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达国际公关顾问公司简介 伟达国际公关顾问公司(Hill&Knowlton)是世界上拥有最大的国际办事处网络的公关公司。1927年由John Wiley Hill成立于美国俄亥俄州克里夫兰,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关公司之一。它的中文名称意为“伟绩遍达”。伟达公关隶属于世界最大的传播机构之一—WPP集团(NASDAQ: WPPGY)。,拥有全球最大的国际办事处网络,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纽约,1998年,伟达公共关系顾问有限公司的总收入2.06亿美元,在世界上排名第二。 目前,伟达公司在全球五大洲37个国家有31个办事处,客户达1000多家,其中世界知名大公司占25%。《财富》杂志评选出的美国500家大公司中,35%是伟达公司过去和现在的客户。其中,前10名中有9家,前25名中 有19家,前50名中有34家,前100名中有56家。该杂志划分的26个行业中,伟达客户在15个行业中名列第一,在11个行业中名列第二,在9个行业 中名列第三。 伟达公关公司曾与国际奥委会有过6年的合作,1997年,伟达公司协助雅典成功申办2004年奥运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传播顾问,去年协助伦敦成功申办2010年奥运会。 伟达公关核心业务 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公关公司之一,伟达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公关服务几乎是全方位的,其核心业务包括: 市场营销公关 开拓并巩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其知名度和美誉度。 金融关系公关 为股东和公众及时提供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帮助企业股票上市、融资和寻求金融支持。 政府事务公关 提高社会各界对事件的关注,帮助客户争取政府对某个项目或某敏感产品的批准,改善政界对组织的评价,提供法律变动的预先信息。 企业形象公关 提高无名企业的知名度,帮助企业赢得当地民众和实业界的支持,对媒介的负面报道采取补救措施。为企业开拓新市场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巩固和提高企业的美誉度。 伟达公关主要荣誉 1998年被国际权威公关周刊《公关业内消息》评为“全球最佳国际公关公司”。 荣获“2003全球最佳国际公关公司”称号。 2005年5月,伟达(中国)公司击败来自全球30多家对手,被“国际商业大奖”评委会评为“全球最佳传播机构”,这是“国际商业大奖”中分量最重的一个奖项。 现在,伟达公关全球性客户包括惠普、美国运通、宝洁、可口可乐、阿迪达斯、摩托罗拉、安永与福特等。 伟达公关在中国 1984年10月,伟达公司预见到中国大市场的发展前景,在北京开办办事处,成为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国际公关公司。1993年又设立了上海办事处。伟达根据客户的需要统一协调北京和上海的资源,调配最佳团队。伟达以其新奇先进的营销公关活动和全面连贯的企业定位与治理活动建立了自己的信誉。伟达被公认为具有不可比拟的经验、无可争辩的洞察力和极其强大的影响力。 伟达的资源遍及全国各地,目前已在40多个城市开展工作。现在它拥有120多位专业人士分 别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服务于客户。伟达中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品牌治理到政府公关到危机公关。 伟达公关是第一家在中国开设分公司的国际公关公司,在中国商业演变过程中,伟达有很多开创先例的公关活动,如1984年IBM在天安门广场举办的第一家办事处的开幕典礼,1990年,中国第一家麦当劳餐厅在深圳开张剪彩等都由伟达公关来执行。 伟达擅长于快速消费品企业与政府公关。1991年,该公司受中国政府聘请,负责在美国国会游说,争取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从而成为第一家被中国政府聘用的外国公关组织。1999年10月,伟达公关被中国石油聘请为公关顾问。2005年伟达公关受聘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传播顾问。 伟达公关中国的主要客户 伟达公司凭借优秀的公关理论、丰富的实践经验、先进的科技手段以及对中国市场的准确把握,伟达中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从公关活动策划到政府关系和危机治理。曾经或正在成功地协助其客户,如IBM、AT%26amp;T、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波音、麦当劳、肯德基、百事可乐、可口可乐、高盛银行、雀巢、德尔福、休斯、微软、GTE、英国电讯、中国石油、惠普公司、TNT快递公司、摩托罗拉、P%26amp;G、AMD、欧洲航空防务与航天公司EADS、美国运通、保乐力加公司、世界咖啡组织、世界黄金协会等国际知名公司和机构实施在华市场战略,提高企业形象与产品形象。创下了一连串的“第一”。 伟达服务的客户涉及汽车、航天、食品与饮料、专业与金融服务、零售和快速消费品、体育、技术与电信、石油天然气、高档消费品、美容美发产品、运输与物流、房地产等行业
债权让与通知 目录 1、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2、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3、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4、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5、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什么是债权转让通知 ...... 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人的一项合同附随义务,其性质属观念通知,但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有较大区别。通过比较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的两种立法例,债权人和受让人都可通知债务人,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对受让人为债权让与通知附加一些条件。债权让与通知在特定情形下得认定为无效,而撤销则受到限制。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 债权转让非经对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或者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但是否债权人与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其中通知“主体” 应当如何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均可进行“通知”。《合同法》确实没有明确规定通知的主体,但按照合同法“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受让人应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求债权人制作通知书交由债务人送达通知,以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合同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因此,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从而,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一般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前所述,由受让人进行通知,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代转是通知送达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的送达人,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首先,债权转让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第三,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最后,受让人享有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是债权转让协议实现的关键。
什么是公关工作计划[1] 计划是依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活动的规划,计划和设计。公关工作计划是公关组织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根据本组织公关状态和公关目标要求,对公关活动的行动方案所做的规划和书面文学形式。 公关工作计划是公共关系工作的行动指南,它以树立组织的形象为目标,通过对组织现有条件状态的分析,设计,策划出组织最佳的公关活动方案,保证整个公关活动有层次,有步骤,顺利地进行。同时为组织的公关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评价依据。因此它在整个公共关系领域中处于指导地位。 公关工作计划的类型[1] 公关工作计划可以按不同划分标准来划分。 按活动所用时间角度可以划分为长远工作计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按公关活动的区域可以划分为整体计划和个别计划,按公关活动的功能分类可以分为宣传计划,交际计划,服务计划,社会公益计划,咨询计划。 公关工作计划的结构[1] 与一般工作计划相同,公关工作计划的结构由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又叫计划名称,主要表明制定计划的单位,期限和种类。如《╳╳公司20周年庆典活动计划》,标题中也可以不出现单位名称,只在正文结尾处注明即可。 2、正文 正文是计划的主体,一般包括前言,内容,措施三部分。 1)前言。简要说明公关计划的原由、目的和意义,介绍组织目前的状况。 2)内容。明确写出公关活动的主要内容、项目,要做到在数量上,质量上,时间上的具体要求。 3)措施。详细说明完成活动的具体措施,行动步骤,时间分配,人力,物力,财力等安排。 此外还要说明应注意的问题。正文部分内容较多,因此要写得层次清晰,段落分明。在写作方法上可以采取叙述性,也可以采用条文式,表格式或者综合运用各种形式。 3、结尾 结尾的内容一般包括执行计划应注意的事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出的要求等。 结尾之后是落款,注明制定计划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加盖公章。此外与计划相关的材料可在正文后面附文、附表说明。 公关工作计划的内容[1] 公关工作计划的内容,由七部分构成: 1、计划概要 计划概要是计划的主要目标和建立事项的简短摘要,要求高度概括,用词准确,使阅读者能够迅速抓住计划的要点。同时要把计划内容的目录附在计划概要后面。 2、当前组织的公关状态以及存在问题分析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公众对组织的态度,找出组织在内外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为公关计划和措施方面提供主要依据。 3、公共关系目标 公关目标是公关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它不仅能指导活动的方向,提供活动方法,而且是检验公关活动成败的标准。 4、公关计划的行动方案 详细说明公关活动所涉及的内容、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5、制订活动经费预算 确定每项活动所需的经费预算,并为此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关活动有雄厚的物质支持。 6、效果评价手段 明确制定公关活动效果评估的方法和标准,如有能力可制定定性和定量的数量和质量指标。 7、公关计划的实施控制 明确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对计划本身或计划的实施进行必要的调整,确保公关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出自:安徽理工大学(课件).《公共关系学》[M].第十一章 公共关系文书
什么是供给链契约 供给链契约是指通过提供合适的信息和激励措施,保证买卖双方协调,优化销售渠道绩效的有关条款。即使供给链达不到最好的协调,也可能存在帕累托最优(Paret)解,以保证每一方的利益至少不比原来差。
约定损害赔偿 目录 1、什么是约定损害赔偿 2、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3、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4、相关条目 什么是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定的损害赔偿,如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由于它是事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具有预定性和约定性。另外,约定损害赔偿还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主合同转移,约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随之转移。 约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①预定性。即损害赔偿数额或损失计算方法在缔约时即预先约定。 ②从属性。即它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题。 ③条件性。即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在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并不能当然生效,而只有在发生了违约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后才能实际生效。 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的区别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相比,不同之处在于: 其一,约定损害赔偿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害后,受害人则无需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即可依据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而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则应对实际损害负举证责任);而法定损害赔偿,受害人则必须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 其二,在确定适用约定损害赔偿还是法定损害赔偿时,约定损害赔偿有优先适用效力,这点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相关条目 法定损害赔偿
什么是择时造势法 所谓择时造势法,是指指抓住最有利时机,产生轰动效应,塑造组织形象的方法,其关键在于利用环境所提供的机会,抓住最佳传播时机,敢于抢先一步。 案例分析 1992年8月,正值巴塞罗那奥运会结束,国内企业为奖励我国奥运会金牌得主,竞相解囊,捐赠几百万的竟成“小菜一碟”。而此时,河北省唐山市半壁店村农民却逢俏不赶,率先拿出10万元奖励发射“澳星”的我国科技功臣,一时石破惊天,美誉四起。10万元与几百万元的体育赞助相比是区区小数,但它出自农民之手,捐资对象是搞科技的科学家,而且是中国航天史上得到的第一笔社会赞助。 半壁店村农民的这一“杰作”,迅速引起各界的追捧。凝结深情和胆识的10万元捐款,树立了中国当代农民的形象;所产生的形象价值远远大于别人的几百万、几千万的捐款,为中国公关事业增添了一幅别开生面的杰作。 相关条目 奇正相法 移花接木法 兵行诡道法 以攻为守法 以诚换诚法 借题发挥法 变换组合法 同中求异法 宏扬优势法 弥补缺点法 目标延伸法 直接仿效法
什么是即时配送 即时配送是指完全按照用户突然提出的时间、数量方面的配送要求,随即进行配送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客户可以将安全储备降低为零,以即时配送代替安全储备,实现零库存经营。 即时配送的特点 这种方式是以某天的任务为目标,在充分掌握了这一天货物需要地、需要量及种类的前提下,即时安排最优的配送路线,并安排相应的配送车辆实施配送。可以在初期按预测的结果制定计划,统筹安排一个时期的任务,并准备相应的力量,实际的配送实施计划则可在配送前一两天根据任务书作出。这种配送可以避免上述两种方式的不足,做到每天配送都能实现最优的安排,因而是水平较高的配送方式。适合一些零星商品、临时需要的商品或急需商品的配送。 即时配送可以灵活高效地满足用户的临时需求,最终解决用户企业担心断供之忧,大幅度提高供应保证能力的重要手段。即时配送是配送企业快速反应能力的具体化,是配送企业能力的体现。即时配送成本较高,对配送中心的要求比较高,特别对配送速度和配送时间要求比较严格,但它是整个配送合理化的重要保证手段。此外,用户实行零库存,即时配送也是重要手段保证。 适应场合:通常只有配送设施完备,具有较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组织和应变能力的专业化的配送中心才能大规模地开展即时配送业务。 准时配送和即时配送的区别 准时配送能使用户有资源把握,能够放心实行低库存或零库存,有效安排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证供应能力。 即时配送是最终解决用户断供之忧,大幅提高供应保证能力的重要手段,是配送企业快速反应能力的具体化,是配送企业能力的体现,也是用户实现零库存的重要保证。 相关条目 定量配送 定时定量配送 定时配送 定时定路线配送 准时配送
碳交易 目录 1、什么是碳交易 2、碳交易的产生根源 3、碳交易的法律依据 4、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5、碳交易的型态 6、碳交易市场 7、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碳交易(Carbon trade)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是指《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 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 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碳交易的产生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的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 (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的型态 根据碳交易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碳交易市场 到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洲的澳洲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洲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 碳交易与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