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目录 1、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2、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3、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关系。也就是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根据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为了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或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与有关单位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实现社会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而确立的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受国家计划制约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凡属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依照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企业也要参照国家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任何违反国家计划而确立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都是无效的,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横向的经济协作过程中,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享受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另一方承担经济义务,也享受经济权利。一方的经济权利,正是另一方的经济义务;一方的经济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经济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受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允许一方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受任何经济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约”或“霸王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由此确立的合同关系也是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四)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是以书面形式来表示的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采用书面形式表示,可以加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责任心;有利于上级主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利于解决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因此,《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不能即时钱货两清的经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能否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也是如此。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在目前条件下,什么人才有资格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呢?在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范围包括:法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公民。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殊情况下的公民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依法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公民。当他们同法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即可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主要有: (一)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他们经过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个体零售商店、个体饮食店等。 (二)农村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乡、村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如养鸡、养猪专业户、果园承包户等。 (三)从事农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当个体农民完成农业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体农民依法可以参加某些经济活动,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因而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和特殊公民要取得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其权利能力的取得是从其被批准成立,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开始,直至其停止存在时止。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是从其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的一段期间。权利能力是法人和特殊公民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取得一定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和特殊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产生于权利能力。只要有权利能力,也就有行为能力;但是有权利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一定都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如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参与经济活动。 二、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亦称标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 (一)财物 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在我国,全国通用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物,是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即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实用价值和现实存在的物。具体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并不是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作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限制的。 (二)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即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 完成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使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另一方主体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创造出某种物质成果的活动,如基本建设、加工承揽、勘察设计等。完成工作行为的特点是一方主体所完成的工作是一种劳动后的任务、指标或成果。 提供劳务的行为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利用自己的设备,为另一方主体所提供的某种劳务活动,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提供劳务行为的特点是一方主体为另一方主体提供某种劳务活动,它并不表现为某种物质结果。 (三)非物质财富 所谓非物质财富,是指通过人的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某种精神成果。一般表现为某种技术、科研试制成果、知识产权等。非物质财富亦称智力成果。它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客体,不属于一般客体。 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权根据法律和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有权要求其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当自己经济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享有经济权利,还必须承担经济义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应尽的经济义务,否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在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在相互协作的经济合同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德国飞格国际通运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飞格国际通运 飞格国际物流公司(fiege ltd)创始于1870年,总部位于德国城市格莱汶。德国飞格国际物流集团是欧洲最大的专业物流服务公司之一,是欧洲物流领域的优秀代表。并一直致力于为各行各业客户设计、实施和操作量体裁衣的完整的物流系统。 FIEGE在全世界拥有21,000名员工,其中全职员工的数量达 13,500名。依托设立在18个国家的222个分支及合作公司,FIEGE已经建成了一个强大的供给链网络。 集团在1981年就已进入中国。飞格公司以瑞士总公司为首,同时在香港、台北、上海、深圳、厦门设立分支机构,为广大客户朋友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物流配送等有关的服务。并于2003年取得交通部颁发的无船承运人资格证,可以为广大客户朋友承接进出口海运、空运和陆运等服务。飞格公司凭着健全的网络、稳定的出货量与多家船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cma、emc、uasc、pil、nscsa、hjs、zim、msc)。
合同落空 目录 1、什么是合同落空 2、合同落空原则的使用条件 3、合同落空的案例分析 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什么是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成立后,事实上发生了非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事由,从而致使当事人在订合同订立时所希望达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合同落空是英美法上的术语,为英美法合同解除的一个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相近。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双方合同显失公平的,得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规定与“合同落空”有相似之处。 美国的《合同法重述》将“落空”解释为:“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定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 合同落空原则的使用条件 1.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则会造成对任一当事人不公平的后果; 2.情况的变化是非基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则引起的。原因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标的物灭失; (2)违法; (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合同落空的案例分析 本案为仲裁案件。申请人为一家美国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外贸公司。双方于1999年11月12日间先后签订了三份售货合约,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货物总价值468,000美元,价格术语CIF鹿特丹,最后交货期限为199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化,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交货义务,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 1)申请人遭受的利润损失567,000美元; 2)支付信用证费用计2,192.36美元; 3)赔偿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因为国内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价格已经上升了1至2倍。双方订立合同时所持有的根本目的已经落空,因此可以认为被申请人依合同价格交货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以免除。另外,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被申请人应赔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对此,申请人进一步诉称,根据公约,申请人应得到的损害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的利润。而且,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证明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格,否认存在交货地的时价。仲裁庭意见:根据《公约》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被申请人援引合同落空理论来解释其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被申请人未能合理证明交货地中国天津新港的时价,其抗辩被驳回。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三份合同项下的利润损失共计550,800美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中两份合同项下的改证费和电传费通知费 683.31美元。 本案仲裁费,申请人分担10%,被申请人分担90%。 分析: 根据《公约》,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且不能控制的事件时,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义务。但本案法律实践没有认为合同订立后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抗力事件,或价格上涨的幅度达到了不可抗力的程度。本案中,合同订立后仅仅过了不到2个月时间,商品价格已经上涨了超过1倍。 然而这种情况并没有成为被申请人免责的理由。虽然被申请人竭力抗辩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况已经产生巨大变化,如果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失公平,但是,由于: 1)本案的适用法应为《公约》; 2)《公约》没有明示规定商品价格变化是不可抗力; 3)中国法律对于合同落空没有明示规定; 4)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预见到国际市场价格风险; 5)本案商品价格变动未达到“ 显失公平”的程度,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的抗辩没有法律基础,裁决的赔偿金额超过合同价格。 可以看出,要引用“合同落空”这一理论来免除合同的义务是非常难的,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英国有关引用成功的判例是,租用沿街房屋为观看皇家典礼,后因典礼取消,租方宣布合同落空。法庭判称,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示租房的目的,但是租方观看典礼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支持合同落空,租方可以免责。
什么是国际邮政运输 国际邮政运输是一种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的运输方式。一件国际邮件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局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联合作业方可完成。 国际邮政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国际邮政运输(International Parcel Post Transport)是国际贸易运输不可缺少的渠道。根据它的性质和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国际邮政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在多数情况下,国际邮件需要经过一个或几个国家经转。各国相互经转对方的国际邮件,是在平等互利、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遵照国际邮政公约和协定的规定进行的。为确保邮政运输的安全、迅速、准确地传送,在办理邮政运输时,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国和国际间的邮政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具有国际多式联运性质 国际邮政运输过程一般需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局和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联合作业才能完成。但从邮政托运人角度来说,它只要向邮政局照章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并取得一张包裹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全部手续即告完备。至于邮件运送、交接、保管、传递等一切事宜均由各国邮政局负责办理。邮件运抵目的地,收件人即可凭邮政局到件通知和收据向邮政局提取邮件。所以,国际邮政运输就其性质而论,是一种国际多式联合运输性质。 (三)具有“门到门”(Door to Door)运输的性质 各国邮政局如星斗密布于全国各地,邮件一般可在当地就近向邮政局办理,邮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也可在当地就近邮政局提取邮件。所以邮政运输基本上可以说是“门到门”运输。,它为邮件托运人和收件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但国际邮政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还是有所不同。国际邮政运输主要任务是通过国际邮件的传递,沟通和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通讯联系,促进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这与国际贸易大量货物运输在业务性质上是存在差别的。 国际邮政运输,对邮件重量和体积均有限制,如每件包裹重量不得超额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公尺。所以邮政运输只适宜于重量轻、体积小的小商品,如精密仪器、机器零件、金银首饰、药品以及各种样品和零星物品等。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简称邮联。其宗旨是根据邮联组织法规定,组成一个国际间邮政领域,以便相互交换邮件;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以利国际合作的发展;推广先进经验,给予会员国邮政技术援助。邮联的组织机构有:大会,为邮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执行理事会,为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研究邮政技术和合作方面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及推广邮政经济和成就;国际局,为邮联的中心办事机构,设在瑞士伯尔尼,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国邮政进行联络、情报和咨询,负责大会筹备工作和预备各项年度工作报告。我国于1972年加入邮联组织。 国际邮政运输的主要内容 国际邮件按运输方法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按内容性质和经营方式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按我国邮政规定,邮包分为: (一)普通包裹 凡适于邮递的物品,除违反规定禁寄和限寄的以外,都可以作为包裹寄送。 (二)脆弱包裹 轻易破损和需要小心处理的包裹,如玻璃器皿、古玩等。 (三)保价包裹 邮局按寄件人申明价值承担补偿责任的包裹。一般适于邮递珍贵物品。如金银首饰、珠宝、工艺品等。此外,国际上还有快递包裹,代收货价包裹、收件人免付费用包裹等,目前我国邮政暂不办理这些项目。以上包裹如以航空方式邮递,即分别称为航空普通包裹、航空脆弱包裹和航空保价包裹。邮政局在收寄包裹时,均给寄件人以执据,故包裹邮件系属于给据邮件。给据邮件均可以办理附寄邮件回执。回执是在邮件投交收件人作为收到凭证的邮件。回执尚可按普通、挂号或航空寄送。 邮资和单证邮资是邮政局为提供邮递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各国对邮资采取不同的政策,有些国家把邮政收入作为国家外汇收入来源之一;有些国家要求邮政自给自足,收支大致相抵;有些国家对邮政实行补贴政策。从而形成不同的邮资水平。 根据《万国邮政公约》(Universal Convention of Post)规定,国际邮资应按照与金法郎接近的等价折成其本国货币制定。邮联以金法郎为单位,规定了基本邮资,以此为基础,答应各国可按基本国情增减。增减幅度最高可增加70%,最低可减少50%。国际邮资均按重量分级为其计算标准。邮资由基本邮资和非凡邮资两部分组成。基本邮资是指邮件经水陆路运往寄达国应付的邮资,也是非凡邮资计算的基础。基本邮资费率是根据不同邮件种类和国家地区制订的,邮政局对每一邮件都要照章收取基本邮资。非凡邮资是为某项附加手续或责任而收取的邮资,如挂号费、回执费、保价费等,是在基本邮资的基础上,按每件加收的,但是保价邮资须另按所保价值计收。 邮政运输的主要单证是邮政收据(Post Receipt)。邮政收据是邮政局收到寄件人的邮件后所出据的凭证,也是邮件灭失或损坏时凭以向邮政局索赔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国际邮政运输的有关规定 为了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保证邮政运输的顺利进行,邮政局对邮件的禁寄、限寄和其它要求都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一)禁寄限寄范围国际邮件内容,除必须遵照国际间一般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规定外,还必须遵照本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规定,以及寄达国禁止和限制进口和经转国禁止和限制过境的规定。根据我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督办法和国家法令,如武器、弹药、爆炸品、受管制的无线电器材、中国货币、票据和证券、外国货币、票据和证券、黄金、白银、白金,珍贵文化古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准出口的印刷品、手稿等,均属于禁止出口的物品。限制出口的物品是指有规章数量或经批准方可向外寄递的物品,如粮食、油料等,每次每件以一公斤为限。对商业性行为的邮件,则按进出口贸易治理条例规定的办法,如规定需要附许可证邮递的物品,寄件人必须向有关当地对外贸易治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以便海关凭此放行。有些物品,如肉类、种子、昆虫标本等按规定须附卫生检疫证书。 (二)有关重量、尺寸、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规定按照国际和我国邮政规定,每件邮包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度不得超过一公尺。所以要有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际邮件交换的需要,邮政业务和交通运输业的分工所制。如不加以限制,邮政业务就无异于货运业务。邮件封装视邮件内所装物品性质的不同,要求亦有所不同,对封装总的要求以符合邮递方便、安全并保护邮件不受损坏丢失为原则。对封面书写则要求清楚、正确、完整,以利准确、迅速和安全地邮递。 国际邮政运输的责任范围 邮政部门与寄件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由国家法律和国家授权制订的邮政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并受其制约的,与此同时,还要受到国际公约和协定的约束。这种关系自邮政部门接受寄件人的委托起建立,并一直至邮政部门交付邮件于收件人而告终止。根据邮政法规,寄件人应遵守邮政有关规定,办理邮件委托手续并照章交付邮资;邮政部门负有安全、准确、迅速完成接受委托的邮递责任,并对邮件的灭失、短少、损坏负有补偿责任。但非由于邮政部门的过失所造成的邮件灭失、短少、损坏,邮政部门可免于负责。根据我国邮电部的规定,凡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邮政部门可免于负责: 1.不可抗力。 2.寄达邮局按法令予以扣留或没收的。 3.违反了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当局没收或销毁的。 4.寄达国声明对普通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 5.属于寄件人的过失,所寄物品性质不符,以及邮件封装不妥。 6.虚报保价金额。 7.属于海关监督查验所作的决定。 8.寄件人未在规定期限的一年内办理查询的。关于补偿范围和补偿金额,根据规定凡保价包裹和普通包裹,如由于邮政部门责任,邮政部门都负责予以补偿,对保价包裹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货价金额。普通包裹的补偿金额,每件不超过下列标准,如实际损失低于该标准,则按实际损失补偿: 包裹重量五公斤以下补偿4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五公斤至十公斤补偿60金法郎; 包裹重量超过十公斤至十五公斤补偿80金法郎;包裹重量超过十五公斤至二十公斤补偿109金法郎;但如有双边协定的,则按双边协定的补偿规定办理。 相关条目 邮政运输
第三者提单 目录 1、 什么是第三者提单 2、 第三者提单的运用 3、 第三者提单注重事项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 什么是第三者提单 ......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指以第三者作为抬头人的单据。如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是买方或开证申请人,但在“三角贸易”中,抬头人经常是第三者。在国际贸易中,第三者单据,通常特指以第三者作托运人(装船人)的海运提单。一般情况下,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都用自己名义装货,并以本身作为海运提单的托运人。然而,假如进口商出于某些原因,不希望出口商(受益人)名字出现在提单上,或要求出口商以第三者作托运人,或要求以买方(开证申请人)作托运人。这种提单称第三者提单。前者。出口商可以运输报关行,作为托运者;后者,涉及到海运提单的货权转让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一般只能对资信颇佳的老客户,或商品价格坚挺的情况下,才可考虑接受以买方(开证申请人)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 第三者提单的运用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 1、内地出口商本身没有能力将货物运至海港办理报关装船事项时,通常全权委托运输行办理,提单托运人栏往往是运输行,构成第三者提单; 2、由于两国贸易受到某种因素的限制,而必须通过第三国,进口国开立以第三国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再由第三国受益人转让给实行出口国供货人,实际供货人作为第三者托运人,其运输单据构成第三者提单; 3、在中间商贸易中,中间商为避免出口商与进口商直接接触,或者中间商出于其他目的,都可以要求签发托运人为中间商名称的第三者提单; 4、在某些对背信用证业务中,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实际供货人)在运输单据中不出现,而中间商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在提单上,构成第三者提单; 5、此外,为了少征收进口关税,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因为海关征收关税是以供货人向中间商提供的发票为依据,而这种发票金额低于中间商、进口商提供的价格,对中间商十分有利。 第三者提单注重事项 采用第三者提单,托运人或其买主往往不关心货物和货款的得失;交单后,开证行或托运人破产倒闭或托运人到期不赎单;另外,中间商作为托运在买主付款不及时的情况下,托运人往往找借口托延付款……所以,在第三者提单下,实际发货人处于被动地位。发货人在接受这类提单时应注重:1、采用第三者提单时,必须在合同或信用证内作出规定,如“第三者提单可以接受”等词语;2、以预付货款支付方式成交,发货人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较为主动;3、尽量争取以到岸价(CIF)条件成交,装运后最好投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条款投保A条款[ICC(A)],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最好用发货人,切忌以托运人为保险人;4、采用指示提单为好,指示提单在发货人未经背书向银行结汇时,即使发生托运人不赎单、破产等情况时,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仍然保留货物所有权,可自由处置货物;5、提单托运人必须是资信好的老客户,对于资信欠佳和资信不详的客户,发货人不应接爱第三者提单。总之,对发货商来讲,应慎重对待第三者提单。
仓库增值概述 现今,除了经济利益和服务利益外,仓库还必须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以保持其竞争能力。这种情况对于公共仓库和合同仓库的经营的人以及私有仓储的经营人来说,是千真万确的。仓库增值服务主要集中的包装或生产上。 最普通的增值服务与包装有关。在通常的情况下,产品往往是以散装形式或无标签形式装运到仓库里的,所以,这种存货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一旦收到顾客的订单,仓库经营人就要按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定制和发放。有关这方面服务的例子与一家汽车电池制造商有关。他把未做标志的产品装运到仓库中去,而已经出售的电池需要向仓库经营人提供有关商标牌号的待印图案。一旦接到订货、要求使用特定的标志时,仓库经营人就把该标志图案印制到电池上,然后用定制的盒子将产品包装起来。所以即使该产品在仓库里存放时是没有区别的,但是该顾客实际收到的是已经定制化了的产品和包装。由于支持个别顾客需求所需要的安全储备里较少,使该制造商可以减少其存货。与此同时,还可以相应地减少市场猜测和生产计划的复杂性。 此外,仓储可以通过优化包装来提高这种增值报务,以满足整个渠道的顾客需求。例如,仓库可以通过延伸包装(stretch-wrapping)和变换托盘来增值。这种做法可以使制造商只处理一种统一的产品,与此同时,延期包装,以使包装需求专门化。另一个有关仓库增值的例子是在产品交付给顾客以前,去除保护性包装。在大型器械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有价值的服务,因为有时要顾客处理掉大量的包装是有困难的,因此,去除或回收包装材料是提供的增值服务。 仓库经营人还可以通过改变包装特点来增值,诸如供给商将大批量的防冻剂装运到仓库,然后仓库经营有对该产品进行瓶装,以满足各种牌号和包装尺寸的需要。这类延期包装使存货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减少了运输成本,并减少损坏(即相对于玻璃包装的产品而言)。 仓库还能够完成生产活动,以延迟产品的专门化和优化产品的特点。有时,在仓库里进行装配还可以纠正生产中的问题。例如,可以将汽车引擎装运到仓库里去。假如汽化器发生了质量问题,它们就可以在仓库里更换,无须将每一个装置都退回到引擎厂去。在这种情况下,仓库是作为生产的最后阶段进行作业的。 另一个增值服务是对诸如水果和蔬菜之类的产品进行温控。仓库经营人可以依靠储存温度,提前或延迟香蕉的成熟过程。这种产品可以按照市场的状况成熟。 提供增值的仓储服务还能够提供有关的市场机密。例如,进口商可以为私人牌号的顾客重新给产品加标志。这种重新加标志的活动是在该产品进入美国后才能完成的,以防止供给商识别进口商的最终顾客。 提供增值的仓储服务,使仓库经营人或配送中心经理对监督合同的履行承担非凡的责任。尽管外源活动及其经营治理可以提高存货的有效性和作业的效率,但它也要承担厂商控制范围外的责任。例如,仓库包装需要仓库经营人严格符合厂商内部所适应的质量标准。因此,仓库必须按相同的质量运作,并作为外源厂商的服务标准。 在美国国内的配送服务面临种种挑战的同时,全球市场的活跃也增加了种种机会。当货物的装运将经历更长的供给线时,增值报务在仓库层次的重要性也随之增加了。解除管制已给物流供给商提供了新的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多种经营迎接市场挑战。其实,物流服务供给商已经对这种挑战作出了反应,并且很有可能将继续利用他们的创造力去开发新的方法,对仓库层次的产品进行增值。
开口合同 目录 1、开口合同概述 2、开口合同与闭口合同的区别 3、相关条目 开口合同(Open-end Contract) 开口合同概述...... 开口合同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用的是预算,等到合同履行完成后再作结算。闭口合同是指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调整的合同。 开口合同与闭口合同的区别 引用装潢中的合同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工程项目中,所谓的“开口合同”是在签订合同时用的是预算,等到竣工后再作结算。其原因是饭店宾馆施工工期长、造价高,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又有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为计价依据。竣工后在预算基础上进行结算,最后还要审计,因此“大装潢”一般都用“开口合同”。那么,居室装潢能否用“开口合同”?用了会发生什么问题呢? “开口合同”是诸多合同中一种形式,如能规范操作,守法经营,那么,使用“开口合同”应该是没有问题,由于居室装潢目前还没有定额标准,也没有审计,因此,有些人把“开口合同”作为“斩客”的一种手段。这方面的情况新闻媒体早有曝光。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的装潢公司使用简单经营方式,即没有正规的图纸,签完合同后,把工程队交给客户,由客户怎么说,工程队就怎么做,今天客户没有来“说”,工程队只能待工等 “指示”。这样漫无边际的施工,其合同是无法“闭口”的。由此产生的返工、浪费、“流失”均由客户“请客”。签合同时总造价为3万元,到竣工结帐时可能是4万元,甚至是5万,这笔糊涂帐谁也无法理清。 由于新闻媒体曝光和客户的需求,有不少的装潢公司想改用“闭口合同”。要实行“闭口合同”,承接方的报价必须要准确。多报了客户不满意,业务承接不到,相反,漏项了,承接方吃亏。因此,有的“毛估估”装潢公司想实行,又不敢实行“闭口合同”,因为他们不具备完整的图纸详细的项目清单和严密的算料等基础工作。 作为客户来说自然希望用“闭口合同”。签完合同,只要检查施工质量就可以了。不要今天验收几张三夹板,明天验收几根木线条。但是“闭口合同”在实行操作过程中也存在问题。“闭口合同”是实价实算,而“开口合同”可以先把价格压低,待结帐时再提高,客户在选择装潢公司时,一般都选择低价位,等到结帐时才发觉上当,为时晚矣。由于“闭口合同”在经营中成功率低,一些有条件实行“闭口合同”装潢公司也不敢启用。 相关条目 闭口合同
什么是成组集散 成组集散多是以成组化单元,如以托盘等作为受理、分销、配载、中转、送货与交付单位的货运集散一体化服务形式。提高成组集散效益,一般需要进行配载、集装化工作。[1] 成组集散的实现 为了便于成组单元在集散过程中的机械化作业和确保货物安全性。除了必须选择恰当的成组化承载器具外,还必须有相应的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包装方法等与之配套,使货物能牢固地缚在托盘上。成组集散服务涉及长途运输时,往往需经配载后进行,因而,有些货物则须一定的集结等待时间,这样较其他货运集散服务的时效性相对低一些。 再有,除了良好的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等之外。在成组集散服务中,托盘化运输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 托盘系列标准化、托盘与装卸搬运机械能配套运作、仓库设计与布局等满足托盘作业要求。在集装箱化、托盘化的前提下,成组集散及相关作业均可用机械化手段完成,其主要特点是能够提供方便、灵活、经济的货运集散服务。[1] 参考文献 ↑ 1.0 1.1 1.2 董千里.《高级物流学》[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