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推动策略 促销策略可分为两类,即推动策略和拉引策略。 所谓推动策略,是指企业以中间商为主要促销对象,通过推销人员的工作,把产品推进分销渠道,最终推上目标市场,推向消费者[1]。其运作程序如下图: 推动策略运用的条件,是企业与中间商对商品的市场前景一致看好,双方愿意合作。运用推动策略对企业来说风险较小,销售周期短,资金回收快,但同时需要中间商的理解与配合[1]。 推动策略的适用情形[1] 一般来说,推动策略多用于以下情况的市场促销: 1、传播对象比较集中,目标市场的区域范围较小。 2、处于平销状态,市场趋于饱和的产品。 3、品牌知名度较低的产品。 4、投放市场已有较长时间的品牌。 5、需求有较强选择性,如化妆品。 6、顾客购买容易疲软的产品。 7、购买动机偏于理性的产品。 8、需要较多介绍消费、使用知识的产品。 参考文献 ↑ 1.0 1.1 1.2 庞鸿藻.《国际市场营销》[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4-1
海关壁垒 目录 1、 什么是海关壁垒 2、 海关壁垒的形式 海关壁垒(Customs Barriers) 什么是海关壁垒 ...... 海关除了征收关税外,还可以通过本身对进口商品的监督治理功能,利用法律条文的弹性,增加对进口的障碍,称为海关壁垒。 海关壁垒的形式 1、海关估价,即通过专断的方法来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以限制商品进口的措施。 2、海关程序,是指在经过海关时,要求经过非常繁杂的清关手续,甚至故意制造麻烦,来增加进口阻力,限制进口。
供应链信息流概述 供应链信息流是指整个供应链上信息的流动。它是一种虚拟形态,包括了供应链上的供需信息和管理信息,它伴随着物流的运作而不断产生。因此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作为信息流的管理主要作用,在于及时在供应链中传递需求和供给信息,提供准确的管理信息,从而使供应链成员都能得到实时信息,以形成统一的计划与执行,从而为最终顾客更好地服务。 21世纪,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带来了全球化的信息网络和全球化的市场,围绕着新产品的市场竞争变得日趋激烈。企业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合需求多样化,产品更新速度快的要求,如何缩短交货期,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成为企业须迫切解决的问题。“横向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模式正是适应这些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 ?1?。由定义可以看出供应链是现代物流的深入发展,是一种更先进、更综合的组织模式。“横向一体化”的供应链形成了一条从供应商到制造商再到分销商的贯穿所有企业的“链”,各相邻节点企业是一种需求与供应的关系。供应链中主要有四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物流是物资(商品)的流通过程,是一个发送货物的程序,方向是由供应商经由分销商、零售商等指向顾客。商流是买卖的流通过程,是接受订货,签订合同等的商业流程。资金流是货币流通的过程,方向是由顾客经由零售商、分销商等指向供应商。信息流是商品及交易信息的流程,方向是在供应商与顾客之间双向流动。供应链中的信息流如下图所示。供应链管理是指通过前馈的信息流和反馈的物料流及信息流,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的一个整体的管理模式。它主要包含四个领域:供应、生产计划、物流、需求。供应链管理主要计划、合作、控制从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料流和信息流。 供应链信息流的地位 供应链中的信息连接着供应链这个大组织中的各个节点企业,信息的传递形成信息流。信息流是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沟通和传递,是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共同支撑力量。信息流是公路和桥梁,是买卖、物品和资金流通的载体,没有信息的沟通和传递,商流、物流和资金流将变得支离破碎,处处受阻。信息控制着买卖、物品、资金流动的方向、大小和速率。畅通、及时、准确的信息从根本上保证了商流和物流和资金流的高质量与高效率。总之,信息流在供应链四流中起到融会贯通的作用。 供应链信息流的作用 信息流是供应链管理的核心要素。传统的管理对象包括人、财、物等实物形体,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对象要素越来越占据核心地位。信息流管理就是要对贯穿于供应链全程中的信息流动进行控制、协调,以期达到有效流动,各节点企业实现信息无缝衔接,最终达到价值增值的目的。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信息流动的高速公路,“链条”中的各方能及时有效地获取其相邻企业的各种需求信息,并快速做出正确的反应,满足他们的需要,快速供货,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 (1)信息的有效流动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决策与运营。在许多企业中,尤其是组织复杂的大企业,各种信息流错综复杂,纵横交错,如何获取、传递、分析这些信息并最终形成各种决策,从而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将变得至关重要。供应链中的信息包括供应源信息、生产信息、配送信息、零售信息和需求信息?3?。供应链管理者须运用这些信息做出驱动供应链的重要决策:库存水平决策需要来自顾客的下游信息,来自可利用的供应商信息,以及现存库存水平的信息;运输策略的制定需要了解顾客、供应商、运输路线、运输成本、运输时间以及运输数量的信息;设施的决策既需要了解供需信息,又需要了企业内部的生产能力,收益及成本的相关信息。畅通、敏捷有效的信息加速了决策的速度,提高了决策的质量。信息更是供应链运营中最大的驱动要素。信息包括链中采购、库存、运输、销售、及顾客的资料。事实证明,有效信息的增长带来了利润的成倍增长。此外,信息联系着供应链的不同阶段,使各个阶段相互协调,且对各个阶段的日常运营来说十分重要:例如生产日程安排利用需求信息制定生产计划,使工厂能够用高效率的方式生产出满足需求的产品。信息就像发动机,带动了供应链这台机器的高速旋转。 (2)信息共享是消除需求信息不确定性的有效方法。作为下游终点的用户对商品的需求是起伏不定的,当下游需求发生变化时,由于供应链的固有属性,这种变化的信号就会沿着供应链自下而上逐渐放大。这种“牛鞭效应”现象产生的原因在于伴随销售信息流动的基础上其他相关动态信息不确定性所引起。信息共享即集中信息需求使供应链中所有的企业都能直接得到最终用户的实际需求信息,增加了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的透明度,减少了重复建设和重复运作中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大幅降低了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的库存,相应地减少了供应链上的不确定性。 (3)信息交流能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可存储于电子介质,光介质上,电子信息的传输和管理变得更迅速有效,信息使用也将更加容易、快捷与经济,核心企业通过电子手段可以增强和用户、供应商和接受业务外包的第三方物流等各方面的协调和沟通,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强化同供应商的关系,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此外信息流管理对于压缩整个供应链的响应时间,提升企业供应链竞争优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供应链信息流的内容 供应链信息流的主要内容包括需求信息、供应信息和共享信息。 需求信息的方向是从用户到零售商,再从零售商到分销商,再往上游到达制造商和制造商的供应商。方向反之为供应信息。供应链管理的实质就是信息共享,信息共享不应该只局限于交易数据,战略信息的共享也是同样重要的,因为它更利于企业共同计划最佳的方法和采用更有效的手段来满足彼此和用户的需求。共享信息既有各节点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EDI进行交换的信息,也有单个企业内部共享有关研发、采购、库存、销售等的信息。信息流的内容如下图: 供应链信息流的特点 (1)覆盖的范围广 供应链中的信息流覆盖了从供应商、制造商到分销商再到零售商等供应链中的所有环节。其信息流分为需求信息流和供应信息流,这是两个不同流向的信息流。当需求信息(如客户定单、生产计划、采购合同等)从需方向供方流动时,便引发物流。同时供应信息(如入库单、完工报告单、库存记录、可供销售量、提货发运单等)又同物料一起沿着供应链从供方向需方流动。单个企业下的信息流则主要限定在企业内部的进销存记录。 (2)获取途径多 由于供应链中的企业是一种协作关系和利益共同体,因而供应链中的信息获取渠道众多,对于需求信息来说既有来自顾客也有来自分销商和零售商的;供应信息则来自于各供应商,这些信息通过供应链信息系统而在所有的企业里流动与分享。对于单个企业情况来说,由于没有与上下游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上下游企业也就没有为它提供信息的责任和动力,因此单个企业的信息获取则完全倚赖于自己的收集。 (3)信息质量高 由于存在专业分工,供应链的中的信息质量要强于单个企业下的信息质量,例如分销商和零售商可以专门负责收集需求信息,供应商则收集供应信息,生产厂商收集产品信息等。 加强供应链信息流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供应链信息流标准化工作,解决信息流接口问题 标准化是供应链信息流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标准化不仅包括信息分类与代码、数据接口等技术层次的问题,也包括项目的立项,开发过程控制,验收管理环节采用的标准化。当前企业信息化建设多缺乏统一规则,并且由于技术、业务、需求、经费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各系统的开发平台不同,操作系统不同,特别是数据库管理系统千差万别,彼此之间很难实现互通互联,从而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统一信息代码,为系统功能和结构建立统一的业务标准;确保信息要求与关键业务指标一致;对信息系统定义、设计和实施建立连续的实验、检测方法;实现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计划信息的集成;制定统一的供应链协议将供应链管理工作进行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各个企业之间不同的“接口”是供应链信息沟通过程的独木桥,难以担当频繁复杂的交易信息和交易互动的需要。这样的“接口”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企业信息系统的整合,影响信息的沟通和时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构想用数据总线的方式解决信息交换问题,所有的系统、模块都遵循一种通行的模式和能够被接受的协议,并且使系统由一个个能够独立定义的功能组件,按照设定的流程在软件总线上连接在一起,系统将软件总线作为链接运行平台,模块之间、系统之间使用统一、或可约定的协议和规则。 (二)改善信息有效流动的环境 供应链的形成和运行都要以契约网络和信用机制作保障。作为一种迎合任务或市场机遇的企业联盟,供应链需要通过大量的双边规范形成一种“准市场虚拟企业”,而大量的双边规范实际就是由它形成的契约网络。供应链信息共享需要一定的契约网络来保证其胜利进行,但同时也强调伙伴之间相互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强调各节点企业对共同任务的重视,毕竟各节点企业不是同一组织运作,有了信用机制,各节点企业才愿意共享信息,愿意在与对方交往中交流信息并为信息传递提供便利。因此,在契约的基础上充分重视信用机制的建立,从而可以形成一个契约/信用网络,这才是供应链信息有效流动的关键。 (三)构建信息流平台 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供应链管理运行的支持系统和平台,通过信息集成减少协调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是否投资建立独立的平台应取决于行业的具体情况。组建平台时要考虑成员交易、交流的规模与习惯,避免华而不实的平台,也不可以完全鄙弃传统的方式,而且并非每个企业都拥有高素质的信息人才,各企业可以考虑如何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设施。平台构建主要是信息流运作模型构建。信息流运作模式包括链式和网式两种结构。链式信息流是自上而下的链式信息流,前馈信息是以订单形式出现的市场信息,存在协调性差,反馈时间长等弊端。网式信息流运作模式解决了这些问题,但是每个节点企业又要面对较多的信息通道,加重了节点信息处理负担。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克服两者的缺点,综合两者的优点,重组信息流运作模式。核心企业可以构建集中信息平台,通过辐射型信息流模式,实现供应链上的信息协调,缩短订单处理时间、研发时间,消除供应、生产、分拔中的无效等待时间。信息流运作模型如下图。该信息运作图中有五个信息系统:各节点企业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用户两两之间都有一个系统,分别为智能化产品检测系统(内置诊断)1,智能化产品检测系统(内置诊断)2,网络化配送信息系统,视频化远程服务系统。核心企业和各节点企业之间有可视化资源共享信息系统,在由需求拉动的供应链上有自动化协调控制系统。 (四)引进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 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用户需求的提升,原来处于竞争关系的企业意识到只有全面合作,努力提高对用户的整体服务水平,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使彼此都获得最大的利益。要实现高度的合作,对于供应链的主要参与者来说,必须共享信息。引进先进信息技术,可实现供应链信息一体化。例如采用POS技术,及时将零售企业销售数据传输到供应商的信息中心;运用EDI技术进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特别是零售业与加工企业之间业务上的整合;采用GIS技术对产品运车辆、运输信息进行跟踪,实时查询,调度和导航;采用BC/RF技术对商品进行全球监测识别。信息技术在供应链中的运用如下图。联系渠道中的信息技术有:电子交换技术(EDI),电子商务(EC)(有企业对企业B2B,企业消费者B2C两种类型),电子自动订货系统(EOS),销售时点信息系统(POS),地理决策系统(GIS)。产品设计中的技术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和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条码技术(BC),射频技术(RF)。生产上的技术有: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资源计划(MRPII)。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中的技术有:客户关系管理(CRM)。
什么是商品生命周期预测 商品生命周期是指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历程和持续时间,即商品在市场上经历试销、增销、饱和、减销直至退出市场的全部地程。商品寿命周期预测就是对商品进入市场直至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前景做出估计。 其预测应从供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影响商品生命周期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对某商品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可能延缓的时间,以及各阶段之间的转折点,特别是需求和销售的饱和点作出定性、定量的推断和估计。 商品生命周期预测的影响因素 影响商品寿命周期的主要因素有: 1、购买力水平的高低。 2、商品本身的特点起决定性的影响。 3、消费心理、消费习惯、社会风尚的变化对某些流行商品的影响很大。 4、商品供求与竞争状况。 5、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及商品的成本、定价都有重要影响。 商品生命周期预测的方法 商品寿命周期预测,要对商品从试销到衰退的全过程进行分析推断,难度较大,一般较常采用如下几种方法: 1、销售增长率分析法 销售增长率分析法是以商品的销售量增减快慢的速度,来判定、预测该商品处于寿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2、家庭普及率推断法 家庭普及率推断法是主要用于高档耐用消费品寿命周期的预测。 3、成长曲线分析法 根据某种商品的销售历史时间数列资料,根据时间序列变化趋势建立数学模型,对商品的寿命周期的变化趋势和转折点,做出定量预测。 4、同类产品类比法 参考同类产品、相近产品或相关产品在国外或国内其他地区寿命周期的发展变化趋势,来推断本地区某种产品寿命周期的变化趋势。 相关条目 市场需求预测 市场占有率预测 供求动态预测 商品资源预测
什么是商品资源预测 市场商品资源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投放市场出售的商品。商品资源预测是进入市场的商品资源总量及其构成和各种具体商品市场可供量的变化趋势的预测。 商品资源预测的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商品资源预测: 1、便于企业分析了解未来市场的供求状况。 2、可以预见本企业同类产品竞争对手供货趋向,以便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它同市场需求预测结合起来,可以预见未来市场需求矛盾的变化趋向。只有在摸清商品资源的基础上,预测出各种产品的发展前景,才能结合市场需求的变化较精确地预测市场供求关系的发展趋势,作出了正确的经营决策。 相关条目 市场需求预测 市场占有率预测 商品寿命周期预测 供求动态预测
进口许可证 目录 1、 进口许可证 2、 进口许可证种类 3、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ce) 进口许可证 ...... 进口许可证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进口许可证种类 按许可证有无限制,可分为公开一般许可证和特种进口许可证。 (1)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此证,即可获准进口。 (2)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ce):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 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为了海关目的的要求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方海关管辖地区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程序。发放进口许可证是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一种措施。是进口获得批准的证实文件之一。 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许可证和非自动许可证。自动许可证不限制商品进口,设立的目的也不是对付外来竞争,它的主要作用是进行进口统计。非自动许可证是须经主管行政当局个案审批才能取得的进口许可证,主要适用于需要严格数量质量控制的商品。非自动许可证的作用有:管制配额项下商品的进口;连接外汇管制的进口管制;连接技术或卫生检疫管制的进口管制。只有取得配额、取得外汇或者通过技术检查和卫生检疫,才能取得许可。进口许可证极易被乱用而成为贸易壁垒。 根据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的关系,进口许可证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和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 (3)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先规定有关商品的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商人申请发放许可证。 (4)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主要根据临时的政治的或经济的需要发放。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写内容必须规范; 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实; 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2)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配额治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实》;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治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实》; 非配额治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实》;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治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治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治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实》;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实》;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治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实》;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治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实》。 (4)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治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治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实》。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实》; 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治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治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实》。 (5)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予、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配额治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实》; 配额治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治理部门签发的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实》。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实》。 (6)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7)配额治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实》。非配额治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治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予”,编码为 “00000001”; 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实一致;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贸易方式:此栏的内容有: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予、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予、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治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治理商品目录填写; 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答应保留一位小数; 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 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贸易自由化 目录 1、 什么是服务贸易自由化 2、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3、 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定义) 2、 合同的分类 3、 合同的一般特征 4、 合同的解除 合同(Contract) 什么是合同(定义)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合同法对合同形式、内容进行规范,发生争议时予以救济,促使合同当事人正当的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都要履行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等,如买卖合同,卖方享有要求买方给付价款的权利,履行交付出让物的义务;而买方享有要求卖方交付出让物的权利,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付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如:赠与合同,赠与人附有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价款。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书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合同,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书面形式。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不容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合同。其实,在我们购买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的时候就等于与对方签订了客运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非格式合同。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合同的一般特征 合同的一般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为各国民法所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对行使解除权未约定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解除权人规定一个行使解除权的适当期限。期限届满前未声明解除的,解除权消灭。”《日本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如解除权的行使未定期间时,相对人可以定相当期间,催告解除权人于该期间内做出是否解除的回答。如于该期间内未接受解除通知,则解除权消灭。”第548条规定:“(1)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灭。(2)契约标的物非因解除权人的行为或过失而灭失或毁损时,解除权不消灭。”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将解除权之消灭归纳为:一是解除权之一般消灭原因。解除权为有形成权性质之财产权,因权利共同之消灭原因而消灭。(1)抛弃。(2)行使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相同,因行使达其目的而消灭。(3)解除条件之成就而消灭解除权。二是解除权之特别消灭原因。(1)除斥期间之经过。(2)相对人之催告。(3)债权关系或债务不履行之消灭。(4)给付物之返还不能或变更种类。 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了解除权的消灭,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依此规定,在掌握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法律对某种典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在订约时或事后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的,解除权人在该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该解除权消灭。 2.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义务人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可主动出击,为权利人解除权的行使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并催告解除权人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期限届满解除权人未通知合同解除的,该解除权即归于消灭。 3.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限应明确地订入合同的解除权条款中。正如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可以同时并存一样,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承认这些约定的效力。 4.《合同法》第95条第2款所称的“催告”不同于《合同法》第94条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催告:前者是义务人向解除权人发出的要求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后者是解除权人向义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前者导致解除权的消灭,后者导致解除权的发生。 合同解除的程序 虽有解除之原因,不当然发生解除之效力,惟发生解除权。因解除权之行使,始发生契约之溯及的消灭。解除权行使与否,因为解除权之目由。无论是协议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欲使合同解除,尚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有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应予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间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的裁判?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3款规定:“解除契约应当向法院请求之,并且法院得视情形给予被告一个期限。”二是解除权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解除,至于是否通过法院裁判,在所不问。如《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当事人为之。”三是解除的条件具备,合同当然且自动解除。如《日本商法典》第525条规定即是。我国《合同法》未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作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的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的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解除权,为因解除权者之一方意思表示而使契约之效力溯及的消灭之权利,故为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6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1)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人。发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定的机构解决。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以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该特别程序的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法院裁定的程序 法院是否有权裁判合同的解除,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法院无权裁判合同解除:契约自由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当事人有权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权选择民事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及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法律规定的条款并自愿受这些条款的约束。法院在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之中只是一个公断人的角色。也就是说法院不应不区分情况代替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思做出选择,只应在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或不履行合同时支持守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亦有人认为,法院有权裁判合同解除,是指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合同的协议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其中,前一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协商解除,后一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之约定解除 (一)协商解除 所谓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因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非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故又称之为事后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放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学理上又称之为反对合同厂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协商解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二)约定解除 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关系。约定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双方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约定也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它是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原合同的基础。 2.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只是赋予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在约定解除权时并不终止。因此,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是对将来合同效力的约定。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协议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只有将来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 4.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就是说,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以后,只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再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 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使有效存在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其区别表现在: 1.协商解除是事后约定的解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是事前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 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 3.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4.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 合同的法定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之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详言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力量。与诸多民事制度一样,不可抗力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并在不同程度上为大陆法国家所继受。在英美法国家,英国上诉法院在1903年的克雷尔诉亨利的著名案例中所确立起来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不可抗力的内容。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及其外延范围,各国立法、学说上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对不可抗力的具体外延,我国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根据各国立法及我国学说上的观点,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3)社会突发事件。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是英美法的概念,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repudiationofcontract),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英美法,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另一方面常可以将这种毁弃作为现时发生的对合同的重大违反,并立即就毁约方所许诺的履行的整个价值提起诉讼。 我国《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将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之规定,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出卖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将某一特定物转让给甲后,又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同一标的物再行转让, 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上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毋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引起合同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订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权的发生,既有法律的规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即是。(2)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予以撤销。(3)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4)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销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合同被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外国法学上常用的一个概念,与合同解除有密切关系,且有相似之处。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如何?就现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种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概念;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应予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字样,不致发生不适当的后果。在合同消灭的意义上使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做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效力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有三种见解:(1)直接效力说,谓解除溯及于契约成立时消灭其契约之效力,即因解除其契约如同自始不存在,从而未履行之债务归于消灭:既已给付者,发生原状回复请求权。(2)间接效力说,谓解除非消灭债之关系,不过阻止其已生之效力。从而尚未履行者发生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已履行者发生新返还请求权。(3)折中说,谓解除之际,债务尚未履行者,自其时债务消灭。既已履行者,发生新返还请求权。此说认为因解除而消灭债权关系,与间接效力说不同。然不认有溯及的效力,与直接效力说亦异。以上三说中,第一说为通说。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解决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标的的属性是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就不需要恢复原状。这类情况较多地发生在:(1)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劳务,也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2)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不能就已经使用的部分做出返还。(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已经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将使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将标的物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所表现的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 恢复原状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开始履行,就谈不上恢复原状的问题,因为合同订立以后的状态和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基本一致。恢复原状还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这是指从合同的实际情况和标的物的性质来看是否能够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恢复原状的效果因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下列不同:(1)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自然要返还原物;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孽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起返还。(2)在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 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恢复原状的,例如,原物是特定物而灭失,又如,提供劳务或者使用物品作为合同的给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恢复原状。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后是否发生损害赔偿,大体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和主张: (1)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可以并存的立法例。此立法例以德国为代表,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与请求赔偿之间进行选择,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其理由是,解除合同足以使合同关系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从而使要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失去了基础。 (2)合同的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此立法例以日本、意大利民法为代表,认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除能够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债务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在合同解除前就已存在,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丧失。 (3)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此种主张认为,由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以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的,既然合同已经解除,或者说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就不再存在由债务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既不是根据合同的不履行所产生的,也不是根据债权产生的,而是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l)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则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少受了损失,如果受益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债务人取得了第三人的赔偿而又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于取得了双重利益,而债权人却要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不公平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债务人应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