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供应链管理概述 供应链是基于计算机、互联网以及许多更经济有效的信息传输技术,由通过协同合作来共同制定战略定位和提高运作效率的一些相互关联的企业组成。供应链管理则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全面规划供应链中的商流、物流、知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过程。 随着供应链管理的不断深化,供应链一体化是其整合的一种较好方式。一体化是供应链在运作能力、信息、核心竞争力、资金以及人力资源等条件都受限制的情况下多个企业之间的关系管理,其主要协作的流程包括信息流、产品流、服务流、资金流和知识流,通过供应链一体化可以在实现整体协同合作的基础上,提高市场能力和整体效率,实现持续改造,来提升企业和供应链的竞争力。然而,现实中,由于很多企业都同时参与到若干个相互竞争的供应链内,即跨供应链,致使供应链的整合和跨供应链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如果企业及其供应链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则势必会影响供应链的整体绩效,甚至导致企业间关系的破裂和供应链的消亡。 跨供应链管理所带来的问题 由于很多企业都同时参与到若干个不同的供应链中,特别是现代和未来市场的竞争已不是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因此,同时身处几个相互竞争的供应链中的企业,在跨供应链管理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隐患,主要可以归结如下: 1.供应链间的目标和利益存在冲突,导致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协调和适应难度加大 一般来说,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由于“脚踩几只船”,这些“船”(供应链)的目标方向不同,利益体之间存在冲突,涉身其间的企业又必须要保护好其所参与各条供应链的利益和服从其整体目标,因此,导致企业难以协调,甚至左右为难,从而影响其决策的速度和质量,其结果必然使供应链的整体绩效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丧失了供应链的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持久立足。 2.跨供应链管理会为知识、信息等资源共享带来更多的保密义务和信任危机 供应链正常运作的基础是信息和知识的顺利共享,如果知识和信息不能很好地共享,必然导致供应链的扭曲,即“牛鞭效应”的存在。然而,在跨供应链的管理中,由于企业所参与的若干条供应链之间往往是相互竞争的。因此,供应链内的知识、信息共享与供应链间利益的矛盾冲突,使得这种知识和信息共享一方面表现异常复杂,另一方面容易导致供应链间知识和信息的泄密,出现更多的信任和忠诚危机。 3.跨供应链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管理挑战 由于企业跨越多个供应链,每条供应链的运作流程、核心能力、整合模式等均可能各不相同,处于其间的企业在协调完成这些供应链间的职能时,难度将成倍地增长,所要处理的信息和需要消化、吸收的各类知识也成倍增加,所有这些均要求企业具有超凡的适应能力和整合、协调能力,不仅要求人力资源综合素质的提高,也对企业内的相关支持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带来了更多的管理成本和挑战。 4.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转换成本也变得更高 供应链管理中,各成员企业为了能够协同合作,在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企业文化等方面均有适当的调整,以形成相对稳定和独特的供应链特征,从而为供应链竞争能力的提升和整体绩效的提高创造条件。因此,容易使企业为了供应链整体绩效的提高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供应链的整合而被“套牢”,导致转换成本增加,即脱离此供应链的各种制约因素增加,由此给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所带来的转换成本将增大。由于供应链本身的择优性和动态性,使得供应链也在不断地调整和解除薄弱的环节以增强竞争力。对于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往往由于协调的难度加大,而导致经营决策水平的降低,最终被解除(或曰淘汰)的风险也大幅提高,这种转换成本更加难以估计。转换成本类型下表所示。 此外,由于跨供应链管理所导致的沟通效率锐减致使各供应链响应速度的降低、价值分配不均(企业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后的感觉)、企业绩效衡量标准也更加复杂等一系列问题,都给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带来了很多制约。 解决跨供应链管理问题的对策 跨供应链管理不仅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挑战和风险,同时,也给各供应链的正常运作增加了很多障碍,使得各供应链的整体绩效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企业要尽可能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为本企业及供应链竞争优势的培育和发挥提供动力。 1.企业要综合考虑资源、能力等与集成后供应链可能的协同效果,以决策是否介入 以核心企业为主导集成供应链时,各企业成员的资源、能力、管理水平等是各不相同的,供应链效用的真正发挥必须要求其所有的成员企业能够协同运作;而这种协同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各企业能力、资源、管理水平等的对等和互补,否则,将对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产生影响。企业在参与集成供应链时,务必要综合考察本企业的资源、能力等与其他成员企业是否匹配,估算集成后供应链的可能绩效。特别是在参与多条供应链时,更应该综合考察,不仅是企业与某一条供应链是否匹配的问题,而是综合考察多供应链的整体绩效,是否存在利益和目标的冲突,如果确实存在尖锐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则应宁愿损失一些暂时的利益,也不要轻率介入,以免为企业和供应链的发展设置障碍,增加风险。 2.企业介入多供应链后要进行整体战略规划,尽可能避免相互矛盾的供应链整体战略 现在和未来的市场竞争不是企业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间的竞争,供应链的整体战略是企业成员间协调的结果,是综合各成员的资源、能力等所做出的较长期的规划。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在各供应链进行整体战略规划时,要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来全面协调,以避免其参与的供应链间出现相互矛盾的整体战略,确实无法协调的要果断退出。否则,在以后的供应链运作中将可能处于两难境地,从而更大限度地损害企业和供应链的整体利益。 3.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综合能力和竞争优势,以适应跨供应链管理 跨供应链管理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不仅是物质资源,而且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均须有大幅度的提高。企业要不断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既要接受新的管理理念,又要培育和积累更多的人力资源,同时对各种硬件设备也要进行改善。这是一个不断整合、不断磨合的过程,要求企业坚持不懈地提高综合水平和能力以适应跨供应链管理对企业的要求。 4.积极实现信息、知识的共享,提高供应链沟通的效率,要严格保守各供应链商业秘密,对各供应链忠诚 由于供应链的正常运作是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各供应链必须进行知识和信息等资源的共享,提高沟通效率,否则,极易出现“牛鞭效应”致使供应链绩效的发挥大打折扣。而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在与各供应链其他成员进行知识和信息的共享时,可能由于利益的冲突而相互之间泄漏供应链的知识和信息,这是不道德的企业行为,特别是在此种行为被披露后,将极可能遭受指控而败坏企业的声誉。因此,企业要有良好的心态,遵守企业道德,不为一时的、局部的利益而损害对各供应链的忠诚。当然,各供应链的其他成员也应该从大局出发,不要因局部利益而逼迫跨供应链的企业做有损道德的行为。 5.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可以通过强化协同和管理,增加供应链的稳定性,降低转换成本 快速响应是供应链的优势,为了实现对顾客需求的快速响应,要求各成员企业充分发挥协同作用,这就需要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根据不同供应链的要求,协调整合本企业的流程、组织结构、文化和经营方式,为供应链的稳定奠定基础,这样可以降低因被解除而增加的转换成本。同时,应以契约的形式对各成员的价值分配、绩效衡量的标准等确定下来。此外,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也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未来的不确定性,为大幅降低转换成本做好准备。 跨供应链管理的启示 跨供应链管理中虽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和风险,但很多是可以克服和避免的,跨供应链管理的企业要通过不懈的努力来改善和减少这些问题和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使各供应链发挥最大的整体绩效,也为跨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利益提供最大保障。
物料搬运系统概述 物料搬运系统是指一系列的相关设备和装置,用于一个过程或逻辑动作系统中,协调、合理地对物料进行移动、储存或控制。能进行物料搬运系统和没备、容器的设计、布置。 物料搬运系统的定位 企业物料搬运系统的定位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了企业物料搬运系统的多样性,既有体现当今世界物料搬运先进科技水平,由无人自动搬运小车、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化输送机等组成的无人化物料搬运系统,也有还处于上世纪中期的较原始的物料搬运输送线,但不论何种水平,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这些物料搬运系统都与企业的经济状况、产品质量要求、劳动力水平的高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状况相匹配,也就是说没有什么最好的物料搬运系统,只有最经济、最合适的物料搬运系统。 由于输送机搬运系统在A、B,2点之间连续搬运大量物料,搬运成本低廉,搬运时间比较准确,因而被广泛用于大批量生产的流水线、装配线。实践证明输送机搬运系统是最适于大批量生产方式的搬运系统。因此,输送机搬运系统实际上已成为大批量生产的代名词。这种搬运系统实际上由外部的需求环境来定位,它要求物料型式单一、量大、品种单调,在社会生活水平尚处于温饱阶段时,这种搬运系统与社会相吻合。当社会进入小康,需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人性化,这种大批量流水线生产出来的雷同商品,显然无法满足市场要求。这种外部需求反馈到企业的生产环节中要求原有生产线在功能、外形、花色、大小等方面有所调整和变动,传统的大批量流水线搬运系统显得力不从心。 这样的搬运系统对企业的定位来说是不合适的。这种不合适的根本原因源于经济发展从高速走向平稳增长的经济环境的变化,源于人们消费从单调雷同走向多样化的观念的变化,源于大众生活水平从温饱走向小康社会发展的变化。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正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期,它的特点是小批量、多品种生产适应变化多端的消费市场。这样的生产方式需要更换大量的工装,搬运大量不同的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线上可能会出现同时组装几种不同的产品或频繁更换组装不同的产品,这些特点,要求企业的物流系统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即物流系统的柔性。这种具有一定柔性的物流系统,对随时应变市场变化的企业来讲是合适的。家电、轻工、电子、汽车制造、卷烟工业等大众需求个性化非常强的产业,其物流系统的定位,就应当是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柔性物流系统。 对于矿山、水泥、煤炭等原材料工业企业,外部市场对其产品外形、功能、色彩等的变化要求不大,而对其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决定了这些企业的物流系统不需要柔性能力,需要的是不断适应社会需求量增加的要求。因此,能不断大量搬运物料,搬运费用低廉,易实现自动化、无人化的输送机搬运系统理所当然成为这些企业的首选。 传统的企业物流系统的定位思想是首先考虑成本。当今企业对物流系统的定位思想首先是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其次才考虑怎样降低物流成本问题。 物料搬运系统设计原则 1、确定方针原则:了解现有方法和问题,实体上和经济上的限制,彻底了解问题所在,以设定未来的需求和目标。 应用场合:系统需求定位不明,如物料搬运设备的功能和顾客需求内容不合。 2、规划原则:建立一个计划,包括基本需求和所有物料搬运和储存活动的应变计划。 应用场合:缺乏物料搬运的中长期计划,未排定物料搬运设备的短期使用日程。 3、系统原则:整合搬运和储存活动,使得系统和活动经济有效,包括进货、检验、储存、生产、组合、包装、仓储、出货、运送等。 应用场合:物料搬运中发生延迟,物料流程中有障碍,因物料短缺导致停机,作业顺序不平衡,设备及车辆停滞未使用,物料运错地点,到货期不准时,多项定单同时出货,在制品控制不良。 4、单元负载原则:在实务上,合并货品使成单元负载。 应用场合:缺乏使负载单元化及稳定化的设备,未使用托盘搬运的单元负载,内部使用物料未实施单元化。 5、空间利用原则:充分有效地利用空间。 应用场合:存储空间过度浪费,物料直接堆积在地板上,通道太多,存放空间不足,接受及运送时物料堆放在地板上,不善于使用立体空间。 6.标准化原则:尽可能把搬运方法和设备标准化。 应用场合:厂内容器缺乏标准化,缺乏单元负载的标准,作业途程未标准化,物料搬运设备缺乏标准化,物料搬运系统未模块化,工作站未模块化,托板架的规格不一致,未按ABC分类存放,未依零件编号顺序储放,零件编号缺乏标准化。 7、工效原则:了解人类的能力和限制以设计物料搬运设备和程序,使得使用系统的人和系统能有效互动。 应用场合:人工装载技术欠佳,操作者为取物料而移动,用手举升的危险性。 8、能源原则:考虑物料搬运系统和物料搬运程序的能源消耗。 应用场合:物料搬运设备空转,自动物料搬运设备使用率低,工业机器人使用率低,缺乏能源使用安排以及避免尖峰负荷,电池充电次数太多,照明能源的效率差。 9、生态原则:使用对环境不良作用最少的物料搬运系统和物料搬运程序。 应用场合:充电区通风不良,环境控制区域隔绝设计不良。 10、机械化原则:物料搬运过程机械化,以增进效率。 应用场合:利用直接劳动力搬运,搬运设备不足,物料供应的移动技术不合格,用人工装卸托板,缺乏吊车及牵引车。 11、弹性原则:所使用的方法和设备可以在不同的状况下做不同的工作。 应用场合:固定路径的搬运工作使用可变路径的搬运设备,现有系统无法扩充或转换 12、简单原则:通过消除减少和合并不需要的移动和设备,以简化搬运。 应用场合:重复搬运,物料流程倒退,存储规划太烦琐。 13、重力原则:在考虑安全损坏遗失等因素下,尽可能使用重力移动物料。 应用场合:物料由低层往高层移动。 14、安全原则:遵循安全原则,使用安全的物料搬运系统和方法。 应用场合:简陋,危险的自制搬运设施,工作人员未预先训练,物料搬运设备操作者未受正式训练,没有警卫保护物料,用托板悬吊负载,负载超过地板、货架及结构负荷,设备运作超速,货架未标明正反面,缺乏自动撒水装置及火警警报器,危险性及易燃性的物料未给予明确标示和隔离,消防设备不完整,出入口不安全,没有火灾的应变计划。 15、电脑化原则:在物料搬运和储存系统使用电脑,以增进物料搬运系统和物料搬运程序对物料和信息的控制。 应用场合:引导式通道轨道缺乏指示记录,出货单未按出货顺序打印,累计的定单以人工分类。 16、系统流原则:处理物料搬运和储存时,整合数据流动和物流流动。 应用场合:未及时分派设备,物料因书面作业而等待,未使用自动辨识系统,制造前未预先准备零件,接受工作没有事先告知。 17、布局原则:对所有可行的方案,准备操作顺序和设备设计,接着选择最有效的效果的方案。 应用场合:搬运距离很长,途径交叉,工作场所布置不良,服务区配置不当,检验点位置不当,通道及存储位置未标示,通道长度未规划,缺乏窄道及特窄道存储存储设备,物料搬运设备与出口未配合,停车站没有升降平台,停车站没有围篱,停车站门的数目不恰当,未适度分散接受及运送作业,灯光、加热器及风扇摆设不当,物料存放的通风、空调及温度不适当,物料、人员或设备移动距离过长,墙及天花板隔离不合理。 18、成本原则:比较不同解决方案的每单位物料搬运成本。 应用场合:掌握过多的物料,搬运设备闲置,过多的承运费用,间接费用很高 19、维修原则:对所有物料搬运设备,准备预防维修和定期维修的计划。 应用场合:物料搬运设备维修成本过高,未清除过多的废品,负荷梁下垂或货架扭曲,没有预防保养计划。 20、淘汰原则: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对过期的设备更新有长期且经济的合理政策。 应用场合:搬运设备不适合,没有设备更新计划,搬运设备老旧。其他,物料搬运人员未设奖励制度。 物料搬运系统的意义 企业物料搬运系统的最终目的是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降低搬运成本,保证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力。在现代企业中,物料搬运费用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20% ~30%左右,机械工业中,物料搬运费用高达35% ~40%,因此,降低物料搬运系统的运行成本是提高企业利润的一条途径。由于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各企业的生产类型不一样,只能确定主要的、通用的搬运原则,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优化物料搬运系统,提高物料搬运系统的效益。 (1)提高物料活性指数。 (2)物料集装化、单元化(如集装箱化、托盘化、标准箱化)。 (3)大宗散料搬运输送机化。 (4)物料活性指数与搬运设备搬运指数配置合理化。 (5)物料搬运系统直线化(即搬运距离最短)。 (6)物料搬运系统无缝化对接(输送物料尽可能不落地、不装卸,直达式输送)。 (7)合理的、合适的、实用的机械化、自动化、无人化。 (8)物料搬运系统均衡化搬运。 (9)物料搬运系统内搬运设备配置合理化(即系统全能力搬运,避免系统内某些设备由于能力、性能过剩或不足而形成功能上的孤岛)。 (10)重力化搬运。 (11)最大搬运单元化(搬运设备允许的条件下,搬运单元应尽可能大)。 (12)空间最大利用原则(在仓储系统中,尽可能利用空间,减少地价费用)。 (13)安全原则(发生事故是最大的成本浪费)。 现代企业物流系统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完整的理论、技术和管理方式,成为独立的综合性学科,提高企业现代物流系统的效益,降低物流成本不仅是技术上的问题,也涉及到一系列物流系统的管理问题。也就是说,用现代化的物流技术装备组成的现代物流系统,需要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现代化的思维方式,保证其现代化物流系统的技术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什么是反应性供应链 反应性供应链是指体现供应链的市场中介功能,即把产品分配到满足用户需要的市场,对未预知的需求作出快速反内的供应链。 反应性供应链的目的 反应型供应链则以实现供应链的商流功能为主要目标,即对市场需求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这类供应链所提供的产品,其市场需求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者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或者产品本身技术发展很快,或者产品需求的季节性波动很强。反应型供应链需要保持较高的市场应变能力,实现柔性生产,从而减少产品过时和失效的风险。 反应性供应链的设计 反应性供应链设计符合重视快速反应,开发速度,迅速交货,定制,和产量柔性等竞争优先。反应性供应链的设计特点包括:柔性和中间流程,根据需要设定库存以便快速交货,大大缩短提前期。 有效性供应链与反应型供应链的区别 有效型供应链主要体现供应链的物理功能,即以最低的成本将原材料转化成零部件、半成品、产品并在供应链中运输。 反应型供应链主要体现供应链的市场中介功能,即把产品分配到满足用户需求的市场,对未预知的需求做出快速反应。 比较内容反应型供应链有效性供应链 基本目标以较低的成本供应可预测的需求尽可能使不可预测的需求遭受最小损失 创造核心保持高的利润率提高安全库存 提前期大量投资以缩短提前期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短的提前期 节点企业标准成本、质量为核心速度、服务、质量为核心 相关条目 效率型供应链
什么是公益赞助促销法 公益赞助促销法是指企业在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中,从为公众谋福利出发,热情赞助公益事业,以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达到促进产品销售目的的一种形式。 公益事业由于与公众的利益相联系,因而是公众最为关心的事情。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公益事业一定的赞助,最能打动公众的心,引起公众对企业的好感和信赖。所以,赞助公益事业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一个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公共关系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益赞助促销法的原则 1、有益于公众的原则。即企业所提供的各种赞助必须有益于社会公众,为社会公众谋取相应的利益,以求得社会公众对企业的好感。 2、有利于促销的原则。企业在提供各项赞助时,应注意与产品促销结合起来。比如,赞助体育比赛时,应在体育场地设置企业产品广告牌;赞助科技发展事业时,应以企业厂牌或牌号命名所设立的各种基金等,使赞助活动和广告宣传活动融合在一起,以取得产品促销的效果。 3、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向公益事业提供的各种赞助,必须是在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允许范围之内,不能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否则,就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陷入不利的困境。 公益赞助促销法的途径 主要包括这样五个方面: 1、赞助社会福利事业。如给养老院、残疾人保障工作提供帮助。 2、赞助社会公益事业。如给教育事业、城市建设事业等提供支持。 3、赞助社会体育事业。如协助有关单位举办体育比赛活动。 4、赞助科技发展事业。如出资建立科技发展基金、设立人才奖励基金等。 5、赞助社会文化事业。如出资举办各种知识竞赛活动、文艺演出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 相关条目 社会交往促销法 宣传报道促销法
合同解释 目录 1、 合同解释的含义 2、 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 3、 合同解释的目的 4、 合同解释的对象 5、 合同解释的规则 6、 合同解释的方法 7、 参考文献 合同解释的含义 ...... 解释,又称诠释,含有分析、阐明、说明、注解之意。合同解释是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从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就合同解释主体来分,合同解释有当事人解释和法官解释之分,本文所讨论的是法官解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难免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解释合同条款,而法官为裁判需要亦需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但是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是权威解释,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解释对法官解释有参考作用,但是没有约束力。实践当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可以成为合同条款的广告、要约、宣传注明:某某享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说明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事实上,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只能属于法院。 合同解释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合同解释过程也是一个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过程。但是究竟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合同解释的结果符合当事人真意呢?对于单方意思表示,我们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意。但是,订立合同是双方甚至多方的行为,每个人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而且可能他们的“真意”存在差别;如果以一方的真意为标准,那么还存在对另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 因此,在合同解释的标准问题上出现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争。主观主义坚持把探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放在首位。客观主义则拒绝这样做,而是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即所谓合理的客观标准.我们不妨先看看部分国家或地区立法采取的合同解释标准。《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解释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词”,第157条则规定:“解释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法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是主观主义,把探求当事人意愿放在第一位,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采用的也是主观主义,但是第157条进行了修正,还应按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即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解释不再限于探求当事人究竟如何思想,而是以某种客观标准(诚实信用与交易习惯)去认定当事人应该如何考虑,意味着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了适当限制,加强了对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的保护,采用的折衷立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条实际是由《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而来,但是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例来看,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进行合同解释,因而实务上采用的也是折衷立场。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合同法》采用的是折衷标准。但是二个标准并非并列,同等重要。笔者认为,合同解释应首先探寻当事人的真意,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意,或依据一般解释方法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常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才可以运用诚实信用、交易习惯等方法解释确定合同的含义。不能够在当事人意图已明确的情况下,以客观标准来曲解当事人的意思,那样会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涉。 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 从广义上说,任何合同均需经合同解释后才能顺利履行,但对那些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理解一一致的合同,因不会引起任何纠纷,自然就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即关注此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似无必要。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是指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达不成共识的情形,因只有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引起人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重视和研究。我们通常所指的合同解释即是指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合同解释的情形,其原因主要有:第一。语言的特性,这是引发合同争议的决定性因素。现代语言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产物。其意义是由社会赋予的。赋予某一词义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但社会共识是相对而言的,并不可能出现四海而皆准的语义的涵义。语言作为“世界的图像”、“词与物~ 指称”的观点已经被突破,语言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模糊性、多义性和歧义性。而且,在合同中,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与社会生活相疏离的、专业化了的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经常与社会生活中的通常意义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有着不同的理解视阀,对同一条款,同一词语的理解,可能有着差异甚至相反。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这种理解上的差异才凸显出来,为当事人所感知。第二,当事人语言能力的限制。这也是引发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在表达具体事项时。人常常出现语言资源不足甚至匮乏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会感到难以精确地表达心中所欲,古语“言不尽意”即反映了这种状态。在文化现象中,语言的尽头,可以产生绘画、音乐等等。但在合同中当事人却常常束手无策。 上述两点仅指的是一般情况,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巾都认真对待,尽力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于语言的特性和受语言能力的限制,对合同所使用的同一词语也会发生理解上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对语言文字的理解、使用能力都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或者一方有意要欺瞒对方或希望把合同搞模糊一些,这时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来揭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成为必然了。了解了合同的解释发生的原因,就是要求我们尽力提高对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以减少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和减少合同解释的难度。 合同解释的目的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释应该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是合同解释的目的。何谓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般认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内在意思,是指意思的内容;二是指外在表示,即意思的外部表现。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要解释合同,就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理论。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行为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仅仅起从属的作用。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解释表示,不能以表示本身解释表示。而表示主义认为,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法律行为依照外部表示成立,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应以行为人的表示解释意思,从而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意思主义侧重于个人主义自由,表示主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现代各国为了取长补短,一般都兼采用折中主义。但是,仍然存在偏重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的区分。法国、日本以意思主义为主,表示主义为辅;德国等多数国家以表示主义为主,以意思主义为辅。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情况来看,表示主义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指合同解释具体指向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解释不仅应当指向引起纠纷的有争议的条款,也指向那些当事人认识不一致并且对法官确认合同类型和效力等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确定合同类型、确定合同性质、确认合同默示条款等。同时,合同解释也应包括对合同订立前后与合同有关的单方陈述和行为的解释。另外,合同解释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缺漏条款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规则 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以及合同解释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的主客观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从合同解释规则的含义可以看出,合同解释的规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解释的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是指确定合同事实上或应该具有内容的标准、依据。合同解释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确认时,这种意思表示就成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这种标准或依据在理论上是容易确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具体的困难。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争议,要证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意思就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非常困难的。 2.一个通情达理人的理解。如果依据有关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应当根据一个与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并且通情达理的人在同等情况下对该合同应有的理解来解释,这实际上是确认了一个第三人的标准,该第三人是通情达理的,其运用合同语言的方式也是通常的方式。美国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此种标准。 3.一般使用者的合理期望。这是对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解释的依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即对同一属性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其他缔约人,应保持解释的同一性。二是指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符合一般缔约人通过缔结此类格式合同期望获得的利益,并排除一般缔约人所不期望的未经谈判的不利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39一41条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作了规范性的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解释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有三个: (1)通常理解标准。所谓通常标准,是指一般人的合理预期,即最接近大众化的合理解释或者大众化的常识,而不是专家的意见。 (2)对格式合同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实际情况来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占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格式条款除了具有操作方便和省钱以外,有时往往为劣势一方设置了陷阱和圈套。因为格式条款一般是优势者雇佣的法律专家制定出来的,即使有众多解释,处于劣势的一方也难以逃离陷阱。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从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出发,对劣势者提供最低的法律保护。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表明,非格式条款的效力,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合同解释的因素。合同解释的因素,是指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考虑到的相关主客观睛况。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据此,合同解释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文义因素。文义因素,是指合同解释要考虑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在一般语言习惯上所具有的含义,从而探求合同所表达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必须通过一定的文字来表达,合同解释也就要首先考虑文义的因素。由于语言的多义性以及当事人的语言能力、意图等因素的影响,合同解释对文义因素的考虑容易受到所用文字的限制。所以,合同解释考虑文义因素,不应当仅仅拘泥于文义因素,不能片面夸大文义因素的作用,应当结合具体的交易关系确定合同语句的含义。 2.有关条款因素。合同的有关条款因素,是指合同争议条款以外的、与争议条款相关联的合同条款。合同的条款不是孤立的,全部合同条款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合同解释时必须整体考虑。合同解释时应考虑的有关条款因素,是指在对合同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时,不应拘泥于个别文句,在个别条款有矛盾或不清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全部有关条款,根据前后文进行整体的解释。 3.交易习惯因素。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长期形成的、为大多数交易者所承认的习惯。交易习惯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并非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采用交易习惯。但是,由于交易习惯为大多数交易者认可,在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或歧义时,应当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4.诚实信用因素。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诚相待,讲信誉,恪守诺言,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不施欺诈。该原则不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合同解释时考虑诚信因素,是推定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来说,在合同用语有复数解释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哪一解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排除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在合同的约定有漏洞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补充。 5.合同目的因素。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一方的目的,它是整个合同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都要围绕合同目的。合同的目的因素,是指在合同的文字或条款可能作出多种解释时,应当采取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这样才能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从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充分注意到不同文字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在约定不同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的同时,对各个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有分歧,也应按照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的方法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确定: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合同漏洞填补等。确定以上内容都属于合同解释的事情。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才能达到确定合同含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目的。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释方法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是对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十一、二条是规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漏洞的填补;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合同解释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即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上述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合同的解释是高度重视的,规定了较详细、全面的合同解释方法,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正确运用上述方法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 (一)文义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德国合同解释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误载不害真意”,即解释合同时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含义的意思,不应拘泥当事人误书。如当事人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一直是讨论买卖甲书。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误书为乙书。此时,法官应确定当事人约定标的是甲书。又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中约定“贷到付款”。,而不是货到了就付款。如果严格依照字面确定合同含义,认为付款的条件是贷到款了才付款,显然是非常不合当事人真意的。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不拘泥于字句,以当事人的真意进行解释,即货到付款。 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且,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违背订约时的真意为自己辩护。这为法官探寻真意增加了难度。需要法官在诉讼运用自己的智慧,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当事人真意。在当事人存在分歧,难以确定当事人真意时,法官则应以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以一个“合理标准”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即运用客观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整体解释 整体解释,是指根据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位置与其他条款的关联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条款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条款置于合同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条款的正确意思。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 如早些年经常出现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真实目的对合同性质进行解释,确定其为借贷合同。又如:甲公司与员工乙签订集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 “乙须为甲服务十年,否则,甲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二年后,乙失踪四年。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以甲解除与乙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送达乙,没有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仍然存在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从合同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以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为条件,甲方卖给乙方集资优惠房。现乙失踪已达四年之久,即乙方没有为甲方服务达四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显然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该合同条款解释还有一个问题,即“服务十年”究系连续十年或总年限达十年?依据生活经验,应认为除非甲方同意,否则应是连续服务十年。 (四)习惯解释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的习惯解释。习惯有以下几种地域习惯、行业习惯及当事人以前交易的习惯,这些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作为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需要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如当事人约定购买 10车沙子,在履行过程中对是什么车产生了争议。在解释是可根据以下习惯确定车的类型:当地沙石场一般是什么车在运输,当事人以前交易的车是什么类型等。还可以看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多少,而当地这样的价格一般是什么样的车来确定。 (五)公平解释 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根据公平解释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规定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对于格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如出现两种以上含义时,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这样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护的考虑。依公平解释合同时,因合同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六)诚信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官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诚实信用为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当然应包括在内。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时,法官实际上站在一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立场上去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诚信解释有三方面的内容:1、当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种或以上含义,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则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2、当然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结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当运用诚信解释方法对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修正;3、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运用诚信解释对合同进行漏洞填补。 如下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出租商铺给乙,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给乙方办理该楼装修及经营报批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无房产证及有关消防手续,给乙方出具了以下证明:“房屋租给乙使用,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甲在纠纷中认为,其已履行了出具场地证明的手续。根据合同目的解释,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中的证明显然是办理经营手续的有效证明,而不是甲方出具的所谓的场地证明,甲方曲解合同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七)合同漏洞填补 合同漏洞填补属于广义的合同解释范畴,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没有约定,法官依职权对其进行解释补充的过程。进行填补漏洞的前提是本应约定而没有约定。如果根本就不必要约定的内容,就不需要法官对其进行补充。否则无端增加合同内容,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严重干涉。 当合同出现漏洞时,确定内容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法官首先应动员当事人就漏洞达成补充协议。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法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前两项方法仍不能确定时,就需要法官站在一个合理交易人的角度,依据当事人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方法去填补合同漏洞。 如在一小镇上仅有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甲店主将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及店铺转让给乙。乙开业不久后,发现甲又在小镇上以更好的设备开了另一家摩托车维修店。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禁止甲营业。在转让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禁止甲再在小镇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约定,因此属于合同漏洞。笔者认为,甲、乙二人转让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店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行为,实际上还含有将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转让与乙的目的。该目的还含有另一意思,即甲不得在同一区域经营同一业务,否则对乙是不公平的。甲利用转让资金重新开另一家设备更好的摩托车维修店,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乙利益的行为。乙无权禁止第三人经营同一业务,但是,乙基于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权禁止甲经营同一业务。因此,法官在本案中应运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推定转让合同中有禁止甲经营同一业务的约定,从而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50-51页。 张家勇: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5期。 崔建远 杨明刚:《如何选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解释问题研究》,《法学》1996年第12期。 张斌:《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中国民商法律网。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万博宣伟公关简介 万博宣伟国际公关公司(Weber Shandwick Worldwide)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共关系咨询公司,在全球35个市场设有80间办公室,业务范围涉及全球126座城市。 万博宣伟隶属于全球最大的广告及市场营销集团Interpublic Group of Companies (纽约证交所上市代号:IPG)。作为世界一流的公关公司,它的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大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城市。万博宣伟的行销公关、公共事务、企业传播咨询等项目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同时还提供媒介推广、市场研究、视觉传播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2001年10月,埃培智集团将旗下的万博宣伟国际公司(Weber Shandwick Worldwide)与True North下属的BSMG Worldwide合并,组成当年收入达5亿美元的全球最大的公关公司,并在22个国家雇有2,500名员工。在科技、财经传播、政府关系/公共事务、生活/消费品/娱乐业以及医疗保健等高成长的领域为客户提供服务。新公司沿用了万博宣伟的名称。 万博宣伟的强项在于快速消费品推广,该公司在业务拓展上充分发挥了同属IPG的4A广告公司麦肯光明、灵狮环球和博达大桥带来的网络效应。 万博宣伟被PRWeek评选为2005年度全球最佳公关公司 万博宣伟在中国 万博宣伟1993年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目前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设有办事处。确保公关传播计划达到预期的效果是万博宣伟最为注重的。 万博宣伟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拥有90多名员工,此外还在香港拥有30名员工,在台湾拥有20名员工。在中国大陆,万博宣伟的员工大部分都是本土人士,另外还有来自马来西亚、新加坡、英国和荷兰等国的员工。万博宣伟服务时间最长的中国员工已经在万博宣伟工作了十年。”我们向来以人为本,每年都会为每个员工安排平均48小时(6个工作日)的培训课程。 万博宣伟中国的高层领导团队包括亚太区总裁Andrew Pirie、亚太区执行副总裁罗素(John Russell)、亚太区科技及新媒体副总裁夏思国(Scott Sykes)、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刘希平、上海及广州地区董事总经理戴瑞强(Darren Burns)、Powell Tate | Weber Shandwick董事总经理邵宁以及其他八位总监。领导团队的从业经验总数超过百年,并汇集了亚洲、欧洲和美国等地区经验。 万博宣伟中国的组织架构 万博宣伟中国的组织架构采用了全球一致的模式,使每个业务团队都汇集了相当的行业和市场经验。万博宣伟在中国的业务团队包括: 消费品营销 企业形象公关 金融服务和投资者关系 政府关系和公共关系 医疗保健 科技 旅游 万博宣伟中国的主要客户 在中国大陆,万博宣伟公司同样在业界享有盛名。昆腾公司是万博宣伟服务最久的客户(从1995至今),除此以外,万博宣伟的客户还包括: 安捷伦科技、微软、艾利逊传动装置、亚马逊、波音、百时美施贵宝、可口可乐、佳洁士、欧莱雅、德固赛、杜威律师事务所、埃克森-美孚、通用电气、通用汽车、吉布森吉他、博时基金、嘉实基金、Hewitt、日立、霍尼韦尔、金佰利、雷曼兄弟、满婷、潘婷、 CoverGirl封面女郎、沙宣、蜜丝佛陀、万事达卡MasterCard、自然美、诺华制药、帮宝适、辉瑞制药、宝德信金融集团、PTC、上海市政府、SK-II、德州仪器、赛门铁克、瑞士银行、Zespri佳沛奇异果等等。 在全球公关网络的通力合作下,万博宣伟曾经为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申办2010年世博会提供了专业的公关支持。 万博宣伟中国的荣誉与奖项 万博宣伟中国在业内的佳绩倍受认可。它的卓越表现不仅帮助万博宣伟 荣膺亚太地区2006年度最佳公关网络, PR Week和Holmes Report 的“2005年度最佳公关公司”,还在国内的公关界和亚太地区受到多次表彰。 在2004年亚太区公关大奖9大类奖项的评选中,万博宣伟获得了11个奖项, 超过其它任何一个公关公司。这其中中国区(包括北京和香港)获得了5个奖项。
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战略概述 制定切实可行的物流经营计划和战略,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效开展物流服务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一环。从企业发展的战略角度来对第三方物流进行分析,可以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和机能整合能力两个方面入手,将第三方物流企业划分为系统性、综合性、柔软性和集成性四种类型。资产专用性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拥有的耐久性、专门性的投资,包括物流人力资本专用性、信息技术专用性、网络专用性、物质资产和专项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越高,退出成本就越高,也就是说阻止其它物流企业进入同一经营领域的壁垒就越高。机能整合性,主要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治理技术能力,即自身不拥有资产或者拥有不足够资产时,能够通过自己的治理能力,以高效率,低成本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 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战略分类 1、综合型物流战略——先驱型TPL 先驱性TPL的特点是不但自身拥有大量的专用性资产,资产专用性高,而且具有很强的资产机能整合能力。它是一种综合性物流企业,具有独特的品牌优势,规模庞大、仓储运输设备先进,遍布全国甚至全球的网络体系,具有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物流人才,先进的信息技术。它能对货主企业的全球化经营从事国际物流,优点是实现一站式托运。随着货主企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发货、入货范围逐渐延伸到全国或海外市场,整合社会资源,对不同的运输工具通过多式联运形式完成全程运输,利用自身的治理整合能力,能够实现物流服务供给社会资源的共有化,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使其在效益方面产生乘数效应。 这类TPL通过不断引进学习国外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治理方法,巩固资产专用性,加强其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注重规模优势,提升规模经济壁垒,确立行业寡头地位。 2、系统化物流企业战略——机能整合型TPL 这类企业资产专用性比较低、机能整合度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一般自己不拥有或拥有少量的物质资产或专用性资产,但它具有很强的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获得低成本的竞争优势。这类企业一般由咨询治理类、货代类企业经过业务拓展转变而来,这类TPL在过去广泛的客户资源基础之上拓展业务,因此客户分布比较广泛,服务层次相对较低,但它具有很强的治理整合社会公共资源能力,能够实现物流服务供给社会资源的共有化,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资源,使其在效益方面产生乘数效应,一般取得物流项目的总承包后整合社会资源再进行二次外包,其特征是通过系统化提高机能整合度来充分发挥竞争优势。这类企业对固定设备、设施的投资少,以其业务灵活,服务范围广和服务种类多等优势方面使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 因此这类企业应不断提升信息处理能力,集中有限的资源,整合社会公共资源,与工商企业结成联盟关系,增加专用性资产,向规模化、深层次的综合第三方物流方向发展。 3、集成型物流企业战略——功能性TPL 这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主要特点资产专用性高,对社会资源的机能整合能力弱。它们主要有传统的仓储企业、运输企业发展而来,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单一,服务种类少,大量的是提供运输、仓储服务。服务范围广、机能整合度低,是物流市场中的运输代理者,它是一个特定经营治理型的物流企业。这类企业一般为特定的长期合作客户投资运输设备、建立专门仓库,虽然综合运用铁路、航空、船舶运输等手段开展货物混载代理仓储业务,但运作成本较高,缺乏网络化服务,信息技术落后。在对客户服务上一般是对传统运输仓储业务进行拓展,提供增殖服务,比如再包装、贴标签、商品质量检验、回收物流等逐步向物流过程治理、库存控制、订货方向发展。 功能性TPL应加强机能整合能力,培养专业物流人才,不断引进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处理能力,扩展服务种类,向综合性物流企业发展。 4、柔软性物流企业战略——缝隙型TPL 这类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机能整合度低、资产专用性低。这类企业是伴随着电子商务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小型物流企业,起步晚,规模小,物流服务范围窄,在经营资源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受到限制,通常是以局部市场为对象、将特定的物流服务活动集中于特定的顾客层,严格来说不属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一些从事流通业务的小型物流公司。目前这方面比较突出的物流服务主要有搬家综合服务、代收商品服务、网上订书、鲜花递送等个性化消费品的配送服务。 因此这类TPL必须发挥在特定机能或特定物流服务方面的优势,在战略上实现物流服务的差别化和低成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