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解除 2、 合同解除的类型 3、 合同解除的特点 4、 合同解除的条件 5、 合同解除的程序 什么是合同解除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的类型 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为了便于掌握和研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解除类型化。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我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合同解除的特点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在我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我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述。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约定解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难以在此—一详述,本节仅讨论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4、违约行为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包括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1、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解除权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为解除权人可以在合同解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解除权可以在特定期间的任何时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因为: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解除权的重要原因。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冲突。如果合同解除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解除。第二,协商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难,能够互谅互让,既解决法律后果问题,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便于解决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倡导协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更加统一。 双方协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无解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权人的意见,是因为即使不同意,解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法院裁决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什么是年度公关活动效果评估 年度公关活动效果评估是指对计划年度内所有公关活动进行总体评估,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找出存在的问题,提供下一年度公关计划的依据[1]。 年度公关活动效果评估的把握[1] 对年度公关活动效果进行评估,要针对以下问题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1、年度公关计划目标是否实现? 2、年度公关活动开展得是否顺利? 3、年度内出现了哪些重大的公关事件,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 4、年度内开展了哪些重大的公关活动,其效果如何? 5、年度内是否有超出公关计划的活动?其效果如何? 6、年度内公关活动有无预料之外的影响?其影响多大?效果如何? 7、年度公关计划预算是否满足了需求?有无超支现象?其原因是什么?效果如何? 8、年度内公关活动有哪些经验、教训? 10、内部公众对企业的各项公关活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 1.0 1.1 董明.《公共关系实务实践教程》[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01-01
常规物流治理流程 1、订单处理作业 物流中心的交易起始于客户的咨询、业务部门的报表,而后由订单的接收,业务部门查询出货日的存货状况、装卸货能力、流通加工负荷、包装能、配送负荷等来答复客户,而当订单无法依客户之要求交货时,业务部加以协调。由于物流中心一般均非随货收取货款,而是于一段时间后,予以结帐,因此在订单资料处理的同时,业务人员尚依据公司对该客户的授信状况查核是否已超出其授信额度。此外在特定时段,业务人员尚统计该时段的订货数量,并予以调货、分配出货程序及数量。退货资料的处理亦该在此阶段予以处理。另外业务部门尚制定报表计算方式,做报表历史资料治理,订定客户订购最小批量、订货方式或订购结帐截止日。 2、采购作业 自交易订单接受之后由于供给货品的 要求,物流中心要由供货厂商或制造厂商订购商品,采购作业的内容包含由商品数量求统计、对供货厂商查询交易条件,而后依据我们所制订的数量及供货厂商所提供较经济的订购批量,提出采购单。而于采购单发出之后则进行入库进货的跟踪运作。 3、进货入库作业 当采购单开出之后,于采购人员进货入库跟踪催促的同时,入库进货治理员即可依据采购单上预定入库日期,做入库作业排程、入库站台排程,而后于商品入库当日,当货品进入时做入库资料查核、入库品检,查核入库货品是否与采购单内容一致,当品项或数量不符时即做适当的修正或处理,并将入库资料登录建档。入库治理员可依一定方式指定卸货及栈板堆叠。对于由客户处退回的商品,退货品的入库亦 经过退货品检、分类处理而后登录入库。 一般商品入库堆叠于栈板之后有两种作业方式,一为商品入库上架,储放于储架上,等候出库,需求时再予出货。商品入库上架 由电脑或治理人员依照仓库区域规划治理原则或商品生命周期等因素来指定储放位置,或于商品入库之后登录其储放位置,以便于日后的存货治理或出货查询。另一种方式即为直接出库,此时治理人员依照出货要求,将货品送往指定的出货码头或暂时存放地点。在入库搬运的过程中 由治理人员选用搬运工具、调派工作人员、并做工具、人员的工作时程安排。 4、库存治理作业 库存治理作业包含仓库区的治理及库存数控制。仓库区的治理包括货品于仓库区域内摆放方式、区域大小、区域的分布等规划;货品进出仓库的控制遵循: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进出货方式的制定包括:货品所用的搬运工具、搬运方式;仓储区储位的调整及变动。库存数量的控制则依照一般货品出库数量、入库所 时间等来制定采购数量及采购时点,并做采购时点预警系统。订定库存盘点方法,于一定期间印制盘点清册,并依据盘点清册内容清查库存数、修正库存帐册并制作盘亏报表。仓库区的治理更包含容器的使用与容器的保管维修。 5、补货及拣货作业 由客户订单资料的统计,我们即可知道货品真正的需求量,而于出库日,当库存数足以供给出货需求量时,我们即可依据需求数印制出库拣货单及各项拣货指示,做拣货区域的规划布置、工具的选用、及人员调派。出货拣取不只包含拣取作业,更应注重拣货架上商品的补充,使拣货作业得以流畅而不致于缺货,这中间包含了补货水准及补货时点的订定、补货作业排程、补货作业人员调派。 6、流通加工作业 商品由物流中心送出之前可于物流中心做流通加工处理,在物流中心的各项作业中以流通加工最易提高货品的附加值,其中流通加工作业包含商品的分类、过磅、拆箱重包装、贴标签及商品的组合包装。而欲达成完善的流通加工,必 执行包装材料及容器的治理、组合包装规则的订定、流通加工包装工具的选用、流通加工作业的排程、作业人员的调派。 7、出货作业处理 完成货品的拣取及流通加工作业之后,即可执行商品的出货作业,出货作业主要内容包含依据客户订单资料印制出货单据,订定出货排程,印制出货批次报表、出货商品上所 要的地址标签、及出货检核表。由排程人员决定出货方式、选用集货工具、调派集货作业人员,并决定所 运送车辆的大小与数量。由仓库治理人员或出货治理人员决定出货区域的规划布置及出货商品的摆放方式。 8、配送作业 配送商品的实体作业包含将货品装车并实时配送,而达成这些作业则须事先规划配送区域的划分或配送路线的安排,由配送路迳选用的先后次序来决定商品装车的顺序,并于商品的配送途中做商品的追踪及控制、配送途中意外状况的处理。 9、会计作业 商品出库后销售部门可依据出货资料制作应收帐单,并将帐单转入会计部门作为收款凭据。而于商品购入入库后,则由收货部门制作入库商品统计表以作为供货厂商请款稽核之用。并由会计部门制作各项财务报表以供营运政策制定及营运治理之参考。 10、营运治理及绩效治理作业 除了上述物流中心的实体作业之外,良好的物流中心运作更要基于较上阶层的治理者透过各种考核评估来达成物流中心的效率治理,并制订良好的营运决策及方针。而营运治理和绩效治理可以由各个工作人员或中级治理阶层提供各种资讯与报表,包含出货销售的统计资料、客户对配送服务的反应报告、配送商品次数及所用时间的报告、配送商品的失误率、仓库缺货率分析、库存损失率报告、机具设备损坏及维修报告、燃料耗材等使用量分析、外雇人员、机具、设备成本分析、退货商品统计报表、作业人力的使用率分析等。
什么是贸易展览促销 贸易展览促销就是企业通过实物展示、示范表演来宣传企业形象和商品形象的一种促销方式[1]。 贸易展览促销的方案设计[1] 贸易展览促销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总体运作方案的设计包括很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确定目标。贸易展览促销的目标体系涉及两大方面:一是提高商品的销售数量;二是展示、宣传企业的品牌形象,强化企业的品牌忠诚度。 2、确定主题。这主要表现为为贸易展览促销拟定一个鲜明、富有特色个性的标题和相关系列化的标语。 3、确定竞争策略。贸易展览促销云集了行业或者相关行业的众多企业,竞争态势比较激烈。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应该根据前期关于贸易展览情形和市场形势的科学分析,拟定科学的竞争策略,确保企业从竞争中赢得市场优势。 4、设计展台,拟定好展台布置的施工草图,包括商品和办公用品的陈列布置图、展台的基本色调以及展台周围的装饰物品等。 5、策划销售活动的基本方案,开展培训教育,让参展员工明确展览活动的基本要求,掌握科学的现场销售技巧,从而提高贸易展览促销的业绩。 6、设计辅助性、后援性促销活动方案,活跃展览会现场气氛,提高消费者光顾率。 7、确定服务活动项目,以实效性、娱乐性的现场销售服务活动提高展台的吸引力。 8、拟定、制作现场宣传文稿、宣传手册、宣传单和赠送礼品、礼品兑换券等媒体型促销工具,以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影响。 9、预备接待消费者的登记用具与场所。 10、确定摊位和日程表。 贸易展览促销的策划技巧[1] 贸易展览促销是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一个重要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要求: 1、明确举办、参加贸易展览促销活动的目的和任务,加强贸易展览促销活动的目的性与针对性,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展出的产品,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 2、成立专门的对外宣传机构,自觉地策划新闻事件,积极为新闻媒体提供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稿,主动邀请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活动,扩大企业和商品的影响。 3、认真培训贸易展览促销活动的工作人员,提高贸易展览促销活动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 4、注意装潢设计,力求布局新颖美观,富有特色,从而增强参展展品的醒目程度。 5、策划助兴性的礼品赠送活动、游戏活动、咨询服务活动、现场演示活动和明星名人推介宣传活动及表演活动等,以活跃贸易展览促销活动的气氛。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出自:华东师范大学(课件).《公共关系策划》[M].第九章 公共关系促销的策划
刺激投资效应 目录 1、刺激投资效应概述 2、 相关条目 刺激投资效应概述...... 刺激投资效应:关税同盟的建立,将引起专业化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扩大、竞争程度增强和对技术进步的迫切追求。所有这些都成为吸收投资、刺激投资的重要因素。如果成员国因为组建关税同盟而增加国民收入,则投资又会随着收入和储蓄的增长而增长。 关税同盟不仅刺激国内投资增长,还存在着吸引国外投资的可能性。一方面,成员国资本将会重新配置,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非成员国资本可能由于关税同盟内较高的收益率而被吸引过来,同时,关税同盟的贸易转移效应也可能会促使那些原先以其出口产品供应同盟国市场而现在则受到贸易歧视的非同盟国生产者以到同盟国开办企业的方式来代替贸易。一般说来,对外直接投资要比对外商品贸易更为优越。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关税同盟建立后,由于受贸易创造效应影响的产业会减少投资,而且外部资金投入会使成员国的投资机会减少,降低投资收益率等原因,关税同盟内部的投资不一定会增加,上述效应并不存在。 相关条目 贸易转移效应 关税同盟福利效应 贸易创造效应 规模经济效应 促进竞争效应 扩大出口效应 资源配置效应
什么是产品质量危机 产品质量危机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对企业运转和信誉乃至生存产生重大威胁的紧急或灾难事件。 产品质量危机的类型[1] 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中,产品危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企业在产品质量或功能上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甚至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进而被提出巨额赔偿甚至被责令停产的事件,这是各种危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另一类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对产品的品种、包装、结构、生产经营的程序、技术、布局、规范等方面与市场需求脱节,短时间内造成产品大量积压,使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转发生严重困难。 产品质量危机的诱因[1] 1.生产技术、工艺落后 企业的生产技术是决定产品质量的关键之一,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不足,导致一些生产技术和工艺落后,出现产品粗糙,次品率高,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流入市场就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处理不力就会引发产品危机。 2.生产流程不科学 从企业材料的输入到最终产品的输出,是由研发、原材料采购、制造、入库到出库一系列活动组成的一个流程,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最终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3.人员素质不高,产品质量危机意识欠缺 在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的素质直接关乎到企业的产品质量,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没有娴熟的技术工人和全体员工强烈的质量危机意识,那么产品的质量将会无从谈起。 4.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规范 现在企业面临着国际化的大市场,对企业的产品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注意环保的要求。纵观国内发生的产品危机事件,一些企业发生危机主要是其产品质量体系混乱,缺乏标准,或者执行不力。 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危机的策略[1] 由于企业在产品质量或功能发生问题而产生的危机,是各种危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当此类危机爆发时,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产品召回 迅速召回有问题的产品是防止产品质量危机进一步蔓延的有效措施,同时,有助于企业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负责任的形象,使消费者对本产品和品牌不但不会“憎恨”,反而会增添一分信任。 在进行产品回收的同时,还十分有必要在回收地点贴上回收原因等告示,避免消费者对本产品、本品牌和本企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这样,才能使得本产品和本品牌在当地区域市场保持良好的形象,有助于本品牌其它产品甚至本产品在事件后的再度良好推广和争取达到新的销售高度。 当企业决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时,就应该按照制定的召回计划进行。召回计划应该就如何实施召回做以下几方面的说明: (1)召回预算 企业必须对召回事件导致的各项费用进行预算,这些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告知召回情况 进行召回的企业需要将召回的相关事宜告知批发商、零售商、服务中心和消费者。应该告知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召回程序、怎样辨识缺陷产品、缺陷的性质、危害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缺陷产品的使用者与企业的联系方式、召回的时间地点等。告知的方式除包括在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召回公告外,还可采用信件、电报的方式等。 (3)收回缺陷产品 企业收回缺陷产品时,处于不同环节的产品收回难度是不同的。在制品、制造商产品、成品库存、运往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的在途产品、中间商 (批发商、零售商)库存产品、制造商通过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较易收回;最近几年内销售、制造商有记录的产品相对较难收回;最近几年内销售但制造商无记录的产品或有记录但售出期已经超过五年的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产品、被转卖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的产品最难收回。 (4)确保及时维修或替换 进行召回的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召回产品修理或更换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将产品直接邮寄给维修部门,或送给该件产品的销售商。无论采取怎样的程序,企业都应该提高其服务和维修队伍处理缺陷产品的能力。当需要处理的缺陷产品数量很大时,企业可以将这项工作外包出去,或临时调用其他部门的员工。 2.抚慰受害者 企业出现危机时,特别是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时,企业必须承担起责任,给予公众一定的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面对危机的受害者,企业应诚恳而谨慎地向他们表明歉意,同时必须做好受害者的救治与善后处理工作,冷静倾听其意见,耐心听取受害者关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及确定如何赔偿,以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在进行善后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企业也必须作到一个“诚”字。 受害者是危机处理的第一公众对象,企业应认真制定针对受害者的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1)设专人与受害者接触 (2)确定关于责任方面的承诺内容与方式 (3)制定损失赔偿方案,包括补偿方法与标准 (4)确定向公众致歉、安慰公众心理的方式、方法 3.召开新闻发布会 危机发生后,最关心此事的人,除了企业之外,还有新闻界、受害者和竞争对手。因此,危机发生后,应尽快调查事情原因,弄清真相。并邀请当地各媒体记者,召开事件说明会或者是新闻发布会,真心诚意地向大家进行事件的讲解与分析,建议媒体在没有得到确定结果前,中肯的对事件发展的本身进行报道,而不要抓住本品牌及其产品不放。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掌握了宣传报道的主动权,让公众了解了危机发生的具体情况,及企业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内容。发布的信息应该具体、准确,随时接受媒体和有关公众的访问,以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解决问题。诚心诚意才是企业面对危机最好的策略。 媒介对危机事件反映敏感,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处理不好容易误传,形成不利于事件处理的舆论。因此,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新闻媒介的关系,具体对策包括: (1)确定配合新闻媒介工作的方式;确定谁将代表公司发言;选择新闻发布的最恰当地点、时间和名称。 (2)向新闻媒介及时通报危机事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方面的动态信息,企业应通过新闻媒介不断提供公众所关心的消息,如善后处理、补偿办法等。 (3)确定与新闻媒介保持联系、沟通的方式,何时何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应事先通报新闻媒介。 除新闻报道外,企业可在有关报刊发表歉意公告、谢罪书,向公众说明事实真相,向有关公众表示道歉及承担责任,使社会感到企业的诚意。谢罪公告的内容包括:说明谢罪是针对哪些公众,介绍公众希望了解的事项,明确而鲜明地表示企业敢于承担事故的社会责任,表明知错必改的态度和决心。 4.产品危机的恢复 (1)注重对顾客需求的市场调查 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有助于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进行准确的产品定位。市场调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采用询问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分析法、统计分析法、专家意见法等。 (2)进行品质控制 改进产品质量,可以从设计环节入手,也可以从生产环节入手。有些产品的缺陷与产品设计不合理密切相关,需要企业对产品重新进行设计,用性能更优越的原材料,设计更合理的产品结构。有些产品的缺陷则产生于生产组织不合理,生产线布局不科学,机械设备老化、陈旧,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或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需要对这些问题予以解决。 (3)积极开展新产品研发 面对消费需求的不断变化和竞争对手产品创新步伐的加快,加快新产品研发的步伐是预防产品危机的重要途径。面对业已发生的产品危机,尽快开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是企业走出困境、摆脱危机的有效举措。 (4)新品上市答谢消费者 在改进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恢复产品形象对于企业重新夺回自己失去的市场份额非常关键。中美史克公司康泰克PPA事件289天后,史克公司将新康泰克产品推向市场。新康泰克的成功上市,重新赢得昔日“老大”地位,完美地化解了产品危机。 相关主题事件 丰田汽车质量危机 2009年8月25日丰田中国最大规模召回事件之后,2009年9月4日丰田汽车北美公司前雇员迪米特斯·比勒(Dimitrios P. Biller)指控隐瞒和销毁了与300余起翻车致伤、致死有关的信息,丰田公司遭遇史上最大信誉危机。此次事件,无论撒谎者是谁,都等于扔给了对方一颗“小男孩”。...[详细]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周永生,曾湘东.产品质量危机管理及对策探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10期
联合采购的概述 主要发生于非营利事业的采购,如医院、学校等,经由统合各不同采购组织的需求量,以获得较好的数量折扣价格。这也被应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之中,应运而起的新兴行业有第三者采购(Third-party Purchasing),专门替那些MRO需求量不大的企业单位服务。 联合采购是委托中心城市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或者相邻若干个县(市)实行区域联合集中采购,使不同地区零散项目集合起来,形成大规模采购,以此来实现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降低采购成本的目标。它包括区域纵向和横向联合两种模式。区域联合采购对财政支出规模小的贫困县切实可行,有很强的操作性,它可以弥补一些经济发展还很落后的贫困县财政困难、安排购买性支出的资金有限、采购规模小、单位分散、采购范围窄、品目少、采购经验不足、对供给商无法形成吸引力等不足,有效理顺采购关系,创造规模效益。 联合采购主体确定 该主体重点负责组织各个政府采购部门开展诸如汇总采购品目和数量、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联合集中采购的各项前后期工作。若是纵向联合采购,地(市)级政府采购部门理应是联合采购主体;若是横向联合采购,同级的各县(市)应轮流作为区域联合采购主体,依次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确定联合采购时间 合理安排招标采购时间,对于兼顾各县市政府采购部门、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供给商的利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安排,保证采购单位正常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域联合集中招标采购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对于日常消耗性货物的采购,可采取某一时间跨度如半年或一年为联合采购时间;对于任务性采购,一般选在任务开始之前进行联合采购。 确定联合采购地点 招投标地点的确定同样是联合采购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达到锻炼县级政府采购部门组织大规模集中招标采购的能力,假如是纵向联合采购,应在地(市)政府采购部门所在地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假如是横向联合采购,就应轮流在各县(市)召开招投标会议。 确定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 在政府采购中,资金支付一直是供给商最关心的问题,联合采购也毫不例外。由于联合采购的非凡性,它的资金支付方式是采用集中支付还是分散支付也应该视情况而定。若是纵向采购,各县(市)则应将采购资金集中到地级政府采购部门,再统一支付给采购供给商;若是横向采购,则应分散支付,由各县(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各自将款项直接支付给采购供给商。
二阶段细分法概述[1] 首篇关于组织营销市场细分的研究方法由Cardozo和Wind等人(1973)提出,他们提出了一种两阶段市场细分法。 第一阶段,也称为宏观细分阶段,以采购组织和采购情况的特征为基础进行市场细分。 第二阶段是微观细分阶段,以决策中心的特征为基础对第一阶段的结果进行再细分,细分成微观的市场。 Choffray和Gary (1980)扩展了这种方法把采购过程的结构以及这一过程涉及的组织、人员的参与程度也包括了进去。至此,形成了组织市场细分的第一种公认的方法——“二阶段”细分法。 二阶段细分法的内容[1] 这种细分方法奠定了组织市场细分的理论研究方向,展示了组织市场细分的复杂性。它指出,细分标准的选择既要考虑购买组织的特点和类型等宏观变量,又要考虑每个决策单位的购买决策标准、购买经营权重等微观变量。两阶段可分离,而是否需要微观细分,取决于宏观细分的结果是否满足了公司目标和营销策略的有效对应(可测性、可及性、可偿性、可行性)。最终细分的程度控制取决于公司对细分的成本和预期利益的态度。 “二阶段”细分法仍是迄今为止国内外教材中常引用的方法。 参考文献 ↑ 1.0 1.1 施娟.组织营销中的组织市场细分研究及启示[J] 相关条目 多变量法 多层次变量法 单一变量法 筑巢细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