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方式报关代码表 结汇方式代码表的说明 代 码名 称 1信汇 2电汇 3票汇 4付款交单 5承兑交单 6信用证 7先出后结 8先结后出 9其他 报关代码[编辑] 贸易方式代码表计量单位代码表关区代码表征免性质代码表企业性质代码表 用途代码表监管证件报关代码表结汇方式代码表币制代码表国别地区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表地区性质代码表国内地区代码表运输方式代码表征免税方式代码表
什么是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为他们的在港船舶办理各项业务和手续的人。船舶代理人在港为委托人揽货,并在装卸货港口办理装卸货物手续、保管货物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为船舶补充燃料、淡水和食品,以及代办船舶修理、船舶检验、集装箱跟踪管理,等等。 海运经纪人(broker) 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代办洽谈业务,促使交易成交的一种行业。在海上运输中,有关货物的订舱和揽载、托运和承运、船舶的租赁和买卖等项业务,虽然常由交易双方直接洽谈,但由海运经纪人作为媒介代办洽谈的做法已成为传统的习惯。我国海运经纪人的角色也属于船舶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我国的船舶代理人主要有以下企业: ①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②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及其在各港的下属公司; ③ 经交通部批准的其他船舶(务)代理公司。 相关条目 船舶代理 船舶代理人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有名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有名合同 2、 有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3、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Special Contract) 什么是有名合同 ......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从理论上说,有名合同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讲,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有名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而不仅属于《合同法》所确定的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司法解释也可以确定有名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先是在经济生活中使用,开始在法律上属无名合同,司法解释对其名称予以认定并确认响应规则时就构成了有名合同,不过《合同法》第124条将无名合同限定为“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表明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即使确定了名称和规则,也不是有名合同。因此狭义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 有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 3、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9、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10、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1、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2、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
什么是CISS业务 CISS指全面进口监管计划,是装船前检验监装核价业务,可以找中国商检公司办理,也可以找相关组织在国内的分公司办理。 CISS业务起源于本世纪60年代初期的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业务。通常由进口国政府有关部门,如中心银行、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联合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跨国公证行对其本国进口货物实行强制性的装船前检验,最后卖方凭指定的国际公证行签发的清洁报告书作为银行议付和海关放行的有效凭证之一。基于此原因,被指定的公证行很自然地改变了他们本身与买卖双方的关系,使公证行从接受客户委托实施检验的从属地位变成凌驾于买卖双方之上的监督机关,取代了进口国商检和海关的部分职能作用。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是CISS业务在国内的总代理。由于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而非凡制定的,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也不例外地有受到CISS业务有关规定的限制。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顺利进入实行CISS的国家,配合对这些国家的出口,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分别与COTECNA、OMIC、BV、ITS等检验机构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对我国输往有关实行CISS国家的货物实行装船前检验和价格比较,并出具清洁报告书。 CISS业务的主要内容 1. 品质检验 对出口货物进行物理测试、化学分析或外观检查,抵制伪劣和不合格产品,保证货物品质符合进口许可证和合同要求及有关国际标准。对药品、化学品要查验有效期;若剩余有效期少于百分之五十,则不予接受。对二手货、翻修品,若许可证上无记载,则要求提供买方书面确认才能放行。 2. 数量/重量检验 按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方法,或按有关行业的惯用方法,或根据合同要求确定。 3. 包装检验 按合同要求,在正常情况下,包装必须是以保证货物能完好无损地抵达目的港收货人手中。 4. 监视卸载 对货物进行监装,保证所运货物就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对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要进行集装箱装箱监视和铅封。 5. 价格比较 I. 初步价格比较 CCIC一般根据卖方报验时提供的合约、信用证和形式发票等进行初步价格比较。初步价格比较时若发现售价不合乎该进口国的计价标准时,即联系卖方要求说明发票价格的理由。 II. 最后价格比较 CCIC在收到最后单证后(即最后发票、提单),进行最后价格比较。若最后价格比较与初步价格和实地检验结果均无差异时,CCIC即代替有关公证行签发清洁报告书。 III. 比较的原则 价格比较的目的在于对合约、形式发票或通知书上所载货物进行审核,就其外汇支出或完税价格作出独立的判定,证实卖方最后发票总价及价格要素符合此货物载原产地供给国的合理价格范围之内。 6. 海关税则分类与税率 有些国家,除了要求对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核查外,还要求核定税则号,确定税率和完税价值,以避免高价低报货物进入当地市场,确保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精确性。我们在确定完税价值时是根据进口国公布的税则规定进行。 7. 审核进口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国法令 核实进口手续是否齐备与合法,进口货物是否违禁品。 办理CISS业务的手续 (1)进口商凭形式发票向进口国当局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2)进口国有关当局批准并签发进口许可证。 (3)进口商将进口许可证连同形式发票交有关公证行驻进口国联络处办理检验手续。 (4)联络处审核进口许可证并进行登记,同时将其中的一套作为检验委托寄交出口地有关的检验机构。 (5)检验机构接到检验委托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然后向出口商寄交检验通知书,要求出口商提供商务单据。 (6)出口方在货物备妥后,即填妥检验通知书回折联并连同信用证、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厂检报告/厂检测试报告、出口货物明细单等有关单据及时向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报检验,预约检验时间与地点。 (7)有关检验机构派出检验人员按预约时间赴约定地点执行检验。 (8)检验合格后,出口方办理出运手续并在提单签发后立即向有关检验机构补交正本提单复印件、最终商业发票等。 (9)有关检验机构对所有商业单据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作价格比较、核定。 (10)有关检验机构向出口方签发清洁报告书,或其他相应的证书,如在检验和审核单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检验机构将可能签发不可议付报告书。 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 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往往随着其国内政策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目前世界上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共有40个左右,而具体CISS业务的执行一般都是由少数几个跨国公证行垄断着。这些跨国公证行主要有ITS(英之杰集团)、BV(法国船级社)、SGS(瑞士通用公证行)、COTECNA集团和OMIC(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等。 迄今与这些跨国公证行签定CISS业务合约的国家主要有:秘鲁、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多哥、尼日尔、安哥拉、阿根廷、玻利维亚、布基那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中非、刚果共和国、象牙海岸、几内亚、肯尼亚、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巴拉圭、菲律宾、卢旺达、塞内加尔、坦桑尼亚、乌干达、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加纳、利比里亚、孟加拉国、白俄罗斯、贝宁、马达加斯加、墨西哥、巴基斯坦、塞拉里昂、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莫桑比克等国家。综上所述,这些实行CISS业务的国家主要是分布在亚非拉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CISS制度的国家具体规定由哪个国际公证机构检验,因情况时有变化,有关单位需要了解时可与商检公司联系。
格式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格式合同 2、 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3、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4、 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5、 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6、 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利弊 7、 参考资料 8、 相关条目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 什么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可见,对于格式合同的理解要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1.从形式上,顾名思义,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这是“格式合同”一词的题中应有之意。实践中,由于格式合同在缔约上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而被广泛应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水电供应、交通运输、通讯、能源供应等等各个领域均广泛使用。 2.从实质上,格式合同的双方从理念上法律地位平等,但往往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处于垄断地位、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则居于附从地位,对于使用人提出的格式条款并无或欠缺实际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平等磋商的机会是格式合同的实质性问题。 3.从性质上,格式合同是合同类型的一种,具备合同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双方虽然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它仍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对方仍然有表达自己意思对格式条款予以承诺的机会。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非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且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而格式合同与之相比,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广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社会公众发出的,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的,受要约人具有广泛性。二是持久性。是指要约一般总是涉及到在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全部合同,且其要约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期限极短‘三是细节性。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比,而非格式合同的要约的内容只要“具体确定”,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可。 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格式合同的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 (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 (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 (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2)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3)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唯物辨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被迫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 “当一个向公众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限制相对方权利,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自身权利。具体情况可以分为:①、赋予自身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代理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成为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我国格式合同现状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进行垄断经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经营形成相对规模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迅猛起步与扩张,使得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特别是这些年来,我们鼓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出现了大量的垄断经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范围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出现的重要条件。 另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许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进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制定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成为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许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制定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作出利己解释,致使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找到根据。我们来看这样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由于邮局原因造成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此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广泛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阻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进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由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广泛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时,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制定一些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相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对它的付面影响给予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关于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是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此外,如果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做出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必须按照要求给予说明,拒绝说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时重要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予以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出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用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针对新出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法院缺乏明确条文作为依据,因此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如此。 第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格式合同。 这种专门性立法,有的以消费者合同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如:以色列、法国、瑞典1964年制定的标准契约法,有的则以一般格式合同为对象,如德国。 第四、在其他特别法中规定格式合同核心内容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就是此类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比较典型。 第五、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实施各方面的监督。 从以上几种立法模式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立法的共同特点。1、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交易。2、严格限制免责条款3、在某些行业如公用事业立法规定格式合同内容及其格式。 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利弊 “大约一个世纪,或许大约自1807年以来,政治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开始发生持续性的发展变化。”无疑,格式合同乃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在大量交易的社会,个别磋商的传统缔约方式,无法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因此,格式合同的产生,首先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对高效率追求的需要;此外,社会中一些优势经济实体的产生,也为其产生提供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方式,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变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大众有利”;“一个案件的判例可以为另一些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指南。” 但毫无疑问,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对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其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多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者,这就使得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变成了缔约的一个十分普通的现象。第二,由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各自经济地位的悬殊性,这使得缔约当事人,尤其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表示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第三,由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拟定的条件作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进行协商的权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条款提供者会经常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严重背离公平与公正原则。 因此,基于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参考资料 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相关资料如下: 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价值论 法律论文资料库中的网络资料 吴元国.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相关条目 非格式合同
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件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国内外多式联运经营的网络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要在国内外的沿海、沿江港口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而且在国内外的内陆大城市也要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 2、要在国内外建立集装箱场站 要在国内外建立自己的中转机构,如人力、财力的限制,也应与国内外当地同行搞合资,联营或建立相互委托的关系。 3、要建立计算机治理系统。 4、要建立一支专业队伍。 5、要有雄厚的资金。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管货物之时起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时止。在此期间对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目前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1、统一责任制 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运输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灭失或损坏,包括隐蔽损失,无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2、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 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的责任为限。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 不适用国际法时,应按相应国内法办理。赔偿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限额赔付,对不明区段货物隐蔽损失,按双方约定办理。 3、修正统一责任制 这种责任制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分段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又称混合责任制。即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对外贸易系数 目录 1、 什么是对外贸易系数 对外贸易系数(Foreign trade coefficient) 什么是对外贸易系数 ...... 对外贸易系数指一国货物与服务进出口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之比。 传统的对外贸易系数指一国货物进出口额与其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之比,又称对外贸易依存度(degree of dependence on foreign trade)。 根据研究对象不同,对外贸易系数可以分为出口系数及进口系数。
物流国际化概述 物流国际化是在国际物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实行全球化的生产销售模式。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整个世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都构成了重大影响。全球贸易的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跨国公司的国际渗透,再加上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和80年代以来的全球经济自由化浪潮等因素的协力作用最终形成了经济全球化格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越来越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过程是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进行的,这就构成了物流国际化的重要基础。世界各大跨国集团公司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呈现了当今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的新特征,导致了物流的国际化趋势。 物流国际化产生的背景 在过去的20年里,贸易自由化,全球资本市场的成长和整合,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创造出一个正在成长的全球市场,即原来分割型的国家或区域市场正在逐渐演变成一个统一的全球市场。与市场全球化相对应,企业间的竞争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决定它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一个企业要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分配利用资源,开展经营活动,这样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竞争的全球化,全球跨国企业也应运而生。 今天,全球跨国企业和全球化的品牌支配着世界上的许多市场,全球跨国企业以同一品牌在全球市场销售产品是一种趋势,如著名的IBM、MICROSOFT、CO- CA-COLA等品牌。这些产品不仅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使用相同的品牌进行销售,而且产品也趋向于标准化。全球跨国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和增加赢利,在全球范围分配利用资源,必须协调其生产和流通活动,全球跨国企业最基本的战略是通过采购、制造、流通等方面的规模经济效益减少成本,同时通过开拓新市场和开发现有市场来扩大销售,实现企业的增长和效益的增加。虽然全球化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发展机会,同时也蕴藏着风险和挑战。对跨国企业全球物流活动的有效管理必定会成为企业全球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产品和服务范围的增加,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全球市场的成长和全球供销渠道大量增加都导致了全球物流活动会更加复杂,从而要求企业对全球供应链的物流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 物流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国际物流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的发展而发展,物流国际化始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这一阶段,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建立了配送中心,广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管理,出现了立体无人仓库,一些国家建立了本国的物流标准化体系等等。物流系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物流系统已经超出了一国的范围,但物流国际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往来的日益扩大,物流国际化趋势开始成为世界性的共同问题。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鲍尔索克斯认为,进入80年代,美国经济已经失去了兴旺发展的势头,陷入长期衰退的危机之中。因此,必须强调改善国际物流管理,降低产品成本,并且要改善服务和扩大销售,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得胜利。与此同时,日本正处在成熟的经济发展期,以贸易立国,要实现与其对外贸易相适应的物流国际化,并采取了建立物流信息网络和加强物流全面质量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提高物流国际化的效率。这一阶段物流国际化的趋势局限在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这一阶段国际物流的概念和重要性已为各国政府和外贸部门所普遍接受。贸易伙伴遍布全球,必然要求物流设施国际化,物流技术国际化,物流服务国际化,货物运输国际化以及包装国际化和流通加工国际化等等。世界各国广泛开展国际物流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大胆探索,现在已经达成共识:只有广泛开展国际物流合作,才能促进世界经济繁荣。由于物流国际化发展趋势明显,因此,物流已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建设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成为当今经济竞争中的一个焦点. 物流国际化的基本特征 进入21世纪以后,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将会处于一个稳定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物流国际化的发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各个国家或地区物流环境存在差异。 各国物流环境的差异是国际物流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尤其是物流软环境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物流适用法律不同,使国际物流的复杂性远远高于一国的国内物流,甚至会阻断国际物流:不同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会造成国际物流处于不同科技条件的支撑下,甚至有些地区根本无法应用某些技术而迫使国际物流全系统水平下降;不同国家的不同标准也造成国际间“接轨”的困难,因而使国际物流系统难以建立;不同国家的风俗文化也使国际物流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物流环境的差异迫使一个物流系统需要在不同法律、人文、习俗、语言、科技、设施的环境下运行,无疑会大大增加物流的难度和系统的复杂性。 第二,国际物流必须有国际化信息系统的支持。 国际化信息系统是国际物流,尤其是国际联运非常重要的支持手段。国际化信息系统建立的难度,一是管理困难,二是投资巨大,而且由于世界上有些地区物流信息水平较高,有些地区较低,所以会出现信息水平不均衡,使信息系统的建立更为困难。建立国际物流信息系统一个较好的办法就是与各国海关的公共信息系统联网,以及时掌握有关各个港口、机场和联运线路、站场的实际情况,为供应和销售物流提供决策支持。国际物流是最早发展EDI的领域,以EDI为基础的国际物流将会对物流的国际化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国际物流的标准化程度要求更高。 要使国际间物流畅通起来,统一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各国统一的标准,国际物流水平很难提高。目前,美国、欧洲基本实现了物流工具和设施的统一标准,如托盘采用1000mmxl200mm标准、集装箱的几种统一规格及条码技术等,大大降低了物流费用,降低了运转的难度.而不向这一标准靠拢的国家,必然在运转、换车等许多方面要耗费时间和费用,从而降低其国际竞争能力。在物流信息传递技术方面,欧洲各国不仅实现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而且也实现了企业之间及欧洲统一市场的标准化,这就使欧洲各国之间系统比亚洲、非洲等国家交流更简单、更具效率。 第四,国际物流以远洋运输为主,并由多种运输方式组合。 国际物流运输方式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由这些运输手段组合而成的国际复合运输方式等。国际运输方式的选择和组合不仅关系到国际物流交货周期的长短,还关系到国际物流总成本的大小,运输方式选择和组合的多样性是国际物流一个显著的特征。海运是国际物流运输中最普遍的方式,特别是远洋运输是国际物流的重要手段,谁能提高远洋运输效率,降低远洋运输成本,谁就能在国际物流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反过来国际物流可以促进远洋运输技术的发展;空运是近年来国际物流运输中发展很快的方式。海运的特点是运输时间较长但运输费用低、运量大,空运的特点是迅速及时但运费贵。在国际物流活动中,由门到门的运输方式越来越受到货主的欢迎,使得能满足这种需求的国际复合运输方式得到快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物流中运输的主流。全球复合运输方式的目的是追求整个物流系统的效率化和缩短运输时间,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美国Federal Express、欧洲 DHL、日本邮船公司等世界有名的运输公司在向货主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方面走在了前列。 物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21世纪全球经济将进一步增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将不可抑制,伴随着经济增长的物流国际化将会得到极大发展,发展中国家物流将会迎来最大的发展机遇。根据国内外物流发展情况,国际物流的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化趋势。 经济的服务化发展对物流具有深刻的影响,从经济的服务化发展趋势看,其产生的背景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时间缩短,自由时间增加,社会高龄化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经济中日益扮演重要的地位以及社会信息化发展程度紧密相连。在这种状况下,不仅企业服务需求有了很大提高,而且面向高龄者的服务需求,面向不同地域社会服务等等国民服务需求也有更加高度化的发展,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新事业领域也逐渐形成。物流本身就是直接面向顾客的一项服务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物流服务质量以及服务的可信程度直接影响着物流业的兴衰。从另一方面看,随着整个社会范围内企业开始真正重视现代物流管理。在信息技术革新以及企业通过学习积累物流经营经验的过程中,企业对物流理念的应对能力也有很大提高,这些都为全方位地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信息化趋势。 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信息时代,物流的信息化是整个社会信息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物流得以发展的最基本要素。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的商品化,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物流信息传递的标准化和实时化,物流信息储存的数字化等,各种技术与观念在未来的物流中将会得到普遍采用。信息化是一切的基础,没有物流的信息化,任何先进的技术装备都不可能用于物流领域,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在物流中的应用将会彻底改变世界物流的面貌。 第三、智能化趋势。 智能化是信息化的一种高层次应用,物流作业过程涉及大量的运筹和决策,如库存水平的确定,运输路径的选择,自动导向车的运行轨迹和作业控制,自动分拣机的运行,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的决策支持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借助于大量的知识才能解决,在物流的自动化进程中,物流的智能化是不可回避的技术难题。为了提高物流自动化水平,物流的智能化已经成为物流发展的一个新趋势,这对物流从业人员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掌握物流业务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还要具有运用决策、运筹等方面的理论来指导物流的运作能力。 第四、环保化趋势。 物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现代物流一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又在另一方面成为消费生活高度化发展的支柱。然而,无论是在“大量生产——大量流通——大量消费”的时代,还是在“多样化消费——有限生产——高效率流通”的时代,都需要从环境的角度对物流体系进行改进,即需要形成一个环境共生型的物流管理系统。如今经济发展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即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维护地球环境的基础上,特别是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发表了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提出当代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有利于下一代环境的维护以及持续利用。因此,为了实现长期、持续发展,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自然环境。而物流活动过程却会对环境产生很多不利的影响,如汽车运输带来的废气污染环境,货物包装物、衬垫物等会影响卫生及存在火灾隐患等等。所以,在开展物流活动的同时要考虑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环境共生型的物流管理就是要改变原来经济发展与物流、消费生活与物流的单向作用关系,在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形成一种能促进经济和消费生活同时健康发展的物流系统,即向环保型、循环型物流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