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保证 所谓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最高额保证的主要特点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37条分别就最高额保证和保证额和保证期间作了规定: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什么是物流部门 物流部门是指企业设置的统一管理企业输入输出物资和产品的运输、保管、包装、装卸搬运和物流信息等业务的专职部门,它是由进行日常物流业务的现场(工厂、分公司、营业所、物流中心等现场部门)和作为职能部门的总公司的物流组织(物流部、物流系统等)组成[1]。 物流部门的职能[1] 物流部门的职能十分明确,一般地说,物流部门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个企业的物流活动进行管理的机构,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物流业务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机构。因此,可以说将任务分散了的物流予以系统化的机构就是物流部门。具体的说,物流部门的职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职能。主要任务有:规划和改进企业物流系统;制定和完善物流业务管理规程;根据企业总目标的要求,制订部门经营目标和物流计划;为实现企业物流经营目标制订相应的策略和措施等。 2、协调职能。主要任务一是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系、交流与沟通,调节物流活动;二是发展、巩固与其它企业及客户之间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 4、业务营运职能。主要任务一是组织本部门各业务环节有效进行日常业务活动;二是评价物流工作计划和任务执行情况。 5、教育培训职能。主要任务就是定期开展对物流员工的培训,以提高物流员工的综合素质。 物流部门的上述职能也可以概括为两个大的方面,即宏观职能与微观职能。 宏观职能是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来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物流战略与物流计划。微观职能又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基本的业务职能,根据企业经营目标而要完成的物流任务。其次是管理职能,即物流部门要对企业的物流工作所进行的评估和监督,主要是指成本控制、绩效评估等。 物流部门的设置[1] 影响物流部门设置的因素 在现实经营过程中,物流及物流管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而物流部门的设置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设置物流部门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实际上构成了设置物流部门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的状况。物流部门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由于企业规模愈来愈大,分工愈来愈细,物流业务过程愈来愈复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必须按照不同的业务分工设置不同的部门。一般地说,企业规模大、专业化分工细,则部门较多;反之,则部门较少。这说明企业规模和业务分工是设立物流部门的基础。 2、划分物流部门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确定划分物流部门的标准进而形成不同的物流部门,然后进行有区别的设置。例如按管理职能划分,可以有物流成本、物流统计等控制与评价部门;按物流业务划分,有采购、储运、检验等部门;按物流对象划分,有运用于企业的各种业务经营部门和物流服务部门等等。 3、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一般情况下,企业规模大,管理层次就可能会多,因而部门自然也就会多,相反企业规模小,管理层次就少,物流部门也会相对少一些。与此同时,管理幅度又是决定管理层次的基本的因素,因此,在设置物流部门考虑管理层次因素时,必须考虑管理幅度的因素。有效管理幅度增大时,管理层次就会减少,相反管理层次就会增多,物流部门也就随之增多。这就是为什么在企业机构设置中必须强调扁平化的缘故。 4、集权与分权的程度。要设置的物流部门划分为几个管理层次后,要求相应地在各管理层之间给予充分的自主权,并使职权与职责相适应。事实上在各管理层之间就有了集权与分权程度的问题。这种权力集中与分散的程度,自然会影响到物流部门的设置。 5、物流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物流部门与生产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发展要求物流部门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互相协作,为实现企业总体目标而共同努力。但是,如果在对待物流工作以及物流工作与其它工作关系上有不同认识时,例如将物流工作归并到销售部门时,难免会对物流部门的设置带来一定的影响。 6、企业的外部环境。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对物流部门的设置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造成影响的原因一般有: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及改革的情况;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国内外物流市场状况;企业及分支机构的地域分布以及企业与外部联系的情况;客户网络及其变化情况等。 除上述影响物流部门设置的主要因素外,当然还有其他一些诸如企业家的能力、管理人员的素质、人们的传统习惯等因素,同样会对物流部门的设置带来不同的影响。在物流部门设置时,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 物流部门的设置方式 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物流活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设置相应的物流部门来实现物流业务活动的职能。一个企业在物流活动方面应当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要有运作社会物流的功能;二是要有能够组织本身物流的功能。这就需要在相应的管理体制下通过某种物流运作的模式来体现。 企业物流部门设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临时性物流部门的设置 当企业因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进行某项物流活动时,能够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分别派出专人组建对该物流活动实施操作和管理的临时性物流部门。与此同时,任命其中的主要责任人为该临时性物流部门的主管或领导。当该项物流活动工作任务完成后,临时性物流部门即可解散。 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临时性物流部门所承担的任务是全权处理所指派的某项物流活动的领导工作。该物流部门对所有参与协作的各个部门负责,而各部门派出的参与者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原部门委派的代表又是这一临时性物流部门的工作者之一。他们都要起到在物流过程中与本部门管理环节之间的协调作用。 2、专门性物流部门的设置 专门性物流部门也称专业性物流部门,这是大多数企业最常用的物流部门设置的方式。企业大都设立专门的物流部门,协调、管理企业的各项物流活动,为企业实现整体经营目标,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服务。专门性物流部门具有独立开展业务和管理的能力,是企业中的主要部门之一。它在企业中直接向总经理或主管总经理负责。 这种运作模式下的物流部门与生产、营销、财务等部门一样都属于企业单个专业职能部门,它的设置和调整全部由企业最高决策层来决定。同时,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特点的企业及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设置物流部门时也会有所区别,例如设置物流部门的数量上会稍有不同。 3、隐性物流部门的方式 隐性物流部门实际上是一种虽有物流活动但不形成独立机构的部门设置方式。物流活动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这种物流部门设置方式。大型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如各个事业部一般都各自有物流部门来从事自己经营中的实际物流工作,这些物流部门和各自所属主体的经营活动密不可分。因此,它们不可能脱离自己的主体而独自结成专门的物流部门,从而使企业的物流分散在各个组成部分(如事业部)当中,形成了所谓的隐性物流部门,企业对此只能实行分散管理。 在这种物流运作模式下,物流功能可以和该领域其他经营活动紧密结合,有利于统一协调管理。 4、物流子公司设置 物流子公司是大型企业(大公司或公司集团)在总公司之下将物流部门从专门的职能部门中分离出来,成立单独的物流子公司。这个子公司成为企业集团中的一员,不但在该企业集团中承担物流的任务和责任,而且还可以同集团以外其他企业建立各种经济关系,接受其他企业的物流活动委托,从事物流经营业务活动。 这种物流子公司与其他的物流部门相比较,具有很多明显的特点:一是建立的物流子公司是一个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进行有效的管理;二是成立物流子公司以后,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它会努力实现物流的合理化和现代化,提高物流工作效率;三是物流子公司积极发展对外承接各种物流业务活动,帮助总公司拓展了经营领域,实现了多角化经营,有利于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四是从物流子公司与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之间相互关系来看,可以是一般联合形式,也可以是相互持股的关系,还可以和总公司是控股关系。 5、物流企业的部门设置 物流企业不同于制造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物流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设置会有所不同。从整个物流企业本身来看,它就是一个结构合理、相对完整、规模较大的物流部门,专门从事物流业务。 物流企业部门设置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一是要符合物流部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要有成本化、一体化、最优化概念;二是物流业务流程合理化,不论是仓储企业、运输企业,还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业务流程科学合理;三是能够提高物流服务质量,使用户满意。总之,物流企业部门设置要达到高效率、高效益、优质服务、不断创新,保障物流活动顺利、持续不断的进行。 物流企业具体要设置的部门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孙明贵.《物流管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1
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简介 1993年,南非外长博塔访问印度时首次提出建立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设想。1994年,毛里求斯外长卡斯纳里访印度时再次提出“印度洋经济圈”设想,倡导建立印度洋周边国家经贸合作组织,得到环印度洋国家的积极响应。1995年4月18日,南非、印度、澳大利亚、肯尼亚、毛里求斯、新加坡和阿曼在毛里求斯发表推动环印度洋经济圈计划的联合声明。此后,有关各方共召开了四次筹备会议,创始国从7个增加到14个。在1999年3月31日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决定将联盟总部设在毛里求斯。1997年3月6日至7日,环印度洋的14个国家在毛里求斯首都路易港召开部长级会议,通过《联盟章程》和《行动计划》,宣告环印度洋地区合作联盟 (Indian Ocean Rim Association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 IOR-ARC)正式成立。 环印联盟的宗旨 联盟的宗旨是遵循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部事务、和平共处、平等互利与协商一致等原则,不卷入双边等有争议的问题,推动区域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促进地区经贸往来和科技交流,扩大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成员国在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协调。 环印联盟是目前环印度洋地区唯一的经济合作组织,地跨亚洲、非洲和大洋洲,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巨大的人力资源、广阔的市场和便利的交通。联盟成员国面积总和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17%,人口近20亿,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31%,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7%,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 环印联盟的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 (Council of Ministers) 是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外长或经济合作部长组成,负责制订联盟政策,决定新的合作领域和项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需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 (2)高官委员会 (Committee of Senior Officials)是执行机构,由成员国政府官员组成,会期一年一次或视需要召开。负责监督和审查部长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议联盟高级别工作组、商业论坛、学术组、贸易和投资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确定联盟合作重点并向部长理事会提出政策建议,有关报告连同高工组、商业论坛、学术组和贸投组报告一并提交部长理事会审批。 (3)环印度洋商业论坛 (Indian Ocean Rim Business Forum -- IORBF) 由成员国政府官员和工商界人士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就扩展联盟成员国在贸易、投资、金融和旅游方面的合作、减少贸易壁垒、加强科技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实施联盟合作项目和工作计划。 (4)环印度洋学术组 (Indian Ocean Rim Academic Group -- IORAG) 由联盟各国学术界人士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开展联盟学术合作和信息交流。 (5)贸易和投资工作组 (Working Group on Trade and Investment -- WGTI) 由成员国技术级官员组成,会期每年一次或视需要召开。负责协调和拟定联盟合作项目和工作计划。 (6)高级别工作组 (High Level Task Force -- HLTF) 以联盟前任、现任和候任主席国政府主管官员为主体组成。负责就联盟发展方向、内部组织建设和推动对话伙伴国参与联盟活动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总部:协调秘书处(Co-ordinating Secretariat of the IOR -- ARC) 为常设机构,设在毛里求斯共和国瓦科阿市,享受外交使团待遇;负责协调联盟政策的执行,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至2004年7月,有18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阿曼、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也门、伊朗、孟加拉国、泰国、塞舌尔(2004年7月因财政困难宣布退出)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观察员:环印度洋旅游组织。对话伙伴国:埃及、日本、中国、英国、法国。 2000年1月,中国被正式接纳为联盟对话伙伴国。2003年,中国与联盟各成员国的贸易额为1054.6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2%。 环印联盟的主要活动 1998年3月,联盟第二届高官会在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举行,重点就吸收新成员、确定地区经济合作优先领域和落实合作项目资金等问题进行了讨论。1999 年3月,联盟第二届部长理事会会议在马普托召开,通过《成员资格标准修正案》和对话伙伴国入盟标准;接纳孟加拉、泰国、塞舌尔、阿联酋、伊朗5国为新成员国,日本、埃及为对话伙伴国;设立联盟常设机构协调秘书处;决定成立贸易和投资工作组,将促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作为联盟建设的重点;批准港口管理、旅游、人员培训、海上运输及保险等5项合作计划。2000年1月,联盟部长理事会特别会议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召开,通过《联盟议事规则最后草案》;接纳中国和英国为对话伙伴国。2001年4月,联盟第三届部长理事会在马斯喀特召开,决定联盟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同时,重点研究成员国开展海上运输和渔业合作问题,并探讨在能源领域合作的可能性;设立高级别工作组;接纳法国为对话伙伴国。贸易和投资工作组于2001年1月举行首次会议,确定近期工作重点为创办联盟关税基础资料库、制定海关程序概要、投资制度概要、标准化和质量鉴定以及食物检测程序概要等。商业论坛和学术组分别于1998年3月、1999年3月、 2000年7月和2001年4月、2002年4月举行了五届年会。 2002年5月5-8日,联盟第五届高官会在阿曼首都马斯喀特召开,确立联盟各阶段发展目标。提出近期目标是促进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投资,重点在渔业、海上交通、能源、旅游、网络建设、港口管理、保险、跨国金融服务、技术进步等方面加强合作,增加成员国贸易、投资制度透明度,尽快完成标准化、质量鉴定和食物检测程序、海关程序和投资制度等合作文件的起草工作。中期目标是加强成员国在贸易、投资、旅游、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领域的合作。长期目标是建立联盟自由贸易区。同时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其它各机构职能,联盟贸投组、商业论坛和学术组织“三驾马车”机制应以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上述设想尚待下一届部长理事会批准通过。 环印联盟与中国关系 自1999年3月起,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等国和联盟秘书处先后建议我以对话伙伴国身份入盟。1999年10月,唐家璇外长致函联盟部长理事会主席、莫桑比克外长西芒,表示中国愿成为联盟对话伙伴国。2000年1月,在阿曼召开的联盟部长理事会特别会议上,经成员国一致同意,中国被正式接纳为联盟对话伙伴国。7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派团出席了在莫桑比克举行的商业论坛年会。 2001年4月,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张业遂率领中国代表团以对话伙伴国身份参加了在阿曼召开的联盟第三届部长理事会会议。2002年5月,中国外交部非洲司派员出席了联盟高官会会议。2002年,中国与联盟各成员国的贸易额为168.5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7.1%。2003年,中国与联盟各成员国的贸易额为1054.6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2%。
第五方物流概述 关于“第五方物流”(Fifth party Logistics, 5PL)的提法目前还不多,还没能形成完整而系统的熟悉。有人认为它是从事物流人才培训的一方,也有人认为它应该是专门为其余四方提供信息支持的一方,是为供给链物流系统优化、供给链资本运作等提供全程物流解决方案服务的一方。 随着现代综合物流的开展,人们对物流的认知需要有个过程,目前就是处在这样一种状况,当传统的物流方式正在被人们否定的时候,在大量的有关建立新的物流体系的介绍中,人们开始茫然和不知所措。因此,提供现代综合物流的新的理念以及实际运作方式便成为物流业中的一项重要的行业。即物流人才的培养。 对于一个物流部门而言,它所需要的人才在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能力上,应具备以下一些能力: (1)对于现代综合物流的新的理念和运作模式有突破传统的熟悉,由此能进一步发展对物流的熟悉,提出新的物流运作的模式。 (2)对于物流的各个环节的业务具有同等的认知。未来从事物流业的人才往往现在从事的是物流业中的某一个环节的业务,例如航运、仓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货物包装、信息治理等等。但是,一个物流业务人员应该将其知识延伸到物流的其它领域,逐步建立其物流系统的概念,能统筹考虑整个物流运作的安排。 (3)对于计算机网络技术有较深刻的理解,并能在业务中对物流信息治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出需求。 (4)对于物流各个环节的物流实现的有关技术有一定的知识,能够合理使用和调配这些设施和设备。 物流的专门人才除了要具有上述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以外,还需要有以下一些能力: (1)由于物流业务落后,物流人才需要具有前瞻性,即不受现有的机构、制度和一些作法的约束。非凡是物流治理人员必须具有能够创造合理化的物流条件,并具有组织年轻人为物流合理化而奋斗的魄力。 (2)物流业务是一项新事物,应具备开拓未知领域的先驱者的气概。 (3)因为物流较多地受其它因素的制约,必须具有向这些制约因素挑战的精神。 (4)为构筑最好的物流系统,所应具有的的系统思考(总体思考)的能力。 (5)为使物流适应已经或将要变化的环境,包括物流领导在内的全体人员必须有从战略高度考虑问题的素养。 (6)鉴于信息技术在物流中的核心地位,从事物流治理的人员应具备构筑信息系统的能力。 (7)物流工作人员主要是和物打交道,很轻易见物不见人。但处理物的是人,应该具有尊重人的精神。 培养具有这样思想和能力的人才,首先应当清楚这是一个需要长期为之努力的事业,必须制订中长期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制订计划时应确定基本理念、基本方针和进修体系,确定物流业经理等各类人员所 必须具备的知识、技术、技能等的培养要求,及其实施办法。这些都是所谓第五方物流的从业人员可以做的工作。 上述所提的多方物流形式将会长期并存,这正是社会多样化的表现。但是,其中第三方物流在物流活动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而第四方、第五方物流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必将成为物流业发展的新的领域。然而,即使如此,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仍然会与新兴的物流方长期共存下来,以满足社会某些方面的非凡需求。另一值得注重的是,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可以同时从事第四方、第五方物流的业务,从事第四方物流的企业也可以同时介入第五方物流的业务。 第五方物流市场营销策略 (从事物流人才培训的一方的角度阐述第五方物流市场) 第五方物流市场需求分析 市场规模巨大 在世博、奥运两大盛会举办的带动下,我国物流产业将以每年30%的速度迅速增长。每年物流相关总支出约19000亿元,国内运输和物流费用超过2000 亿元。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直接带来了社会对物流人才需求的急剧升温。根据有关研究机构猜测,至2010年,我国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和练习的各层次物流人员不低于654.5万。 就业压力巨大 无论是高校毕业生为谋求更好的职位,还是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都希望通过社会培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这个市场十分巨大。截至2005年9月,应届全国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仅为72.6。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另据新华社报道,截至 2005年中期,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834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2。挤干登记失业率中的水分,仅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在2000年,全国城镇实际失业率就已经达到8.3。 传统学历教育体系的不足 一边是物流人才“一将难求”,一边是亟待就业人群如此之大。面对庞大的反差,传统的教育模式却无法及时和适当地给予以供给。 2002年高等院校招生目录中,教育部备案设立物流专业的高等院校仅有10所左右,虽然我国高等院校已经在进行第二批物流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但目前这批物流本科人才还未毕业,研究生层次的物流教育也刚开始不久。而且即使有一定的供给,也由于毕业生在校所学的实务课程与企业很难马上接轨,从而导致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第五方物流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 巨大的供需缺口直接引爆了第五方物流市场,形式各异的物流职业培训和短期培训如雨后春笋般纷纷破土而出。加之《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中心政策法规的支持,更加速了第五方物流市场的快速发展,名目繁多的培训层出不穷。 国内市场竞争加剧 市场利润丰厚,准入门槛低,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大大小小的机构纷纷开办物流培训班,并且大都对外宣称自己的认证是“最权威的”,使第五方物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培训机构纷纷使用送听课费、送赠品、赞助、折扣等方法吸引消费者,手段层出不穷。而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培训在实践环节方面的薄弱或缺位,致使大量国外培训机构进入,例如英国皇家物流与运输学会、美国运输与物流学会、加拿大采购治理协会等机构的物流认证已经陆续进入我国,并对我国培训机构发起了巨大的挑战。 消费者选择机会增多 纵观目前的第五方物流市场,笔者将其大致分为三类:国际性通用认证:代表有英国的ilt认证、美国的ctl认证、加拿大的cip认证等;全国性认证:代表有国家物流师认证、cplm认证、物流经理认证等;地方性认证:如上海、浙江等地的物流治理员证书等。名目繁多的认证,令消费者眼花缭乱。 培训效应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第五方物流业刚刚起步,还未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也无明确有效的机制,物流培训机构的稳定性和层次有很大差异,质量实难保证,鱼目混珠也在所难免。 缺乏合格的培训人才 随着第五方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合格的物流培训师也变得十分紧俏。目前我国极其缺乏本土的培训师,因此许多物流培训机构在师质方面难以保证,还有的不得不从境外聘请专职培训师,但是,由于他们对我国这个市场缺乏了解,直接影响了培训效果。 缺乏营销理念 第五方物流市场虽然红火,但培训机构普遍缺乏营销理念的指导。表现为缺乏长远规划,缺乏品牌意识,竞争手段单一等。很多物流培训机构在做市场推广、客户销售的时候,没有具体的营销计划,即便有营销理念指导,也多半是以传统的4p营销组合为理论基础,仅关注产品、价格、分销、促销。另外,还缺乏以顾客为核心的服务意识。 第五方物流市场的营销策略变革 第五方物流市场在发展、变化,这就需要培训机构的治理、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非凡是营销理念也要随之改变。虽然传统的营销组合策略在很大程度上仍适用,但是不能很好的适应培训这种服务产品的特征,例如:无形性、差异性、不可分离性、不可存储性等。所以,对培训产品,一定要有更合适的营销策略。 7p营销组合的应用 在传统的4p的基础上,为适应培训等服务业市场的需要,布恩斯(booms)和比特纳(bitner)两位学者将营销组合修改、扩充为7个因素,增加了3个p:人员(people)、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和过程(proce),提出以7p组合作为服务业的营销理念。笔者拟重点对新增的3个p进行阐述: 人员(people)。第五方物流是以人为中心的产业,人就是服务的一部分,尤其是物流培训师,对培训的影响至关重大。同样的课程,不同培训师,效果可能有天壤之别,所以,一个培训机构必须选择高素质的培训师;此外,还必须重视其它员工的培训、激励和控制,没有满足的员工,就不会有满足的顾客。 有形展示(physicalevidence)。培训是无形的,消费者在接受培训之前,几乎无法感知各种物流培训的好坏。所以,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他们会努力寻求培训质量的标志或证据。这就要求培训机构要“化无形为有形”,目前流行的免费试听是很好的方式。闻名的外语培训机构新东方在全国的巡回走场,也是这一理念的运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很值得借鉴。 过程(proce)。培训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具有上不可分离性。因此,要在培训过程中让学员满足,而不是事后进行补救。一方面,培训过程中培训师高超的授课技巧,在一定程度上能平息学员因其它问题造成的不满;另一方面,同一培训师,由于学员的反应不同,效果也可能差别巨大,所以,还应该重视学员与培训师的互动沟通。 4c服务理念的变革 与传统营销的4p相对应的,美国学者劳特朋(lauteborn)教授又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提出了4c理论,即消费者需求与欲望(coumerneedswants)、消费者愿意付出的成本(cost)、购买商品的便利(convenience)和沟通(communication)。4c理论的提出引起了营销传播界及工商界的极大反响,随之推广。今后第五方物流业者也应该越来越加强对消费者——培训学员的关注,加强以客户为核心的服务意识。 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coumerneedswants)。纵观现今第五方物流市场,由于受到物流培训师短缺及实践设施等条件的局限,在决定培训项目时,培训机构经常把自身的服务能力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绝大部分忽视了消费者。但是,随着大量优秀国外培训机构的进入和消费者选择机会的不断增多,这种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这就要求培训机构应该真正重视消费者,尤其是在不同消费者的个性需要方面下功夫。不要只从自身能力考虑,而是要提供消费者真正想要的培训,对于能力不足的项目,也可以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 消费者愿意付出的成本(cost)。现在很多培训机构定价往往根据不同的市场定位,依据品牌策略。但是,由于培训产品的无形性和巨大的差异性,消费者往往对价格分外关注,他们往往更多地考虑物流培训能够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发展,以及在这个发展层面上的投资额是否合理。所以,我们更应该去了解消费者要满足其需求而所愿意付出的成本,甚至包括消费者的收入状况以及消费习惯。在一些有统一国家指导价格的物流培训项目上,也应该进行细线条的操作。 购买商品的便利(convenience)。第五方物流业由于发展时间不长,很多权威的物流培训通常在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培训点。而且由于很多培训都是在周末上课,日程安排具有不连续性,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 因此,必须加快发展视频班、网上授课等远程培训方式或增加“外地班”等办学形式。另外,引起外地消费者流动的是有关培训产品的信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培训机构要提供给消费者尽可能多的购买方便,就是要使消费者更易于获得信息。因此,必须加强培训机构的信息化建设与宣传。 沟通(communication)。现今的第五方物流市场将进入品牌的战国时代,群雄并起,名目繁多的物流培训已不下数十种,而各机构的营销服务却如出一辙: (美)科特勒,海斯,布卢姆.专业服务营销[m].中信出版社,2003 (美)泽丝曼尔,比特纳.服务营销[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郭向阳,吴筱,张玉卓.第五方物流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04 卫军英.整合营销传播[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王少愚.物流与市场营销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丁俊发.中国物流年鉴-2004版[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送听课费、送赠品、折扣及承诺等,使消费者很难做出决定。这就要求培训机构要与消费者进行平等的双向沟通,弄清楚消费者需要什么。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消费者档案,加强培训的售后服务,不断地分析后继信息,分析消费者关心的热点,并积极进行市场回应。同时,这还可使消费者成为固定的品牌忠诚者,并最终成为品牌的传播者。 无论培训机构对市场如何熟悉,贯以何种营销理念,都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之别。笔者认为:第五方物流培训机构应该依靠4c来思考,依靠7p来行动。4c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上看问题,决定了机构的未来;7p是站在机构的角度来看问题,把握着机构的现在。出发点不同,但思维都正确。所以,应该重视4c+7p的营销组合策略。 经济越发展,物流越重要,而第五方物流随着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必将成为物流业发展的新领域。
什么是独立担保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承保书条款规定的简单索款请求或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款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独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独立担保包括独立保证(又称独立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形式。独立担保吸收和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履行之付款承诺,从而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独立担保的出现被认为是“对传统担保的最严厉挑战和最重要创新”,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 独立担保出现的成因分析 (一)传统的物的担保的不足 担保主要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人的担保即为保证。就客观效果而言,物的担保可能更为可靠,更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人的担保却是优于物的担保而使用更为广泛。出现这种似乎有悖于常理的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涉外担保的情形下,物的担保面临着(1)跨国诉讼的不便;(2)担保物跨国登记的不便;(3)担保物价值可能减损;(4)如果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不当的行为,债权人也是很难体察;(5)传统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效力决定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无效,担保债权不可能发生效力;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存在。所以,债权人(抵押权人)的风险是很大的。 (二)传统的人的担保的不足 鉴于物的担保存在着上述缺陷,故而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通常采用人的担保,或是物的担保的同时加上人的担保,以更加方便和可靠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但更多的是公司、企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是政府等。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更多的又是由实力雄厚信誉较佳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来作为担保人。然而,由于传统保证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价值大打折扣。首先,从属性和补充性特点对债权人的权益之保障极为不利。一般认为,在传统的保证中,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保证债务的发生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保证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主债务,不得超过主债务。保证债务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这样一个保证合同中,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第二性的代替履行的责任。这就导致保证人往往以各种抗辩权对抗债权人,如检索抗辩、时效抗辩等,使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不得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耗时耗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其次,当保证人为银行时,其收费不多,希望的是操作简单易行,责任明确,却不希望卷入到基础合同可能产生的种种利害冲突和法律纠纷之中。“只要提出索赔,假定提交了正确的单据,保证人将严格偿付索赔并借记被保证人/承包商的账户”。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克服传统的人的担保之不足,发展了一种新型的人的担保方式,即独立担保。(三)担保方式的创新——独立担保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谈判中,债权人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时的复杂程序和种种抗辩事由导致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以下担保形式: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独立于基础交易的,一旦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违约而按照担保文件约定的要求向担保人提出付款请求时,担保人即应付款,而不得主张依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抗辩,更不能主张检索抗辩权,这就是独立担保。在实践中担保人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独立担保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美国为备用信用证,大陆法系中则多为独立保函。 独立担保的利弊分析 独立担保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与缺陷,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风险。总体上看,独立担保对债权人确实非常有利,而对债务人却相对较为苛刻和不利。为此,西方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均对其争议良久,赞成和反对者均有。 (一)肯定说 肯定者认为,独立担保的优点是很多的。 首先,对债权人的权益之保障极为有利。因为传统的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即主债务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付款的依据是债务人不履行基础合同的“事实”。从而导致担保人往往以各种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使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或不得不进行复杂的诉讼程序,耗时耗资。而在独立担保中只要受益人(债权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应文件请求付款,担保人就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不再享有根据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电子化及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经济交往当事人各方都不仅要求交易的达成和履行应谨慎而迅速,对违约的救济也注重讲究时间效率。”因此,发展独立担保这种新型担保形式,既有利于债权人的保护,也符合经济发展的潮流。 其次,国际贸易实务中担保人一般为银行,担保银行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希望的是操作简单易行,责任明确,而不希望卷入到基础合同可能产生的种种利害冲突和法律纠纷之中。“担保人要求适用商业信用证的做法,即银行只审查单据,不审查货物的质量。这种主张是完全合理的。银行没有充当法官审查合同履行的能力、时间和任务”。 最后,对债务人来说也是有利可图的。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债务人也可以采取向债权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或以有价证券质押作为担保方式。但这对债务人来说等于冻结了他的现金或有价证券,对其资金周转是十分不利的,独立担保则可以避免这一弊端。 (二)否定说 否定者的理由主要有:一是过去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无从属性者,即无保证可言”。把担保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是否歪曲担保的性质?其次是认为独立担保对担保人的责任过于严厉,损害了担保人的权利。而最主要的否定观点是,独立担保容易导致欺诈和滥用权利。 独立担保作为经济贸易发展之产物,有其合理的必然性。首先,我们不必拘泥于传统的理论,否则就无法创新和与时俱进。在独立担保出现以前,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就对担保的从属性进行了突破。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丧失其先诉抗辩权,从该点来看,连带责任与一般责任保证相比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而最高额抵押担保则在成立上、存续上、消灭上都不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先于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在决算前,某一债权的消灭并不导致最高额抵押的消灭。某一债权的转让,抵押权也不随之转移。与普通抵押的从属性有别,最高额抵押具有典型的相对独立性。” 其次,认为对担保人责任过于严厉之说是没有说服力的。在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只要担保人清楚独立保函条款之严厉而自愿出具,不宜认为是损害了担保人的权利,国家也不宜干预。在追求效率的同时,独立担保也没有抛弃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欺诈例外原则作为救济方式,就是一种矫正的公平。在运作机制良好的情形下,独立担保实现了“三方共赢”。 第三,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暇的,信用证中也存在受益人欺诈与滥用权利的可能,但并没有使人们对这一“国际贸易的生命线”加以否定。独立担保存在的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加以完善,但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即轻易否定之。 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既有国际贸易中的独立担保业务,如备用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也存在国内经济贸易中的独立担保业务,笔者在实务中接触较多的是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那么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又是怎样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合同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对此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区分国际和国内,认为国际间是当事人自治领域,所以承认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而对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则采取否定态度,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效力,目的是防止欺诈和滥用权利。但是,对独立担保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是不适当的。主要理由有: 1.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经济贸易中的独立担保,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提高经济效率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使得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社会都认可了独立担保在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中的效力,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国内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Roy Goode教授就曾经指出,“尽管见索即付保函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签发的,但URDG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国际交易中的担保,它有时也可适用于为国内交易出具的担保,只要担保中表明遵循URDG即可。”这表明,独立担保在国际和国内贸易的实践中都是存在的。如果当事人无法接受独立担保,其可以选择传统的从属性担保方式。 2.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经济贸易中的独立担保,都存在一定的欺诈或滥用权利等风险。但独立担保是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即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在运作机制良好的情形下,独立担保能够实现债权人、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三方共赢”。 3. 在我国目前没有关于独立担保的专门立法,但一般认为并不限制独立担保,学理和实务上普遍认为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文后半部分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改变保证合同的从属性而使之成为独立保证。而且我国也承认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另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规定,我国对外担保的形式包括备用信用证和保函等。 最后要指出的是,我国对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效力还存在司法不统一的问题。我国不是判例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也没有对国内独立担保效力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判例对下级法院并无当然的约束力,各地法院在许多涉及独立担保合同案件中对其效力的判定结果也并非一致,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承认了独立担保在国内的有效性。 建立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1.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 建立我国独立担保制度是社会经济现实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独立担保行为在我国早已存在,只是缺少理论的指导和法律的规范。根据张向东编著的《对外担保》一书第128-207页介绍的六个案例,案件涉及到独立担保的设定都发生在八十年代初期,这说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很早就开始接受和使用独立担保了。读者也可能在外贸部门的同志处了解更多的关于使用独立担保的案例。可惜至今没有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调整这些经济活动。(2)在银行担保领域,1989年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第四条及1990年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等有类似的规定,两个办法的实施为我国银行开展担保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简陋,以致于很多基本的内容都没能作出完整的规定,并且银行担保合同本身往往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条件、不清楚明白,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不明确以及合同选择的准据法不妥当等等。(3)国际担保中,信用担保比财产担保更为广泛地使用,而在信用担保中,新型的独立性担保又比传统的从属性担保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在我国关于独立担保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简陋和过时,不少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社会经济现实呼唤完善的独立担保制度的建立。 2.完善我国担保立法的需要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立法一直都采取开明务实的立场。对于国际经济贸易形成的国际惯例都表示遵从。早在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与独立担保制度相关的国际惯例较多,如《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见索即付统一规则》及《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等等。这些惯例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一方面方便了国际经贸当事人选择惯例;另一方面,也无端地给当事人增添了麻烦,他们往往为确定所适用的惯例而争执不下。 其次,我国专业银行在1995年已基本改制为商业银行,过去的部门规章需要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其位价。一则可以适用WTO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二则可以为我国银行担保,特别是银行独立担保提供较详尽的操作规程。 建立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建议 1.完善《担保法》第五条 首先,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独立担保的比较研究和相关专著的译评工作;其次,要逐步推出一些案例,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让全国法院及相关当事人能熟悉其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完成独立担保的立法就不是难事了。可以把它写入《担保法》的立法解释中,也可以写入将要颁布的民法典中去,然后再用立法解释或行政规章完整地表述其操作方式。这样就能为我国的涉外经贸活动解决不少的关于担保方面的问题,并提供独立担保的法律支持。不仅如此,独立担保制度还可以用来支持国内经济交往,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担保。建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应增加第三款:独立担保合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 2.重新颁布行政规章 我国法律对新型的独立担保应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担保的规定不明确,“独立担保”至今还未曾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中,并且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管理文件中。由于各专业银行的规定只是本系统的内部规定,一般不具有对外的约束力。除中国人民银行外,其它专业银行都已经改制为商业银行,其规定不再具有部门规章性质了。这样,一旦银行开立的担保条款不完整或者不明确,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补充,发生此类纠纷将导致无法可依或只能类推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状况不利于促进独立担保业务在我国银行的开展,因为银行成为多功能的机构已成为世界范围的大势所趋;也不利于维护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因此,笔者建议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借鉴《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和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规定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来调整独立担保的相关事项。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参考前述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的内容外,还要特别注意针对我国目前独立担保特别是银行独立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担保的生效日期、生效条件不严密,付款责任不明确,减责减额条款模糊不清等等,向当事人推介保函或担保书的格式和范本,以保证资金的合理融通和营运安全。 3.参加《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我国既然参加了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起草和讨论,同时我们也有了独立担保的基本实践,并且该公约已经于2000年1月1日生效,我国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该公约,并以之为法律框架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 参加《公约》的优点在于能够节约当事人为选择担保方面的国际惯例所花费的时间,并能有效建立我国独立担保制度。首先,独立担保制度既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比用实物现金担保又减少了债务人的开支,降低了债务人的履约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经济效益。第二,独立担保可以通过担保人对受益人索赔的监督来减少债务人面临的受益人欺诈的风险,从而使各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第三,参加《公约》,使担保不涉及到基础合同交易各方的纠纷,银行等担保机构乐意提供这种担保服务。最后,公约本身还为我们在承保的形式及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司法措施及可适用法律的选择诸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
什么是特许经销合同 特许经销合同是指出卖人授权买受人为某区域(如省、市、县)的独家经销商,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取得独家经销的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买受人如无低价销货、越区销售或未完成销售任务等行为,保证金返还给买受人,双方以订单来确认每批货物的数量、价款等的一种合同。此类合同一般应注意: 特许经销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此类合同一般应注意:对于出卖人来说,应注意考察买受人的经销实力,使特许经销合同的销售目标能够达到,市场销售稳定,可以先与目标经销商签几个月的试用经销合同,如销售任务达到,继续合作,如达不到,自己另行开发其它经销商,解除合同,给自己留出选择优秀经销商的余地;对于买受人来说,对于产品的交货时间、产品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承诺的市场投入等应尽量要求出卖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特许经销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专门从事研制温泉沐浴品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生产的产品“浴用松脂粉”已在部分矿区内使用近十年,深受欢迎和喜爱。并经上海市技监局检测属安全产品。乙方作为矿务集团的实业公司在当地具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及良好的社会关系,有丰富及众多产品代理及经销经验。 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发挥各自特点的原则下,乙方同意完成年销量 吨,首次订货量不低于 吨。甲方授权乙方为产品的 总代理商。双方特订立条款如下: 经销产品 浴用松脂粉 地区范围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的总代理地区为 矿务局下属煤矿。 代理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代理资格自然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双方另行商定。 产品价格(特殊规格价格另定) 浴用松脂粉: 人民币_________/吨(结算价) 人民币14500.00/吨(建议销售价) 订、供货及结算 自 年 月 日起,甲方根据乙方订货单的订货量和交货期进行供货。 乙方首次订货须先支付全额货款的 %,余额货到结清。 乙方订货单须以文字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在每月25日至30日内向甲方支付当月所提货物的全部货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税号、账号以及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一次提(发)货数量在5吨以上时须提前5天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统一生产调配。 产品质量 甲方对其产品在设计和制造方面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甲方有权随时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或生产衍生的系列产品,对新型号产品进行价格调整(包括供货价,零售价及批发价)。 甲方设立全国统一产品质量服务咨询电话,全面负责公司产品的质量咨询。021-62846004 产品包装 内包装:塑料袋包装,每袋5公斤。 外包装:纸箱包装,每箱25公斤。 货物运输 甲方负责产品以火车运输方式运送至乙方所在地的火车托运站。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乙双方责任 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时,以甲方的代理人名义独立进行合法的营销活动,并为此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排它性的专营甲方产品,不得经营与甲方产品有竞争的同类产品。 乙方提供仓储场地,及时向用户单位供货,按时结算货款,定期向甲方反馈产品在使用中的各类情况。 其它 乙方有义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甲方产品技术专利和正当的商业利益不受侵犯,如有任何侵权行为应立即向甲方及当地工商部门报告,并尽最大努力配合甲方消除这种侵权,甲方为此承担费用。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乙方特许地区自行销售或再授权其它经营单位,特许地区的自行上门的产品订单也必须转交乙方执行。 不可抗力 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中遇到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无法执行、受影响方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事件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应主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把损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提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