让与机器设备交易相结合的合同; (4)国际技术转让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合同; (5)其他方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