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欺诈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海事欺诈 2、 国际海事欺诈的形式 3、 国际海事欺诈的防范 什么是国际海事欺诈 ...... 国际海事欺诈,通常指在国际货物贸易和航运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承诺为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特定贸易、运输或金钱方面的义务,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借机以非法手段谋取对方当事人的金钱、货物或船舶的行为。这类欺诈活动常涉及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海洋货运方式,所以有学者称之为国际贸易诈骗或海运诈骗。国际海事欺诈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70年代初期以来,国际海事诈骗案频频发生,诈骗数额之巨,牵涉面之广,令人吃惊。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10%的保险费涉及诈骗。世界上每年因受诈骗而无法收回的货款大约占总额的2%—5%,金额高达 130多亿美元。在我国,90 %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进行的。根据邓白氏国际信息资信(上海)公司国际部的调查,我国对外贸易逾期应收款中65%以上的拖欠款是因欺诈造成的。国际海事欺诈的蔓延与猖獗,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障碍,对各国商业、航运、保险、金融行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反欺诈已成为各国专家学者共同专注的难题。 国际海事欺诈的形式 国际海事欺诈通常涉及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卖方、船东、承租人、收货人、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和代理人等 (一)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通用的一种最重要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工具。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契约关系。”按照这项原则,只要银行确认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即可履行付款义务。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对象是信用证上所规定的单据,而非货物本身,所以信用证交易也称为单据交易。信用证的这种与其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契约关系完全分开,抽象地分离的性质,便称为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与单证严格相符原则为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活动层出不穷,其诈骗总金额每年高达300多亿美元。我国的对外贸易交往中,也因此蒙受过重大的经济损失。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方式包括:伪造单据进行欺诈和伪造信用证本身进行欺诈。单据欺诈又称文件欺诈,它是国际海事欺诈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这里所称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实书、质量证实书、商检证实书、领事发票等。不法商人通过伪造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上述文件,用以结汇骗取货款。由于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密不可分,许多骗子都选择海运提单作为伪造对象。伪造海运提单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 伪造假提单。伪造假提单,即货方根本没有将货物装至船上,或只装了少量货物,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它可能是卖方自己伪造提单进行的诈骗活动,也可能是卖方和承运人共谋进行的欺诈活动。而保险公司对伪造的提单及其它单据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买方所受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2.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保函。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信用证以及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有装船的有效期,卖方超过有效期装船交货,银行便不会依信用证条款向卖方支付货款;且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就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因而,卖方在越期装船或有可能越期装船时,往往与承运人勾结起来,把本应过期的提单变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效装船日的提单,以此来骗取买方货款,并使自己免于因过期装船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发的虚假清洁提单,在当今的航运实务中屡见不鲜。关于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问题,《汉堡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第三方具有欺诈意图的保函无效,没有欺诈意图的保函应视为有效。但这种有效性仅及于卖方与承运人之间,且其法律保障值得怀疑。假如卖方与承运人共谋签发虚假清洁提单,受害者往往是买方或银行。承运人假如出于善意接受了保函,买方受领货物时提出萦赔,承运人赔付后必然要持保函向卖方追偿,一旦卖方拒不认帐,承运人只得自食其果。 信用证欺诈的另外一种形式是买方伪造信用证本身或编造更改信用证条款进行欺诈。但由于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付款保证文件,银行有审查其真伪的义务,否则,它也将损害银行自身的利益,因此伪造的假信用证轻易被识破,这种现象就比较少见,但并非完全没有。 (二)船舶欺诈 船东利用船舶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有沉船和鬼船两种。 凿沉船舶是7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新的海事欺诈方式,它是船东自谋欺诈的一个主要形式。进入80年代后,仅依国际海事局记录在案的,在公海上偏离原定航线,开到黎巴嫩港口出卖货物的贼船就有30多艘。在沉船诈骗中,船东往往是一家资本很小,在一个方便国登记的公司。船东自己或把船租给他人装载别人的货物,货船满载货物驶入公海,便改换船旗,变更航向,开往非预定停靠的地点卸货,在黑市上卖掉,然后把船凿沉。 事后再以海损事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理赔。 例如:1979年12月,破旧的超级油轮“SALEM ”(“萨利姆”号)在科威特港装满石油,驶入公海后忽然改变了航道,把17万吨石油运到南非秘密卖掉,然后把空船注满水,开到塞内加尔四周海域,在船东的授意下,船长引爆了机舱,致使船舶沉没。虽然这宗诈骗案后来终于告破,但石油货主仍然损失了数千万美元,船货损失高达8400万美元,被称为百年来最大的海运诈骗案件。 由于凿沉船舶具有成本高、风险大、易泄密等“缺点”,很轻易被保险公司或当事人发现破绽,因此不法船东更倾向于利用“鬼船”进行诈骗。鬼船是指那些具有“影子”身份的船舶。鬼船的船东实际上是皮包公司,有时甚至在开始行动的前两天才设立,并且采用临时性的办公地点。经营鬼船的组织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获得船舶:(1)劫持;(2)从市场上购买;(3)组织内部互换船舶或非正式过户租船;(4)利用旧船或废船。这些船舶向注册当局登记的各种资料都是假的。鬼船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获得登记注册,是因为某些船籍注册处的官员只依照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登记船只,而不作任何查证资料的尝试,有的甚至接受不法船东的贿赂,这就使鬼船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甚至同一条船可以在同一时间有几个名字和注册,这使得该船可以用不同的名字非法地重复出售船上的货物,也使得调查工作雪上加霜。一旦货物装到鬼船上,这批货物连同承运的船只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货主很难查到这只船的真实身份,谁是真正的船东,货物的去向以及那些船员到底是谁。新中国建立以来所面临的第一个国际海事诈骗案就是一艘名叫“乔伊斯”的巴拿马藉鬼船易名行骗的例子。 (三)租船合同欺诈 利用租船合同进行诈骗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欺诈与航次租船合同欺诈两种。 在定期租船合同诈骗中,骗子们往往先在遥远的避税港登记成立一皮包公司,然后便以承租人的身份与船东签订定期租船合同。骗子们交付首期租金将船租到手后,再将船舶重新命名并以船舶的二船东身份将其以航程租用方式转租出去,在装运港满载货物,签发货物的预付装船提单;并将所收预付运费存入自己的帐号中后公布破产或者干脆逃之夭夭。留给不幸的船东一大舱装船待运的“免费”货物,以及和同样不幸的货主或提单持有人纠缠不休的官司。也有的船东不甘受欺,以拍卖货物充抵运费为要挟,要求货主再付运费,以转嫁其损失。由于货价很贵,或者货物有保质期限或销售季节,货主们只好再掏腰包,以双倍的运价使货物能平安送达目的港。 在航次租船的条件下,租金以航程远近计算。承租人首先预付运费给船东,货物得以顺利装船。可是在海上运输中,船东以种种理由要求更改支付条件或提高支付标准,否则,船舶绕航或者转船把货物在其他地区卖掉。货主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得接受船东的条件。 (四)保险索赔欺诈 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伪造或者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是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本身服务于国际贸易,并且构成国际贸易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不法商人或船东违反老实信用的原则,利用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会,造成船货损失,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骗取大笔赔款。 海上保险欺诈的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们采取的诈骗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违反海上保险的如实陈述和保证的义务;投保人对承保人隐瞒重要事实;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发生后违反“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货主发生货损后重复索赔等等。海上保险欺诈产生的主观原因是骗子们的贪婪和当事人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法律保护意识;其客观原因是国际贸易制度本身的漏洞及国际保险法律体制的不健全。另外,航运市场的治理不善以及欺诈发生后调查取证的困难,这些原因都使得近年来的保险索赔欺诈案愈演愈烈。 国际海事欺诈的防范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活动的巨大危害,防止海事欺诈应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于正在加强经济实力,走向世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项任务显得尤为紧迫。有效地防范、打击海事欺诈,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 (一)国内外贸企业应对国际海事欺诈提高警惕,积极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1.增强我国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 资金和信誉是进行国际经贸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履行合同义务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前,必须具体调查合作方的名称、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开户银行和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甚至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等。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还可向其索取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实。假如不能够确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证实文件的真实性,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做进一步的调查。例如,通过与外国银行有密切业务联系的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进行调查;向当地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调查;通过驻外使领馆的商务机构进行调查;通过境外华侨国体或通过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实地考察。 2.选择合适的贸易条件,斟酌合同条款,防止漏洞的发生。另外,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轻易改变合同履行的条件。 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注重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贸易术语。对此,笔者认为,在出口贸易中,应尽量争取采用CIF和CFR条件;在进口贸易中,可采用FOB条件。这样,己方就把握了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有利于船货衔接,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欺诈。在争取不到租船订舱权利时,应在合同中严格制订租船标准,增加相应的保障条款。同时,应合理选择货款支付方式。此外,还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订明受本国法院管辖并适用本国法律,以便日后发生纠纷需要诉诸法院时,能处在一个于己方熟悉而有利的环境中。 3.选择安全船舶,加强装船监督,并及时把握船舶的航运状态。 由于国际海事欺诈与海上运输的密不可分,因此,防范欺诈的要害环节在于船舶的使用和监督。当己方享有租船订舱的主动权时,可以借助一些国际组织(国际海事局、劳埃德船级社等)选择资信良好的船舶公司。假如采用租船方式运货时,己方应坚持通过可靠的运输部门的代理来租用船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己方可派人随同核查货物及船舶。货物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船舶航向,定期向承运人或船东查询船舶方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尽快展开调查工作。 4.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 加强法律保护意识,不仅体现在审查合同条款、杜绝漏洞的产生方面,还应该表现在欺诈发生之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方面。案发之后,当事人应在索赔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在仲裁的方式下,首先尽量争取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进行。其次,可选择工作业绩良好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等。无论是在仲裁程序还是诉讼程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时将对方财产予以强制扣留。裁决或判决作出后,假如对方无意履行,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一旦受骗,还可借助世界闻名的国际商帐追收机构对欠款进行追讨。 (二)加强反欺诈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贸易及航运的正常秩序 加强国际合作是防范海事欺诈的一种必要手段。从现今形势看,海事欺诈的跨国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严重性已远远超出了某个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各国在加强本国监控手段的同时,应加大合作力度,联手打击海事欺诈者。目前,应呼吁迅速召开世界各国参加的国际会议,全面探讨关于反欺诈的国际合作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参加会议的国家必须正视到海事欺诈的现状及危害,意识到反欺诈斗争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讨论国际贸易欺诈的国际合作可行性,为在实践中通力合作、协同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制定防止国际海事欺诈的国际公约是实现国际合作的法律保障。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欺诈犯罪都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实际上海事欺诈者受到的刑事处罚很少,因而远达不到惩治防范的效果。为实现国际贸易的长治久安,防范海事欺诈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一重要途径就是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以此来统一协调行动。本世纪以来,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已制订并实施了一些防范危害人类安全行为的国际性公约,如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的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普遍遵循的国际公约。我们应在总结国际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反对海事欺诈的、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在内的国际公约,从法律上谋求对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参与了反欺诈斗争。例如70年代末的远东地区调查队(FERIT),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O,又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的国际海事局(IMB)和商业犯罪局(CCB)等等。尤其是伦敦的国际海事局,作为一个专门性的非商业组织,它在预防海事欺诈的发生、识别欺诈行为、提高国际社会防范欺诈的总体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单靠一个国际海事局来对付全球性泛滥的国际海事欺诈是不现实的。 鉴于国际海事欺诈的非凡性及其发展趋势,防治国际海事欺诈需要作长期不懈的斗争,一方面需要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需要各国的积极合作,严厉打击海事欺诈活动,以法律手段来严厉制裁欺诈者,以保证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什么是窄渠道 宽渠道和窄渠道是按照渠道中每个层次的同类中间商数目多少进行的划分。窄渠道是指生产者在特定市场上只选用一个中间商为自己推销产品的分销渠道,通常也被叫做独家销售。一般来说,生产资料和少部分专业性较强或较贵重的消费品适合于窄渠道销售。 窄渠道的优缺点 窄渠道的优缺点是:窄渠道能促使生产者与中间商通力合作,排斥竞争产品进入同一渠道。但如果生产者对某一中间商依赖性太强,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容易失去已经占领的市场。 相关条目 宽渠道
什么是市场占有率预测 市场占有率预测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对本企业的商品销售量或销售额占市场销售总量或销售总额的比例的变动趋势预测。 市场占有率预测,是对一定市场范围未来某时期内,企业市场占有变动趋向做出估计。 市场占有率预测一般采用企业销售预测与市场需求预测相对比的办法。 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是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的综合表现。市场占有率的预测包括企业绝对市场占有率的预测与相对市场占有率的预测。 企业不仅应该预测本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其变化趋势,还应该对同类产品、替代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市场占有率预测的方法步骤 step1:进行市场调查(目的:调查统计出现有的市场占有率分布情况以及顾客的消费倾向) 1)目前的市场占有情况;(用向量形式表示) 2)查清顾客的流动情况.(用矩阵形式表示) Step2:建立数学模型(即将step1调查所得结果用数学语言描述出来): 设: 初始市场占有率分布为(P1,P2,P3),n个月( n个周期)以后的市场占有率为[P1(n),P2(n),P3(n)],转移概率矩阵为P,则预测模型为: S(n) = [P1(n),P2(n),P3(n)] = (P1,P2,P3)Pn = S(0)Pn Step3:进行预测. 市场占有率预测举例 例:设东南亚各国主要销售上海、香港和日本三个产地的味精.对目前市场占有情况的抽样调查表明:购买上海味精的顾客占40%,购买香港和日本味精的顾客各占30%,顾客流动转移情况如下表,今设本月为第一个月,试预测第4个月味精的市场占有率. 例: 上海日本香港 上海40% 30% 30% 日本60% 30%10% 香港0% 10%30% 市场占有率预测表 市场占有率预测表 商品 名称所在 地区××××年 ××××年 …… 总需求量 公司销量 占有率 总需求量 公司销量 占有率 …… 商品一 地区一 地区二 …… …… 相关条目 市场占有率预测 商品寿命周期预测 供求动态预测 市场需求预测 商品资源预测
什么是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1] 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是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达成的最高层次的合作关系,它是指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供需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采取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长期合作关系。具体来讲,包含以下含义: 1)发展长期的、信赖的合作关系。 2)这种关系由明确或口头的合约确定,双方共同确认并且在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沟通。 3)双方有着共同的目标,并且为着共同的目标有挑战性的改进计划。 4)双方相互信任、共担风险,共享信息。 5)共同开发,创造。 6)以严格的尺度来衡量合作表现,不断提高。 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与传统关系的区别[1] 面对供应市场的变化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市场,传统采购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采购过程中信息封闭,供应商和采购方做不到有效的信息共享,影响采购效率,造成采购、库存成本的大大增加。 2)对产品质量、交货期的控制难度大。 3)供需双方的关系未能很好地协调,竞争多于合作,造成了更多的时间浪费在解决日常问题和供应商频繁选择上,未能达成双赢的目的。 4)供应商对用户的需求变化反应迟钝,缺乏应付需求变化的能力。 几种典型的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1] 1)战略性原材料联盟。 2)先进技术发展伙伴关系。 3)供应商早期参与流程设计的技术联盟。 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1] 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评价、维护通常需要以下过程: 1、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途径: 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首先要得到公司高层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要经过几个步骤: 1)首先采购部门要在对供应市场调研基础上对有关部门的采购物品进行分析、分类,根据预先设定的伙伴关系型供应商要制定供应商分类模块,确定伙伴型供应商对象。 2)根据对供应商伙伴关系的要求,明确具体的目标及考核指标,制定出达成目标的行动计划。 3)通过供应商会议、供应商访问等形式对计划实施进行组织和进度跟进,内容包括对质量,交货,降低成本,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改进进行跟踪考核,定期检查进度,及时调整行动。 4)在公司内部还要通过供应商月度考评、体系审核等机制跟踪供应商的综合表现,及时反馈并提出改进要求。 建立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的意义[1] (1)可以缩短供应商的供应周期,提高供应灵活性; (2)可以降低企业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库存水平,降低管理费用、加快资金周转; (3)提高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 (4)可以加强与供应商沟通,改善定单的处理过程,提高材料需求的准确度; (5)可以共享供应商的技术与革新成果,加快产品开发速度,缩短产品开发周期; (6)可以与供应商共享管理经验,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 1.0 1.1 1.2 1.3 1.4 《采购与供应管理》第5章:供应商选择与供应商管理,第三节:供应商关系管理
什么是公共关系实务 公共关系实务又称为公共关系业务,是公共关系学的应用部分,是指在公关理论的指导下,社会组织开展公共关系活动,从事公共关系工作的总称。它是公关原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作。公共关系实务与公共关系原理都是公共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共关系原理来源于公共关系实践,同时又必须回到公共关系的实际工作中去指导实践,并且接受实践的检验。公共关系实务具有应用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公共关系实务的构成要素 从公共关系实务的定义出发,公共关系实务的构成要素也即公共关系活动的构成要素。一般而言,一次公共关系活动是由以下要素组成的: (一)公关实务目标 任何公共关系活动都要求解决组织特定的问题,达到某种较理想的公关状态。这就是公关实务的目标。没有目标的公关实务活动是毫无意义的。公关实务活动在策划、实施和总结时,必然要求围绕特定目标来进行,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公关实务工作的目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公关实务主体 公关实务主体是指公关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即公关实务组织及人员。由某一组织和组织的公共关系人员,监测组织的公关环境和状态,确定公关活动目标,针对特定的公众实施传播,并不断地积累实务工作经验,使组织处于良好的公关状态之中。 (三)公关实务客体 公关实务客体是指公关活动的承受者或接受者,即公关工作的对象——公众。公众是指:任何因面临某个共同问题而形成的,有着某种共同利益,并为某一特定组织的工作产生互动效应的社会群体。任何公关实务都有特定的客体对象,缺乏客体对象的组织无法实施公关活动方案,单一方面本身也构不成关系,也就谈不上公关实务的运作。 (四)公关实务的手段和方法——管理职能和信息传播 被人誉为公关教育之父的斯科特·卡特利普和森特在《有效公共关系》中提出“双向对称”的公共关系模式,指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职能,它运用传播的原理和方法,用于建立、认定和维持某个组织与各类公众之间的互利关系,而各类公众则是决定这一组织事业成败的关键。”并明确提出了“双向对称”的公共关系模式,即公共关系在信息传播上的双向性,以及注重组织利益与公众及社会利益的对称性。在他们看来,公共关系的最终目的,是要在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而良好的关系。因此,要实现这种互利关系,必须做到:一方面向公众传播和解释组织的想法和信息;另一方面又要把公众的想法和信息向组织进行传播和解释。惟其如此,一个组织才能求得双向沟通和对称平衡的最佳生存发展环境。所以说,公共关系工作在组织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职能。一方面对内实施科学管理,内求团结,实现目标;另一方面对外实施科学教育引导,争取公众对组织的接纳和认同,塑造良好形象。管理职能的发挥可以通过双向的信息传播得以实现。 (五)公关环境 任何公关实务活动都发生在特定的环境之中,这种环境既有宏观上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又有微观上具体的时间、地点、人员、条件等因素,组织正是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演绎出一幕幕活生生的公关实务活动。 一次理想的公关实务活动离不开目标、主体、客体、手段方法和环境这些要素。这就要求我们在策划公关实务活动时,必须客观分析组织自身的特点,组织公关部门和公关人员的情况,组织所处的环境条件和组织所面临的公众特点,确定特定的公关实务目标,选择适合的公关传播方式和媒介,五者之间协调一致才能达到理想目标。 公关实务的基本特征 公共关系实务活动作为一种活动,与其他活动有着动态性、效果性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一些本质的不同,主要是: (一)策划性 公共关系实务是公共关系实际事务,由一个个活动构成,活动成效如何,目的能否达到,取决于前期的策划。任何公关实务活动,都离不开策划这个环节,策划是一项公关实务活动的灵魂。所以策划性是公关实务的一个基本特征。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公关实务界有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此产生了浓厚兴趣,把公关实务策划的研究和实践作为公关工作的最高境界。 (二)应用性 公关实务的研究离不开公关实务的实践,公关实务的研究目的也在于更好地去指导实践。离开了公关实践活动,公共关系实务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这正体现了公关实务的应用性特征。要学习和研究公关实务理论,只有重视其应用性,勇于投身于公关实践,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的公关实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推动我国公共关系理论的发展,这已在我国公共关系界达成了共识。 (三)多样性 公共关系是任何社会组织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随着现代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关系就是财富,形象更有价值”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各种组织都增强了形象意识,重视公关实务活动。组织的性质不同,实力不同,职能不同,环境不同,问题不同,所开展的公关活动也不尽相同,这体现了公关实务的多样性。如大型企业设置大型规范的专职公关机构,小型企业可能设置小型或兼职公关机构,或不设公关机构只设公关秘书。政府组织重视社会服务公关,企业组织重视营销公关;商业企业注重全员公关,工业企业更看重专项公关;而作为饭店企业,不仅注重专项公关,更看重全员公关等。 (四)综合性 公关实务活动特别是公关专题活动是由一系列具体的公关活动组成的。这体现了公关实务的综合性特点。如举行记者招待会,这个具体实务活动是由分发请柬,确定会址,迎送来宾,讲话致辞,印发资料等更具体的公关活动组成。因此这个具体实务的确立也是对各项公关活动的精确划分,细致的程度可以包括请柬如何写、引宾员引宾路线的确定,讲话致辞风格的定位和海报张贴的位置等。公关实务的综合性就是要求我们在公关实务操作时,全盘考虑,注意细节,优势互补,系统处理。 (五)程序性 纵观各个公关活动,公关实务操作程序化的特点是鲜明的:(1)工作程序是朝着一个既定目标不断向前推展。(2)工作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划分的,应根据公关实务操作的客观规律循序渐进,也就是说原则上不能逾越其中某些环节,否则是会影响公关策划目标的实现。(3)工作程序必须突出主要的工作环节,这些主要工作环节是整个工作体系的关键点,也是公关实务操作的重点。在成功的公共关系实务操作中,操作的程序化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如何去认识与运用它,并使之在公关实务操作中发挥作用。 公共关系实务的基本原则 要想使组织公共关系实务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般来讲,公共关系实务基本原则包括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事实为基础、以科学为指导等。 一、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原则 注重公众利益,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是公关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在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的情况下,市场比生产显得更为重要;市场竞争已由产品和价格竞争转向信誉和形象的竞争。组织必须以各种途径表明自己的努力与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自己服务于公众利益的忠诚心,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以争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与支持。1938年,著名公关专家阿瑟·佩奇就已指出:“不论何时,只要公众认为应该改变一个大企业并使之按一特定轨道运行,他们就首先指控这个企业没有按要求的方向发展。对于大公司的领导来讲,惟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这些企业领袖们要小心翼翼地观察公众的思想活动状态,觉察公众的情绪和公众可能要采取的决定,然后自愿地真诚地去接受。我们必须努力地避免被指控为冒犯和背叛公众利益。我们应该一丝不苟地遵循公众利益准则,甚至要在他们没有正式通知或制定之前。”这段论述表明,组织在所有决策和行动上,都应以公众利益为前提,努力谋求组织与公众利益的协调一致。如果不顾及公众利益,组织形象受损,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就受到威胁。 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 以事实为基础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方法。它包括两个方面:(1)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要以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基础,有的放矢。(2)传播信息要客观、真实、全面、公证,即所谓据实报告。其中调查研究又是据实报告的前提和基础,而能否据实报告,不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而且影响到组织和公众的利益。因此,以事实为基础,是公关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调查研究是正确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调查研究,经常、全面、系统地掌握和分析组织所面临的形势,才能及时地弄清事实真相,在它没有成为重要的公关问题之前,便采取正确的行动和有效的沟通,及时地解决问题。同样,在关于组织的不利信息没有扩散之前,通过倾听将其捕捉,并予以及时澄清或予以补救。如果问题确实严重,更要详细了解和分析问题涉及的范围、促成问题的因素以及公众卷入的情况,以便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矛盾。总之,调查研究,把握事实是一切公关活动的起点。只有通过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实施,才能制定正确的公关计划,采取有效的公关行动,解决面临的公关问题。 据实报告是实现组织利益的需要,是尊重公众利益的表现,是公关实践顺利发展的条件。正是由于公关人员遵守高尚的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友善地开展工作,才使公关的社会影响日益深入,使得公关在各个领域广泛应用。正如著名公关专家斯科特·卡特利普和森特在论述公共关系的社会影响时所述,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公共关系行动应该对公共事件加以澄清,而不是去扭曲或模糊。同时据实报告还要敢于面对事实,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公关实务工作中的任何宣传都要以事实为基础,向公众公开一切事实真相,尤其是当组织出现失误或遇到挫折时。如企业产品质量下降而引起公众的不满,出现事故而损害了公众利益时,更要把情况如实告诉公众,绝不能以欺骗手段来掩饰失误,推卸责任。 三、以科学为指导的原则 以科学为指导,就是现代组织的公关活动必须借助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强烈的公关意识和系统的思想为指导去开展工作,而不能仅凭感觉、经验办事。 公共关系是塑造组织形象的科学和艺术。它以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新闻学、组织管理学、舆论学、广告学等众多的学科为其理论基础,比如:公关活动的主体是各类组织,社会学、组织行为学中关于社会组织的理论,必然成为公关活动极有价值的理论基础。公关活动的效果最终要落在每个现实的公众身上,因此必须借助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方法去把握人心理和行为形成、转变的规律,预测人的行为倾向。公关活动的手段是传播,因此传播学、新闻学、广告学关于传播的过程、效果等理论必然对公关活动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公关活动的核心是策划,因此思维科学、领导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公关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组织环境日益复杂化的今天,组织的公关活动应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预见性,以保证组织与复杂变化的环境相适应。为此要加强对公关活动的管理,其中最典型的是公关的四步工作法,即公关调查、公关策划、公关实施、效果评估。具体来讲,开展公关活动的基本步骤应是:首先,通过环境和形象调查确定公关问题;其次根据公关问题确定公关目标,制定公关计划,设计公关方案;再次,根据方案进行实施传播沟通活动;最后,通过调查、反馈评价公关活动的效果,寻找新问题,确定新目标,开始新的公关活动。这四个步骤相互衔接,循环往复,形成一个动态的环状模式,体现出公关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公共关系实务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公共关系实务的开展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做好公共关系实务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目标要明确 公共关系实务的实施,一般而言,总要有一个书面的方案。作为一个公共关系实务的实施方案,最主要的是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这一点是现在许多人制订公共关系方案时所缺少的。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听到这样的表述:“本方案的目的在于使公司的声誉进一步提高并促进产品的销售。”或者是:“本方案旨在建立公司产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谋求企业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笼统一看,目标似乎很明确,但假如从实施的角度去考虑这种方案,就无从下手了。因此,真正的实务实施目的,必须以易于操作和可以实现为标准,更准确地说,应该在量和质的方面,都要可以测度。因此方案目标的确立,要有循序渐进的意识,要有一个过程,要有定性和定量的具体指标。 二、范围要适度 这主要指方案所提出的实务工作要有针对性,不要因一味地求全而使方案难以实施。有些方案的拟订者,为了体现目标实现的完整性,列出许多几乎要同时并进的工作,这种考虑虽然较为全面,但因受条件的限制,实施起来又几乎是不可能的。工作的头绪太多,重点不突出,是使计划落空的重要原因。一般而言,一个方案的拟订,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应该说是很不错的了。而要保证做到这一点,尽可能地使目标分明,也即阶段性明显。从计划的时间跨度上看,有近期、中期和长期等 三、时间要充裕 公共关系工作操作性极强,它需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实施过程,正因为如此,它的时效性也就较强。国际公共关系业务的代理计时收费,并且常常以分为单位。正因为这样,在公共关系实务工作的时间上,至少有两个方面需重点考虑。 首先,要考虑时间的价值。即一个活动的开展,究竟需要多少时间,应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从公共关系咨询公司方面来看,考虑多了,费用势必增多,客户或各种形式的委托方未必会愿意;考虑少了,自己将受到损失,并可能影响工作的实施。从本组织的公共关系部门来看,考虑多了,会造成费用浪费;考虑少了,势必妨碍工作的开展。 其次,要留有充分的余地。即要防止“时间陷阱”。有些公共关系实务工作表面上看来很简单,很容易完成,但实际上往往又十分复杂,以致于常常弄得公共关系人员焦头烂额。根据经验,在时间上,方案最好留出25%的余地,以防止既定工作的时间派生。尤其是在涉及到举办一些会议,组织一些参观或开展一项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时,这种时间余地更要充分。 四、指标要恰当 公共关系是一种累积性工作,即非常讲究效果的积累。有些案例介绍,虽说常常给人以一种马到成功的感觉,但实际往往要复杂得多。许多前提性的工作和阶段性的努力常常被最后的成功所淹没。在一些特殊场合,为了宣传公共关系的艺术性和特殊的魅力,这种侧重式的介绍或许是必要的,但作为实际中的工作开展,这样的考虑则是忌讳的。有些公共关系方案,往往容易表现出一种“狂妄性”,似乎无所不能,似乎真可以“点石成金”,指标的制订根本不切合实际,这样只会出现计划宏伟,而实施困难的局面。 五、维系要周全 在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应该有一个周全的考虑。尤其是在关系的照应与维系方面,更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一点,甚至可以看作是公共关系实务与其他实务的最本质的区别。而所谓维系要周全,在方案拟订及实施过程中,应主要重视两点,即关系面的周全和时间性的周全。 一个公共关系方案的实施,究竟要涉及到哪些关系面,这是应预先认真考虑的。虽然所进行的工作与所有的关系面不可能具有相同的距离,但作为实施者,切不可将这种关系距离的状况扩大化,也就是明显地流露出亲疏。同时,对一些必须顾及的关系面,更不能因疏忽而将其遗忘。目前国内的一些公共关系活动,往往只注重新闻界和领导层方面,而对一些直接的、明显的公众都缺乏重视。以商业企业的公共关系活动而言,它应涉及的关系面,除了新闻界、政府,还涉及消费者、金融界、行业社团、股东、社区和内部员工等。这些公众关系都要周全地维系。 时间性的周全,是指关系的持续性。这也是一个公共关系方案拟订与实施过程中所不能忽略的问题。由于公共关系工作讲究累积效应,因此有不少的关系面就必然有与之持续维系关系的问题。每一个公共关系方案的实施者,都应该认识到“一曝十寒”、“急时抱佛脚”的处事方式是公共关系实务的大忌。一个策划得再具体的方案,假如不考虑关系面的持续问题,最终仍可能导致整体公共关系方案的失败。 六、特点要突出 公共关系实务讲究操作的技巧性与艺术性,因此就要特别强调富于创造性的个性特点。以产品促销活动为例,每天有许多的企业在开张又有那么多的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每一种新产品的推出,都会伴随着各种促销活动。如何使自己的促销活动在公众中留下久远的影响,如何使自己的促销活动在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感觉,如何使自己的促销活动与别的企业、别的产品促销活动有所不同,甚至还有如何使自己的产品的促销活动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促销活动相比更具有特定的影响,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成功的公共关系方案的拟定及其实施过程所必须考虑的。只有具有特色的公共关系活动,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也才能给广大公众留下深刻的印象。 七、预算要合理 任何一项社会工作的开展都会涉及到一个预算问题,公共关系活动的进行也不例外。而且,由于公共关系工作的复杂性,其预算实际上也是公共关系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把合理的预算作为工作要点提出来,主要是强调公共关系人员应更多地考虑到公共关系方案实施过程的变动性和不确定开支。有经验的公共关系人员,一般都要在原费用的基础上外加l0%到15%的不可预见费用,以应付各种突发事宜的出现。当然,所谓合理的预算,并非是开列的费用越多越好,只有使实际的费用与预算尽可能地接近,才是成功的方案策划和实施过程所真正强调的。
什么是每平方米储存量 每平方米储存量是指仓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日储存商品的数量,这是一个综合评价仓库利用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计量单位是t/m2。[1] 每平方米储存量越多,表明仓库使用率越高。 所谓的库房建筑面积:指仓库建筑结构实际占地面积,用仓库外墙线所围成的平面面积来计算。楼房仓库的建筑面积是每层楼的平面面积合计。其中,减去墙、柱等无法利用的面积之后称为有效面积。有效面积中,去掉楼梯等无法直接用于生产活动面积后剩余的面积,称为使用面积。 每平方米储存量的计算公式[1] 每平方米储存量=日平均储存量(t)/仓库使用面积<math>(m^2)</math> 日平均储存量=报告期商品储存总量/报告期日历天数 其中:报告期商品储存总量等于报告期每天的库存商品数量之和。仓库使用面积之和等于仓库中货场、货棚、库房的使用面积之和。 库房的使用面积为库房建筑面积减去外墙、内柱、间隔墙及固定设施等所占的面积。 货场(货棚)使用面积是指货场中可以用来储存商品所实有的面积之和,即货场地坪的总面积扣除排水明沟、灯塔、水塔等剩余的面积之和。计量单位为m2。 参考文献 ↑ 1.0 1.1 黄静.《仓储管理实务》[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02月
进口押金制 目录 1、 什么是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 什么是进口押金制 ...... 进口押金制,又称进口存款制,是指为防止投机、限制进口,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措施,又称“进口保证金”。是指一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政常周转,同时,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附加税。所以,进口押金制度能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有些国家还规定进口方必须获得出口方所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出口信贷或提高开出信用证押金等方式限制进口。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中心银行交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 又如,巴西政府曾经规定,进口商必须先交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才能进口。
什么是渠道层次 渠道层次是指为完成企业的营销渠道目标而需要的渠道长短的数目。 渠道层次分类 在产品从制造商向消费者转移的过程中,任何一个对产品拥有所有权或负有推销责任的机构,就叫做一个渠道层次。渠道层次的多少决定了渠道的具体模式。具体分为: 零层渠道(M-C)通常叫做直接分销渠道。 直接分销渠道是指产品从生产者流向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不经过任何中间商转手的分销渠道。直接分销渠道主要用于分销产业用品。因为,一方面,许多产业用品要按照用户的特殊需要制造,有高度技术性,制造商要派遣专家去指导用户安装、操作、维护设备;另一方面,用户数目较少,某些行业工厂往往集中在某一地区,这些产业用品的单价高,用户购买批量大。 一层渠道(M-R-C)含有一个营销中介机构 在消费者市场,这个中介机构通常是零售商;在产业市场,则可能是销售代表商或佣金商。 二层渠道(M-W-R-C)含有两个营销中介机构 在消费者市场,通常是批发商和零售商;在产业市场,则通常是销售代理商和批发商。 三层渠道(M-W-J-R-C)含有三个营销中介机构 肉食类食品及包装类产品的制造商通常采用这种渠道分销其产品。在这类行业中,通常有一专业批发商处于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该专业批发商从批发商进货,再卖给无法从批发商进货的零售商。 由于产品的消费目的与购买特点等具有差异性,形成了消费品市场的分销渠道和产业市场的分销渠道这样两种基本模式,每一种基本模式中又存在具体的分销渠道模式,分别如图1、图2所示。 图1 消费品市场的分销渠道 零阶渠道 制造商 → 消费者 一阶渠道 制造商 → 零售商 → 消费者 二阶渠道 制造商 → 批发商 → 零售商 → 消费者 制造商 → 代理商 → 零售商 → 消费者 三阶渠道 制造商 → 代理商 → 批发商 → 零售商 → 消费者 制造商 → 批发商,专业批发商 →零售商 → 消费者 图2 产业市场的分销渠道 零阶渠道 制造商 → 产业用户 一阶渠道 制造商 → 批发商 → 产业用户 制造商 → 代理商 → 产业用户 制造商 → 制造商的销售机构 → 产业用户 二阶渠道 制造商 → 代理商 → 批发商 → 产业用户 制造商 → 制造商的销售机构 → 批发商 → 消费者 更多层次的市场分销渠道虽然存在,但不多见。从制造商的角度来看,渠道层次越多,越难控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