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托经济责任 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个方面,行为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保全性、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会性以及控制性等要求经管受托经济资源;而报告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公允性或可信性的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对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受托经济责任的种类 1.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内容进行分类 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内容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司受托经济责任和组织内部受托经济责任。 2.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形式进行分类 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形式进行分类,可分为程序性受托经济责任、结果性受托经济责任和社会受托经济责任。 3.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形态进行分类 任何受托经济责任都涉及到责任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这两个方面。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受托经济责任按其形态进行分类,可分为单一型受托经济责任、双重型受托经济责任和多重型受托经济责任。民间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的相互关系 民间审计是在“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是民间审计产生的前条件。民间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受托经济责任,就无所谓民间审计;同样,没有民间审计,受托经济责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审计是维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民间审计与受托经济责任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审计关系人得到充分体现。民间审计目标与受托经济责任 (一)民间审计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 审计目标(Audit objectities)是指审查、评价审计客体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民间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民间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者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切实履行。 评价受托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受托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二)民间审计目标的变化和方法的变革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的客观要求 1.简单的受托经济责任与帐表导向审计 帐表导向审计方法是适应评价简单的受托经济责任的方法,是审计方法发展的第一阶段,在审计方法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几千年来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其丰厚的遗产恩泽至今。然而,这种方法自身也包含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进人20世纪以后,这种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审计方法的变革已日益迫切。 2.复杂的受托经济责任与制度基础审计 制度基础审计,是以内部控制系统审查为基础的一种审计方法。这是现代审计发展和成熟的重要标志。随着审计实践的发展,日益突出了制度基础审计的重要性,它犹如一个巨大的引力物,吸引着审计人员和审计学家将自己的聚焦点从帐表导向审计转向制度基础审计。目前,在世界各国,制度基础审计已成为审计方法发展的主流。 3.全面的受托经济责任与风险导向审计 近数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的变化,社会对民间审计评价被审计者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爆发了诉讼审计人员的事件。 适应这种局面的方式之一,是发展一种新的、多维的审计技术方法,以缓解审计人员所面临的全面评价被审计者受托经济责任所出现的风险。它要求审计人员重视对企业环境和企业经营所负的全面受托经济责任进行风险分析。
不要式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2、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3、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4、 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5、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6、 相关条目 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相关条目 要式合同
什么是反品牌策略 从营销学来说,反品牌是一种很担风险但又相当高明的品牌策略。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品牌是人见人爱的,像真理那样“放之四海而皆准”,就算“万人迷”也无法做到人人迷。面对一个特定的品牌,总有人爱它,总有人不喜欢它,总有人对他无动于衷。 反品牌策略的缘起 消费者对一个特定品牌的态度截然不同,很容易给该品牌的竞争对手一个很好的抗争机会,对手会推出一个针锋相对的品牌。在美国,就有一个名为“塔吉特”(Target)的连锁折扣店,用时尚而不高贵、低价而不低质的产品以及精心的设计和谦卑的态度,在零售业这个已经被沃尔玛牢牢控制的行业里杀开了一条血路,成为一种全新的零售商业模式的领袖。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不少企业不愿意轻易地将这样一些特定目标消费群拱手相让给自己的竞争对手。因此,它们开始采用一种“反品牌”策略:推出新的品牌,使之在目标受众、产品定价、品牌风格或者其他一些特性上都与母品牌截然不同,在扩展企业品牌组合的同时,有效地截住竞争对手的占位。 当然,这种策略与品牌延伸有着很大的不同。 常规的品牌延伸是充分利用母品牌已有的品牌特征向外进行延展,因此延伸之后的品牌会体现出一定的母品牌特性,而反品牌策略则需要完全不同的员工,甚至是完全不同的办公环境,从而能够让它们远离母品牌自由地生长。就像我们看到的很多关于品牌延伸的失败案例一样,反品牌策略也有极大的风险,稍有不慎,这样的一个反品牌很有可能把自己和母品牌一起拖下水。宝马采用反品牌策略推出了Mini,全球著名的酒店连锁集团Starwood推出了W酒店,而美国三角洲航空公司则推出了Song,从它们的故事中我们可以一窥反品牌策略在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经验教训。 宝马反品牌Mini 反品牌策略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帮助企业进入到全新的领域。企业通常会担心,贸然进入一个新领域会稀释原有的品牌威力,宝马则充分利用了反品牌所带来的市场反响,踏上了一条很少有汽车品牌尝试过的道路,将Mini推销给那些压根儿就不会购买宝马轿车的消费者。 事实上,每一个Mini车主总是从每一个细节上要与那些追逐“终极驾驶机器”的宝马车主们有所区别。用Prophet品牌咨询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迈克尔·邓恩的话说,Mini就是反宝马。Mini具有极强的抗击偶像特性,它所面对的是那些极富创意性的审美主义者,所吸引的是这样的一群人:他们把自己的生活看成是一块油画帆布,可以在上面随性涂抹,画了刮去,刮了再画。 三角洲航空公司 反品牌Song 不少公司开始实施自己的反品牌策略,这些公司在实施反品牌策略方面获得了成功,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它们并不吝于谈论反品牌与母品牌之间的差异。而在Song公司内部,这恰恰是管理层一直战战兢兢不愿意过多讨论的话题。 Song是三角洲航空公司推出的反品牌,目的是吸引那些有别于三角洲航空公司乘客的消费者。但是,三角洲航空公司的反品牌策略在推行了不久就遇到了很大的挑战,以至于三角洲航空公司最终宣布,要把Song品牌重新收回纳入到集团旗下,不再独立运营。这之前,Song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总是过多地强调自己与所有美国大型航空公司的不同之处,宣称Song品牌就是要给一个被大多数消费者视为非常严谨而且有点陈旧的行业吹入一些新鲜空气。但是,Song品牌的命运所展示的恰恰是反品牌策略潜在的风险之一,若用之不当,反而会彰显母品牌的缺点和弱势。当然,如果母品牌运营良好,那么其风险相对会小一些,可是对于Song品牌来说,出自于一个经营不善的母体,可以说天生底气不足,其经营难以为继也就不足为怪了。 要想创造一个成功的反品牌,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为其搭建一个条理清晰的组织架构。在采用反品牌策略时,还需要为反品牌创造一个全新的品牌文化和认知,因此让两个企业在架构上和运营方式上有所区别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架构或者运营上的类似虽然说不会招致太多异议,但是最终会给消费者带来相似的感觉,而这正是反品牌策略所最忌讳的。 如果反品牌与母品牌雷同,那么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最终,三角洲航空公司决定放弃同时经营两个品牌的策略。2006年5月,Song公司被收回到三角洲航空公司旗下。 说到费用,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采用反品牌策略就是推出一些比母品牌略为低廉的产品,但事实上反品牌和折扣品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是推出比母品牌低廉的产品并不能吸引新顾客,而只能让那些母品牌的潜在顾客花更少的钱。反品牌所针对的并不是那些一心想购买母品牌但是又囊中羞涩买不起的顾客。 反品牌策略的精髓 其实,说到反品牌,恐怕有一个品牌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七喜,当初七喜是以“非可乐”产品而一举成名的,后来它又放弃了“非可乐”,因为它意识到对于一个品牌来说,与其说不断地宣称自己不属于某类东西,还不如说自己支持某类东西更重要。 那些被反品牌所吸引的人们似乎更希望拥有这些品牌的公司能够用一种相对低调的方式来推广其产品。它们采用的市场推广策略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不会直截了当地告诉潜在顾客,说这个品牌希望获得怎样的反应,这个品牌想要表达的是什么,而是希望顾客自己去猜想这个品牌的含义和个性。 因此,最好的营销推广方式不是大型户外广告或者电视广告,而恰恰是产品本身。参考文献反品牌的价值与风险
海关监管区 目录 1、 海关监管区的定义 海关监管区(Customs Surveillance Zone) 海关监管区的定义 ...... 所谓的海关监管区是由海关全权负责治理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对海关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很多执法权力;对治理相对人来说,进出海关监管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相关的人员,都应当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新《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域的具体范围做了规定,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 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什么是加强定位 加强定位。即在消费者心目中加强自己现在形象的定位。品牌是被设计出来的,当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且对手实力强大不易被打败时,品牌经营者可以另辟蹊径,避免正面冲突,以期获得竞争的胜利。 如美国阿维斯公司强调“我们是老二,我们要进一步努力”,而七喜汽水的广告语是“七喜非可乐”;我国亚都公司恒温换气机则告诉消费者:“我不是空调”等;理查逊·麦瑞尔公司明知自己的产品不是“康得”和“Dristan”的对手,因而,为自己的感冒药Nyquil定位为“夜间感冒药”,有意告诉消费者;Nyquil不是白昼感冒药,而是一种在晚上服用的新药品,从而取得了成功。 加强定位是一个小作品。你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最佳关税 目录 1、 什么是最佳关税 2、 最佳关税的特点 3、 最佳关税的确定 最佳关税(Optimal Tariff) 什么是最佳关税 ...... 最佳关税亦称“最优关税”、“最适关税”,是指对应于使本国福利达到最大的关税水平,确定最佳关税的条件是进口国由征收关税所引起的额外损失(或边际损失)与额外收益(边际收益)相等。 在关税理论中,一般认为进口国对进口货品征收关税,会使进口国国内被保护产业的产品价格提高,诱导国内生产要素流向被保护产业。由于边际成本递增的原故,进口国以高成本生产造成社会福利损失。这种损失随着关税税率的提高而以递增的速度增加。但若进口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为避免因对其进口货品征收关税而使其进口数量减少,出口国不得不降低出口货品价格以维持出口规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用同等数量的出口货品换回较多的进口货品,从而改善进口国的贸易条件,进口国由此可以增加其社会福利。假如关税税率提高,贸易条件将继续改善,进口国得到的利益也会增加。贸易条件改善的速度呈递减趋势并受出口国供给弹性的影响。关税税率变化使进口国边际利益增加等于边际利益减少时的关税就是最佳关税。最佳关税与出口国供给弹性成反比。出口国供给弹性越小,最佳关税越大;反之,出口国供给弹性越大,最佳关税越小。贸易小国的进口数量在国际市场上的比重很小,不能改变贸易条件,其所面临的供给弹性无穷大。故贸易小国没有最佳关税。最佳关税是一种基于出口国不征收报复关税的理论假设。实际上,进口国追求最佳关税的努力不可避免地招致出口国的报复,最后形成关税战。 最佳关税的特点 1、最佳关税不会是禁止性关税 。因为在禁止性关税下,进口国不能进口该产品,因而也就无从中获利可言。 2、最佳关税水平决定于外国出口商产品的供给弹性。因此,进口国政府确定的最佳关税水平与出口国厂商向进口国提供产品的供给弹性成反比。 最佳关税的确定 原则:在零关税与禁止性关税之间,寻找某一最佳点,在这一点,因贸易条件改善而额外获得的收益恰好抵消了因征收关税而产生的生产扭曲和消费扭曲所带来的额外损失。 最佳关税的确定可由上图说明。图中横坐标表示关税率,纵坐标表示征收国的福利水平,曲线AB表示关税水平对本国福利的影响。A点对应的关税为零,即OA代表自由贸易状态下的社会福利水平。Th表示禁止性关税,对应于该关税水平,国内经济又回到了封闭状态下,所以当关税水平大于或等于th时,社会福利水平要低于自由贸易下的福利水平。如图所示,曲线AB在C点的切线斜率为零,即在这一点,进口国的福利达到最高,对应于这一点的关税税率为t*,该税率即为最佳关税。
什么是创新商标策略 创新商标策略包括两种类型:骤变和渐变。 骤变,是放弃原有商标。而采用全新的商标的一种策略; 渐变,则是逐渐改变原有的商标,使新药品的商标与旧约品的商标在图案,符号、造型上很相近,形象上一脉相通,这种方法即能保持原有商标在市场上的信誉,又有节约商标创新费用。创新商标策略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商标越老,影响越大,信誉越高,但当商标或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或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或由于消费者爱好转移等在消费者心目中形象不佳,声誉受损,致使商品销路受到严重影响时,把陈旧的、不适应现有产品特点的商标加以更换,可带来新的活力。或者有的产品名声不佳,也需要改用新的商标重新进入市场。相关条目商标策略单一商标策略多种商标策略统一商标策略个别商标策略主副商标策略创新商标策略
国际贸易欺诈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贸易欺诈 2、 国际贸易欺诈的类别 3、 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原因 4、 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 国际贸易欺诈(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什么是国际贸易欺诈 ...... 国际贸易欺诈通常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纰漏,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金钱或船舶的行为。 国际贸易欺诈的类别 根据进出口业务的主要流程,国际贸易欺诈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海运欺诈 (一)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因此,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进行欺诈。 1984年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钢材的买卖合同,数量9000吨,价格条件为CFR温州,总价229.5万美元,托运人(卖方)虚构合同的内容,勾结意大利塞得航运公司船东签发了一份假提单,直接造成我方经济损失229.5万美元。 (二)利用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由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的情况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行为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行为。 1998年12月17日我某公司受客户委托,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进口1500吨化工产品合同,交货港韩国大山,目的港中国江阴,最迟装运期为 1999年2月25日。按常规,该段海运时间应为3~4天,外商传真报装船日期为1999年2月24日,我公司推算货船应于2月28日前抵达江阴。但实际该船于3月4日才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通过调查,断定外商串通船公司倒签了提单日期,造成我客户5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后经双方协商,由外方赔偿我外贸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 1986年我国某公司租用“繁荣”轮承运进口货物,而后卖方和船方将船、货高价投保后将船舶沉没,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410万美元,也给我进口公司造成了数额不小的间接损失。 对于国际海运欺诈,我外贸企业应在与外商洽谈时多方对船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实力进行了解或直接要求外方雇佣我方熟悉的信誉良好、实力强大的外运公司承运货物。另外,我方进口货物时最好采用FOB方式,出口货物时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采用FOB价格进口,我进口方可以自己把握租船订舱,卖方必须按照我方指示的船舶装船,承运人按照与我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品名、数量、质量、件数、装运期限、装卸港口的规定接受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运人才签发提单。我国出口方应竭力采用CIF或CFR方式出口,安排我方了解的船公司运送货物,从而防范海运诈骗事件的发生。 二、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轻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其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我外贸企业只要保持警惕,在签订合同时做到严密、谨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减少被骗案件的发生。在与国外公司进行贸易洽谈时,我外贸企业可直接要求外商提供关于其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证实、营业证实、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等。另外,可通过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的海外机构及国外出版的企业黄页等渠道了解调查外商的资信状况及实力。 三、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一)伪造开立信用证。主要是国外买方与一些不知名、信誉差的小银行相勾结向我出口公司开立假的信用证骗取我方发运货物,在其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不付款而逃之夭夭。 (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一些进口商往往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不易察觉或较难满足的“软条款”来增大出口商的风险,从而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要求我出口方对货物降价处理。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日期较紧。信用证业务中的日期主要包括信用证有效期、货物的最迟装船日期以及出口单据的提示日期三种。假如信用证规定的上述主要日期都比较短,我出口方就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货、交单等行为,从而造成单证不符,影响收汇。 2、信用证对单据要求规定非凡严格、繁琐。当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则百般挑剔,吹毛求疵,挑出一些无关紧要的瑕疵作为不符点。面对这种情况我出口方满足“单证相符”的难度就会加大,进而影响安全收汇。 3、信用证规定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由出口商在发货后直接寄至进口商。这样我出口商就会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买方可以在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走货物。 4、信用证规定买方的收货通知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买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卖方在得不到其收货通知的情况下无法结汇。而后买方就会以其收货通知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 5、利用信用证条款加大出口商的出口成本。当信用证规定所有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担或所有进口国以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担时,上述条款对出口商是非常不利的。出口商不可能确切了解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银行费用的高低等问题,无形中会加大费用支出,增加出口成本。 (三)开证行审单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擅自放单。1994年9月12日,我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比德斯企业有限公司就买卖奶花芸豆达成一份成交确认书,同年9月24日,荷兰银行开出以粮油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我粮油公司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前将货物装船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议付行。同年10月17日,荷兰银行向议付行提出所谓的“不符点”拒不付款,并擅自向买方放单。最终我粮油公司将荷兰银行告到法院并胜诉。 (四)电汇、信汇或D/P等结算方式的欺诈。此类结算方式由于费用较低,方便快捷,在出口业务中常被采用。但是此类付款方式完全基于双方的信誉,风险很大。对于电汇和信汇,最大的风险就是卖方将提单等物权凭证交给买方之后,买方提货后拒不付款或买方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对于D/P,买方极有可能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或要求卖方将D/P改为D/A而进一步欺诈卖方。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除非有非凡协议或长期的合作关系,以上几类结算方式不宜采用。 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原因 发生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众多, 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利益驱动。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骗案例释》一文中指出的,想一朝致富,投机和欺诈是门路,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们带来了好运气? ?欺诈成功和随之而来的荣华富贵以夏不断进行欺诈的欲望,恶性循环永无止境。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连天或国际贸易趋干混乱。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获利何等丰厚。 2、现行国际贸易一贯倒存在漏洞。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使得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例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1993年修订的《 R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供了表面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即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该承担对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有利条件。 3、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难以控制。国际贸易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彼此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为基础而进行的。一般来说,在国际贸易台同谈判阶段,一方当事人想要公开欺诈对方是很困难的。但在台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卖双方远隔重洋,身处异地, 互不见面,各尽各的义务,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凭各自的意愿行事,任何一方想要控制对方的履行行为都是比较困难的,这就在客观上为一方当事人欺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可能。 4、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不力。虽然国际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巨大贸易损失,激起了国际经贸界的极大愤慨。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不法行为,人们并不觉得它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 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曾经先后两发在日内瓦召开研讨国际贸易欺诈的会议,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打击国际欺诈的任何协议。虽然有些国家和地区制定过关于惩处欺诈的法规,但由于国际贸易欺诈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而各地区的法律仅能在本国,本地区范围内具有管辖权,从而使打击跨境贸易欺诈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 首先,我方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时,应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对于其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其次,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注重是否含有“软条款”。假如信用证含有“软条款”,应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另外,当我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应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行为,立即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最后,对于新客户和一些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些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