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有偿合同 2、 有偿合同的特点 3、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 4、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5、 相关条目 有偿合同(onerous contract / 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 什么是有偿合同 ......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有偿合同的特点 有偿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划分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相关条目 无偿合同
什么是装卸搬运活性分析 用物料活性系数来衡量物料搬运的难易程度,这也是物流分析的一个重要指标。 装卸搬运活性的含义是,从物的静止状态转变为装卸搬运运动状态的难易程度。如果很容易转变为下一步的装卸搬运而不需过多做装卸搬运前的准备工作,则活性就高;如果难于转变为下一步的装卸搬运,则活性低。为了对活性有所区别,并能有计划地提出活性要求。使每一步装卸搬运都能按一定活性要求进行操作,对于不同放置状态的货物做了不同的活性规定,这就是“活性指数”,分为0—4共5个等级。 散乱堆放在地面上的货物,进行下一步装卸必须要进行包装或打捆,或者只能一件件操作处置,因而不能立即实现装卸或装卸速度很慢,这种全无预先处置的散堆状态,定为“0”级活性; 将货物包装好或捆扎好,然后放置于地面,在下一步装卸时可直接对整体货载进行操作,因而活性有所提高,但操作时需支起、穿绳、挂索,或支垫入叉,因而装卸搬运前预操作要占用时间。不能取得很快的装卸搬运速度,活性仍然不高,定为“1”级活性; 将货物形成集装箱或托盘的集装状态,或对已组合成捆、堆或捆扎好的货物,进行预垫或预挂,装卸机具能立刻起吊或入叉,活性有所提高,定为“2”级活性; 将货物预置在搬运车、台车或其它可移动挂车上,动力车辆能随时将车、货拖走,这种活性更高,定为“3”级; 如果货物就预置在动力车辆或传送带上,即刻进入运动状态,而不需做任何预先准备,活性最高,定为“4”级。 相关条目 搬运活性指数
进口预付款保函 目录 1、 进口预付款保函的适用对象 2、 进口预付款保函的概念 3、 进口预付款保函业务流程 4、 预付款保函的主要内容 5、 进口预付款保函的重要作用 进口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进口预付款保函的适用对象 ...... 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为采购原材料,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5%-15%(一般为总价的10-15%)的合同金额,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卖方不能交货而造成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证书》(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付款的办法。 适用于支付中包含预付款的商务交易,常见于工程承包及进出口贸易等项目,工程承包商或出口商作为申请人,业主或进口方为避免承包方或出口方拿到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要求承包方或出口方提供偿还预付款的银行担保。 进口预付款保函的概念 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指银行应预收款人(施工方)请求,向预付款人(业主方)出具的,承诺如预收款人(施工方)没有履行合同或未能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业主方)的退款要求,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预付款的书面保证。 在工程承包项下,工程业主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开工,一般都要预付定金作为工程启动资金,但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一份银行预收(付)款退款保函,保证假如承包商不履约或未能按合同规定使用定金时,必须将定金退还工程业主。进口预付款保函,也称《履约保证书》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出口商或承包方,向进口方或业主出具的履行合同或按约施工,否则负责退回预付款和利息的保证。 进口预付款保函业务流程 客户提供有关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 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保函格式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进行授信额度审批; 授信审批同意,银行出具保函并交客户签收; 假如受益人因申请人原因遭受经济损失而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银行赔付; 假如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则保函在到期后自动失效,该笔保函业务结清。 预付款保函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代理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假如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 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最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实,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 保函的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减少。 保函的有效期 从理论上讲,保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损失预付款,当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绝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从开立日始到装船日但不超过合同最迟装船期,原则上说是对的。但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这样的条款存在漏洞: a.保函实际失效时间先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对失效地点在中国的保函,当保函失效时,由于时差关系,对于美国卖方而言,还有十几小时才到最迟装船期。 b.买方无时间办理索偿手续。对失效地点在卖方所在地的保函,当买方获知卖方未能在最迟装船期内履行交货义务,此时保函时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买方已没有时间办理有关索偿手续。所以我们应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迟装船期后几个工作日较妥。我们之所以强调是“工作日”主要考虑碰到节假日的情况。 其他 a.保函假如因故需要修改,必须事先经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同意。 b.按惯例,保函受开立保函银行所在地法律管辖。 因银行保函无统一格式,所以收到保函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要求卖方通知银行进行修改。当然了,为避免往返修改浪费时间,最好在商务谈判阶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内容,条件和格式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附件。 进口预付款保函的重要作用 保证项下主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分析承包方或供货方完成同类交易合同的经验,承包商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工程的可能性。 审查保函的条款等,保函内容应当与基础合同保持一致。 调查受益人诚信经营情况,如受益人在境外,还应考察所在国的是否有经常性的恶意索赔情况。 对业主方或买方益处: 保证业主可以在承包方或供货方拿到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预付款顺利收回,资金不受损失。 加强了对承包方或供货方按规定履行合同的制约。 对承包人或供货方益处: 保证了预付款资金的及时到位,可以顺利开工或进行供货的预备工作。 有利于加快工程建设或备货等环节的资金周转。
劳动熟练说 目录 1、 劳动熟练说概述 2、 参考文献 劳动熟练说(Skilled Labor Theory) 劳动熟练说概述 ...... 劳动熟练说又称人类技能说(Human Skill Theory)、劳动技能说和劳动效率说,最先是里昂惕夫自己提出,后来由美国经济学家基辛(D.B.Keesing)加以发展,用劳动效率和劳动熟练或技能的差异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和影响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理论。 里昂惕夫认为,“谜”的产生可能是由于美国工人的劳动效率比其他国家工人高所造成的。他认为美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大约是其他国家工人的三倍。因此,在劳动以效率单位衡量的条件下,美国就成为劳动要素相对丰富、资本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这是他本人对这个“谜”的解释。为什么美国工人的劳动效率比其他国家高呢?他说这是由于美国企业治理水平较高、工人所受的教育和培训较多、较好,以及美国工人进取精神较强的结果。这些论点,可以看作是熟练劳动或人类技能说的雏形。但是,一些人士认为里昂惕夫的解释过于武断,一些研究表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克雷宁(Krelnin)经过验证,认为美国工人的效率和欧洲工人相比,最多高出1.2—1.5倍,因此,他的这个论断,通常不为人们所接受。 后来,美国经济学家基辛针对要素禀赋理论关于各国拥有同质的生产要素的基本假定,认为一个国家的劳动要素很难说是同质的,而是可以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生产技能的组别[1]。一个国家尚且不能说有同质的劳动要素,那么,就国与国之间劳动要素的相互比较而言,就更谈不上所谓同质性了。 基辛根据美国1960年的人口统计资料,将美国的各类就业人员划分为8大类,并将前7类统称为“高技能劳动”(The High Skilled Labor),将最后一类称为“低技能劳动”(The Low Skilled Labor): 科学家和工程师; 技术员和制图人员; 其他专业人员; 经营治理人员; 技术工人; 其他熟练手工操作工人; 销售人员; 半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 基辛认为,由于每一个就业者接受的教育和所具备的专业技术特长不同,因而在他们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劳动技能的高低差异。通过研究,基辛发现,美国各行业的出口数量同该行业总产量的比率,即该行业的出口在全行业生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同按以上序列划分的美国就业人员劳动技能的高低呈现正相关关系;某一行业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越高,该行业的出口占全行业生产总量的比重越大。同时,基辛还发现,在美国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如按以上序列将其中包含着的劳动要素加以细分,前7类高技能劳动大约占55%,而在美国的工业制成品进口中,这一比重只有43%。这就是说,美国出口的是“高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The High Stilled Labor Intensive Goods),进口的是“低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The Low Skilled Labor Intensive Goods)。 此外,基辛还就13个工业发达国家劳动要素的技能构成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了美国的各类高技能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说高技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结论。 因此,在季辛看来,里昂惕夫对他自己的验证结果所作的解释是合理的。正是由于美国在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产业中具有国际比较优势,才致使美国各行业的“出口/总产量比率”同该行业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高低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进而导致美国作为一个高技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而低技能劳动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大量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低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美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并没有矛盾。 参考文献 [1]季辛.劳动技能和比较优势.《美国经济评论》,1966年,第2卷
什么是FCR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实,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常见情形: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给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 FCR的特点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实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FCR与提单的区别 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实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假如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假如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假如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假如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在FCR运输方式下,货物买方多为闻名的国际超市或大型建筑项目的采购商,这些客户的订单一般具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份订单很可能分多次运输,买方为节省时间和运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经常要求采用FOB价格条款或EXW价格条款,究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客户的运费低得多。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从上述业务操作流程可以看出,和船公司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是货运代理人而不是托运人,因此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FCR而不是海运提单,除非托运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同意用FCR代替海运提单。而提单的适用一般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关,只要买卖合同约定凭提单结汇,则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只要托运人提出要求,承运人就应当签发提单。 三、银行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0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或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的签发人为货运代理人,FCR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仅表明货运代理人将根据约定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不代表物权,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能,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是可接受的”。 四、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不同。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除记名提单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可转让,可转让性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通过提交单证来获得货物所有权,而不论此时的提单持有人是否是和货物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FCR与提单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并不依靠FCR的转递,原因在于FCR不具有与交付相关的固有属性即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给FCR记名的收货人。 FCR的风险治理 FCR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闻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颇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此外,在FCR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究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由一定吸引力的。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FCR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N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把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轻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力花钱不说,还有剩下的货物交是不交?罐头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已经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因此,对于FCR要相当谨慎。非凡对于那些轻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 。
综合保税区 目录 1、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2、 综合保税区税收和外汇治理政策有规定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 综合保税区是指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目前国内功能最全的海关非凡监管区域。综合保税区拥有12通道全自动智能无人值守卡口、12000平方米国际高标准绿色环保监管仓库等。目前综合保税区的新卡口已全面启用,统一的海关治理信息化系统也投入试运行。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将基本实现无纸化作业和卡口自动核放。 综合保税区税收和外汇治理政策有规定 以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将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治理政策为例: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丹麦邮政简介 Post Danmark A/S is the company responsible for the Danish postal service. Established in 1995 following political liberalization efforts, it has taken over the mail delivery duties of the governmental department Postv?senet (established in 1624); it was turned into a public limited company in 2002. As of 2006, Post Danmark employs about 22,000 people, and delivers approximately a billion letters and 37 million parcels every year from a day to day basis. Post Danmark has a wide variety of services, such an express deliveries (ensured delivery by no later than 9am the following morning), courier services, facility services, 10 o‘clock service (ensured delivery no later than 10am every day), Electronic mailbox (mail getting scanned electronically and sent to you by email instead of regular post). 邮政组织业务范围 丹麦邮政自1995年改为公司后,其最高决策机构是由九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其中有六名是丹麦政府运输部指派,另三名则由工会推举出来的员工代表。理事会再聘任总经理和四名分管人事、财务、行销及邮务的副总经理,目前全国共有82个邮区、8个邮件处理中心、9个利润中心和3个成本中心。 改组后的丹麦邮政,已不再经营储金和划拨业务,但仍保有汇兑和代理业务。1996年2月,丹麦邮政和BG银行签订一项为期13年的协议,同意BG银行于2000年前在全国75处邮局内设立营业柜台,并装备自动柜台机。因而邮政公司在新修订的邮政法规范下,仍可为公众提供金融方面的服务。丹麦邮政以提供场地向银行收取租金,诚属一举两得。 营业概况 丹麦邮政并未在改制之际调整邮资,实际上自1992年以来,丹麦的普通函件邮资均未调高,因内部治理良好,几乎各类邮件营业额均有增长。1996年一至四季信函业务质量评选分数暨近年来质量评选分数,若以百分比而言,增幅约一成的包裹最为亮丽。 公司化伊始,丹麦在邮件处理上所采行的最主要变革乃是D-96,Distribution的运送系统(于1996年8月开始施行),经两年来的实证,促成丹邮扬弃原来刻板治理模式,改采责任区经营,达成业绩、创造盈余及提高服务品质的目标。以邮递为例,经由国际知名的Price Waterhouse公司的评鉴,1996年全部邮件可在规定时间内妥投的比率高达94.2%,较上年度的93.4%。有明显的增加。鉴于邮递业务的激烈竞争,丹邮另和一跨国的邮递集团GD Express World Wide公司合资设立SkypakTM公司,专责递送国际快捷邮件,此等邮件以飞机来载运。 1996年对丹麦邮政而言,也是一个倍受瞩目的建设年,在Brondby邮区的Vestegnens地方新建一座设施完善的包裹处理中心。此外并引进新式的影像按键分拣设备,装设于全国各邮区的邮件中心,对节省人力及缩短邮件处理的时间裨益良多。尽精简用人是丹麦邮政及公司化后的一大重点。1995 年和1996年丹邮的用人费率分别高达71.8%和71.6%,丹邮设定目标,2000年的用人费率将控制在65%以下。 财务盈余情况 1996年总收入为93.64亿克朗,较上一年度的89.38亿克朗增加了4.26亿克朗,但由于改制后需扩大投资于自动化的邮件处理设施,故税前盈余5.65亿克朗,仅较1995年减少了0.35亿克朗。虽然其平均获得能力略低于公司所预定的目标,但仍备受称许;至于其“借贷偿付比率”经属财团法人型态的丹麦各公司经营能力评选机构评定为43%,较上年度好42%提升了1%,被列为营运状况优良的等第。 因为丹麦邮政制公司初始,由政府部门运输部采用有偿方式拨付土地和设备,依据1995年“丹麦邮政案”备注条款的规定,丹麦邮政在1995年度结束后,需自全年营业额中提拨3%的比例或从税前盈余中至少提拨1/3的数额,还予丹麦政府。至1996年以后,须从全年营业额中提拨的比例提高至6%,若从税前盈余提拨,则比例不变。丹邮在这几年中,系选择从税前盈余内提拨方式偿付政府的资金。 邮递业务的自由化和购并其它公司 1995年1月31日,丹麦国会通过了“丹麦邮政公司法”和“邮递业务法”,前者著重于丹麦邮政的规范和定位,后者著重于所有邮递业者的界定治理。根据此二法,邮政公司除具有邮票发行权并保有若干的函件(如350克以内的函件及5倍基本邮资以内的函件)专营权外,和一般的邮递公司居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这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欧和北欧等国家为主体的欧盟的共同政策。另外,根据欧盟诸国签订的“雷姆斯协议”,各会员国应在2001年前将邮递品质提高至齐一的水准。并将欧盟各国国际邮件的分摊投递费提高至各投递国,国内邮资的80%,而丹邮则自豪地认为已在1996年达到该目标。 丹麦邮政亦将其经营范围延伸至代理封装转运的领域,此系透过其转投资的公司来营运。SDPS公司已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购买Mailhouse B.V大楼设备连锁的“邮站”营运,同时计划嗣新加坡邮政公司的专营权于2007年届满(新邮具有政府授予15年的专营权)后,在星国亦设立邮件收投中心,此举颇具国际观。 RFID标签——丹麦邮政公司:防滚架“武装” 丹麦邮政公司计划进一步扩展已有的RFID半有源防滚架治理系统,该系统主要针对丹麦邮政国际邮政业务的防滚架信息追溯。 丹麦邮政在导入新技术方面不遗余力 在这个工作项目刚开始的阶段,丹麦邮政将给25000只防滚架“武装”上RFID标签,类似案例;芬兰邮政利用RFID标签监管邮政可重复利用性资产,例如防滚架和板条箱等物品。事实证实,RFID技术可有效跟踪供给链资产,增强客户服务质量、增加邮政收益、降低成本和优化资产库存等,从而提高芬兰邮政的财务绩效,实现投资回报。让芬兰邮政头大不已的防滚架治理问题,也同样令丹麦邮政大伤脑筋。这个钢筋铁骨驾着四个轮子的家伙作用重大,“身高”6英尺,宽度为20英寸;主要用作传送邮件和邮包等;正是它风风火火“奔波”在邮件分发网络的路线上,邮政用户们才得以及时收发往来的邮件。因此,加强对防滚架的监管和追溯工作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RFID技术有效监管防滚架使用情况,提升邮政服务效率与质量。 丹麦邮政努力实现客户满足 丹麦邮政认为,利用RFID技术可以满足对防滚架的监管要求,既能有效减少防滚架丢失等事件发生,还能改善和提升邮政工作的质量与安全度。丹麦邮政还希望通过RFID技术的导入,使自身的邮政供给链效率得到提高,邮政工人的劳动状况得到改善。出于这几种考虑,丹麦邮政下决心在国际邮政运营方面配置RFID半有源系统( 半有源标签虽然和有源标签一样由电池提供动力,但标签只在被射频信号“召唤”的时候才开始工作)对防滚架进行监管。 “丹麦邮政在一年多以前已经完成了一次验证性的初始测试,测试对象是百来个已经贴上RFID标签的防滚架。”丹麦本土RFID系统供给商Lyngsoe Systems公司的销售经理Claus Jensen这样说。Lyngsoe Systems将向丹麦邮政提供硬件支持和新RFID系统安装服务。 丹麦邮政最初搞的一次RFID测试使用的是Lyngsoe的半有源标签与读卡器。“然后,丹麦邮政转而尝试了一个有选择性的无源RFID解决方案,不过很遗憾没有达到他们对读取率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丹麦邮政决定配置Lyngsoe的半有源RFID系统的原因。”Jensen说。 丹麦邮政曾经寻求利用无源RFID解决方案监管防滚架,并应用RFID无源标签系统追踪信件、托盘、包裹和其它单品;还使用一个单一系统追溯邮件和板条箱等物品。丹麦邮政对防滚架标签的有效读取率要求比较高,限定在至少98%的范围,甚至在可能的条件下,要求达到100%。假如系统性能达不到这么高的要求,系统将不能为路径控制、数量猜测和信息追踪等提供有效的数据。经过测试,Lyngsoe公司认为,无源RFID解决方案的确没有达到丹麦邮政的目标要求。 由于无源标签标准的缘故,丹麦邮政在使用无源RFID标签追踪防滚架方面上碰了钉子。去年夏天,芬兰国内邮政系统选取了200000只防滚架中的200只贴加RFID标签,标签类型为无源超高频标签,频率为856 MHz,其芯片为Philips半导体公司生产的U-Code HSL芯片。丹麦邮政借鉴芬兰邮政的经验,也使用这种无源超高频标签对防滚架进行治理,很遗憾,实验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原因在于丹麦邮政的防滚架与芬兰防滚架在设计上的差异(芬兰防滚架为四层结构,前三层属于紧密的金属层,第四层为开放式设计,这与丹麦邮政系统使用的防滚架迥然不同,丹麦防滚架四层金属层为全封闭式)导致了无源超高频标签在丹麦“无用武之地”。 安装40至50个读卡器,就可以覆盖丹麦邮政二百多个出入通道。RFID系统自动探测和应答防滚架标签信号,在防滚架经过出入通道口时,读卡器自动识读RFID标签唯一ID,从而有效实现对每一只防滚架的追溯监管。 按照丹麦邮政的进程时刻表,RFID系统将于今年六月份正式启用,使用Lyngsoe公司生产的CT21半有源标签,具体参数如下: 尺寸:100×150×2毫米; 净重:12克; 记忆容量:256比特; 信号频率:433.92 MHz; 半有源标签的应答功能由RFID读卡器发射125 kHz的信号激发后开始运行;利用高频433.92 MHz波段将标签内存储ID编码等信息传输给读卡器,传输完毕后,标签应答器自动关闭,等进入到下一个适度区域后,应答器会再次被激活。 同样采用Lyngsoe公司技术的丹麦邮政AMQM自动邮件分类管控系统也能阅读标签信息,读卡器安装在丹麦邮政邮件分发中心的门禁处,该系统属于国际邮件 IPC质量与服务管控系统的一部分;IPC系统是用来治理和控制发送向50多个国家的邮件物品的,那些需要分拣的国际包裹和国际邮件上事先已贴加了 RFID标签。 在新的RFID防滚架追踪治理系统下,丹麦邮政现有的识读天线等装置需要作相关升级改造,以支持自动路径控制和自动出入统计等功能,还可以做到自动的记录邮件分拣和发送时间。同时,中间件和后台应用系统再保留的前提下,也需要进一步的升级。 丹麦邮政不会对单一用户家中的防滚架进行追溯,而是划定一个非凡邮发区域,对该区域内的防滚架进行监管。这样,一个区域涵盖的用户就不止一个了,会包含比较多的用户。Lyngsoe公司介绍说,丹麦邮政的下一步计划是在邮件运送卡车上安装RFID读卡器,通过一个便携式电话与系统相连接,可以随时报告防滚架在用户端口的使用情况和数量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