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装配贸易 目录 1、 什么是加工装配贸易 2、 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3、 加工装配贸易的特点 4、 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 5、 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6、 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7、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治理 加工装配贸易(Processing and Assembling Trade) 什么是加工装配贸易 ......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由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队、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加工装配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知识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商品,而加工装配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即为将原材料和元器件加工装配成指定的产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 为了说明标的———所提供的劳务的性质,应具体规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内容和要求。 2.对来料来件的规定料件是实现提供劳务的物质基础,合同中应规定料件的品质、数量,还必须规定委托方送交制件的时间、地点。为了明确责任,对委托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时提供料件的情况,应在合同中规定处理方法。 3.已对交付成品的规定委托方对成品的品质规格均作严格规定,对交货数量和交货期限合同中也有明确规定,如承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付成品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关于耗料率和残次品率的规定耗料率指单位产品消耗原材料或元器件的数额。残次品率指不合格产品在全部产品中所占比率。这两项指标,与产品成本直接相关,又受到加工方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所以双方应协商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超过规定的比率,应由加工方承担责任。 5.关于工缴费的规定加工装配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劳务贸易,工缴费即体现了劳务的价值。工缴费的规定,应以国际劳务价格作为参照标准、对我国来说,则以东南亚地区的工资水平作为计算标准,参照加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质量和生产效率,计收的工缴费应既有利可图,又有竞争力。 6.运输和保险外贸知识在加工装配贸易过程中,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不转移,始终为委托方所有。因而,原则上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具体业务中,对出口成品的运输和保险,以及料件进口和存仓的保险,均可由承接方代办,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或者计入工缴费内。 7.付款方式委托方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的方式有两种: 料件和成品均不计价,由委托方通过信用证或汇付方式,向承接方支付工缴费; 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其差额即为工缴费,对此承接方应把握“先收后付”的原则。 具体的做法可以采用:(1)料件用D/A,成品用远期信用证;(2)料件用D/A,成品用即期信用证;(3)对开信用证方式,料件用远期信用证,成品用即期信用证。 必须注重远期和即期的时间间隔应考虑加工全过程所需时间以保证先收妥成品货款,再支付料件货款。 加工装配贸易的特点 1.假如来料、来件、来图、来样不作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外厂商,加工装配方只有使用权;假如来料、来件、来图、来样由加工方购买,其所有权归属加工方,但国外厂商提供的机器设备除外。加工方必须保证成品与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 2.假如对来料、来件、来图等不作价,国外厂商应对上述内容和提供的机器设备承担风险。如国外厂商委托加工方代为投保,必须明确保险范围和期限,并将保险费计入加工成本或另外支付。 3.加工装配贸易能够使贸易与生产紧密结合,互相联系。国外厂商既是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的厂商,又是接受或购买制成品的客户。国外厂商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原材料或配件;加工装配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制成品,从而使贸易与生产有机联系。 4.手续方便,形式比较灵活,协议双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加工装配贸易的形式 1.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制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2.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3.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装配加工贸易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进口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2.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3.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加工装配业务,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劳务输出。 我国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加工装配贸易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应该说,这一贸易方式,在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和推动出口贸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接方为我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和委托方之间是单纯的委托加工关系,通过承接加工业务,企业得以利用国外资金,发挥生产潜力,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并能获得国际市场信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改善治理水平和改进工艺技术。另一种是国外委托方在国内直接投资设厂,然后以委托加工装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的政策优惠和低廉的劳动力,获利丰厚,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原来的出口贸易争夺市场。尽管目前这种“前店后厂”的方式对发展我国经济利大于弊。但从长远来看,把这一利用外资方式,用政策导向技术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产业,并加强税务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治理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报批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贸易申报表一式四份,井附合同副本。 2.海关登记备案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于放行。 3.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4.核销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什么是销售配送 销售配送指配送企业是销售性企业,或销售企业作为销售战略一环,进行的促销型配送,或者是和电子商务网站配套的销售型配送。这种配送的配送对象往往是不固定的,用户也往往是不固定的,配送对象和用户依据对市场的占有的情况而定,配送的经营状况也取决于市场状况,配送随机性较强而计划性较差。各种类型的商店配送、电子商务网站配送一般都属于销售配送。 用配送方式进行销售是扩大销售数量、扩大市场占有率、更多获得销售收益的重要方式。由于是在送货服务前提下进行的活动,所以也受到用户欢迎。 销售配送的管理模式 销售配送的经营管理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电子商务的销售配送 1、和B2C电子商务配套的“门到人”销售配送 这种销售配送的用户是以生活资料为主体的最终消费者。这就决定在管理上要面临数量庞大的用户、需求不稳定的用户、个性化及突发性需求的用户、每次需求品种及数量都较小的用户,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实行计划配送,因而有非常大的管理难度。 2、和B2B电子商务配套的“门到门”配送 这种销售配送的用户是以生产资料为主体的企业,或是以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这些用户的特点是需求品种规格较多、数量较大、需求较稳定而且用户的数量确定,用户的随机性较小。所以,这种类型的销售配送,比较容易建立精细的、计划管理。 在网络经济时代中,和虚拟网上交易相配套,利用配送方式将网上销售的商品送交用户,这是网络经济运行中必须要做的事情,销售配送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的支撑力量,是不可缺乏的,因而也是“新经济”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 (二)批发分销型销售配送 批发分销型销售配送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大型商业批发企业,大型工业、农业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或全国性、大范围的批发分销。 (三)零售型销售配送 零售销售配送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配送,主要是“门到人”和“门到门”方式的配送。 零售型销售配送可以采用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订货、传真订货、通信订货以及现在广泛采用的商店购货等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然后采用“商物分离 ”的方式,由配送中心或者商店进行配送。这是通用的配送方式,前面所讲的和电子商务配套的销售配送只是其中的一个类型。 相关条目 供应配送 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
暂准进口货物 目录 1、 暂准进口货物的定义 2、 我国现行对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方法 3、 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 暂准进口货物(Admission Temporaire Temporary Admission Goods,A.T.A.Goods是法文和英文两词的第一字母的组合) 暂准进口货物的定义 ...... 暂准进口货物是按照本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准许暂时免纳关税及其他税费进口,并保证在限期内复运出口的特定货物。 他的特点是:1.货物进口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暂予免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2.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期满后要按原状复出口。 我国现行对暂准进口货物的报关方法 1.申报 暂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注明“暂时进口货物”,连同进口货物清单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文,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暂时进口的展览品在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品运抵境地时,展出单位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展出地海关核准签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连同其他有关单据,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下列货物申报暂时进口,还应交验有关治理部门的证实。 (1)无线电器材--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书。 (2)动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 (3)药品--交验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4)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采样证实》或在报关单上所注采样日期的标志。 2.提供担保 对于经过申报和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暂时免纳税款。 3.查验放行 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但接受海关查询,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暂时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但是,对暂时进口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对进境暂时进口货物进行后续进行后续监管的开始。暂时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我国海关规定,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非凡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移作他用。对特定种类暂时进口货物,海关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进进口货物办理了进口复运手续,或者不复出口而向海关办妥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始对该项货物终止监管。 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 我国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具体货物是:(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境内单位合作拍摄影片、录象带、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象带、车辆、服装、道具等;(2)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各种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3)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4)货样、广告品和举行展览会用的展览品等。
改善供给链绩效的核心要素 1.转时间 虽然“时间”并不是财务报表所要反映的内容,但是它却能给其他的财务指标带来直接的影响;虽然“库存”不会记入月度的损益,但它也是资产负债表不可缺少的组成元素。 有很多关于“时间”的财务绩效参数和非财务性绩效参数,例如,及时客户订单交付、现金周转、库存持有天数等等。对于企业来说,这些周转时间能反映出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它们的改进必然有助于提高供给链的整体竞争力。 就拿“库存持有天数”来说,这是现金周转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降低库存水平、缩减库存持有天数有助于利润增长、提高股东权益、释放更多的资金(可用于其他方面的投资)。这些都是CEO、CFO和股东所愿意看到的经营成果。 众所周知,通过“库存持有天数=持有库存量÷日均消耗量”这个公式便能计算出现有的库存持有天数。然而,这种计算方法往往会误导或让我们低估供给链上的实际总库存量。因为这个“库存持有天数”未包含在途库存、以及委托供给商生产的订货。显然,这个“库存持有天数”不能真实地反映出企业当前的现金周转状况。 总而言之,周转时间应该反映出供给链上总的库存持有天数,而不仅仅局限于储存在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存货。因此,企业要想获得真实的、准确的、全面的库存持有天数,就不能忽略在途库存、委托生产等未完成入库的货品。 2.库存周转率和收益治理 库存受到时间因素的直接影响。时间的延长必然会增加不确定性,从而需要更加有效的需求治理。此外,这点在收益治理(YieldManagement)中也有体现。 收益治理(Yield Management)通常在航空和酒店行业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因为这两个行业有着共同的特点:固定数量的服务或产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收益治理会涉及到诸如线性规划、模拟技术等许多运营分析工具,它从微观层面上确定最优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模型,从而确保利润的最大化。 当企业追求最大化的库存收益时,收益治理在供给链治理中的作用就非常突出。无论是零售商、制造商、批发商、还是经销商,库存都是他们提高经营业绩的要害因素。假如库存水平过高不仅意味着库存投资成本的增加,同时还要承担更多地库存持有成本,最终不得不降价处理剩余的存货,从而导致总利润下降;相反,虽然降低库存水平有助于缩减库存投资成本和库存持有成本,但是企业面临的缺货风险却增加,这也有可能导致总利润下降。 在传统的观念中,物流就意味着运输费用,而采购就意味着产品价格。这种观念也导致企业忽视库存治理的重要性。采购部门为了争取更多的折扣优惠不惜将订货数量提高,从而获得免除运输费用、降低产品单价等优惠条件。虽然这样有助于降低采购成本,但是随之而来的库存持有成本、降价处理成本等潜在成本负担足以抵消先前所节省的采购成本。显然,运输费用和采购单价这两个因素已经阻碍了有效的库存治理。 虽然运营分析工具能帮助企业确定最优的降价方案,但是这种做法也是无奈之举。究竟它并没有解决需求规划和市场不确定性的潜在问题。全球采购使供给链的跨度更长。供给链越长就意味着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来完成生产和产品交付。然而,收益治理却让我们意识到库存周转率的重要性。它帮助企业更好地将存货转化为现金流。 3.缩短供给链周转时间,改善库存的总体收益 缩短供给链周转时间意味着减少库存持有天数和加快现金周转速度,它能在库存投资和库存持有成本方面为企业带来上万甚至百万元的成本节约,从而为其他项目筹集更多的资金。此外,周转时间的改善还有助于提高零售商的库存收益,以及加快库存周转速度。 (1)缩短供给链周转时间需要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供给链的复杂性:供给链的设计、引导和治理必须基于“流程”的思想,而不是将供给链当作一系列的订货和发货交易。 产品和信息的流动性:运营的效果取决于贯穿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供给商、客户)的流程、技术和人。 流程评估:评估每项供给链活动所需要的时间和执行理由。对阻碍供给链活动正常进行、导致LeadTime加长的冗余职能或流程进行监控。 库存的缓冲作用:不确定性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成倍增加,因此LeadTime越长,供给链上所需要缓冲库存就越多。 时间(或库存)与成本的权衡(trade-off):全球采购使LeadTime延长和缓冲库存增加,但是减少供给链成本同时也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难题。 影响LeadTime的外部因素难以控制: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安全问题、供货地区的物流基础设施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供给链活动的正常进行。 除了产品供给链之外,财务供给链也是需要关注的因素之一。它同样会影响产品流。 (2)缩短周转时间的主要途径: 治理供给商作业是缩减供给链周转时间所必须的步骤。作为供给链源头,供给商对供给链的时间、库存和成本等绩效参数有更深远的影响,而不仅仅只是降低采购定价和提高采购效率这么简单。 供给链上下游的整合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整合的内容包括:需求猜测、库存规划、采购订货、运输规划、信息与系统或平台、以及生产流程。 在供给链上传递数据是远远不够的。究竟数据并不能代表信息。首先,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数据的收集、分析、传递工作。紧接着,供给商和服务提供商再将这些数据添加到他们的系统中。完成这一步骤后,供给商和服务提供商再向他们的供给商传递数据。如此一来,数据的收集、分析、传递工作就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相反,假如信息与信息系统能实现一体化,那么必将缩短周转时间、改善信息的准确性。 有选择性地实施一体化战略。选择与供给链上要害的供给商和服务提供商共同实施一体化战略。 分析库存的流动形式和仓储地点,以加快库存的周转速度。具体方法包括:优化仓库和配送网络;采用多层级的入库物流;绕过繁杂的配送网络,实现客户直接交付。 加快周转速度、改善库存收益始于供给商治理。有效的供给商治理必须以技术、流程和人作为基础。技术不仅解决如何应用英特网、EDI等技术来下达采购订单等供给链作业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为用户提供了事件治理和突发事件治理的功能,其中包括修改订单、调整订货优先级别、订单组合、订单排期和数量等等。流程不仅实现供给链所有节点的连接,同时还实现企业内部、以及供给链合作伙伴的一体化。流程能帮助企业对产品流和库存定位进行动态监控,达到最佳的库存水平(既能降低库存成本又有助于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从而获得更高的库存收益。 供给链绩效的内外驱动分析 供给链运作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内部不断的改进和提高就是为了应对外部环境对集成供给链治理的消极作用,提高整体适应能力,增强竞争力。一个可行的框架分析包括外部驱动与内部驱动的影响的如下图所示。这个框架反映了环境和供给链运作本身的变化,需要通过优化成本,提高服务,加快对市场需求和机遇的响应,及技术优势的不断提高以支持供给链所拥有的竞争优势。外部两个同心圆表示影响供给链绩效的驱动首先来自供给链外部,其次来自供给链内部。供给链战略的产出是这些驱动力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影响供给链绩效的外部驱动力 1、行业特征:就不同的范围而言,现有的供给链研究主要集中于制造行业和仓储零售行业方面。供给链治理所涉及的行业特征使得供给链治理在绩效的考虑角度差异很大。制造业的供给链治理的重点侧重于采购及物料治理作为一个基本战略,其治理的逻辑是扩展传统内部行为至外部,达到和战略合作伙伴的共同优化。仓储零售业的供给链治理则偏重于运输和物流治理。它将供给链物流部门的狭隘定义扩展为从供给商到客户的物流价值链。有效的实物分销和运动是其业务流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两种行业的大致区分给出了供给链治理的两大分类。由此其绩效的侧重也分别处在供给商合作关系和物流上了。 2、竞争者:供给链的核心竞争力为供给链在竞争过程中保持独有的竞争优势。竞争者的技术优势、产品以及流程的革新、人力资源的整合都成为影响供给链绩效的长期驱动力。很难从模拟或分析中得出竞争者的优势所在,但是作为竞争单元的集成供给链的确需要从客户角度分析起,利用标杆法,对供给链中的非增值行为进行分析,找出竞争者在可能的领域对供给链的潜在威胁和机遇。 3、技术:技术的作用在产品/服务以及信息流通上发生着绩效的影响力。不断涌现的先进设计技术对于产品的设计快捷的影响自不再说。先进的治理技术的不断推进也使得供给链治理不断适应得以提高,供给链伙伴之间的信息集成也将信息的滞后和夸大的问题降低到最小。技术不断推进也使得以往实践中难以实施的绩效测评,变的可行。 4、客户:客户作为供给链市场导向和利润来源,成为供给链绩效的主要驱动。客户不断变化的、加强的客户化要求,不断降价的要求和消费的偏好增加了供给链在运作成本和提前期上的压力。同时产品的质量、计划的柔性不能有丝毫的下降。客户对产品为自身带来的价值增值或成本节约愈发的注重,使得供给链要在链中的每一的环节加以客户理念的作用。 5、经济以及社会环境:要害因素包括世界范围的普遍的经济前景。经济压力通常会迫使供给链国内成本降低以面对世界范围的竞争,而良好的供给链治理可以帮助降低成本。社会的变化对于形成与供给商的伙伴关系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另外跨国供给链在不同的国家地区的工业结构、经济发展阶段,客户要求等变量的作用。 (二)影响供给链绩效的内部驱动力 1、流程机制:供给链运作的流程因为产品、服务和市场的分布在业务流程上是分散采购集中制造还是集中采购分散制造都由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所决定的,而不同的市场层面的不同也会使业务流程在设置上会有相当的差异。供给链绩效所关注的方面也是由于流程的差异而有所差异。 2、合作伙伴:历史上供给链内部的关系被视为“arm-length”或“敌对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有许多供给商可以选择,供给商也有许多用户。任何特定的供给链关系都被视为临时的而不是永久的关系,注重短期的个体的利益而忽视了战略利益。供给链的长期方面也未予以考虑。交易双方即使在同意交易或交换的商品价格协商上也会有抵触的目标。合作伙伴关系的长期稳定在降低价格、JIT供货、库存治理绩效上作出巨大贡献率。传统的交易对象之间的关系视为“零和博弈”。一个“零和博弈”是一方收益的与另一方损失的相当,两方面所得相加为零。供给链治理必须将这种零和的博弈转变为所有部分之间“双赢”的战略,从而使整个供给链获利更大并且处于供给链核心的游戏者之间的利润分配更均匀。 3、组织结构:供给链在组织结构上有4中分类,从Ernst的结构模型中将供给链流程分为供给(S)、制造(M)、分销(D)三个步骤,按照产品的模块化水平和流程的延迟原则分为下图的4种类: 由图中可见,刚性型(Rigid)是典型的纵向集成的供给链,目标是大量产品库存基础上的规模经济。而另一个极端就是柔性型的结构,通过大量的外包、外协运作制造差别化组件,同时装配完工产品,满足纷繁的客户需求。而模块化类型的结构则有大量的组件/部件的供给商,最终分销少量完工产品,这是最典型的供给链结构;而延迟的结构供给链经营客户化完工产品满足客户需求追求范围经济。可以理解四种不同的供给链结构在产品和流程上差异,绩效要求上的差异不言自明。 4、供给链战略:供给链绩效是战略执行的结果,绩效评价要求与战略相一致,反馈战 略的执行。供给链战略因为供给链发展集成的层次阶段以及供给链经营方式不同对绩效提出 了不同的要求。Stevens(1989)将供给链集成归结为四个阶段:基础建设阶段,功能型阶 段、内部集成阶段、外部集成阶段。这使得供给链战略从单一组织向多组织协调集成,从市 场反应型发展为市场导向型进行运作。绩效也从内部单一评测扩展到了多方共同决定。供给 链运作的方式的不同导致战略治理的重心的不同。高度集成的供给链在绩效上与上游或下游 紧密的联系达成捆绑的联合体,以计算机制造业为例,IBM 注重整个设计、制造、分销和市 场的全过程;Dell 则在装配和市场、服务上下大力气;Compaq 注重于装配和市场。不同的 这种选择和他们对外部供给链战略是相关的,绩效要求供给链运营必须有所差异。 5、企业在供给链中的所位于的上下游位置:公司在整个供给链中的运作的不同层次阶 段上对各种运作绩效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供给链伙伴中供给商可能更注重质量,地区分 销商更注重于产品种类和价格;当地分销商注重产品送货和服务水平。增值活动发生的层阶 结构阶段性为供给链改进绩效体系提供了难度。供给链治理在试图跨国公司界限治理是就必 须注重到公司的上下游,治理的差异等等。下图给出不同位置对于绩效的不同认可。 供给链绩效的平衡诊断分析 上一节中文章就供给链绩效的内外驱动进行分析,分析供给链绩效供给链运作以及供给 链所涉及到内外因素,需要彼此相互支持的评价体系用以满足综合评价的需要,我们倾向于 从平衡运作各个方面的绩效评级为主,同时反映供给链整体战略的标杆,以体现集成、跨流 程指标和诊断性指标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结合Kaplan 和Norton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 平衡记分法作为供给链的评价系统工具 ,从四个方面平衡的分析供给链绩效的平衡诊断四 个分析角度的任务及成功因素[1-3]。表1 中试图说明这一思想。 表1 中的方法揭示了供给链治理所需评价和战略运作过程中所注重的角度。这里试图将 供给链运作过程中的分析对象进行归类,并将其按照四个面进行分组,从整个流程和相应支 持系统中找到彼此的联系,从而将各分析角度在内在逻辑上按照供给链的绩效驱动、供给链 的绩效持续因素、供给链获利的顺序建立逻辑关系。表2 给出四方面的诊断指标,从这个四 个方面我们可以从整个组织的角度审阅供给链运行。当供给链的一个评价方面出现了问题, 一方面可以获得对本角度的熟悉,还可以从其在因果网链中发现其所导致的因果问题,从而 避免了对某一个评价侧面的过多关注,忽视其他评价面,同时使得供给链成员能够在系统观的角度上熟悉自身的作用[4,10]。 在平衡的思想前提下,必须加强信息流、物流以及资金流的顺畅,简化供给链决策过程, 试图在供给链的平台下建立有效的商务协同计划,减少非增值活动,重点在于建立和维持强 有力的供给链伙伴关系,供给商不再只是机械的适应买方的要求,而是具有互动的供给链战 略关系。客户在供给链决策方面的影响已经深入到治理的内核,必须在集成的基础上将客户 的要求反映到治理的各个层面,这样才能更为有效进行客户关系的治理[8,9,11]。 表1 供给链绩效的平衡诊断四个分析角度的任务及成功因素 平衡记分法(1992-1996)从顾客方面、内部流程运作方面、改进学习方面、财务方面 评价组织绩效,反映一系列指标间形成平衡即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滞后型指标和领先型指标,内部绩效和外部绩效角度之间的平衡。治理的主意力从短期的目 标实现转移到兼顾战略目标实现,从对结果的反馈思考转向到对问题原因的实时分析。 表2 供给链绩效平衡诊断分析指标
东日本铁路公司(JR-EAST)简介 公司规模:东日本铁路公司拥有雇员78300名,能够为5900万顾客提供服务。 公司业务:东日本铁路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铁路运输,包括铁路客运、铁路货运、汽车运输,其他业务还包括航天电缆铺设、旅游业务、仓储服务、停车场建设、广告宣传、书籍及杂志印刷、金融服务、计算机相关数据服务、灾难及其他保险业务、设施建设、电力供给、宾馆饭店治理、城市规划及建设,等等。 公司发展历程 今天,有了21世纪的先进技术,东日本铁路公司非常重视全球的环境问题,如二氧化碳排放量连年增加的问题,非凡是火车及相关运输行业所涉及到的。东日本铁路公司是铁路客运领域的重要企业,这就要求东日本铁路必须对这个问题采取有力措施。 东日本铁路公司1992年成立了生态委员会,也是在那一年,美国环境发展大会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经过这些年的研究,生态委员会本着促进生态发展的原则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反映出东日本铁路公司努力进行环境保护事业的坦诚性。 1996年,东日本铁路公司开始每年出版环境报告,使公众了解东日本铁路公司在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的努力。 东日本铁路公司继续宣传环保信息,改进环保措施。公众对公司的评论对于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东日本铁路公司努力使铁路运输国家便利,运输环境更加宜人,并最大程度地发展环保措施。
隶属海关 目录 1、什么是隶属海关 2、隶属海关的职责 3、相关条目 什么是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 隶属海关的职责 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过作业; 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监控; 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8、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申请; 9、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监管。 相关条目 海关 海关总署 直属海关 隶属海关
什么是分拣配货作业 分拣配货作业是指按客户的要求将商品从储存区分拣出来,配好后送入指定发货区的物流活动。 分拣配货作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分拣配货作业的内容 1、确认发货日期; 2、决定拣货方法; 3、输出拣货清单; 4、安排人员及路线; 5、拣货; 6、货物集中分类。 分拣配货作业的目的 正确而且迅速地集合客户所订购的货物。分拣配货作业的重点:准确、快速、低费 要达到目的,必须做到: 1、选择适当的分拣设备; 2、采取切实而高效的分拣方式; 3、运用一定的方法策略组合,提高分拣效率,提升作业速度与能力。 分拣配货作业的方式 一、拣选式配货 拣选式配货作业是分拣人员或分拣工具巡回于各个储存点并将分店所需货物取出,完成配货任务,货位相对固定,而分拣人员成分拣工具相对运动。 二、分货式配货 (一)“人到货”分拣方法 这种方法是分拣货架不动,即货物不运动,通过人力拣取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分拣货架是静止的,而分拣人员带着流动的集货货架或容器到分拣货架,即拣货区拣货,然后将货物送到静止的集货点。 (二)分布式的“人到货”分拣方法 这种分拣作业系统的分拣货架也是静止不动,但分货作业区被输送机分开。这种分拣方法也简称为“货到皮带”法。 三、分拣式配货 (一)“货到人”的分拣方法 这种作业方法是人不动,托盘(或分拣货架)带着货物来到分拣人员面前,再由不同的分拣人员拣选,拣出的货物集中在集货点的托盘上,然后由搬运车辆送走。 (二)闭环“货到人”的分拣方法 闭环“货到人”分拣方法中载货托盘(即集货点)总是有序地放在地上或搁架上,处在固定位置。输送机将分拣货架(或托盘)送到集货区,拣货人员根据拣货单拣选货架中的货物,放到载货托盘上,然后移动分拣货架,再由其它的分拣人员拣选,最后通过另一条输送机,将拣空后的分拣货架(拣选货架)送回。 四、自动分拣式配货 自动化分拣系统的分拣作业与上面介绍的传统分拣系统有很大差别,可分为三大类:自动分拣机分拣、机器人分拣和自动分类输送机分拣。 (一)自动分拣机分拣系统 自动分拣机,一般称为盒装货物分拣机。是药品配送中心常用的一种自动化分拣设备。这种分拣机有两排倾斜的放置盒状货物的货架,架上的货物用人工按品种、规格分别分列堆码;货架的下方是皮带输送机;根据集货容器上条码的扫描信息控制货架上每列货物的投放;投放的货物接装进集货容器,或落在皮带上后,再由皮带输送进入集货容器。 (二)机器人分拣系统与装备 与自动分拣机分拣相比,机器人分拣具有很高的柔性。 (三)自动分拣系统 当供应商或货主通知配送中心按订单发货时,自动分拣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可从庞大的存储系统中准确找到要出库的商品所在的位置,并按所需数量、品种、规格出库。自动分拣系统一般由识别装置、控制装置、分类装置、输送装置组成,需要自动存取系统(AS/RS)支持。 分拣配货作业的工作步骤 分拣配货作业的工作的一般步骤: 1、当配送管理部门接到订单后,首先由管理人员进行订单分析处理,将配送需求指示转换成配货单; 2、向有关的作业人员传递下达配货指令; 3、配货作业人员根据配货单上的内容说明,按照出货优先顺序、储位区号、配送车辆次号,客户号、先进先出等方法,把出货商品分拣、组配、整理出来; 4、经复核人员确认无误后,将出货商品放置到暂存区,准备装货上车。
合同义务转让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义务转让 2、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3、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 4、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什么是合同义务转让 ...... 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债务承担的性质,通说认为是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也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的存在。 2、被移转的合同义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权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例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债务承担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无瑕疵等等。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后,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A、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就本不存在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将来可发生的债务虽然理论上也可由第三人承担,但仅在该债务有效成立时,债务承担合同才能发生效力,此时可认为该债务承担合同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正在诉讼中的债务也可由第三人承担,在此场合,法院针对该债务的判决对承担人具有约束力。另外,债务承担的标的应当是合法债务,不法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B、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承担。在某些债务中,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履行承担),而不得以债务承担合同移转于第三人,例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但该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移转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担。例如,债务人亲自为债权人加工或修理物品、书写字画、处理事务,如经债权人同意,该债务即可由第三人承担。 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原则上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此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行为和债权人同意移转的行为,可视为他们取消该特约的行为。 在此要件上,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有明显不同。其原因在于,在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已表明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同时此种移转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此要求不必十分严格;而在债权让与,由于债务人的意思并非其效力的发生要件,故不能不强调某些债权的不可让与性。 C、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及目的,因而与履行承担不同。履行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得请求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处于债的关系之外,对债权人并不负担债务,债权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自己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也归于消灭。第三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在性质上,履行承担系第三人依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而代债务人履行,纯系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负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因债务人与第三人关于承担债务履行的合同可能具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性质,且可能发生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具有明确的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内容。 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 D、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此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关系通常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该第三人是否有足够的效力和信用履行债务,往往不能确定,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便不能确定。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合同法规定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承担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 84条)。债务人与第三人如要使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自须提供第三人的资力、信用等等证明,以供债权人抉择。 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承担合同,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自己所负担的债务的处分,自须加以约束。债务为法律义务的一种,而义务不得由义务人任意处分为一项法律原则。但债务与一般的法律义务不同,它仅对债权人存在。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即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务人处分自己的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同意,也可发生效力;并且只有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才能有效。未经债权人同意而移转债务,当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由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得主张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者默示均无不可,也不须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使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如其向第三人请求履行或者受领第三人以债务承担为意图的履行,即可推定其已经同意。 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通常都采用明示方式,但默示拒绝亦无不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避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定一定期限请求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同意与否作出答复。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即可推定其拒绝同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承担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债务人或第三人得变更或撤销合同。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承担时,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手续。 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A、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 B、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合同法》第85条)债务承担以债务移转时的状态移转于承担人,故承担人可以承担债务时已经存在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例如债务具有无效原因,承担人可向债权人主张无效。但专属于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享有。另外,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因而承担人不得以承担债务时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6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即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义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第三人可以主张原合同义务人对于合同权利人的抗辩。 3、合同的从义务一并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