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 目录 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 2、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3、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4、 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Uncertain Effectiveness Contract)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 ......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代理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什么是区域配送中心 区域配送中心是指以较强的辐射能力和库存准备为前提,在某个较大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配送业务的配送中心。 区域配送中心的基本特征 (1)经营规模比较大,设施和设备齐全,并且数量较多、活动能力强。 (2)配送的货物批量比较大而批次较少。 (3)在配送实践中,区域配送中心虽然也从事零星的配送活动,但这不是它的主要业务。很多区域配送中心常常向城市配送中心和大的工商企业配送商品,这种配送中心是配送网络或配送体系的支柱结构。 相关条目 城市配送中心 国际配送中心
什么是产品市场预测 产品市场预测是利用市场调研资料和现成的资料,对产品的生产能力、生产成本、价格水平、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率、技术趋势、竞争格局、产品要素、产口组合、品牌价值等进行预测分析。 产品市场预测的目的在于揭示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市场潜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产品市场前景分析及定制有效的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产品市场预测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什么是单一变量法 所谓单一变量法,是指根据市场营销调研结果,把选择影响消费者或用户需求最主要的因素作为细分变量,从而达到市场细分的目的。这种细分法以公司的经营实践、行业经验和对组织客户的了解为基础,在宏观变量或微观变量间,找到一种能有效区分客户并使公司的营销组合产生有效对应的变量而进行的细分。 单一变量法概述[1] 这种细分方法的形成过程以描述为主。虽然与科学的严密性相距甚远,但它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已越来越受到实际工作者的瞩目。哪一种细分变量应该作为细分标准?Parasuraman( 1980)提出,在对组织卖方市场进行细分时,应将卖方的表现变量,如交付速度和质量,作为细分变量(他把市场细分运用到了卖方市场的细分上,将组织市场的互动性表现了出来)。Min和Galle(1987)从公司竞争发展的角度,提出客户的环境意识和品德应作为细分的变量。Laughlin和Taylor(1991)提出了组合市场细分的方法,将可控制的营销变量考虑进去,把那些对营销变量反应相似的客户归为一体。 Michael和Thomas(1998)以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组织市场细分变量的选择首先应考虑人际行为变量。 单一变量法的特点 由于影响消费者或用户需求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一些因素又相互交错在一起,共同对某种需求产生影响。例如:性别与年龄、职业与收入、规模与对产品的要求等交织在一起,影响需求的增减变化。所以单一变量法来细分市场,只能是一种概括性的细分,也就是所谓“求大同,存小异”。 单一变量法细分市场的实例 例如:玩具市场需求量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年龄,可以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设计适合不同需要的玩具,这早就为玩具商所重视。除此之外,性别也常作为市场细分变量而被企业所使用,妇女用品商店、女人街等的出现正反映出性别标准为大家所重视。 参考文献 ↑ 施娟.组织营销中的组织市场细分研究及启示[J] 相关条目 多变量法 多层次变量法 二阶段细分法 筑巢细分法
学校简介 长春大学为综合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其渊源溯及1945年的长春大学农学院。1949年,党和政府在此兴办了长春工业会计统计专门学校,使长春大学获得了新生,后历经东北工业会计统计专科学校、吉林矿冶学院等发展变化。1987年,李鹏同志为学校题词:“立足地方,面向未来”。1997年学校顺利通过了国家教委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2006年学校取得了国家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成绩。在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经历了办学层次的升降,专业科类的调整,隶属关系的改变,学校名称的变更。学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输送了4万多名优秀人才,在服务地方、贡献社会的同时,不断赢得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形成了“知行合一,诚信至善”的校训;形成了“同德、同心、同济,奋斗进取,务实求强”的校风;“严谨、严厉、严格、言传身教,育人精良”的教风;“勤学、勤思、勤做,立志成才,健康向上”的学风。确立了立足吉林,服务吉林,面向全国,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中谋生存、求发展的办学原则。明确了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整体实力和学科水平达到省内一流综合性教学型大学的发展目标。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学校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一是形成了以“关爱他人、无私奉献、立志成才、报效祖国”为核心内涵,体现青年学生时代风貌的“团风”精神,受到团中心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与肯定,成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育人工作的有效法宝。二是首创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先河,创建了中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填补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空白。学校下设19个教学院部,41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2565人。学校固定资产总值5.46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700万元;图书馆是吉林省先进图书馆,藏书133.42万册;校舍建筑面积35.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44万平方米;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总面积5.35万平方米。近年来,学校共投资2.08亿元,实施了一系列新建、改建工程,整体办学条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校园面貌焕然一新,为全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创造了良好条件。建成了设计先进、功能齐全,东北地区高校单体建筑面积最大的6.9万平方米综合教学楼,成为长春市南大门的一道亮丽风景。学校有五个展馆:非凡教育展览馆、国家大豆深加工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展馆、萨满文化博物馆、生物标本展馆、姚俊卿书法艺术展馆。总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学校牢固树立教师资源是高校第一人力资源的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现有专任教师715人,其中教授88人,副教授204人,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占40.8%;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365人,占51%。获得国家和省、市级以上各种大称号的教师58人次,其中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3人;省高级专家4人;兼职博士生导师3人,兼职硕士生导师31人。教学成果显著。近几年在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国家二等奖2项,省级奖15项。学校获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1项。在教育部第四届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中,共有7项成果获奖。在吉林省高校教育技术成果奖评选中,有14项成果获奖,其中课件成果中有3项获一等奖。在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美展中,我校教师的油画作品获得一项银奖,一项铜奖。学校现有省级精品课程3门,省级优秀课程20门。列入教育部“十一五”规划教材2部。学校现有3个国家级科学研究中心:国家大豆深加工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国家大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吉林分中心、国家高等教育视障资源中心。1个省级重点学科:机械制造及自动化;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长春大学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实验室;2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长春大学萨满文化研究中心、长春大学非凡教育研究中心;11个校级重点学科。近年来,学校承担国家级项目50项,省市级项目295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社会科学基金9项,科研经费总额4073万元。获省科技进步奖10项,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861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127篇,出版著作和教材252部。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实验室,在生物工程领域取得了一批自主创新的重大科研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项,省级科技进步奖5项,获发明专利授权7项,其中美国发明专利授权1项。“从高温豆粕中提取高纯度大豆低聚肽”、“高纯度异黄酮”等9种技术和产品,被国家评为“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近年来,企事业委托及成果转化项目共51项,如“高低温豆粕提取蛋白、短肽、核酸、异黄酮、皂甙、低聚糖的方法”等3项专利转让给吉林省松原市泓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产生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学校外事和国际文化交流工作连续10年被吉林省政府评为先进单位。在开放式办学思想指导下,充分利用国际教育资源,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校是教育部首批审定的答应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先后接收了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的留学生和短期研修生来校学习。学校与美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11个国家的38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友好合作交流关系,开展了一系列项目间的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莱佛士教育集团联合创办了长春大学莱佛士学院。近年来,先后聘请了105人次外国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和任教,并选派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治理干部出国访问和留学深造。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和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原则,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培育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了健康向上、务实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目前,学校共有各类学生社团组织86个,课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满足了学生多层面的爱好爱好。学校已连续举办14届青年文化艺术节和校园文化列车大型校园文化系列活动等,为青年学生展示才华、拓展素质、提高能力创造了条件,搭建了平台。学生在国家和省市校园文化活动竞赛中屡创佳绩,获得2005年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一等奖。学校连续11年被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心、全国学联授予“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培养,近几年,在“挑战杯”中国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中共获得全国银奖1项,铜奖4项,并多次被评为挑战杯竞赛全国优秀组织单位。学校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学校党委被长春市委授予先进党委称号,学校被长春市委、市政府评为文明单位,在历年长春市高校文明杯竞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学团工作、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军民共建、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关工委工作等连年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作为“团风”的故乡,学生先进事迹层出不穷,多次受到国家和省市的表彰。“团风”事迹宣讲团成员曾受到江泽民、李鹏、李瑞环等领导同志的亲切接见。“团风”志愿者协会被共青团中心授予全国“百个优秀志愿服务集体”和全国高校“优秀学生社团”。2007年,在教育部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中,我校《依托“团风”精神有效载体,引领青年学子健康成长》荣获二等奖。改革中崛起的长春大学,以崭新的形象、迅猛的发展势头和较好的人才培养质量,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广泛认同。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全校师生员工牢牢把握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难得历史机遇,秉承“知行合一,诚信至善”的校训,艰苦创业,励精图治,塑造品牌,朝着具有鲜明特色、整体实力和学科水平达到省内一流综合性教学型大学的发展目标阔步迈进。 历史沿革 1946年长春大学农学院。1949年长春工业会计统计专门学校。1952年东北工业会计统计专科学校。1954年长春工业计划经济学校。1958年长春冶金专科学校。1960年长春冶金专科学校。1962年吉林省工业学校。1970年吉林省机械工业学校。1983年吉林机电专科学校。1987年长春大学。 领导题词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朱勇征校长潘福林党委副书记陈忠礼副校长门树廷副校长史美君副校长李占国 学校标志 校训 校训的形成2005年9月30日,学校下发了《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长春大学关于开展校训征集活动的通知》,拟定了校训征集的宗旨、要求等事宜,动员全校广大师生和校友积极参与征集活动。2006年3月27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对征集的作品进行了研究和评定,最后初步拟定学校校训为“知行合一,诚信至善”。校训内涵“知行合一”是明朝思想家王明阳提出的。知,是指应把握的专业理论与素养;行,是指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对于学校来讲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理论水平较高和实践能力较强,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对于师生来讲要把所学的理论知识、技能运用到教学和实践中去,坚持身体力行,做到知行统一,学有所用,不断地发展自己,超越自己,奉献社会,实现人生的价值和理想。“诚信”即老实不欺,讲求信用。孟子在《孟子●离娄上》中将“诚”定义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高道德范畴;“信”就是信义、信誉、信用、信任、信赖。“诚”和“信”一脉相承,以诚待人,以信立世,传承文明,治学育人,追求完美,是思想和行动达到的最高境界。“至善”出自《四书》的《大学》,“至善,则事理当然之极也。言明明德、亲民,皆当止于至善”。强调通过追求“至善”的实践而不断进取,以达到最高的境界,寓示长大人做人、做学问、干事业追求尽善尽美,永不无止境。校徽 校徽的形成按照学校的要求,学校办公室于2005年下半年面向全校师生广泛征集校徽的设计方案,在几个月的时间内,收集到各类作品50余件。2006年3月27日,经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初步确定了现在的校徽图案。校徽内涵新校徽在原有图案上增加了一个火炬图标,熊熊燃烧的火炬象征着长春大学蒸蒸日上、红红火火的事业,同时也象征着长大人薪火相传、再接再厉的精神追求。新校徽以红色为主色,寓示着长大人火热的激情;蓝色为衬色,彰显了学校精神的厚重与理性。“CCU”是长春大学英文名称的缩写,是长春大学国际化的象征,更是长春大学走向世界的标志。 党政机构 教学机构 科研中心 国家高等教育视障资源中心在国际视障教育协会司库、香港盲人辅导会行政总裁陈梁悦明女士的资助下,内地首个国家高等教育视障资源中心于2004年9月7日正式在长春大学成立。资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教师培训、盲生随班就读和科学研究。提供视障学生学习所需的一切资源设施,为视障教育与国际倡导的“一体化教育”、“全纳性教育”的接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大豆深加工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国家大豆深加工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国家科委以《国成字[95]009号文》批准,依托"吉林省高等院校科技开发研究中心"建立的国家级研究中心。经民政部批准承担"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大豆及植物蛋白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中心"主要从事大豆与农副产品深加工研究工作,"中心"行政关系隶属长春大学,承担长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萨满文化研究中心“长春大学萨满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长春大学校属处级研究机构,成立于2004年6月,隶属于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萨满艺术委员会。中心下设萨满文化办公室萨满文化博物馆、陈汉军旗萨满文化研究室、萨满神谕研究室、萨满艺术研究室、萨满文化音像资料室6个机构。 相关词条 长春工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农业大学长春师范学院长春工程学院东北林业大学 参考资料 http://www.c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