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附加赠送促销 附加赠送促销是指顾客每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后,厂家按一定比例附加赠送同类商品,以此刺激顾客提高一次性购买数量[1]。 附加赠送促销的实质就是“加量不加价”,是消费者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按事先公开的比例,获得企业赠送的同类或者相关类型相应数量商品的促销活动。在这种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同样的支出,获得了比较多的商品,等于以较低价格购买到了如意的商品,充分满足了自己的生活成本最低化需求心理。因此,促销效果比较理想。[2] 附加赠送促销的应用 附加赠送促销对于包装性的消费品应用较广,特别是食品或日用品等运用更加普遍。由于可视性高,此促销术深得消费者青睐,是许多营销人员经常采用的方法。 通常,附加赠送法以特殊的包装物来突出其外观,要求醒目、显眼,使消费者能一眼看到,用得到比一般包装的商品更多的利益来吸引他们。附加赠送这种加量不加价的促销创意,据说是起源于面包坊的“十三大请客”,意指买十三个只需付十二个的价钱。 附加赠送促销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现实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尤其如果用其来解决商品或与商品相关的营销问题时效果更佳。例如,假设你的促销目标是增加消费者的商品购买量或使用量,或是为提高现有的销售量时,采用加量不加价促销术,就再恰当不过了。除此之外,当竞争品牌的竞争压力大时,也可以运用加量不加价方式来解决问题。举个例来说,若你的竞争对手正要推出一项促销活动来导入新的竞争产品或提高现有竞争产品的占有率,此时如果及时运用附加赠送促销法,就可以与竞争者抗衡,甚至击败对手。因为,当竞争者举办促销活动时,消费者手中已塞满了你的产品,再也没有多余的空间容纳竞争者的产品,自然不会对其促销有过多的反应。 附加赠送促销的策划技巧[2] 策划附加赠送促销时应注意赠送形式、赠送数额、赠送品种和标识等项目的设计。 1、赠送形式的策划 附加赠送促销活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大包装或容器,按照既定比率,把赠送商品与非赠送商品置放在同一个包装袋或者容器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自然得到了赠送的商品;二是不改变包装,采用“购买大包搭送小包”的策略,向消费者赠送相应数量的商品。 前一种形式便于管理,可以有效杜绝随意赠送现象,适用于固定比率的赠送促销活动。后一种形式便于操作,营业员可以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按照增速比率决定发放相应数量的赠送商品,一般适用于增速比率的赠送促销活动。 2、赠送数额的策划 附加赠送促销的数额策划,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赠送价值和赠送比率的设计。 在附加赠送促销活动中,对消费者能够产生影响作用的因素是“赠送价值”,赠送商品价值的比较大,消费者容易“心动”,进而“行动”决定购买;如果价值比较小,消费者感到无所谓,一般就不会购买商品。一般来说,赠送商品的价值应相当于购买商品总价的15-25%,其中较为理想的是20%。 赠送价值确定以后,还需要进行赠送比率的设计,赠送比率主要有固定比率和增速比率。固定比率就是不论消费者购买多少商品,赠送比例都是“购一送一、购一送二、买二送一”之类,固定不变。增速比率就是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或者价值,按照既定方案,通过函数计算,确定赠送系数,发送商品,其特点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越多,享受的赠送比例越高,得益率越大。一般而言,固定比率适用于选购商品、特购商品,而增速比率适用于日用商品,能够有效地刺激消费者大批量购买企业提供的商品。 3、赠送品种的策划 在附加赠送促销活动中,可用于赠送的商品主要有两种:一是同类商品,主要适用于无须与其他物品搭配使用的商品,如洗衣粉“买一送一”,就是指消费者每购买一大包洗衣粉,即可获得一小包洗衣粉;二是与促销商品相关的商品,主要适用于必须与其他物品搭配才能使用的商品,其中消耗量比较小的商品可作为赠送商品发给消费者,如剃须刀片“买一送一”,其具体内容可能就是指购买一大盒刀片,赠送一把刀架。 4、赠送标识的策划 在策划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附加赠送活动的标识设计,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创作具有鼓动性、能够比较贴切地表现附加赠送信息的宣传方案,特别是标题与标语。二是改变包装设计图案,色彩的对比性宜强烈些,在“买100送20”等字体上可使用齿轮状、折线型图案作背景图,强化赠送信息的视觉影响力。三是设计POP广告与店堂导示牌,现场传递附加赠送信息,引导消费者选购企业促销的商品。 参考文献 ↑ 买家永远没有卖家精.东方今报记者:赵丹 ↑ 2.0 2.1 出自:华东师范大学(课件).《公共关系策划》[M].第九章 公共关系促销的策划
合同成立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的要件 3、 合同成立的地点 4、 合同成立的时间 5、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ing) 什么是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所谓订约当事人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主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合伙等。无论订约当事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当事人即使仅就其中若干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它条款尚未明确,一般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补正。例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当事人就标的和价金达成合意,即使合同未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地点等条款作出规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3、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不成立。 例如,甲向某编辑部乙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律师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律师考试资料五本,共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从本案来看,甲向乙去函询问情况并表示愿意购买律师考试资料和书籍,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行为,而乙向甲邮寄书本行为属于现货要约行为。假如该书不符合甲的需要,甲拒绝收货实际上是未作出承诺,因此本案中合同并未成立,因为双方并未完成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于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根据《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其他原因(如由于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呢?这就要根据要约的方式来确定承诺发出的时间。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或者电报发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参见《合同法》第24条)。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候,才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书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约时,提出要以最后的确认书为准,那么,在其未发出确认书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过是一个初步协议,对双方并无真正的约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诺以前的任何阶段,订约当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而不受初步协议的拘束。当然,双方在达成初步协议以后,一方违反已达成的初步协议,不签订确认书是有过错的;并因其过错使订约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负缔约过失责任。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是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 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 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 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 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什么是拉引策略 促销策略可分为两类,即推动策略(Push)和拉引策略(Pull)。 拉引策略又称“拉式策略”,是以最终消费者为主要促销对象,通过运用广告、营业推广、公共关系等促销手段,向消费者展开强大的促销攻势,使之产生强烈的兴趣和购买欲望,纷纷向经销商询购这种商品,而中间商看到这种商品需求量大,就会向制造商进货[1]。拉引策略的促销顺序如下图: 一些新产品上市时中间商往往因过高估计市场风险而不愿经销,这时,企业只能先向消费者直接推销,然后拉引中间商经销[1]。 拉引策略的适用情形[1] 拉引策略多用于: 1、目标市场范围较大,销售区域广泛的产品。 2、销量正在迅速上升和初步打开销路的品牌。 3、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感情色彩较浓的产品。 4、容易掌握使用方法的产品,选择性的产品。 5、经常需要的产品。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4-1
供应链库存管理概述 供应链库存管理是指将库存管理置于供应链之中,以降低库存成本和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为目的,从点到链、从链到面的库存管理方法。 供应链库存管理的特点 供应链库存管理的特点供应链库存管理的目标服从于整条供应链的目标, 通过对整条供应链上的库存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 将各阶段库存控制在最小限度, 从而削减库存管理成本, 减少资源闲置与浪费, 使供应链上的整体库存成本降至最低。与传统库存管理相比, 供应链库存管理不再是作为维持生产和销售的措施, 而是作为一种供应链的平衡机制。通过供应链管理, 消除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实现供应链的总体平衡。供应链管理理论是对现代管理思想的发展,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其一, 管理集成化。 供应链管理将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以供应链流程为基础, 物流、信息流、价值流、资金流、工作流贯穿于供应链的全过程。因此, 供应链管理是一种集成化管理。 其二, 资源范围扩大。 传统库存管理模式下, 管理者只需考虑企业内部资源的有效利用。供应链管理模式导入后, 企业资源管理的范围扩大, 要求管理者将整条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的资源全部纳入考虑范围, 使供应链上的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其三, 企业间关系伙伴化。 供应链管理以最终客户为中心, 将客户服务、客户满意与客户成功作为管理的出发点, 并贯穿于供应链管理的全过程。由于企业主动关注整条供应链的管理, 供应链上各成员企业间的伙伴关系得到加强, 企业间由原先的竞争关系转变为“双赢”关系。供应链的形成使供应链上各企业间建立起战略合作关系, 通过对市场的快速反应, 共同致力于供应链总体库存的降低。因此, 库存管理不再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措施, 而是使供应链管理平衡的机制。 供应链库存管理模型 1、VMI(供应商管理库存) 零售商有自己的库存,批发商有自己的库存,供应商也有自己的库存,供应链各个环节都有自己的库存控制策略。由于各自的库存控制策略不同且相互封闭,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需求的扭曲现象,从而导致需求变异放大,无法使供应商准确了解下游客户的需求。供应商管理库存(Vendor Managed Inventory,VMI)这种库存管理策略打破了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库存管理模式,体现了供应链的集成化管理思想,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是一种新的有代表性的库存管理思想。 VMI策略的关键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原则中: 1)合作精神。在实施该策略中,相互信任与信息透明是很重要的,供应商和客户(零售商)都要有较好的合作精神,才能够相互保持较好的合作。 2)双方成本最小。VMI不是关于成本如何分配或谁来支付的问题,而是通过该策略的实施减少整个供应链上的库存成本,使双方都能获益。 3)目标一致性原则。双方都明白各自的责任,观念上达成一致的目标。如库存放在哪里,什么时候支付,是否要管理费,要花费多少等问题都通过双方达成一致。 4)连续改进原则。供需双方共同努力,逐渐消除浪费。 2、JMI(联合库存管理) 联合库存管理的思想可以从分销中心的联合库存功能谈起。地区分销中心体现了一种简单的联合库存管理的思想。采用分销中心后的销售方式,各个销售商只需要少量的库存,大量的库存由地区分销中心储备,也就是各个销售商把其库存的一部分交给地区分销中心负责,从而减轻了各个销售商的库存压力。分销中心就起到了联合库存管理的功能。 从分销中心的功能得到启发,对现有的供应链库存管理模式进行新的拓展和重构,提出联合库存管理新模式一基于协调中心的联合库存管理系统。 联合库存管理体现了战略供应商联盟的新型企业合作关系。联合库存管理是解决供应链系统中由于各节点企业的相互独立库存运作模式导致的需求放大现象,提高供应链的同步化程度的一种有效方法。联合库存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客户库存不同,它强调双方同时参与,共同制定库存计划,供应链过程中的每个库存管理者(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都从相互之间的协调性考虑,使供应链相邻的两个节点之间的库存管理者对需求的预期保持一致,从而消除了需求变异放大现象。任何相邻节点需求的确定都是供需双方协调的结果,库存管理不再是各自为政的独立运作过程,而是变成供需连接的纽带和协调中心。 VMI是一种供应链集成化运作的决策代理模式,它把客户的库存决策权代理给供应商,由供应商代理分销商或批发商行使库存决策的权力。JMI是一种风险分担的库存管理模式。风险分担表明如果把各地的需求集合起来处理,可以降低需求的变动性,因而当把不同地点的需求汇集起来,一个顾客的高需求很可能被另一个顾客的低需求所抵消。需求变动性的降低能够降低安全库存。 3.CPFR(共同预测、计划与补给) 通过对VMI和JMI两种模式的分析可得出:VMI就是以系统的、集成的管理思想进行库存管理,使供应链系统能够获得同步化的优化运行。通过几年的实施,VMI和JMI被证明是比较先进的库存管理办法,但VMI和JMI也有以下缺点:①VMI是单行的过程,决策过程中缺乏协商,难免造成失误;②决策数据不准确,决策失误较多;③财务计划在销售和生产预测之前完成,风险较大;④供应链没有实现真正的集成,使得库存水平较高,订单落实速度慢;⑤促销和库存补给项目没有协调起来;⑥ 当发现供应出现问题(如产品短缺)时,留给供应商进行解决的时间非常有限;VMI过度地以客户为中心,使得供应链的建立和维护费用都很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的不断提升,VMI和JMI中出现的种种弊端也得到改进,提出了新的供应链库存管理技术,CPFR(共同预测、计划与补给)。CPFR有效地解决了VMI和JMI的不足,成为现代库存管理新技术。 协同规划、预测和补给(Collaborative Planning Forecasting&Replenishment,简称CPFR)是一种协同式的供应链库存管理技术,它能同时降低销售商的存货量,增加供应商的销售量。 CPFR最大的优势是能及时准确地预测由各项促销措施或异常变化带来的销售高峰和波动,从而使销售商和供应商都能做好充分的准备,赢得主动。同时CPFR采取了一种“双赢”的原则,始终从全局的观点出发,制定统一的管理目标以及方案实施办法,以库存管理为核心,兼顾供应链上的其它方面的管理。因此,CPFR能实现伙伴间更广泛深入的合作,它主要体现了以下思想。 1)合作伙伴构成的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主要基于消费者的需求和整个价值链的增值。 2)供应链上企业的生产计划基于同一销售预测报告。销售商和制造商对市场有不同的认识,在不泄露各自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销售商和制造商可交换他们的信息和数据,来改善他们的市场预测能力,使最终的预测报告更为准确、可信。供应链上的各公司则根据这个预测报告来制定各自的生产计划,从而使供应链的管理得到集成。 3)消除供应过程的约束限制。这个限制主要就是企业的生产柔性不够。一般来说,销售商的订单所规定的交货日期比制造商生产这些产品的时间要短。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不得不保持一定的产品库存,但是如果能延长订单周期,使之与制造商的生产周期相一致,那么生产商就可真正做到按订单生产及零库存管理。这样制造商就可减少甚至去掉库存,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供应链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原有的库存管理模式也逐渐显示出其缺点和不足。在充分认识原有库存管理技术弊端的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供应链中的库存管理技术。 CPFR模式弥补了VMI和JMI的不足,成为新的库存管理技术。当然CPFR模式也不是任何场所都可以使用的,它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CPFR信息应用系统的形式有多种,但应遵循以下设计原则:现行的信息标准尽量不变,信息系统尽量做到具有可缩放性、安全、开放性、易管理和维护、容错性、鲁棒性等特点。 供应链库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供应链库存管理不是简单的需求预测与补给, 而是要通过库存管理改善客户服务, 提高收益水平。供应链库存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采用商业建模技术对企业的库存策略、提前期和运输变化的准确度进行评价; 测算存货经济订货量时, 考虑对供应链企业的影响; 充分了解库存状态, 确定适当的服务水平。目前, 供应链管理下的库存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信息、供应链运作、供应链的战略与规划三方面。这些问题表现为以下方面内容: (一) 未形成供应链管理要求的整体观念许多供应链管理系统没有针对全局的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 各节点企业各行其道,导致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低下。 (二) 信息传递系统效率低下供应链库存管理强调协作和信息共享, 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需求预测、库存状态、生产计划等, 都是供应链库存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要对客户需求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 必须实时准确掌握分布在供应链各成员企业的信息。目前, 许多企业的信息传递系统尚未建立, 供应商了解到的客户需求信息常常是延迟的或不准确的, 使短期生产计划实施困难。因此, 应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系统, 有效传递供应链库存管理信息, 提高供应链库存管理绩效。 (三) 供应链存在不确定性供应链库存的形成原因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出于生产运作需要建立的一般库存, 另一类则是为防范供应链上的不确定因素建立的保险库存。企业在制定库存计划时, 无法顾及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如市场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波动、供应商的意外变故导致的缺货、企业内突发事件引起的生产中断等, 都会对库存产生影响。不确定因素是企业建立保险库存的主要原因。研究和追踪不确定性对库存的影响, 是供应链库存管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四) 缺乏合作与协调性供应链上各成员企业是一个整体,需要各成员企业的协调合作才能取得最佳的运作效果。但企业间如果缺乏相互信任, 就会增加企业间协调与合作的困难。企业间缺乏相互信任, 是供应链企业之间合作关系不稳固的根本原因。因此, 需要在各成员企业之间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与合作。与建立企业内部针对各部门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相比, 建立企业间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困难要大得多。 (五) 产品设计未考虑供应链库存成本的影响现代制造技术使企业的产品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 毛利率较高。但是, 供应链库存的复杂性常常被忽略, 使产品生产过程中节省下来的成本都被供应链上的分销与库存成本抵消。同时, 在供应链结构设计中,需要考虑库存成本的影响。 基于供应链库存管理的特点和供应链库存管理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完善供应链库存管理: 首先, 必须树立供应链整体观念。 要在保证供应链整体绩效的基础上, 实现供应链各成员企业间的库存管理合作, 需要对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如供应链企业的共同目标、共同利益、价值追求等。要在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 通过协调各企业的效益指标和评价方法, 使供应链各成员企业对库存管理达成共识, 从大局出发, 树立“共赢”的经营理念, 自觉协调相互需求,进而建立一套供应链库存管理体系, 使供应链库存管理的所有参与者在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上取得一致, 充分共享库存管理信息。 其次, 要精简供应链结构。 供应链结构对供应链库存管理有着重要影响。供应链过长, 供应链上各节点之间关系过于复杂, 是造成信息在供应链传递不畅、供应链库存成本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优化供应链结构, 是保证供应链各节点信息传递协调顺利的关键,是搞好供应链库存管理的基础。因此, 应尽量使供应链结构朝扁平化方向发展, 精简供应链的节点数, 简化供应链上各节点之间的关系。 最后, 将供应链上各环节有效集成。 集成供应链上各环节, 就是在共同目标基础上, 将各环节组成一个“虚拟组织”, 通过使组织内成员信息共享、资金和物质相互调剂, 优化组织目标和整体绩效。通过将供应链上各环节集成,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供应链库存管理系统过于复杂对供应链库存管理效率的影响, 使供应链库存管理数据能够实时、快速地传递到各个节点, 从而大大降低供应链库存成本, 对顾客需求做出快速的反应, 提高供应链库存管理的整体绩效。 供应链库存管理的运行机制 供应链库存管理强调各节点企业的长期合作, 需要一种明确的制度安排来强化各节点企业合作的持久性, 以抑制各节点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诺思曾经证明: 当交易成本为正时, 制度是重要的。建立合理的供应链库存管理机制, 是保持供应链库存管理系统稳定健康运行的重要方法。供应链库存管理机制的建立应主要从以下三个层次着手: 第一层次, 建立供需计划协调管理机制。 包括建立共同合作目标、库存优化计划和协调控制方法、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利益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风险分担机制, 以保证信息在供应链上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层次, 建立供应链库存运行机制。 主要包括制定合同规则、协作交易规则、库存信息共享规则、订单处理规则以及应收、应付账款财务结算规则等与供应链中库存物流运作相关的各种规则章程, 以保证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相互合作的良性循环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三层次, 建立供应链库存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如运用财务指标、内部流程评价指标考核企业间的合作程度与经营状况。通过对考核结果的分析比较, 发现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方物流竞争力概述 所谓第三方物流竞争力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第三方物流企业获取、配置资源、形成并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获得稳定超额收益的能力。包括“有形”竞争力和“无形”竞争力。 “有形”竞争力表现为由成本规模等优势而形成的市场优势; “无形”竞争力是指维持有形竞争力并使其长期存在、取得最大化的内在因素。只有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进行科学地评估,才能对自身状况有一个正确了解,并通过与竞争对手比较,寻找出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中存在的优势、劣势,以便更有效地制定策略,提高竞争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设计原则 随着物流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物流实践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第三方物流竞争力评价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地反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力状况。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建立能有效评价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状况的指标体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指标的全面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情况下,设置相应的指标去反映各个方面竞争力,进而达到对整体竞争力的熟悉。 (2)指标的重要性。不同的指标反映不同侧面和内容特征,且对于某项具体的经济活动所起的作用和影响也有较大的差别,选取指标时应考虑对竞争力影响的重要性。 (3)指标的代表性。选择具有较强代表性的能综合反映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的指标,既减少工作量,降低误差,又能提高效率。 (4)指标的可比性和相对稳定性。竞争力指标应在第三方物流企业间普遍适用,其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时空范围、计算口径和方法等应可比,同时为研究分析竞争力的发展变化情况,其指标前后时间不宜变化太大,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5)指标的科学性。要求设计的各指标必须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吻合,系统科学地反映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的全貌。 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构成 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的评价主要是从市场实力、技术实力、组织协调能力、治理水平状况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1)市场实力(A)。企业竞争主要集中在市场竞争,市场竞争优势、竞争实力是企业竞争力的突出表现,也是竞争力评估的重要准则之一。主要包括市场占有率、应变能力、投资收益率、销售利税率等指标。 (2)技术实力(B)。用于衡量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投入、水平及产出效率的指标。主要包括技术人员比重、技术开发经费比重、开发创新能力、技术改造资产比重、专利拥有比例、设备技术领先程度等指标。 (3)组织协调能力(c)。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于企业与供给商、中间商的密切程度,因此,第三方物流组织协调能力强弱,直接关系到企业竞争优势的发挥。主要包括均衡率、聚合力、信息沟通水平、物流服务的满足率等指标。 (4)治理水平(D)。第三方物流企业治理水平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各环节成本的控制和物流效率的提高,是影响第三方物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有效发挥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库存周转率、退货率、配送成本、治理人员比重等指标。 将上述指标体系以层次结构表示,见图1。 图1中,第一层(0)称为目标层,是建立指标体系并进行评估的目标;第二层(A,E C,D)为准则层,是为实现评价目的而应考虑的主要方面;第三层为指标层,即 将第二层的准则细化为可具体计算、操作的指标。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力评价 随着事物复杂性的增加,人们对其进行描述的能力逐渐下降,并且当超过一定域值时就会发现精确性与复杂性相互排斥,这时模糊问题就产生了。“企业竞争力状况”这一综合指标本身也具有模糊性,我们可以算出其中包含的任一具体指标数值的多少,但是对“企业竞争力状况”到底如何却不能用数值准确地进行评价。基于此,这里引进模糊综合评判法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所谓模糊综合评判,就是指运用模糊数学中模糊统计的方法,通过对影响某事物的各个因素的综合考虑,来对该事物的优劣做出科学的评价。根据前面的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进行模糊评判的具体步骤如下: Step1:确定评语集 V = (V1,V2,V3,V4)=(优,良,一般,差)。 Step2:获取评判数据 采用功能评分法、AHP法或随机调查方式获得各级评价指标权重向量,采用Delphi法获取评语集数据。见表1。 Step3: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各指标集进行模糊评判 通过计算,得到最终结果如下: = (0.30 0.20 0.24 0.25) 对 作归一化处理,可得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状况的最终评价结果为(0.303 0.202 0.242 0.253) Step4:评判结论 根据隶属度最大原则,该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竞争力状况属优等。 Step5:评判结论分析 (点击看大图) 从表1中看到,在所有一级指标中, “市场实力”与“技术实力”的指标权重明显优于其他指标,而隶属“技术实力” 的二级指标中又以“开发创新能力”指标的权重最大,为0.22;在“市场实力” 的二级指标中, “市场占有率”指标的权重最大为0.3。因此, “市场实力” 与“技术实力”的优劣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竞争力状况的影响程度是最大的,而其二级指标“开发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对相应的一级指标又有较大影响。通过对表1相关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该企业竞争力状况优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企业在“开发创新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两个主要的二级指标方面的等级水平较高所造成的。因此,该企业只有不断完善经营治理,维持“开发创新能力” 和“市场占有率”等重要指标较高的等级水平,才能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加充分地发挥自身的竞争优势,处于不败之地。 第三方物流竞争力的综合体系评估 构成物流企业竞争力的要素可以分为“硬件实力”和“软件实力”: “硬件实力”主要体现为有形的物流服务基础设施或资产、市场规模、设备技术层次、物流网点数、提供服务的种类等; “软件实力”主要体现为生产效率(包括劳动生产率、销售利润率等)、人力资源(包括员工的年龄结构、素质结构等)、设备利用效率、治理组织水平(含内部经营机制)、服务质量(包括服务网络和市场空间)、创新能力(包括业务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等)、市场控制能力或应变能力等。 根据对世界物流企业前10强和财富500强中物流企业的分析,选择物流网络、运输能力、仓储能力、信息水平、物流规划、市场运作、服务水平、治理水平共八个方面作为评估物流企业竞争力的主要内容。其中前四项属于硬件实力,后四项为软件实力。由于缺少充足的数据资料,在此只进行定性分析,也就是物流企业的国内竞争力情况。在与市场竞争相关的企业文化、人文环境等方面中国企业是占上风的。目前进入中国的外资物流企业在物流网络、运输能力、仓储能力方面短期内无法与国内大型物流企业相比,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外资物流企业将整合国内资源,提高这些方面的竞争优势。 假如考虑到中国加入WTO已两年有余,在物流市场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大背景下,物流企业不仅仅在中国的本土面对进入者,同时要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竞争,而中国物流企业将会失去竞争优势。普查资料显示国内几乎没有能与世界级物流企业一争高下的重量级企业。 物流企业的竞争力直接决定了物流业的总体实力,除上述评估物流企业的微观项目外,物流业的竞争力取决于运输体系(综合性)、行业监管(行政与经济管制)、经济总量(GDP、人均GDP等)、市场结构(有效竞争性或垄断性)、产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等等与物流产业发展关系紧密的宏观经济变量,这些方面是由经济发展的阶段和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对物流业竞争力的分析不能脱离所在国的经济竞争力,国家的经济环境、政策体制是物流业竞争力的支撑系统,经济发展层次是物流业赖以存在的物质资源基础和市场容量空间。 对世界物流企业前10强和财富500强中的物流企业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物流企业要取得国际竞争优势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环境条件:本国较快的经济发展即现存或潜在雄厚的生产要素条件,可以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国内庞大的物流市场需求,因为绝大部分物流企业的成长、竞争力的培养和业务收入首先是立足于本土市场的;能够促进物流企业持续投资和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战略,要求物流企业有市场经营、市场运作和市场营销策略;存在彼此合作又强势竞争而不是垄断的物流市场结构,要消除行政性垄断、超经济性垄断和地区封锁等不利于市场竞争的非经济因素;以及作为提升物流企业竞争力支撑要素的健全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等制度框架,业界监管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长期缺失。而缺乏上述环境条件是物流企业竞争力羸弱的根本原因。 中国目前最为缺乏的是企业持续发展战略、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体制。这些环境条件是物流企业竞争力的限制因素,同样也是中国物流业竞争力的制约因素。 提升中国物流业竞争力的宏观对策 提升我国物流业的竞争力,需要正视我国物流业的基本状况、优势、劣势及其存在原因;同时,需要抓住机遇,充分利用有利条件,探索提高物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寻求切实可行的战略对策。 (1)提升我国物流业竞争力的要害是改革现行的物流体制。物流体制的重要方面是运输体制,现行的运输体制仍然维持计划经济治理的传统,交通、铁路、民航、管道等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铁路、航空、管道三种运输形式基本上仍然是国有经济为主体经营,除少量地方铁路货运和航空运输外,这三种形式货物运输中,国有经济比重保持在90%以上,所有制类型单一,缺乏其他经济成分,不利于市场竞争。其中管道运输因其产品、资产的非凡性,仍未强调市场竞争。由于计划经济的作用强度大、作用时间长、运输产品短缺、长期供不应求,运输体制只进行了范围有限的部门内部改革,没有从交通运输产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展开大面积的部门合并和重构。铁路、航空运输行业政企不分,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传统运输、仓储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速递业长期由邮政部门专营;这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得物流企业难以具备市场经济背景,难以参与国际竞争。 从欧、美、日等国家物流业的发展来看,上世纪60~70年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建立,80年代各国铁路运输业放松管制,使上世纪70年代濒于崩溃的铁路运输业得以振兴,推动了运输业向物流业转化。航空和水运相继进行规制改革,出现了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联运和兼并。除铁路企业间的合并和收购外,铁路企业还向公路、水运推进,对管道、航空等运输企业进行参股和兼并,公路通运业成长壮大。可以说运输管制的放松是物流业的兴起和发展的契机。 我国物流体制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第一步应改革现行的运输体制,借鉴发达国家运输体系的先进内容,完善我国运输体系。运输体制改革首先是对自然垄断较强的铁路和民航运输进行改革,其次可考虑铁路与民航部门合并,称之为运输部,交通部保留,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交通部与运输部合并,成立综合运输部门,为物流业竞争力的提升奠定体制基础。 (2)我国与物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加快我国物流业的法制建设工作,力争早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物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对内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健全的法律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规范、市场监管、多式联运等提供基本的规范,是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3)政府需要大力扶持国内主要物流企业,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市场主体。根据国际物流业发展的经验,为了增强物流企业的竞争实力,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引导国内大型物流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合作、相互持股或者相互转让股份,支持国内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通观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的物流企业和物流业发展历史和现状,强势物流企业首先是由时效性强的空运、快递企业成长而来,其次是邮政、陆运、通运企业,第三是各个国家的铁路运输企业。反观我国,这三类企业都处于蓄势阶段,近期单靠任何一方都不易壮大。主管部门率先打破部门分割、减少对兼并重组的行业限制。根据我国现有的运输方式和邮政部门改革状况,着力将中铁物流和中邮物流的资源、网络、经营和治理进行整合,充分利用铁路企业的规模优势和邮政企业的网络优势,构筑起强大的进入壁垒,尽力打造实力强大、有竞争力的中国物流强势企业。 (4)引入和规范国内竞争,提高我国物流企业的国内竞争力。我国政府对铁路的管制应以反对行政垄断、维护有效竞争为前提;对公路运输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低价运作、恶性竞争等问题;对仓储行业急需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指导。体制上要打破传统的行业垄断,向内资企业开放,广泛吸收多方投资,形成有利于竞争的市场格局。 物流市场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是放松运输管制的结果,市场的统一可以消除物流企业发展的障碍,破除条块分割、弥和市场间隙,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效率。政府治理部门尤其要加强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使物流市场规范发展、物流企业快速成长。 提升中国物流企业竞争力的微观对策 在上述提升物流服务业竞争力宏观对策的基础上,要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必须先提升其国内竞争力,而后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1)国内市场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根基,物流企业要继续保持在国内市场的优势项目,缩短与强势企业之间的差距,最基本的任务是要保持目前所具有的优势。在现有的物流网络、运输和仓储能力上追加投资,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硬件实力。根据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我国物流企业要首先植根于国内物流市场,然后扩展临近市场,最后向世界市场扩展。 (2)切实抓住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应用的有利时机。互联网的形成和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一方面使物流供给链不断延伸,物流服务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展;另一方面使货物的实时跟踪成为可能。配合物流网络设施的建设,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采用物流系统治理软件,提高运输与仓储治理的效率,强化储运优势。非凡要采用新型运输和仓储技术,如双层集装箱、超大型集装箱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拖挂车,使物流业生产效率获得大幅度提高。 (3)加大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力度,增强国内物流企业市场运作、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逐步变竞争劣势为优势。软件实力是提高国内物流企业的生产效率、市场占有率;改善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利器。物流企业应按照现代物流市场的要求,提高治理水平,实施灵活高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改善服务,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4)实施战略联盟与合作。物流联盟已成为目前物流企业增加实力、迅速扩张的最主要方式之一。近来世界物流十强企业纷纷通过业务整合、企业间并购和联合来巩固市场、拓展业务、增加盈利。如世界上最大的包裹速递和货运物流企业UPS连续收购法国一家零配件物流服务商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两家物流公司,开展零配件物流服务;2001年又收购美国飞驰公司、美国第一银行和一家零售企业,不仅扩大了速递的业务范围,而且新增了资金链上的增值服务。我国物流企业也要重视资本经营,通过股权转换、联合和兼并,迅速增强企业实力,扩大服务范围,在复杂的市场竞争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 此外,国内物流企业间在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客户服务、信息沟通等方面加强合作的同时,应积极加强与金融、生产制造业的合作,构筑新型战略联盟关系,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尽可能地扩大市场份额,为物流市场竞争中的战略联盟、战略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什么是形象价值观念 形象价值观念是指社会组织高度认识到形象对于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并积极建树良好的组织形象,努力维护和宣传组织形象的一种自觉习惯和信念[1]。 形象价值观念的表现[1] 形象价值观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度重视组织形象。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已由过去单纯的产品、服务竞争上升到形象的竞争,每一个组织都应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组织形象在现代竞争中的巨大作用。一所医院服务态度好,病人治愈率高,就会有人千里求医;一所学校培养的学生学业优秀,行为典雅,气质出众,道德高尚,就会引来众多的用人单位前来“抢购”,家长们也会争先恐后地把自己的子女送入该校。 由此可见,良好的组织形象好比一棵“梧桐树”,它能为组织引来无数的“金凤凰”,为组织创造大量有形或无形的财富。全球最大的综合性品牌咨询集团Interbrand评选出的2004年全球100个最有价值品牌中,可口可乐以超过673.9亿美元位居榜首,微软和IBM分别以613.72和537.91亿美元的价值位居第二和第三位。据说20世纪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最流行的三个词分别是“上帝”、“她”和“可口可乐”。可口可乐公司创始人艾萨·坎德勒称,“假如可口可乐的所有公司所有财产在今天突然化为灰烬,只要我还拥有‘可口可乐’这块商标,我就可以肯定地向大家宣布:半年后,市场上将拥有一个与现在规模完全一样的新的可口可乐公司。”这就是企业形象的魅力,这就是公共关系的价值。 2、积极建树组织形象。 良好的组织形象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塑造成的,它需要组织进行长期的、持续不断的努力,需要在质量、服务的基础之上开展大量形式多样的公关活动。 3、努力维护和宣传组织形象。 要塑造一个良好的组织形象,往往要花费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要经历无数的风风雨雨、坎坎坷坷,但是形象坍塌起来却可能在一夜之间。 因此,组织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成果,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形象,防止一切有损于组织形象的言论和行为。对已经造成组织形象损害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加以补救。同时还要善于对已经树立的良好组织形象进行宣传,将自己对公众的善意,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所采取的一切有益于公众的政策、行为等告诉给公众,争取得到公众和社会的进一步认识、理解和支持,使组织形象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 1.0 1.1 出自:西南大学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课件).《公共关系与公关礼仪》[M].第一章 公共关系是一门关于组织形象的学问 第一节 公共关系的含义、要素与特征
流质契约 目录 1、什么是流质契约 2、流质契约的认定[1] 3、各国民法对流质契约的态度[2] 4、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目的[1] 5、流质契约禁止与允许的利弊分析[2] 6、参考文献 流质契约(Fluidity Contract)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 什么是流质契约......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契约的认定[1] 流质契约的认定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自然可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然而,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流质契约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认定起来并非易事,需要认真加以分析。我们认为,认定流质契约需要把握以下要件。 (一)须当事人间存在抵押等担保法律关系 流质契约存在于抵押法律关系中,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并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设定后仍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只有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才能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优先受偿,而只有在抵押及相类似的法律关系中,才会存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以担保物作价受偿的问题,因此,流质契约须存在于抵押法律关系中,没有抵押等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流质契约。 (二)须约定债务未清偿时抵押物转归债权人 流质契约最明显的特征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然而并非所有以抵押财产径直冲抵担保债务的约定都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约定该抵押物经双方估价清算后直接冲抵担保债务,这属于对抵押权实行方式的约定,本身应属有效。上述约定与流质契约的区分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排除了抵押权实行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抵押财产的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抵押权的实行采用抵押财产折抵的同时,又约定排除清算程序的,则构成流质契约;反之,应当属于抵押权实行方式的约定。王利明教授指出:“严格地说,折价确定的仍然是物的价值,并没有排除实现担保物权时对债权债务以及担保物的清算程序,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之一,而流质契约则预先规定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以与流质契约是不同的。 (三)须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约定 禁止流质契约只限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因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对于债权债务及抵押物的价值均未进行清算,其价值未能最终确定,有可能过分高于或低于被担保债务的数额。如果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因为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协议具有代物清偿契约的性质,属于当事人对抵押权实行方式的约定,虽然它同样会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转让于债权人的结果,但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的区分应以合同达成的时间为标准:凡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达成的协议,为抵押财产折价协议;相反,凡是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转移抵押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协议则为流质契约。 各国民法对流质契约的态度[2] 目前,民法学界一般认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流质契约主要采取禁止的态度。但实际上,各国民法对流质契约的态度并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禁止主义 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对流质契约采禁止的态度。《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第2款规定:“允许债权人不经任何手续、自行取得或处分出质物的任何条款,均无效。”《瑞士民法典》第894条规定:“质物的所有人因质权人未受清偿而归属于质权人的约定,无论何种情形,不生效力。第816条规定:” 债权人的不动产担保债权未受清偿时,其担保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349条规定:”出质人,不得以设定行为或债务清偿期前的契约,使质权人取得作为清偿的质物的所有权,或使质权人不依法律所定方法处分质物。“ 《意大利民法典》第1963条(不动产典质)规定:”凡约定在未履行债务(参阅第2744条)的情况下同意将不动产所有权(参阅第812条)转让给债权人的任何约款,包括契约缔结后的约款(参阅第1326条)均无效(参阅第141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第873条第2款规定:“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其约定为无效。” 第893条第2款规定:“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移属于质权人者,其约定为无效。” 在上述各国和地区民法的规定中,法国和日本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仅适用于质押;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既可以适用于质押,也可以适用于抵押;意大利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只适用于抵押。可见,即使在规定流质契约禁止的国家,也并非都规定了流质契约的禁止既适用于抵押也适用于质押。 (二)放任主义 在大陆法系,也有为数不少的国家的民法典没有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晚近颁布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以及《越南民法典》都是如此。这表明,这些国家的民法对流质契约采取放任的态度,是否订立流质契约,听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允许主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但没有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反而有允许流质契约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501条第1款规定:“受担保方……可以就其权利主张获得法院判决,也可以断赎担保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通过可行的法律程序兑现担保权益。”第9-505条第2款规定:“在涉及消费品的任何其它情况下或涉及任何其它担保物时,占有担保物的受担保方可在发生违约后提出保留担保物以抵偿债务的建议。 涉及消费品时,仅需作出上述通知即可。”在美国,有些州还允许债权人以“没收”(即斩断财产所有人与财产的权利关系)的方式实现债权,其中,严格没收(strict foreclosure)就是由债权人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对债务的清偿。此所谓“断赎担保物”和“严格没收”,实际上就是流质契约。 我国大陆的民事立法对于流质契约采取禁止主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不仅如此,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的两个专家建议稿也都明确禁止流质契约。 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目的[1] (一)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一般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往往会因眼前一时的急需而不惜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担保小额债权。债权人也会利用债务人这种不利处境而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迫使其签订流质契约。如果允许流质契约有效,则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会使债权人不经清算程序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实际上是一种暴利行为,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正如学者们所指出的:“债务人举债多处于急迫窘困境地,债权人可利用之迫使债务人以高价之物供作较小债权担保,图谋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不经任何程序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利益。由是,从保护处于弱势之债务人的角度,流质契约应予禁止。 (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流质契约都不利于债务人,有些时候它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的价值作错误的估计,或因市场行情的重大变化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跌,或由于对债务人的信誉为过分的信赖,而没有要求与债权数额相等的抵押物担保,如果承认流押契约的效力,则债权人只能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债务人则可以拒绝为债务清偿。因此,禁止流质契约,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也可以防止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急剧下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维持抵押权的价值权性 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才能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变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务时,要经过清算程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抵押人所有,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履行。而根据流质契约条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经任何程序,即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与担保权的价值权性有违,担保物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担保屋移转于担保权人所有,与担保权的变价受偿性不符。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流质契约禁止与允许的利弊分析[2] (一)禁止流质契约的利弊分析 1、禁止流质契约的益处 (1)有利于保护担保设定人及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担保物的价值不是一般的高于而是过分高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允许流质契约,则不仅会造成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造成显失公平,在担保设定人没有足够的财产以满足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还会造成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与担保权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这可能正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禁止流质契约的主要原因。 (2)有利于防止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串通以逃避债务、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许流质契约,那么,担保设定人与担保权人就有可能恶意串通,通过订立流质契约这种合法的方式,来逃避担保设定人对其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 (3)有利于防止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在担保设定人非为债务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流质契约,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以此来损害担保设定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担保设定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担保设定人的利益更有可能受到损害。 2、禁止流质契约的弊端 (1)人为地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交易成本和难度。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共有拍卖、变卖、折价三种。在这三种方式中,一般而论,拍卖的成本最高,折价的成本最低。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拍卖,这无疑会增加担保权实现的交易成本。折价的成本虽然较拍卖为低,但是,折价可能会面临担保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危险,特别是,担保设定人可能会恶意地阻碍折价协议的达成,从而人为地增加担保物权实现的困难。 (2)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完全满足。当担保物的价值等于或者稍高于所担保的债权额时,如果通过上述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在扣除交易费用和缴纳国家的税收以后,用于偿还债权的金额就会减少,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就会面临不能全部实现的危险。这反而有违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以保障其债权完全实现的初衷。 (二)允许流质契约的利弊分析 1、允许流质契约的益处 (1)有利于节约担保物权实现的交易成本,保证债权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如果法律允许流质契约,那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必将减少担保物权实现的交易成本。即使担保物并非债权人所需, 其也可以通过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处分它,从而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2)有利于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法律允许流质契约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担保物将直接归债权人所有,那么,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债务人定会积极主动地偿还债务,尤其是在担保物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当然,在担保设定人非为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可能并不积极偿债,但是,由于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而其债权的实现仍然是很有保障的。 2、允许流质契约的弊端 允许流质契约的弊端主要在于,不利于对担保设定人以及担保设定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理由已如前述,此不重复。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流质契约的禁止和允许所能产生的结果是利弊并存;第二,从流质契约的禁止和允许中得不出 “利大”还是“弊大”的结论;第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禁止流质契约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参考文献 ↑ 1.0 1.1 王效贤.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物权法》第186条的理解 ↑ 2.0 2.1 季秀平.论流质契约的解禁
什么是有效性供应链 有效性供应链也称效率型供应链是以最低的成本将原材料转化成零部件、半成品、产品,并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有效地实现以供应为基本目标的供应链管理系统。 此类产品需求一般是可以预测的,在整个供应链各环节中总是力争存货最小化,并通过高效率物流过程形成物资、商品的高周转率,从而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导入期。选择供应商时着重考虑服务、成本、质量和时间因素。 有效性供应链的特点 有效性供应链的目的是协调物料流和服务流,使库存最小化,最终获得供应链上的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效率最大化。这个供应链模型较适合需求预测性较高,预测错误率较低,产品周期长,新产品引进不频繁,产品多样性较弱的情况。生产的输出一般存入库以满足需求,交付订单的周期短。 有效性供应链的设计 有效性供应链设计符合重视低成本运作和准时交货等竞争优先。 有效性供应链设计特点包括流水线,低库存缓冲,低库存投资。 有效性供应链与反应型供应链的区别 有效型供应链主要体现供应链的物理功能,即以最低的成本将原材料转化成零部件、半成品、产品并在供应链中运输。 反应型供应链主要体现供应链的市场中介功能,即把产品分配到满足用户需求的市场,对未预知的需求做出快速反应。 比较内容反应型供应链有效性供应链 基本目标以较低的成本供应可预测的需求尽可能使不可预测的需求遭受最小损失 创造核心保持高的利润率提高安全库存 提前期大量投资以缩短提前期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短的提前期 节点企业标准成本、质量为核心速度、服务、质量为核心 相关条目 反应性供应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